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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法,个人的医疗保险金是否属夫妻共有财产呢?

2021-05-05
婚姻法与保险规划 保险婚姻规划 保险法的知识

问:我的父亲已于去年死亡,母亲健在。父亲生前是国营企业职工,买有职工医疗保险金,专用折中金额合计共二万三千元,现在家人想取回保险金,相关部门告知我们需要办理继承公证,但我们现在弄不清楚该保险金是属于父亲的个人财产,还是应该属于夫妻共有财产?

答:所谓夫妻共同财产,是指受我国《婚姻法》调整的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所共同拥有的财产。所谓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是指夫妻结婚后到一方死亡或者离婚之前这段时间,这期间夫妻所得的财产,除约定的外,均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夫妻一方对夫妻存续期间的财产的处分,需征得配偶的同意。

法定夫妻共同财产是指在夫妻双方婚前或婚后未对夫妻财产作出约定或者约定无效的情况下,直接适用《婚姻法》法律规定的夫妻财产制度。我国婚姻法对夫妻财产制采取的是法定财产制与约定财产制相结合的制度,并明确规定,在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时,才适用法定财产制。法定财产制中又可分为法定共同财产制和分别财产制,剩余共同财产制,联合财产制等。根据我国新婚姻法规定,我国的法定财产制包括了第17条规定的法定婚后所得共同制和第18条规定的法定特有财产制。

关于医疗保险金的归属认定,我们应当结合《婚姻法》、《继承法》及相关的司法解释去进行界定判断。《婚姻法》第十七条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一)工资、奖金;(二)生产、经营的收益;(三)知识产权的收益;(四)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但本法第十八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医疗保险金虽然具有一定的人身性质,但更其主要由一部分工资及单位福利组成,属于储蓄性、保障性的资金,按照夫妻共有财产处理更符合生活实际。

针对上述情况,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中第十一条有更具体的解释“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下列财产属于婚姻法第十七条规定的"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一)一方以个人财产投资取得的收益;(二)男女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住房补贴、住房公积金;(三)男女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养老保险金、破产安置补偿费。综上所述,医疗保险金如是婚后取得,在无特殊的产权归属约定情况下应当视为夫妻共有财产,故黄先生的这种情况,应当在保险金中划分一半作为李珍的财产,剩下的才作为遗产办理继承手续。

相关法条:

《婚姻法》第十七条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

(二)生产、经营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但本法第十八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第十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夫妻一方的财产:

(一)一方的婚前财产;

(二)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

(三)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

(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婚姻法解释二》第十一条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下列财产属于婚姻法第十七条规定的"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一)一方以个人财产投资取得的收益;

(二)男女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住房补贴、住房公积金;

(三)男女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养老保险金、破产安置补偿费。

《婚姻法》第十七条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养老保险和基本医疗保险帐户有个人工资的一部分。另一部分是职工个人的福利,而且是确定,已经实际取得的。所以该帐户的资金为夫妻共同财产。(地平线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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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小常识:保险是否属于夫妻共有财产_保险知识


关于夫妻共有财产的认定已经延伸到保险领域。那么婚姻关系续存期间,夫妻双方购买的保险、获得的赔款,究竟是否属于共有财产范畴呢?

据了解,保险合同所涉及的个人资产主要包括保险费、保单红利、退保现金价值、养老金、保险赔款等项目。然而,这些保险合同相关个人财产是否归入婚后共有财产,还需要视具体情况而定。

除非保险合同或者夫妻双方有特别约定,绝大多数情况下,保险费、保单收益、现金价值、养老金都属于婚后共有财产。

保险案件专业律师认为,保单已缴纳的保险费,所有权属于投保人。在保险事故发生之前,投保人可以随时要求退保,并且获得保险公司退还的保险费。如果保险缴费不在婚姻关系续存期间,那么保单退保的所有费用属于投保人个人财产,不应予以分割。

也就是说,即便在婚姻关系续存期间,夫妻中任何一方选择将婚前购买的保险退保,那么所获得的退保金,应该按照《婚姻法》个人财产有关规定予以分配。

相比之下,各类保险金的归属不确定性更大。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相关司法解释: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以个人财产投资取得的收益;双方实际取得的住房补贴、住房公积金;双方实际或者应当取得的养老保险金、破产安置补偿费,都应当归入婚后夫妻共同所有的财产。

如果养老保险金和医疗保险金是婚后取得,那么在无特殊的产权归属约定情况下,应当视为夫妻共有财产。

很多情况下,保险关系中并不存在夫妻关系,也不存在婚前婚后问题,因为保险金不能作为财产来分割,它属于受益人。如夫妻一方作为指定受益人获取的死亡、伤残保险金,不属于夫妻共有财产。

保险公司法律法规部相关人士表示,寿险保险合同的关系人有3个:投保人、被保险人、受益人。从财产分配角度来看,如果保险合同的受益人是谁,保险金就应该属于谁,如果保险的受益人已经过世,那么保险金将由受益人的近亲属继承。就拿终身寿险来说,死亡受益人是谁,那么死亡保险金就是谁的财产。

保险知识汇总,婚姻法改变女性理财观


新婚姻法出台全职太太彷徨

新婚姻法出台后,财产归属的争议一直不绝于耳。“父母给儿子买房,儿媳没份”、“谁首付,房归谁”等观点让部分女性感到保障缺失。新婚姻法因而也被网友戏谑为“21世纪丈母娘意见最大的规定”。有网友热心给丈母娘们支招,建议改变过去女方买车、男方买房的传统,改为双方一起出钱购房;或者父母直接为女儿买房“护嫁”。

准新人还有应对余地,相比之下,部分无财产保障的女性显得忧心忡忡,尤其是在家相夫教子的全职太太。很多待嫁女青年表示,再也不敢有做全职太太的想法了,因为这会导致离婚后一文不名,甚至净身出户。网友“腻腻”表示,“新婚姻法一出,全职太太成了最危险的职业了,要不要罢工呢?”甚至不少报道称,多个城市涌现了房产证加名字的热潮。

各种担忧下,全职太太动起了为自己做足风险保障的脑筋,例如购买足额的重大疾病保险、分红型、意外伤害保险等,一旦婚姻出现变故,可确保生活水平不至于大幅下滑。于是出现了前文中9000万元保险护身的个案。这种做法之所以能够防风险,在于保险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即便离婚,保险收益也将属于个人所有。

分析保险收益非夫妻共同财产

使用夫妻共同财产购买保险,是否可分散全职太太们因离婚导致的财产无保障风险呢?记者采访了星城保险业人士。

中国人寿湖南分公司保险专家毛戈表示,保险收益只能由被保险人和受益人支取,故保险利益不能作为夫妻共同财产分割。但她同时指出,即便是以保险作为理财手段,仍需注重险种搭配。她的建议是借鉴社保:医疗和养老仍是保障重头,工伤可用意外险、重疾险代替,并适当搭配投资险。

购买5年交费的分红险,5年后所有红利和生存金都可以取出来,即便经济条件发生变化,可用到期的生存金抵缴其他险种的保费,或者进行部分退保,这样不至于产生较大损失。此外,由于万能险具备部分提前支取功能,也可中断,不会因为缺乏持续缴费能力导致保单失效,对婚姻和经济收入不稳定的女性而言,也可灵活搭配。

建议女性最好保持经济独立

除保险外,更引发人们热议的是新婚姻法下,女方是否要成为女强人,才能有足够的财产保障。对此,投资理财名家的观点或许值得人们借鉴。

巴菲特曾说,结婚才是人生最大的投资。“我年轻时曾与我们州最漂亮的女孩约会,但最后没有成功。我听说她后来离过三次婚,如果我们当时真在一起,我都无法想象未来会怎么样。所以,其实你人生中最重要的决定是跟什么人结婚!在选择伴侣上,如果你错了,将让你损失很多。而且,损失不仅仅是金钱上的。”

除选对人外,理财师们也纷纷认为保持经济独立,才是女性最重要的理财方式。本报“赢行家”投资理财顾问、国家理财规划师协会秘书长刘彦斌在微博中表示,新婚姻法的出台,会让女人变得更加独立,不再把婚姻当成长期饭票,并且建议“女人不能靠男人,还是靠自己最好”,因为“靠山山倒,靠人人跑”。长沙首届“十大金牌理财师”得主之一、长沙银行理财师易科也认为,不论婚姻法如何修改,女性还是应当有意识地规划自己的生活,适当充电是婚姻经营的必要方式。在高唱女性独立的今天,经济独立是其应有之义。

分红型,保险地位随着新婚姻法的提出而提升


随着保险的保障功能与理财功能日益被认可,保险已经在很多家庭的资产配置中占据了一席之地。在新的婚姻法颁布后,“嫁房子不如有保障的爱情”让保险相较一般理财产品所没有的特殊保障功能凸显出来,重获年轻家庭资产配置的重视。

围绕“房子”争议不断

婚前买的房子,离婚时不进行分配;一方父母给买的房子,另一方无权分割;一方把登记在自己名下的共同房屋给卖了,另一方很难要求追回来……自从进入高房价时代以来,不少家庭争议的焦点都是围绕着房子的归属展开。按传统惯例,婚前买房一般都是男性,假使两人离婚,双方的共同财产是平均分配的。

可是也有许多市民认为,新的婚姻法司法解释虽然照顾到了财产的私有,却忽略了承担更多家庭责任的女性利益。婚姻一旦出现问题,女性的权益丧失了原有的保护,特别是全职太太,面临的可能是“净身出户”的风险。

当婚姻中的财产公证、约定、协议,成了具有市场经济色彩的契约领域,当财产开始成为最不稳定的婚姻链接,当“计算的婚姻”越来越多的时候,一种金融产品由于其具有责任、对未来的经济保障等特点而进入人们的视野。

夫妻互保体现“公平”

新婚姻法解释的出台,从一定程度上打破了许多既定俗成的婚恋模式,突出了财产的私有化,将资产与爱情分割为相对独立的个体。这能否让理性的婚姻彻底告别牟利时代?我们尚在观望之中,但巧妙运用各类金融产品帮助我们经营爱情与婚姻,倒的确是幸福家庭经营的“正道”。

记者注意到,每个家庭的保险组合往往有所不同:除了夫妻各自为自身投保的情况外,一些针对夫妻或家庭共享的保险产品在市场上也特别受到了新人的欢迎,如被冠以“爱情保险”美名的夫妻联合人寿产品,以及即用一张保单绑定全家保障的“全家保”等类型产品。

中宏保险的理财专家建议,新婚夫妻可以各自投保1份保单,受益人写上对方,实现夫妻互保。此外,家

庭财务规划目标应当通过明确的理财渠道来解决,假使做一个中长期的规划,明确家庭财务支出的未来目标,例如未来的钱是准备将来给孩子上高中、大学用的教育储备金,或者作为养老储备,在多长时间要达到什么样的预期效果,就要求理财产品具备“长期复利增值”与“资金安全保值”的特点,并且最好具备一定程度的灵活性,以应对未来可能的现金应急需要。

当前,在拥有良好保险意识、注重用保险进行资产配置的家庭中,保费占比可能达到家庭总收入的百分之五到百分之十,对应的保额可能配置在5年以上的家庭收入总与。

哪些产品适合婚姻

当前,我国中产家庭结构呈现出“8+4+2+1”的典型倒金字塔式,在这种结构下人们幸福感的产生与延续将面临非常严峻的挑战。因此,理财或家庭财务规划在现代婚姻中就变得格外重要。面对种类繁多的各式产品,究竟什么样的保险更适合婚姻与家庭理财呢?

对于处于事业起步阶段家庭财力尚不雄厚的新婚夫妇,可以偏重分红型的终身寿险、两全保险,并附加健康险及意外险,例如中宏金彩人生终身寿险 (分红型)与中宏长保无忧两全保险-黄金套餐(分红型)2011两款产品的组合,既可以实现风险保障与稳健理财的灵活转换,也融合了重大疾病、身故保障、意外全残保障及期满利益于一体。

而阳光人寿的推出的"富贵满堂财富增值计划"同时具有分红险与万能险的功能,通过每年基本保险金额20%的返还,为客户提供固定收益,60岁后另外再增加相当于基本保险金额20%的养老补充。在此之上,分红还可以使客户分享公司经营成果,享受额外收益。

假使客户暂时不需要动用到这些闲钱时,可以进入万能账户进行复利生息,附加财富账户年金保险(万能型)不收取保单管理费、保障成本与每年前四次的部分领取手续费;假使客户急需用钱,还可以使用保单贷款,在不降低保障与收益的同时,盘活大笔资金。

大病医疗保险金是否需缴个人所得税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单位为个人缴付和个人缴付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从纳税义务人的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大病医疗保险金不属于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里列举的基本保险类,由于目前未有相应的政策规定,因此不允许在个人所得税前扣除,需要并入个人当期的工资、薪金收入,计征个人所得税。

患者以年度计的高额医疗费用,超过当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年人均可支配收入、农村居民 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年人均纯收入为判断标准,具体金额由地方政府确定。

纳税服务司表示,大病医疗保险金不属于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里列举的基本保险类,由于目前未有相应的政策规定,因此不允许在个人所得税前扣除,需要并入个人当期的工资、薪金收入,计征个税。

征收办法

企业缴费计入个人账户的部分是个人因任职或受雇而取得的所得,属于个人所得税应税收入,在计入个人账户时,应视为个人一个月的工资、薪金,不扣除任何费用,按照“工资、薪金所得”项目计算当期应纳个人所得税款,并由企业在缴费时代扣代缴。

对企业按季度、半年或年度缴费的,在计税时不得还原至所属月份,均作为一个月的工资、薪金,不扣除任何费用,按照适用税率计算扣缴个人所得税。

首都经济贸易大学劳动经济学院副院长朱俊生则表示,“大病医疗保险”有两个不同的理解,一个是六部委联合推动的“城乡居民大病保险” ,另一个是属于商业保险的“大病医疗保险”。

朱俊生还表示,如果理解为六部委联合推动的“城乡居民大病保险”,那么肯定是不应该征税的,因为该大病保险主要资金来源为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资金结余,为基本保险所衍生。即便个人额外交一些费用,也仍然属于基本保险范围,是符合税法现行免税规定的。

如果理解为属于商业保险的“大病医疗保险”,按照规定,目前确实是要征税的。朱俊生说,大病医疗保险须缴纳个税其实一直就是这么执行的。

相关资讯:大病医疗保险金计征个税不尽合理

据报道,国家税务总局纳税服务司近日表示,由于大病医疗保险金不属于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里列举的基本保险类,且目前未有相应的政策规定,因此,不允许在个人所得税前扣除,需要并入个人当期的工资、薪金收入,计征个税。

虽然个人所得税法尚不能对大病医疗保险金免征个税提供支撑,不能随意对大病医疗保险金免征个人所得税,但是,按照现行管理体制和立法机制,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等相关职能部门也有调整和完善政策的权利,可以通过行政立法、行政规章等方式,对这项政策作出补充和完善,而不必死守法规、死守条例。类似方式,在中国的立法体制、执行行为当中,其实是很多的。比如,出口退税政策的调整、给需要扶持的行业予以免税等。即便部委调整政策的权力不够、力度不够,也可以由国务院直接发布相关规定、相关政策。

说白了,大病医疗保险金是否可以免缴个人所得税,关键不在法律是否允许,而在相关职能部门是否有以人为本的意识。实际上,按照这些年财政收入的增长速度,大病医疗保险所缴纳的个人所得税,实在是微不足道。相反,如果能够对这部分税收予以减免,不仅对员工来说是一种关心,对企业缴纳大病险的积极性也是一种调动,其作用可谓四两拨千斤。

中国的税收制度,在经济快速发展、社会急速转型中,已经越来越暴露出滞后和不适应的弱点。特别是与民生关系密切的税收制度,包括个人所得税、企业所得税等,都需要大力度改革。如何通过改革,使税收制度更好地适应经济社会发展要求、适应广大人民群众生活变化的要求、促进社会进步与繁荣,需要有关方面和立法机构认真研究与思考。像大病医疗保险金缴个税这种缺乏时代感的税收制度,应当赶快改革,越快越好,越早越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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