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缴纳工伤保险,职员工作中突发疾病死亡 单位没缴工伤保险现成难题

2020-05-21
工伤保险知识 工伤保险总体规划 个人工伤保险规划

11月20日,乌兰察布市集宁区的景先生向本报反映,他叔叔景福生是一名环卫工人,不久前在工作中突然发病经抢救无效死亡。由于此前单位没给景福生缴纳工伤保险,所以现在给景福生申办工伤补偿就成了难题。

据景先生介绍,他叔叔景福生今年56岁,生前受聘于集宁区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环卫三所,清扫大街有4年多了。11月5日8时,正在扫大街的景福生突然感到肚子疼,便向带班领导请假后,前往乌兰察布市铁路医院进行诊治。随后,景福生因病情危急,从铁路医院乘坐救护车转院至乌兰察布市中心医院。当日9时50分,景福生在医院抢救无效死亡。

景先生说,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应视同工伤。因此,他叔叔景福生的情况完全符合这项条款。可是,当他去找当地环卫部门时,却被告知单位一直以来没给景福生缴纳工伤保险。

11月21日,集宁区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环卫三所的李所长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表示,景福生确实是在工作过程中突然发病后前往医院经抢救无效死亡的。由于该所没有给景福生缴纳工伤保险,所以如何进行工伤补偿,该所也做不了主,只能由局里来决定。李所长还表示,此前也发生过类似情况,有一位环卫工人在工作岗位上死亡后,其家属获得十多万元的补偿,另有一位环卫工人工作岗位上死亡后,其家属则获得五六十万元的补偿。和景福生一样,这两位环卫工人也没有缴纳过工伤保险。

同样是在工作岗位上死亡,但是这两名环卫工人的补偿天差地别,问及原因,李所长说他也不清楚究竟是依照啥样的标准进行补偿的。之后,记者采访到集宁区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的领导,从他口中得知,环卫三所是独立法人单位,景福生的家属应该走司法程序,法院最终判定补偿多少,单位就给补偿多少。

延伸阅读

工伤保险条例,突发疾病抢救超48小时后死亡 工伤能否赔偿


“妻子是在工作中,突发疾病被送往医院抢救无效死亡的,怎么就不能算是工伤呢?”一审法院判决后,李阳(化名)在上诉时问法官。12月23日,记者从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了解到,该案经法院审理后,驳回了李阳的上诉请求。

李阳的妻子由某劳务派谴公司安排到乌鲁木齐市石油新村街道办事处做保洁员。去年5月23日,李阳的妻子正在路边工作时,突然感到身体不适,被同事送往新疆医科大学第五附属医院。90小时后,抢救无效死亡。

事后,公司提出工伤申请,乌市社会保险管理局(以下简称:社保局)作出不予认定工伤的行政决定。理由是:抢救时间超出了48个小时,不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个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视同工伤的规定。

李阳不服,向法院提起诉讼。法院在一审、二审时均维持了社保局作出的行政决定。

是要积极抢救“保命”,还是放弃抢救“保工伤赔偿”?事实上,这是个令人无法选择的两难抉择。

新疆昌吉回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曾审理了一起工伤认定案件。该案最让吴军(化名)一家人纠结的是“48个小时”工伤时限问题。吴军的父亲在单位上班时,突发脑溢血被送往医院抢救。抢救中医生提示他,虽然还有生命体征,但抢救已无意义。

是继续抢救,还是保工伤赔偿?吴军一家在“保命”还是“保工伤”之间进行着艰难抉择。最终,一家人决定全力抢救,吴军说,如果在48个小时内放弃治疗,是可以拿到工伤赔偿,但在父亲心脏还跳动时就放弃治疗是会让一家人难以接受的。

吴军觉得48个小时的规定不公平。在办完父亲的后事之后,他还是向法院提起诉讼,最后在二审期间,在法院的协调下,双方达成了赔偿协议。

新疆昌吉中院行政庭一位法官大概算了一下后告诉记者,如果认定工伤后,根据死者家属情况不同,能得到的赔偿也不同,少则三四十万元,多则六七十万元。如果不认定工伤,只能拿到几万元的非工伤死亡赔偿,即便双方协商解决也不会多多少。

新疆自治区职业病医院心血管内科主治医师刘强说,突发疾病要根据患者的具体病情来决定,不同的疾病有不同的特点和规律,抢救时间长短也因人而异。

对工伤认定“48小时之限”,网友的讨论也很热烈。绝大部分观点认为,家属明知亲人还没有死亡,却为了“保工伤”而放弃治疗,谁也做不出来。“48小时之限”应该修改,使其更人性化一些。

全国律师协会行政法专业委员会委员、新疆律师协会行政法专业委员会主任李杰在接受采访时说:这个案例具有普遍性。随着社会的发展,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特别是现代医疗技术水平的提高,《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已远远不能适应社会法治的需要,无法解决现实出现的问题,如果严格以48个小时为工作界定的标准,会令更多的患者家属难以抉择。

李杰说,从李阳妻子案件中可以看到一个基本事实,该员工是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突发疾病死亡的,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两个前提要件,员工被送往医院抢救则是公司的义务,抢救并延长员工的生命是医院的应尽义务。因此,尽管李阳的妻子抢救超过了48个小时,但并不影响李阳妻子因工突发疾病死亡的事实。《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关于48个小时的规定显然不科学,不合理。法院在审理此案时,首先应该查明基本事实,即李阳妻子是否在工作时间、工作场所内,然后进一步查明医院所出具的死亡原因和死亡证明,必要时调取医院诊断结论及抢救记录,以确定死亡的直接原因。根据本案情况,李阳的妻子属于《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关于“视同工伤”的规定。

李杰建议,应重新修订《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关于“视同工伤”的规定,取消48个小时的时间规定。同时,在此条基础上增加:由医院出具死亡原因证明书,以便于法院审理此案的可操作性、公正性。

赔偿款,未缴工伤保险单位不愿赔偿


未缴工伤保险单位不愿赔偿

年轻员工在下班途中遭遇车祸,劳动部门认定为工伤事故,但是单位因没给他缴纳工伤保险而不愿意支付巨额赔偿。近日,北仑区法律援助中心为死者家属讨回了46万元赔偿金。

8月1日,北仑区法律援助中心接待了两位来自贵州的老人。他们的儿子杨某在北仑打工,今年5月值完夜班回家路上遭遇车祸不幸身亡,年仅19岁。

杨某虽被保税区劳动局认定为工伤死亡,但是杨某所在的物业公司因为没有为他缴纳工伤保险,而一直不愿支付巨额的赔偿款。

两位老人生活一直比较困难,在悲痛的同时不禁为将来的生活担忧。无奈之下,老人找到北仑区法律援助中心申请法律援助,希望能拿到相应的赔偿款。

北仑区法律援助中心立即指派了宁波市东港法律服务所的两位法律工作者为其仲裁代理人。

经过多天的材料准备后,8月8日,两位法律工作者代受援人向保税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交了仲裁申请。

9月3日,受援人与两位法律工作者一同参加了仲裁庭审。在维护当事人利益最大化的前提下,两位法律工作者结合赔偿款能否及时到位及公司承担能力等因素,向受援人进行解释、分析,建议尽量通过调解解决。

在仲裁员的主持下,双方同意调解并达成一致:物业公司在9月11日前将46万元的赔偿款一次性支付到位。

9月9日,杨某的家人收到了这笔工亡赔偿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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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工工伤保险如何缴纳?


近年来随着保险行业的发展,保险产品越来越多,工伤保险作为我们熟悉的保险产品之一,该如何办理如何缴费呢?为此,我们咨询了保险专家,总结了工伤保险的知识,希望可以帮到需要的朋友。

工伤保险,是指劳动者在工作中或在规定的特殊情况下,遭受意外伤害或患职业病导致暂时或永久丧失劳动能力以及死亡时,劳动者或其遗属从国家和社会获得物质帮助的一种社会保险制度,是社会保险(包括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中五个项目之一。

参加工伤保险单位如何办理工伤保险登记?

参加工伤保险的单位按照《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及《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办理工伤保险登记。

一、参保单位申请办理登记手续时,应如实填写《社会保险登记表》一式三份,并携带工商营业执照(副本)和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到规定的社保经办机构进行参保登记。办理工伤保险登记是认定是否参加工伤保险的首要标志。

二、单位申请办理工伤保险登记时,应根据工商登记和主要经营生产业务范围,对照工伤保险行业风险分类表填报本单位的行业类别。社保经办机构对其填报的行业类别核准后,予以办理登记。

参加工伤保险单位如何办理工伤保险变更登记?

缴费单位办理登记后,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应及时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变更社会保险登记。

缴费单位应当自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变更登记或有关机关批准或宣布变更事项之日起30日内,填写《社会保险变更登记表》一式三份,并携带工商营业执照和有关部门批准和变更证明以及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规定的其他证件资料,到原登记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变更工伤保险登记。

工伤保险费由用人单位缴纳,职工个人不缴纳。用人单位以本单位全部职工工资总额为缴费基数,各地工伤保险费缴费率因各地发展情况不同而不同。缴费费率根据企业工伤保险费的使用、工伤发生率等情况定期进行调整。

缴费基数:指在职职工个人以本人月全部工资收入为缴费基数。本人工资高于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300%的,按照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的300%计算;本人工资低于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60%的,按照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的60%计算。

工伤保险费由用人单位缴纳,职工个人不缴纳。用人单位以本单位全部职工工资总额为缴费基数,各地工伤保险费缴费率因各地发展情况不同而不同。缴费费率根据企业工伤保险费的使用、工伤发生率等情况定期进行调整。

用人单位缴费基数如何确定?

用人单位以上一年度全部职工月平均工资总额为缴费基数,职工个人月平均工资总额按本人上年度月平均工资收入计算。

单位和职工个人月平均工资总额低于上年度本市职工月平均工资60%的,以本市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为缴费基数;高于本市职工月平均工资300%以上部分,不计入缴费基数。

工伤职工,事业单位工伤保险解读:工伤保险纳入范围


热点关注一:此次工伤保险纳入范围有哪些?

医保处工作人员:全市行政区域内的各类事业单位(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除外)和民间非营利组织(包括社会团体、基金会和民办非企业单位)都要依法参加统筹地区的工伤保险,为本单位、组织全部工作人员缴纳工伤保险费。

对本文件实施前一年内事业单位、民间非营利组织工作人员因工作已受到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尚未进行工伤认定的,按本文件规定执行;本文件施行前已发生工伤的,其原享受的工伤保险待遇不变,有关费用按原资金渠道解决。另外,依照或者参照国家公务员制度管理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的工作人员,执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工伤政策。

●七类情形认定工伤

热点关注二:哪些情形才能认定为工伤?

医保处工作人员: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患职业病的;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在上下班途中,受到机动车事故伤害的;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就医要到定点医院

热点关注三:发生工伤怎么办?

医保处工作人员:参保职工治疗工伤应当在定点协议医疗机构就医,情况紧急时可以就近抢救,病情稳定后应及时转入协议医疗机构。在未经许可的非协议医疗机构发生的医疗费用,工伤保险基金不予支付。

工伤职工在协议医疗机构办理住院手续后,由职工本人或家属持《医疗保险证》、门诊病历、住院病历首页到协议医疗机构医保办办理登记手续,由协议医疗机构医保办在住院病历首页上加盖“医疗统筹”印章后住院治疗。

另据了解,工伤职工住院治疗期间应合理检查,合理用药。合理检查,也就是伤在哪个部位就检查哪个部位;合理用药,也就是要使用治疗工伤疾病或职业病的有关的药品。工伤保险基金不支付非工伤引起的其它疾病。同时提醒患职业病的职工,其职业病诊断以及出具职业病诊断证明书或职业病诊断鉴定书,须经省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批准的医疗卫生机构出具。未经批准的,其诊断结果无效。

目前,定点医院有13家:毓璜顶医院、烟台山医院、烟台中医院、中国人民解放军第107医院、烟台市心理康复医院、烟台市职业病防治院、芝罘医院、凤凰台医院、烟台肺科医院、海港医院、烟台交运集团通华医院、烟台万华医院、烟台海洋医院。

●十项待遇单位负担

热点关注四:工伤保险待遇由谁支付?

医保工作人员:工伤待遇由工伤保险基金和单位共同负担。其中,由单位负担的十项待遇分别为:

(一)住院伙食补助费。按照职工所在单位因公出差伙食补助标准的70%发给。

(二)经批准转外地治疗的交通、食宿费用。按照职工所在单位因工出差标准报销。

(三)停工留薪期内的工资福利及陪护。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需要护理的,由所在单位负责。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内,除法律规定的情形外,用人单位不得与其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

(四)伤残津贴。五至六级伤残职工,单位难以安排工作,按月发给伤残津贴:五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70%,六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60%.如用人单位在职职工增加工资,其伤残津贴应按本单位在职职工人均月增加工资额的70%或60%相应增加。

(五)工伤职工在进行劳动能力鉴定时的检查费用,由用人单位承担。

(六)疑似职业病病人在诊断、医学观察期间的费用,由用人单位承担。

(七)工伤职工在境外发生工伤,按国内同病种支付医疗费,剩余的部分由用人单位承担。

(八)五至十级工伤职工在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时,由用人单位发给工伤职工一次性就业和医疗补助金,职业病的加发50%医疗补助金。

(九)工伤职工治疗工伤的医疗费用由用人单位垫付。

(十)2007年1月1日以前发生的工伤和被诊断为职业病的,其工伤待遇仍由用人单位承担。

其中,十二类待遇由工伤保险基金支出:工伤医疗费;一至四级工伤职工伤残津贴;一次性伤残补助金;生活护理费;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一次性工亡补助金;工伤职工劳动能力鉴定费;职业康复费;辅助器具费;疾病与工伤因果关系鉴定费;法律、法规规定的用于工伤保险的其他费用。

●七类情形申请抚恤金

热点关注五:因工死亡职工的供养亲属的范围包括哪些?哪些亲属可申请供养亲属抚恤金?

医保处工作人员:因工死亡职工供养亲属,是指该职工的配偶、子女、父母、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兄弟姐妹。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抚养关系的继子女,其中,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包括遗腹子女;父母,包括生父母、养父母和有抚养关系的继父母;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异母或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养兄弟姐妹、有抚养关系的继兄弟姐妹。

因工死亡职工的供养亲属,依靠因工死亡职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来源,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按规定申请供养亲属抚恤金: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工亡职工配偶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的;工亡职工父母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的;工亡职工子女未满18周岁的;工亡职工父母均已死亡,其祖父、外祖父年满60周岁,祖母、外祖母年满55周岁的;工亡职工子女已经死亡或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其孙子女、外孙子女未满18周岁的;工亡职工父母均已死亡或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其兄弟姐妹未满18周岁的。

●劳动能力鉴定分类

热点关注六:劳动能力鉴定怎样进行?停工留薪期如何到门诊就医?

医保处工作人员:工伤职工经治疗伤情相对稳定后仍存在残疾、影响劳动能力的,应由用人单位、工伤职工或其直系亲属向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申请,进行劳动能力鉴定;需要做两次或者多次手术的工伤职工,需在所有手术结束后,方可进行劳动能力鉴定;经治疗后痊愈的或者职工本人不需要进行劳动能力鉴定的,办理工伤保险待遇时,应提供不需进行劳动能力鉴定的书面证明并加盖用人单位公章。

工作中猝死视同工伤_保险知识


2016年12月24日下午,岑锐明按照广西银宇航空旅行服务有限公司安排,驾驶电单车外出送票。出门的时候,岑锐明身体并没有出现异常,也没有听他反映身体有何不适。当日16时左右,路人发现他晕倒在壮锦小区路边,已经不省人事,路人拨打120将其送往医院抢救。因病情过重抢救无效,于当日18时8分宣布死亡,死亡原因是猝死。

2017年6月25日,南宁市永邦建筑工程劳务有限责任公司职工谢荣根在凤凰路9号湖畔书院工地2号楼2单元14层工作,刚开始他一直在正常地工作,时不时还与同事谈笑风生。没想到,12时30分许,同事意外地发现他倒在工地不省人事,立即拨打120急救中心电话和110报警电话,送到医院时,医生证实谢荣根已无生命体征,死亡原因是猝死。

南宁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工伤科负责人点评:按照《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五条第(一)项规定:“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视同工伤。

根据《条例》的相关规定,职工因工死亡,其近亲属按照下列规定从工伤保险基金领取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一次性工亡补助金:

(一)丧葬补助金为6个月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

(二)供养亲属抚恤金按照职工本人工资的一定比例发给由因工死亡职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的亲属。标准为:配偶每月40%,其他亲属每人每月30%,孤寡老人或者孤儿每人每月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增加10%。核定的各供养亲属的抚恤金之和不应高于因工死亡职工生前的工资。供养亲属的具体范围由国务院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规定;

(三)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标准为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

用人单位,工伤保险中的职工权利


工伤事故是工业化进程中难以完全避免的劳动风险。我国党和政府历来十分关心工伤职工和遗属的医疗、康复和生活问题,重视工伤预防。1951年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保险条例》,就对此做出了明确的规定。随着我国从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的转轨,针对原来用人单位自我保障体制的弊端,1996年原劳动部颁布实施了《企业职工工伤保险试行办法》,这是我国探索建立符合社会保险原则的工伤保险工作跨出的一大步。国务院新颁布的《工伤保险条例》,提高了工伤保险的立法层次,扩大了工伤保险的覆盖范围,从多方面更好地保障了职工的合法权益。具体来说,新的《工伤保险条例》主要从以下三个方面赋予了职工的权利。

只要存在劳动关系,就可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2004年1月1日实施的《工伤保险条例》给职工带来的第一个福音就是:只要职工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就可享受国家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

《工伤保险条例》第二条明确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各类企业的职工和个体工商户的雇工,均有依照本条例的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的权利。”

这里所指的我国境内的各类企业,按照所有制划分,有国有企业、集体所有制企业、私营企业、外资企业;按照所在地域划分,有城镇企业、乡镇企业;按照企业的组织形式划分,有公司、合伙企业、个人独资企业等。个体工商户是指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雇用7人以下、开展工商业活动的自然人。

这里所指的“职工”,是广大意义上的职工,是用人单位中的所有职工,不管其是正式还是临时工,也不管其是本地户口还是外地户口,城镇户口还是农村户口。为明确这一概念,《工伤保险条例》第六十一条明确指出:“本条例所称职工,是指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包括事实劳动关系)的各种用工形式,各种用工期限的劳动者。”

在宣传《工伤保险条例》时,许多职工都提出了这样一个问题:“如果企业就是不参加工伤保险,我们应该怎么办?”对这一问题,《工伤保险条例》在第六十条做了明确的规定:“用人单位依照本条例规定应当参加工伤保险而未参加的,由劳动保障部门责令改正;未参加工伤保险期间用人单位职工发生工伤的,由该用人单位按照本条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和标准支付费用。”

为解决非法用工企业职工的工伤保险待遇,《工伤保险条例》第六十三条专门规定:“无营业执照或者未经依法登记、备案的单位以及被依法吊销营业执照或者撤销登记、备案的单位的职工受到事故伤害或者职业病的,由该单位向伤残职工或者死亡职工的直系亲属给予一次性赔偿,赔偿标准不得低于本条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用人单位不得使用童工,用人单位使用童工造成童工伤残、死亡的,由该单位向童工或者童工的直系亲属给予一次性赔偿,赔偿标准不得低于本条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规定。”

2003年9月23日,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以第19号部令的形式颁布了《非法用工单位伤亡人员一次性赔偿办法》,明确规定:一次性赔偿包括受到事故伤害或患职业病的职工或童工在治疗期间的费用和一次性赔偿金,一次性赔偿金数额应当在受到事故伤害或患职业病的职工或童工死亡或者经劳动能力鉴定后确定。职工或童工受到事故伤害或患职业病,在劳动部门鉴定之前进行治疗期间的生活费、医疗费、护理费、住院期间的伙食补助费及所需的交通费等费用,按照《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标准和范围,全部由伤残职工或童工所在单位支付。

工伤认定核心把握“工作原因”

工伤的认定,既是广大职工最关心的问题,也是工伤保险工作的中心环节。《工伤保险条例》明确了认定工伤、视同工伤以及不得认定和视同工伤的情形。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规定:“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了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四)患职业病的;(五)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机动车事故伤害的;(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五条规定:“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同工伤:(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二)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三)职工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六条规定:“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认定为工伤或者视同工伤:(一)因犯罪或者违反治安管理伤亡的;(二)醉酒导致死亡的;(三)自残或者自杀的。”

这些规定,与过去执行的《企业职工工伤保险试行办法》有一定的不同,职工必须心里清楚。

工伤认定等相关法律程序更加明确

《工伤保险条例》不但提高了工伤保险的立法层次,而且对工伤保险的认定、劳动能力鉴定等方面的相关法律程序作出了明确的规定,广大职工必须明白这些规定,方可更好地保障自己的合法权益。

工伤认定方面

《工伤保险条例》不仅规定了认定为工伤的七种情形,视同工伤的三种情形和不得认定为工伤或视同工伤的三种情形,而且还规定了工伤认定的相关法律程序。

工伤认定的时间规定:职工发生工伤事故伤害或者被诊断为职业病后,用人单位应当在30日内向统筹地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遇有特殊情况,经报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同意,申请时限可以适当延长。用人单位未按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工伤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工会组织可在事故伤害发生或者诊断为职业病后1年内,直接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统筹地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用人单位未在规定的时限内提交工伤认定申请的,在此期间发生符合规定的工伤待遇等有关费用,由用人单位负担。

提请工伤认定申请须递交的材料: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应当提交《工伤认定申请表》、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的证明材料、医疗诊断证明或者职业病诊断证明。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认为是工伤的,由该用人单位承担举证责任。根据工伤申请的材料,需要补正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予以一次性书面通知。申请材料完整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作出受理或不受理工伤认定申请的决定,并书面通知申请人。

劳动保障部门受理后做出认定的时间规定: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受理工伤申请后,可以对证据进行调查核实,用人单位和职工等有关部门和个人应予以配合。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自受理工伤认定申请之日起60内作出工伤认定的决定。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用人单位对工伤认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劳动能力鉴定的相关规定

劳动能力鉴定是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组织专家、依据劳动能力鉴定标准,对工伤职工劳动功能障碍程度和生活自理障碍程度进行鉴定。劳动能力鉴定结论是工伤职工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的依据。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从事行政部门、卫生行政部门、工会组织、工伤保险经办机构代表以及用人单位代表组成。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分为两级:设区的市一级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一级。劳动能力鉴定费用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劳动功能障碍分为十个伤残等级,最重的为一级,最轻的为十级;生活自理障碍分为三个等级: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和生活部分不能自理。

劳动能力鉴定由用人单位、工伤职工或者直系亲属向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申请,并提供工伤认定决定和职工工伤医疗的有关资料。收到劳动能力鉴定申请后,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应从建立的专家库中随机抽取相关专家组成专家组,由专家组提出鉴定意见,根据其意见作出工伤职工劳动能力鉴定结论。必要时,可以委托具备资格的医疗机构协助进行有关诊断。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组成人员或者参加鉴定的专家与当事人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申请鉴定的单位或个人对区级劳动鉴定结论不服的,可在收到鉴定结论之日起15日内向省一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再次鉴定申请。省一级劳动鉴定委员会作出的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为最终结论。

劳动者,工伤保险可重复缴纳,一人多职员工更有保障


随着社会的发展,一个人打多份工已经成为常态。但不少人只在一个单位办理工伤保险,这样出了工伤事故究竟该谁负责呢?近日,鄞州区人社局工伤科调解了一起比较特殊的工伤纠纷案。

一个人打两份工

据介绍,刘先生是A公司的职工,A公司为其缴纳了社会保险。刘先生白天在A公司上班,晚上又在B公司兼职从事厨师工作,而B公司未给刘先生缴纳任何保险。

今年9月的一天,刘先生从B公司下班,途中遭遇非本人负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导致受伤。受伤后,刘先生向鄞州区人社局提出工伤认定申请,要求B公司承担工伤赔偿责任。

B公司认为,当初是因为A公司为刘先生缴纳了社会保险,才导致其无法为刘先生缴纳社会保险,故工伤赔偿的责任不应完全由其承担。

鄞州区人社局工伤科向B公司解释,现行法律并未明确禁止职工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单位同时就业。劳动法第六十九条第二款“从事非全日制用工的劳动者可以与一个或者一个以上用人单位订立劳动合同”,及第九十一条“用人单位招用与其他用人单位尚未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劳动者……”,这些都表明劳动者可以在两个及两个以上用人单位就业。

对于这类劳动者的工伤保险责任问题,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若干规定》规定:职工在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用人单位同时就业的,各用人单位应当分别为职工缴纳工伤保险费。职工发生工伤,由职工受到伤害时工作的单位依法承担工伤保险责任。

相关办案人员表示,在本案中,A公司虽然为刘先生缴纳了社会保险,但B公司仍可单独为刘先生缴纳工伤保险。缴纳工伤保险后,如刘先生在B公司工作期间发生工伤,依法应由工伤基金报销的部分同样可以报销。

B公司在听了解释后,同意协商解决问题,使此事得到顺利解决。

工伤保险可以分别办理

浙江导司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宋强认为,在就业多元化的今天,一个人打多份工已经成为常态。新劳动合同法出台之前,只允许一个人和一个用人单位签一份劳动合同,除此之外的劳务都属于雇佣关系。新劳动合同法实施之后,对此没有强制性规定,劳动者可以和多个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

既然是两份合同,一家给劳动者办理五险一金,非全日制的也可以单独为劳动者办理工伤保险,这在法律上没有错,但有一个前提是,劳动者和用人单位签订两份及以上劳动合同,要让彼此知道。这起案件很有典型意义,给从事多份工作的就业者提了个醒。

律师进一步解释道,劳动者在从事多份职业时,要和用人方约定关于办理工伤保险的事宜,同时还要搞清劳务关系和雇佣关系的区别。劳务关系可以单独办理工伤保险,雇佣关系不可。还有就是,如果发生了纠纷,前者适用劳动法,后者适用民法。

总而言之,工作中需要注重工伤保险的重要性,一人身兼多职的情况下要保证每一份工作都受到工伤保险保障,以此来完善所有工作过程中对人身基本安全的保障。

员工工伤保险的缴费情况


工伤保险费由用人单位缴纳,职工个人不缴纳。用人单位以本单位全部职工工资总额为缴费基数,各地工伤保险费缴费率因各地发展情况不同而不同。缴费费率根据企业工伤保险费的使用、工伤发生率等情况定期进行调整。

缴费基数

缴费基数:指在职职工个人以本人月全部工资收入为缴费基数。本人工资高于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300%的,按照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的300%计算;本人工资低于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60%的,按照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的60%计算。

缴费额(单位、个人)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条 用人单位应当按时缴纳工伤保险费。职工个人不缴纳工伤保险费。用人单位缴纳工伤保险费的数额为本单位职工工资总额乘以单位缴费费率之积。

如何确定参保单位工伤保险缴费费率?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的征缴部门按参保登记核定的行业风险类别,依据分类行业基准费率标准确定参保单位的缴费费率。

用人单位缴费基数如何确定?用人单位以上一年度全部职工月平均工资总额为缴费基数,职工个人月平均工资总额按本人上年度月平均工资收入计算。

单位和职工个人月平均工资总额低于上年度本市职工月平均工资60%的,以本市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为缴费基数;高于本市职工月平均工资300%以上部分,不计入缴费基数。

工伤保险缴费比例依据行业风险程度不同确定。根据不同行业的工伤风险程度,参照《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4754-2002),将行业划分为3个类别:一类为风险较小行业,二类为中等风险行业,三类为风险较大行业。三类行业分别实行3种不同的工伤保险缴费率。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根据用人单位的工商登记和主要经营生产业务等情况,分别确定各用人单位的行业风险类别。工伤保险平均缴费率原则上控制在职工工资总额的1.0%左右,三类行业的基准费率分别为用人单位职工工资总额的0.5%、1.0%、2.0%左右。

工伤保险办理时限:用人单位应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起24小时内电话或2日内以书面形式报劳动保障行政部门。

认定是否工伤的时限: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自受理工伤认定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工伤认定的决定。认定决定包括工伤或视同工伤的认定决定和不属于工伤或不视同工伤的认定决定。

工伤认定申请时限: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的,所在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用人单位因交通事故、失踪、因工外出期间发生事故伤害及受其他不可抗力因素影响不能在规定时限内提出申请的,经用人单位书面申请,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同意,申请时限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时间不得超过30日。

用人单位未在规定的期限内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受伤害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生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可以直接向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工伤保险待遇,上海市因工死亡工伤保险待遇申领


◆办事项目

因工死亡工伤保险待遇申领。

◆办理机构

各区(县)社保经办机构。

◆办事依据

1.上海市工伤保险实施办法(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29号);

2.关于实施《上海市工伤保险实施办法》若干问题的通知[沪劳保福发(2004)38号];

3.关于调整本市因工死亡人员供养亲属抚恤金标准等问题的通知[沪劳保福发(2007)7号]。

◆申办条件

1.因工死亡人员须经过劳动行政部门工伤认定;

2.用人单位按时缴纳工伤保险费;

3.因工死亡人员事故发生月本人已参加本市城镇(小城镇)社会保险,并按规定缴纳了社会保险费。

◆申请材料

1.《工伤认定书》复印件;

2.工伤医疗费用凭证:

(1)门、急诊治疗工伤的需携带医疗费原始收据及费用明细清单、门急诊病历原件及复印件;

(2)急诊住院治疗工伤的需携带医疗费原始收据、住院医疗费用明细清单、出院小结或相关的病史材料原件及复印件;

(3)现金就医的还需携带由本市医疗保险事务中心出具的《上海市医疗保险服务窗口医疗费结算单》或《工伤医疗费用核定凭证》;

3.待遇享受人本人身份证(第二代身份证需正、反面复印)、本人实名制银行结算账户卡(折)原件及复印件(可选择工商银行、上海银行、浦发银行、农业银行、邮政储汇局其中之一),工伤人员或家属如选择邮汇支付方式,需提供正确的邮汇地址、邮汇编码等基本信息;

4.对于供养亲属申领抚恤金待遇的另需携带下列材料:

(1)与因工死亡人员有明确亲属关系的居民户口簿原件及复印件或者公安部门出具的证明;

(2)由街道、乡、镇政府出具的目前无任何收入,依靠因工死亡人员生前提供生活来源的证明;

(3)供养亲属年满18周岁(纳入工伤保险的老工伤工亡人员供养的直系亲属为16周岁)继续在全日制院校就读的,另需携带就读学校出具的证明;

(4)供养亲属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另需携带鉴定机构出具的《鉴定结论书》;

(5)供养亲属因患严重传染性疾病需住院治疗,在短期内无法就业的,另需携带医疗机构出具的病情诊断证明;

5.根据工伤人员的不同情况,另需分别携带下列材料:

(1)对于非全日制从业人员(小时工)、协保人员,需携带与承担工伤责任的用人单位签定的有效劳动合同或劳务协议或用工登记名册复印件;

(2)对于委托他人办理工伤保险待遇申请手续的,需携带委托人的委托书和被委托人的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第二代身份证需正、反面复印)。

◆办事程序

1.社保经办机构经初步审核通过后,打印《工伤保险待遇申请受理通知书》一式二份,被委托人和社保经办机构各一份;

2.材料不全,社保经办机构将全部材料退还,并打印《工伤保险待遇申请不予受理通知书》,告知需要补充的材料,待补全材料后可再到社保经办机构办理;

3.不符合办理的规定,社保经办机构告知不能办理的原因,并将全部材料退还。

◆办理期限

30日。

◆收费标准

不收费。

◆申办表格

单位、被委托人需填写《工伤保险待遇申请表》,承担工伤责任的用人单位需加盖公章。

注:因工死亡人员的直系亲属或被委托人员应在工伤认定的次月,办理因工死亡工伤保险待遇申领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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