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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知识汇总,解密住房反向抵押养老保险 “以房养老”再升温

2021-05-05
养老保险知识 做好养老保险规划 养老保险知识普及

广州市政府日前发布《关于大力推进广州保险业综合改革试验的意见》,但《意见》并未给出实施上述制度的具体时间表。

广东保监局表示,目前只是提出一个框架性意向,更多是出于鼓励保险公司业务创新,现阶段还没有任何实质性工作。不过在业内人士看来,“以房养老”虎年再次升温说明养老问题将受到越来越多的关注。

解密“以房养老”

资深理财师阎涛介绍,“以房养老保险”不同于大众观念里的“以房养老”,通常指老年人一般将自有房屋用作出租或出售,以所获取的收入差额用作养老金的补充。

而“住房反向抵押养老保险”则相当于已拥有房屋产权的老年人将房屋产权抵押给银行、保险公司等金融机构,然后每月或每年从金融机构领取“养老金”,同时将继续获得房屋的居住权并负责维护,一直延续到借款人去世。

当借款人去世后,金融机构获得房屋的产权,进行销售、出租或者拍卖,所得用来偿还贷款本息,享有房产的升值部分。

“出租出售房产获得收入养老实际上失去了房屋的居住权,而以房养老保险则使得老人的住房资产发挥了居住和融资的双重功能,代价则是老人过世后房屋归属金融机构。”阎涛解释。

业内人士认为,中国正在步入老龄化社会,以房养老可以给正在进入老龄化的中国社会多一道养老保障。以住房抵押换取养老保障,对于那些无子女或在赡养问题上受制于子女的老人,提供了一种新型的养老选择。

目前在城市,很多是独生子女家庭,结婚的子女一般都拥有住房,双方父母各拥有住房。在这种情况下,老年人拿出自己的住房进行抵押,不会影响子女的基本生活,又能充分保障老年人养老的需要。

落地实施困难多

据了解,“以房养老”的方式早在2006年全国两会时,就有全国政协委员提出在全国推广,但至今我国尚未有城市正式推行,仍处于探索阶段。“这种模式即使在国外也并不是运作得很好,现在大多是处于探索的阶段。”一保险公司人士表示,“落地实施困难很多,比如房子如何估值,房子抵押后子女无法继承遗产所牵扯出来的伦理问题,投保人的寿命有长有短,养老金和房子的现有价值、潜在价值如何测算等。”

同时,以房养老与中国传统的住房消费习惯存在很大差距。大部分老人倾向于将房产传给下一代,若最终要把房子产权交出去,安全感会大大降低。

记者注意到,除了观念问题,我国一般住宅的产权年限为70年,尽管投保人的预期寿命不超过该年限,但由于目前国内房地产市场不稳定,导致保险公司对房屋剩下使用权年限的补偿估值有一定的难度,无法确定所支付的“养老金”额度。风险成本会造成保险公司对房价的低估,让投保人缺乏投保意愿。此外,现在房地产市场正处在燥热的阶段,一旦市场出现转向,房价发生剧烈波动,可能导致大量违约合同出现,这都可能给保险公司和投保人带来不利。

延税型养老险更靠谱

虽然有调查显示,许多人愿意把“以房养老保险”作为一种养老的手段,但鉴于实施难度较大,延税型养老保险似乎更能给老百姓带来实惠。

税延型养老保险,是指所缴纳的保险金在一定比例之内,可以在个人所得税前扣除,有别于目前个人收入纳税后才缴纳保险金的做法。

“在购买保险和领取保险金的时候,投保人处于不同的生命阶段,领取时再纳税一般会少很多,即在购买保险和领取保险金时,两者的边际税率有非常大的区别。”资深保险理财师蒋政委介绍说,“养老保险税收递延对于投保人有非常大的税收优惠。此外,所得税的起征点不断提高,能够使递延缴纳的税款将来或许获得减免。”

据了解,目前讨论中的个人最大延税金额可能是每月500-600元。

举例来说,假如你的工资为8000元,个税起征点为2000元,则应纳税工资为6000元,假定税率为20%,你应纳税额为1200元。如果你拿出500元购买个人养老保险的话,这500元目前不在纳税之列,也就是说,你应纳税工资变为5500元,相应当期所缴个人所得税为1100元。

同时你所缴的500元养老保险金将进入个人账户进行管理,等到你退休的时候,根据当时你的收入情况和当时的税率以及税收起征点情况再确定需要缴多少所得税。如果当时收入低于起征点,则不用再缴税(等于减免),如果高于起征点,再按当时税率进行缴税。

对于延税型养老保险,保险公司有较高期望。消费者和保险公司都希望能实施这一制度,但由于该制度涉及地方财政、税收等多个方面,目前政策层面的关系还没有理清。

相关知识

以房养老,解读“以房养老”


导读:“以房养老”政策的推出,引起了社会上的广泛讨论和争议。究竟何为“以房养老”呢?本篇文章为您解读“以房养老”。

一、“以房养老”的概念

以房养老,也被称为“住房反向抵押贷款”或者“倒按揭”。是指老人将自己的产权房抵押出去,以定期取得一定数额养老金或者接受老年公寓服务的一种养老方式,在老人去世后,银行或保险公司收回住房使用权,这种养老方式被视为完善养老保障机制的一项重要补充。

二、“以房养老”政策的提出

国务院于此前印发《关于加快发展养老服务业的若干意见》,首提“开展老年人住房反向抵押养老保险试点”,即“以房养老”,这引起广泛关注,导致一些误读,有观点认为“以房养老”就是政府不管养老,要老百姓拿自己房子养老。

三、“以房养老”的正确解读

民政部负责人对此澄清和解释说,国务院《意见》明确提出发展居家养老、社区养老、机构养老、医养结合等多种养老服务模式,“以房养老”只是“完善投融资政策”中的一句话,目前仅限于试点。

也就是说,“以房养老”不是主要养老模式,仅仅是养老的一种补充。也可这么理解,中国养老服务是一种多元化模式,在今后相当长时间内,“以房养老”很难成为主要方式,这主要取决于大多数老人不具备“以房养老”的条件。

以房养老,“以房养老”,产品难产?


导读:昨日,保监会主席项俊波表示,今年我国要鼓励保险公司参与养老服务业建设,重点之一是开展老年人住房反向抵押养老保险试点。此前,幸福人寿监事长孟晓苏曾多次表示要于今年1月推出“以房养老”产品,但至今尚未推出。

“以房养老”是指老年人将自己的产权房抵押出去,以定期取得一定数额养老金或者接受老年公寓服务的一种养老方式。在老人去世后,保险公司或银行收回住房使用权,这种养老方式被视为完善养老保障机制的一项重要补充。

去年9月,国务院印发的《关于加快发展养老服务业的若干意见》明确提出,“开展老年人住房反向抵押养老保险试点”。此后,“以房养老”首倡者、幸福人寿监事长孟晓苏曾多次表示将于今年1月推出新产品。

昨日,保监会主席项俊波在全国保险监管工作会议上表示,今年我国要继续鼓励保险公司参与养老业服务,重点之一是开展老年人住房反向抵押养老保险试点,这也是保监会对曾备受舆论争议的“以房养老”政策的最新表态。不过,此次会议上尚未列出“以房养老”政策试点的具体时间表。

去年11月,最早宣布将推“以房养老”产品的幸福人寿保险有限公司专门成立“住房反向抵押养老保险”课题组,并已于去年12月3日向保监会提交了《幸福反向抵押养老保险实施方案》,但原定于本月发布的产品将延迟推出。据悉,幸福人寿已经基本完成了产品的设计研发与模型测算工作,该款产品将针对65岁以上老人,具体的方式可以采用产权增名或抵押,投保老人可一直住在房子里,老人过世之后,保险公司方可处置房屋。

此前,包括平安人寿、新华人寿等保险公司也参与保监会于去年底组织的内部会议,但这些公司的产品也迟迟未出。

以房养老,“以房养老”的国外模式


导读:“以房养老”的概念源自于国外,我国引入后,因国情有异,与国外的模式大有不同。究竟有什么不同呢?本篇文章为您详解“以房养老”的国外模式。

一、美国:“家园共享”结伴养老

许多美国的老年人在退休前10年左右为养老买房子,将富余部分出租。美国政府和一些金融机构还推出“以房养老”的“倒按揭”贷款,对象为62岁以上的老年人。主要有三种形式:一、联邦政府保险的倒按揭贷款;二、由政府担保的倒按揭贷款,这种贷款有固定期限,老年住户须做出搬移住房及实施还贷计划后才能获贷;三、专有倒按揭贷款,一般由金融机构办理,发放贷款的机构与住户同享住房增值收益。

对于那些在意老迈亲人独居的迁居者来说,一项叫“家庭共享”的社区倡议可能帮助他们得到慰藉。芝加哥老龄化办公室在早些年就推出了“家园共享”计划:将60岁及以上,年龄段相仿,又有兴趣共享一个家的个人以合得来为前提进行甄选和配对。由四个社会服务机构合作此项目,计划在第一年里配对成功30对。发言人米切尔认为:尤其是针对人群当中的老年阶层,这不失为一个既能建立友谊又能减少家庭开支的好办法。

二、日本:“黄金”社区养老

日本老龄化现象十分严重,导致其“以房养老”也非常普遍。通常选用“倒按揭”形式,适用于55岁以上的人群。这种贷款不需要还债,贷款人死亡时房子作为还债的资金。

1989年,日本政府制定《高龄者保健福利推进十年战略》,即著名的“黄金计划”。该计划要求各地方政府积极建设与完善与老人相关的各种设施。以此为契机,各种老年公寓、老人活动室、老人医院更多的开始出现。

1994年黄金计划被重新修订,更名为“新黄金计划”,完善了以居家养老为中心的社区老年服务体系,扩大了家庭服务员队伍,新设为老年人提供休息及特别看护的短时服务设施、日间服务中心等,提供各种日间服务(包括饮食和体育锻炼)。

三、英国:异地养老

英国有不少老年人把自己的养老地点选择到西班牙、南非等国家。这些国家物价水平较低,英国老人把本国的住宅出售后可在西班牙或南非买到面积更大或质量更好的住宅,享受到比本国更好的生活和服务。

四、新加坡:两种形式来养老

老年人在新加坡被称为乐龄人士。62岁以上的乐龄可以从公积金账户中领取养老金度日,政府也允许老人将自己拥有的祖屋或私人房产进行部分或全部出租,以换取租金养老。除此之外,新加坡以房养老还有一种形式:60岁以上的老年人可以申请将房子抵押给有政府背景的公益性机构或金融机构,由这些机构一次性或分期支付养老金。老人仍居住在自己的住房内,待其去世后,房屋产权由这些机构处置,进行抵押变现并结算利息,剩余的钱则交给其继承人。

小结:国情有异,国外的模式我们不能照搬,但是国外的成功经验我们可以参考,希望我们能在根据自己国情的实际情况的基础上,参考借鉴国外的成功经验,制定出一套适合我国国情的方针政策,以推动我国的养老事业发展。

以房养老,“以房养老”是否“值当” 房产价值各地不一需估算


“以房养老”是指老年人将自己的产权房抵押出去,以定期取得一定数额养老金或者接受老年公寓服务的一种养老方式。在老人去世后,保险公司或银行收回住房使用权,这种养老方式被视为完善养老保障机制的一项重要补充。

去年9月,国务院印发的《关于加快发展养老服务业的若干意见》明确提出,“开展老年人住房反向抵押养老保险试点”。此后,“以房养老”首倡者、幸福人寿监事长孟晓苏曾多次表示将于今年1月推出新产品。

昨日,保监会主席项俊波在全国保险监管工作会议上表示,今年我国要继续鼓励保险公司参与养老业服务,重点之一是开展老年人住房反向抵押养老保险试点,这也是保监会对曾备受舆论争议的“以房养老”政策的最新表态。不过,此次会议上尚未列出“以房养老”政策试点的具体时间表。

去年11月,最早宣布将推“以房养老”产品的幸福人寿保险有限公司专门成立“住房反向抵押养老保险”课题组,并已于去年12月3日向保监会提交了《幸福反向抵押养老保险实施方案》,但原定于本月发布的产品将延迟推出。据悉,幸福人寿已经基本完成了产品的设计研发与模型测算工作,该款产品将针对65岁以上老人,具体的方式可以采用产权增名或抵押,投保老人可一直住在房子里,老人过世之后,保险公司方可处置房屋。

此前,包括平安人寿、新华人寿等保险公司也参与保监会于去年底组织的内部会议,但这些公司的产品也迟迟未出。

如果老人只有一套房,既想自住又想有稳定的收益,那么可以考虑“以房养老”,而有多套房产的老年人更适合将房产出租获益。纯粹就收益而言,理财产品收益显然比“以房养老”保险高。至今,“以房养老”仅在初步开拓市场阶段,还需要观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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