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缴纳工伤保险费,机关单位须纳入工伤保险保障员工更多安全

2020-06-24
工伤保险知识 工伤保险总体规划 个人工伤保险规划

从今年起,凡我省区域内的国家机关及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以下简称机关单位),必须参加工伤保险,为本单位全体工作人员缴纳工伤保险费,这是记者3月31日从省人社厅获得的消息。

根据省人社厅、省财政厅近日联合下发的《关于河南省机关公务员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参加工伤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我省国家机关以及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从今年1月1日起,纳入工伤保险制度实施范围。机关单位以本单位所有工作人员工资总额为基数缴纳工伤保险费,个人不缴费。第一年缴纳工伤保险费的基准费率为0.5%,以后由工伤保险各统筹地区人社部门会同财政部门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和基金收支情况适时调整。机关单位缴纳工伤保险费所需资金在同级财政预算中统筹安排,从社会保障缴费中列支。

《通知》强调,机关单位工作人员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的,其工伤保险待遇等按照国务院《工伤保险条例》、《河南省工伤保险条例》及相关配套政策的标准执行。其应享受的工伤待遇总额超过《工伤保险条例》及相关配套规定部分,由所在单位按规定予以补足。

1、工伤保险对象的范围是在生产劳动过程中的劳动者。由于职业危害无所不在,无时不在,任何人都不能完全避免职业伤害。因此工伤保险作为抗御职业危害的保险制度适用于所有职工,任何职工发生工伤事故或遭受职业疾病,都应毫无例外地获得工伤保险待遇。

2、工伤保险的责任具有赔偿性。也就是说劳动者的生命健康权、生存权和劳动权受到影响、损害甚至被剥夺了。因此工伤保险是基于对工伤职工的赔偿责任而设立的一种社会保险制度,其他社会保险是基于对职工生活困难的帮助和补偿责任而设立的。统一专属工伤保险方案与社保完全对接,补充了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的赔偿。

延伸阅读

劳动者,集中用人单位缴纳的工伤保险费


日前,甘肃省张掖市为支持创办小微企业,对“个转企”的小微企业,在过渡期内社会保险保持原有缴费方式不变。5年后,由企业实际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的新增部分,财政按照75%给予补助奖励。初创期小微企业可按0.2%-2%的比例,依法优先参加工伤保险。

部分初创期小微企业一次性缴纳社保“五险”费用困难,但若放弃参加社会保险,极易因发生工伤事故而导致创业失败。此项举措,旨在有效扩大工伤保险覆盖面,为初创期小微企业平稳健康发展保驾护航。

工伤保险小贴士:

工伤保险,是指劳动者在工作中或在规定的特殊情况下,遭受意外伤害或患职业病导致暂时或永久丧失劳动能力以及死亡时,劳动者或其遗属从国家和社会获得物质帮助的一种社会保险制度。

工伤保险的认定劳动者因工负伤或职业病暂时失去劳动能力,工伤不管什么原因,责任在个人或在企业,都享有社会保险待遇,即补偿不究过失原则。

工伤保险,又称职业伤害保险。工伤保险是通过社会统筹的办法,张掖个转小微企业可优先参加工伤保险,建立工伤保险基金,对劳动者在生产经营活动中遭受意外伤害或职业病,并由此造成死亡、暂时或永久丧失劳动能力时,给予劳动者及其实用性法定的医疗救治以及必要的经济补偿的一种社会保障制度。这种补偿既包括医疗、康复所需费用,也包括保障基本生活的费用。

工伤保险待遇,未足额缴纳工伤保险费 公司被判补齐待遇差额


公司因没有足额缴纳工伤保险费,使职工未能充分享受工伤保险待遇而被告上法庭。近日,安徽省宁国市人民法院审理了该起工伤事故损害赔偿纠纷案,一审判决支持了原告要求被告补齐工伤保险待遇差额的诉讼请求。

原告梁某系被告宁国某公司职工,2007年5月22日下午,原告在工作工程中右手掌不慎被齿轮绞断。经法定部门鉴定,梁某致伤为工伤,劳动能力障碍为四级。同年11月,第三人宁国市医保中心以被告为原告缴付的工伤保险费对原告的工伤保险待遇进行核定,并将核定款32047.66元拨付至被告处。被告扣除已为原告报销的医疗费后,支付原告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伤残津贴(两个月)、工资等共计26907.52元。

原告认为,被告未按原告实际工资总额缴纳工伤保险费,致使原告获得的工伤保险待遇大大降低,遂向有关部门申请复议和仲裁,未果后,原告诉诸法院。

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在为被告公司工作过程中受伤,经依法认定构成工伤并被评定为四级伤残,应当享受工伤保险待遇。被告作为用人单位,应当以劳动者的实际劳动报酬总额为标准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缴纳工伤保险费,并将参保情况在本单位公示。被告未尽上述义务,致使原告未能足额享受工伤保险待遇,被告理应承担差额填补责任。

据此,法院依法判决被告支付原告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不足部分11301.66元,并按月承担伤残津贴差额470.90元至原告退休时止。

赵鸿荃许道锋

工伤保险,工伤保险为职工提供保障 聊城今年机关事业单位全面启动


近日,聊城市市直工伤保险工作会议暨工伤预防培训班举办,培训班上提出,今年聊城机关事业单位将全面启动工伤保险。

工伤保险须用人单位为职工参保缴费,职工个人不用缴费,而发生工伤事故后,职工享受社保机构支付待遇的最普惠、最实用的的一个险种。聊城绝大多数企事业单位为职工参加了工伤保险。

聊城市人社局副局长魏庆荣介绍,《社会保险法》和《工伤保险条例》颁布实施以来,全市工伤保险制度统筹层次和基金支撑能力不断增强,工伤保险法制化、规范化、标准化水平逐年提高。截至9月底,全市参加工伤保险的参保单位达到3674家,参保职工50.07万人,征缴工伤保险费4.01亿元,年内享受工伤保险待遇人员3615人,支付各类工伤保险待遇1.04亿元,已连续12年为领取长期待遇人员调整提高了待遇标准。今年年初将机关工作人员纳入工伤保险统筹范畴,使工伤保险制度实现了全覆盖。

也就是说,机关单位工作人员在上下班途中发生交通事故,被认定工伤后能够及时享受到工伤保险待遇,其费用基本由社保机构承担,用人单位基本不用支付相应的费用;即便出现工亡事故,其费用也全部由社保机构承担,这样既减少了纠纷,还保障了个人权益。

工伤保险具有强制性、无过错补偿、个人不缴费、风险共担互助互济、预防补偿康复相结合、一次性补偿与长期补偿相结合等原则,能够减轻用人单位的经济负担及后顾之忧,能最大限度地保障工伤职工及供养亲属的合法权益。

按照工伤保险政策和制度要求,用人单位职工发生工伤后,要在24小时内向工伤保险行政部门和经办机构发送工伤事故快报,详细说明受伤职工基本信息及救治情况,严格遵守职工发生工伤后的申报、审核、待遇拨付工作流程。

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被诊断为职业病的,用人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或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所属工伤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未在规定时限内提出的,在此期发生符合《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工伤待遇等有关费用由用人单位负担。

人们生活水平的提高促使关注点转移到身体健康上,交通意外、日常生活意外以及工作期间的工作意外的保障成为现代人考虑的范畴,工伤保险的出现弥补了工作期间意外受伤或罹患疾病的情况。且工伤保险费用低廉,由用人单位承担,合理保障,不究过失是成为职工必要保障之一的原因。

缴纳工伤保险,职员工作中突发疾病死亡 单位没缴工伤保险现成难题


11月20日,乌兰察布市集宁区的景先生向本报反映,他叔叔景福生是一名环卫工人,不久前在工作中突然发病经抢救无效死亡。由于此前单位没给景福生缴纳工伤保险,所以现在给景福生申办工伤补偿就成了难题。

据景先生介绍,他叔叔景福生今年56岁,生前受聘于集宁区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环卫三所,清扫大街有4年多了。11月5日8时,正在扫大街的景福生突然感到肚子疼,便向带班领导请假后,前往乌兰察布市铁路医院进行诊治。随后,景福生因病情危急,从铁路医院乘坐救护车转院至乌兰察布市中心医院。当日9时50分,景福生在医院抢救无效死亡。

景先生说,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应视同工伤。因此,他叔叔景福生的情况完全符合这项条款。可是,当他去找当地环卫部门时,却被告知单位一直以来没给景福生缴纳工伤保险。

11月21日,集宁区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环卫三所的李所长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表示,景福生确实是在工作过程中突然发病后前往医院经抢救无效死亡的。由于该所没有给景福生缴纳工伤保险,所以如何进行工伤补偿,该所也做不了主,只能由局里来决定。李所长还表示,此前也发生过类似情况,有一位环卫工人在工作岗位上死亡后,其家属获得十多万元的补偿,另有一位环卫工人工作岗位上死亡后,其家属则获得五六十万元的补偿。和景福生一样,这两位环卫工人也没有缴纳过工伤保险。

同样是在工作岗位上死亡,但是这两名环卫工人的补偿天差地别,问及原因,李所长说他也不清楚究竟是依照啥样的标准进行补偿的。之后,记者采访到集宁区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的领导,从他口中得知,环卫三所是独立法人单位,景福生的家属应该走司法程序,法院最终判定补偿多少,单位就给补偿多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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