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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知识汇总,转换劳动关系要及时转化社保

2021-05-05
为何要做好保险规划 保险理念知识 船舶保险知识

本期案例

黄女士原系失业人员,2002年12月经介绍进入本市一家服装公司工作,被公司派往某百货商场担任某品牌专柜的促销员,双方签订了为期一年的劳动合同。2003年底,黄女士被公司派往另一个百货商场担任促销员,因为当时调动比较混乱,黄女士和公司的合同到期后就没有续签,但黄女士仍然担任的该品牌促销员,仍由原公司发放工资。2004年12月,公司撤销黄女士所在的某商场专柜,并书面通知黄女士因没有岗位空缺故决定不再续签劳动合同。黄女士在办理离职手续的时候发现该服装公司从2003年12月原合同到期之后就未替她缴纳社会保险费,黄女士当即要求公司补缴,但是公司以该期间双方无劳动关系为由拒绝补缴保险费,双方遂发生争议。

点评

根据上海市高级法院的相关规定,劳动合同期满后,用人单位和劳动者虽未续订劳动合同,但劳动者继续为该用人单位提供劳动,用人单位给付报酬,并继续对劳动者实施管理,双方仍维持劳动权利义务关系的,视为事实劳动关系。事实劳动关系下劳动者应有的权利仍然受到法律保护。

同时,《上海市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办法》规定:“单位有为在职人员缴纳养老保险费的义务;在职人员有为自身缴纳养老保险费的义务”,“养老保险费由单位和在职人员每月按规定期限缴纳,不得逾期缴纳或者漏缴、少缴。”

根据上述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是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的法定义务,只要用人单位和劳动者之间建立了劳动关系,无论是否签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都应当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本案中,2003年12月后黄女士虽未与某服装公司续签劳动合同,但仍然正常提供了劳动,公司也支付了工资,双方的劳动关系实际存在,且受法律保护,因此单位有义务为黄女士补缴社会保险费。

律师提醒

本案中黄女士系失业人员,其与公司建立的是劳动关系,而实践中我们经常碰到诸如协保人员,内退人员,退休人员以及停薪留职人员等在新单位就职的情形,这些情形通常称作“特殊劳动关系”或“边缘劳动关系”。这类人员所就职的单位是否为员工缴纳社会保险费,可根据双方的约定,目前法律对招用此类员工的单位没有强制性规定。读者朋友应当予以区别。

相关知识

社保,“劳动用工险”与社保的关系?


所谓社会保险,是指在既定的社会政策的指导下,由国家通过立法手段对公民强制征收保险费,形成社会保险基金,用来对其中因年老、疾病、生育、伤残、死亡和失业而导致丧失劳动能力或失去工作机会的成员提供基本生活保障的一种社会保障制度。通俗而言,社保是国家的一种福利制度,目前包括有养老保险、医疗保险、生育保险、工伤保险和失业保险五种,大部分单位都会给员工办理养老和医疗,其它三种办得就比较少。社保有广覆盖,低保障的特点,所以不同情况的人所享受的保障差别不会太大。

“劳动用工险”属于商业保险。商业保险是指通过订立保险合同运营,由专门的保险企业经营;商业保险关系是由当事人自愿缔结的合同关系,投保人根据合同约定,向保险公司支付保险费,保险公司根据合同约定的可能发生的事故因其发生所造成的财产损失承担赔偿保险金责任,或者当被保险人死亡、伤残、疾病或达到约定的年龄、期限时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

“劳动用工险”包括意外身故保险金、意外残疾保险金和意外医疗保险金,是社保中工伤保险的有益补充。社保中的工伤保险为投保者提供的仅仅是比较低的生活保障或者是抚恤金,并且有不超过该职工工资的上限。而“劳动用工险”则根据投保数额和医疗的实际情况酌情给付。

保险知识汇总,用人单位不给劳动者办社保要担法律责任


7月1日起,用人单位不给劳动者办理社会保险,将承担法律责任;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因病或者非因工死亡的,其遗属可以领取丧葬补助金和抚恤金;“住院伙食补助费”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29日,省社保中心召开新闻发布会,就7月1日将正式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以下简称《社会保险法》)作了相关解读。

社保法涵盖我国所有用人单位和个人

据省社保中心副主任万斌介绍,《社会保险法》的颁布实施确立了广覆盖、可转移、可衔接的社会保险制度,从法律上破除了阻碍各类人才自由流动、劳动者在地区之间和城乡之间流动就业的制度性障碍。例如,用人单位及职工应当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和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未在用人单位参加社会保险的非全日制从业人员以及其他灵活就业人员可以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和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农村居民可以参加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城镇未就业的居民可以参加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和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等。

缴费十五年人员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

同时,《社会保险法》规定了各项社会保险的待遇项目和享受条件。如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累计缴费满十五年的,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缴费不足十五年的人员可以缴费至十五年,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可以转入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或者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按照国务院规定享受相应的养老保险待遇。”万斌表示,该规定对那些缴费未满十五年的参保者来说是一件大好事,也是本法的一大亮点。

此外,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因病或者非因工死亡的,其遗属可以领取丧葬补助金和抚恤金。在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因病或非因工致残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可以领取病残津贴。

基本医疗保险费用直接结算

为了缓解个人垫付大量医疗费的问题,《社会保险法》规定了基本医疗保险费用直接结算制度。参保人员就医发生的医疗费用中,按照规定应当由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的部分,由社保经办机构与医疗机构、药品经营单位直接结算。同时,社保行政部门和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建立异地就医医疗费用结算制度。

“住院伙食补助费”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在工伤保险待遇上,《社会保险法》也有三项突破,将现行规定由用人单位支付的工伤职工“住院伙食补助费”、“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的交通食宿费”和“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合同时应当享受的一次性医疗补助金”改为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在进一步保障工伤职工权益的同时,也减轻了参保用人单位的负担。

“同时,为保证工伤职工得到及时救治,本法规定了工伤保险待遇垫付追偿制度。即职工所在用人单位未依法缴纳工伤保险费,发生工伤事故的,由用人单位支付工伤保险待遇。用人单位不支付的,从工伤保险基金中先行支付,然后由社会经办机构追偿。此外,由于第三人的原因造成工伤,第三人不支付工伤医疗费用或者无法确定第三人的,由工伤保险基金先行支付后,向第三人追偿。”万斌表示。

建立社保费强制征缴制度

据悉,如果用人单位未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经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责令其限期缴纳或者补足,逾期仍不缴纳或者补足的,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可以申请县级以上有关行政部门作出用人单位存款账户中划拨社会保险费的决定。

用人单位不办社保要承担法律责任

另据了解,用人单位不办理社会保险登记且在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期限内不改正的,对用人单位处应缴社会保险费数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百以上三千元以下的罚款;用人单位未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由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责令限期缴纳或者补足,并自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万分之五的滞纳金,逾期仍不缴纳的,由有关行政部门处欠缴数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

保险知识汇总,社保基金要长效投资


社保基金是长期投资,绝对不能今天进去了,明天就出来

发改委就业和收入分配司副司长王小卓昨日在“社会保险基金安全宣传教育活动总结大会”上表示,我国社会保险基金的保值增值缺少统筹规划,社会保险收益不太高,压力巨大。他建议,完善社保基金的运行机制,使金融机构成为社保基金运营的主体,同时大力发展投资证券基金,采取多种方式直接投资资本市场,提高社保基金入市的比例。

王小卓指出,随着我国社保基金规模不断扩大,目前仅仅依靠存入银行买国债不能满足需要。大部分地区基金都是存入银行,收益率比较低。在市场经济条件下,无法规避通货膨胀的风险。与此同时,社会保险基金管理方式存在管、运没有分开的情况,也影响基金安全和保值增值。

对此,他建议完善社保基金的运行机制,使金融机构成为社保基金运营的主体。建立社保基金投资市场准入制度,对社保基金管理主体资格、资金可以进入的投资领域、审批体制进行明确的规定;对于投资种类以及各种投资工具占投资总和的比例做出具体的规定;明确规定基金的委托人、托管人、受托人的权利和义务。

与此同时,完善资本市场,为社保入市创造良好的外部环境。大力发展投资证券基金,采取多种方式直接投资资本市场,提高基金入市的比例;培养一批诚信、守法、专业的机构投资者,使基金管理公司成为资本市场的主导力量;进一步增加市场透明度,规范市场主体行为,为社保资金的投资运营和管理创造良好的外部市场环境;着力发展和完善我国的资本市场体系,使不同的社保资金通过对应不同的投资品种实现保值增值。

王小卓同时强调,社保基金是长期投资,绝对不能今天进去了,明天就出来,追求短期效益是不负责任的。从长期来看,也未必就能够实现收益。

对于社保基金的监管,王小卓表示,要理顺监管体制,多部门联手执行基金监管。他建议,建立由劳动保障、财政、发展改革委相关部门组建一个联合监管协调小组,根据各部门的职能分工共同管理,在运行一段时间后可以适时成立基金投资管理监管委员会。同时,进一步完善企业年金的监管体系。发改委作为国务院一个综合部门,可参与该监管体系,做好年金试点、投资、保值增值等各方面的工作。

王小卓同时透露,国务院已经通过了《社会保险法》,正在报告全国人大。他坦承,中国的法律和其他国家和地区的法律一样,对于社保基金的规定是原则性的,缺少操作性。对此,应该抓紧制定条例或者办法,依法管理社保基金投资,使社保基金安全运行,最终实行制度化、法制化。

保险知识汇总,商业保险和社保之间的关系


有了医保,还有必要购买重大疾病保险吗?这是不少投保人在返还型重疾险退出市场后,对消费型健康险的疑问。对于医保和商业健康险的关系,一保险业务主管告诉记者,社会医疗统筹基金对医保人员的保障是“保而不包”,住院费用和大病医疗的自付比例和金额相对较高。

保障范围不宜太宽

保险专家称,自2007年保监会对重大疾病不保险的保障范围进行重新规定后,目前市场上的健康险保障的疾病种类在7-40种之间,对个人而言,并非购买保险的保障责任范围越大越好。据生命人寿精算部负责人介绍,健康险保障的疾病越多,保费也越高。一般而言,选择健康险最重要的是考察条款中是否包含常见的心血管、器官性和老年性疾病,有了这三类,基本能满足一般投保人的需求。

购买健康险的窍门还在于了解目前患重大疾病之后所花费的医疗费用。保险人士建议,购买商业健康险10万-20万元保额比较合适,低于10万元的保障功能太弱,超过30万元对普通投保人来讲也没有必要。

保费期缴优于趸缴

保险专家建议,购买商业健康险是期缴更好,因为缴费期长,虽然所付总额多,但每次缴费少,不会给家庭带来太大负担,加上利息等因素,实际成本不一定高于趸缴的费用。另外,很多保险公司都规定,若重大疾病的给付发生在缴费期内,从给付之日起,免缴以后各期保费,保险合同继续有效。即如果被保险人第二年不幸患重病,本应10年期缴的保费,实际只支付了1/5。

保险知识汇总,养老险补缴不需转社保关系


昨天,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公布了城镇职工补缴基本养老险的实施细则。据悉,市民办理补缴业务时,最低可只补缴1个月的基本养老保险费,最多可补缴1992年10月之后的全部基本养老保险费。申请补缴过程中,个人的社会保险关系不需要办理转移手续。

缴费“断档”出个人补缴办法

昨天,市人力社保局公布了《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补缴实施细则》,其中规定,在存档机构以个人名义委托存档的北京市城镇户籍人员,因各种原因未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或有缴费中断情况的,其在国家规定劳动年龄内(不包括已领取养老保险待遇人员)可向存档机构提出书面补缴申请。这也是北京市首次出台养老险缴费“断档”的个人补缴办法。

本周,申请补缴人员将进入实质业务办理期。市民具体办理养老险补缴时,最低可只补缴1个月的基本养老保险费,最多则可补缴1992年10月之后的全部基本养老保险费。申请补缴人员须填写《北京市个人委托存档人员补缴基本养老保险费承诺书》和《北京市个人委托存档人员基本养老保险费补缴申办单》,申报办理补缴手续。对于档案关系在用人单位的北京市城镇人员,申请时个人的社会保险关系无需办理转移手续。

另外,由于用人单位原因,应缴但未缴基本养老保险费的,用人单位可以提出书面补缴申请,并提交本单位成立、存续的证明材料(营业执照、开办文件等),以及补缴期间与参保人存在劳动(聘用)关系的证明、工资收入凭证等。

享失业险期间不能补缴

按照细则,在享受失业保险待遇期间、被判刑劳教收监执行期间、办理外埠户籍进京之前、办理本市户籍农转非之前四类时间段内,如果未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用,是不能够申报办理补缴的。

据悉,个人申请补缴基本养老保险时,相应年度缴费工资基数档次分为三档:第一档为补缴年度上一年北京市职工月平均工资;第二档为补缴年度上一年本市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第三档为补缴年度缴费工资基数下限。

目前,补缴年度缴费工资基数档次及计入个人账户比例表已在市人力社保局网站公布,市民可登录查询。

手续办理

个人委托存档的北京市城镇人员:由本人到存档机构申报补缴手续,提供本人身份证、户口的原件及复印件。

档案关系在用人单位的北京市城镇人员:由本人到户口所在地存档机构申报补缴手续,提供本人身份证、户口、正在履行的劳动合同(聘用合同书)原件及复印件,用人单位提供的申请人档案原件。

档案关系不在存档机构或用人单位的北京市城镇人员:在其户口所在地存档机构办理个人委托存档等手续后,再按以上第一条办法办理补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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