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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职工,焦作实施职工生育保险新政策,引来好评

2020-05-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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记者7月11日从市人社局获悉,我市上月出台的《焦作市职工生育保险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细则》)于今年7月1日开始实施。该政策的亮点有两个:一是提高了生育医疗费待遇,女职工生产定额补偿标准顺产最高上调600元,难产和剖宫产最高上调800元;二是改变了待遇发放渠道,将生育保险待遇直接打入个人账户。此举将惠及全市28.2万生育保险参保人员。

亮点一:生育定额补偿标准上调

“以市民最关心的女职工生孩子为例,按照调整后的政策,要是顺产的话,市区女职工能比以前多拿600元补贴,剖宫产能多拿800元补贴。”7月11日,市医保中心的工作人员对此作了一番解读。新政重要的一点是,女职工因生育享受的产前检查费用和生产医疗费用定额补偿标准大幅提高。换句话说,今后女职工生孩子自己掏的钱更少了。

之前,我市生育医疗费用定额补偿标准为:产前检查(围产期保健)200元;顺产(正常分娩)每人次1200元;难产(异常分娩)1400元;剖宫产(剖宫术)3000元;剖宫产的同时做其他相关妇产科手术,每例3600元。

《细则》中生育定额补偿标准普遍上调:产前检查800元;顺产(正常分娩)市级1800元、县级1600元;难产(异常分娩)市级2200元、县级2000元;剖宫产市级3800元、县级3600元;剖宫产的同时做其他相关妇产科手术,每例4400元。

亮点二:职工领取待遇方式改变

据了解,过去,我市参保女职工生育后报销费用先发放到单位,再由单位发放到个人。为了减少报销程序,《细则》规定,将生育保险待遇直接打入个人账户,确保参保职工足额领取生育保险相关待遇。

“参保职工如果在定点医疗机构生育,还能享受一些便利。”该工作人员介绍。目前,我市生育保险市定点医疗机构有两家,分别是市妇幼保健院和解放军第九十一中心医院,参保职工在这两家医院生孩子,出院结算时可直接按标准享受生育保险待遇。事业单位参保职工不需要再到市医保中心办理任何手续,市医保中心直接对医院结算费用;企业参保职工出院结算时可咨询医院医保办工作人员,办理生育津贴待遇手续需要提交哪些材料,这样不仅让参保职工报销时少跑趟,还能在第一时间详细了解生育保险政策和及时足额领取生育保险相关待遇。

生育保险报销所需材料及流程。据了解,参保女职工生过孩子后,由本人或者其委托单位到人社大厦二楼市医保中心工伤生育科窗口申领,并提供以下材料:职工正常分娩需提供身份证、生育证、出生证的原件及复印件,住院票据医保联原件。在定点医疗机构享受直补生育医疗费的,需将住院票据医保联改为提供直补单原件和复印件;异常分娩、剖宫产职工除上述证件外,还需提供异常分娩或剖宫产诊断证明原件(需盖诊断证明专用章或医疗专用章)。

配偶无工作单位,男职工可参保申领生育待遇。这在一定程度上也能减轻些家庭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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截至9月底,我市已有26.7万名企业女职工纳入生育保险体系

慈溪新闻网讯(记者孟卓莉通讯员龚敏捷)“今天单位通知我可以领取8000多元的女工生育保险金,真是没有想到现在的政策这么好,民营企业女职员也可以像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一样享受生育保险待遇。”在兴业电子铜带有限公司工作的施利文女士笑称这笔钱是宝宝降生之后政府给她的“红包”。记者从市劳动保障局了解到,从本月起,不少像施女士这样的民营企业女职工开始享受到了生育保险金带来的温暖。

据介绍,生育保险是在女职工因生育而暂时中断劳动时,由国家和社会给予生活保障和医疗补助的一项社会保险制度,其功能就是保障企业女职工在生育期间得到必要的经济补偿和医疗保险,也是保障妇女平等参与市场竞争的有效举措,同时均衡企业间的生育费用负担。

近年来,市劳动保障部门紧紧围绕人人享有社会保障这一目标,不断推进社会保障全民覆盖工程。自去年12月开始,扩大了生育保险的覆盖面,将全市范围内各类企业、民办非企业单位的职工纳入到生育保险范围内,保障了广大企业女职工生育期间的合法权益。据统计,截至今年9月底,我市已有26.7万名企业女职工纳入生育保险体系,年初以来全市累计共有100多名女职工成为生育保险基金的享受者。

“女工生育保险不但将覆盖面扩大到了各类企业、民办非企业单位,还在享受标准上作了大幅度调整。”市劳动保障局社保处工作人员童丽娟介绍,标准调整之前,妇女在产后获得的生育保险金只有1500元,如今我市将正常分娩标准定为2300元,剖宫产术标准定为3500元,同时产妇还将享受相应的生育津贴,“只要用人单位按规定为职工连续缴足6个月的保险费,女职工生一个孩子就可以领取6000多元到8000多元的生育保险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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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总理温家宝近日签署第619号国务院令,公布经国务院第200次常务会议通过的《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

《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共有16条,其中规定了用人单位应当遵守女职工禁忌从事的劳动范围,并在附录中详细规定了女职工在经期、孕期、哺乳期等禁忌从事的劳动范围。

《规定》指出,用人单位不得因女职工怀孕、生育、哺乳降低其工资、予以辞退、与其解除劳动合同或者聘用合同。

《规定》指出,女职工在孕期不能适应原劳动的,用人单位应当根据医疗机构的证明,予以减轻劳动量或者安排其他能够适应的劳动。对怀孕7个月以上的女职工,用人单位不得延长劳动时间或者安排夜班劳动,并应当在劳动时间内安排一定的休息时间。怀孕女职工在劳动时间内进行产前检查,所需时间计入劳动时间。

《规定》第七条指出,女职工生育享受98天产假,其中产前可以休假15天;难产的,增加产假15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女职工怀孕未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15天产假;怀孕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42天产假。

《规定》第八条指出,女职工生育或者流产的医疗费用,按照生育保险规定的项目和标准,对已经参加生育保险的,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对未参加生育保险的,由用人单位支付。

《规定》同时对违反该《规定》的后果确定了相应的处罚办法。

《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1988年7月21日国务院发布的《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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