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互助保险,山东省总工会领导来威海调研互助保险开展情况

2020-04-13
保险来规划资产 家庭保险规划家庭情况 人的一生怎样来规划保险

6月7日至8日,山东省总工会副主席赵立群来威,就威海市开展互助保险工程的相关情况进行调研,威海市政协副主席、市总工会主席任慧春陪同调研。

据了解,2010年威海市总工会在全市范围内实施工会会员爱心互助补充医疗保险工程,参加互助工程的职工每年只需交纳互助金36元,在互助期内如患大病,除了可以获得医疗保险的报销费用外,根据不同情况还可以获得额度不等的医疗互助补充保险金。

任慧春详细介绍了互助工程的基本情况、具体做法、经验体会、存在的问题及下步设想等方面内容。他说,互助工程实施以来,整体上保持了平稳健康发展态势,已经成为维护广大职工群众最现实、最直接、最具体利益的有效载体,在威海具有一定影响力。今后,威海市总工会将不断完善服务,挖掘新的发展空间,在提高保费、扩大认知面、简化理赔手续等方面做出努力,真正把互助工程打造成“民心工程”的服务品牌。

赵立群说,威海开展的互助工程是工会工作的创新发展,是工会工作很好的切入点和活动载体,具有借鉴意义。希望威海与时俱进,开拓创新,结合新形势、新情况、新问题,推动互助工程深入发展,为构建和谐社会做出贡献。

在任慧春的陪同下,赵立群一行先后到三角集团、文登市总工会对互助工程开展情况进行了调研。

相关知识

网络大病互助!“灯火互助”悄然上线


继苏宁、360、美团之后,近日也悄然加入“网络大病互助”大军,上线了“灯火互助”大病守护计划。通过APP搜索“灯火互助”即可看到小程序,点击进入可以看到大病守护计划页面。

据券商中国记者不完全统计,“0元加入、大病互助”这样的口号在过去8年里已吸引了逾2亿人次加入网络大病互助计划。若按单人单次计算,相当于每7个中国人中就有一个人成为了网络大病互助会员。

一家外资保险公司人士告诉券商中国记者,目前互助平台发展势头无法阻挡,大家对健康越来越关注,但是购买保险的成本可能又相对较高,大部分人都是“价格动物”,所以选择互助平台,很正常。

“灯火互助”悄然上线

近日,悄然上线了“灯火互助”大病守护计划。通过APP搜索“灯火互助”即可看到小程序,点击进入可以看到大病守护计划页面。

从产品设计来看,“灯火互助”与市场上互助产品几乎大同小异,均采取了“0元加入”的低门槛,和“一人生病、众人事后分摊”的互助方式。管理费标准按照互助行业比较通行的标准收取8%。

从保障人群方面来看,出生30天至60周岁均可加入“灯火互助”。互助金额度分为轻度重症和重度重症。轻度重症包含乳头状或者滤泡状甲状腺癌和前列腺癌,重度重症包含恶性肿瘤等100种重疾,初次确诊可赔。重度重症按照年龄分为四个档次,其中10-29岁的互助金额最高,为50万元。

根据“灯火互助”所附的《重症疾病互助计划条款》,该项互助计划由“上海兴朋俊科技有限公司”推出。根据天眼查,上海兴朋俊科技有限公司成立于2018年6月6日,注册资本100万元,法定代表人和大股东为曹越,持股60%,二股东顾国栋持股40%。资料显示,曹越现为搜索公司运营总经理。

目前并不了解“灯火互助”计划的确切上线时间,一种说法是11月15日上线,也有说法认为可从重症疾病互助计划条款的生效时间11月11日算起。无论其上线时间是2天还是5天,目前的加入会员数都难言乐观。

截至11月15日晚20点25分,共有585余人加入该计划。券商中国记者在16日23:15再度观察,加入人数变为1330,近27个小时加入人数不足760人。

“灯火互助”的市场遇冷不排除与以下几点因素有关:

一是市场上各类互助计划已经数量众多,“蓝海市场”已渐成“红海市场”。

二是上线时间段且低调。目前关于灯火互助的官方介绍资料几乎没有,预估该计划尚在前期摸索阶段。

三是产品特色不明显且注册程序较繁琐。加入“灯火互助”的路径是:必须下载APP,然后搜索“灯火互助”小程序出现“灯火互助”页面,点击进入主页面后,选择登录后可以0元加入,加入时还需要开通闪付卡。

互助保险,互助保险的主要作用


互助保险就是由一些具有共同要求和面临同样风险的人自愿组织起来,是预交风险损失补偿分摊金的一种保险形式。前面几篇我们给大家详细说明了互助保险的内容和与保险之间的主要区别,那么接下来就跟大家说说互助保险的主要作用。

我国职工互助保险虽然才刚刚起步,但是已经显示了巨大的生命力,在我国的改革和发展进程中发挥着重要的作用:

1、 互助保险对社会保险具有重要的补充作用。社会保险是由劳动者、用人单位和国家三方面筹措资金,具有覆盖面广的特点,一旦形成待遇水平便带有强烈的刚性,难以取消或下降,在我们这样一个人口众多,生产力水平较低,财政比较困难的国家,过快提高社会保险水平显然不太可能。因此大力发展职工互助保险,可以满足不同社会群体的社会保障需求,起到补充社会保险相对不足的作用。

2、 有助于强化职工自我保障意识,优化职工的消费结构。互助保险基金使部分消费基金转化为建设基金,使现实消费转化为延迟消费,有利于国家的建设和长远发展。

3、 有利于现代企业制度的建立,稳定职工队伍。当前正直现代企业制度建立的过程中,社会保障制度是重要的配套改革措施。就全国而言,由于社会保障制度改革滞后,已经拖了企业改革的后腿。因此,大力开展互助保险,可以加大企业改革力度,缓解由于企业改革所形成的经济利益调整给部分职工带来的困难。同时,有利于稳定职工队伍,提高职工对改革的心理承受能力,调动职工参与改革的积极性,增强企业的凝聚力。

4、 有利于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职工互助保险有利于发扬职工的团结友爱、互助协作精神,一些单位建立的尊老、扶幼、解难、助残、帮助劳模等内容的互助保险,营造了和睦、温馨、高尚的社会风气和人情氛围,使精神文明建设更加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

5、 开拓了工会工作的新领域。工会举办职工互助保险,增加了工会履行维护职工利益职能的新途径,建立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工会开展帮困解困的新机制,强化了工会在新时期作为联系党与群众之间的桥梁和纽带作用。

互助保险,保险与互助保险的区别


互助保险就是由一些具有共同要求和面临同样风险的人自愿组织起来,是预交风险损失补偿分摊金的一种保险形式。互助保险和保险又有所不同,互助保险的这种形式曾存在在各种互助合作的组织之中。保险与互助保险既有共同性的一面,更有其差异性的一面。那么两者之间有什么区别呢?

职工互助保险是由社会团体提倡和组织,广大职工在自愿的基础上所开展的一种操作成本低廉、形式灵活多样,以互助互济、分散风险为目的的民间保险。它虽然具有与社会保险相同的公益性,与商业保险相近的操作性,但是仔细研究它的全部机制,可以说它是一种社会保险难以涵盖,商业保险也不能囊括的具有自身特性的保险。

保险与互助保险的共同性主要表现

(1)保险与互助保险均以一定范围的群体为条件;

(2)保险与互助保险均具有“一人为众,众为一人”的互助性质。

保险与互助保险的差异主要表现

(1)保险的互助范围以全社会公众为对象,而互助保险的互助范围则是以其互助团体内部成员为限;

(2)保险的互助是其间接后果而不是直接目的,而互助保险的互助则是直接目的;

(3)保险是按照商品经济原则,以盈利为目的而经营的商业保险行为,而互助保险则是以共济为目的的非商业活动。

职工互助保险与社会保险及商业保险的主要区别表现在以下四个方面:

1、承办主体不同

社会保险的承办主体是政府行政机构,社会保险的建立与实施是以保证全体居民生存,维护社会安定为目的的政府行为。商业保险的承办者是企业法人,它是以赢利为目的的,讲求经济效益的商业行为。互助保险的承办人是社团法人,它是以公益为目的的,主要讲求社会效益的团体行为。

2、指导法规不同

社会保险因为是以全体居民为保障对象,必须面对宏观经济和社会人口变化趋势,经常调整运作过程,因此它的指导基本上是政策文件,即使由政策文件上升为法规,也必须经常辅之配套政策,并且通过政策强制实行。商业保险是一种常规式的企业行为,它的知道思想是保险法规,只要在法规的允许范围内,政府不干预,商业保险机构依法经营,照章纳税。互助保险的指导思想是参保会员的公约,虽然它也可以上升为法规,但是它在操作上弹性比较大,比较灵活激动,操作中充满了风险爱心的道德力量和浓厚的人情味。

3、金融运作不同

社会保险由国家、企业、个人三方面共同筹措资金。基金在存储中也要运营,但并不以赢利为目的,而为了保值增值。当支付金不足是,国家财政兜底予以补贴。商业保险完全是把保单做为商品出售,商业保险公司与投保者之间是契约关系,保险主体仅从投保者那获得资金,通过运作追求利润,亏损事国家财政没有补贴义务。互助保险的筹资渠道主要来源于参保者,社会团体、慈善机构或个人可以赞助,金融运用的亏损由参保者共同承担,如有盈余也全部返还施惠于参保者,参保者与主办者在地位上是平等的,主办者从道义上来说是义务的、非获利的自愿行为。

4、所起的作用不同

在社会保障体系中,社会保险起着基础性的作用,它的待遇虽然不一定很高,但覆盖面很广,它以保障全体居民最起码的生存条件为目的,因此,它是社会安定的稳定器,他山之石是起着“雪中送炭”的作用。商业保险是依据投保者的个人意愿而进行的一种追求回报的投资行为,险种可随着投保者支付能力呈现出多样化的特征。但无论如何,商业保险总是起着一种“锦上添花”的作用。互助保险依据不同行业、不同地域、不同群体的自愿原则,开展灵活多样的保险个各具特色的险种。保费、保期、赔付条件可由参保者共同决议,因此互助保险起着“拾遗补缺”的作用。三者之间互相独立、互不代替,共同构成整个社会保障体系的一部分。

大病互助,大病互助计划不是保险,你知道吗?千万不要再瞎买了,上当!


最近,有不少朋友咨询小编,说是收到一条这样类似的短信:专为“健康人”量身制定的一款爱心产品——大病互助计划,加入该计划只需要几元钱,就可以以会员的身份互助分摊体系来保障计划内的60种大病,最高可获得30万元的保障金等内容,收到这些短信的朋友都拿来询问小编,是否确有其事,还以为是保险公司的搞的优惠活动呢?

还有一些朋友知道这个不是保险产品,但对这个互助计划很好奇,也觉得很划算,问小编能不能参加一下?是否靠谱等。其实,不管是疑问还是好奇,我们首要知道,这个大病互助计划到底是什么?

这种产品在互联网上很多,目前已有好几百家,但基本都差不多,宣传的是一种人人为我,我为人人的互助理念。而作为用户的我们加入大病互计划的初衷是:未雨绸缪,防范于未然。虽然我们都祈祷自己不会遭受大病困扰,然而一旦大病来袭,加入这种互助,希望能够在这个计划下获得最大限度的合法权益。而大病互助计划的操作是:你可以交很少的钱甚至不交钱就可以参加到这么一个计划中,当参加的这个计划中的人员不幸得了重病之后,他就可以申请互助金,让这个计划中的其他人员来分摊!

举个例子:

有这么一个大病互助计划,有200人参加,其中有一个人得了重病,他就来按约定申请互助金,那么其他的199人就要按照约定,来分摊他申请的这个互助金。如果你选择不分摊,就自动的退出这个计划了。

是不是感觉这个大病互助计划很不错啊,满足了我们的购买的初衷,性价比也很高,感觉比购买保险好多了?

这个大病互助计划到底是不是比保险产品好多了?是不是性价比很高?要看了下面的文字再决定。

大病互助计划有两个不得不说的缺点:

1.大病互助计划不是保险产品

保监会规定

关于这点,保监会有明确的规定:这些做互助计划的互联网公司不具备保险经营资质或保险中介经营资质,互助计划也非保险产品。相关互助计划没有基于保险精算进行风险定价和费率厘定,没有科学提取责任准备金,同时也没有政府部门的严格监管,在财务稳定性和赔偿给付能力方面没有充分保证。

简单说,现有“互助计划”经营主体没有纳入保险监管范畴,部分经营主体的业务模式存在不可持续性,相关承诺履行和资金安全难以有效保障,且个人信息保密机制不完善,容易引发会员纠纷,蕴含一定潜在风险。也就是说,“大病互助计划”不是保险产品,网络互助平台与相互保险社也有着本质区别。同时,所谓“大病互助计划”目前没有看到较清晰的盈利模式,游离在监管之外,未来走向存在不确定性。

说白了就是不受监管,在法律上也不太受保护。那么这就会带来一个问题,当我们需要申请互助金的时候,如果出现纠纷就会很麻烦!我们不管是参加这个大病互助计划还是购买保险产品,都是为了保障未来的万一,一旦出现不幸,必须要有一个强有力的保证,但这个保证要是存在问题的话,大家就要谨慎对待了。

2.大病互助计划的合法性和合规性存在问题?

由于大病互助计划是一个缺乏监管的状态,说白了就是一些松散组织,那么就可能存在平台本身的合规性和合法性以及道德问题。

比如说:这个平台本身的道德线能不能过,会不会出现卷钱跑路的事情,还有能不能防止有些人钻空子或利用伪造病历等卑劣手段骗取这个平台互助金。

由于这个平台是互联网平台,对参与人的情况,虽有一些办法去查实,但并不能做到完全无漏洞,可能让很多人钻了空子,对分摊互助金的人来说就是一种损失。

同时,针对这些大病互助计划平台究竟是金融创新还是非法集资,目前虽然还没有定论,但监管层已频频发声提醒。今年4月份,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发布《关于互联网保险的风险提示》:

保监会风险提示

内容中提到:一些不法分子利用互联网平台虚构保险产品或保险项目,或承诺高额回报引诱消费者出资,或冒用保险机构名义伪造保单,往往涉嫌非法集资。以此提醒消费者购买互联网产品时,务必要谨慎小心,避免落入骗局或非法集资陷阱。所以,大病互助计划在缺乏监管,又比较松散,没有一套很完整的社会互信(征信)体系,是没有那么靠谱的!所以,我们要谨慎行之。

说完了缺点之后,很多朋友觉得这种大病互助计划的性价比真的很高,那我们来看一下性价比的问题。

假设了,有这样一种比较大的互助平台:注册用户在300万,你要参加它的癌症互助保障计划,每年要交6元钱,最高的互助金为30万元。

此时,大家不要忘了,在其他成员不幸生病之后,你还要去分摊他申请的互助金,这个账就要好好算算了。

目前,

根据中国癌症统计数据:农村,基本是每十万人患癌人数为213.6人,城市,稍微低一些,也是要到每十万人患癌人数为191.5人左右,小编就取个大约值吧,每十万人患癌人数为200人,以方便计算。

如果这么算下来的话,300万人每年可能要有6000个人要得癌症,那么6000人乘以30万,差不多就是18亿,那再分摊到这个300万人身上,每年每人差不多是600元。

如果是从600元购买重疾险,保额30万来看的话,是便宜了不少,而且想要用600元买30万的保额,一般情况下是买不到的。但我们要知道,重大疾病保险不只保障癌症,还保障其他几十种甚至上百种疾病,如果加上这些疾病的分摊,其实性价比并不是那么明显。

以上3点,直接或间接的说明了这种互助计划的缺点,但是不是就不要参加呢?

也不是,目前这个大病互助计划是一个比较新兴的事物,如果说在未来一段时间能够配合上监管,能够以健康的方式发展下去的话,对我们来说还是比较有利的。但是目前来看,就拿那两点缺点,小编觉得如果大家想参与一下,体验一下是可以的,但是如果你把它作为一个保障工具来使用的话,小编就不建议了,还是建议大家考虑正规的重大疾病保险产品。

保险知识汇总,互助儿童保险模式


在本报以往的报道中,不时有父母因子女生病而求助社会的新闻。为何这样的问题频频出现,他们的现状如何?社会上又有哪些机构能给他们希望,记者就这些问题进行了采访。

家长:

绝大多数医疗费自己承担

“为了给孙子治病,已经花了十多万了。”昨天,在山东大学齐鲁儿童医院,朱女士独自照顾着患有脑瘫的三岁孙子。她告诉记者,为了给孩子治病,孩子的父母在外四处打工,自打住院后,已经举债四五万元。

在儿童医院,像朱女士家这样,倾尽家产给孩子治病的情况不在少数,除了自己出资,他们几乎没有任何的医疗保障。

儿童医院康复中心的黄艳大夫告诉记者,目前中心一共收治了125个脑瘫孩子,绝大多数孩子的治疗是自费的,普遍经济拮据。

与脑瘫患儿类似,在济南,许多患有白血病、糖尿病、先天性心脏病的儿童,既没有社会保障,也没有购买相关商业保险。

济南劳动部门表示,近些年来,随着公费医疗转向社会医疗保险。目前,儿童医疗保障的确是一个亟待填补的空白。

慈善部门:

救助项目缺乏资金

事实上,在济南,慈善部门致力于儿童医疗保障的努力早已有之,只是因为资金缺乏等原因,大多困难重重。

济南市第四人民医院是济南唯一一家挂牌的慈善医院。该医院党委书记岳庆祝说,每年四院都要拿出二三十万元救助一些看不起病的市民,并为一些经济困难的患者捐款。

岳庆祝说,医院面对大量的求助者,每年只能重点解决一两个大病患儿。对于绝大多数求助者,医院也只能是救济,帮助患者解一时之难。

济南慈善总会办公室资金管理部副部长李光美介绍说,去年有关儿童的救助项目中,只开展了针对残疾人的医疗救助。去年仅大病救助一项,慈善总会就发放了200多万元援助金,但针对每一个人,最多只有几千元。

济南市红十字会业务处处长刘春平介绍说,几年前,红十字会专门针对儿童先天性心脏病进行专项救助。现在因为缺少资金,这项援助已经被迫中止了。

建议:

先在小范围内实行互助

根据其他省市的经验,目前解决儿童的医疗保障问题,建立“儿童互助基金”是一个不错的方式。济南市红十字会副秘书长刘成海表示,上海的儿童互助基金项目很值得济南借鉴。他介绍,在上海,0-18岁的孩子都可以缴纳基金。0-5岁每年缴纳60元、6-18岁每年缴纳50元之后,在上海市内342家定点医院就诊,每学年就可得到最高金额为10万元的医疗保障。

刘成海建议,鉴于济南的具体情况,不妨尝试一下上海的做法,一开始可以先把互助基金所覆盖的儿童的年龄控制在小学三年级以下,然后逐步把范围扩大。

保障期,新会区总工会推“住院二次医保” 个人部分还可报销70%


新会区在职职工可参与省总工会推出的“在职职工住院医疗综合互助保障活动”互助保障活动,“在职职工参保后,在一年的保障期内因病住院时,在基本医疗保险报销大部分医疗费后,剩下的个人自付部分还可报销70%。”新会区总工会常务副主席李龙芬介绍说。

据了解,“住院二次医保”保障期一年,保费95元,高危行业为100元。在一年有效期内,职工可以享受六项保障待遇:住院医疗互助金、门诊特病互助金、大额补助互助金、大额救助互助金、伤残互助金、身故互助金。

住院医疗互助金报销城镇职工医保统筹范围内个人自付的70%,一年内多次住院治疗的,申领两次;门诊特病互助金报销城镇职工医保统筹范围内个人自付部分的50%,一年申领累计一次;大额补助互助金报销医保大额医疗补助金报销范围内的个人自付部分的60%,最高不超过5000元,一年申领一次;大额救助互助金对当地开展二次补偿的,按二次补偿范围内个人自付的50%,最高不超过5万元,一年申领一次。以上四种互助金遇到转外就医的情况,领取比例相应下调10%。

另外,因意外事故、烫烧伤导致伤残的,按不同伤残程度,意外伤残最高领取2万元,住院意外伤残最高领取4万元,同一个互助保障期累计不超过最高限额。意外身故的最高领取4万元,住院意外身故最高领取8万元,一次性领取。

新会区作为首批试点地区,于去年12月开始正式实施,并获得了省总工会给予的1000多个优惠名额。其中,90名困难职工及24名劳模免费参保,1300名困难职工享受省总工会补贴75元优惠。

大病互助,大病互助计划不是相互保险,更不是保险产品,大家千万千万知道!


上篇文章小编给大家解说了大病互助计划的详细信息,也清楚给大家说明白了大病互助计划不是保险产品。其实,大病互助计划的理念在保险行业也有使用,叫做相互保险。那么相互保险是什么呢?

保监会关于相互保险的形式和规定

相互保险是指,具有同质风险保障需求的单位或个人,通过订立合同成为会员,并缴纳保费形成互助基金,由该基金对合同约定的事故发生所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或者当被保险人死亡、伤残、疾病或者达到合同约定的年龄、期限等条件时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的保险活动。

简单说:相互保险是指有相同风险保障需求的投保人,在平等自愿、民主管理的基础上,以互相帮助、共摊风险为目的,为自己办理保险的经济活动。

用几个字表达:团结互助抵御风险。

相互保险大多是一个企业、团体、共同组织为承保对象的,信息相对透明,如果有投保人故意不如实告知、甚至骗赔的话,影响得是他个人在这个企业、团体中的诚信度和形象。说白了,相互保险的理赔款是全体投保人通过缴纳保费而筹建的互助基金,骗保就意味着在骗自己团体的钱。

虽然,相互保险和网络大病互助计划有着明显的相似之处,很容易就让大家混淆!但也有一些区别。

1.大病互助计划和相互保险所载平台不同,性质不同!

大病互助计划所载平台是互联网公司,不受到监管,而且合法性和合规性可能存在问题;

相互保险是相互保险社,是保监会批准成立的正规企业。相互保险公司是没有股东的!它是由公司的出资发起人和全体投保人组成。也就是说,投保人有着高度的话语权。相互保险中所有投保人都是公司的主人,一人一票,不管你是出资人,还是普通投保人,也不管你保险买的多还是买的少,每个人就是一票,其民主决定权是一样的。所以相互保险社不仅受到保监会的监管,还有着合规合法民主的制度。

2.大病互助计划和相互保险有着本质差异。

大多数“互助计划”只是简单收取小额捐助费用,以会员身份参与其中,与保险产品存在本质差异,主要体现社会公益性质;相互保险则通过精算进行风险定价和费率厘定,遵循保险经营的等价有偿原理,财务稳定性具有充分保障。

3.大病互助计划不是保险产品,而相互保险是保险产品

目前销售“互助计划”的经营主体并不具备合法的相互保险经营资质,不受《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等相关法律法规保护,因此大病互助计划不是保险产品;而相互保险是具有相互保险经营资质的相互保险社,受到银保监会的监管和相关法律法规的保护。

4.大病互助计划有分摊和申请互助的权利,而相互保险还有公司盈余分配权

大病互助的操作流程,小编在上一篇文章中讲过,你可以交很少的钱甚至不交钱就可以参加到这么一个计划中,当参加的这个计划中的人员不幸得了重病之后,他就可以申请互助金,让这个计划中的其他人员来分摊!再没有其他的权利;而相互保险除此之外,还有具有相互保险社盈余分配权,你可以这样理解只要相互保险社有盈余,就可以依据制度给所有投保人分配红利,相当于返还部分保费。这是相互保险制度独有的特点。

所以,从这4点,我们就能看出,大病互助计划不是相互保险,更不是保险产品,大家不要再被迷惑了。

目前,国内真正市场化运作的相互保险公司只有三家,分别是众惠财产相互保险社、汇友建工财产相互保险社和信美人寿相互保险社,是在2016年6月22日获得中国保监会批准成立,并在2017年才刚刚开业的。

国内开始发展相互保险恰好碰上了互联网+高速发展的好时机,借助网络推广,可以进一步降低推广获客成本,有利于充分发挥相互保险保障成本低的特点,发展前景比较好。比如:众惠财产相互保险社针对特定领域和人群推出了支农惠农计划和扶助小微计划,目的是填补农村保险空白和高危职业人群保险保障,比如货车司机的意外保障,都是比较好的探索。

当然,目前相互保险在国内刚刚起步,未来会怎样发展,我们可以拭目以待!

各地大病医疗互助保险惠民措施


可能有些人对于大病医疗互助保险不是很了解,大病医疗互助是指城镇职工在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基础上,为解决参保患者超过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以上的医疗费问题而设立的一种社会医疗互助制度,以保障职工的大病医疗需求。各地也在不断完善大病医疗互助保险惠民措施。

内江8万职工参加大病医疗互助保险

据悉,内江将着力扩大职工住院医疗互助保险、女职工大病医疗互助保险、职工意外伤害互助保险覆盖面,全年三项医疗互助保险参保人数突破80000人次,努力实现医疗互助保障惠及更多职工。

内江市还将深化工资集体协商工作等级评价标准化体系建设,“三级联动递进”提高工资专项集体合同履约率;区域性、行业性工资专项集体合同覆盖小微型企业达90%以上,25人以上建会企业工资专项集体合同覆盖率达90%以上。

今年,内江试点将市困难职工帮扶中心转型升级为职工服务中心,实现服务对象、服务内容全面拓展;将12351职工维权热线升级为职工服务热线,并实现市、县(区)互联互通。

东南大学发放2012年度教职工大病医疗互助金

近期,东南大学开始发放2012年度教职工大病医疗互助金。据统计,此次大病医疗互助基金共补助患大病教职工549人次,补助金额达284万余元,其中单人最高补助金额达13万余元,有74人获1万元以上补助。这是我校在2012年修订《东南大学教职工大病医疗互助管理暂行办法》后首次进行互助金的核算和发放工作。

2012年,为了缓解大病互助基金对公费医疗范围外的补助比例可能逐年下降的趋势,学校在原每年给于40万元大病医疗下拨款的基础上增加了40万元,同时大病互助会员的交款标准由之前的10元/月提高为20元/月。校大病医疗互助办公室在对我校2012年患大病教职工的统计和费用核算过程中发现,校患大病的教职工呈逐年增加的趋势,申请大病医疗互助的数量逐年增多。大病医疗互助委员会在申请材料汇总、统计的基础上,经讨论决定,将2012年度大病互助公费医疗范围外的补助比例维持为20%,今年共发放补助款284万余元,互助金收支基本保持平衡。

山西城乡居民大病保险方案出台

3月22日,记者从山西保监局获悉,省发改委、卫生厅、财政厅、人社厅、民政厅和保监局六部门已联合下发《山西省建立和完善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工作实施方案》。作为城乡居民大病保险试点市,阳泉、运城今年率先在全省启动实施;到2014年,我省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将全面推开,使城乡居民人人享有大病保障。

该方案明确了大病保险的保障对象为所有依法依规参加并享受城镇居民医保和新农合的人员。在保障范围方面,因患大病发生高额住院医疗费用的,除了经城镇居民医保、新农合按规定支付的费用后,剩余的需个人负担的合规医疗费用也将纳入大病保障范畴,保险范围将更为广泛。

省人社厅相关负责人表示,随着筹资、管理和保障水平的不断提高,大病保险政策将最大限度地减轻群众的医疗费用负担。保障对象在统筹年度内发生的医疗费用,起付标准暂定为1万元、最高支付限额为40万元。对因“家庭灾难性医疗支出”导致的返贫问题,住院医疗费由城乡居民大病保险资金按规定支付后,合规的个人自付超过5万元以上部分,再按50%的比例给予支付。

保险监管部门相关负责人表示,2012年以来,各保险机构开办的城镇职工、城镇居民和企事业团体补充医疗保险,已使广大的参保群众取得了实惠,仅2012年,覆盖人群达677万人,赔付与补偿额达2.8亿元,8.7万人受益。

成都建立大病医疗互助补充保险制度


从2010年4月1日起,四川成都将实行大病医疗互助补充保险制度,防止市民因病致贫。

成都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局长胡昌年介绍说,根据近日通过的《成都市大病医疗互助补充保险办法》,2010年4月1日起实施的大病医疗互助补充保险制度将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城乡居民医疗保险参保人员全部纳入覆盖范围。

据了解,这个办法对大病医疗互助保险的缴费标准作了具体规定。对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以基本医疗保险缴费基数的1%随同基本医疗保险费由单位缴纳;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中以住院统筹方式参保、未建立个人账户的个体人员和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以上一年度成都市职工平均工资的80%为缴费基数,缴费率为1%。

胡昌年表示,大病医疗互助补充保险资金将为参保人员支付住院医疗费用、门诊特殊诊疗费用、门诊抢救无效死亡发生的医疗费用、家庭病床费用中的符合基本医疗保险报销范围的个人自付费用和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以上且符合基本医疗保险报销范围的费用。

成都:大病医疗互助补充保险最高报销额40万元

成都将于2010年4月1日起实施大病医疗互助补充保险,将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全部纳入覆盖范围,一个自然年度内,累计最高报销额40万元。

成都市医保局副局长徐洪高29日在新闻发布会上表示,在成都市参加了基本医疗保险的城镇职工、城乡居民,和未在成都参加基本医疗保险但参加了《成都市住院补充医疗保险办法三》且连续不断缴费的人员,都属于大病医疗互助补充保险的参保范围。

据介绍,参保人员基本医疗保险报销范围内的个人负担部分,大病医疗互助补充保险将报销75%;参保人员超过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且符合基本医疗保险报销范围内的个人负担部分,大病医疗互助补充保险将报销75%;一个自然年度内,累计最高报销额40万元。

徐洪高说,大病医疗互助补充保险实施后,有助于解决城镇职工和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报销后,部分参保人员个人负担仍然较重的问题。

职工大病医疗互助是基本医疗保险的重要补充,是解决参保人员在本年度内超过基本医疗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以上部分至10万元以下的医疗费用。

凡参加了本省各统筹地区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单位和个人(含退休人员),都必须参加所在统筹地区的职工大病医疗互助,并由用人单位在每年3月底前,统一向统筹地区医疗保险经办机构一次性缴足当年大病医疗互助费(下岗职工由再就业服务中心统一缴纳)。

职工大病医疗互助费原则上由职工个人负担,单位代扣。对特别困难的参保人员,单位可酌情补助。有条件的单位也可以由单位负担或由单位和个人共同负担。年度缴费标准由统筹地区人民政府根据当地经济承受能力和保障水平确定,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统筹地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可以根据实际支出情况,对大病医疗互助的缴费标准、支付办法及支付最高限额等提出调整意见,经省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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