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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红型,保险地位随着新婚姻法的提出而提升

2020-04-13
婚姻法与保险规划 保险保额的规划 分红保险知识

随着保险的保障功能与理财功能日益被认可,保险已经在很多家庭的资产配置中占据了一席之地。在新的婚姻法颁布后,“嫁房子不如有保障的爱情”让保险相较一般理财产品所没有的特殊保障功能凸显出来,重获年轻家庭资产配置的重视。

围绕“房子”争议不断

婚前买的房子,离婚时不进行分配;一方父母给买的房子,另一方无权分割;一方把登记在自己名下的共同房屋给卖了,另一方很难要求追回来……自从进入高房价时代以来,不少家庭争议的焦点都是围绕着房子的归属展开。按传统惯例,婚前买房一般都是男性,假使两人离婚,双方的共同财产是平均分配的。

可是也有许多市民认为,新的婚姻法司法解释虽然照顾到了财产的私有,却忽略了承担更多家庭责任的女性利益。婚姻一旦出现问题,女性的权益丧失了原有的保护,特别是全职太太,面临的可能是“净身出户”的风险。

当婚姻中的财产公证、约定、协议,成了具有市场经济色彩的契约领域,当财产开始成为最不稳定的婚姻链接,当“计算的婚姻”越来越多的时候,一种金融产品由于其具有责任、对未来的经济保障等特点而进入人们的视野。

夫妻互保体现“公平”

新婚姻法解释的出台,从一定程度上打破了许多既定俗成的婚恋模式,突出了财产的私有化,将资产与爱情分割为相对独立的个体。这能否让理性的婚姻彻底告别牟利时代?我们尚在观望之中,但巧妙运用各类金融产品帮助我们经营爱情与婚姻,倒的确是幸福家庭经营的“正道”。

记者注意到,每个家庭的保险组合往往有所不同:除了夫妻各自为自身投保的情况外,一些针对夫妻或家庭共享的保险产品在市场上也特别受到了新人的欢迎,如被冠以“爱情保险”美名的夫妻联合人寿产品,以及即用一张保单绑定全家保障的“全家保”等类型产品。

中宏保险的理财专家建议,新婚夫妻可以各自投保1份保单,受益人写上对方,实现夫妻互保。此外,家

庭财务规划目标应当通过明确的理财渠道来解决,假使做一个中长期的规划,明确家庭财务支出的未来目标,例如未来的钱是准备将来给孩子上高中、大学用的教育储备金,或者作为养老储备,在多长时间要达到什么样的预期效果,就要求理财产品具备“长期复利增值”与“资金安全保值”的特点,并且最好具备一定程度的灵活性,以应对未来可能的现金应急需要。

当前,在拥有良好保险意识、注重用保险进行资产配置的家庭中,保费占比可能达到家庭总收入的百分之五到百分之十,对应的保额可能配置在5年以上的家庭收入总与。

哪些产品适合婚姻

当前,我国中产家庭结构呈现出“8+4+2+1”的典型倒金字塔式,在这种结构下人们幸福感的产生与延续将面临非常严峻的挑战。因此,理财或家庭财务规划在现代婚姻中就变得格外重要。面对种类繁多的各式产品,究竟什么样的保险更适合婚姻与家庭理财呢?

对于处于事业起步阶段家庭财力尚不雄厚的新婚夫妇,可以偏重分红型的终身寿险、两全保险,并附加健康险及意外险,例如中宏金彩人生终身寿险 (分红型)与中宏长保无忧两全保险-黄金套餐(分红型)2011两款产品的组合,既可以实现风险保障与稳健理财的灵活转换,也融合了重大疾病、身故保障、意外全残保障及期满利益于一体。

而阳光人寿的推出的"富贵满堂财富增值计划"同时具有分红险与万能险的功能,通过每年基本保险金额20%的返还,为客户提供固定收益,60岁后另外再增加相当于基本保险金额20%的养老补充。在此之上,分红还可以使客户分享公司经营成果,享受额外收益。

假使客户暂时不需要动用到这些闲钱时,可以进入万能账户进行复利生息,附加财富账户年金保险(万能型)不收取保单管理费、保障成本与每年前四次的部分领取手续费;假使客户急需用钱,还可以使用保单贷款,在不降低保障与收益的同时,盘活大笔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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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法,个人的医疗保险金是否属夫妻共有财产呢?


问:我的父亲已于去年死亡,母亲健在。父亲生前是国营企业职工,买有职工医疗保险金,专用折中金额合计共二万三千元,现在家人想取回保险金,相关部门告知我们需要办理继承公证,但我们现在弄不清楚该保险金是属于父亲的个人财产,还是应该属于夫妻共有财产?

答:所谓夫妻共同财产,是指受我国《婚姻法》调整的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所共同拥有的财产。所谓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是指夫妻结婚后到一方死亡或者离婚之前这段时间,这期间夫妻所得的财产,除约定的外,均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夫妻一方对夫妻存续期间的财产的处分,需征得配偶的同意。

法定夫妻共同财产是指在夫妻双方婚前或婚后未对夫妻财产作出约定或者约定无效的情况下,直接适用《婚姻法》法律规定的夫妻财产制度。我国婚姻法对夫妻财产制采取的是法定财产制与约定财产制相结合的制度,并明确规定,在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时,才适用法定财产制。法定财产制中又可分为法定共同财产制和分别财产制,剩余共同财产制,联合财产制等。根据我国新婚姻法规定,我国的法定财产制包括了第17条规定的法定婚后所得共同制和第18条规定的法定特有财产制。

关于医疗保险金的归属认定,我们应当结合《婚姻法》、《继承法》及相关的司法解释去进行界定判断。《婚姻法》第十七条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一)工资、奖金;(二)生产、经营的收益;(三)知识产权的收益;(四)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但本法第十八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医疗保险金虽然具有一定的人身性质,但更其主要由一部分工资及单位福利组成,属于储蓄性、保障性的资金,按照夫妻共有财产处理更符合生活实际。

针对上述情况,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中第十一条有更具体的解释“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下列财产属于婚姻法第十七条规定的"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一)一方以个人财产投资取得的收益;(二)男女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住房补贴、住房公积金;(三)男女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养老保险金、破产安置补偿费。综上所述,医疗保险金如是婚后取得,在无特殊的产权归属约定情况下应当视为夫妻共有财产,故黄先生的这种情况,应当在保险金中划分一半作为李珍的财产,剩下的才作为遗产办理继承手续。

相关法条:

《婚姻法》第十七条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

(二)生产、经营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但本法第十八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第十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夫妻一方的财产:

(一)一方的婚前财产;

(二)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

(三)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

(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婚姻法解释二》第十一条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下列财产属于婚姻法第十七条规定的"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一)一方以个人财产投资取得的收益;

(二)男女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住房补贴、住房公积金;

(三)男女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养老保险金、破产安置补偿费。

《婚姻法》第十七条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养老保险和基本医疗保险帐户有个人工资的一部分。另一部分是职工个人的福利,而且是确定,已经实际取得的。所以该帐户的资金为夫妻共同财产。(地平线律师事务所)

婚姻保险能否保障婚姻长久美满?_保险知识


最近,市场上出现了一种婚姻保险,很快引起了公众关注。据媒体介绍,这款保险属于分红型年金保险,可以附加重疾险,对投保范围做了严格规定,被保险人必须是已婚女性,投保人与被保人非同一人时,投保人只能是被保险人的近亲属或者被保险人配偶的父母。

它的作用在于,其一是鼓励婚姻持续与美满,投保客户可以自定每年生存金的领取时间,如结婚纪念日、孩子生日、第一次见面、约会时间等,提醒夫妻在面对工作和生活的双重压力下,利用这笔钱经营婚姻。其二是鼓励婚姻持续,投保人需出具正规合法的结婚证明才能投保,在每年存取同等保费的情况下,婚姻持续时间越长久,保险公司返还的保险金额就越高。

业内人士分析,从一般情况看,如果夫妻婚后购买保险产品,解除婚姻时,保单属于“夫妻共有财产”,即便投保人和被保险人都是妻子本人,保单也会因“夫妻共有”而面临分割。但这个险种要求只有女性才能作为被保险人,相关生存利益也全部归属女性。万一中途婚变而导致退保,其退保金不再作为夫妻共同财产分割,只能归属女方,并采用了特别约定方式对失败婚姻中的弱者(多数为女性和小孩)给予经济补偿,以避免更多“单亲贫困母亲”的出现。

公允地说,这款保险出台的初衷似乎无可非议,受到一些女性客户的青睐,有些高端客户还当做陪嫁礼物送给女儿。与此同时,也产生了不同看法和议论,可谓仁者见仁,智者见智。

客观地看,保险业是一个以经营管理风险为己任的特殊行业。其主要是通过科学风险评估与控制对所承保的标的给予经济保障,一旦出现了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即承担经济赔偿责任,使社会减少损失,给公众带来安宁。除此之外,商业保险公司经营的一个重要前提是,其开办的险种要依法合规,经过监管部门的审核批准,还要应需而生,按市场经济规律运作。换言之,一个险种的生命力到底如何,光有市场呼声恐怕远远不够,更要适合国情民意与社会氛围。

笔者认为,尽管这个险种可能会满足部分女性的心理需求,而且有一定的潜在客户群体,假如运作得当,保险公司自然能获取收益。可换个层面想想,发现其本意和实际情况大相径庭。家庭是社会的细胞,婚姻是温馨的港湾,正像歌里所唱的“世界很小是个家庭”。在现代社会里,无论你事业多么成功,无论地位职务多高,但只要家庭不健全,婚姻不和睦,离心离德,同床异梦,貌合神离,还能说你是幸福的吗?而这种幸福婚姻包含了太多的因素,如个人素质、道德水准、品味情趣、人生追求、情感交流、家庭环境和经济状况等,个中缘由只能意会,多数人是“说也说不清楚”。在这样的复杂背景下,寄希望于一份保险单来保证婚姻的长久美满,显然是一厢情愿了。

退一步说,通常属于道德范畴的问题不会受到法律的惩处,凭借一份保单能起到唤醒良知的警示作用吗?答案不言自明。夫妻双方在漫长的生活历程中,应该多想想家庭责任,想想从相识到结合荣辱与共的经历,想想孩子的成长和未来,想想迈出分手一步的后果,让焦虑躁动的情绪冷静下来,以便做出正确的抉择。与此同时,还要借助各方力量,做好调解疏导工作,使有些陷入误区的人及时自救,和好如初,这恰恰是婚姻保险所不能给予的。

只要客观世界的变化没有完结,人们对市场的开发创新就不会穷尽,保险业概莫能外。这里需要强调的是,保险企业在激烈的竞争下必须权衡利弊,审时度势,由此及彼,去伪存真,准确定位,做出抉择,不可急功近利,步入误区。

保险基金,保险的地位:保险基金的特性


(二) 保险基金的特性

保险基金具有以下特殊性质:

1. 分散性和广泛性。保险基金主要是来自投保人所缴纳的保险费, 而投保人包括法人和自然人。就法人来说, 包括工业、农业、交通运输业、商业、服务业和各种事业单位, 乃至国家机关;就自然人来说, 包括男、女、老、少, 各种职业各个阶层的人士。

这些法人和自然人包括一个国家内部的不同地区和世界各个国家和地区, 因而, 由保险费所形成的保险基金具有分散性和广泛性的特点。

2. 返还性。保险基金 ( 不包括保险企业经营费用和利润) 不管来自何方, 采取何种具体形式, 最终都将用于对被保险人的补偿和给付。也就是说, 保险基金最终必然返还给被保险人。保险基金的返还性具有宏观性和总体性的特点, 即保险基金虽然来自千家万户, 但只集中赔付给少数遭灾受损的被保险人。从全社会总体来看, 保险公司的保险基金全部返还给社会。

3. 专项性。保险基金主要来源于各行各业、各家各户、国内国外的投保人缴纳的保险费, 投保人又分别投保各种不同的险种和险别。由于各类险种和险别的承保对象、承保责任、赔付办法、赔付数额等等有其特殊的规定性, 因而, 各类保险基金要分别管理、专项使用。例如, 财产险和人身险, 水险和火险, 国内保险和国际保险, 保险和再保险等, 在费率、承保责任、赔付期限、赔付率等方面都很不相同。对各类保险基金, 不能混在一起统一使用, 而应当单独立账, 分别管理。

4. 契约性。保险合同 (契约) 是一种法律文书, 受法律保护。

保险公司为了组织保险经济补偿或给付, 通过收取保费建立赔付和给付准备金, 即保险基金, 反映着保险人之间的等价有偿交换关系, 保费的收取表现为货币单方面的转移, 保险单相当于有条件的“债权证书”。

5. 互助性。保险基金运行机制的基本特点是互助性。也就是说, 任何单位和个人根据自身转嫁风险的需要, 交纳相应的保险费以换取保险保障, 但是根据风险发生的大数法则, 因灾害事故取得保险赔付的单位或个人毕竟是少数 ( 储蓄性保险给付例外)。

保险基金的这种运行机制最充分地体现了人类为应付自然灾害和意外事故的互助共济思想, 也是任何形式的后备所不能比拟的。国家救灾后备虽取之于民, 但是它只用于灾区的救济和安置, 体现政府对全体灾民的援助, 并非补偿行为。互助型的救灾后备, 虽然也体现互助共济的抗灾行为, 然而它在空间上相当有限, 对参与者来说不是负担过重, 就是补偿不足。

6. 科学性。保险学原理目录

消费型保险、返还型保险和分红型保险的区别?


发现很多人都分不清消费型保险、返还型保险和分红型保险的区别,在此小编试着用浅显易懂的语言解释一下三者本质的区别。

假设买保险预算5000块,保障到60岁,如果买分红型保险,大概能买到10万元保额,买返还型保险能买到20万元保额,如果买消费型保险,能买到50万元保额。

你们会想,差别怎么这么大?为了让大家更好的理解,下面举个例子来说明从产品定价模型来讲讲这三种产品的演化过程

一个30岁的健康男性购买保险,想买1万元保额的保险,他的保障成本是10块钱,意思是花费10元,保障1万元保额,若保障期内出险,则保险公司赔付1万元,如果没事,这10块钱就消费掉了。

很多客户就觉得,没出事的话,钱不是打了水漂么,都不见水泡。万一有事,这不是花钱买晦气么?坚决不买,或者等到快生病的时候再考虑。

而此时,保险公司就抓住消费者的心理,开始进行产品升级了。

为了迎合消费者返钱的心里需求,保险公司把产品的定价从10块钱提高到30块,其中那10块钱仍然是产品的保障成本,剩下20块用来投资理财,等到合同终止的时候,再一起返还给消费者。

这就叫有事赔钱,没事返还,这就是返还型保险了。

很多消费者会觉得很划算,出事了能赔钱,没出事还能拿回本金,保费没浪费嘛。

但是,还是有部分人觉得不太划算,因为几十年后返还的那点保费都不值钱了,贬值很多。

为了满足消费者赚钱的心理,这时,保险公司对产品进行继续升级,把保险产品的定价继续上调至50元,但其中那10块钱仍然是保障成本不变,剩下的40块拿去投资理财,如果投资有回报,则把其中的一部分给消费者分红。请注意,这里说的是如果,因为合同条款中明确指出投资收益是不确定性的。

这就叫有事赔钱,没事还钱,还能增加理财收益,抵御通货膨胀,这就是分红型保险了。

讲到这里相信很多人都明白了,从消费型保险到返还型保险,再到分红型保险,价格虽然不断在往上涨,但是其保障成本(那10块钱)始终没变,买到的保额是一样的,那10块钱还是要消费掉的。

只是人们的关注点在变,一开始关注保障,但随着看的产品越来越多,又不断有某些人在旁边吹风,他的关注点就变成收益了。

所以,消费型保险才是最纯碎的接近保险的本质的产品,也是杠杠率最高的险种。在同样的保费预算下,能够提供最高的保障。

其实大家要理清一个概念:防范风险发生的行为本身,就是一种消费。比如我们买的车险,不会返还吧,还有我们安装的防盗门窗,监控等装备,以及买的车锁,这些都是为了防范风险发生的行为而消费的。

经常关注行业新闻的同行也注意到了,近年来保险投诉率越来越高,就是因为很多销售人员误导消费者。客户买的时候觉得销售人员说的挺好,但是事后才发现保障没保到,还那么贵。

这才有2016年12月13日下午,保监会召开专题会议,会议指出:“保险业姓保”是指要分清保障与投资属性的主次。保障是保险业根本功能,投资是辅助功能,是为了更好地保障,必须服务和服从于保障,决不能本末倒置。

说到这里不得不提到一个现今不断在大家身边发生的一个现状:

很多买保险的人其实买的是人情险,看卖保险的朋友或亲戚这么热情,关系又不错,就相信他吧,也没有自己上网去求证、对比,稀里糊涂就买了,买完就后悔。退保吧,根据条款只能退很少一部分,已经交了的钱就浪费了;不退吧,还要继续被坑,保障没保到,钱又花了,关键还得重新再买。

买保险是对家庭负责的一种行为,拒绝人情险,只尊重专业。多对比,多学习,多提问,才能买到适合自己家庭的保险,真正达到防范风险的目的。

保险法,保险法的内容


保险法是指调整保险关系的一切法律规范的总称。凡有关保险的组织、保险对象以及当事人的权利义务等法律规范等均属保险法。

之所以我国我的保险业发展的这么顺利,保险法起着重大的作用。如今,仍有很多人对保险法不太了解,也不知道保险法的内容有哪些,本文将详细概述。

保险法的内容:①保险业法

又称保险事业法、保险事业监督法,是国家对保险业进行管理和监督的法律法规。主要内容包括保险组织的建立、经营、管理、解散和监督。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于1985年3月3日发布的《保险企业管理暂行条例》,对保险企业的设立、中国人民保险公司等做了具体规定,即属于保险业法规性质。

保险法的内容:②保险合同法

又称保险契约法,是关于保险双方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是保险法的主要内容,包括财产保险合同和人身保险合同,《中华人民共和国经济合同法》关于保险合同的规定,1983年9月1日国务院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财产保险合同条例》,即属于保险合同法。

保险法的内容:③保险特别法

是相对于保险合同法而存在的,是规范某一种险种的保险关系或规范保险活动某一方面的保险关系的法律和法规,是各种具体保险经营活动的直接依据。如《海商法》中的海上保险等。

分红型保险与储蓄分红型保险介绍


保险是什么?答保险是投资理财!随着现代人投资理财意识的逐渐加强,储蓄分红型保险作为人寿险的一种更是越来越受到人们的亲睐。那么什么是分红保险,什么是储蓄分红保险呢?分红保险和储蓄分红保险有没有区别呢?下面我们就来一起了解一下分红型保险和储蓄分红型保险。

分红保险,就是指保险公司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将上一会计年度该类分红保险的可分配盈余,按一定的比例、以现金红利或增值红利的方式,分配给客户的一种人寿保险。

分红保险的红利来源于死差益、利差益和费差益所产生的可分配盈余。 (1)死差益,是指保险公司实际的风险发生率低于预计的风险发生率,即实际死亡人数比预定死亡人数少时所产生的盈余;(2)利差益,是指保险公司实际的投资收益高于预计的投资收益时所产生的盈余;(3)费差益,是指保险公司实际的营运管理费用低于预计的营运管理费用时所产生的盈余。

由于保险公司在厘定费率时要考虑三个因素:预定死亡率、预定投资回报率和预定营运管理费用,而费率一经厘定,不能随意改动。但寿险保单的保障期限往往长达几十年,在这样漫长的时间内,实际发生的情况可能同预期的情况有所差别。一旦实际情况好于预期情况,就会出现以上差益,保险公司将这部分差益产生的利润按一定的比例分配给客户,这就是红利的来源。

在保险计划已被视为一种长远理财工具的当下,分红保险计划除了能为客户提供保障外,还具有储蓄功能,协助客户累积一笔金额,为未来生活早作安排。这种保险就是储蓄型分红保险。

并不是所有保险计划均具储蓄功能的。那些能提供储蓄兼保障功能的寿险计划,称之为“储蓄寿险”。储蓄分红型保险的投保人在计划期满时,可领取一笔既定金额;或是在保险期限内,也可凭保单借贷一定的款项作突发开支。

就储蓄功能而言,储蓄寿险与银行储蓄在某种程度上非常相似,同是将款项积累至某个年期后提取,但事实上,不应将两者混为一谈,因为基本差别不少。

一、储蓄寿险将保障及储蓄融为一体,是一种双功能的理财工具。银行储蓄则纯粹提供储蓄作用。

二、“储蓄寿险”属有计划储蓄。当保险合约生效后,投保人便要根据合约的规定定期交保险费,以维持保单的有效性,国外一般以逐年,半个月或逐月付款,直至保单期满为止。

三、银行客户可随时运用储蓄户口的资金,在时间及数目上并没任何限制。而储蓄寿险客户只可根据保险合约列明的条款按时领取红利或于退保时得回现金价值,再或是在寿险期满时支取全数保额。(购买保险是所缴保费一般应该是个人或者家庭收入的10%-15%)

四、现金价值是寿险公司根据投保计划的储蓄内容及投保年期而计算的。每份保险合约均附有现金价值表,清楚列明每年累积的现金价值,这数额是保证发给投保人的。通常在投保初期的数年,累积现金价值极小,之后按着投保年期愈长,累积金额增幅愈大。一般情况下,在寿险计划期满时,单以现金价值计算,已是高于多年来支付的保费总额,再加上积存红利收益,可算是一项理想回报,风险极低的长期储蓄计划。

哪些人更适合买储蓄分红型保险?储蓄分红型保险是集保险和投资功能于一体,基本上按期返还,还会有分红。不过,对于短期内须用钱的家庭,一般来说不要把急用钱用来买分红保险,因为分红保险的变现能力较差,如果确实须买分红保险,但必须先储蓄一部分资金以备家庭急用。

对于收入不稳定的家庭,比如,做大宗生意和打零工以及在效益不太稳定的公司企业就职者,不宜多买分红保险,这部分家庭应以储蓄存款为主,入保险时最好选择一年期短险,因为短险不占用资金,一旦发生意外其赔偿金额也较高。

对于有稳定收入来源的家庭,如夫妻双方均为国家公务员、经营夫妻店等收入稳定的家庭,短期内又没有大宗购买计划的,买分红保险是一种较为理想的投资。

婚姻带来的家财纠纷


我们每个人都有属于自己的财产,但是关于财产纠纷的案例也层出不穷。作为自己财产的直接受益人,我们对财产进行规划,但是如何进行规划呢?我们需要为自己加入一份财产险!这样在一定程度上就可以减免财产纠纷带来的麻烦。我们要正确对待财产不能为了一己之私做出违法的事情。身边发生了越来越多的财产案例让我们慢慢探究,这样才可以在以后的生活中如鱼得水。

对于离婚后的财产纠纷,人们总是把眼光投在财产分割,却很少关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的债务。事实上,夫妻债务往往才是法官断案的难点。

小陈与小君都为70后。2009年年初经人介绍相识,同年4月登记结婚,5月举行婚礼,6月新郎新娘至欧洲旅行。10天后回国,双方感情出现裂痕,新娘小君离开婚居房住回娘家。7月小君打起离婚官司,9月法院判决离婚。所幸婚后未生育子女,只是新郎心气难平。今年3月,小陈以离婚后财产纠纷未了告上公堂,请求法院判令被告小君返还原告垫付的夫妻共同债务7万元。

原告小陈诉称,原、被告登记后为筹办婚事及至欧洲旅游、购物,共刷卡消费了近14万元。由于从登记结婚至信用卡还款仅三个月,期间原告的收人只有1万元,刷卡消费的欠款大部分是用原告婚前个人财产及原告父母的资助偿还的,这些欠款应属双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产生的夫妻共同债务。特别需要说明的是,在欧洲旅游中购买的化妆品及“欧米茄”女表都是为被告个人所用,要求被告承担一半债务并不为过。

被告小君辩称,双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对财产没有约定,所有财产均为双方的共同财产。原告偿还了刷卡消费的欠款,应理解为用双方的婚后共同财产归还了上述透支费用,债务已归于消灭。且离婚诉讼时两块“欧米茄”男、女手表已分割,原告再行主张是重复计算。

今年39岁的珍珍去年离婚了,今年1月,她又打起了财产官司,可刚刚下达的法院判决令她心里很不爽,直后悔自己当初耳朵太软,处事太草率。

原来,19岁那年,珍珍结识了帅哥大新,很快坠入爱河,奉子成婚。随着儿子的长大,珍珍发现丈夫对自己日渐冷淡,明察暗访,得知丈夫已有外遇。去年4月,在经过近10年的磕磕碰碰后,这对冤家夫妻终于走进了区民政局登记离婚。双方约定,儿子与爸爸共同生活,夫妻共同财产归儿子所有。大新同意给珍珍5万元,另有一辆汽车归珍珍所有,还同意离婚后珍珍户口暂时不迁,待房产动迁后按法律规定分配相关利益。

被告大新辩称,原告主张的有关房产,产权证明明白白,不存在被告隐瞒的事实;双方在离婚协议中约定的汽车和5万元已于离婚当日交付原告;所谓的动迁款被告并未取得;原告主张的6家服装店与被告无关,被告只是个打工的。离婚协议书的内容是双方事先协商好的,在民政局由被告执笔、工作人员指导下形成的,该协议合情合理,不存在欺诈、胁迫的事实。

法院认为,根据婚姻法规定,离婚协议中关于财产分割的条款或者当事人因离婚就财产分割达成的协议,对男女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原、被告在长期共同的家庭生活中,对彼此所从事的工作及其经济收入,应该是了解的。现原告称对被告长期以来所从事的经营和经济收入全然不知,不符合社会常理。从双方达成的离婚协议的内容看,双方的约定是理性的,原告作为一个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人,要求撤销双方达成的离婚协议,缺乏法律依据。据此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莉和阿兴是一对山东来沪做生意的小夫妻。2004年春节刚过,阿兴的妹妹阿英看中了上海近郊一套两室一厅的二手房,房屋转让价款总计394000元,阿英首付了109000元,余款由阿英作为借款人向银行申请商业贷款。产权备注中共有人为哥哥阿兴。此后,阿英对房屋进行装修,大度地让哥嫂带着自己的孩子入住使用。

3年后,哥嫂的婚姻亮起了红灯。2009年5月,阿英将房产再次转让,得房款905000元。阿兴与小莉则于2010年4月上法院离婚。今年6月,小莉以房屋转让款包含了夫妻共同财产为由,将前夫和小姑告到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请求判令前夫和小姑吐出卖房款226250元。

被告阿兴辩称,当时考虑到今后在上海立足发展及孩子就学等因素,念在手足之情,妹妹同意产权登记时将我的名字空挂上去。本人当时声明今后无意、也不会主张房屋产权。购房首付款、还贷、装修费用均是妹妹一人出资。贷款期间,原、被告夫妻俩入不敷出,根本没有能力还贷。原告现在提出要分割房款是恶意起诉。

法院认为,被告及第三人称双方曾口头约定该房屋为第三人个人财产,因被告及第三人未对其主张提供证据,法院对这种辩解不予采信。该房屋购买于原、被告婚后,属于被告的份额应为原、被告的夫妻共同财产。原告举证,诉称首付款包含了母亲部分出资的赠予主张成立,但未举证被告出资首付还贷。为此,法院根据实际出资、还贷情况,判决第三人应给付原告房屋转让款42500元。

所以必须依据有关法律原则和精神,结合具体的现实实际,正确、合理地解决和处理婚约财产纠纷,完善婚约财产纠纷审理制度。

商业保险法——《保险法》的延伸


最新商业保险法全文是国家规定的重要标准,在商业保险业界是重要的材料文件。最新商业保险法全文的相关内容,对于市民的理解等各个方面也有所帮助。

商业保险起源于文艺复兴时期意大利和欧洲大陆的城市国家,由海上保险发展而来。商业保险,就其制度而言,是风险的转移和管理,是社会财富再分配的一种形式。从法律的角度来看,商业保险是一种契约关系。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对其具有可保利益的标的向保险人投保,并按照保险合同的规定承诺或支付合同对价--保险费,保险人接受投保并承诺按照保险合同的规定对承保危险在承保期间所造成的承保损失对被保险人或受益人承担赔偿责任。就单个的商业保险行为而言,法律需要规范保险合同双方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保障双方当事人的合法利益,在某些情况下还要保障有关第三方的利益。

2000年1月13日,中国保监会发布第1号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制定的《保险公司管理规定》自2000年3月1日起正式实施。这部10章119条内容的法规,是《保险法》实施之后对我国保险管理影响最大的重要法规。

规定了保险公司经营行为的独立性,为保险公司的商业化运作提供依据。《规定》第3条明文规定,“保险公司依法开展保险业务活动,不受各级政府部门、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预。”这一规定,第一次明确了保险公司经营行为的纯法人化和纯商业性,是《保险法》所没有的。

规定了保险公司设立分支机构所必需的资本金额度,进一步强调保险公司的资金实力。《规定》第13条指出,保险公司以规定的最低资本金额设立的全国性公司可以申请3家分公司,区域性公司可以申请2家分公司;此外,每申请增设1家分公司或省级以上分支机构,应当增加资本金至少5千万元。全国性保险公司资本金达到人民币15亿元,区域性保险公司资本金达到人民币5亿元,在偿付能力充足的情况下,增设分支机构可不再增加资本金。这进一步表明保监会对设立保险公司的态度,即:要设机构首先要有充足的资金,能保证偿付,有能力开拓业务;同时也给了保险公司充分的扩张余地,只要有实力,就有资格申请设立分支机构,从而为占领更多的市场份额奠定基础。

突出了对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的监管,保证了保险人的稳健经营和被保险人的切身利益。与提高保险公司的资本金相对应,《规定》对保险公司偿付能力作了专门规定,规定按比例而不是以定额标准确定最低偿付能力额度。而且,对保险公司实际偿付能力低于规定标准的,也作出了严肃处理的规定,直至由保监会实行接管。这些规定都表明管理部门对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的高度重视。应该说,偿付能力和市场行为始终是保险监管部门的监管重点,这在当前我国保险市场尚不成熟、保险公司整体实力相对较弱的情况下,具有特殊重要的作用,它对保护被保险人的合法权益,维护保险市场的正常秩序,防范和化解保险风险,促进我国保险业健康有序发展具有积极而深远的意义。

新婚家庭,新婚家庭怎样购买保险


在中等收入家庭里,保险最主要的目的是体现高保障性,保额要根据个人对家庭收入的贡献大小成正比例分配。对此,龙鸿锦建议新婚家庭可为家庭主要劳动力重点关注定期寿险和健康险,为子女和次劳动力购买意外险,以进一步提高家庭的保障水平。

专家还建议,普通家庭除年结余的10%-20%用于储蓄和保本类投资外,剩余资金可与现投资的金融产品一起进行组合投资,补充选择一些平衡型基金、债券类基金进行定期投资,在合理控制风险的前提下,享受资本市场的长期增长效益。

也有业内人士认为,新婚家庭的生活方式大致可分成三类:丁克型,上进型和体验型。他们各自的生活方式不同,投保的侧重点也会有所差异。

该人士表示,丁克型喜欢过“二人世界”,资金多用于旅游、聚餐等,他们的家庭流动资金相对不足,短期内抗风险能力较弱,且普遍缺乏长期的家庭理财规划,所以有必要适当地投养老险。如果频繁地旅游、聚餐,还需投一份意外伤害险与医疗险,用保险承担部分医疗费用。

一般而言,上进型家庭忙于奔波劳顿开拓事业,身体健康尤其需要关注,因此医疗险尤其是重大疾病险不能漏掉。而体验型家庭则是一面商量着如何做一对“称职父母”,一面又努力储备资金,他们的保障计划就应该为长期的财务安排做出规划,在考虑孩子的教育储备金的同时,为夫妻二人的养老作出统筹。

青青与男友恋爱了七年,今年1月4日终于走进了婚礼殿堂,两人均有单位购买的医保,但没有购买其他保险,保障程度较低。对此,该业内人士建议夫妻二人购买商业保险增加风险保障,以降低未来的家庭风险。而根据保险的“双十原则”,即用年收入的10%购买10倍保额的保险,根据这项原则,他们可通过购买保险组合,如主险年金险,附加意外险、意外重大疾病险等,以满足家庭保障需求。

而小王夫妇日常生活开支主要是旅游、购物、聚会等,都有社保和较好的单位福利。农业银行某资深理财师建议他们适当减少生活中的非硬性开支,并为“二人之家”制定一个强制性储蓄或持续性投资的计划。

“如果储蓄期限在两年以内,建议办理银行的零存整取,如果储蓄期限较长,可以考虑办理基金定投业务。基金定投是指在每月固定的一天以固定的金额投资到指定的开放式基金中,类似于银行的零存整取方式。”小王夫妇由于已经有了社保和较好的单位福利,因此主要考虑寿险、意外险和重大疾病保险。因为形成期的家庭,经济来源的持续性和稳定性非常重要,一旦失去了经济来源,接踵而来的生活、教育等都无法维持,因此,应考虑经济来源这个保险备要项。另鉴于家庭正处于形成期,储蓄少消费需求大,建议购买人寿保险如定期寿险、人身意外伤害险和医疗费用保险,这些均属于消费型的短险,一般一年缴费几百元,保险费低保额高,对形成期家庭不会造成经济负担。

如小王夫妇的形成期家庭在日常生活中较为常见,他们有固定的收入,但一味追求高品质生活,缺乏长期的家庭理财规划,因而强制性储蓄与持续性投资对他们尤为重要。

分红型保险的利与弊,告诉大家如何拿到公司70%的分红


分红险自发售到现今,一直备受人们的争议。许多人看中分红险的一点,就是它既能保障又能理财,毕竟在这个工资上涨速度,赶不上物价上涨速度的时代,人们都希望自己赚的钱能够避免通货膨胀。

分红险的分类

分红保险依据功能,可以分为投资和保障两类。

投资型分红险:其保障功能较弱,大多数只提供人身死亡或全残保障,不能附加各种健康险或重大疾病保障,而且其保额一般较低。

保障型分红险:这类保险一般以主险+附加险的形式出现,主险保身故,附加险保重大疾病。市面上的分红险大部分都是这种类型。

分红险的保障与分红

分红险真的像它宣传的那么好吗?

分红险最大的特色就是,既能保障又能分红理财,那么我们就来看看这两样到底如何。

1、分红险的保障有限

投资型分红险只保障身故和全残责任,而且保额较低,其保障意义不大。而保障类分红险,虽然保障身故、全残和一些重大疾病,但是这种保险的保费要远远高于普通的带身故保障的重疾险,同样的保费下,能买到的保额也有限。

2、分红险的收益有限

许多人买分红险听到分红时,就很心动,特别是听到保险代理人在拼命吹捧,这类分红险有多么好,收益一般能达到多少高。实际上,分红险的收益都是不确定的,这点相信所有投分红险产品的人,在签保险合同的时候都已经了解到,但是真正放在心上的,却只有少部分。

而且分红收益一般分为低档、中档、高档,大部分的分红险收益都达不到高档,但是许多保险代理人在宣传时,都是说的高档分红,有些不明真相的顾客很容易被吸引,然后买了不适合自己的保险。

分红收益来源

许多人都知道分红险会分红,但是对分红险的收益来源却知之甚少。或者单纯认为,保险公司拿保费去投资,然后将投资的收益的部分再返还给保单人。实际上真的这么简单吗?

银保监会规定保险公司每年,至少将可分配盈余的70%分配给客户。乍眼看过去,有多少人以为是保险公司的利润的70%?如果你这么想,只能说太天真了。

分红险的红利来源于死差益、利差益和费差益所产生的可分配盈余。

死差益:是指保险公司实际的风险发生率低于预计的风险发生率,即实际死亡人数比预定死亡人数少时所产生的盈余;

利差益:是指保险公司实际的投资收益高于预计的投资收益时所产生的盈余;

费差益:是指保险公司实际的营运管理费用低于预计的营运管理费用时所产生的盈余。

当保险公司投资所得的利息、红利等其他收益,在扣除税款等其他必要款项后,超过应转入责任准备金的利息,和投资经费的部分就是利益差。

与利益差对应的就是利差损,利差损是指保险资金投资运用收益率,低于有效保险合同的平均预定利率而造成的亏损。

而可分配盈余的主要来源是,实际投保人群的死亡率比假设的低、或者实际投资收益高于预期收益,为了安全及其他,保险公司一般将预定利率定得较低一点,这样几乎没有利差损的情况,其盈余大半靠利差益得来。

保险公司再将这可分配盈余分配给保单人,至于“盈余”哪些是可分配,哪些不可分配,这些都是不透明的,由保险公司说了算。

红利计算方式

1、保费分红(现金价值分红)

以客户已经交付的保费(或现有的现金价值)为计算基础,对应分红利率为客户分红。实际上是一客户交的保费为权重,在客户间分配全部的可分配红利。因为全体客户用的是同一标准,所以采用保费还是现金价值为计算基础,都无太大差别。

举例说明:

在这种分红模式下,相同保额不同缴费方式:

趸交客户,自保单开始年度可得到较高分红,假设各年度分红利率不变,则各年度分红数额相同;

期交客户,保单开始年度得到分红较少,随交费次数增加每年分红递增,假设各年度分红利率不变,则各年度分红数额等差递增;

2、保额分红

保额分红以客户投保的保额为计算基础,对应分红利率为客户分红。实际上是以客户投保保额的多少为权重,在全部客户间分配全部的可分配红利。

举例说明:

在这种分红模式下,相同保额不同缴费方式:

无论交费方式如何,年分红相同,假设年度分红利率不变,则年度分红数额也相同。

分红险的分红,收益如何?

我们举个例子,拿分红险和消费型保险PK一下:

假设25岁的小张,想给自己买一份重疾险,刚好有两款差不多的分红险和消费型重疾险:

分红型:每年保费相对高,但是每年给你分红,保障期满未发生重疾赔付,返还一定金额;其中的分红部分,小张按复利累计到期领取,低档2万,中档5万,高档8万。

消费型:每年保费相对低,无分红,不返还。

1、两者保费之间的差额是:2650-950=1700元

这里相减计算,是为了看一看,如果不买分红险,而是在买消费型保险的同时,用这1700元进行投资,收益能不能超过分红险。

2、分红型保险买满20年,小张45岁,等到他80岁时,到期返还的金额+三档分红金额,分别能拿到:

低档:10+2=12万

中档:10+5=15万

高档:10+8=18万

而消费型保险到期没有出险,一分钱都没有。

3、用IRR函数计算,小张20年内,每年自己拿1700元投资,如果到80岁的时候,有12万(相当于买分红险最低档的分红+返还),计算得出收益率为2.84%。

中档、高档对应的利率分别是:3.35%、3.76%。

也就是说,只要你在投资中的收益率比这几个数更高,那你还不如拿这1700×20=3万4千,自己去做投资,比如买银行理财、债券基金,都能比这高,而不是买分红险,不仅收益率低,还把自己的钱锁死长达几十年。

这还是用两者费差得出的利率,如果是按照分红险原本的保费2650元来算收益率,结果会更低,还不如去买货币基金。

分红险到底要不要买?

一般来说,分红险在产品名字后面,会打上“分红”两个字,但是也有一些名称被改成了“教育金”、“养老金”,比如给孩子买教育金险,随着他长大,分批返还;或者买养老金险,等到年龄到了就能拿到养老金。

但无论怎么变,收益依然是低。

还有保额与保费差不多的那种,是典型的投资型分红险。第一年保费5万,保额也是5万;第二年保费10万,保额也是10万。这完全就失去了买保险的初衷,保费与保额相近,没有撬动杠杆,买了也没有意义。

所以,这类高保费、低保障的投资型分红险,大家不要买。

而对于高保额的保障型分红险,保费就会非常高,土豪可以随意。但是如果懂一点理财的人,其实没必要为了那点收益率实际很低的分红,去花那么高的保费。我们完全可以买更有性价比的纯保障保险,然后用剩下的钱自己去投资。

分红只是保险派生出的一项功能,只是有些代理人在宣传时,以此作为大卖点,让大家对分红有过高的期待,却在现实中产生落差。

小编的建议还是那句话,保险是姓保的,最主要就是对冲未来的财务风险,而不是分红或者投资收益。保险就专做保障的事,理财投资的,就归更有效率的投资产品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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