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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公司,经办人员17年前错填保险额 险企全额赔付

2020-04-07
保险保额的规划 财险保险规划 保险车险规划与思路

保险证被填错,到底是谁的过错?17年前的保险单,由于当时的经办人员手写错填,使保险利益增加。17年后,被保险人请求保险利益,保险公司只承认按测算金额给付。近日,江苏省海安县人民法院审结一起婚嫁金保险合同纠纷,一审判决保险公司按保单所写金额63799.20元给付被保险人。

1997年3月18日,李某父母作为投保人向保险公司下设的保险所投保了子女婚嫁金保险,保险所向投保人出具了子女婚嫁金保险证,保险证记载:被保险人李某出生于1988年10月份;约定缴费规定年缴费1000元,缴费期限14年,即自1997年3月18日至2011年2月18日,期满领取金额63799.20元。

此后,李某父母均按年缴费。

2011年3月保险期满后,李某去保险公司领取保险金时,却被告知保险证对领取金额记载错误,只能给付26965.40元。协商无果的情况下,李某起诉至海安县法院。

庭审中,保险公司辩称,保险证中的期满领取金额系当时的经办人吴某填写错误,按照相关条款和文件规定计算,李某应得保险金应为26965.40元。1997年投保时,因电脑尚未普及,手工填写保险金容易出现错误,且保险证只有一份,也由投保人持有,所以错误不能及时发现,直到兑付时才知道。李某不应利用保险合同经办人的手写失误获得利益。

海安县法院审理后认为,原告李某与保险公司之间的子女婚嫁金保险合同成立、有效,双方均应按保险证约定履行。保险公司辩称保险证中期满领取金额是填写错误,确实属于重大误解。但依照法律规定,保险公司应在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后一年内主张撤销。而该案中,保险公司在2011年3月被保险人请求给付保险金时已经知晓该书写失误,但却并未在此后的一年内行使撤销权。据此,法院判令保险公司给付原告李某子女婚嫁金保险金63799.20元。

●法官释案

法定期限内未撤销应担责

海安县法院审理此案的法官指出,撤销权又称废罢诉权,是指债权人在债务人与他人实施处分其财产或权利的行为危害债权的实现时,请求法院予以撤销的权利。

《合同法》第五十四条规定,下列合同,当事人一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一)因重大误解订立的。第五十五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撤销权消灭:(一)具有撤销权的当事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

本案中,保险公司在被保险人请求保险利益时知晓当时的书写错误,并拒绝按保单金额给付保险利益,说明此时保险公司已经知晓该重大误解,但保险公司却并未在法定期限一年内行使撤销权,致使撤销权灭失,并因此承担败诉的法律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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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疾险,为什么医疗险保额高,但赔付却比重疾险少很多?保险公司又骗人?


最近,有朋友问小编:为什么医疗险的保额那么高,比重疾险高那么多,但赔付却比重疾险少很多呢?

在回答这个问题之前,小编经常说:医疗险是事后报销,先治病后报销。流程就是你去医院看病,花了多少钱,等你看完病,凭借发票报销;而重疾险买多少赔多少!只要确诊了相关约定重疾或满足了约定重疾的理赔条件,你买了多少份重疾险就可以赔付你多少份重疾险保额。

所以,医疗险报销保险金≤保险金额;重疾险=保险金额。

举个简单的例子:马大姐得了甲状腺癌,手术等医疗花费是4.2万,马大姐有社保的同时,还购买百万医疗险和重疾险50万。这个时候,就可以看出医疗险和重疾险的赔付了。

百万医疗险加上社保,总共报销了4.2万;而重疾险一次性赔付马大姐50万的保险金。

从这个例子,也可以看出,医疗险保的是病,只会按照这个疾病实际的花费进行报销;重疾险保的是得病这件事,会按照合同约定给付保险金额,至于你将把这笔保险金用于何处,保险公司无权过问。

其实,很多人觉得百万医疗险的保额那么高,上百万甚至几百万,赔付却只有那么一点,所以,会产生实际的心理落差,但其实,百万医疗险的赔付也不少,如要花费上百万的医疗费,即使没有买那么高的重疾保额,百万医疗险也是可以补偿对额。

总的来说,重疾险主要是用于疾病周转和收入损失等作用,而医疗险主要用于医疗费用补偿,所以,他们的赔付规则是不同的。重疾险只要是一次给付型原则赔付,而医疗险是损失补偿原则。

可能看到这,很多人就会问了,为什么不用同一个原则呢?

下面小编给大家解释一下,什么是损失补偿原则?大家就能明白了!

所谓损失补偿原则:保险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从保险人得到的赔偿正好填补被保险人因保险事故造成的保额范围内的损失。实际运用过程中,应当以实际损失为限,以保额为限,以保险利益为限。

基本含义包含两层:一是只有保险事故发生造成 保险标的 毁损致使被保险人遭受经济损失时,保险人才承担损失补偿的责任,否则,即使在 保险期限 内发生了保险事故,但被保险人没有遭受损失,就无权要求 保险人 赔偿。这是损失补偿原则质的规定。二是被保险人可获得的 补偿量 仅以其保险标的在经济上恢复到保险事故发生之前的状态,而不能使被保险人获得多于或少于损失的补偿,尤其是不能让被保险人通过保险获得额外的收益。这是损失补偿原则的量的限定。

也就是说,损失补偿原则是必须有损失,且不能获利!

而给付性保险合同不以补偿损失为目的。大多数人身保险合同都属于给付性保险合同。因为人身保险的标的人的生命或健康是不能以价值来衡量的,保险事故发生后造成的损失也无法以货币来评价。而且,有些人身保险并无意外事故的发生,也无损失的存在,保险人依合同规定所给付的保险金只是为满足被保险人的特殊需要。

通常根据被保险人的特殊需要及承担保险费的能力确定一个保险金额,在危险事故发生或保险期限届满时,由保险人根据合同规定的保险金额承担给付义务。这个金额是固定的,不能任意增减,因此,人身保险合同也被称为定额保险合同。

能用钱衡量的: 医疗费用; 车损;家庭财产损失等。

对应的保险包括:百万医疗险、住院医疗险、意外医疗险、车损险、家庭财产保障等。

那哪些不能用钱衡量:人的生命及身体;价值难以界定的古董、艺术品等。

对应的保障是:寿险、重疾险、意外身故/全残保障等。

所以,重疾险更适合用一次性给付原则,只能保多少,赔多少,而医疗险更适合损失补偿原则,损失多少赔多少。

对于这两者保险,小编建议:如果经济条件可以,小编建议重疾险和医疗险最好搭配一起买,例如:医疗保险,两者可同时购买!如果经济条件有限的情况下,先购买重大疾病保险,等手头宽裕了再补充医疗保险。如果只买一种的话,小编建议购买重大疾病保险。原因在于重大疾病保险的发生率愈来愈高,医疗费用是非常巨大的,如果都没钱看病,何来报销之说呢?

所以,大家明白了吧!

今天就说到这里,还有几句话想告诉大家:

关于健康险,尤其是重大疾病保险,大家在购买过程中会有很多问题。

比如:这款产品好不好?适不适合我?这个疾病保不保?我能不能买?有什么限制吗?等问题。

关于身故保障,尤其是寿险,大家在购买过程中也会出现很多问题。

比如:该给谁买?不该给谁买?买多少?最高限额是多少?什么产品最适合?等问题。

大家对保险有任何问题和疑惑的地方,都可以联系给小编,小编立马回给予解答哦。

涉水险如何获得全额赔付


进入雨季,全国各地都出现了暴雨天气。在大暴雨频频出现的季节,如果遇上车辆涉水后死火抛锚甚至发动机损坏,哪些车险能为我们的损失买单?我们能得到涉水险的全额理赔吗?而对于涉水险的一些理赔细则,你又有多少了解呢?下面就跟小编一起来了解一下。

什么情况下会得到涉水险赔付

涉水行驶(指通过水淹路面导致发动机受损或在水中启动),开车掉进河里、车辆失控落水是在车损险的范围赔的。

如果不幸发生了上述情况,你应该在保证人身安全的情况下给保险公司打电话报案,让他们到场定损,或叫救援车将车辆送到保险公司的定损点进行定损。定损结果出来后,如没有超出涉水险所规定的保障范围,就可以获得相应赔偿。

涉水险理赔限额

根据保险公司的不同,“涉水险”有15%到20%的绝对免赔率。也就是说,在车子出现涉水故障时,保险公司只赔偿80%到85%的车辆损失金额,剩余的15%--20%需要车主自己掏腰包支付。只有购买了车损险、涉水险、车损险的不计免赔及涉水险的不计免赔后才能够实现事故损失的全额赔付。但并不是所有的保险公司都提供涉水险的不计免赔这个保险项目。

如车辆在涉水过程中熄火,车主再次重新启动发动机导致损坏,是得不到保险公司任何赔偿的,哪怕已经购买了涉水险也只能自己掏钱修理。

理赔金额可多次使用

假设购买涉水险的理赔金额为50000元。在涉水险出险后,每次维修的费用可从50000元保险金额中扣除。在涉水险有效期内或者把50000元的保险额度使用完,涉水险就会自动终止。50000元的赔付额度是可以一次性使用完,也可以分别多次使用,每次理赔按照50000元额理赔。

既然多次出险都可以获得赔偿,那么每次出险后,下一年会增加保险上浮率吗?对于这个问题,多个保险公司并未能给出肯定回答。因此消费者在购买的时候需多加留意。

保险知识,无照驾驶死亡保险公司是否赔付?


法院:交强险投保人车祸身亡并非其故意行为造成,未获驾照不影响人身伤亡损失赔偿

8月30日,江西省赣县人民法院一审判决保险公司在限额内赔偿交通事故受害人人身各项损失50399元,对保险公司以投保人出事故时未取得驾驶资格应予拒赔的理由不予支持。

赣县沙地镇人邱某购买了一辆摩托车后,于2007年1月向保险公司投保了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险,但直至事故发生时,邱某并未实际考取并获得驾驶执照。同年5月,邱某驾驶摩托车在当地的国道上行驶时因占道行驶造成与相对方向的另一辆正在行驶的摩托车相撞,致使两摩托车驾驶人均同时死亡的严重后果。另一辆摩托车驾驶人的亲属为此起诉至法院,要求邱某的家属及保险公司赔偿各种损失共计80757元。保险公司则答辩称依据保险条款无证驾驶属免赔事由,保险公司不应承担赔偿责任。

赣县法院经开庭审理后认为,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及《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之规定,道路交通事故人身伤亡损失只有系因受害人故意行为造成的,保险公司才不予赔偿。驾驶人未取得驾驶资格只是保险公司有权向致害人追偿垫付的抢救费用和保险公司不承担财产损失赔偿责任的构成要件。因此,保险公司应在限额内对受害人的人身伤亡损失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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