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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知识汇总,用人单位不给劳动者办社保要担法律责任

2020-11-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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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月1日起,用人单位不给劳动者办理社会保险,将承担法律责任;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因病或者非因工死亡的,其遗属可以领取丧葬补助金和抚恤金;“住院伙食补助费”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29日,省社保中心召开新闻发布会,就7月1日将正式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以下简称《社会保险法》)作了相关解读。

社保法涵盖我国所有用人单位和个人

据省社保中心副主任万斌介绍,《社会保险法》的颁布实施确立了广覆盖、可转移、可衔接的社会保险制度,从法律上破除了阻碍各类人才自由流动、劳动者在地区之间和城乡之间流动就业的制度性障碍。例如,用人单位及职工应当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和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未在用人单位参加社会保险的非全日制从业人员以及其他灵活就业人员可以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和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农村居民可以参加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城镇未就业的居民可以参加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和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等。

缴费十五年人员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

同时,《社会保险法》规定了各项社会保险的待遇项目和享受条件。如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累计缴费满十五年的,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缴费不足十五年的人员可以缴费至十五年,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可以转入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或者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按照国务院规定享受相应的养老保险待遇。”万斌表示,该规定对那些缴费未满十五年的参保者来说是一件大好事,也是本法的一大亮点。

此外,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因病或者非因工死亡的,其遗属可以领取丧葬补助金和抚恤金。在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因病或非因工致残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可以领取病残津贴。

基本医疗保险费用直接结算

为了缓解个人垫付大量医疗费的问题,《社会保险法》规定了基本医疗保险费用直接结算制度。参保人员就医发生的医疗费用中,按照规定应当由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的部分,由社保经办机构与医疗机构、药品经营单位直接结算。同时,社保行政部门和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建立异地就医医疗费用结算制度。

“住院伙食补助费”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在工伤保险待遇上,《社会保险法》也有三项突破,将现行规定由用人单位支付的工伤职工“住院伙食补助费”、“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的交通食宿费”和“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合同时应当享受的一次性医疗补助金”改为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在进一步保障工伤职工权益的同时,也减轻了参保用人单位的负担。

“同时,为保证工伤职工得到及时救治,本法规定了工伤保险待遇垫付追偿制度。即职工所在用人单位未依法缴纳工伤保险费,发生工伤事故的,由用人单位支付工伤保险待遇。用人单位不支付的,从工伤保险基金中先行支付,然后由社会经办机构追偿。此外,由于第三人的原因造成工伤,第三人不支付工伤医疗费用或者无法确定第三人的,由工伤保险基金先行支付后,向第三人追偿。”万斌表示。

建立社保费强制征缴制度

据悉,如果用人单位未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经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责令其限期缴纳或者补足,逾期仍不缴纳或者补足的,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可以申请县级以上有关行政部门作出用人单位存款账户中划拨社会保险费的决定。

用人单位不办社保要承担法律责任

另据了解,用人单位不办理社会保险登记且在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期限内不改正的,对用人单位处应缴社会保险费数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百以上三千元以下的罚款;用人单位未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由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责令限期缴纳或者补足,并自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万分之五的滞纳金,逾期仍不缴纳的,由有关行政部门处欠缴数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

相关知识

劳动者,集中用人单位缴纳的工伤保险费


日前,甘肃省张掖市为支持创办小微企业,对“个转企”的小微企业,在过渡期内社会保险保持原有缴费方式不变。5年后,由企业实际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的新增部分,财政按照75%给予补助奖励。初创期小微企业可按0.2%-2%的比例,依法优先参加工伤保险。

部分初创期小微企业一次性缴纳社保“五险”费用困难,但若放弃参加社会保险,极易因发生工伤事故而导致创业失败。此项举措,旨在有效扩大工伤保险覆盖面,为初创期小微企业平稳健康发展保驾护航。

工伤保险小贴士:

工伤保险,是指劳动者在工作中或在规定的特殊情况下,遭受意外伤害或患职业病导致暂时或永久丧失劳动能力以及死亡时,劳动者或其遗属从国家和社会获得物质帮助的一种社会保险制度。

工伤保险的认定劳动者因工负伤或职业病暂时失去劳动能力,工伤不管什么原因,责任在个人或在企业,都享有社会保险待遇,即补偿不究过失原则。

工伤保险,又称职业伤害保险。工伤保险是通过社会统筹的办法,张掖个转小微企业可优先参加工伤保险,建立工伤保险基金,对劳动者在生产经营活动中遭受意外伤害或职业病,并由此造成死亡、暂时或永久丧失劳动能力时,给予劳动者及其实用性法定的医疗救治以及必要的经济补偿的一种社会保障制度。这种补偿既包括医疗、康复所需费用,也包括保障基本生活的费用。

用人单位社保欠费怎么办?


《社会保险费申报缴纳管理规定》进一步明确了用人单位的申报缴费义务。根据《规定》,用人单位应当自用工之日起30日内为其职工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并申报缴纳社会保险费,未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的,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核定其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用人单位未按照规定申报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数额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暂按该单位上月缴费数额的110%确定应缴数额。而且,用人单位应当按月在规定期限内到当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缴费申报,缴费明细以及变动情况应当经职工本人签字认可。用人单位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社会保险缴费申报有困难的,经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同意,可以邮寄申报。但是,如果用人单位社保欠费怎么办呢?会受到什么处罚呢?

单位欠费又没及时补社保机构将强制划拨

单位不缴社保费,这是不少劳动者最担心遇到的问题。即将实施的《社会保险费申报缴纳管理规定》明确了强硬的应对办法———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可以去查单位的存款账户,并且可以书面通知单位开户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划拨社会保险费。

我省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失业保险费由地税部门征收。记者昨日从地税局了解到,对于欠费单位,强制划拨社保费并不是一个新办法,《社会保险法》也有明确规定,实践中我省也曾有过强制划拨的案例。《规定》对“强制划拨”的说明更具体了。其明确,如果用人单位欠缴社保费,社保经办机构应于查明欠缴事实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发出社会保险费限期补缴通知,责令用人单位在收到通知后5个工作日内补缴。未在规定期限内补缴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可到用人单位开户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查询其存款账户,并向所属社会保险行政部门申请作出划拨社会保险费的决定。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接到申请后,应当按规定及时作出划拨社会保险费决定,并书面通知用人单位开户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予以划拨。

欠费单位逾期不缴将被处以1—3倍罚款

欠费单位如果没有在规定限期内足额缴费,它还将面临滞纳金和罚款。《规定》明确,用人单位未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将被责令其限期缴纳或者补足,并自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0.5‰的滞纳金;逾期仍不缴纳的,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处欠缴数额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用人单位不得要求职工承担滞纳金。

职工对缴费有知情权单位按月将代缴详情告知职工

《规定》还明确了职工对参保缴费的知情权,其规定:用人单位未按月将代扣代缴社会保险费明细情况告知职工本人,或者未按照规定通报、公布本单位全年社会保险费缴纳情况的,职工有权向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举报、投诉。

社保欠费怎么办——相关资讯青岛职工发现用人单位社保欠费需及时补交

青岛市人社局工作人员提醒市民,在社会保险个人权益记录单背面,详细注明了社会保险各项数据信息的说明,参保人员若认为记录单内容信息与实际参保缴费情况不符,可通过青岛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政策咨询电话12333或青岛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网站咨询、核实,也可通过参保时所在的区、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进行咨询、核实。如发现存在欠缴社会保险费的情况,参保人需及时、足额补交欠费,或督促所在的参保单位为其及时、足额补缴欠费,以免影响本人享受社会保险待遇。

长春10户社保欠费企业被要求补缴或整改

今年3月,长春市社保局展开专项行动,对欠费30万元以上的参保企业进行集中欠费催缴。专项行动期间,已有15户欠费企业在规定期限内缴清了所欠的社会保险费,累计收回社会保险基金870万元,有11户企业提供了停产整顿报告。但是,仍有10户欠费企业在接到《长春市社会保险监察限期缴纳通知书》后,没有在规定期限内缴纳所欠的社会保险费或进行整改。

如这些企业仍拒不缴纳欠费,社保部门将依据《社会保险法》的有关规定进行经济处罚,直至申请人民法院依法强制执行。

用人单位,不办社保款将将进行罚款


用人单位不为职工申办社会保险登记,侵害职工社会保险权益的,职工可向劳动保障监察机构举报、投诉。日前,省人社厅就社会保险登记有关事项发出了通告。

根据《社会保险法》规定,湖南省境内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企业、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个体经济组织,依法成立的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合伙组织和基金会等单位(以下统称用人单位)及其职工,均应办理社会保险登记手续,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

用人单位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三十日内为其职工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领取社会保障卡、核定单位和职工个人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职工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由用人单位代扣代缴,用人单位应当按月将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明细情况告知本人。

用人单位不为职工申办社会保险登记,侵害职工社会保险权益的,职工有权依照《社会保险法》和《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的规定,向当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所属的劳动保障监察机构举报、投诉;全省各地劳动保障监察机构的联系方式可登录查询。

未依法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的用人单位,将由相关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核定其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逾期不改正的,将对用人单位处应缴社会保险费数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5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

用人单位,职工自动放弃社保 有违法律规定


基本养老保险社保保险,是关乎劳动者年老获得生活来源的一件大事,是国家要求强制实施的一项社会保障措施。很多职工为此与用人单位或者养老保险机构发生仲裁、诉讼,为争取自己的合法权利而努力抗争,但是也有些职工没有意识到参加养老保险的重要性,甚至认为参加养老保险是一种负担。笔者接触到有的企业愿意为职工缴纳养老保险费,但是职工却自愿放弃,作为企业可以减少其负担,当然同意职工放弃参保。

其实,即使是职工自愿放弃参保,也是违反法律的行为。我国《劳动法》第七十二条规定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必须依法参加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费。《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第三条规定基本养老保险费的征缴范围: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和其他城镇企业及其职工,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及其职工。第四条规定缴费单位、缴费个人应当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第十二条规定缴费单位和缴费个人应当以货币形式全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缴费个人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由所在单位从其本人工资中代扣代缴。社会保险费不得减免。

虽然职工自愿放弃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甚至职工还签署了保证书(声明是自愿放弃,并保证不追究用人单位的责任),也许职工确实不追究用人单位的责任,那么是否意味着用人单位就可以高枕无忧了呢?不是,用人单位仍然存在非常大的法律风险,即面临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强制征缴以及行政处罚。

参加社会保险包括基本养老保险是用人单位和职工的法定义务,用人单位和职工必须缴纳养老保险费。不管是用人单位还是职工,都不得放弃参加社会保险。那么职工自愿放弃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将承担什么样的法律责任呢?我国法律并没有规定对职工给予具体的法律处罚,但是法规把这一责任归于用人单位。因为按照我国法律规定,职工参加基本养老保险中个人缴费的部分应当由用人单位从其工资中代扣代缴。《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规定“缴费单位未按规定缴纳和代扣代缴社会保险费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或者税务机关责令限期缴纳;逾期仍不缴纳的,除补缴欠缴数额外,从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千分之二的滞纳金。滞纳金并入社会保险基金。”

值得一提的是,即使有的职工放弃参加养老保险,用人单位缴纳的养老保险费其实是不能因此减少的。根据有关规定,基本养老保险中企业的按照企业工资总额的20%缴费,个人则按照本人缴费工资的8%缴费,也就是说企业的缴费基数是整个企业的工资总额,不管职工是否参加,其工资总额应该是不变的,所以,有的单位工资总额中将自愿放弃参加养老保险的职工工资予以减除,以减少工资总额的数额,实际上这是违反法律规定的。

用人单位,单位工作20年,没有保险怎么办?


单位工作20年,没有保险怎么办? 2008-4-8 10:20 燕赵都市报

昨日,讲座结束后,姜颖教授与读者进行了一个小时的答疑互动,赢得了读者的阵阵掌声。

问:我在一家单位做临时工已经快20年了,从没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也没有参加养老、医疗等社会保险,该怎么维权?

答:我非常同情你的遭遇,这也正是劳动合同法努力规范的现象,既然你在该用人单位已经工作20多年了,明年劳动合同法实施1个月后,如果用人单位还是没依法与你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就可以向用人单位明确提出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用人单位不同意,你就可以向劳动监察部门举报,或者申请仲裁,主张各项权利。

问:我是一名劳务派遣员工,当派遣公司与用工单位发出的指令不同时,该听从谁的?

答:简单说,两家单位就像铁路警察,各管一段。工作方面的事情听用工单位的,其他方面的事情应该由派遣公司做主导。依据《劳动合同法》第59条,劳务派遣单位派遣劳动者应当与接受以劳务派遣形式用工的单位订立劳务派遣协议。因此,一般劳动者依照劳务派遣协议的规定做就可以了。

问:用人单位聘用退休人员,还要为其缴纳社会保险费吗?

答:退休人员与第二家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现行法律没有做出规定,建议用人单位聘用这类人员时要慎重。

问:高校学生到企业顶岗实习,属于劳动合同法调整范围吗?

答:由于大学生的身份还不是劳动者,其与用人单位之间还不是劳动关系,双方属于民事合同关系,用人单位应该比照劳动合同法,给予其相应待遇,如果工作期间发生工伤,用人单位应当比照工伤保险待遇给予赔偿。

问:如果劳动者不愿订立劳动合同,用人单位持劳动者的保证书可以免责吗?劳动者不愿参加社保,直接把社保费发给劳动者个人可以吗?

答:不能免责,《劳动合同法》明确规定,用人单位应当自用工之日起1个月内,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否则就要支付劳动者2倍工资,即使持劳动者的“自愿说明”,也不受法律保护。社保费也不可以直接发给员工个人,这是在逃避法律赋予他的社会保险缴纳义务。

问:我在一家企业工作已经1年多了,没有书面劳动合同,该怎么证明事实劳动关系的存在呢?

答:证明事实劳动关系存在,是劳动者主张其他权益的基础,因此劳动者在该用工单位工作期间,一定要搜集工资条、出入证、工作证、招工通知等证据材料。

私下录音资料也可以作为证据被采纳,但是该录音资料不能用违法手段获得,不能侵犯他人隐私,不能作为单独证据,需要其他辅助证据。

问:我有一家冷饮企业,每年11月至次年3月不开工生产,工人大多是季节工,如果和每名员工订立劳动合同并缴纳各种保险的话,企业的负担实在太重了,感觉也不够合理,这种情况该怎么办呢?

答:《劳动合同法》第15条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订立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冷饮企业可以与员工订立这样的合同,也可以采用劳务派遣形式用工。需要特别说明的是,企业的核心岗位不能采用劳务派遣用工模式。

问:事业单位的合同制工人,也叫“正式工”,适用劳动合同法吗?

答:一些事业单位也是存在工人编制的,这部分人员由于在正式编制内,工资是由财政拨款,而不是由用人单位支付,这种人事关系不属于劳动关系,不适用劳动合同法。但如果经过改制,工人的工资由单位自己挣自己支付,那么他们就适用劳动合同法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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