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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职工参加生育保险

2020-11-11
保险知识 如何规划保险 婚姻保险规划

根据《社会保险法》第五十三条之规定:“职工应当参加生育保险,由用人单位按照国家规定缴纳生育保险费,职工不缴纳生育保险费”。因此,所有用人单位的职工应当参加生育保险。

生育保险作为社会保险的重要组成部分,具有五个方面的主要功能:一是促进妇女公平就业。职业妇女因生育而停止工作,如果这期间的生活费用和生育医疗费用都由用人单位承担,无疑加大了用人单位的成本,导致其排斥招用妇女。实行生育保险,将妇女生育负担由用人单位责任转化为全社会责任,既解除了女职工怀孕、生育等特殊时期的后顾之忧,更通过均衡用人单位之间的负担,减轻用人单位招用妇女的成本,促进消除就业性别歧视,对促进妇女就业具有积极影响;

二是保障女职工身体健康。生育保险政策,主要体现在向生育职工提供生育津贴、产假以及报销医疗费用等方面,有效地保护女职工孕期、分娩期和哺乳期的安全,降低妇女生育期间的风险,保障她们因生育而暂时丧失劳动能力时的基本经济收入和医疗保健,帮助生育女职工恢复劳动能力,重返工作岗位,并使婴儿得到必要的照顾和哺育,从而体现国家和社会对妇女在这一特殊时期给予的支持和爱护;

三是提高妇女参与社会活动的积极性。职业妇女既要从事经济活动,又要担负生育子女的天职,为劳动力的再生产尽其所能,这往往是一对矛盾。妇女要从事社会生产和工作,就难免影响生儿育女;反之,妇女生儿育女也会影响从事社会生产活动,实行生育保险,是解决这个矛盾的重要制度安排。国家通过立法从制度上保障职业女性在生育子女时,不会因此而导致失业,并得到相应的补偿,解除女职工的后顾之忧,提高了广大妇女参与社会活动的积极性;

四是有利于提高人口素质和劳动力再生产质量。生育保险待遇不仅仅是一般层面上的经济补偿,而是关系到两代人的生命安全与健康,关系到人口素质的提高。孕产妇和新生儿死亡的重要原因是一些低收入产妇没有经济能力到医疗机构进行产前身体检查及有关身体指征的检测,分娩时不到正规的医疗机构生产,出现大出血等危险情况时因抢救不及时而造成死亡。生育保险不仅是为了保证女职工健康,而是为了保护下一代,使其得到正常的孕育、出生和哺育,促进优生优育,从而提高人口质量和素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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