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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者,何为工伤保险

2020-10-19
工伤保险知识 工伤保险总体规划 个人工伤保险规划

工伤保险是指国家和社会为在生产、工作中遭受事故伤害和患职业性疾病的劳动及亲属提供医疗救治、生活保障、经济补偿、医疗和职业康复等物质帮助的一种社会保障制度。工伤保险是社会保险制度中的重要组成部分。

工伤即职业伤害所造成的直接后果是伤害到职工生命健康,并由此造成职工及家庭成员的精神痛苦和经济损失,也就是说劳动者的生命健康权、生存权和劳动权力受到影响、损害甚至被剥夺了。劳动者在其单位工作、劳动,必然形成劳动者和用人单位之间相互的劳动关系,在劳动过程中,用人单位除支付劳动者工资待遇外,如果不幸而发生了事故,生成劳动者的伤残、死亡或患职业病,此时,劳动者就自然具有享受工伤保险的权利。劳动者的这种权利是由国家宪法和劳动法给予根本保障的。

1994年7月5日国务院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其中第73条的规定是:\"劳动者在下列情况下,依法享受社会保险待遇:┄┄(三)因工伤残或者患职业病\"。这一基本法以国家法律的形式保障了工伤者及其亲属享受工伤保险待遇。为了使劳动者切实享受到工伤保险待遇,劳动部于1996年8月12日公布了《企业职工工伤保险试行办法》(劳部发[1996]266号),这一试行办法是现阶段实施工伤保险制度的政策措施,也是落实工伤待遇的主要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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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者,高薪可否取代保险?


某一从事计算机软件开发的外商独资公司,高薪聘用了一位博士毕业生赵某,担任副总经理。当时,公司董事长在谈到工资待遇时,对赵博士说:“董事会给你定的工资为一万两千元。不过,丑话要说在前头,我们是一家外资公司,之所以工资定的这么高,是因为除了工资以外,再没有其他福利待遇了。像什么医药费报销、养老等问题都得自己解决,公司概不负责。”听了董事长这番话,赵博士心里盘算开了:“这个公司给我的工资的确是够多的,可就是将来万一得了什么大病,或者老了怎么办呢?”但他转念又一想:“我刚30多岁,一般也不会有什么大病,至于养老问题,现在考虑还为时过早。倒不如趁年轻多挣些钱,实惠。”

工作以后,赵博士为了解除自己的后顾之忧,每月从工资中拿出一千元,向保险公司投了一份养老保险。这样一来,他在这家公司工作,到也觉得很踏实多了。

几个月后,由于赵博士与董事长在公司的经营管理等重大问题上,产生了分歧,被董事长炒了“鱿鱼”。赵博士不服,双方为此打到了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

在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赵博士同时又提出了公司未给他缴纳养老保险的问题,他认为,这也是侵犯他合法权益的行为。但公司董事长抗辩道:“不为你缴纳养老保险,是事先跟你讲好的。你要是不同意,当时可以不干嘛。你既然干了,就说明咱们的协议已经达成,你现在无权反悔。再说,你不是自己已经向保险公司投了养老保险了吗?”

公司是否有权不为赵博士缴纳养老保险?

点评:养老保险是国家为了保障职工退休后的基本生活,而建立的一种社会保障制度,也是社会保险的一种。劳动法中规定:“国家发展社会保险事业,建立社会保险制度,设立社会保险基金,使劳动者在年老等情况下获得帮助和补偿。”劳动法规定的这种社会保险,不同于保险公司的金融保险,主要区别在于:(1)前者是在与用人单位发生劳动关系时,劳动者应享有的权利,但后者却不是;(2)前者是强制性的,即企业和劳动者必须依法参加,而后者是自愿性的,即是否参加,完全凭企业或劳动者自愿。所以,赵博士自己向保险公司投保的养老保险,不能代替社会保险中的养老保险。

本案中,能否因为赵博士当初默许同意公司不参加养老保险,就可以免除公司的责任了呢?不能。因为劳动法第七十二条中规定: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必须依法参加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费。”这说明,参加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费不光是用人单位的义务,也是劳动者的义务。它是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的共同义务。对于劳动者的权利,劳动者当然可以放弃,但是对于义务,就必须履行,他无权放弃。因此,即使劳动者不想参加社会保险也是不行的。

综上,可以看出,该外商公司以高薪来取代职工的养老保险,是违反法律规定的。它不光应该依法为职工缴纳养老保险,还应该同时缴纳失业、大病医疗等政府规定的社会保险。只有这样,才能保障职工的合法权益,并免受因违法而带来的制裁。

劳动者,北京市工伤保险待遇先行支付制度实施5周年


日前,由北京义联劳动法援助与研究中心举办的工伤保险待遇先行支付制度实施5周年座谈会在京召开,同期发布《工伤保险待遇先行支付制度实施五周年调研报告》(简称《报告》)。

《报告》指出,当前主要有以下几个问题困扰工伤先行支付制度落实到位:部分社保经办机构对先行支付的申请的拒绝情况仍较严重,行政诉讼几乎成为获得先行支付的前置程序、劳动者举证负担沉重,“用人单位不支付工伤保险待遇”的证明十分困难、缺乏实施细则仍然是拒绝支付的常见理由、超过退休年龄的职工是否适用该项制度已成新难题,以及社保经办机构向用人单位追偿先行支付款项的困难。

针对《报告》内容,与会专家展开了点评与讨论,并对如何合理地完善先行支付制度,以及在报告列举的方法之外还有哪些其他值得借鉴和采用的方法等问题,进行了深入探讨。

工伤保险,是指劳动者在工作中或在规定的特殊情况下,遭受意外伤害或患职业病导致暂时或永久丧失劳动能力以及死亡时,劳动者或其遗属从国家和社会获得物质帮助的一种社会保险制度。

工伤保险的认定劳动者因工负伤或职业病暂时失去劳动能力,工伤不管什么原因,责任在个人或在企业,都享有社会保险待遇,即补偿不究过失原则。

工伤保险,又称职业伤害保险。工伤保险是通过社会统筹的办法,集中用人单位缴纳的工伤保险费,建立工伤保险基金,对劳动者在生产经营活动中遭受意外伤害或职业病,并由此造成死亡、暂时或永久丧失劳动能力时,给予劳动者及其实用性法定的医疗救治以及必要的经济补偿的一种社会保障制度。这种补偿既包括医疗、康复所需费用,也包括保障基本生活的费用。

劳动者,工伤保险可重复缴纳,一人多职员工更有保障


随着社会的发展,一个人打多份工已经成为常态。但不少人只在一个单位办理工伤保险,这样出了工伤事故究竟该谁负责呢?近日,鄞州区人社局工伤科调解了一起比较特殊的工伤纠纷案。

一个人打两份工

据介绍,刘先生是A公司的职工,A公司为其缴纳了社会保险。刘先生白天在A公司上班,晚上又在B公司兼职从事厨师工作,而B公司未给刘先生缴纳任何保险。

今年9月的一天,刘先生从B公司下班,途中遭遇非本人负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导致受伤。受伤后,刘先生向鄞州区人社局提出工伤认定申请,要求B公司承担工伤赔偿责任。

B公司认为,当初是因为A公司为刘先生缴纳了社会保险,才导致其无法为刘先生缴纳社会保险,故工伤赔偿的责任不应完全由其承担。

鄞州区人社局工伤科向B公司解释,现行法律并未明确禁止职工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单位同时就业。劳动法第六十九条第二款“从事非全日制用工的劳动者可以与一个或者一个以上用人单位订立劳动合同”,及第九十一条“用人单位招用与其他用人单位尚未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劳动者……”,这些都表明劳动者可以在两个及两个以上用人单位就业。

对于这类劳动者的工伤保险责任问题,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若干规定》规定:职工在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用人单位同时就业的,各用人单位应当分别为职工缴纳工伤保险费。职工发生工伤,由职工受到伤害时工作的单位依法承担工伤保险责任。

相关办案人员表示,在本案中,A公司虽然为刘先生缴纳了社会保险,但B公司仍可单独为刘先生缴纳工伤保险。缴纳工伤保险后,如刘先生在B公司工作期间发生工伤,依法应由工伤基金报销的部分同样可以报销。

B公司在听了解释后,同意协商解决问题,使此事得到顺利解决。

工伤保险可以分别办理

浙江导司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宋强认为,在就业多元化的今天,一个人打多份工已经成为常态。新劳动合同法出台之前,只允许一个人和一个用人单位签一份劳动合同,除此之外的劳务都属于雇佣关系。新劳动合同法实施之后,对此没有强制性规定,劳动者可以和多个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

既然是两份合同,一家给劳动者办理五险一金,非全日制的也可以单独为劳动者办理工伤保险,这在法律上没有错,但有一个前提是,劳动者和用人单位签订两份及以上劳动合同,要让彼此知道。这起案件很有典型意义,给从事多份工作的就业者提了个醒。

律师进一步解释道,劳动者在从事多份职业时,要和用人方约定关于办理工伤保险的事宜,同时还要搞清劳务关系和雇佣关系的区别。劳务关系可以单独办理工伤保险,雇佣关系不可。还有就是,如果发生了纠纷,前者适用劳动法,后者适用民法。

总而言之,工作中需要注重工伤保险的重要性,一人身兼多职的情况下要保证每一份工作都受到工伤保险保障,以此来完善所有工作过程中对人身基本安全的保障。

劳动者,汽修工上班重伤无工伤保险 告单位获赔41万多


4月29日讯:用人单位以未签劳动合同为由拒为劳动者缴纳工伤保险,劳动合同到期后受工伤无法得到赔偿,将员工辞退后不补交相关保险……4月27日,“五一”劳动节到来之际,达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召开新闻发布会,通报了5起劳动争议纠纷典型案例。这些案例中的原告都是劳动者,他们拿起法律武器保护自身的合法权益,其合法诉求最终均得到了法院的支持。

2006年3月24日,20岁的周某某在达州某修理厂修理一双排座货车维修时,因千斤顶发生故障,货车的驾驶楼前倾,压伤周某某。诊断腰椎爆裂性骨折,神经受伤。2006年10月10日达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依法做出工伤认定,2007年2月13日、2007年8月27日经达州市劳动鉴定委员会鉴定为二级伤残,护理依赖,并需配置轮椅。

事故发生时,某汽车修理厂没有参加工伤保险。周某某向宣汉县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该委于2007年10月12日做出仲裁裁决。周某某不服该裁决,向人民法院起诉要求:与修理厂解除劳动关系;修理厂一次性支付伤残补助金、伤残津贴、生活护理费等工伤待遇共计1198278元。

宣汉县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某汽车修理厂未给原告周某某在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参加工伤保险,按照《工伤保险条例》第六十条之规定,原告周某某的工伤保险待遇由被告某汽车修理厂承担。被告某汽车修理厂没有履行为劳动者办理工伤保险的法律义务,表明其对劳动者权益的漠视,在工伤保险待遇支付上应做出有利于劳动者的选择,防止因破产、解散而使劳动者应获赔偿费用得不到保障,有效的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原告周某某主张解除与被告某汽车修理厂之间的劳动关系、由被告某汽车修理厂一次性赔偿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一审判决:解除原告周某某与被告某汽车修理厂之间的劳动关系;原告周某某的各项费用共计415797.75元,由被告某汽车修理厂负责赔偿。

此外,法院还公布了“合同到期,仍确定了劳动关系”、“借钱治病,法院判决借款不还”、“未签合同,酒店支付双倍工资”、“未缴保险,员工辞职后获赔偿”等四件典型案例。

提醒劳动纠纷维权需要这些证据

“新型劳动争议案件,在达州大量存在。劳动者要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除了申请劳动仲裁外,最重要的就是要保留、收集相关的证据。”达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一庭副庭长张爱东提醒,无论是确认劳动关系、劳动争议纠纷,还是未签劳动合同的维权以及争取相关保险待遇享受、赔偿,都需要劳动者提供相关证据。

张爱东介绍,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发生劳动争议纠纷,应首先向当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后,才能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申请劳动争议仲裁的时效为一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用人单位应全面落实《劳动合同法》及相关法规的要求,维护劳动者权益。劳动者应主动要求用人单位签订书面劳动合同。

“很多劳动者未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若产生了劳动争议纠纷,法院也是可以借助相关证据来确认劳动关系的。”张爱萍提醒,职工手册、培训手册、奖励奖状、工资支付凭证、缴纳社保记录、服务证、工作卡(牌)、押金条、其他劳动者证言等,都可以证明劳动者与用人单位有事实劳动关系。若双方有劳动关系,劳动者就有权享受养老、医疗、工伤、失业等社会保障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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