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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公司的,保险竞争(四):怎样面对强有力的竞争对手(二)

2020-06-04
国外的保险是怎样规划的 保险规划的四个阶段 保险规划的第二阶段

2. 加入 WTO,国内保险业将承受着更大范围、更强大的竞争

(1)保险产品数量、 质量上的竞争。

我国保险业的产品开发能力偏低, 长期以来, 险种贫乏, 设计不合理。1997 年 10 月,中国人民银行在两年内三次下调金融机构存贷款利率引起市民购买保险的热潮, 从侧面反映出中资保险公司险种设计的不合理,而外资公司由于其产品设计的合理性和市场化, 结果并未因降息而调整保单价格或停售某种保单, 中外保险业在产品质量上的差异不言而喻。

(2)保险上的竞争。

保险的竞争主要体现在保险产品的竞争, 但也体现在保险公司提供的前期和售后服务上。在国外从事的保险市场中, 各保险公司通过向保户提供全方位保险来相互竞争。该公司已经从传统的保险经济补偿和给付转为向保护提供与保险有关的边缘服务, 如香港某保险公司的家居财物(旅游、 医疗、 个人意外)保险计划保单可以提供海外电话医疗咨询。上门开锁、 修理水管、 安装及修理家居电器等服务,而国内保险公司在保险上的竞争则逊色得多。

(3)保险资金运用上的竞争。

如前所述,国外保险公司一般都是资金运用的成功投资者, 现代保险业发展的一个重要特征之一是: 其经营的稳定不仅依赖于保险基金的大量积累,更依从于保险投资。

一般发达国家保险公司的资金运用率高达 85% , 投资角度广泛, 可投资于股票、 债券、 房地产甚至期货、 期权等金融衍生产品。而在我国境内的外资保险机构也可投资于股权。外汇委托放款、 企业债券等内资保险公司不被允许的项目,拥有了 “超国民待遇” 、 由于外资保险公司的资金运用内容已列入我国加入 WTO 谈判时对外提交服务贸易减让表, 不太可能做出较大的限制性调整。相比之下, 中资保险公司的资金运用水平。运用范围、 应用效益就元法与之相提并论, 我国保险资金利用率只有10% ,现金及银行存款占资产比例超过 40% , 尤其在近几年, 保险公司资金几乎全转化成为银行存款一种形式,其资金增值、 保值的能力可见一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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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公司,中国保险市场竞争模式选择


中国保险市场竞争模式选择: 垄断竞争模式

保险市场竞争模式的选择, 亦即保险产业组织政策的选择。它直接影响着保险业的发展、保险市场的稳定, 从而影响到社会经济的稳定。

正如在第一章所介绍的, 世界上各国保险市场的竞争模式有许多类型。完全 (独家) 垄断型保险市场竞争模式在目前世界几乎不复存在。寡头垄断型模式在日本比较典型, 该模式一方面有利于市场的稳定, 另一方面也有利于促进市场竞争, 尤其在近几年日本多家保险公司破产的情况下, 由于有大型保险公司的接管, 从而保证了保险市场的稳定。事实上, 垄断竞争型模式已经成为世界各国保险市场竞争模式的主流, 这是因为, 在开放型经济条件下, 一方面保险公司数量增加, 另一方面购并浪潮的掀起, 导致了保险公司的规模化经营。

至于市场份额由众多规模相对偏小的保险公司共享的完全竞争型模式则是非常个别的现象。

中国 1985 年前的保险市场属于独家垄断型保险市场, 1986 年新疆兵团保险公司成立, 到 2000 年底, 30 家保险公司中, 中国人保和中国人寿占市场份额的 69.67% , 其余公司的份额仅为 30.33%。

基于上述分析, 在封闭型经济条件下, 寡头垄断型模式是中国保险市场竞争模式的理想选择; 而在开放型经济条件下, 中国保险市场的理想模式将是垄断竞争型模式, 其危险模式是自由竞争型模式。中国保险市场竞争模式的选择基于以下依据:

第一, 由于竞争可以促进产品的创新、服务的改善、费用的降低, 有利于促进市场公平竞争, 因此, 要求有一定程度的竞争, 这就要求具有一定的保险公司数量。

第二, 入世承诺。中国的保险入世承诺中, 只对申请设立外资保险机构的条件作出了规定, 而加入时营业许可证的发放不设经济需求测试或执照数量限制。这就决定了将会有大量的外国和本国保险公司在中国设立, 未来中国保险市场将是多家保险公司竞争的局面。

第三, 规模经济产生一定程度的垄断。由于一定经济规模可以降低费用率, 规模经济的要求促使保险公司趋向一定的规模化经营, 从而促使一定程度的垄断。

第四, 保险公司自身特点需要一定的垄断。保险公司是风险管理企业, 只有具有一定规模的保险公司, 才能在其他小型保险公司破产时有大型保险公司接管, 从而使被保险人得到保险保障; 否则, 保险公司本身就不保险了, 被保险人也就缺乏保险营销目录

市场竞争,保险经营的理念与原则:竞争理念


4. 竞争理念, 是指保险经营者在市场竞争中求生存, 谋发展的观念。竞争是市场经济的必然产物, 保险市场必然要遵循优胜劣汰的市场竞争规则。在竞争机制的作用下, 要求生存谋发展, 保险企业经营者应不断开拓新的市场, 提高服务质量, 提高对市场反应的灵敏度。在保险企业内部, 还应合理配置资源, 发现、选拔、培养人才, 以保险企业自身良好的服务和可靠信誉, 赢得客户的信任, 获取市场竞争的主动权。

5. 营销理念, 是商品经济发展史上的一种全新的经营哲学。

它以市场为中心, 以消费者的需要和欲望为导向, 以整体营销为手段, 来取得消费者的满意, 实现企业的长远利益。营销理念有许多精辟的表述: 发现需要并设法满足它们, 制造能够销售出去的东西, 而不是推销你能够制造的东西。

营销理念是企业经营思想上的一次根本性的变革。传统的经营思想无论是“生产理念”、“产品理念”还是“推销理念”, 其实质都是以卖方的需要为中心, 着眼于把已经“生产”出来的险种推销出去。在商品经济不太发达的时代, 在保险市场竞争不甚激烈的形势下, 尚可维持一定规模的经营。但是, 在市场经济高度发达的现代社会中, 在多元化的保险市场格局下, 保险竞争日趋激烈, 没有一个保险企业, 更没有哪一个险种能永远保持独占地位。因而产品理念会导致经营上的近视症, 容易使企业不考虑消费者的真正需求, 不考虑市场的真正变化, 而“闭门造车”。实际上, 由于保险学原理目录

险种,保险市场:竞争内容


 1 . 险种质量和价格

 我们常说, 质量是企业的生命。对于保险企业来说同样如此, 没有高质量的险种, 就不被保户认可, 就难以立足市场。保险企业的险种质量主要表现在保险责任范围和赔偿办法上。也就是说, 不同保险企业的同一险种在价格相同的情况下, 承担的保险责任范围大小、赔偿标准的高低是保户最看重的。保险市场日趋发育成熟, 不同公司的相同险种大量增加, 保险消费者自然也要货比三家, 而险种的质量就成为选中与否的主要内容。险种价格方面的竞争是市场竞争的一项重要内容, 在质量相同的前提下, 谁的险种价格低廉, 谁就有强劲的竞争力, 反之就会在竞争中处于被动。事实上, 险种质量和险种价格都是保险企业经营管理水平的综合反映, 具体地说是保险经营成本的集中表现。如果一个企业注重风险管理, 内部有较为健全的约束机制和科学的定损方法, 财务开支能够得到合理控制, 且资金管理运用成效明显, 经营业绩很好, 那么, 经营的险种不仅可以在扩大责任范围, 提高赔付标准方面胜人一筹, 而且可以较低价格面向市场。这样就会被更多的消费者认可, 从而大大提高企业的竞争力。例如: 在我国航空意外险市场的竞争中, 2002 年可谓风起云涌, 中国平安保险公司推出100 元买断全年航意险的新举措, 旋即在中国人寿则可以50元买断全年的飞机、火车、轮船意外险, 美国友邦也不甘落后, 将航意险的保险期限改为飞机起飞前和降落后2 小时之内。

 2 . 险种品种的竞争

 当今社会是丰富多彩的, 社会公众的保险需求是多层次的。随着越来越多的消费者购买保险能力的增长, 会不断提出投保能够满足自身需求的险种。消费者的需求就是保险企业开发新险种的动力, 以争夺保险消费者为目的的保险企业, 就应不遗余力地开发、引进新险种。为了保持市场的占有率, 在险种经营上要努力做到“开办一代, 储存一代, 研究开发一代”。一种观点认为, 保险公司在保险险种开发上应成为百货公司, 让各个层次的消费者都能各得其所, 这样的公司才能在竞争中取胜。此话不无道理。

 3 . 服务的竞争

 同购买其他商品一样, 保险商品的消费者不仅期待买到称心的商品, 还希望得到良好的服务。严格地说, 这是保户的一种权利, 也是保险人的一种义务。纵观日本产业界的市场竞争, 大致经历了产品质量、良好的服务和企业文化的竞争这样三个阶段。其中的经验对我们不无启迪。许多有识之士提出:

 “服务是企业的第二次竞争。” 国外有一种产品销售理论, 叫做“1∶25∶8∶1” 规则, 即服务好一个用户可以影响25 个消费者, 会诱导8 个人产生购买欲望,其中一个人会产生购买行动。服务好老用户, 是一种胜似有声的宣传、渗透。

 这种现象称为“ 口碑效应”。所以, 我们说保险服务是保险业生存和发展的重要内容, 无疑也是保险竞争的一个重要方面。事实上, 保险服务历来为保险人所重视, 所谓保户是上帝就足以体现这一点。

 一般来说, 保险服务有三种境界, 第一种是让保户过得去, 第二种是让保户满意, 第三种为最高境界, 就是要感动保户。当一个人被别人的行为感动时, 会对感动源经久不能忘怀并会在自身的活动范围内加以渲染。因此, 保险服务要让保户高兴而来, 满意而归, 应该是每个保险公司和从业人员所追求的。当然, 保险服务不能在口头上, 亦不能仅仅停留在微笑服务等表面形式上, 而应善于站在保户角度不断改进服务, 深化承保、理赔、防灾等环节上的服务。展业承保上, 不仅能讲清保险常识, 讲清某一险种的实质内容, 为保户答疑解惑, 而且能为保户设计出合理的投保方案, 做保户的保险顾问; 理赔上, 合理、公正地定损, 不克扣保户, 同时在时间上要快速; 防灾上, 通过保险防灾工作, 减少保户财产损失, 降低赔付。通过保险防灾也让保户真正感到保险人不仅仅是收取保费, 灾后给予赔款, 而且对其财产安危也十分关心。保险服务工作加强了, 保险企业的声誉和市场发展前景将会是十分喜人的。

 4 . 实力和信誉的竞争

 保险业是经营风险的一种特殊行业, 作为被保险人, 无论是单位或个人,参加保险的最终目的是在遭到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时, 及时得到足额补偿。

 因此, 要求保险人具有雄厚的经济实力, 才足以担当起补偿重任。正因为如此, 保户才特别看重保险人的经济实力。保险人欲达雄厚的实力, 除了扩大市场占有额, 增加业务规模外, 当前更为重要的是要加强管理, 降低经营成本,向管理要效益, 加速保险基金的积累, 壮大实力。应该说, 这是取得保险经营实力的主要途径。可以说, 保险企业的实力与企业信誉是相伴而生的。保险人要在竞争中站稳脚跟、求得发展, 就必须讲求信誉, 以信为本。在当前市场竞争日趋激烈的形势下, 如果以随意违规提高回扣、降低费率来赢得保户, 即使一时见效, 也是不能长久的。保险人的实力是信誉的基础, 而信誉则是天长日久形成的, 而影响其信誉高低、形象好坏的, 主要是企业对社会承诺及保险合同履行的情况。所以, 取得好的保险信誉, 除具有经济实力做后盾外, 要靠每个保险员工从一点一滴规范行为, 赢得保户, 造福社会。

保险公司,怎样领取你的保险金?


近年来人们的保险意识越来越强,投保寿险的人越来越多,早投保的人,现在有的人已经领取了保险金;有的准备领取。但有些人怕领取保险金很麻烦;也有些人怕领不到保险金;甚至,有人认为保险营销员离开保险公司,保险金找谁领取?领取保险金究竟难不难呢? “生存給付”是保险公司根据有效的保单投保人投保时约定的时间、条件給付被保人生存保险金,一般申领生存保险金应具备资料: 一、有效的人寿保单; 二、被保人的户籍、身份证明; 三、生存受益身份证明; 四、要求被保人(生存受益人)亲自领取,如果不是亲自领取,必须证得保险公司同意,并由生存受益人或其法定监护人的授权委托证明书。 特别要注意的是: 一、被保人生存至约定领取年龄周岁日后的第一个保单周年日是保险金领取日; 二、到期生存保险金如果暂不领取。可累在下期领取,但不计利息; 三、提交最后一期的保费收据(如果收据遗失应先在保险公司补办)。有可能导致未能及时领以的原因: 一、提供給保险公司的资料不全; 二、出险时沒有及时报案,影响勘查与责任的认定; 三、未能及时举证; 四、如果是涉及伤残的,须在出险后180天后方作伤残鉴定; 五、有关单位出具可能影响案件理结的证明或鉴定; 六、性质不明确,需时间核實的; 七、出险如果在宽限期内尚未缴效续期保费,必须补效保费方可办理理赔。 基上以上理由与種種原因说明了一个问题,无论是生存給付,还是出险理赔,要得到保险公司及时給付、理赔。很多因素是在保户的一方决定的,保户如果能及时向保险公司提供所需的资料,并协助与配合,給付或理赔是很快的。

保险市场,保险市场竞争的必要性及作用


一、保险市场竞争的必要性

竞争的范围很广, 诸如人类社会的政治竞争、军事竞争、经济竞争, 以及“物竞天择, 适者生存”的自然界竞争。正是因为有了竞争, 动物得以进化,人类得以发展, 社会得以进步。当今社会表现更为白热化的竞争是在经济领域、高科技领域。随着保险市场主体的多元化, 保险人之间的竞争也就不可避免, 竞争的结果是优胜劣汰。马克思在分析简单商品生产时曾经指出: 社会分工则使独立的商品生产者互相对立, 它们不承认任何别的权威, 只承认竞争的权威。因此, 社会发展到今天, 我们没有必要也不可能回避竞争, 而要在激烈的保险市场竞争中取得主动。

保险市场的竞争, 主要是参与市场的保险人为了取得较好的环境, 占据较多的市场份额, 谋取更大的经济利益, 必然要在费率、实力和服务上展开竞争。这里有一个朴素的道理, 就是保险市场的开放带来了多家保险公司的并存, 要生存就要竞争。当然, 这也是保险市场发育的一种客观需要。从市场垄断到市场竞争是市场功能的充分发挥, 是市场走向成熟的必然趋势, 也是一种社会进步。

我们说竞争是一种社会进步, 是因为社会进步不仅表现在物质丰富方面,更重要的是表现在人的要素上。社会需要强者, 强者在竞争中产生, 强者是推动社会进步的主力军。这种强者既包括某一企业团体, 又包括社会精英而组成的群体, 也包括在平凡工作岗位作出卓越成绩的某些个人。就保险公司会积极学习采用先进管理经验和技术, 吸纳优秀管理人才, 提高自身管理水平, 降低成本, 并通过潜心经营壮大自身经济实力, 立足市场, 驾驭市场。同时, 保险公司经营管理水平的提高, 成本的降低, 会在更大程度上吸引客户, 使保险市场得到更快的发展。

(2) 保户能够享受更为优质的服务。保险市场竞争的最大受益者应该是保险客户。事实上, 保险企业间的竞争除了价格竞争, 最能吸引客户的应该是服务的竞争, 通过提高服务水平而赢得客户, 占领市场。所以, 当市场趋于成熟、竞争较为规范时, 竞争的焦点则集中在各家保险企业服务水平上。真正能够感动客户, 使客户成为名副其实的“上帝”的是一流的服务。这正是市场竞争所倡导的, 当然也是竞争的结果所在。

(3) 保险员工在竞争中实现最大的人生价值。市场经济是竞争经济, 这一点不容置疑。社会需要强者, 强者在竞争中产生。就整个社会而言, 永远为强者准备一份丰厚的馈赠, 只为弱者留下一份同情。每一个保险员工要在日益加剧的市场竞争中有所作为, 必须不断地更新观念, 追求知识, 克服惰性, 完善自身, 不断迈向成功的新阶梯。这是人的综合素质的提高过程, 是人生境界的一种升华。

当然, 我们在看到保险市场竞争积极作用的同时, 还必须清醒地看到, 由于市场经济的趋利性, 保险从业人员素质不同, 市场管理还不完善, 竞争中的某些消极因素和违规行为不可避免。对此, 保险市场主体应采取积极的态度,着眼于长远利益, 切不可以短期行为处之, 以共同促进市场的健康发育, 把消极影响降低到最低限度。

保险人应自觉遵守市场规则, 规范自身行为, 以健康的心态, 规范的运作立足市场。保险人还应努力在经营管理上下功夫, 在改进服务上比高低, 练内功, 求发展。保险监管部门应对保险市场严格监管, 保护正当竞争, 打击非法竞争活动。同时, 逐步发挥行业协会的作用, 搞好自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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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公司,保险活动的基本原则(二)


 (四) 专业经营原则

 本法第6 条规定: “ 经营商业保险业务, 必须是依照本法设立的保险公司。其他单位和个人不得经营保险业务。” 这条规定包括三层含义: 即经营商业保险业务, 必须是依法设立的保险公司; 未经法定部门批准的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经营商业保险业务; 经营商业保险业务的保险公司除法律另有规定外, 不得兼营其他业务。本法第92 条中规定: “ 同一保险人不得同时兼营财产保险业务和人身保险业务”。这一规定是要求保险公司的业务范围必须实行分业经营。以财产保险为业务范围的保险公司, 不得从事人身保险业务; 以人身保险为业务范围的保险公司, 不得从事财产保险业务。

 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 任何形式的保险公司, 不得同时经营财产保险业务和人身保险业务。如本法第92 条规定, 经营财产保险业务的保险公司经保险监督管理机构核定, 可以经营短期健康保险业务和意外伤害保险业务。

 专业经营原则是国际上保险立法的一个重要原则, 这一原则是保险的特殊性决定的。国际上对保险公司的开业、营业的法律规定比一般的商业公司严格得多。这是因为保险公司是负债经营, 是广大保户的债务人。一旦经营不善, 出现亏损, 乃至破产, 将会给广大保户带来巨大的经济损失, 直接损害了国家、企业及社会公众的切身利益, 甚至会酿成社会动荡的恶果。另外, 保险具有很强的专业性和技术性, 规范它们的行为, 保证保险市场的健康发展, 必须坚持保险专业经营的原则, 使保险业按照自己特有的规律健康发展。

 ( 五) 境内投保原则

 本法第7 条规定: “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法人和其他组织需要办理境内保险的, 应当向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保险公司投保。” 该条法律约束的对象是法人或其他组织。前提是需要办理境内保险的情况下, 要求是向境内的保险公司投保。三个“ 境内”

 是本条的关键所在。境内投保原则, 一方面保险标的一旦受损, 可以及时得到赔付, 迅速获得保险保障; 另一方面可以保护和发展中国的保险市场, 扩大保险需求, 刺激保险消费, 促进民族保险业的繁荣。

 ( 六) 公开竞争原则

 本法第8 条规定: “ 保险公司开展业务, 应当遵循公平竞争的原则, 不得从事不正当的竞争。” 公平竞争原则不是保险法的特殊原则, 而是民法原则之一。也是商品经济的基本法则。我们知道市场经济是鼓励竞争的, 只有通过竞争才能调动人才的积极性, 并使财物得到充分利用, 达到以市场调节经济的作用。在竞争机制的作用下优胜劣汰, 整个社会经济才会充满活力。但竞争作用的正常发挥, 需要一种公平交易的秩序, 即需要形成公平的竞争。所谓公平的竞争是指竞争主体间在价格公平、手段合法、条件平等的前提下展开的竞争。只有公平竞争, 才能使价值规律充分发挥作用。

 保险公司及其业务人员, 应当在我国法律允许的范围内, 在相同的条件下开展保险业务竞争。由于保险市场刚起步时, 缺乏良好的法制环境和有效的监管措施, 造成了保险市场秩序的某些混乱,影响了保险业的公平竞争, 损害了广大被保险人的利益。本法将公平竞争用法律的形式确立下来, 就是强调保险市场行为的规范化、法制化。

 保险公司在从事保险活动中, 不仅要遵守保险法规定的公平竞争义务, 而且还应当遵守反不正当竞争法, 自觉维护公平竞争, 反对不正当竞争。为鼓励和保护公平竞争, 制止不正当竞争行为, 保护市场交易各方的合法权益, 我国于1993 年9 月2 日公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 具体规定了一系列应当严格禁止的不正当竞争行为。

 公平竞争原则不仅适用于保险人, 也适用于保险中介人。虽然保险中介人有保险合同中不享有权利, 不承担义务, 不是合同主体, 但他们却代表着保险人一方或投保人一方的利益, 他们是连接保险人和投保人或被保险人的中间环节, 是保险市场的要素之一,是公平竞争原则最直接的适用者、执行者。他们的营销行为是否规范, 直接关系到保险市场的秩序。

消费者,保险商品的定位:传递竞争优势


3 . 传递竞争优势

企业在选择了自己的竞争优势后, 就要采取具体步骤建立自己的竞争优势, 并通过广告、 宣传、 CI 策划等向目标市场传递这种优势。比如,1988 年轻工部对全国的热水器进行检测, 检测结果公布:万家乐有一个产品获 A 级 100 分, 神州有两个产品获 A 级100 分。公布的名单排列是不分先后的, 但万家乐却聪明地抓住自己的名字排在第一行的机会, 便在报刊上大张旗鼓地宣扬自己是 “轻工部优、 A 级榜首” , 让消费者错觉万家乐真是 A 级第一名。神州自然也当仁不让,以 A 级产品中唯一是神州有两个产品获得满分的实力,展开了 “唯一两个 100 分” 的广告攻势, 从而掀起了两家企业报纸广告战的第一次高潮。当然,在这一时期, 企业定位要避免三种错误:一是定位模糊。

例如,很多企业都以服务顾客为自己的定位, 但是, 每个企业的服务特色怎样体现的却不明显, 消费者难以从中分辨他们各自的优势,从而造成定位模糊。二是定位过高。一提起赛特购物中心, 很多人都会认为那里的价格高得 “离谱” 。这是由于最初赛特定位过高所致,现在它已调整了自己的定位 “高档为主, 中档为辅” , 并在报刊上通过开辟 “赛特论坛” 宣传其经营理念, 获得了比较好的效果。三是定位混乱。一些企业在为自身竞争优势定位时,追求 “多而全” , 致使这些传递的竞争优势相互重叠,甚至相互冲突, 以至于消费对其定位模糊不清。

企业能否在市场上将自己的优势展示在消费者面前, 并被消费者理解和接受,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这种定位是否是依照消费者的心理而实施的。如果能使企业所推销的产品在消费者心里占有一席之地, 那么这种定位就是成功的定位。因此, 在实行定位时,必须把握三个关键要素: 一是这种定位对顾客是重要的, 是顾客所希望得到的;二是与竞争对手是不同的, 有自己的特色的; 三是这种定位是可以保持的。只有如此,企业的定位才是有效的、 可以长期保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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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市场,保险市场:保险市场竞争的必要性


 竞争的范围很广, 诸如人类社会的政治竞争、军事竞争、经济竞争, 以及“物竞天择, 适者生存” 的自然界竞争。正是因为有了竞争, 动物得以进化,人类得以发展, 社会得以进步。当今社会表现更为白热化的竞争是在经济领域、高科技领域。随着保险市场主体的多元化, 保险人之间的竞争也就不可避免, 竞争的结果是优胜劣汰。马克思在分析简单商品生产时曾经指出: 社会分工则使独立的商品生产者互相对立, 它们不承认任何别的权威, 只承认竞争的权威。因此, 社会发展到今天, 我们没有必要也不可能回避竞争, 而要在激烈的保险市场竞争中取得主动。

 保险市场的竞争, 主要是参与市场的保险人为了取得较好的环境, 占据较多的市场份额, 谋取更大的经济利益, 必然要在费率、实力和服务上展开竞争。这里有一个朴素的道理, 就是保险市场的开放带来了多家保险公司的并存, 要生存就要竞争。当然, 这也是保险市场发育的一种客观需要。从市场垄断到市场竞争是市场功能的充分发挥, 是市场走向成熟的必然趋势, 也是一种社会进步。

 我们说竞争是一种社会进步, 是因为社会进步不仅表现在物质丰富方面,更重要的是表现在人的要素上。社会需要强者, 强者在竞争中产生, 强者是推动社会进步的主力军。这种强者既包括某一企业团体, 又包括社会精英而组成的群体, 也包括在平凡工作岗位作出卓越成绩的某些个人。就保险业来说, 企业和个人价值的实现同样需要竞争, 在竞争中发展, 在竞争中壮大。

 然而, 对于多年在计划经济模式下生活, 已习惯安于现状的我国大多数人来说, 尽管市场竞争已经开始, 但仍需着重培养我们的竞争意识, 才能使社会生活各个领域充满活力, 这是一个民族兴盛的基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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