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属于“上下班途中”算工伤

2020-1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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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年46岁的刘某,是一家贸易公司派驻世纪新都超市的工作人员,负责酱腌菜制品的销售。去年2月17日早上,她像往常一样从位于华新村48号的家中出来,前往世纪新都超市上班。7点半左右,她走到观音桥环道嘉陵三村路口时,因人行通道施工封闭,她便横穿公路,被一辆疾驰而过的摩托车撞倒,造成骨折。经江北区交巡警支队认定,她与摩托车负同等责任。

刘某申请工伤认定,今年2月江北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下称江北区人保局)作出工伤认定。

贸易公司对工伤认定不服,起诉江北区人保局。

贸易公司提出,“上下班途中”通常是指从固定居所到工作场所之间的正常路线。刘某横穿公路,并非正常上班路线,不符合“上下班途中”的线路规定。所以,刘某受伤性质不属于工伤。

江北区法院审理查明,当时嘉陵三村路口处人行通道封闭,刘某横穿公路,并非自身原因,她是从居住地步行至上班地点,仍属于正常上班路线。江北区人保局据此认定刘某受伤是工伤并无不妥。

据此,法院依法驳回了贸易公司的诉讼请求。

办理该案的法官表示,上班途中遇到障碍时,人们会选择其他路线以顺利到达上班地点。此时,迫于实际情况选择的路线,也应当认定为正常上下班路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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