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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房公积金,长春市住房公积金相关政策解读

2020-05-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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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房公积金帮助很多普通老百姓提前圆了住房梦,怎么用好住房公积金呢?昨日13时30分,长春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负责人做客长春民生直播间,为大家详细解读住房公积金相关政策。

5年期以上公积金年利率4.5%

据长春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副主任易贵平介绍,住房公积金贷款有优惠利率,以五年期以上为例,公积金年利率为4.5%,商业银行贷款的年利率是6.55%。

易贵平说,公积金贷款业务开展了11年,累计发放贷款243亿万,为12万员工圆了住房梦,涉及到12万个家庭。

200m2等大户型不予支持

公积金贷款是政策性贷款,提取公积金最首要的条件是必须是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借款人要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同时,缴存住房公积金得达到规定的条件。这是长春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个贷处处长王晓军透露的消息。

“按照规定,职工在申请的时候,首先,住房公积金的账户应该处于正常缴存状态;第二,申请人自提出申请之日往前推,需连续足额缴存12个月以上,初次建户缴存的时间也应该在一年以上;三是,申请人要有购房行为,购买房屋须为自住房;四是申请人须具备贷款的偿还能力,有稳定收入;五是,申请人须缴纳一定比例的首付款;六是需要提供贷款担保。”王晓军说,公积金主要用于中低收入购买自住住房,对于200平方米的大户型,比如别墅等不予支持贷款。

二手房贷款须具备房产证BX010.CoM

对于二手房贷款的问题,长春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朝阳分中心主任李双富表示,二手房贷款和一手房贷款略有不同。申请二手房贷款,借款人所购房屋必须具备房屋授权证,期房是不可以贷款的。同时,所购住房的房龄不能超过29年。借款人缴存住房公积金必须满12个月以上,而且是连续足额的。另外,借款人要具有完全的民事行为能力,同时具有还贷的能力。

相关知识

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长春市住房公积金贷款常见问题解答


长春市住房公积金贷款常见问题解答

一、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与商业贷款相比,利率有优惠吗?

贷款期限在5年以下的住房公积金贷款年利率是4%,超过5年以上的,年利率为4.5%,比商业贷款同期按揭贷款利率低约2个百分点。以申请20年期30万元贷款为例,如果使用等额本金还款方式,商业贷款利息19.73万元,住房公积金贷款利息为13.55万元,利息差额为6.18万元;若使用等额本息还款方式,商业贷款利息为23.89万元,住房公积金贷款利息为15.55万元,利息差额为8.34万元。住房公积金低息贷款极大地降低贷款成本,减轻购房职工负担。

二、借款人申请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应当同时具备哪些条件?

1.应是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

2.正常缴存住房公积金达到规定条件,即开立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并缴存须满一年以上;申请公积金贷款时,其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应处于正常缴存状态;自申请公积金贷款之日起向前推算,连续、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须满12个月以上。借款人因工作单位变动等原因,造成断缴3个月(含)以内住房公积金,在申请贷款时已将欠缴的住房公积金补齐并恢复逐月缴存的,该断缴期间可视同连续缴存。

3.购买、建造、翻建、大修城镇自住住房。

4.有稳定的收入,有偿还贷款本息的能力。

5.有不少于规定比例的购建或大修自住住房的自筹资金。

借款人夫妻双方同时具备上述条件的,只允许一方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

三、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在贷款额度上有什么具体规定?

城区内新建商品住房贷款最高额度为60万元,外县(市)区及铁路沿线新建商品住房贷款最高额度为40万元;二手住房贷款最高额度为50万元。

具体贷款金额根据单笔贷款最高额度、借款人的贷款年限及还款能力综合确定。原则上月还款额应小于或等于借款人家庭(本人及配偶)月工资总收入的50%。

具体贷款金额不能超过规定的贷款成数。贷款成数由中心根据国家有关政策及法律、法规,结合贷款风险管理的实际需要确定。

四、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在贷款期限上有什么具体规定?

借款人购买商品住房申请公积金贷款的,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的最长期限为30年,但贷款期限加借款人年龄(周岁)不得超过借款人法定退休年龄加5年;借款人购买存量住房申请公积金贷款的,贷款期限加上所购住房房龄不得超过29年。

五、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在贷款利率上有什么具体规定?

贷款利率按照放款当日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利率执行。职工家庭购买第二套住房申请公积金贷款的,贷款利率执行同期首套公积金款利率的1.1倍。在还款期内,如遇法定利率调整,于下年1月1日开始,按相应利率档次执行新的利率规定。借款合同签订后,遇中国人民银行调整法定利率导致每期还款金额变更的,中心及贷款银行不另行通知借款人,但借款人可以凭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和借款合同到贷款银行申请打印新的还款计划。

六、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的自筹资金比例有什么具体规定?

借款人家庭使用公积金贷款购买首套住房的,自筹资金比例按以下情况区分确定:购买商品住房的,自筹资金比例不得低于购房款总额的30%;购买存量住房的,自筹资金比例不得低于所购住房交易价格与估价值较低值的40%,但所购住房房龄在10年(含)以内的,自筹资金比例可不低于所购住房交易价格与估价值较低值的30%;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自筹资金比例不得低于工程概(预)算的30%。

借款人家庭使用公积金贷款购买第二套住房的,自筹资金比例按以下情况区分确定:购买商品住房的,自筹资金的比例不得低于购房款总额的60%;购买存量住房的,自筹资金的比例不得低于所购住房交易价格与估价值较低值的60%。

借款人家庭购买第三套(含)以上住房的,不予办理公积金贷款。

七、申请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对所购房屋有什么具体要求?

借款人购买商品住房申请公积金贷款的,该商品住房开发单位应当已与中心签订《住房公积金贷款合作协议》,且借款人购买的成套商品住房应在《合作协议》范围内。

借款人购买存量住房申请公积金贷款的,该存量住房应同时具备下列条件:售房人已就该交易房屋取得《房屋所有权证》;房龄不超过29年;售房人对该交易房屋具有完全处置的权利;该交易房屋的其他共有人同意转让。

八、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借款人家庭月总收入如何确定?

借款人家庭(本人及配偶)月工资总收入按借款人及其配偶的住房公积金月缴存基数确定。

九、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可否提前还款?

公积金贷款偿还一年后方可办理提前还款,借款人提前偿还贷款的,应征得中心同意,并办理相关手续。

借款人办理提前部分还款时,每次不得低于五万元;借款人办理部分还款后,可以选择月还款额不变、还款期限缩短,也可以选择还款期限不变,月还款额减少。

潍坊住房公积金政策解读


近年来,随着国家房贷政策的调整和我市经济的快速发展,旧《管理办法》的部分内容与现行的房贷政策明显脱节,也与潍坊的经济发展水平和住房公积金管理的需求脱节,亟需进行修订完善。为进一步规范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业务工作,更好地满足职工的贷款需求,市政府根据相关法规修订完善了《管理办法》,并配套出台了《实施细则》。

新出台的潍坊住房公积金政策《管理办法》和《实施细则》既注重贯彻体现国家、省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政策的规定精神,又立足我市实际,着重突出公积金贷款的政策性和普惠性,充分秉持为民、便民的宗旨,可操作性强。

一、潍坊住房公积金政策中贷款条件的调整

潍坊住房公积金政策规定:借款人及其所在单位所有职工连续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1年以上。

潍坊住房公积金政策解读:旧《管理办法》中规定,借款人及其所在单位须连续2年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才能作为申请公积金贷款的条件之一(后在出台的《实施细则》中多次调整,目前执行连续缴存6个月);新政策规定借款人及单位连续足额缴存1年以上方可申请公积金贷款。调整的目的主要是考虑增加资金存量,缓解资金供需矛盾。

二、潍坊住房公积金政策中贷款额度计算方式的改变

潍坊住房公积金政策规定:公积金贷款额度在规定的最高额度范围内,按夫妻双方公积金账户余额之和的15倍计算。

潍坊住房公积金政策解读:对贷款额度的计算,旧《管理办法》中以夫妻双方按目前缴存水平计算的住房公积金,至退休前累计缴存总额的2倍计算;借款人是单身的,按上述计算总额的3倍计算。新政策以借款人夫妻双方申请贷款时公积金账户余额的15倍计算,借款人为单身的,按其公积金账户余额的15倍计算。同时,用于计算贷款额度的这部分公积金在贷款本息全部还清之前不能提取,只能用于提前全部还款时冲减剩余贷款本息。因此,提醒计划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的职工,要在账户中留有足够余额,以免因余额不足影响贷款额度。

调整的目的也主要是考虑增加资金积累。经统计分析,目前每40名职工缴存的住房公积金,才能够满足1名职工申请公积金贷款的资金需求。据统计,2013年末市公积金管理中心个贷率已达到84.30%,超过了人民银行规定的商业银行75%贷款存贷比上限,住房公积金资金的收支压力较大。通过贷款额度计算方式的调整,可以有效缓解资金供需矛盾,保证公积金提取和贷款的资金需求,既可满足职工不断增长的贷款需求,还更能体现出住房公积金的互助性,有利于让更多职工能获得低息公积金贷款。

三、潍坊住房公积金政策中借款人需要由担保公司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的范围有所缩小

潍坊住房公积金政策对借款人申请公积金贷款时应当提供的担保方式进行了一定调整。

潍坊住房公积金政策解读:新政策规定借款人购买第二套住房且该房屋为现房、二手房或者虽然所购第二套住房为期房,但能提供符合抵押条件的房屋进行抵押的,可选择抵押担保方式,不必再由担保公司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为借款人节省了担保费用开支,减轻了借款人的负担。

潍坊住房公积金政策还明确了为借款人提供保证的担保公司必须是经市政府采购中心公开招标确定中标的担保公司和担保费率。目前,全市通过公开招标后的担保费比原来执行的担保费平均降幅达57.7%,借款人的经济负担得到了大幅度减轻。

重庆住房公积金政策解读


住房公积金是在职员工长期缴存的购房储备金,及时了解住房公积金政策有利于市民办理相应业务,下面小编就给大家解读一下重庆住房公积金的相关政策。

重庆住房公积金政策解读,具体如下。

重庆市个人住房置业担保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完善住房保障体系,支持个人住房消费,促进中低收入家庭购买普通住房,有效防范和化解个人住房贷款风险,保证债权实现,规范个人住房置业担保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以下简称担保法)、《住房置业担保管理试行办法》(建住房[2000]108号)等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试行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个人住房置业担保,是指经市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并经市政府批准成立的住房置业担保公司(以下简称担保公司)作为保证人,在借款人无法满足贷款人要求提供担保的情况下,为借款人申请个人住房贷款而与贷款人签订保证合同,提供连带责任保证。当借款人不履行住房贷款偿还义务时,由担保公司按照保证合同的约定和有关规定,代个人偿还住房贷款债务的行为。

第三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借款人申请个人住房贷款、个人住房公积金(组合)贷款或者贷款银行要求提供保证担保时,通过担保公司提供个人住房置业担保的,均适用本暂行办法。

第四条市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市行政区域内个人住房置业担保管理工作。

第五条个人住房置业担保应当遵循平等、自愿、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干预贷款人的贷款活动以及担保公司的正常经营活动。

第六条借款人向担保公司申请提供个人住房置业担保的,应当将本人或者第三人的合法房产向担保公司进行抵押,或以担保公司认可的保证、质押等方式,依法向担保公司提供反担保。但经贷款人、担保公司、借款人协商一致,借款人将所购住房抵押给贷款人,担保公司同时提供保证担保的情形除外。

第七条担保公司在处置抵押房屋时协助符合廉租住房条件的家庭向当地廉租住房管理部门申请廉租住房;对无房居住的家庭提供短期周转房,周转的时间和费用由当事人另行约定。

第八条担保公司与贷款人协商,由担保公司提供担保的,贷款人可增加借款人的贷款比例、增加贷款年限或适用优惠利率。

第二章担保的设立

第九条借款人向担保公司申请个人住房置业担保,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二)具有有效居民身份证件;

(三)收入来源稳定,无不良信用记录,且有偿还贷款本息的能力;

(四)已订立合法有效的住房购销合同;

(五)已足额交纳购房首付款;

(六)符合贷款人和担保公司要求的其他条件。

第十条担保公司提供个人住房置业担保,应当严格评估借款人的资信。对于资信不良的借款人,担保公司可以拒绝提供担保。

第十一条个人住房置业担保当事人应当签订书面保证合同。保证合同一般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被担保的主债权种类、数额;

(二)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期限;

(三)保证的方式;

(四)保证担保的范围;

(五)保证期间;

(六)其他约定事项。

第十二条反担保合同及抵押给贷款人的房屋抵押合同按规定需经登记的,合同当事人应自行或委托担保公司到有关部门办理登记手续。因办理登记产生的相关费用由借款人承担。

第十三条担保公司同意提供担保的,借款人应当根据贷款金额、贷款期限向担保公司交纳担保费。担保费收费标准由市物价管理部门核定。

第三章保证责任及反担保责任

第十四条借款人未按借款合同约定偿还贷款本息的,贷款人可以依保证合同约定要求担保公司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债务清偿责任。

第十五条担保公司履行保证责任后,有权依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和保证合同的约定向债务人追偿。

第十六条担保公司或贷款人行使抵押权时,可以与抵押人协议将抵押物折价或者拍卖、变卖;协议不成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或者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

第十七条抵押物折价或者拍卖、变卖所得价款,在扣除应缴纳的税费后,按下列顺序清偿:

(一)实现抵押权的费用;

(二)担保公司代借款人清偿的贷款利息和罚息;

(三)担保公司代借款人清偿的贷款本金;

(四)借款人迟延偿付代偿款的违约金。按上述规定实施清偿后,剩余价款应交还借款人。

第十八条抵押物折价或者拍卖、变卖所得价款低于抵押权设定时约定价值,应当按照抵押物实现的价值并依照本办法规定的顺序进行清偿。不足清偿的部分,担保公司有权向债务人追偿。

第十九条以其他方式进行反担保的,应当根据《担保法》的规定和反担保合同的约定履行。

第二十条在保证期间,借款人用于抵押的自购住房由于下列原因全部损毁,借款人确无清偿能力的,担保公司可以免除对其剩余债务的追偿,但借款人故意行为以及已得到赔偿或者补偿的除外:

(一)火灾、爆炸;

(二)暴风、暴雨、雷击、冰雹、雪灾、洪水、地面塌陷、龙卷风;

(三)空中运行物体坠落。

第二十一条在保证期间,担保公司根据实际能力可以对下列情况提供全部或部分意外免责保障。

(一)借款人被追认为烈士,其共同借款人或继承人无还款能力的;

(二)借款人因见义勇为而牺牲,其共同借款人或继承人无还款能力的;

(三)借款人因见义勇为完全丧失劳动能力而无还款能力的。

担保公司应将具体条件和内容报市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后向社会公示。

第二十二条借款人依照借款合同还清全部贷款本息,借款合同终止后,保证合同和房屋抵押合同即行终止。

保证合同约定保证期间届满,保证合同终止。

第三章风险防范

第二十三条担保公司的资金运用,应当遵循稳健、安全的原则,确保资产的保值增值。

担保公司只能从事住房置业担保和房地产经营业务(房地产开发除外),不得从事金融等其他业务,也不得提供其他担保。

担保公司应当设立内部监督机构,负责对担保经营状况的内部监督。

第二十四条担保公司应当从其资产中按照借款人借款余额的一定比例提留担保保证金,并存入借款人的贷款银行。担保公司未按规定或合同约定履行担保义务时,贷款人有权从保证金账户中予以扣收。

保证金的提留比例,由贷款人与担保公司协商确定。

第二十五条担保公司应当建立担保风险准备制度。按当年担保费收入的40%提取未到期责任准备金,按当年收入的10%提取担保赔偿准备金,按税后利润的10%提取一般风险准备金。一般风险准备金累计达到注册资本30%时不再提取。

未到期责任准备金和担保赔偿准备金由担保公司专户存储,按规定用途使用。

第二十六条担保公司担保贷款余额的总额,不得超过建设部和中国人民银行的规定,超过时应当追加实有资本。

第二十七条担保公司清算时,房屋抵押权可转移给贷款人,并由贷款人与借款人重新签订抵押合同。但抵押合同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第四章附则

第二十八条本办法由市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第二十九条本办法自2007年10月1日起施行。

以上是重庆住房公积金政策的相关介绍,如果还有其他疑问的话,请关注网重庆住房公积金专题。

住房公积金,公积金政策调整 黄山市住房公积金中心放宽住房公积金使用政策


7月14日,黄山市住房公积金中心召开新闻通气会称,进一步放宽住房公积金使用政策,省内异地和省外异地职工在该市购房可申请公积金贷款。

自去年9月开始,黄山市实施省内异地住房公积金贷款业务,但对户籍和各项证明材料等有严格限制和要求。现在,省内异地和省外异地职工在黄山市行政区域内购房,只要在就业地正常缴存住房公积金6个月以上,即可与黄山市缴存职工一样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

黄山市缴存职工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还贷正常,且符合黄山市住房公积金贷款条件的,可申请办理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转住房公积金贷款。同时,缴存职工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时,不再要求提供成套商品住房数量查询结果。

进一步放宽住房公积金提取政策,职工的父母或子女购买、建造具有产权的自住住房的,可凭《房地产权证》或经备案(或公证)的购房合同,及销售不动产发票、契税发票、户口本等有效证明材料,提取职工本人及配偶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一次。同时取消缴存职工因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提取住房公积金须满2年的限制条件,只需提供终止劳动关系证明等有关资料,即可提取职工本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

小知识:住房公积金,是指国家机关、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及其他城镇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及其在职职工缴存的长期住房储金。而住房公积金与常说的五险,合称为五险一金,但不一样的是,这一金是非强制的。

住房公积金,长治市住房公积金缴存政策


长治市住房公积金缴存政策

第十一条单位应当到管理中心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经管理中心审核后,办理住房公积金帐户设立手续。

新设立的单位,应当自单位设立之日起30日内办理缴存登记和帐户设立手续。

第十二条单位录用职工或调入职工的,应自录用之日起30日内到管理中心办理缴存登记,并办理职工住房公积金帐户设立或转移手续。

单位与职工终止劳动关系的,单位应自劳动关系终止之日起30日内到管理中心办理变更登记,并办理职工公积金转移或封存手续。

第十三条新参加工作的职工应当从参加工作的第二个月开始缴存住房公积金。单位新调入的职工应当从调入单位发放工资之日起缴存住房公积金。

第十四条管理中心应当建立职工住房公积金明细帐,记载职工个人住房公积金的缴存、提取等情况。每个职工只能有一个住房公积金帐户。

第十五条职工个人缴存的住房公积金由所在单位每月从其工资中代扣代缴。单位应当自每月发放职工工资之日起5日内将代扣的住房公积金缴入住房公积金专户内,汇款3日后办理住房公积金汇缴手续。

第十六条单位名称和其他相关信息发生变更的,单位应自变更之日起30日内到管理中心办理变更手续。

第十七条职工住房公积金的月缴存额为职工本人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乘以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单位为职工缴存的住房公积金的月缴存额为职工本人住房公积金缴存的基数乘以单位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

第十八条职工和单位缴存住房公积金的比例原则上不低于5%,不高于12%。采取提高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方式发放职工住房补贴的,可适当提高缴存比例,并在个人帐户中予以注明。

第十九条缴存基数原则上不超过职工所在设区市统计部门公布的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倍,超出部分需到税务部门缴纳税款。

第二十条住房公积金的缴存基数以当月的工资基数为准。行政单位的缴存基数包括:职务工资、级别工资、工作津贴、生活补贴、保留津贴。事业单位的缴存基数包括:薪级工资、岗位工资、生活补贴、物价福利性补贴;未规范津贴的行政事业单位,现发放的地方出台的各项补贴均作为住房公积金的缴存基数(包括地区补贴、生活补贴和职务津贴)。企业和驻市单位可参照执行。

第二十一条单位应当按时、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单位欠缴或少缴住房公积金的,应办理补缴手续。

第二十二条单位降低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或缓缴住房公积金,需经管理中心审核,报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批准后执行。经批准降低缴存比例或缓缴的单位,待经济效益好转后,应当恢复到规定的缴存比例或对缓缴的住房公积金进行补缴。

单位降低缴存比例或缓缴住房公积金的期限不得超过一年,需要继续降低比例或者缓缴的,应当重新办理审批手续。

第二十三条单位发生合并、分立、撤销、破产、解散等情形时,原单位应当为职工补缴以前欠缴的住房公积金。单位合并、分立和改制时无力补缴住房公积金的,应当明确住房公积金缴存责任主体,才能办理合并、分立、和改制等有关事项。破产的企业,所欠职工的住房公积金,应当依法优先予以清偿,缴入职工住房公积金帐户。撤销、解散的单位,所欠职工的住房公积金,比照所欠职工工资优先予以偿还,缴入职工住房公积金帐户。

单位应当自签订合并、分立协议或者作出改制决定之日起30日内,到管理中心办理住房公积金帐户转移或封存手续。

单位撤销、解散、破产的,原单位或清算组织应当自发生上述情形之日起30日内到管理中心办理备案手续,在明确其欠缴住房公积金的补缴责任后,办理住房公积金帐户转移或封存手续。

第二十四条住房公积金自存入职工个人帐户之日起按照国家规定的利率计息。管理中心每年为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存款结息,结息后转入本金。

住房公积金本息,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免征个人所得税。

管理中心与单位在每年6月30日结息后进行对帐。

第二十五条管理中心为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单位建立住房公积金档案,为职工发放查询卡作为职工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凭证。管理中心负责住房公积金查询卡的发放、信息变更、注销、补发等具体业务的承办。

第二十六条单位职工缴存的住房公积金按下列规定列支:

(一)行政事业单位在预算中列支。

(二)企业在成本中列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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