设为首页

保险知识汇总,用人单位也需帮临时工购买社保

2020-10-22
保险规划经济需求法 小帮规划保险安全吗 保险理念知识

「案情简介」

北仑区劳动监察大队近日接到举报,华园商贸公司以招用“临时工“为名,招收20多个营业员,多则半年,少则3个月,就重新招用一批,既不与工人签订劳动合同,也不给工人缴纳社会保险费。接到举报后,劳动监察大队立即派人到华园商贸公司调查。正在柜台前忙活的营业员张兰兰对调查人员说,她是2个月前通过一家街头职业介绍所介绍来的,说好每月工资400元,但不签劳动合同。听人说干不长,营业员干得最长的也不到半年。公司也不给上保险,其他什么待遇都没有。华园商贸公司副总经理左强承认上述事实,但他强调,企业有用工自主权,招多少人,用多长时间,应当由企业说了算。他说,商贸公司的业务有淡季,有旺季;营业员也是有时要用,有时不用,有时用多,有时用少。他认为,招“临时工“与招正式工可以有区别,不必要签订劳动合同。招用“临时工“要不要签订劳动合同?为什么?

「仲裁结果」

随着《劳动法》的颁布和全面实行劳动合同制以及劳动力市场的日益成熟,所谓的“临时工“和“正式工“已不复存在,用人单位各类职工享有的权利是一样的。如果说职工之间有什么区别的话,那只有劳动合同期限长短的区别。以往一个较长时期相对于“正式工“而言的“临时工“,如今和“正式工“一样已经成为历史名词。《劳动法》第十六条明确规定,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劳动合同。《劳动法》第二十条规定:“劳动合同的期限分为有固定期限、无固定期限和完成一定的工作为期限。“用人单位在临时性岗位上用工,可以在劳动合同期限上有所区别,但必须依法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当前,由于我国经济体制改革的进一步深化和产业结构的调整,从事非全日制工作的灵活就业的人员逐步增加。非全日制用工是指以小时计酬、劳动者在同一用人单位平均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5小时、累计每周工作时间不超过30小时的用工形式。根据劳动保障部《关于非全日制用工若干问题的意见》(劳社部发[2003]12号)的规定,从事非全日制工作的劳动者,可以与一个或一个以上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合同关系。用人单位与非全日制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劳动合同,劳动合同一般以书面形式订立。劳动合同期限在一个月以下的,经双方协商同意,可以订立口头劳动合同。但劳动者提出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以书面形式订立。所以,从事非全日制工作的灵活就业人员向用人单位提出订立劳动合同的要求是合理的,用人单位不应以任何借口予以推脱。

现在,确实有一些类似华园商贸公司这样的企业,受利益驱动,错误地觉得招用“临时工“不需缴纳社会保险费,工资也不高,比招用“正式工“成本低,划得来。于是,这次招一批“临时工“干几个月,下次再招一批接着干。甚至在一些全日制工作并且是长年性工作的岗位上,如汽车驾驶员、炊事员、打字员、清洁员等,和从事这些岗位的劳动者本应签订有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或者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一些单位也使用“临时工“.他们一厢情愿地以为以“临时工“名义招工,可以不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从而逃避企业应当履行的社会保险义务。而一些劳动者求职心切,往住有只要领工资没有社会保险也不去计较的心理,这也让那些投机取巧者钻了空子。《劳动部办公厅对<关于实行劳动合同制度若干问题的请示>的复函》(劳办发[1997]88号)规定:全面实行劳动合同制度以后,用人单位在临时岗位上用工,应当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并依法为其建立各种社会保险。对于在本企业连续工作已满10年的临时工,续订劳动合同时,也应当按照《劳动法》的规定,如果本人要求,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劳动保障部《关于非全日制用工若干问题的意见》(劳社部发[2003]12号)明确规定:“从事非全日制工作的劳动者应当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原则上参照个体工商户的参保办法执行。对于已参加过基本养老保险和建立个人账户的人员,前后缴费年限合并计算,跨统筹地区转移的应办理基本养老保险和个人账户的转移、接续手续。“同时还规定可以以个人身份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用人单位还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为建立劳动关系的非全日制工作的劳动者缴纳工伤保险费,发生工伤的,依法享受工伤保险待遇。劳动者应当牢记,劳动合同是自己合法权益的保护伞,对以任何理由拒签劳动合同的招工行为,都应保持足够的警惕。

延伸阅读

员工自愿不买社保 用人单位也必须购买


随着用工法律风险的增加,许多用人单位纷纷为员工购买社保。但如今,部分劳动者因贪图小利,主动向用人单位申请员工不买社保,用人单位也“顺应民意”没有购买情况日益增多。

双方产生纠纷时,用人单位往往“理直气壮”抗辩原告自愿申请员工不买社保,但结果却无济于事,纷纷败诉。花都法院2012年审理的劳动争议案件中,就有不少这类案件:用人单位提交了劳动者自愿不购买社会保险申请书,但结果无一胜诉。

用人单位都必须为劳动者购买社保

社会保险作为保障劳动者物质以及再生产的一种社会制度,具有法律强制性。员工不买社保虽是其真实意思表现,但却因违反《劳动合同法》、《社会保险法》相关强制性规定而无效。所以,为减少用工法律风险,无论劳动者是否自愿申请不购买,用人单位都必须为劳动者购买社保。

张先生在一家公司打工有三个月的时间了,老板以试用期为由没与其签订劳动用工合同,也因此没有购买社会保险,于是张生生向广州地税部门反映,是否要与单位签署劳动用工合同,才能购买社会保险费?可以通过什么办法来保障自己的合法权益呢?

地税部门的工作人员向张先生解释,根据《社会保险法》第五十八条的有关规定,用人单位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三十日内为其职工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未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的,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核定其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

地税部门的工作人员进一步解释,根据《社会保险法》第八十一条的有关规定,任何组织或个人有权对违反社会保险法律、法规的行为进行举报、投诉。根据《社会保险法》第八十四条、《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二十七条和《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第二十三条等规定,用人单位未办理社会保险登记、未按规定申报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数额(不申报、申报时瞒报工资总额或者职工人数)的,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依法查处,有关程序依照劳动保障监察规定执行。

“自愿放弃员工不买社保申请表”无效

近日,龙马潭区某小区居民张女士反映,小区部分物管在上班前需填写一份“申请”,申请的主要内容为“员工不买社保”。该小区物管小王告诉记者,他是1个多月前看到物业公司的招聘信息后前来应聘的。招聘信息上标明工资为1200元-1500元/月,但等他正是上岗后,物业公司却明确表示第一个月试用期工资900元,一个月后转正工资上调到1100元。此外,公司还要求员工必须签署一份“员工不买社保”的申请。

小王说,公司给他发了一份样表,要求他照着抄一份,大致内容为“本人自愿放弃买社保,有事由自己负责,公司以后会以补贴的方式将保险从工资里返还”。另外,还必须盖上手印。小王表示,他向公司提出异议,但公司明确表示如果不签申请就不发放工资。

记者就此事多次联系该物业公司,但物业公司工作人员纷纷表示负责人在成都出差,自己“做不了主”。记者询问公司负责人的联系方式,工作人员称“不知道”或“不方便透露”。

记者从市劳动监察部门了解到,“自愿放弃员工不买社保申请表”是无效的,“按《劳动法》和《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的规定,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必须依法参加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费”。此外,《劳动保障监察条列》规定,用人单位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报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数额时,瞒报工资总额或者职工人数的,将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其改正,并处瞒报工资数额的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

保险知识汇总,雁塔区关注高校临时工养老保险


去年以来,西安市雁塔区针对辖区高校多,聘用人员多的状况,对高校聘用人员的养老保险做了有益的探索。

王女士是一所公办高校的教师,属于合同聘用员工。她的人事档案学校不收,也没给她办理社会保险。无奈之下,毕业之后王女士就把档案一直放在大中专人才交流中心。《劳动合同法》出台后,像这样的情况将不允许再出现。也就是说,即使是临时工,都要为其办理养老保险。

今年初《劳动合同法》出台后,西安市雁塔区养老保险经办中心加大了对这类特殊人群的普查和关注。在对辖区长安大学、西安音乐学院、西安电子科技大学、西安财经学院、西安科技大学、西安文理学院、西安政法大学等高校社会保险普查中发现,这些高校的用工形式分为:学校行政类合同用工,主要是教学上的辅导员,校保安方面的校卫队等;后勤保障方面用工,主要是餐厅工作人员,学校的各类保洁员,校医院等;还有附中、附小的编外及临时用工人员。对这些人员的用工,这些高校都按照新的劳动合同法规定,基本上签订了劳动合同,但对参加社会保险方面,目前还持观望态度。主要是此项用工人员数量较大,对参保费用来源渠道感到困惑。

该中心主任王宏喜说,一些高校用工单位和劳动者签订合同后,不为劳动者办理社保,就会出现劳动者随意离开的现象,使用人单位无法制约劳动者,造成临时用工不稳定。王宏喜希望更多高校能及时为临时聘用人员办理各项社会保险,让劳动者心安理得,让高校和谐发展。

西安科技大学机电厂厂长贾文胜告诉记者,今年初,在区养老保险经办中心的督促和帮助下,他们为所聘用的人员也办理了社会保险。据介绍,他们的工厂也是学生的实习中心,工厂里的打字员、技术工人等都是聘用人员。甚至有些岗位还聘用了一些附近的居民和农民工,而且这类人员在职工总数中所占比重比较大。他们的身份以前是无法进入学校的社保体系的,因为高校属于事业单位,享受类似公务员待遇。在很长时间内,临时聘用人员的社会保险无法解决。

用人单位,五七工养老保险补办


五七工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补办工作。办理所需资料如下:(一)填报申请审批表,申请纳入基本养老保险统筹范围的五·七工、家属工等人员应当向街道(社区)或单位提出要求,并填写《未参保集体企业退休人员纳入基本养老保险统筹范围申请审批表》(以下简称《申请审批表》)。(二)出示身份证明材料,申报纳入基本养老保险统筹范围人员须提供以下材料:1、申请人员填写《申请审批表》及1吋免冠照片5张。2、《居民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3、《户口簿》原件及复印件。4、相关原始证明材料。申报纳入基本养老保险统筹范围的五·七工、家属工等人员,应提供证明本人有三年以上工作经历的相应的原始档案资料。对无法提供完整原始档案资料的,可提供以下能证明其工作时间和经历的资料:(1)在用人单位工作的相关证明材料原件及复印件,如《劳动合同书》、企业录用时的审批表及职工花名册等。(2)与用人单位终止或解除劳动关系的相关证明材料原件及复印件,如《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等。(3)用人单位历年工资发放名册原件或复印件,及其他能够证明工资发放情况的相关资料等。(4)其他能够说明本人身份及工作经历的证明材料原件或复印件,如在用人单位工作期间的各种证明书、获奖证书等。(5)当地派出所出具的能够证明其曾在五·七厂、家属厂工作经历的户籍底案。(三)材料索取途径五·七工、家属工等人员原则上应向本人最后一个城镇用人单位获取相关材料。用人单位因破产、解散等原因已不存在的,应向原单位的上级主管部门提出要求;单位和上级主管部门均不存在的,可直接向原单位工作所在地街道(社区)提出要求。街道(社区)、用人单位、上级主管部门一定要按政策认真负责,实事求是地予以帮助和支持。

用人单位社保欠费怎么办?


《社会保险费申报缴纳管理规定》进一步明确了用人单位的申报缴费义务。根据《规定》,用人单位应当自用工之日起30日内为其职工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并申报缴纳社会保险费,未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的,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核定其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用人单位未按照规定申报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数额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暂按该单位上月缴费数额的110%确定应缴数额。而且,用人单位应当按月在规定期限内到当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缴费申报,缴费明细以及变动情况应当经职工本人签字认可。用人单位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社会保险缴费申报有困难的,经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同意,可以邮寄申报。但是,如果用人单位社保欠费怎么办呢?会受到什么处罚呢?

单位欠费又没及时补社保机构将强制划拨

单位不缴社保费,这是不少劳动者最担心遇到的问题。即将实施的《社会保险费申报缴纳管理规定》明确了强硬的应对办法———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可以去查单位的存款账户,并且可以书面通知单位开户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划拨社会保险费。

我省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失业保险费由地税部门征收。记者昨日从地税局了解到,对于欠费单位,强制划拨社保费并不是一个新办法,《社会保险法》也有明确规定,实践中我省也曾有过强制划拨的案例。《规定》对“强制划拨”的说明更具体了。其明确,如果用人单位欠缴社保费,社保经办机构应于查明欠缴事实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发出社会保险费限期补缴通知,责令用人单位在收到通知后5个工作日内补缴。未在规定期限内补缴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可到用人单位开户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查询其存款账户,并向所属社会保险行政部门申请作出划拨社会保险费的决定。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接到申请后,应当按规定及时作出划拨社会保险费决定,并书面通知用人单位开户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予以划拨。

欠费单位逾期不缴将被处以1—3倍罚款

欠费单位如果没有在规定限期内足额缴费,它还将面临滞纳金和罚款。《规定》明确,用人单位未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将被责令其限期缴纳或者补足,并自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0.5‰的滞纳金;逾期仍不缴纳的,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处欠缴数额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用人单位不得要求职工承担滞纳金。

职工对缴费有知情权单位按月将代缴详情告知职工

《规定》还明确了职工对参保缴费的知情权,其规定:用人单位未按月将代扣代缴社会保险费明细情况告知职工本人,或者未按照规定通报、公布本单位全年社会保险费缴纳情况的,职工有权向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举报、投诉。

社保欠费怎么办——相关资讯青岛职工发现用人单位社保欠费需及时补交

青岛市人社局工作人员提醒市民,在社会保险个人权益记录单背面,详细注明了社会保险各项数据信息的说明,参保人员若认为记录单内容信息与实际参保缴费情况不符,可通过青岛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政策咨询电话12333或青岛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网站咨询、核实,也可通过参保时所在的区、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进行咨询、核实。如发现存在欠缴社会保险费的情况,参保人需及时、足额补交欠费,或督促所在的参保单位为其及时、足额补缴欠费,以免影响本人享受社会保险待遇。

长春10户社保欠费企业被要求补缴或整改

今年3月,长春市社保局展开专项行动,对欠费30万元以上的参保企业进行集中欠费催缴。专项行动期间,已有15户欠费企业在规定期限内缴清了所欠的社会保险费,累计收回社会保险基金870万元,有11户企业提供了停产整顿报告。但是,仍有10户欠费企业在接到《长春市社会保险监察限期缴纳通知书》后,没有在规定期限内缴纳所欠的社会保险费或进行整改。

如这些企业仍拒不缴纳欠费,社保部门将依据《社会保险法》的有关规定进行经济处罚,直至申请人民法院依法强制执行。

用人单位,由用人单位安排适当工作


近日,南京市政府公布了关于贯彻落实《江苏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的实施意见,自5月10日起执行。

上下班途中出了事故算不算工伤?根据《意见》,职工在上下班途中受到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应当以司法机关或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生效法律文书或结论性意见为依据。另外,5种情形也需要相关法律依据,包括:因工外出期间,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故意犯罪的;醉酒或者吸毒的;自残或者自杀的。

职工认定工伤后有哪些待遇?《意见》明确,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1级至4级伤残的,按规定享受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并按月享受伤残津贴。用人单位和工伤职工个人以伤残津贴为基数,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5级和6级伤残,保留与用人单位的劳动关系的,南京工伤保险条例:上下班途中工伤认定需有依据,难以安排工作的,由用人单位按规定发给伤残津贴。

5级和6级伤残津贴标准调整与4级伤残津贴标准调整同步进行,其调整额分别为4级伤残职工伤残津贴调整新增额的90%和85%。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5至10级伤残,按照规定与用人单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时,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相关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