设为首页

被保险人,国际保险经营主体的运行程序(一):确定费率(三)

2020-04-07
保险人的未来规划 保险人未来的愿景规划 人的一生怎样来规划保险

三、确定费率

(三) 增减法

增减法又称修正法, 它实际上是以分类法分类为基础的, 在已规定的同类基本费率前提下, 再根据经验, 就各个保险标的的预期损失和实际损失的差别加以对照衡量后, 对基本费率进行增减修正而确定费率的一种方法。增减法是一种较为细致的计算费率方法, 既具有灵活性, 又切合客观实际, 能更好体现费率的公平原则, 因而也是一种科学实用的方法。增减法在具体运用中, 通常又可分为三种。

1 . 表定法

表定法是保险人对每一具有相似危险的类别, 规定若干客观标准, 然后依照这些标准情况下的危险程度, 制定基准费率, 并以表格形式列示。保险公司核保人员将实际投保标的所具有的危险程度与原定标准对照比较, 如若各项条件较原定标准为好, 则按基准费率进行减低修正, 反之则作增加修正。如火灾保险中,依据各个保险标的建筑结构、 占用性质、 防范措施的不同, 对基准费率进行修正; 企业财产保险就生产条件、 自然条件、 管理水平、防灾安全措施以及规模大小的差异作修正。

由此可见, 表定法适用性很强, 可对各类规模的投保单位所具有同种性质不同程度的危险, 确定具体费率。表定法根据各投保单位安全防范措施、 管理制度的完善情况, 可对费率作增减修正, 这有利于鼓励和促进被保险人积极做好安全防范工作, 减少灾害损失。但表定法的灵活性为保险公司业务人员所把握, 有时也会由于竞争和因其他因素而发生波动偏差。

2 . 经验法wWw.BX010.COm

经验法是根据被保险人以往的损失经历和经验, 对分类费率进行增减变动而制订的费率。它一般以被保险人在过去一段时期内(通常为 3 年)的平均损失为依据, 制订未来时期被保险人可采用的费率。

经验费率大多适用于主观危险因素较多, 损失变动幅度较大的危险。如机动车辆保险、 公众责任保险、 盗窃保险都是依据以往损失发生频率和受损程度, 修正基准费率的。无损失记录, 在机动车辆保险的续保中, 便可享受费率优惠。

3 . 追溯法

追溯法是以保险期内保险标的实际损失为基础, 计算被保险人当期应缴的保险费。由于保险标的实际损失情况必须到保险期前后才能见分晓, 因而确切的应缴保险费也必然在期满后才能计算。于是使用追溯法时, 就得在保险期限开始前, 以其他类型费率作为预定费率, 到期满后再根据实际损失对已缴保险费作修正。

尽管世界各国制订费率的具体方法依不同险种而各异, 而且在激烈的竞争中, 各国越来越倾向于采用费率的自由化政策, 费率会波动, 会依各个公司的经营规模和效率表现出差异, 然而任何一个长期获得卓有成效经营结果的保险公司都必然会自觉遵循适当性、 合理性和公平性的原则, 既保持强大的竞争实力, 又保证良好的经营业绩。

相关推荐

保险公司,国际保险经营主体的运行程序(四):损失控制


一、损失控制

防灾防损控制赔付率是保险运行中的重要环节, 因为保险的整个经营活动过程实际上就是不断认识危险、 防御危险、 控制损失和补偿危险损失的过程, 是贯穿于每份保险有效期内的经常性的工作。保险公司在既定保险费收入的情况下, 要尽可能减少赔款支出, 将赔款数额占保险费收入的比率限制在一定的范围内,因此 “防重于 赔” 必 然是全世 界商业保险公司的 经营宗旨。而“防” 就得采用科学的措施和手段, 减少事故发生次数, 降低损失程度, 控制保险赔付, 力求最佳经济效益; 同时, “防” 也可减少社会财富的损失, 保护生产力,促进社会安定和经济发展。

保险防灾防损的首要工作就是对承保标的的危险评价结果建立档案, 并根据以往承保经验, 制订具体的防范措施。对一些承保单位风险管理制度不全, 职工缺乏安全意识的, 或企业对自身面临危险程度认识不清, 疏于管理的, 保险公司都应针对其具体情况加强宣传教育, 督促其拟订确实可行的防范措施。

其次, 保险公司防灾人员要深入承保单位, 定期观察承保标的的危险变化情况, 发现问题,及时提出整改防损方案, 帮助被保险人做好防范工作。事实上危险往往有一个累积过程, 只要及时了解和认识危险的变化情况, 当即采取控制措施就可减少事故的发生率。

第三, 保险公司要进行防灾技术的研究, 不断积累新的防损经验, 进一步提高防损效率。保险业发达国家一般都设有专门的防灾技术研究中心, 德国专门配备高水平技术专家, 拨出大批专用资金, 研究各种防灾技术, 并运用于保险实务。美国也有数家著名的防灾技术研究机构, 其中一家是保险商品实验室, 专设防盗、 化学、 电子、 电器、 供暖、 电讯等 6 个部门, 为保险人及其他任何厂商鉴定分析保险标的物或产品的安全性能。美国保险集团的各类风险管理技术人员多达 7 000 人, 每年咨询设计费收入达数亿美元。日本东京海上火灾保险公司和安田火灾保险公司也都设有安全技术部, 专门就汽车安全、 产品防灾安全、 锅炉安全等问题进行研究, 取得很好的效果。此外, 保险公司还通过筹集防灾基金, 与社会专业防灾部门密切配合, 共同防御灾害损失。如保险公司与消防部门联手宣传防火、 防盗安全知识, 与交通管理部门一起对交通事故多发地段加强管理, 竖立警示牌, 分流车群,最大限度地降低事故发生率。

有鉴于防灾防损的重要性, 保险发达国家往往还组成同业协会, 发挥其控制损失、 开发新技术、 保障财产人身安全的功能。如美国保险协会(American Insurance Association)设有工程与安全服务部门, 为会员公司提供教材, 开展教育研讨, 同时也提供教材于立法者和政府官员, 这些教材包括《 国家建筑准则》 、 《火灾预防准则 》。美国保险联盟、 独立保险业国家协会、 保险咨询机构、 独立保险代理人和专业保险代理人以及专业同业协会(公路安全保险协会、 国家汽车失窃局、 纵火控制保险委员会) , 甚至国家安全委员会、 国家火灾保护协会也致力于损失控制和社会防范教育工作。

保险经营,国际保险经营主体的营运目标(一)


一、国际保险经营主体的营运目标

保险经营主体一般是指按商业原则, 自主经营风险业务、 独立核算、 自负盈亏的经济组织。就普遍意义而言, 国际保险经营主体要追求以下几个目标:

第一, 获取利润, 增强实力。这是由商业保险的性质所决定的, 商业保险经营者要照章纳税, 依法经营, 要对自身经营结果负全部责任; 同时, 需承担自我积累、 自我发展的责任。因此, 保险经营主体必然需要在经营过程中精确预测各类风险的发生频率,合理确定自留责任限额, 恰当分散累积责任, 管理运用好资金, 确保自身的偿付能力; 在运行过程中还要谋取利润, 不断增强自身实力。从国际上绝大多数保险主体采用股份制的形式来分析, 其用意也是不言而喻的。因为股份制企业不仅要积累发展基金, 而且还要给出资人定期回报, 以吸引资金再投入。即使是合作性质的相互保险公司乃至个人承保人, 也都有获取正常利润、 增强实力、 取得发展后劲的需要。

第二, 为拓展市场, 树立良好的社会信誉。保险经营者是按商业原则, 通过提供适销对路的商业险种和细致周到的服务来吸引分散于社会各行各业、 千家万户的自愿投保人的。自然组织的投保人越多, 其经营的风险就越分散, 筹集的保险基金也就越雄厚, 资金运用的收益可望更丰厚, 同时也为其降低成本、 发挥规模效应创造了必备条件, 为其业务纳入良性循环的轨道奠定了基础。因此, 不断扩大市场占有份额, 树立良好社会信誉乃是国际上任何形式保险经营主体追求的共同目标。

ISO9000 是用于评价生产型企业和服务型企业质量体系的国际标准, 由三部分组成: ISO9001、 ISO9002 和 ISO9003。这一认证系列是企业质量承诺的一种标志,为世界所确认和接受。企业以 获 取 这 些 认 证 作 为 保 持 其 声 誉 和 竞 争 力 的 重 要 因 素。ISO14000 是商业活动环境责任认定的国际标准。实力强大的知名保险公司都以能同时获得 ISO9000 和 ISO14000 为荣耀。美国友邦保险公司在中国率先获得了这些认证。规范的保险经营就要取得这些认证, 这已成为各家保险公司努力的方向。

保险经营主体作为独立运行的经济实体, 要在市场经济环境中, 在激烈的竞争中求生存、 求发展, 不仅要对自身经营行为、 经营结果乃至未来发展承担全面责任, 而且还负有一定的社会责任。保险企业经营风险业务, 为众多投保企业和个人提供保障,其涉及的社会面之广, 承担的责任之大远非一般企业所能相比,保险经营失败所产生的遗留问题远较一般企业复杂。因此, 世界各国政府对保险企业的经营形式都通过专门的法律加以限定, 并确定其资产条件, 规范其经营行为, 同时也配以专门的财务审核和清产保证金制度, 尽可能避免社会发生动荡。

保险经营,国际保险经营主体的营运目标(二)


二、国际保险经营主体的营运目标

正因为保险经营主体有其特殊的社会影响力, 因而世界各国政府都对保险行业高度重视, 对保险企业的营运加以管理, 并就其资本实力、 资格条件、 组织形式加以细致规定, 为其合理运营创造必备的前提。不少国家的政府还直接投资经营保险业务, 组建实力雄厚、 能统揽全局,并能承担一些特殊风险的保险公司; 有的则控制再保险业务, 以便维护民族整体利益, 防止外汇无谓流出。

即使是发展国家, 在出口信用保险、 农业保险、 核风险保险、 存款保险、 地震保险乃至恐怖风险保险方面也都有政府的参与和支持, 如英国、 日本、 丹麦、 瑞典、 瑞士、 美国、 加拿大、 澳大利亚、 法国和荷兰的出口信用保险都有政府的支撑。发展中国家的国营保险公司数量更多些, 有的专营人寿险, 有的则充当全国业务的总协调人, 这主要是在市场发育不成熟的情况下, 国家为把握保险市场全局的需要而采用的。

股份制形式的保险经营主体能快速集合社会资金组成实力相当雄厚的保险公司, 从而为其稳健经营奠定了可靠的基础, 而且这种形式还可伴随其经营规模的扩大和实力的增强, 采用控股公司的形式分设子公司, 占领更多的国内市场份额乃至跨越国际市场。显然, 这种形式适合于世界经济国际化的发展趋势, 有较强的生命力, 因而是当今世界商业保险人采用的最主要形式。据统计, 美国市场上股份制保险公司约占财产及责任保险业务的69 .5%。人身险业务的 60%。股份制公司完全凭自身的实力和经营技巧游刃于市场竞争之中, 一般会更注重经营效率和技术创新, 注重业务规模和对市场的扩展, 注重灵活多样的经营方式和承保质量, 注重损失控制和投资收益, 从而能推动保险经营水平的提高, 促进保险业的发展。然而由于股份公司的控制权由股东掌握, 因而会产生股东利益与被保险人利益的矛盾, 其经营的保险费中必然会包含有股东的投资报酬和代理人的佣金, 而这些又会由于保险主管机关的监管、 自律组织的约束以及市场的竞争得到抑制。当前, 国际保险经营主体中相互保险公司为数也不少,但其实力都相当强大, 经营规模也远非战前可比, 有的还被列入世界 50 强排行榜上,如澳洲相互保险公司、 美国西北相互保险公司和恒健相互寿险公司, 有的甚至还从事跨国经营。然而相互保险公司随着世界经济一体化、 金融业的混业经营而趋向于向股份制转化。

总之, 世界各国保险企业采用的组织形式是多样的, 而且随着各国社会经济条件以及保险市场发育程度的变化和经营环境的国际化, 保险经营主体的组织形式还会出现变革, 但变革的宗旨必然是围绕能更好实现其营运目标而展开的, 这是毋庸置疑的。

被保险人,被保险人(一):记名被保险人


 在不同的情况下,很多不同的人和机构可以成为 CGL 保单的被保险人。这些人和机构分为三类:1 . 记名被保险人。2 . 记名被保险人的雇员。3 . 其他人和机构

 记名被保险人

 记名被保险人可以是个人、 合伙企业、 合资企业、 股份有限公司或者有限责任公司。如果记名被保险人是一个自然人, 则他或她及其配偶都是被保单承保的。

 但是,保单只承保由记名被保险人独立所有的企业引起的责任损失风险。记名被保险人及其配偶的非营业性活动不属于承保范围。

 如果被保险人是一家合伙企业或者合资企业, 则记名被保险人中的每一合伙人或股东及其配偶都在保单承保范围之内, 但是要注意保单只对合伙企业或合资企业的经营活动造成的责任损失进行赔付。

 如果被保险人是一家有限责任公司(一种在某些方面与股份有限公司类似,另一些方面又与合伙企业类似的经营实体) , 则以下都属于保单承保范围:

 1 . 公司的股东(分享公司利润的人) ,但是只限于其与记名被保险人经营有关的行为

 2 . 公司的经理,但只限于其作为记名被保险人的管理者的有关行为如果被保险人是一家非合伙、 非合资也非有限责任公司的机构(如股份有限公司、 学区、 市政当局或者团体) , 则所有的高级管理人员、 董事及股东都是被保单承保的,但是只限于其与自身职位相关的行为造成的责任。

 记名被保险人的雇员

 记名被保险人的雇员实施的与其自身工作相关的行为是被承保的。但是,在下列情况中雇员是不被承保的:

 ●雇员在完成其职责时给记名被保险人或者是对记名被保险人的合伙人或股东(如果记名被保险人是一家合伙企业或合资企业)或者同事造成的身体伤害或者财产损害

 ●由于雇员提供或者没有提供专业的健康服务造成的身体伤害或者个人伤害(比如, 记名被保险人雇用的医生对机构的同事或者来访的客人为进行适当的治疗)

 ●由以下人员或机构所有、 占用的财产的损害: 记名被保险人, 记名被保险人的雇员或者记名被保险人的合伙人或成员

 其他个人或者机构

 除了记名被保险人和其雇员, 还有很多其他个人和机构被 CGL 保单承保。

 这些人或机构包括:1 . 房地产经理人。2 . 法定代理人。3 . 机动设备运作人。4 . 新建机构

被保险人,被保险人的义务


被保险人及其代表应严格履行下列义务:

(一)在投保时,被保险人及其代表应对投保申请书中列明的事项以及本公司提出的其他事项做出真实、详尽的说明或描述。

(二)被保险人或其代表应根据本保险单明细表和批单中的规定按期缴付保险费。

(三)在本保险期限内,被保险人应采取一切合理的预防措施,包括认真考虑并付诸实施本公司提出的合理的防损建议,谨慎选用施工人员,遵守一切与施工有关的法规和安全操作规程,由此产生的一切费用,均由被保险人承担。

(四)在发生引起或可能引起本保险单项下索赔的事故时,被保险人或其代表应。

立即通知本公司,并在事故发生之日起七天内或经本公司书面同意延长的期限内以书面报告提供事故发生的经过、原因和损失程度。

采取一切必要措施防止损失的进一步扩大并将损失减少到最低程度。

在本公司的代表或检验师进行勘查之前,保留事故现场及有关实物证据。

在保险财产遭受盗窃或恶意破坏时,立即向公安部门报案。

在预知可能引起诉讼时,立即以书面形式通知本公司,并在接到法院传票或其他法律文件后,立即将其送交本公司。

根据本公司的要求提供作为索赔依据的所有证明文件、资料和单据。

(五)若在某一保险财产中发现的缺陷表明或预示类似缺陷亦存在于其他保险财产中时,被保险人应立即自付费用进行调查并纠正该缺陷。否则,由类似缺陷造成的一切损失应由被保险人自行承担。

买保险和了解保险更多信息,请参考保险知识网站。

保险人,保险合同的主体(二):保险人


保险人是指与投保人订立保险合同, 并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责任的保险公司。保险人根据保险合同为被保险人或受益人提供风险保障, 保险费的收取、保险基金的管理和营运等都关系到其信誉和赔偿能力, 直接涉及众多投保人、被保险人、受益人的切身利益。为使保险业稳健运营, 本法对保险人作了严格限制。依本款规定, 保险人必须是保险公司。据此, 保险人的成立应符合三个条件:

 1. 保险人须具备法定资格

 本法对保险人所须具备的法定资格, 从三个方面作了较为严格的规定: (1) 保险人须是依照法定条件和程序设立的保险公司;(2) 保险公司的组织形式应是股份有限公司或国有独资公司; (3)保险公司应按照分业经营的原则, 在金融监督管理部门核定的业务范围内从事保险活动并接受监管。简而言之, 只有依法设立的保险公司, 并在核定的业务范围内, 才有资格订立保险合同, 成为保险人。

 2. 保险人须以自己的名义与投保人订立保险合同保险人须是依法设立的保险公司, 但保险公司并不当然就是保险人。保险公司要成为保险人还必须以自己的名义与投保人订立保险合同, 成为合同当事人。这是保险人与保险代理人的一个重要区别, 后者不以自己的名义订立保险合同。

 3. 保险人须依照保险合同承担保险责任

 保险责任是指保险合同约定的保险事故或事件发生后, 保险人所应承担的赔偿或给付保险金的义务。订立保险合同的目的在于使保险人在合同约定的保险期间内, 对于发生的保险事故或事件, 承担赔偿或给付保险金的责任。因此, 依照合同约定承担保险责任,就成为保险人最主要、最基本的合同义务。这也是保险人与保险代理人的又一区别, 后者虽以保险人名义办理保险业务, 但不承担合同约定的保险责任。所以, 保险人必须是依约定承担保险责任的合同当事人。

相关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