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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业病,一般在哪些情况下工伤保险才给于理赔?

2020-05-14
一般家庭保险规划 保险规划的一般流程 工伤保险知识

近日有媒体报道,公司业务员为谈业务,喝下2斤白酒导致胃穿孔,希望认定为工伤。还有女子上班期间流产,也要申请工伤;不少白领长期伏案工作致腰椎间盘突出,能否认定为职业病?对于这些“另类”的工伤申请是否能够得到认定,记者采访了房山法院法官。

酒后工作伤亡是否算工伤?

【案例】张先生是一名电工,晚上7时许,他在上班期间意外掉入配电室旁边污水井,后经抢救无效死亡。经法医鉴定死因为醉酒后溺亡。事发后,张先生所在的公司为张先生申请工伤认定,人社部门认为,张先生因为醉酒后发生伤害,不属于工伤认定范畴。

张先生的家人认为张先生因工作死亡,应认定为工伤,起诉人社部门行政行为不合法,应予撤销。法院审理认为,人社部门行政行为合法,确认张先生不属于工伤。

【法官释法】

醉酒伤亡一般不认定工伤

目前,关于工伤认定的标准主要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的相关规定,即要求在工作时间、工作场所,因为工作原因导致的伤害。另外,社会保险法明确规定了三种情形不能认定为工伤:故意犯罪的,醉酒或者吸毒的,自残或者自杀的。因此,醉酒后在工作中伤亡的,一般不认定为工伤。

但是,并非喝酒就不是工伤。例如,品酒师在工作中饮酒或醉酒后发生的伤害应属于工伤,而且,法律规定,只有达到醉酒标准导致的伤亡才不符合工伤认定,未到醉酒标准的也应认定为工伤。

至于业务员自己为了业绩喝酒致损伤,与领导要求其陪客户饮酒的性质不同。喝酒应酬不是业务员的必然要求,也不是必然的职业风险,而且,业务员自己可以预见过量饮酒可能导致的健康问题,但仍然放任这种结果,就是自身主观“故意”的表现。如果是领导要求陪酒,那就可以视为“工作”,因此发生伤害,可以申请工伤认定。另外,业务员还可以以侵权这一诉由要求领导给予赔偿。

孕妇工作时流产是否算工伤?

【案例】韩女士是一家陶瓷厂的员工,去年4月,她前往医院检查时,经诊断已怀孕12周。事实上,当时,韩女士还戴着节育器。4月29日,韩女士在公司展厅样板间整理样板砖时突感身体不适,经送医院抢救,被诊断为晚期先兆流产,胎儿最终未能保住。韩女士认为,自己是在工作时间、工作地点,由于工作原因需要蹲着整理样板砖而导致流产,应属工伤,于是向人社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然而人社部门认定其不属工伤范围。

起诉后,法院审理认为,根据韩女士产前检查记录手册、疾病诊断证明等证据可知,其戴节育器怀孕,入院时已经被诊断为晚期先兆流产、宫内节育器、前置胎盘状态。因此,韩女士流产完全是自身身体原因所致,与工作无关。据此,法院认定人社部门的认定合法有效,驳回了韩女士的诉讼请求。

对于以上情况是比较常见的,可能在工作中还会遇到过其他情况。但是不管遇到何种请款建议大家首先是要多了解些保险知识。在必要的时候利用保险知识保障自己的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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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业病,退休后查出职业病也可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中国劳动保障报作者:李涛付小红7月22日,山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发出通知,职工退休(职)前从事过具有尘肺等职业病危害的工作,退休(职)后未继续从事此类工作,在1996年10月1日以后被诊断为职业病的,可申请伤残等级和护理依赖程度鉴定,并按规定享受相关的工伤保险待遇。

据了解,职业病存在一个潜伏期,许多曾经从事过接触粉尘、放射性物质和其他有毒、有害物质生产工作的职工,往往在退休前未检查出有职业病,直到退休一段时期后才能确诊。而这些退休(职)人员与单位已不存在劳动关系,因此无法进行工伤认定。

按照山西省的规定,退休(职)后被诊断患尘肺等职业病的人员,以被诊断时本人按月领取的基本养老金(退职生活费)为基数,计发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其中,基本养老金(退职生活费)高于被诊断时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300%的,按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的300%为基数计算;低于60%的,按照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的60%为基数计算。同时,治疗尘肺等职业病的医疗、康复费用,可按规定予以报销。退休(职)后被确诊职业病人员中,被鉴定为伤残一级至四级后死亡的,其直系亲属可按规定享受丧葬补助金和供养亲属抚恤金。

山西省还规定,本通知发布前,如果确诊人员已死亡,经鉴定为伤残一级至四级的,其直系亲属也可按规定享受丧葬补助金和供养亲属抚恤金。其中,已享受因病死亡抚恤待遇的,由企业或工伤保险经办机构按新核定的待遇补足差额。退休(职)后被诊断为尘肺等职业病的人员,在本通知下发前,已按照工伤保险政策规定享受待遇的,其原享受的待遇不变。

职业病,超过工龄 工伤保险一样有


在本市一家建筑国企工作的张先生两年前就已经超过退休年龄,但因工作业绩突出,单位挽留他继续工作。“我体格还算硬朗,退休了也是在家闲着,既然还能发挥点余热,那就再干几年吧。”

像张先生这样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仍继续留在原用人单位工作,暂不办理领取基本养老金或退休手续的劳动者越来越多。“这部分人群年龄大,因工作原因遭受事故伤害或患职业病后如何保障其权益一直没有明确的规定。”劳动保障部门的相关人士表示,这在工伤保险中一直都是空白。目前这类事故,有的通过工伤保险予以保障,有的则通过民事赔偿予以解决,而通过民事赔偿的道路却比较曲折。

本市某国企的负责人表示,该企业在岗的退休返聘人员有二十几人,仅去年一年,就有两人在工作时间突发心脑血管疾病而去世。“因为返聘人员不在工伤保险保障范围之列,给家属的伤亡补偿金就需要企业来负担。去年这部分的支出就超过了30万元。”

针对这类情况,此次《征求意见稿》提出,劳动者达到退休年龄后留在原用人单位工作,没办理领取养老金或退休手续的,因工作原因遭受事故伤害或患职业病,应享工伤保险。同时,明确了退休前因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在办理退休手续后,未再从事职业病危害作业的退休人员,自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一年内可以申请工伤认定,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应当受理。经工伤认定和劳动能力鉴定,符合领取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条件的,按“就高”的原则,以本人退休前12个月平均缴费工资或者确诊职业病前12个月的月平均养老金为基数计发待遇。

职业病,中暑不能保险赔付 职业中暑申请工伤保险


入伏之后,一些医院接诊了不少中暑患者。一些患者在痊愈后有疑问:自己买过商业意外保险,能否获得理赔,如何进行理赔等。记者从多家保险公司获悉,单纯中暑并非意外伤害事故,投保人不能获得保险赔付。

据保险公司人士介绍,目前市面上的疾病保险中,不存在“中暑”需要赔偿的条款。因为从保险的解释来说,中暑不属于意外险范围。意外伤害险必须同时符合外来的、突发的、非本意的前提条件,但天气炎热应该不算突发的、不可预测的。保险公司指出,中暑是身体对自然气温变化的不适应,属于生理反应,而非意外伤害事故。

但是,这并不意味着中暑后就不能获得任何理赔。业内人士介绍,如果中暑症状严重,达到相应的身故或伤残标准,就可获得相应的意外险赔付;如果中暑导致意外事故的发生,比如摔伤、意外相撞等,需要门诊或住院接受治疗并产生了医疗费,属于投保人之前附加购买的门诊或住院医疗保险的保障范围,就能得到相应的保险理赔金。

此外,随着气温的攀升,中暑是否算工伤也成为不少职工关心的话题。记者了解到,2004年1月1日实施的《工伤保险条例》第14条规定,“患职业病”属于工伤,而在2004年4月,卫生部与劳动和社会保障部联合印发的《职业病目录》,已将“中暑”收录为因物理因素所致的职业病内。所以一旦被职业病防治部门认定为职业中暑,按照《职业病防治法》和《工伤保险条例》的有关规定,职工中暑应视为工伤。

如果职工在中暑之后引发其他并发症,即使医院死亡诊断上不将中暑作为主要死因,但按《工伤保险条例》规定,对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抢救无效死亡的,同样视同工伤,能获得工伤保险的相关赔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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