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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房公积金,天津市住房公积金政策相关问答

2020-07-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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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下是关于天津市住房公积金政策相关问答:

一、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及账户设立

哪些单位及职工应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及账户设立?本市行政区域内下列单位及其职工(指与单位建立和形成劳动关系的从业人员)应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及账户设立,缴存住房公积金:

1、国家机关、事业单位;

2、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港、澳、台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及其他城镇企业或经济组织;

3、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

4、外国及港、澳、台的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常驻本市代表机构。

新设立单位应何时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及账户设立?

新设立单位应当自设立之日起三十日内,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设立单位及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

住房公积金月应缴存额如何确定?

住房公积金月应缴存额,是以缴存基数分别乘以职工本人和所在单位的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之和确定的。

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如何确定?

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是职工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新录用和新调入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是职工本人当月工资。在录用或调入年度内遇全市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统一调整时,缴存基数为自录用或调入之月起至调整时的月平均工资。职工工资总额构成,按国家有关部门及本市规定的工资总额口径计算。

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最低不得低于上一年度劳动部门规定的职工月最低工资标准。领取基本生活费的职工,经本单位职工代表大会或职工大会讨论通过,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可以按基本生活费计算。

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如何确定?

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由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适时公布。目前,全市统一的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是单位及职工各8%;符合条件的单位可以申请提高或降低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

单位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及账户设立须要携带哪些资料?

1、《天津市住房公积金缴存(调整)登记表》(简称《缴存(调整)登记表》)一式二份。

2、《天津市住房公积金汇缴清册》(简称《汇缴清册》)一式二份。

3、国家质量技术监督部门颁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组织机构代码证副本》及复印件二份。

4、单位设立批准文件或营业执照副本及复印件二份。国家机关报送市人民政府或区县人民政府颁发的“单位设立批准文件”;事业单位报送“单位设立批准文件”;企业单位(包括外国及港、澳、台企业)报送《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其他经济组织常驻本市代表机构报送《外地驻天津办事处登记证副本》;民办非企业单位报送《民办非企业登记证书副本》;社会团体报送《社会团体登记证书副本》。

5、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低于本市职工上一年度劳动部门规定的职工月最低工资标准,按基本生活费计算的,还需提供职工大会或职工代表大会决议一份。

单位如何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及账户设立?

第一步单位到所在区县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管理部(简称“管理部”)领取空白的《缴存(调整)登记表》和《汇缴清册》。

第二步单位经办人填写《缴存(调整)登记表》和《汇缴清册》。

第三步单位经办人持所需资料到所在区县管理部办理缴存登记,管理部出具受理凭证。

第四步管理部和受托银行为新设立单位及其职工办理缴存登记及账户设立后,单位经办人持受理凭证到管理部领取开户后的登记资料。

第五步受托银行将单位职工住房公积金储蓄卡制作完毕后,单位经办人到受托银行领取。

二、住房公积金缴存

单位何时缴存住房公积金?

单位应自每月发放职工工资起5日内办理缴存手续,将代扣职工个人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和单位为职工缴存的住房公积金缴存到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在受托银行开立的住房公积金专户内。

新设立单位如何缴存首月住房公积金?

新设立单位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及账户设立后,根据开户时退回的《汇缴清册》填写《天津市住房公积金按月缴存(补缴缴存)汇总表》(简称《缴存汇总表》),缴存首月住房公积金。

单位缴存住房公积金人员较上月无变化,如何缴存住房公积金?

单位缴存人员较上月无变化,根据上月汇缴人数及金额填写《缴存汇总表》,缴存当月住房公积金。

单位缴存住房公积金人员较上月增加,如何缴存住房公积金?

单位缴存住房公积金人员较上月增加主要有以下三种情况:

一是,当月新录用、调入未建立住房公积金职工,应开立住房公积金账户,缴存住房公积金。

二是,当月转入已建立住房公积金职工,应缴存住房公积金。

三是,当月有内部封存职工恢复缴存住房公积金,应缴存住房公积金。

单位缴存人员较上月增加的,应为以上职工核定当月应缴额,分别填入《天津市住房公积金汇缴增加清册》(简称《汇缴增加清册》)的新开户、转入和启封栏,然后将当月增加汇缴人数及金额的合计填入《缴存汇总表》。《缴存汇总表》中本月汇缴人数及金额等于上月汇缴人数及金额加上本月增加汇缴人数及金额。

填写《缴存汇总表》及《汇缴增加清册》后,单位就可以携带所需资料缴存住房公积金了。

单位缴存住房公积金人员较上月减少,如何缴存住房公积金?

单位缴存住房公积金人员较上月减少主要有以下三种情况:

一是,当月职工销户提取住房公积金,当月不再缴存住房公积金。

二是,当月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转出,当月不再缴存住房公积金。

三是,当月有职工内部封存,停缴住房公积金。

单位缴存人员较上月减少的,应按职工上月应缴额分别填写《天津市住房公积金汇缴减少清册》(简称《汇缴减少清册》)的销户、转出、封存栏,然后将当月减少汇缴人数及金额的合计填入《缴存汇总表》。《缴存汇总表》中本月汇缴人数及金额等于上月汇缴人数及金额减去本月减少汇缴人数及金额。

填写《缴存汇总表》及《汇缴减少清册》后,单位就可以携带所需资料缴存住房公积金了。

什么是内部封存和启封?

职工在离退休前与单位中止工资关系但仍保留劳动关系,或职工被纳入本市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范围的,单位应在按月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同时,通过《汇缴减少清册》为职工内部封存,停缴住房公积金。

内部封存职工恢复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单位应按启封月份职工本人当月工资核定月应缴存额,填写《汇缴增加清册》,在办理缴存手续时为职工启封。

单位如何为职工个人补缴住房公积金?

单位因漏缴、少缴等原因为职工个人补缴住房公积金的,应将补缴金额填入《天津市住房公积金个人补缴清册》(简称《补缴清册》),然后根据《补缴清册》的补缴金额填写当月《缴存汇总表》的本月补缴栏。单位当月应缴存住房公积金等于当月汇缴金额加上本月补缴金额。

单位当月既有人员增减,又为职工个人补缴住房公积金,如何计算当月应缴存额?

当月既有人员增减,又为职工个人补缴住房公积金,单位当月应缴存住房公积金等于上月汇缴金额加上本月增加汇缴金额,减去本月减少汇缴金额加上本月补缴金额。

单位首月缴存住房公积金应携带哪些资料?

1、转账支票或现金。转账支票收款人填写“天津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用途填写“缴存住房公积金”。

2、《缴存汇总表》一式三份。

3、《汇缴清册》一式二份。

单位按月缴存住房公积金应携带哪些资料?

1、转账支票或现金。

2、《缴存汇总表》一式三份。

3、单位缴存住房公积金人员较上月有增加的,提供《汇缴增加清册》一式三份。

4、单位缴存住房公积金人员较上月有减少的,提供《汇缴减少清册》一式三份。

5、单位为职工补缴住房公积金的,提供《补缴清册》一式三份。

6、《汇缴增加清册》中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低于上一年度劳动部门规定的职工月最低工资标准,按基本生活费计算的,还需提供职代会决议一份。

单位如何办理住房公积金按月缴存手续?

第一步单位经办人根据上月汇缴人数及金额和本月人员变化填写《缴存汇总表》及相应清册。

第二步单位经办人持所需资料到所在区县管理部审核。

第三步单位经办人持经管理部审核的缴存凭证到受托银行交款。

三、住房公积金变更登记

单位在什么情况下应办理住房公积金变更登记?

单位名称、地址、职工姓名等缴存登记信息发生变更或登记有误的,单位应发生变更或发现错误之日起三十日内办理住房公积金变更登记。

单位办理住房公积金变更登记应携带哪些资料?

1、单位登记信息变更的,提供《天津市住房公积金单位信息变更登记表》一式三份。

2、职工个人登记信息变更的,提供《天津市住房公积金职工个人信息变更登记表》一式三份。

3、变更证明材料:单位名称发生变更的,须提供单位名称变更的批准文件或新的营业执照副本及复印件一份;职工姓名发生变更的,须提供职工本人身份证和姓名变更后的户口簿及复印件一份;职工姓名登记错误要求更正的,须提供单位证明和职工本人身份证及复印件一份。

单位如何办理住房公积金变更登记?

第一步单位经办人填写《变更登记表》。

第二步单位经办人持所需资料到所在区县管理部办理变更登记。管理部办理变更登记手续后,受托银行同时变更账户信息。

四、住房公积金注销登记

单位在什么情况下应办理住房公积金注销登记?

单位撤销、破产或者解散的,原单位(或者清算组织)应自发生上述情况之日起三十日内办理注销登记。

单位在办理注销登记前应做哪些工作?

单位(或清算组织)办理注销登记前,应按以下要求将职工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清理完毕:

1、符合住房公积金销户提取条件的职工,通知职工办理提取手续;

2、有接收单位的职工,为职工办理转移手续;

3、职工无接收单位且不符合销户提取条件的,通知职工将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转移至集中封存户。

单位办理住房公积金注销登记应携带哪些资料?

1、《天津市住房公积金注销登记表》一式三份。

2、单位撤销证明文件:行政事业单位被撤销的,应报送上级部门批准文件原件及复印件一份;企业正在破产清算的,应报送人民法院破产裁定原件及复印件一份;企业因其他原因拟注销工商登记的,提供公司依照《公司法》作出的注销决议或决定或上级部门批准撤销文件或工商管理部门责令关闭文件原件及复印件一份。

单位如何办理住房公积金注销登记?

第一步单位经办人填写《注销登记表》。

第二步单位经办人持所需资料到所在区县管理部办理注销登记。管理部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受托银行同时注销单位住房公积金账户。

五、住房公积金转移

哪些情况下单位或职工应办理住房公积金转移?

1、职工在本市范围内发生工作变动,原单位经办人或职工应自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之日起30日内办理住房公积金转移(简称“第一类转移”)。

2、职工符合集中封存条件需进入集中封存户管理的,应办理住房公积金转移手续(简称“第二类转移”)。

3、集中封存户内的职工与新就业单位重新建立劳动关系的,职工应将住房公积金账户转移至新单位(简称“第三类转移”)。

什么是集中封存?

集中封存是指在离休、退休之前,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但不符合住房公积金提取条件职工,将住房公积金账户转移至集中封存户统一管理。集中封存满两年,职工可以凭档案关系所在地开具的未就业证明办理住房公积金提取手续。

职工工作调动办理住房公积金转移应携带哪些材料?

1、《天津市住房公积金转移通知书》(简称《转移通知书》)一式三份。

2、单位职工集体调入同一单位的,提供《天津市住房公积金集体转移清册》(简称《集体转移清册》)一式三份。

3、单位经办人或职工本人身份证及复印件一份。

职工转入集中封存户应携带哪些资料?

1、《转移通知书》一式三份。

2、职工本人身份证及复印件一份。

集中封存户内职工转入就业单位,应携带哪些资料办理转移?

1、接收单位证明一份(接收单位证明须写明接收单位名称及单位住房公积金账号,加盖接收单位公章)。

2、职工本人身份证及复印件一份。

3、职工本人住房公积金储蓄卡。

单位或职工如何办理住房公积金转移?

第一步开具《转移通知书》。第一、二类转移,职工到原单位开具《转移通知书》;第三类转移,职工到集中封存户所在区县管理部开具《转移通知书》。

第二步单位或职工到所在区县管理部办理转移手续。管理部审核后,受托银行将职工住房公积金余额转入新账户。

六、住房公积金缴存额调整

住房公积金缴存额何时进行调整?

以下两种情况单位需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额调整:1、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及缴存基数的调整年度为当年的七月一日至下一年的六月三十日。全市每年7月份下发住房公积金缴存额调整政策,进行缴存额调整,单位缴存每年6月份住房公积金后,应按当年政策调整住房公积金月应缴额。

2、欠缴住房公积金单位申请降低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后补缴住房公积金的,在按降低缴存比例缴存住房公积金之前也要办理缴存额调整手续,调整住房公积金月应缴额。

单位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额调整应携带哪些资料?

1、《天津市住房公积金汇缴调整清册》(简称《调整清册》)一式三份。

2、《天津市住房公积金缴存(调整)登记表》(简称《调整登记表》)一式二份。

3、单位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按基本生活费计算的,还需提供职代会决议一份。

单位如何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额调整?

第一步单位到所在区县管理部领取调整前的《调整清册》。

第二步单位按当年政策核定单位及职工调整后月应缴额,填写《调整清册》和《调整登记表》。单位申请提高或降低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的,应按天津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审核后的比例核定单位及职工月应缴额。

第三步单位将《调整清册》和《调整登记表》送回管理部。

第四步管理部调整单位及职工月应缴额后,将审核后的《调整清册》退回单位。

第五步单位按调整后的月应缴额缴存住房公积金。

七、提高或降低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缓缴住房公积金、设定缴存基数上限

哪些单位可以提高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

依法足额缴纳税款的企业和有自有资金来源的行政事业单位经职工大会或职工代表大会(工会)讨论通过可以提高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

哪些单位可以降低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

上一年度亏损且在岗职工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水平低于当年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水平的60%的企业,可以按规定申请降低欠缴年度的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降低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的期限为每次一年。

哪些单位可以缓缴住房公积金?

上一年度亏损且在岗职工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水平低于当年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水平的40%的企业,可以申请缓缴住房公积金。缓缴住房公积金的期限每次不超过一年。

单位是否可以设定缴存基数上限?

单位可以设定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上限。设定缴存基数上限后,单位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高于上限的,以单位设定的上限作为该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

单位申请提高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应携带哪些资料?

1、《单位提高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申请表》一式二份。

2、上一会计结算年度《财务决算报表》或《损益表》、《资产负债表》一份,并加盖单位公章。

3、《财务报表》中反映单位欠税的,需提供补足税款的完税证明及复印件一份。

单位申请降低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应携带哪些资料?

1、《单位降低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缓缴住房公积金)申请表》一式二份。

2、上年度《损益表》、《资产负债表》、《劳动工资统计年报超级汇总基层表》各一份,并加盖单位公章。

单位申请设定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上限应携带什么资料?

《单位设定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上限申请表》一式二份。

单位如何办理提高或降低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缓缴住房公积金、设定缴存基数上限审批手续?

办理程序:

第一步单位职工代表大会或职代会讨论通过,填写申请表。

第二步单位经办人携带所需资料到所在区县管理部提出申请,管理部出具受理凭证。

第三步申请通过审核后,单位经办人到管理部领取审核后的申请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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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住房公积金,天津公积金提取流程


公积金提取是指缴存人按照公积金提取的要求,到公积金提取办理部门办理公积金提取手续,将公积金账户的金额转到个人账户上。

提取流程

1.通用提取流程

(1)职工凭提取资料,向单位提出提取住房公积金的申请。

(2)所在单位应当予以核实,并出具《天津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书》。

(3)职工凭提取资料及单位出具的《天津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书》,10日内到单位缴存住房公积金的管理部或分中心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管理部或分中心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准予提取的决定并通知职工。

(4)按照本办法第十五条第(七)项规定提取的,管理部或分中心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准予提取的决定并通知职工。

(5)准予提取的,管理部或分中心为职工出具《天津市住房公积金提取通知书》。

(6)经审批准予提取的,职工凭身份证及复印件、住房公积金龙卡或储蓄卡、管理部或分中心审批同意的《天津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书》及出具的《天津市住房公积金提取通知书》,当日到受托银行办理提取手续。

(7)职工不符合本办法第十六条规定的注销个人账户提取条件的,住房公积金账户应至少保留一元余额。

(8)经审批不准予提取的,管理部或分中心告知申请人不准予提取的原因。

2.集中封存户内提取流程

(1)集中封存户内的职工符合住房公积金提取条件的,凭提取证明文件直接到集中封存的管理部或分中心填写《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表》,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

(2)集中封存的管理部或分中心审核同意的,出具《天津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书》。

(3)经管理部或分中心经审核准予提取的,职工凭身份证及复印件、住房公积金储蓄卡和管理部或分中心出具的《天津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书》,到受托银行办理提取手续。

(4)经审批准予提取的,职工凭身份证及复印件、住房公积金龙卡或储蓄卡、管理部或分中心审批同意的《天津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书》及出具的《天津市住房公积金提取通知书》,当日到受托银行办理提取手续。

(5)职工不符合本办法第十六条规定的注销个人账户提取条件的,住房公积金账户应至少保留一元余额。

住房公积金,天津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办法


天津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规范提取使用住房公积金行为,根据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和《天津市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住房公积金的提取管理。

第三条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负责全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的管理,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下设的管理部和分中心负责住房公积金提取的业务承办。

第四条住房公积金提取的金融业务由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委托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指定的商业银行(以下简称受托银行)办理。

第二章提取范围

第五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职工可以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帐户内的存储余额:

(一)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有住房的;

(二)离休、退休的;

(三)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四)到国外、港、澳、台地区定居的;

(五)偿还住房贷款本息的;

(六)被纳入本市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范围并支付房租的;

(七)职工在职期间被判处刑罚、职工住房公积金转入集中封存户两年后仍未重新就业、职工户口迁出本市、非本市户口职工离开本市并与所在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第六条职工在职期间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的,其继承人或者受遗赠人可以申请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帐户内的存储余额。

第七条职工依照本办法第五条第(一)、(五)、(六)项规定提取住房公积金的,配偶可同时提取本人住房公积金帐户内的存储余额。

第八条职工符合本办法规定的提取条件且同时未偿清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的,提取的住房公积金应当先用于偿还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本息。

第三章提取额度

第九条依照本办法第五条第(一)项规定提取职工本人及其配偶的住房公积金余额,只能提取购房合同或协议签订当月之前(含当月)或建造、翻建、大修自有住房被批准当月之前(含当月)的住房公积金存储余额,且不得超过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有住房的费用。

第十条依照本办法第五条第(五)项规定提取职工本人及其配偶的住房公积金余额,合计不得超过已偿还的住房贷款本息。

第十一条依照本办法第五条第(六)项规定提取职工本人及其配偶的住房公积金余额,合计不得超过本办法实施后并被纳入最低生活保障范围期间已支付的房租。

第十二条依照本办法第五条第(二)、(三)、(四)、(七)项及第六条规定可以提取职工本人住房公积金帐户内的全部存储余额,同时注销职工个人住房公积金帐户。

第四章提取凭证

第十三条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时须提供身份证及复印件、住房公积金储蓄卡、单位出具的《天津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书》,并按以下各条要求出具相关凭证。

第十四条职工同时提取配偶住房公积金余额的,须提供夫妻关系证明及复印件、配偶身份证及复印件、配偶签署的授权委托书。

第十五条委托他人办理的,须提供委托人签署的授权委托书、委托人身份证及复印件、代办人身份证及复印件。

第十六条职工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有住房的,提供下列凭证:

(一)职工购买商品房、经济适用房、合作建房、危改还迁房、集资建房的,提供购房合同或购房协议及复印件、购房发票及复印件。职工购买商品房、经济适用房的,还需提供契税完税证明。

(二)职工购买私产房、公有现住房的,提供购房合同或购房协议及复印件、所购房屋过户后的《房屋所有权证》及复印件。

(三)职工建造、翻建自有住房的,提供区、县级及以上规划、土地管理部门的批准文件及复印件。

(四)职工大修自有住房的,提供区、县级及以上房管、规划管理部门的批准文件及复印件、《房屋所有权证》及复印件。

第十七条职工离休的,提供市委老干部局和中央各部委老干部局颁发的离休证及复印件;职工退休的,提供区县劳动部门颁发的退休证、县处级以上组织人事部门颁发的退休证或退职证及复印件。

第十八条职工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所在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提供单位解除劳动关系证明及复印件、区县级以上医院证明及复印件和天津市劳动鉴定委员会出具的天津市伤、病职工劳动能力鉴定表及复印件。

第十九条职工到国外、港澳台地区定居的,提供户口注销证明及复印件。

第二十条职工偿还住房贷款本息的,提供购房合同或协议、借款合同、偿还住房贷款凭证及复印件。

每份偿还住房贷款凭证只能办理一次提取手续。

第二十一条被纳入本市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范围的职工,提供《天津市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及复印件、经房管部门登记备案的房屋租赁合同及复印件、支付房租证明及复印件。

第二十二条职工在职期间被判处刑罚,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提供司法部门出具的判决裁定书及复印件、终止劳动关系证明及复印件。

职工住房公积金转入集中封存户两年后仍未重新就业的,提供职工档案关系所在地开具的该职工未重新就业的证明及复印件。

职工户口迁出本市的,提供户口所在地的公安机关出具的户口迁移证及复印件、终止劳动关系证明及复印件。

非本市户口职工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离开本市的,提供终止劳动关系证明及复印件、居民户口本及复印件。

第二十三条职工死亡或被宣告死亡的,其继承人或受遗赠人提供职工死亡证明及复印件、公证部门对该继承权或受遗赠权出具的公证书及复印件。

对该继承权或受遗赠权发生争议的,提供人民法院作出的判决书、裁定书或调解书。

第五章提取程序

第二十四条职工凭提取凭证,向单位提出提取住房公积金的申请。所在单位应当予以核实,并出具《天津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书》。

第二十五条职工凭提取凭证及单位出具的《天津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书》,到单位缴存住房公积金的管理部或分中心填写《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表》,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管理部或分中心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3日内作出是否准予提取的决定,并通知申请人。

集中封存户内的职工符合住房公积金提取条件的,凭提取凭证直接到封存的管理部或分中心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

第二十六条经审批准予提取的,职工凭身份证及复印件、住房公积金储蓄卡和管理部或分中心审批同意后的《天津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书》,到受托银行办理提取手续。

经审批不准予提取的,管理部或分中心告知申请人不准予提取的原因。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七条本办法中住房贷款包括住房公积金贷款、组合贷款和商业银行个人住房贷款。

第二十八条本办法自2003年3月1日起实施。原《关于办理住房公积金支取的有关规定》(津房改资[1998]78号)、《关于〈关于办理住房公积金支取的有关规定〉的补充规定》(津房改资[1999]70号)、《关于对采取预约购房方式购买公有住房职工支取住房公积金的规定》(津房改资[1999]109号)、《关于调整住房公积金支取有关政策的通知》(津房改资[2001]31号)、《关于调整支取住房公积金偿还住房贷款政策的通知》(津房委资[2002]49号)同时废止。

天津市租房怎么取住房公积金?


在天津市租住公共租赁住房且已支付房租;本人及配偶名下无房,也没有住房贷款记录,在天津市租赁住房用于自住且已支付房租;经国土房管部门认定具备享受廉租住房实物配租补贴、廉租住房租房补贴或经济租赁住房租房补贴资格,在天津市租赁住房用于自住且已支付房租。这三种情况下,是可以去租房公积金的。那么,各种情况下天津市租房怎么取住房公积金呢?

租赁住房自住的怎么取住房公积金?

申请租房提取住房公积金,需要提供材料如下:有效期内的租赁双方签定的租房协议、当地税务部门开具的房屋租赁纳税发票(当年有效)、公积金卡、身份证到缴存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服务大厅填写《租赁自住住房提取住房公积金申请审核表》,中心在受理提取人的申请后,需通过有效途径对租赁行为和租金额等情况的真实性进行调查核实,并在3个工作日内作出准予或不准予提取的决定。

市场租房怎么取住房公积金及如何确定提取金额?

职工及配偶可每季度提取一次住房公积金,每次提取金额合计不超过一个季度的房租。每月房租低于1980元(含1980元)的,按实际房租核定提取金额;每月房租高于1980元的,按1980元核定提取金额。

与他人合租怎么取住房公积金?

多人合租同一套住房的,承租人中的一人及其配偶可提取住房公积金。

同时租住两套住房怎么取住房公积金?

同时租两套(含两套)以上住房的,只能就一套住房提取住房公积金。

租房取住房公积金具体流程

第一步:开具租房发票。开具租房发票可以通过以下两种方式:1)与房东自行成交的租房者,可以通过所在区的街道办事处开具,需要提供租住房屋房产证原件和复印件、房东身份证复印件以及租房合同等;2)通过中介成交成交的租房者,可以直接委托中介开具租房发票,一般大型的经纪公司都会提供此业务。

温馨提示:在开具房租发票时,是不能超出租房合同期内总租金的。另外,开具租房发票需要缴纳5%的税率。

第二步:将相关材料交由所以单位相关部门负责人。据了解,公积金管理中心不接受个人办理提取业务,需要通过租房提取公积金的职工要在开具发票后,将租房发票以及租房合同原件交给所在单位相关部门并填写公积金提取表,待审核通过后查询自己银行账户余额即可安排提龋

温馨提示:目前公积金管理中心可以按月提取,不过多数企业尚达不到此标准,部分企业需按指定提取日期办理,按月、季度、半年不等,建议租房者在提取前要咨询清楚。

天津租房提取公积金所需要件

1.承租人身份证;2.承租人住房公积金龙卡;3.《天津市房屋租赁登记备案证明》;4.租赁房屋房地产权证、购房合同或公有住房租赁协议复印件;5.《天津市个人出租房屋专用发票》、《税务机关代开统一发票》或《天津市服务行业专用发票》。如果您具备享受廉租住房实物配租补贴、廉租住房租房补贴或经济租赁住房租房补贴资格,还应提供相关证明。

天津市住房公积金贷款条件和额度介绍


天津市住房公积金贷款条件一、申请贷款的基本条件

申请公积金贷款须满足的基本条件有:

(一)具有本市常住户口或者本市其他有效居留身份;

(二)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具有稳定的职业和收入,有偿还贷款本息的能力,信用良好;

(三)没有达到法定的退休年龄(国家另有规定可延长的,按其规定执行,但最大不超过65岁);法定退休年龄一般女性55岁、男性60岁;

(四)开立住房公积金账户1年以上,在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前连续逐月缴存住房公积金满1年且所在单位不欠缴;

(五)本人没有未还清的公积金贷款;

(六)在本市行政区域内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有住房;其中建造、翻建、大修自有住房是指职工在农村集体土地上建造、翻建、大修自有住房;建造、翻建住房的,须有规划、土地管理部门批准的文件;大修住房的,须有规划管理部门批准的文件。

职工已使用配偶住房公积金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的,贷款还清前,其配偶不能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

二、“连续逐月缴存住房公积金满1年”的含义

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前连续逐月缴存住房公积金满1年并且所在单位不存在欠缴情况。

若借款人(配偶)因工作单位变动,造成欠缴3个月(含)以内住房公积金或因单位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调整有误,重新调整造成欠缴住房公积金1个月,在申请贷款时已将欠缴的住房公积金补齐并恢复逐月缴存的,可视同连续缴存。

三、不准予发放的情况

职工或其配偶存在以下信用不良情况之一的,原则上不准予发放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

1.贷款当前存在未还本息或担保人代还记录;2.近两年内存在贷款展期(延期)或以资抵债等记录;3.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或未还清的商业性住房贷款近24个月内存在连续未还本息超过6期记录;4.有呆账或核销记录;5.因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逾期被起诉;6.单笔住房公积金贷款累计逾期超过24期。贷款额度

住房公积金贷款额度的计算,要根据还贷能力、房价成数、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和贷款最高限额四个条件来确定,按四个条件算出的最小值就是借款人的最高可贷金额。

计算方法

①按照还贷能力计算的贷款额度

职工本人贷款额度的计算公式为:

[(借款人月工资总额+借款人所在单位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还贷能力系数-借款人现有贷款月应还款总额]×贷款期限(月)。

夫妻双方贷款额度的计算公式为:

[(夫妻双方月工资总额+夫妻双方所在单位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还贷能力系数-夫妻双方现有贷款月应还款总额]×贷款期限(月)。

其中还贷能力系数为40%。

月工资总额=公积金月缴额÷(单位缴存比例+个人缴存比例)。

②按照房屋价格计算的贷款额度

计算公式为:贷款额度=房屋价格×贷款成数

a.购买商品住房、限价商品住房、定向安置经济适用住房、定向销售经济适用房或私产住房。

职工家庭(包括职工、配偶及未成年子女,下同)贷款购买首套住房(包括商品住房、限价商品住房、定向安置经济适用住房、定向销售经济适用住房或私产住房),且所购住房建筑面积在90平方米(含90平方米)以下的,贷款额度不超过所购房屋价格的80%;所购住房建筑面积超过90平方米,贷款额度不超过所购房屋价格的70%。其中私产住房的房屋价格为购房全部价款与房屋评估价格的较低值。

职工家庭贷款购买第二套住房的,贷款额度不超过所购房屋价格的50%。

职工家庭贷款购买第三套及以上住房的,暂停发放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

购买定向安置经济适用住房的,贷款额度还应不高于所购住房全部价款与房屋补偿金的差价。

b.购买公有现住房的,贷款额度不超过所购房屋价格的70%;在农村集体土地上建造、翻建、大修自有住房的,贷款额度不超过其所需费用的70%。

③按照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计算的贷款额度

a.购买限价商品住房或经济适用住房,贷款额度不得高于职工申请公积金贷款时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同时使用配偶住房公积金申请公积金贷款,为职工及配偶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之和,下同)的20倍,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不足2万元的按2万元计算。

b.贷款购买首套自有住房的,贷款额度不得高于职工申请公积金贷款时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的15倍,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不足2万元的按2万元计算。

c.以下情况贷款额度不得高于职工申请贷款时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的10倍,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不足2万的按2万计算:贷款购买第二套住房的;购买公有现住房的;在农村集体土地上建造、翻建、大修自有住房的。

④按照贷款最高限额计算的贷款额度

使用本人住房公积金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的,贷款最高限额40万元;同时使用配偶住房公积金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的,贷款最高限额60万元。

使用本人住房公积金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且申请贷款时本人正常缴存补充住房公积金的,贷款最高限额50万元;同时使用配偶住房公积金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且申请贷款时本人或其配偶正常缴存补充住房公积金的,贷款最高限额70万元。

申请贷款时职工或其配偶正常缴存按月住房补贴的,参照正常缴存补充住房公积金的规定执行。

计算出的贷款额度数值保留到千位,千位以下不为零的千位加一。

天津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公积金提取操作流程


上周,有市民在我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网站留言,问道:“我用拆迁款买了一套商品房,没有贷款,我和我爱人的公积金能不能取出来用于装修,需要带什么东西,我离河西近,能去河西办吗?”

这里我们给的解答是:装修不能提取住房公积金,但是按照规定您购房可以提取公积金。若您本人及配偶均没有未还清的公积金贷款,且购买的是本市行政区域内的自有住房,购房人仅为您本人,可持夫妻双方的身份证、夫妻双方的公积金龙卡、结婚证、《天津市商品房买卖合同》、全额购房发票申请办理购商品房提取手续。您可以持规定的申请资料到任意的区县管理部办理柜台提取手续。

下面就市民们普遍关心的住房公积金的提取问题做已解答:

一、天津市住房公积金提取范围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职工可以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帐户内的存储余额:

(一)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有住房的;

(二)离休、退休的;

(三)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四)到国外、港、澳、台地区定居的;

(五)偿还住房贷款本息的;

(六)被纳入本市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范围并支付房租的;

(七)职工在职期间被判处刑罚、职工住房公积金转入集中封存户两年后仍未重新就业、职工户口迁出本市、非本市户口职工离开本市并与所在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八)职工在职期间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的,其继承人或者受遗赠人可以申请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帐户内的存储余额。

(九)职工依照本办法第五条第(一)、(五)、(六)项规定提取住房公积金的,配偶可同时提取本人住房公积金帐户内的存储余额。

(十)职工符合本办法规定的提取条件且同时未偿清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的,提取的住房公积金应当先用于偿还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本息。

二、公积金提取额度

依照第(一)项规定提取职工本人及其配偶的住房公积金余额,只能提取购房合同或协议签订当月之前(含当月)或建造、翻建、大修自有住房被批准当月之前(含当月)的住房公积金存储余额,且不得超过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有住房的费用。

依照第(五)项规定提取职工本人及其配偶的住房公积金余额,合计不得超过已偿还的住房贷款本息。

依照第(六)项规定提取职工本人及其配偶的住房公积金余额,合计不得超过本办法实施后并被纳入最低生活保障范围期间已支付的房租。

依照本第(二)、(三)、(四)、(七)项及第六条规定可以提取职工本人住房公积金帐户内的全部存储余额,同时注销职工个人住房公积金帐户。

三、提取程序

(一)职工凭提取凭证,向单位提出提取住房公积金的申请。所在单位应当予以核实,并出具《天津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书》。

(二)职工凭提取凭证及单位出具的《天津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书》,到单位缴存住房公积金的管理部或分中心填写《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表》,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管理部或分中心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3日内作出是否准予提取的决定,并通知申请人。集中封存户内的职工符合住房公积金提取条件的,凭提取凭证直接到封存的管理部或分中心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

(三)经审批准予提取的,职工凭身份证及复印件、住房公积金储蓄卡和管理部或分中心审批同意后的《天津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书》,到受托银行办理提取手续。

住房公积金龙卡,天津市大病提取公积金办理指南


天津市大病提取公积金办理指南家庭成员(包括职工、配偶及未成年子女)患重大疾病或重大手术(包括心肌梗死;尿毒症;白血病;肝硬化;再生障碍性贫血;风心二狭二闭;脑血管畸形;脑血管意外;坏死性肠梗阻;肝萎缩;严重复合性外伤;严重电击伤;各种癌性病变;重大器官移植;冠状动脉搭桥术;心脏瓣膜手术;主动脉手术;良性脑肿瘤;严重阿尔茨海默病;严重帕金森病;严重Ⅲ度烧伤;严重原发性肺动脉高压;严重运动神经元病)住院治疗的,职工及配偶可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申请日期应在出院之日起一年内,提取金额合计不超过住院费用个人负担部分。

大病提取公积金资料:

(一)职工办理首次登记并提取时,应提供以下资料:

1.职工身份证;

2.非集中封存户职工提供住房公积金龙卡,集中封存户职工提供住房公积金龙卡或住房公积金储蓄卡;

3.职工配偶患大病的,应提供结婚证或同户籍户口簿或民政部门出具的夫妻关系证明文件;职工未成年子女患大病的,应提供同户籍户口簿或未成年子女出生证明或公安部门、公证部门出具的未成年子女关系证明;

4.职工本人、职工配偶或未成年子女参加医疗保险,因患大病就医的,应提供以下资料:

(1)市医保定点医院或医保机构认可的医院加盖就诊医院诊断证明专用章的《诊断证明书》;

(2)加盖就诊医院病案印章的《出院记录》或《出院小结》;

(3)《住院费用清单》;

(4)在与社保中心联网的定点医院就医的,应提供加盖就诊医院医疗保险证明专用章的《天津市基本医疗保险住院医疗费申请支付审核单》或加盖就诊医院收费印章的《天津市医疗机构住院专用收据》(红联);

(5)在未与社保中心联网的医院就医的,提供加盖社会保险基金管理部门印章的《天津市基本医疗保险医疗费单位申请支付明细表》。

5.职工配偶或未成年子女未参加医疗保险,因患大病就医的,应提供以下资料:

(1)二级甲等及以上医院出具并加盖医院诊断证明章的《诊断证明书》;

(2)加盖就诊医院收费印章的《天津市医疗机构住院专用收据》(红联)或其他医疗单位住院票据;

(3)加盖就诊医院病案印章的《出院记录》或《出院小结》;

(4)《住院费用清单》。

6.因重大手术治疗,诊断证明上未明确手术治疗的,还应提供医院出具的手术证明。

同时提取配偶住房公积金的,还应提供配偶身份资料:

7.配偶身份证;

8.配偶为非集中封存户职工的,提供配偶住房公积金龙卡;配偶为集中封存户职工的,提供配偶住房公积金龙卡或住房公积金储蓄卡;

9.结婚证或同户籍户口簿或民政部门出具的夫妻关系证明文件。

(二)职工办理提取登记后,按月提取时,应提供以下资料:

1.职工身份证;非集中封存户职工提供住房公积金龙卡,集中封存户职工提供住房公积金龙卡或住房公积金储蓄卡;

2.申请提取配偶住房公积金的,需提供配偶身份证;配偶为非集中封存户职工的,提供配偶住房公积金龙卡,配偶为集中封存户职工的,提供配偶住房公积金龙卡或住房公积金储蓄卡。

(三)职工可委托他人代为办理提取手续,应提供以下资料:

1.代办人身份证;

2.职工本人签署的《委托提取住房公积金授权书》一份。

大病提取公积金办理程序:

1.职工凭住房公积金龙卡(集中封存户职工可提供住房公积金储蓄卡)、身份证件及相关提取资料到分中心或管理部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

2.分中心或管理部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准予提取的决定并通知职工。

3.经审批准予提取的,职工应凭有关资料当日到受托银行办理提取手续。提取的住房公积金转入职工住房公积金龙卡银行储蓄账户或职工在建设银行开立的其他储蓄账户。

天津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有哪些社会职能?


随着社会发展的需要,目前我国各地在便民利民政策上都有了长足的进步。尤其在社保和住房公积金体系上,各地政府都纷纷响应民众的需求,都在不断完善本地的住房公积金制度。下面就以天津市为例,给大家介绍有关天津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的职能。

天津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的组织结构设有16个职能处室

(一)办公室

主要职能:负责综合协调、文秘、宣传、信访、档案、会务、接待、信息公开等工作。  

(二)计划统计处  

主要职能:负责住房公积金计划、统计和资金调度,中心各部门的目标责任制定及考核。

(三)政策法规处  

主要职能:负责住房公积金政策法规的研究、拟订和组织实施工作。

(四)合规管理处  

主要职能:负责合规管理、内部控制、质量管理、法律事务管理等工作。

(五)归集执法处  

主要职能:负责住房公积金的归集、提取和行政执法管理工作。  

(六)贷款管理处  

主要职能:负责全市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发放、回收、逾期贷款催收、国债运作以及项目贷款的管理工作。  

(七)资金核算处

主要职能:负责市中心的住房公积金及其他房改资金的资金划拨、会计核算及管理部核算业务的管理工作。

(八)审计处  

主要职能:负责中心、管理部、分中心住房公积金及其他房改资金归集、提取、使用、核算和管理经费核算的审计。  

(九)科技信息处

主要职能:负责中心计算机系统的设计、开发、使用、维护和管理工作,负责中心科技工作、信息化管理工作。  

(十)财务处  

主要职能:负责中心管理经费的会计核算与财务管理工作。  

(十一)党组办公室  

主要职能:负责组织、宣传、综合治理、武装、统战、保密、党组会务及文件管理、机关党委等各项工作。

(十二)纪检组(监察室)  

主要职能:负责组织中心党风廉政建设工作,开展党风廉政教育,制定和完善各项廉政制度,对党风廉政责任制落实情况和履行职责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等工作。  

(十三)人事教育处  

主要职能:负责中心机构岗位设置和编制核定,人员招聘、岗位聘用、教育培训、专业技术职务管理、考核、工资与社险核定、奖惩、人事争议调解、人事档案管理等工作。

(十四)行政保卫处

主要职能:负责中心安全保卫、设备维护、固定资产等工作。

(十五)风险管理处  

主要职能:负责风险管理研究、风险管理政策制定及实施等工作。

(十六)项目贷款处

主要职能:负责项目贷款操作规定、规程的制定和管理等工作

天津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前身的主体是天津市住房资金管理中心)是直属于天津市政府的事业单位,其主要职责是贯彻落实国家和天津市的方针政策,拟订我市住房公积金政策,负责我市住房公积金的归集、使用和管理。

其主要职责如下:

(一)编制、执行住房公积金的归集、使用计划;  

(二)负责办理住房公积金的缴存登记、变更登记和注销登记;  

(三)负责记载职工住房公积金的缴存、提取、使用等情况;  

(四)负责住房公积金的核算;

(五)审批住房公积金的提取;

(六)审批职工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的申请;

(七)负责住房公积金的保值和归还;

(八)监督、检查单位住房公积金的建立和缴存情况;

(九)编制住房公积金归集、使用计划执行情况的报告;

(十)拟订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分配方案;

(十一)承办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决定的其他事项。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可以设立住房公积金管理分支机构,实行统一管理、统一核算。

如需进行个人住房公积金查询等服务,最便捷的方法就是登陆天津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在网站首页的右侧边栏目下有网上业务模块,通过个人住房资金明细账查询功能可进行还款进度、贷款进度、提取进度等信息查询。另外网站还开通单位住房公积金网上业务办理渠道,可办理单位账务、缴存业务、调整业务、以及信息核对、教训进度、龙卡进度等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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