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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者,工伤保险可重复缴纳,一人多职员工更有保障

2020-05-18
工伤保险知识 工伤保险总体规划 个人工伤保险规划

随着社会的发展,一个人打多份工已经成为常态。但不少人只在一个单位办理工伤保险,这样出了工伤事故究竟该谁负责呢?近日,鄞州区人社局工伤科调解了一起比较特殊的工伤纠纷案。

一个人打两份工

据介绍,刘先生是A公司的职工,A公司为其缴纳了社会保险。刘先生白天在A公司上班,晚上又在B公司兼职从事厨师工作,而B公司未给刘先生缴纳任何保险。

今年9月的一天,刘先生从B公司下班,途中遭遇非本人负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导致受伤。受伤后,刘先生向鄞州区人社局提出工伤认定申请,要求B公司承担工伤赔偿责任。

B公司认为,当初是因为A公司为刘先生缴纳了社会保险,才导致其无法为刘先生缴纳社会保险,故工伤赔偿的责任不应完全由其承担。

鄞州区人社局工伤科向B公司解释,现行法律并未明确禁止职工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单位同时就业。劳动法第六十九条第二款“从事非全日制用工的劳动者可以与一个或者一个以上用人单位订立劳动合同”,及第九十一条“用人单位招用与其他用人单位尚未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劳动者……”,这些都表明劳动者可以在两个及两个以上用人单位就业。

对于这类劳动者的工伤保险责任问题,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若干规定》规定:职工在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用人单位同时就业的,各用人单位应当分别为职工缴纳工伤保险费。职工发生工伤,由职工受到伤害时工作的单位依法承担工伤保险责任。

相关办案人员表示,在本案中,A公司虽然为刘先生缴纳了社会保险,但B公司仍可单独为刘先生缴纳工伤保险。缴纳工伤保险后,如刘先生在B公司工作期间发生工伤,依法应由工伤基金报销的部分同样可以报销。

B公司在听了解释后,同意协商解决问题,使此事得到顺利解决。

工伤保险可以分别办理

浙江导司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宋强认为,在就业多元化的今天,一个人打多份工已经成为常态。新劳动合同法出台之前,只允许一个人和一个用人单位签一份劳动合同,除此之外的劳务都属于雇佣关系。新劳动合同法实施之后,对此没有强制性规定,劳动者可以和多个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

既然是两份合同,一家给劳动者办理五险一金,非全日制的也可以单独为劳动者办理工伤保险,这在法律上没有错,但有一个前提是,劳动者和用人单位签订两份及以上劳动合同,要让彼此知道。这起案件很有典型意义,给从事多份工作的就业者提了个醒。

律师进一步解释道,劳动者在从事多份职业时,要和用人方约定关于办理工伤保险的事宜,同时还要搞清劳务关系和雇佣关系的区别。劳务关系可以单独办理工伤保险,雇佣关系不可。还有就是,如果发生了纠纷,前者适用劳动法,后者适用民法。

总而言之,工作中需要注重工伤保险的重要性,一人身兼多职的情况下要保证每一份工作都受到工伤保险保障,以此来完善所有工作过程中对人身基本安全的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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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前,甘肃省张掖市为支持创办小微企业,对“个转企”的小微企业,在过渡期内社会保险保持原有缴费方式不变。5年后,由企业实际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的新增部分,财政按照75%给予补助奖励。初创期小微企业可按0.2%-2%的比例,依法优先参加工伤保险。

部分初创期小微企业一次性缴纳社保“五险”费用困难,但若放弃参加社会保险,极易因发生工伤事故而导致创业失败。此项举措,旨在有效扩大工伤保险覆盖面,为初创期小微企业平稳健康发展保驾护航。

工伤保险小贴士:

工伤保险,是指劳动者在工作中或在规定的特殊情况下,遭受意外伤害或患职业病导致暂时或永久丧失劳动能力以及死亡时,劳动者或其遗属从国家和社会获得物质帮助的一种社会保险制度。

工伤保险的认定劳动者因工负伤或职业病暂时失去劳动能力,工伤不管什么原因,责任在个人或在企业,都享有社会保险待遇,即补偿不究过失原则。

工伤保险,又称职业伤害保险。工伤保险是通过社会统筹的办法,张掖个转小微企业可优先参加工伤保险,建立工伤保险基金,对劳动者在生产经营活动中遭受意外伤害或职业病,并由此造成死亡、暂时或永久丧失劳动能力时,给予劳动者及其实用性法定的医疗救治以及必要的经济补偿的一种社会保障制度。这种补偿既包括医疗、康复所需费用,也包括保障基本生活的费用。

劳动者,高温作业经常见  夏季工作中暑工伤可保障


日前,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卫生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全国总工会对1960年公布的《防暑降温措施暂行办法》进行修订,制定了《防暑降温措施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办法》规定,劳动者因高温作业或者高温天气作业引起中暑,经诊断为职业病的,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办法》规定,日最高气温达到40℃以上,应当停止当日室外露天作业;日最高气温达到37℃以上、40℃以下时,用人单位全天安排劳动者室外露天作业时间累计不得超过6小时,连续作业时间不得超过国家规定,且在气温最高时段3小时内不得安排室外露天作业;日最高气温达到35℃以上、37℃以下时,用人单位应当采取换班轮休等方式,缩短劳动者连续作业时间,并且不得安排室外露天作业劳动者加班。在高温天气来临之前,用人单位应当对高温天气作业的劳动者进行健康检查。用人单位不得安排怀孕女职工和未成年工在35℃以上的高温天气期间从事室外露天作业及温度在33℃以上的工作场所作业。

另外相关部门还规定劳动者从事高温作业的,依法享受岗位津贴。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在35℃以上高温天气从事室外露天作业以及不能采取有效措施将工作场所温度降低到33℃以下的,应当向劳动者发放高温津贴,并纳入工资总额。高温津贴标准由省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并根据社会经济发展状况适时调整。《办法》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提供符合要求的个人防护用品,并督促和指导劳动者正确使用。劳动者因高温作业或者高温天气作业引起中暑,经诊断为职业病的,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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