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阳光人寿爱你一生婚姻两全保险 A 款(分红型)条款

2020-08-05
人的一生怎样来规划保险 分红保险知识 保险婚姻规划

阳光人寿爱你一生婚姻两全保险 A 款(分红型)条款

在本条款中,"您"指投保人,"我们"、"本公司"均指阳光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本合同"指您与我们之间订立的"阳光人寿爱你一生婚姻两全保险 A 款(分红型)合同"。

您与我们订立的合同

合同构成,合同生效,犹豫期

投保范围

本合同是您与我们约定保险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包括本保险条款、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投保单、与保险合同有关的投保文件、合法有效的声明、批注、批单及您与我们共同认可的其他书面协议。

本合同自我们同意承保、收取保险费并签发保险单后开始生效,生效日载于保险单上。

我们自生效日零时起开始承担本合同约定的保险责任。

本合同的保单年度以生效日计算。

自您签收本合同的次日起,有 10 日的犹豫期。在此期间,您可以提出解除本合同,我们将在扣除不超过 10 元的工本费后无息退还您所交纳的保险费。

解除合同时,您需要填写申请书,并提供您的保险合同及法定有效身份证明。自我们收到您解除合同的书面申请之时起,本合同即被解除,我们自始不承担保险责任。

本合同被保险人必须为已婚女性,本合同投保人必须为被保险人的配偶。投保人投保时需提供被保险人的结婚证或其他有效证明文件,具体以我们当时的规定为准。

我们提供的保障

基 本 保 险 本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由您在投保时与我们约定,并在保险单上载明。若该金额发生金额

保险期间

保险责任

变更,则以变更后的金额为基本保险金额。

本合同的保险期间为 50 年,并在保险单上载明。保险期间自生效日起算。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我们承担如下保险责任:

婚 姻 庆 贺 若被保险人于第五个保单周年日时仍生存,我们按本合同已交保险费给付婚姻庆贺金

如果您同时投保了《阳光人寿附加爱你一生年金保险(万能型)》,则婚姻庆贺金自动进入该《阳光人寿附加爱你一生年金保险(万能型)》的个人万能账户,具体事项以《阳光人寿附加爱你一生年金保险(万能型)》合同的约定为准。

被 保 险 人 (1)若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生效之日起 5 年内身故或全残,本合同效力终止,我们按身 故 或 全 照本合同已交保险费的 1.05 倍给付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保险金。

残保险金

(2)若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生效之日起满 5 年或 5 年后身故或全残,本合同效力终止,我们将按以下两项中较大者给付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保险金:

A、本合同当时的现金价值;

B、本合同已交保险费的 1%。

投 保 人 意 若投保人发生意外伤害事故,并自意外伤害事故发生之日起 180 日内因该事故导致身外 身 故 或 故或全残,当投保人身故或全残时未满 66 周岁,本"投保人意外身故或全残保险金"全 残 保 险 责任终止,我们给付等值于本合同基本保险金额 2 倍的投保人意外身故或全残保险金,但不超过本合同已交保险费与 100 万人民币之和。若投保人身故或全残时已满66 周岁或投保人已经变更,我们将不承担给付投保人意外身故或全残保险金的责任。

关 于 保 险 "已交保险费"指按本合同约定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时基本保险金额、被保险人原投责 任 的 说 保年龄、投保人原投保年龄确定的保险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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