设为首页

未参加工伤保险也无劳动合同,劳动者发生工伤如何维权?

2020-08-17
工伤保险知识 工伤保险总体规划 个人工伤保险规划

一、工伤发生时要注意什么?

(一)、发生工伤事故的时候,若有条件,可让工友协助,尽量拍摄事故现场的受伤害情况,相关照片或影像资料是证明工伤的有力证据之一。

(二)、送医急救时,尚能清醒表达的前提下,要详细告知医生受伤害的经过,并尽可能让医生在病例上完整记录您的描述,比如何时何地在何单位何岗位从事何工作时因为什么原因造成了工伤事故等情况。病例也是证明工伤的必要证据之一。

二、工伤认定时要注意什么?

(一)、哪些情形属于工伤?

1、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2、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3、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4、患职业病的;

5、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6、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

7 、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

8、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

9、职工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

10、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11、不得认定为工伤或者视同工伤的例外情形:故意犯罪的;醉酒或者吸毒的;自残或者自杀的。

(二)工伤认定申请的时效要求是什么?

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所在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遇有特殊情况,经报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同意,申请时限可以适当延长。

用人单位未按前款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工伤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可以直接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统筹地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三)工伤认定申请要提交哪些材料?

1、工伤认定申请表(应当包括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原因以及职工伤害程度等基本情况);

2、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包括事实劳动关系)的证明材料;

3、医疗诊断证明或者职业病诊断证明书(或者职业病诊断鉴定书)。

(四)工伤认定申请的举证责任是怎么规定的?

职工或者其近亲属认为是工伤,用人单位不认为是工伤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举证责任。用人单位拒不举证的,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可以根据受伤害职工提供的证据或者调查取得的证据,依法作出工伤认定决定。

(五)、没有劳动合同,没有参加工伤保险,老板否认劳动关系的,怎么证明劳动关系?

除上述提到的相关证据要尽量收集外,根据原劳动部《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规定,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但同时具备下列情形的,劳动关系成立:

1、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主体资格;

2、用人单位依法制定的各项劳动规章制度适用于劳动者,劳动者受用人单位的劳动管理,从事用人单位安排的有报酬的劳动;

3、劳动者提供的劳动是用人单位业务的组成部分。

用人单位未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认定双方存在劳动关系时可参照下列凭证:

1、工资支付凭证或记录(职工工资发放花名册)、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的记录;

2、用人单位向劳动者发放的“工作证”、“服务证”等能够证明身份的证件;

3、劳动者填写的用人单位招工招聘“登记表”、“报名表”等招用记录;

4、考勤记录;

5、其他劳动者的证言等。

其中,第1、3、4项的有关凭证由用人单位负举证责任。

(六)当老板是非法转包、分包的经营业务的包工头时,特别是建筑工地上,该如何申请工伤认定?

1、根据原劳动部《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规定,建筑施工、矿山企业等用人单位将工程(业务)或经营权发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或自然人,对该组织或自然人招用的劳动者,由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发包方承担用工主体责任。

2、根据人社部《关于执行<工伤保险条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七条,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承包单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将承包业务转包、分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或者自然人,该组织或者自然人招用的劳动者从事承包业务时因工伤亡的,由该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承包单位承担用人单位依法应承担的工伤保险责任。

3、地方规定:比如《江苏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第36条: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用人单位将工程或者经营权发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或者自然人,该组织或者自然人招用的劳动者发生事故伤害,劳动者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由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发包方承担用人单位依法应当承担的工伤保险责任,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可以将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发包方作为用人单位按照规定作出工伤认定决定。

综上,当老板是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非法转包、分包人时,应当将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上一手发包单位作为工伤认定的责任主体单位。

4、农民工被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包工头雇佣时,发生工伤且未参加工伤保险的,可建议包工头告知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相关用人单位为该工伤农民工及时补参加工伤保险,依照《工伤保险条例》第六十二条的规定参加工伤保险并补缴应当缴纳的工伤保险费、滞纳金后,可由工伤保险基金和用人单位依照该条例的规定支付新发生的费用:因工受伤的,支付参保后新发生的工伤医疗费、工伤康复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统筹地区以外就医交通食宿费、辅助器具配置费、生活护理费、一级至四级伤残职工伤残津贴,一级参保后解除劳动合同时的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因工死亡的,支付参保后新发生的符合条件的供养亲属抚恤金。

【参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执行<工伤保险条例>若干问题的意见(二)》】

(七)当受雇的老板系无营业执照非法用工时发生工伤事故的,该如何申请工伤认定?

根据人社部《非法用工单位伤亡人员一次性赔偿办法》第二条规定,本办法所称非法用工单位伤亡人员,是指无营业执照或者未经依法登记、备案的单位以及被依法吊销营业执照或者撤销登记、备案的单位受到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职工,或者用人单位使用童工造成的伤残、死亡童工。

非法用工单位必须向伤残职工或者死亡职工的近亲属、伤残童工或者死亡童工的近亲属给与一次性赔偿。根据《工伤保险条》第六十六条规定,赔偿标准不得低于该条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

参照上述工伤认定的时限要求,当事人应向所在地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事故伤亡赔偿判定申请。

三、对行政部门不予受理工伤认定申请决定或者对不予认定工伤结论不服的,该怎么办?

可以自收到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作出该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部门的上一级主管行政机关或者向当地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四、用人单位拒绝支付工伤待遇赔偿的,该怎么办?

(一)、申请劳动争议仲裁直至向人民法院起诉;

(二)、依法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先行支付:

1、根据《社会保险法》第41条,职工所在用人单位未依法缴纳工伤保险费,发生工伤事故的,由用人单位支付工伤保险待遇。用人单位不支付的,从工伤保险基金中先行支付。从工伤保险基金中先行支付的工伤保险待遇应当由用人单位尝还。用人单位不尝还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可以依法追偿。

2、根据《社会保险法》第42条,由于第三人的原因造成工伤,第三人不支付工伤医疗费用或者无法确定第三人的,由工伤保险基金先行支付。工伤保险基金先行支付后,有权向第三人追偿。

相关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