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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者,北京市工伤保险待遇先行支付制度实施5周年

2020-05-09
工伤保险知识 工伤保险总体规划 个人工伤保险规划

日前,由北京义联劳动法援助与研究中心举办的工伤保险待遇先行支付制度实施5周年座谈会在京召开,同期发布《工伤保险待遇先行支付制度实施五周年调研报告》(简称《报告》)。

《报告》指出,当前主要有以下几个问题困扰工伤先行支付制度落实到位:部分社保经办机构对先行支付的申请的拒绝情况仍较严重,行政诉讼几乎成为获得先行支付的前置程序、劳动者举证负担沉重,“用人单位不支付工伤保险待遇”的证明十分困难、缺乏实施细则仍然是拒绝支付的常见理由、超过退休年龄的职工是否适用该项制度已成新难题,以及社保经办机构向用人单位追偿先行支付款项的困难。

针对《报告》内容,与会专家展开了点评与讨论,并对如何合理地完善先行支付制度,以及在报告列举的方法之外还有哪些其他值得借鉴和采用的方法等问题,进行了深入探讨。BX010.CoM

工伤保险,是指劳动者在工作中或在规定的特殊情况下,遭受意外伤害或患职业病导致暂时或永久丧失劳动能力以及死亡时,劳动者或其遗属从国家和社会获得物质帮助的一种社会保险制度。

工伤保险的认定劳动者因工负伤或职业病暂时失去劳动能力,工伤不管什么原因,责任在个人或在企业,都享有社会保险待遇,即补偿不究过失原则。

工伤保险,又称职业伤害保险。工伤保险是通过社会统筹的办法,集中用人单位缴纳的工伤保险费,建立工伤保险基金,对劳动者在生产经营活动中遭受意外伤害或职业病,并由此造成死亡、暂时或永久丧失劳动能力时,给予劳动者及其实用性法定的医疗救治以及必要的经济补偿的一种社会保障制度。这种补偿既包括医疗、康复所需费用,也包括保障基本生活的费用。

精选阅读

北京市劳动保障网简介


北京市劳动保障网是北京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在互联网上建立的政府网站,是北京劳动保障系统的中心网站。它于1999年7月1日正式开通,2001年9月及2002年8月分别进行了改版,2005年10月再次进行了全新改版。

“北京劳动保障网”是为了统一、规范地宣传首都劳动和社会保障形象,落实“政务公开,加强行政监督”的原则,向社会各界提供劳动和社会保障信息服务,是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在互联网上对外宣传和发布劳动和社会保障政策和信息的唯一窗口。

“北京市劳动保障网”由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党组统一领导,北京市劳动信息中心负责组织实施,日常维护、网络技术支持和设备运行维护工作。

“北京劳动保障网”是北京市劳动保障系统建立与劳动保障业务相关的服务性网站的门户网站。“北京劳动保障网”提供北京劳动和社会保障方面最新、最权威、最准确的劳动和社会保障信息。目前设有政务公开、资讯中心、在线服务、公众查询、媒体播放、网上培训、特色专栏、服务专区8个频道。企业、机关、事业单位人事劳动部门可在网上查询到最新的劳动和社会保险政策文件;劳动者也可以非常方便的查询和咨询到所关心的劳动和社会保险政策。

北京市劳动保障网政策法规

为保障基本养老保险社会统筹范围内退休人员(含退职、退养人员,下同)的基本生活,经市政府批准,现对2013年基本养老金调整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2012年12月31日前,经批准办理退休手续并按月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人员(不含机关、财政全额供款和差额供款事业单位中执行机关、事业单位退休费计发办法和调整政策的劳动合同制工人),自2013年1月1日起调整基本养老金。

二、退休人员按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不含折算工龄,下同)调整基本养老金。缴费年限满10年及其以上的退休人员,缴费年限每满1年,每月增加3.5元;缴费年限不满10年的退休人员(不含建设征地农转工退休人员),每人每月增加35元;缴费年限不满15年的建设征地农转工退休人员,每人每月增加52.5元。

三、按本通知规定调整基本养老金前,低于统筹范围内平均基本养老金水平2513元/月的退休人员(不包括高级专业技术人员、军队转业干部、原工商业者),在按缴费年限调整养老金的基础上,再按下述办法调整基本养老金:缴费年限满30年及其以上的,每人每月增加45元;缴费年限满20年不满30年的,每人每月增加40元;缴费年限满10年不满20年的,每人每月增加35元;缴费年限不满10年的(不含建设征地农转工退休人员),每人每月增加30元;缴费年限不满10年的建设征地农转工退休人员,每人每月增加35元。上述人员调整后的基本养老金不超过2773元/月。

为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会议精神,适应我市产业结构调整以及农村劳动者转移就业的新特点,更好地满足春节前后来京务工人员、农村劳动者转移就业和企业招聘用工的需要,按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中华全国总工会、中华全国妇女联合会联合下发的《关于开展2013年春风行动的通知》(人社部函〔2012〕385号)要求,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总工会、市妇女联合会决定在全市开展“春风行动”专项活动。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活动主题

搭建供需平台促进转移就业

二、活动时间

2013年1月18日至3月25日

三、服务对象

(一)来京务工人员;

(二)本市有转移就业或创业意愿的农村劳动者;

(三)其他有就业创业意愿的劳动者;

(四)有招聘需求的用人单位。

四、活动内容

(一)宣传引导服务:以引导来京务工人员有序流动,促进本市农村劳动者转移就业,推动企业规范招聘用人为目标,充分利用海报、移动传媒、手机短信等媒介,广泛宣传春风行动活动内容、就业政策内容、招聘用工规范要求以及诚信职业中介机构、用工规范诚信企业等内容。春节后返京高峰期间,有关区县要在来京务工人员集中的车站及重点集散地区设立“公共就业服务站”、“流动就业服务车”等就业服务窗口,在一线开展宣传引导服务。全市主题宣传日活动由市人力社保局会同市总工会、市妇联组织部分区县共同举办。

(二)岗位对接服务:春风行动启动前特别是春节前,各区县要抓紧深入一批重点用工企业,征集一批适合农村劳动者特点的就业岗位,同时做好企业用工变化情况的研判,对节后用工需求情况进行认真摸底调查。在春风行动活动期间,各区县要积极组织开展“农村劳动者专场招聘会”,“送岗下乡”等活动,为求职者与用工单位开展岗位对接服务;针对就业岗位需要,对农村劳动者提供定向、定单式职业技能培训;继续发挥“城乡手拉手”就业协作机制的作用,做好本市农村劳动者跨地区转移就业工作;加强职业指导,举办内容丰富的职业指导活动。

(三)来京人员进出京流量调查:在春运期间,市人力社保局将组织开展来京人员进出京情况调查,采用调查问卷的方式及时掌握来京人员进出京数量、就业意向等情况,为开展有针对性的就业引导服务提供帮助。

(四)创业服务:各区县要积极为有创业意愿的农村转移劳动者提供创业政策咨询、创业培训、创业项目推荐、开业指导等服务,有条件的应提供创业场地。主动为符合享受创业培训补贴的农村转移劳动者落实补贴政策。

(五)职业介绍诚信承诺服务活动:各区县要积极倡导、推动辖区内社会职业中介机构参加“职业介绍诚信承诺服务活动”,签订《社会职业中介机构诚信服务承诺书》,向社会发布一批诚信职业介绍机构名录。

(六)打击非法职业中介活动:各区县要加大本辖区农民工聚集的重点区域的监控,遏制非法劳务市场的形成。春节前后,各级劳动监察部门要会同公安、工商、城管等部门联合开展清理整顿人力资源市场秩序专项行动。坚决取缔非法从事职业中介组织;严厉查处发布虚假职业信息的行为;依法规范职业中介机构的中介行为,为求职者营造良好的市场环境。

参保单位,北京市用人单位参加工伤保险办理申报、收缴及待遇支付程序


一、参保范围及申报:

北京市行政区域内的各类企业、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和与之形成劳动关系的劳动者。

用人单位带以下材料到其营业执照注册所在地区、县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以下简称“社保经办机构”)办理参保手续。

1、《社会保险登记证》及复印件;

2、《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营业执照》(副本)及复印件;

3、《法人代码证书》及复印件;

4、进行工伤职工登记的用人单位,应另行出具:

(1)《工伤认定申请表》;

(2)《工伤证》;

(3)《北京市工伤保险参保人员增、减情况表》;

(4)工伤认定结论;

(5)《劳动能力鉴定结论或确认结论》;

(6)《劳动能力鉴定结论、确认申请表》;

二、办理参保手续:

1、区、县社保经办机构与用人单位签定《北京市参保单位缴纳工伤保险费协议书》。

2、用人单位填报《北京市工伤保险参保单位登记表》、《北京市工伤保险基数核定表》和本单位上一年职工工资总额的证明等材料,并由区、县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确定用人单位工伤保险“行业基准费率”。

3、新参加工伤保险的参保单位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营业执照》中无明确

经营项目的,区、县社保经办机构应按照《工伤保险行业基准费率和浮动档次表》中的第二类行业的“行业基准费率”,确定参保单位缴纳工伤保险费费率。

4、用人单位如有工伤职工应携带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管理部门和劳动能力鉴定机构对工伤认定、伤残等级鉴定的相关证明材料,并填写《北京市工伤职工登记表》。

三、核定缴费基数时间:

每年第一季度市社保中心向全市下发的《北京市工伤保险基数采集表》(以下简称《采集表》)、《北京市工伤保险基数核定表》(以下简称《核定表》)及软件,参保单位填写《采集表》和《核定表》或录入职工缴费基数并打印《采集表》和《核定表》后,于3月31日前报送区、县社保经办机构核准并录入或读入系统。作为新一年参保单位缴纳工伤保险费的月缴费基数。

四、工伤保险费的收缴:

1、按照已确定的缴费费率和缴费基数,参保单位于每月25日前向区、县社保经办

机构业务岗报送《北京市工伤保险基金收缴月报表》与《北京市工伤职工参保人员增、减情况表》。

2、每月5日前,区、县社保经办机构报送市社保中心工伤科。

3、区、县社保经办机构财务人员以“委托银行收款”(无付款期)的方式,与参保单位进行基金结算。

4、每月22日前,市社保中心财务科从区、县社保经办机构的银行帐户中收缴实际缴纳的工伤保险费,并于27日前转入市财政专户。

五、补、还欠缴基金

新参加工伤保险的参保单位自2004年1月1日或自办理营业执照次日起补缴工伤保险费,并以现金或支票的方式直接结算。

1、参保单位将填写的《北京市工伤保险基金参保单位补缴表》报送到所属区、县社保经办机构业务岗。

2、欠缴工伤保险费的参保单位将填写的《北京市工伤保险基金欠缴参保单位还款表》报送到所属区、县社保经办机构业务岗。

六、工伤保险待遇的支付:

1、参保单位、社保所在每月25日将工伤职工享受的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伤残津贴、生活护理费或一次性工亡补助金、丧葬费、供养亲属抚恤金及鉴定申请人垫付的劳动能力鉴定费填入《北京市工伤保险基金支付月报表(一)》如有符合工伤保险待遇补支条件的还需填写《北京市工伤保险基金参保单位补支表》和《北京市工伤保险基金参保单位补支个人明细表》,报送所属区、县社保机构业务岗。

2、每月5日前区、县社保经办机构业务人员报送市社保中心工伤科,经市社保中心工伤科审核汇总后,转财务科,财务科于25日前报送市财政局。

3、市财政局于每月30日前,将本市支付参保单位工伤职工的工伤保险基金,拨付到区、县财政局。

4、区、县财政局于次月2日拨付到区、县社保经办机构。区、县社保经办机构于次月10日前拨付到参保单位或社保所。参保单位或社保所应及时发放给工伤职工。

七、工伤职工登记

参保单位的参保人员发生工伤事故,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认定工伤后,参保单位应及时携带工伤认定的相关证明材料到所属区、县社保经办机构建立工伤职工支付信息数据库后,可享受医疗费用报销待遇。

八、工伤职工有以下事项须到区、县社保经办机构开据《工伤保险足额缴费证明》

1、工伤职工门、急诊、急诊留观及外埠就医的医药费报销;

2、工伤职工住院医疗费用结算;

3、工伤职工的劳动能力鉴定费用报销;

4、工伤职工配置、更换伤残辅助器具与职业康复费的结算。

九、下列情况的工伤保险待遇不予补支

未参加工伤保险的用人单位的在职职工发生工伤事故;参加工伤保险的参保单位少报、漏报在职职工的人员发生工伤事故;少报在职职工工资总额的,造成工伤职工享受工伤保险待遇降低的,待参保单位补足工伤保险费后,工伤保险基金不再补支工伤保险待遇的差额部分。

用人单位,发生工伤保险基金先行支付


据现行《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用人单位没为职工上工伤保险,受伤职工包括医疗费在内的全部费用都由用人单位承担。表面看,所有费用劳动者都可以向用人单位主张,对用人单位也具有一定的惩戒作用,但实际上这种制度设计,使得职工发生工伤事故后,救治费用和相关补偿均要依赖用人单位。结果是政府不管、用人单位推托,不利后果都落到受伤职工身上。根据《社会保险法》第41条、第42条的规定可知:“职工所在用人单位未依法缴纳工伤保险费,发生工伤事故的,由用人单位支付工伤保险待遇;用人单位不支付的,从工伤保险基金中先行支付,随后再由用人单位偿还;另外,由于第三人的原因造成工伤,第三人不支付工伤医疗费用或者无法确定第三人的,也由工伤保险基金先行支付,随后再向第三人追偿。”

工伤保险医疗费先行垫付制度,从制度设计上真正实现了工伤保险制度本应具有的统筹资金、共担风险的功能,使工伤职工能真正得到工伤保险基金的保障。即使用人单位未参加工伤保险,职工发生工伤后同样可向社保基金申请工伤治疗费,其工伤也能得到及时治疗。但由于第三人的原因造成工伤,工伤保险基金仅垫付工伤医疗费用,而不包括其他工伤待遇。

劳动者,集中用人单位缴纳的工伤保险费


日前,甘肃省张掖市为支持创办小微企业,对“个转企”的小微企业,在过渡期内社会保险保持原有缴费方式不变。5年后,由企业实际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的新增部分,财政按照75%给予补助奖励。初创期小微企业可按0.2%-2%的比例,依法优先参加工伤保险。

部分初创期小微企业一次性缴纳社保“五险”费用困难,但若放弃参加社会保险,极易因发生工伤事故而导致创业失败。此项举措,旨在有效扩大工伤保险覆盖面,为初创期小微企业平稳健康发展保驾护航。

工伤保险小贴士:

工伤保险,是指劳动者在工作中或在规定的特殊情况下,遭受意外伤害或患职业病导致暂时或永久丧失劳动能力以及死亡时,劳动者或其遗属从国家和社会获得物质帮助的一种社会保险制度。

工伤保险的认定劳动者因工负伤或职业病暂时失去劳动能力,工伤不管什么原因,责任在个人或在企业,都享有社会保险待遇,即补偿不究过失原则。

工伤保险,又称职业伤害保险。工伤保险是通过社会统筹的办法,张掖个转小微企业可优先参加工伤保险,建立工伤保险基金,对劳动者在生产经营活动中遭受意外伤害或职业病,并由此造成死亡、暂时或永久丧失劳动能力时,给予劳动者及其实用性法定的医疗救治以及必要的经济补偿的一种社会保障制度。这种补偿既包括医疗、康复所需费用,也包括保障基本生活的费用。

北京个体劳动者如何买社会保险


按照相关规定,具有北京市城镇户口的个体劳动者均可以参加个人社保的办理,这里的个体劳动者指个体工商户雇主及受雇人员。那么,北京个体劳动者如何买社会保险,又能享受到哪些待遇呢?

所需资料及办理流程

个体劳动者可在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及其分支机构、市(区、县)劳动行政部门开办的职业介绍服务中心和居住地的街道(镇)办理参加社会保险的有关手续。

养老保险:带上本人的身份证、失业证和2张1寸照片,到当地的社保中心的营业窗口办理。

医疗保险:办完了养老保险手续后,带着上述的材料和办好的养老保险手册,到当地的医保中心的营业窗口办理。按照规定正常缴纳费用就可以了。

个体劳动者缴纳养老、失业、大病医疗保险费,可以按月、季、半年、一年缴纳。缴费基数一经确定,年度内不得更改。

缴费情况

养老保险

个体劳动者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缴费基数,以本市上一年最低工资标准至本市上一年职工平均工资300%之间的范围内由个体劳动者根据收入情况自行确定。缴费比例暂为20%。个体工商户受雇人员的养老保险费,由雇主和受雇人员共同缴纳。其中雇主按14%的比例缴费,受雇人员按6%的比例缴费,今后受雇人员的缴费比例随北京市企业职工个人缴费比例统一进行调整。缴费基数由雇主与受雇人员视受雇人员的收入情况协商确定。受雇人员的养老保险费由雇主代为扣缴。

失业保险

个体劳动者以本市上一年职工月平均工资的1%的标准缴纳失业保险费。

个体工商户受雇人员的失业保险费由个体工商户雇主缴纳。

大病医疗保险

个体劳动者按上一年全市职工平均工资的7%缴纳大病医疗保险费。

个体工商户雇工的,受雇人员的大病医疗保险费由雇主代为缴纳,其中雇主按上一年全市职工平均工资的6%缴费,受雇人员按1%缴费。

经劳动行政部门认定的与企业解除劳动关系的下岗职工从事个体经营或自谋职业的,以上一年全市职工平均工资的70%为基数,按7%的比例缴纳大病医疗保险费。

享受待遇

养老保险

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体劳动者,经区(县)劳动行政部门审核,符合下列条件的,可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

1、达到国家规定的退休年龄,即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0周岁;2、1998年7月1日以后参加养老保险且个人缴费年限累计满15年以上;1998年6月30日以前参加过养老保险且缴费年限累计满10年以上。

失业保险

根据其失业前连续缴费时间确定:连续缴费时间1年以上不满2年,可以领取3个月失业救济金;连续缴费时间2年以上不满3年,可以领取6个月失业救济金;连续缴费时间3年以上不满4年,可以领取9个月失业救济金;连续缴费时间4年以上不满5年,可以领取12个月失业救济金;连续缴费时间5年以上的,其超过5年的部分,按每满一年增发一个月失业救济金的办法计算,确定发放的月数。领取失业救济金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24个月。

大病医疗保险

大病医疗保险基金支付医疗费用,采取分档计算、累加支付、上限封顶的办法。医疗费用支付金额为2000元以上的部分,具体支付标准如下:(1)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部分支付90%;(2)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部分支付85%;(3)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部分支付80%;(4)3万元以上的部分支付85%;以上各项所称“以上”不含本数,“以下”含本数。

个体劳动者患病确需做特种检查、特种治疗、使用贵重药品(包括使用大型设备检查治疗的),应当履行有关审批手续,并由个体劳动者个人负担部分费用。特种检查、特种治疗、使用贵重药品中个人应负担的费用,按市劳动局制定的有关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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