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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知识汇总,《社会保险法》7月1日起实施

2020-11-11
社会保险法知识 保险法基础知识 社会保险知识

《社会保险法》7月1日实施后,部分企业“关停并转”的行为可能会增加。记者昨天从全市案件受理量最大的浦东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获悉,目前已出现部分企业因担心社保法实施后提高用工成本“关停并转”而产生劳动纠纷的端倪。预计下半年劳动争议案件会持续增加,甚至暴增。

5月创今年受理量之最

记者了解到,浦东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受理的劳动争议案件数量多年来位列全市之冠,去年占全市总量约1/5.5。但今年,这个比重已上升至1/5。“今年以来,新区劳动人事争议案件呈高位增长态势,办案形势严峻。”浦东新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有关负责人说,以往年案件并不高发的5月为例,该院受理案件就达1003件,环比增24%,更创下今年月受理量之最。

同时,据统计,今年1至5月份,浦东全区共受理劳动人事争议案件6609件,同比增加33.9%。其中,浦东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共受理案件4644件,同比增长了40%,基层调解组织共受理案件1965件,也同比增长了21.2%。另一方面,这5个月来,该院共办结案件4561件,同比增加46%,专职仲裁院人均月办案近40件。

集体案件逐月上升

值得注意的是,在众多的劳动争议中不乏集体案件。“春节以来,集体案件数及涉案人数就呈逐月上升的势头。”上述负责人说。

以浦东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为例,5月份,10人以上的集体案件有12起,涉案人数达389人。个人主要诉求依旧集中在经济补偿金、加班工资、综保缴纳等问题。

不过,据分析,不少集体案件都由于企业“关、停、并、转、迁”引发的。“7月1日就要实行《社会保险法》了。部分企业预感到用工成本由此会上升,就加速了""关停并转"",由此带出了一些纠纷。”他说。

下半年案件或再激增

浦东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预计,随着7月1日《社会保险法》正式实施,部分企业就将直接面临用工调整和适应,企业“关、停、并、转、迁”行为可能会大大增加,这就不可避免地产生了劳动纠纷。因此,预判下半年劳动争议案件会持续增加,甚至暴增。如果算上各街镇的劳动仲裁员,浦东全年受处案件可能会达到1.5万件。

记者了解到,为平稳应对这一时期,沪上各劳动仲裁院已做好准备。

扩展阅读

社会保险费,《社会保险法》天津7月实施 社保企业不缴员工仍享


即将于今年7月1日起实施的《社会保险法》因关系重大民生问题而引起了广泛关注,其目标就是要使全体人民有基本保障,无后顾之忧。日前,天津市中小企业发展促进局、中小企业服务中心举办《社会保险法》大型公益讲座,邀请天津市律师协会劳动法专业委员会主任王勇律师为企业人事管理者与市民解读《社会保险法》——新法实施后,企业缴或不缴社保费,员工均可享社保。

企业不缴保险员工照样享受

规定:职工所在用人单位未依法缴纳工伤保险费,发生工伤事故的,由用人单位支付工伤保险待遇。用人单位不支付的,从工伤保险基金中先行支付。从工伤保险基金中先行支付的工伤保险待遇应当由用人单位偿还。用人单位逾期仍未缴纳或补足社会保险费的,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可以向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查询其存款账户,并可以申请县级以上有关行政部门做出划拨社会保险费的决定,书面通知其开户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划拨社会保险费。

解读:王勇律师告诉记者,可以预见,今年劳动争议案件将大幅下降,其中《社会保险法》的实施是重要原因。《社会保险法》出台后,员工单纯基于社会保险方面的争议,法院将不再进行受理,基于社会保险争议的解决方式将由司法转化为行政。王勇律师认为,《社会保险法》的基本理论在于企业为员工缴纳社会保险和员工享受社会保险实现分离。

比如说,在员工发生工伤的情况下,无论企业是否为员工缴纳了工伤保险,员工仍能享受工伤保险的待遇,之后由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代为向企业征缴相关费用。

不缴双向处罚延缴付滞纳金

规定:用人单位不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的,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用人单位处应缴社会保险费数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5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罚款。用人单位未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由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责令限期缴纳或者补足,并自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万分之五的滞纳金;逾期仍不缴纳的,由有关行政部门处欠缴数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

在日前举行的公益讲座现场,许多人事经理在玩笑中表示,要求老板为之加薪,不然不小心就要被罚没了。

养老保险:解决十五年与跨地区

规定: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累计缴费不足15年的,可以缴费至满15年,也可以转入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或者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个人跨统筹地区就业的,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随本人转移,缴费年限累计计算。个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基本养老金分段计算、统一支付。

解读:可以预见,法律实施后,以往部分将在15年内退休的劳动者不愿缴纳养老保险的情况将大大减少。

医疗工伤保险:先行支付成亮点

规定:应当由第三方负担的医疗费用不纳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范围,但第三人不支付或者无法确定第三人的,由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先行支付。先行支付后,有权向第三人追偿。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解读:法律强调了“非主要责任”的要素,如果在上下班途中由于本人驾驶不当或不遵守交通规则致使交通事故并负主要责任的,本人虽受到伤害,也不能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保险知识汇总,上海:贯彻实施新《社会保险法》


6月27日,上海市政府召开“贯彻《社会保险法》,完善本市社会保险制度工作会议”,姜平副市长出席会议。会议就从今年7月1日起本市贯彻《社会保险法》的有关工作进行了部署。

根据市委、市政府的总体部署,本市贯彻《社会保险法》坚持三条原则,一是《社会保险法》有明确规定,涉及参保人待遇的,要调整政策,并从7月1日起执行。二是涉及相关配套法规规章修改完善的,要按照国家部署一项一项细化落实。三是《社会保险法》授权国务院另行制定办法的,加强调查研究,待办法出台时抓紧贯彻。

本次市政府共下发9个文件,分别对外来从业人员参加本市城镇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工伤保险,郊区用人单位及从业人员参加本市城镇社会保险作出了具体规定。同时,对养老、医疗、工伤、失业、生育保险的相关政策作出了调整。

会议要求,各部门要统一思想,充分认识贯彻《社会保险法》的重要性,要以贯彻《社会保险法》为契机,进一步完善本市社会保险制度;要精心组织、稳慎推进相关政策的落实;当前要重点做好外来从业人员和郊区用人单位从业人员纳入城镇职工社会保险工作,同时完善本市相关政策,推进本市社会保障体系的完善和发展。

保险知识汇总,《社会保险法》实施 参保人员需知晓


近日,“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若干规定”正式出炉,并将于今日起实施。此“若干规定”是对《社会保险法》中一些原则性条文的细化,包括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失业保险及社会保险基金管理、用人单位和职工的法律责任等30个条款。

缴费不足15年可书面申请停保

《社会保险法》规定,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后,累计缴费不足15年的,可以申请转入户籍所在地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或者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享受相应的养老保险待遇。

此次“若干规定”则明确,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后,累计缴费不足15年,且未转入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或者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的,个人可以书面申请终止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收到申请后,应当书面告知其转入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或者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的权利以及终止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的后果,经本人书面确认后,终止其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并将个人账户储存额一次性支付给本人。

医保关系转移接续缴费年限可累计

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个人,基本医疗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时,基本医疗保险缴费年限累计计算。参保人员在协议医疗机构发生的医疗费用,符合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诊疗项目、医疗服务设施标准的,按照国家规定从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中支付。

养老保险个人账户不得提前支取余额可全部继承

“若干规定”中还明确规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不得提前支取。个人在达到法定的领取基本养老金条件前离境定居的,其个人账户予以保留,达到法定领取条件时,按照国家规定享受相应的养老保险待遇。

其中,丧失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可以在其离境时或者离境后书面申请终止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经本人书面确认后,将个人账户储存额一次性支付给本人。

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死亡后,其个人账户中的余额可以全部依法继承。

职工在多个单位就业各单位分别缴纳工伤险

为职工缴纳工伤保险,是用人单位应尽的义务,可职工如果同时在多个工作单位就职,该由谁来缴纳工伤保险呢?“若干规定”明确,职工(包括非全日制从业人员)在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用人单位同时就业的,各用人单位应当分别为职工缴纳工伤保险费。职工发生工伤,由职工受到伤害时工作的单位依法承担工伤保险责任。

领失业金期间职业培训可领补贴

“若干规定”明确,失业人员领取失业保险金后重新就业的,再次失业时,缴费时间重新计算。失业人员因不符合失业保险金领取条件的,原有缴费时间予以保留,重新就业并参保的,缴费时间累计计算。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接受职业介绍、职业培训的补贴由失业保险基金按照规定支付。

社会保险法,新的社会保险法全文解读


10月28日,全国人大常委会表决通过了社会保险法,因关系到每一位公民的切身利益而备受瞩目。该法最大的亮点是基本养老保险基金逐步实行全国统筹。据了解,社会保险法草案从2007年底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进行初次审议,至今已历时三年,其间共经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四次。近日,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新闻发言人尹成基在该部第三季度例行新闻发布会上指出,社会保险法对于规范我国各项社会保险制度,是非常必要的。

《社会保险法》有基本大法之称,是一部涉及养老、医疗、失业、工伤、生育五大险种,关乎每个公民的福祉保障的法律。但是,从《社会保险法》1994年列入国家立法规划算起,在立法路上已经迂回跋涉了16年。

“假设《社会保险法》明天就出来,我们就应该欢欣雀跃?”中国社会科学院世界社保研究中央主任郑秉文认为,立法应该是把制度往前推一步,而现在“连一寸都没有”。郑秉文担心的是,对于有些惯性形成的制度,如果不借此次立法的机会进行改革,很可能成为我国社会保障制度的“框”,成为以后进一步改革的障碍。郑秉文认为,目前的《社会保险法》草案仍然面临提高统筹层次和社会保险费统一征收两大难题。

与旧法相比,新法在提升对被保险人利益的保护,花了很大力气。杨华柏介绍说,新《保险法》用40个条款来保护被保险人的利益,比如:采取格式条款的是无效条款;对投保人和被保险人要求的告知应是询问告知,而非被保险人的主动告知,条款里规定主动告知的,合同视为无效。

在这40个条款中,最大的亮点当属增设的“不可抗辩”条款。新《保险法》第16条规定,“合同解除权,自保险人知道有解除事由之日起超过30日不行使而消灭;自合同成立之日起超过二年,保险人不得解除合同;发生保险事故的,保险人应当承担赔偿或者给予保险金的责任。”杨华柏表示,该规定“就是学理上所称的不可抗辩条款”。

这条新规,无疑给保险公司加了一道“紧头箍”。近年来,保险公司不认真审查投保人告知的事实,甚至明知投保人不实告知也不制止,出险时则以未如实告知为由拒赔,已成为业内的“潜规则”,也让很多消费者因此对保险公司贴上了不诚信的标签。

新《保险法》实施后,保险公司高管人员也将面临更严格的监管。在新《保险法》中,保险监管部门有权对高管人员直接通知边防部门限制出境、对保险公司高管人员资产限制转移,在向法院申请后冻结其资产等,还有权终身取消高管人员的任职资格,问题严重的高管,还将被终身禁入保险业。

此外,在保险公司破产清算后,高管人员只能拿到员工的平均工资。杨华柏将这条新增加的规定,称为保险业对高管监管的一大创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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