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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保人,免责不表示承保违规 发生纠纷保险可照赔

2020-04-13
保险承保知识 投保险财产规划 保险规划时可保利益

患病后面对高额的医疗费,很多人都会想到买份保险。然而,大多数保险公司会拒绝对已患相关大病的患者承保。不过,规定有时则会被利益扭曲。销售人员为更好的完成业绩,甚至在明知投保人患病时仍然承保。那么,日后患者索赔,法律又该如何评判?

这样的疑问仅是医疗保险纠纷的一个侧影。随着人们保险意识越来越强,购买保险也成为越来越多人的一种理性选择。然而,我国保险市场还处于发展期,由于保险代理人的违规操作、投保人的弄虚作假、个别法律规定的模糊不清等原因,致使在理赔过程中的纠纷越来越多。 在保险法及相关法律中,对保险人的责任有着严格的规定,其中第十七条规定,订立保险合同,采用保险人提供的格式条款的,保险人向投保人提供的投保单应当附格式条款,保险人应当向投保人说明合同的内容。对保险合同中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保险人在订立合同时应当在投保单、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作出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提示,并对该条款的内容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向投保人作出明确说明,未作提示或者明确说明的,该条款不产生效力。在本期案苑版的案例中我们可以看到,一些保险代理人由于未能尽到明确说明和提示的责任,在诉讼中不得不承担败诉的后果。 保险是社会保障的重要组成部分,相关各方都应当遵约守法、坚持诚信,才能避免纠纷的发生,使其在社会保障中更好地发挥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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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保人,保险免责条款需细读


案例:

某年1月份,王女士购买了一份人身保险,当时这家保险公司的代理人让王女士在投保前仔细研究一下保险合同。几天后,王女士完成了相关的投保事宜。天有不测风云,人有旦夕祸福,在当年国庆节假期期间,王女士受到了很严重的伤害,导致全身瘫痪。在病情稍微稳定之后,王女士向保险公司提出了赔付要求,但却被保险公司告知她的情况不属于保险公司赔付的范围,因为在保险合同的“免责条款“中已做出了明确约定。已经遭受过一次沉重打击的王女士,又面临着再次的打击。

律师视点:

上海市汇峰律师事务所李伟锋律师认为,本案的这种情况,关键看保险公司的该免责条款是否发生效力。而决定该条款效力的主要是看保险公司是否尽到了提示和说明义务。

根据《保险法》第17条的规定:“对保险合同中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保险人在订立合同时应当在投保单、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作出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提示,并对该条款的内容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向投保人作出明确说明;未作提示或者明确说明的,该条款不产生效力。”

所以对于免责条款,在订立合同时,保险公司必须在投保单等保险凭证上作出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提示,如用黑粗字体或红色字体等进行显著标注(这种提示必须是书面的而非口头的);同时还要对该条款的内容向投保人作出书面或口头的明确说明,也就是要把该条款的相关概念、法律后果等向投保人作清楚的解释,使投保人全面了解并理解。否则,这些免责条款对投保人不发生效力。

本案里,王女士投保订立合同时,保险单上的免责条款并没有足够显著的提示来引起她的注意,业务员也没有就免责条款的内容对她进行明确的说明。所以,从本案看,保险公司没有履行法律规定要求的提示和说明义务,该条款对王女士不产生效力,保险公司应承担理赔责任。

投保人,投保人应如何保护自己的利益?


首先,投保人应当审查与自己接洽的营销员或保险公司员工是否有销售保单的资格。按规定,寿险营销员都必须取得中国保监会颁发的《保险代理人资格证书》,并获得其代理的保险公司核发的《保险代理人展业证书》后方能销售寿险保单。因此,投保人可以审查营销员是否持有《展业证书》,保险公司员工是否持有工作证,辨明其身份后再决定是否与其商谈。

其次,投保人应当对保单的保险责任、交费方式、保险赔偿或给付办法、除外责任、退保手续及退保金额等重要问题进行详细询问。投保人事先对保单责任、除外责任、退保手续及退保金额不了解的情况下,就盲目投保,是近几年投保人与保险公司发生争议的最常见的原因,往往给投保人造成损失。目前国内新出现了与传统寿险产品有很大差异的投资连结保险和分红保险产品。对于投资连结产品,投保人还应当进一步了解保险公司投资帐户设立了哪些投资组合,每个投资组合的资产结构,这些投资组合的历史业绩和面临的市场风险,以便确定自己的投资选择,投保人还应了解每年在投资组合之间的转换次数,保险公司公布投资业绩的方式以及保险公司将保费在普通帐户和投资帐户之间分配的比例。对于分红产品,投保人应当进一步了解保险公司的分红方式、分红比例等。投保人如对保险代理人的解释不满意,可以直接向保险公司的客户服务机构咨询,以保险公司的解释为准。

第三,投保人在填写投保单时一定要严格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即对投保单上需要填写的被保险人年龄、健康状况等项目如实填报。这些内容将作为保险合同的组成部分,如果投保人没有如实填写,则根据《保险法》,"投保人故意隐瞒事实,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或者因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保险公司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保险公司有权解除保险合同。投保人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保险公司对于保险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并不退还保险费。投保人因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的,保险公司对于保险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可以退还保险费。"

第四,投保人和被保险人在填写投保单时,一定注意不要让其他人代替自己签名,如有特殊情况发生了代签名行为,要尽快到保险公司办理补签名手续,否则可能造成保单无效。

第五,个人寿险一般都有一个对投保人很有益的"犹豫期"的规定。"犹豫期"是指投保人收到保单之日起10日内的一段时间,在犹豫期之内,投保人可以无条件地要求保险公司退还保费,保险公司除收取最多10元的成本费以外,不得扣除任何费用〈过了犹豫期以后的退保,保险公司通常要扣除较多的手续费)。但对于投资连结保险,如在此期间投资帐户的资产价值减少,减少的部分将由投保人承担。投保人可以充分利用犹豫期的规定,冷静考虑自己投保的险种、期限、费率是否合适,如发现不妥之处,应尽快在犹豫期内与保险公司协商进行变更或退保,以免造成不必要的损失。

第六,投保人如果是通过代理人交纳保费,代理人通常会给投保人一份保费收讫的"临时收据",待保费转入保险公司帐户后,保险公司才会将"正式收据"给投保人。因此,为避免代理人侵吞保费,投保人如果长时间拿不到正式收据,就应尽快和保险公司取得联系,查询保费是否转入保险公司帐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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