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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保,“劳动用工险”与社保的关系?

2020-1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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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谓社会保险,是指在既定的社会政策的指导下,由国家通过立法手段对公民强制征收保险费,形成社会保险基金,用来对其中因年老、疾病、生育、伤残、死亡和失业而导致丧失劳动能力或失去工作机会的成员提供基本生活保障的一种社会保障制度。通俗而言,社保是国家的一种福利制度,目前包括有养老保险、医疗保险、生育保险、工伤保险和失业保险五种,大部分单位都会给员工办理养老和医疗,其它三种办得就比较少。社保有广覆盖,低保障的特点,所以不同情况的人所享受的保障差别不会太大。

“劳动用工险”属于商业保险。商业保险是指通过订立保险合同运营,由专门的保险企业经营;商业保险关系是由当事人自愿缔结的合同关系,投保人根据合同约定,向保险公司支付保险费,保险公司根据合同约定的可能发生的事故因其发生所造成的财产损失承担赔偿保险金责任,或者当被保险人死亡、伤残、疾病或达到约定的年龄、期限时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

“劳动用工险”包括意外身故保险金、意外残疾保险金和意外医疗保险金,是社保中工伤保险的有益补充。社保中的工伤保险为投保者提供的仅仅是比较低的生活保障或者是抚恤金,并且有不超过该职工工资的上限。而“劳动用工险”则根据投保数额和医疗的实际情况酌情给付。

扩展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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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期案例

黄女士原系失业人员,2002年12月经介绍进入本市一家服装公司工作,被公司派往某百货商场担任某品牌专柜的促销员,双方签订了为期一年的劳动合同。2003年底,黄女士被公司派往另一个百货商场担任促销员,因为当时调动比较混乱,黄女士和公司的合同到期后就没有续签,但黄女士仍然担任的该品牌促销员,仍由原公司发放工资。2004年12月,公司撤销黄女士所在的某商场专柜,并书面通知黄女士因没有岗位空缺故决定不再续签劳动合同。黄女士在办理离职手续的时候发现该服装公司从2003年12月原合同到期之后就未替她缴纳社会保险费,黄女士当即要求公司补缴,但是公司以该期间双方无劳动关系为由拒绝补缴保险费,双方遂发生争议。

点评

根据上海市高级法院的相关规定,劳动合同期满后,用人单位和劳动者虽未续订劳动合同,但劳动者继续为该用人单位提供劳动,用人单位给付报酬,并继续对劳动者实施管理,双方仍维持劳动权利义务关系的,视为事实劳动关系。事实劳动关系下劳动者应有的权利仍然受到法律保护。

同时,《上海市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办法》规定:“单位有为在职人员缴纳养老保险费的义务;在职人员有为自身缴纳养老保险费的义务”,“养老保险费由单位和在职人员每月按规定期限缴纳,不得逾期缴纳或者漏缴、少缴。”

根据上述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是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的法定义务,只要用人单位和劳动者之间建立了劳动关系,无论是否签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都应当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本案中,2003年12月后黄女士虽未与某服装公司续签劳动合同,但仍然正常提供了劳动,公司也支付了工资,双方的劳动关系实际存在,且受法律保护,因此单位有义务为黄女士补缴社会保险费。

律师提醒

本案中黄女士系失业人员,其与公司建立的是劳动关系,而实践中我们经常碰到诸如协保人员,内退人员,退休人员以及停薪留职人员等在新单位就职的情形,这些情形通常称作“特殊劳动关系”或“边缘劳动关系”。这类人员所就职的单位是否为员工缴纳社会保险费,可根据双方的约定,目前法律对招用此类员工的单位没有强制性规定。读者朋友应当予以区别。

劳动关系


自从住建部进一步放宽了住房公积金提取条件,并首次提出允许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来支付房租,住房公积金的提取成为许多人最关心的问题。虽说不多,但还是需要。而这个过程确实不简单哪!

最近北京新公布了住房公积金提取条件:有下列情形之一,并能按规定提供合法、有效证明的,可以申请提取本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

第一、购买、建造、翻建、大修具有所有权的自住住房的;

第二、离休、退休的;

第三、完全丧失劳动能力或重度残疾,并与单位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的;

第四、出国定居或赴港、澳、台地区定居的;

第五、偿还购买自住住房贷款本息的;

第六、租住住房的月房租超出家庭月工资收入15%的;

第七、进城务工人员与单位解除(终止)劳动关系的;

第八、职工死亡或被宣告死亡的;

第九、正在享受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或特困救助待遇的;

第十、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一年以上未再就业的;

第十一、职工及家庭成员因重大疾病或发生重大伤害事故导致家庭生活艰难的;

第十二、因自然灾害或其他突发事件造成家庭生活严重困难的。

保险知识,商业保险与社保的关系及所能解决的问题


今天有幸跟一个客户沟通了保险,他是一位很有保险意识的人。给他全家购买了很足的保障。

给他打电话,是帮他(生意人,无社保)打听社保自己交需要年交多少费用?如何办理?在哪儿办理?因为我有一个朋友认识社保局,所以找他帮我在打听。今天打电话告诉我这位客户,关于办理社保的流程以及如保交费?将来享受的一些保障等等。

说到最后,客户说了一句:还是觉得社保挺好的,比商业保险的作用大(这是一位非常有保障意识的客户说的话)。说到这里的很时候,我们很多的代理人在给客户解答问题的时候,都会告诉客户,如果能上社保,尽量把社保给及时地交上。然后再补充商业保险的保障。

原因很简单:社保是解决中国人民基础保障的内容,在日常的生活中,会帮助我们老百姓解决问题。很多的老百姓都会看病,并且社保没有商保的不能保证续费等权限。所以不管你得了什么病,只要是社保范畴,都会按比例报销。社保不会因为您因病到世给你一大笔的费用让您尽你人生没有尽完的责任和义务。社保不会因您出现意外时,帮助你保护好的家人不受其太大的经济影响。

但是我认为,有保障意识的人,可能都知道,保险的目的,首先是保险,只是由于中国人的把保险规为理财,所以中国出现了很多符合民心的产品,像分红,返还等,中国人还很保守,不希望自己的钱打水漂。做什么都需要本钱没有事,还能拿回来。但是往往这个时候忽略了保险的意义以及精髓。先来看一段文字:

当我们四川大地震的时候,出现了很多的孤儿,出现了很多老人,他们是需要人照顾,需要人赡养。家庭失去了主要的劳动力,人生存就会比较困难,大家会说了,国家的政策会管,是国家会管,国家管的也跟社保一样,会有一个标准,会有一个基础。当那些买过商保人身保险的人出现事故,那一大笔的保险金留给后人和在世的人时候,是否可以理解为在世上没有尽完的事情,保险公司做到了,虽然有了亲人离别的悲痛,但是将来的生活至少会好过一些,孩子可以正常上学。老人可以得到很好的照顾。一个人来到这个世上,有很多的责任,一旦出现事故,这个责任,谁能帮助继续完成它,那么保险能在最后帮我们尽一份。不能说它是万能的,但是至少可以起到一个不小的作用。那法航失事的时候,最高赔付960万,这个数字是否可以帮助一个从失业亲人的痛苦中出来的家人解决一下家庭负担呢。每一个的人身价值如果都能让自己在生,在离之时都能有如此的价格,那将给这个社会带来很大的帮助,不光是一个家庭。

这也就说到了人身的价值。在自己还年轻没有成家的时候,人身的保险是对父母和家人的一个赡养的责任的一种保障。当成家之后,是对爱人与孩子的一个责任的保障。当晚年的时候,是对自己的保障。

商业保险是作什么的?就是帮助人们在日常生活所突发的重大事件,家庭不能程受的事件给予支持和帮助的。家庭有了保障,我们的日子才会踏实。人身会遇到各种各样的事情,会遇到各种种样的突发事件,有一些是能承担的起的,有一些是我们想担也没有办法去担的。那我们如何去规避这个风险,或者风险转嫁,那我们商业保险公司就起到这个作用。针对自己的需求,选择一款适合自己的,适合这个家庭的保险,是一个非常必要的事情。

总结来讲:社保很重要,因为它是保障我们日常生活的一些最基本的保障。商业保险也很重要,因为我们身肩很多的责任和义务,还有社会价值。在生,在离之时,我们每一个人都要把价格体现出来,给家庭,给社会带来更多帮助。就不会有那么多的孤儿,那么多的孤寡老人。

这些问题,讲给我这位客户,他很快就明白了,也理解了。越来越多的客户明白并且认同这一观点。

社保和商业保险的有效结果,是一个家庭强大的后盾。是每一个有责任心人应该马上思考的问题。

注:虽然我的解释与她切入点不同,但都是一个结论:社保当投,商保补充。另外一个个人观点:没有社保但挂靠单位,自己全额缴费的社保做法并不理想,特别是年轻人,同样保费商保解决的问题岂止养老、医疗?所以我现在没社保全投的商保。年轻就是优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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