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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经营,国际保险经营主体的营运目标(二)

2020-06-02
保险经营规划 保险营业部规划和经营 保险经营规划具体动作

二、国际保险经营主体的营运目标

正因为保险经营主体有其特殊的社会影响力, 因而世界各国政府都对保险行业高度重视, 对保险企业的营运加以管理, 并就其资本实力、 资格条件、 组织形式加以细致规定, 为其合理运营创造必备的前提。不少国家的政府还直接投资经营保险业务, 组建实力雄厚、 能统揽全局,并能承担一些特殊风险的保险公司; 有的则控制再保险业务, 以便维护民族整体利益, 防止外汇无谓流出。

即使是发展国家, 在出口信用保险、 农业保险、 核风险保险、 存款保险、 地震保险乃至恐怖风险保险方面也都有政府的参与和支持, 如英国、 日本、 丹麦、 瑞典、 瑞士、 美国、 加拿大、 澳大利亚、 法国和荷兰的出口信用保险都有政府的支撑。发展中国家的国营保险公司数量更多些, 有的专营人寿险, 有的则充当全国业务的总协调人, 这主要是在市场发育不成熟的情况下, 国家为把握保险市场全局的需要而采用的。

股份制形式的保险经营主体能快速集合社会资金组成实力相当雄厚的保险公司, 从而为其稳健经营奠定了可靠的基础, 而且这种形式还可伴随其经营规模的扩大和实力的增强, 采用控股公司的形式分设子公司, 占领更多的国内市场份额乃至跨越国际市场。显然, 这种形式适合于世界经济国际化的发展趋势, 有较强的生命力, 因而是当今世界商业保险人采用的最主要形式。据统计, 美国市场上股份制保险公司约占财产及责任保险业务的69 .5%。人身险业务的 60%。股份制公司完全凭自身的实力和经营技巧游刃于市场竞争之中, 一般会更注重经营效率和技术创新, 注重业务规模和对市场的扩展, 注重灵活多样的经营方式和承保质量, 注重损失控制和投资收益, 从而能推动保险经营水平的提高, 促进保险业的发展。然而由于股份公司的控制权由股东掌握, 因而会产生股东利益与被保险人利益的矛盾, 其经营的保险费中必然会包含有股东的投资报酬和代理人的佣金, 而这些又会由于保险主管机关的监管、 自律组织的约束以及市场的竞争得到抑制。当前, 国际保险经营主体中相互保险公司为数也不少,但其实力都相当强大, 经营规模也远非战前可比, 有的还被列入世界 50 强排行榜上,如澳洲相互保险公司、 美国西北相互保险公司和恒健相互寿险公司, 有的甚至还从事跨国经营。然而相互保险公司随着世界经济一体化、 金融业的混业经营而趋向于向股份制转化。Bx010.coM

总之, 世界各国保险企业采用的组织形式是多样的, 而且随着各国社会经济条件以及保险市场发育程度的变化和经营环境的国际化, 保险经营主体的组织形式还会出现变革, 但变革的宗旨必然是围绕能更好实现其营运目标而展开的, 这是毋庸置疑的。

延伸阅读

险种,国际保险经营主体的运行程序(二):展业行销


一、展业行销

险种开发和保单设计只是保险经营的前奏曲, 要使开发的险种均为社会所接受, 直至人们踊跃购买, 就离不开展业行销。展业行销实际上是唤醒人们的危险防范意识, 科学地安排未来的生产生活, 解除后顾之忧, 通过参与社会互助来分担损失的一种关爱活动。尽管世界上每年都会发生各类自然灾害和意外事故, 人们通过新闻媒介也能耳濡目染其危害性, 然而较多的人还是习惯于被动防守, 侥幸逃避, 除了那些已遭遇不幸事故者亲身体验到了保险的重要性之外, 人们的投保意识乃至自觉的投保行动的产生还有待于对该保险的宣传和解说。这种保险行销、 拓展市场的活动, 国际上称其为保险生产, 因为出售保单的过程就是确立保险关系的过程, 也是生产出实实在在的保户的过程。当然, 保险公司的展业行销不只是简单出售保险单, 而且还包括对市场现状、 潜在保户需求倾向的了解和研究,对广告效果、 各险种市场反应程度的把握, 同时也是市场对展业行销人员素质以及服务的要求, 对各公司推销策略适用性的检验。

展业行销并不是盲目的, 保险人员要对市场作充分研究, 并确定市场地理区域和人口群体购买力的大小, 然后选择机会提供合适的保险商品。在经济发达地区, 汽车保险需求量大, 保险行销人员可直接深入到汽车发证场地或汽车俱乐部行销; 发展中国家人身保险潜力很大, 保险行销人员可选择人口密度大, 经济发展程度高, 购买力相对较强, 人口老龄化日益突出的区域为突破口, 然后根据市场中青年人群是主要投保对象的一般规律, 推出多种保障其个人、 家庭养老、 护理、 医疗以及子女教育方面的险种, 不同险种还可提供保险责任范围、 限制条件等方面的选择, 以便取得理想效果。一般来说, 各个险种都包含一定的时代特点,因而每一险种都会有生命周期, 具体分为四个阶段: 第一阶段为新险种创造知名度, 进行尝试性销售的导入市场阶段; 第二阶段为新险种扩展其影响、 扩大市场占有率的成长阶段; 第三阶段是已取得相当知名度, 拥有稳定保户和一定市场占有率的成熟阶段; 最后是被更新或替代,以适应社会发展不断变化需求的阶段。

导入市场阶段要特别注意对市场信息的分析, 注重宣传报道, 提供咨询服务, 加强对行销人员的培训,及时反馈各类信息, 以便修正完善新险种。有发展前景的险种在市场影响度日趋扩大时, 要注意行销人员数量以及分布区域的合理配置, 注意对承保质量和费率波动幅度的把握, 注意竞争对手的反应, 同时要掌握保户对该险种的认识和期望程度、 对服务的满意状况, 以便巩固和发展业务。新公司开辟市场则需更注重险种的特色和新意, 并可采用批单方式扩展承保范围, 或提供变额转换方式的选择, 财产与责任险公司还可为被保险人提供风险管理方面的服务。当然, 一个新的市场、 新的客户群会有新的经济文化背景, 不同的生活方式和心理偏好, 展业行销人员要不断研究新情况, 不断根据变化着的市场情况作出相应的调整。

展业行销的具体方法是多样的, 可以用直接推销的方式, 遍设分支机构营业网点; 也可以通过邮局、 电讯局等让投保人通过邮件、 电话索取保险单,通过报刊、 电视、 电台了解保险信息, 并可在销售专柜购买保险; 也可以通过众多代理人、 经纪人来行销或多种方法同时推行, 以尽快打入目标市场。

总之, 展业行销是门艺术,其中内含着许多学问, 不仅包含着保险知识, 而且还涉及法律学、 社会学和心理学, 展业行销人员在行销活动中要善于引导, 善于当机立断, 还要有高度责任感。每一保险公司都要十分重视对展业行销人员的培训, 要提高其素养, 使之成为该公司良好声誉的活广告, 从而真正赢得保户。展业行销成功的关键还在于要把握时机, 在适当的地方、 适当的时间, 以适当的价格、 适当的方式和服务, 促销给适当的对象。总之, 各个公司要根据自身的技术力量、 经验的积累程度, 创出自己的特色系列险种, 从而获得理想的市场占有率。

保险经营,保险经营概述:保险经营的原则(二)


(三)薄利多销原则

贯彻薄利多销原则有利于加速企业的资金周转,提高资金利用率;有利于降低单位商品成本,增加企业盈利;有利于扩大企业的市场占有率。因此,薄利多销成为一般商品经营的重要原则。

保险企业遵循薄利多销原则,具体体现在保险费的确定上,就是要求合理拟定保险费,即使保险费拟定的水平适合被保险人风险程度和保险人营业费用的需要。保费合理体现着等价交换原则,是保险经营的中心问题。如果保险费率定得太高,就会加重被保险人的经济负担,而这不仅有损于被保险人的利益,而且会使保险企业在同业竞争中处于不利地位,影响业务的拓展。反之,如果保险费率定得太低,则将导致保险人缺乏足够的偿付能力,业务经营难以为继,甚至亏损、破产,最终影响到被保险人的利益。另外薄利多销在客观上能够帮助保险企业聚集大量的风险单位,有利于保险经营的稳定和发展。

二、保险经营的特殊原则

保险商品除具有一般商品的共性外,还具有自身特性,因此,在保险经营的过程中,既要遵循企业经营的一般原则,又要遵循保险企业的特殊原则。

(一)风险大量原则

风险大量原则是指在可保风险范围内,保险人根据自己的承保能力,争取承保尽可能多的风险单位。

首先,保险经营建立在大数法则基础之上,它是计算保险费率的数理基础。一方面当某一保险费率确定以后,要想使保险基金的规模与实际发生的保险成本大致相当,就必须使承保标的数量与核算保险费率依据的保险标的数量相吻合,即与估计保险金支出的数学期望的大数规模相吻合。另一方面为了便于运用大数法则,计算时需要把各类标的集中起来,求出一个整体费率。因为,各个相互独立的风险单位的损失概率可能各不相同,但只要有足够多的标的,均可在平均意义上求出相同的损失率,进而推算出保险费率。因此,保险公司经营的每一种险种均须达到足够多的承保数量,才能确保整个公司的承保标的在数量和结构上满足大数法则。风险大量原则集中体现在保险展业环节,在保险展业过程中,不仅要推销足够多的保险单,还应注意控制承保险种的结构和规模。

其次,保险经营的过程实际上就是风险管理的过程,而风险的发生是不确定的。只有承保尽可能多的风险单位,才能建立起雄厚的保险基金,并保证保险经济补偿职能的履行,更好地体现保险经营“取之于面,用之于点”的特点。

最后,扩大承保数量是保险企业提高经济效益的一个重要途径。承保的风险单位越多,保费收入就越多,而营业费用则随之相对减少,从而可以降低保险成本,提高经济效益。

(二)风险分散原则

风险分散原则是指,保险学目录

公积金,国际保险市场的监督管理(二):经营管理(二)


二、经营管理

(2)自留保费/毛保费> 0 .5。或者保费自留率大于 50%。这可以反映保险企业对分保及转分保的依赖程度。保险管理部门把比值定订在 50%的水平上, 是保证分出业务一旦完全受阻后, 其偿付能力仍然能保持在原标准一半的水平上。当然, 如若分保关系是十分牢固的, 经营受分保的影响就小, 这个比值也可相应定在较低水平上。

(3)保险准备金/流动资产额 1。这里的流动资产额是指保险企业所持有的非所辖下属单位的股票、 债券、 现金以及再保险净存款。保险准备金则是指除了直接或主要承保人身险业务以外的各险种保费准备金、 赔偿准备金。这个比率是考核保险企业对大量现金赔款所能作出的反映程度。由于保险事故发生具有极强的偶然性、突发性, 要求保险企业即刻提供巨额赔款, 因而保险主管机关要求保险企业不仅在理论上或账面上要具有相应的偿付能力, 而且还需具备将这些偿付能力及时转化为现金赔款的适应力。因此,这个比率又可称为保险企业对其保险责任流动性的适应度。

(4)两年承保盈余累计/投资收益> - 0 .25。这里的投资包括一切资金的运用(包括存款) , 这个比率是要求两年承保亏损的累计额占投资收益的比重不能超过 25% ,即投资收益在弥补了两年累计承保亏损之后, 还需有 75%的剩余,以保证企业继续经营。

以上这些方式从不同角度分别就保险企业偿付能力的要求作出了具体规定, 并且成为保险业务管理的客观依据。我国保险法规定: 保险公司应当具有与其业务规模相适应的最低偿付能力。保险公司的实际资产减去实际负债的差额不得低于金融监督管理部门规定的数额。经营财产保险业务的保险公司当年自留保险费, 不得超过其实有资本金加公积金总和的四倍。保险公司对每一危险单位, 即对一次保险事故可能造成的最大损失范围所承担的责任, 不得超过其实有资本金加公积金总和的百分之十, 超过部分,应当办理再保险。保险公司对危险单位的计算办法和巨灾风险安排计划, 应当报经保险监督管理机构核准。这些规定的宗旨就是要保险公司确保其足够的偿付能力。这里的公积金是指公司根据有关法律规定或自己的意愿, 从当年的税后利润中和其他收入中提取的一种扩大经营规模或留作备用而不作股份分红的准备金。根据《 公司法 》的规定, 公积金可分为法定公积金、 资本公积金和任意公积金三种。法定公积金的提取比例为税后利润的 10% , 待公积金累计额达到公司注册资本的 50% 以上时, 可不再提取。资本公积金是指股份有限公司以超过股票票面金额发行价发行股票所得的溢价款, 以及国务院财政主管部门规定的应当列入资本公积金的收入。任意公积金是公司从经营所得税后利润中自愿提取的公积金。

保险公司,国际保险经营主体的运行程序(四):损失控制


一、损失控制

防灾防损控制赔付率是保险运行中的重要环节, 因为保险的整个经营活动过程实际上就是不断认识危险、 防御危险、 控制损失和补偿危险损失的过程, 是贯穿于每份保险有效期内的经常性的工作。保险公司在既定保险费收入的情况下, 要尽可能减少赔款支出, 将赔款数额占保险费收入的比率限制在一定的范围内,因此 “防重于 赔” 必 然是全世 界商业保险公司的 经营宗旨。而“防” 就得采用科学的措施和手段, 减少事故发生次数, 降低损失程度, 控制保险赔付, 力求最佳经济效益; 同时, “防” 也可减少社会财富的损失, 保护生产力,促进社会安定和经济发展。

保险防灾防损的首要工作就是对承保标的的危险评价结果建立档案, 并根据以往承保经验, 制订具体的防范措施。对一些承保单位风险管理制度不全, 职工缺乏安全意识的, 或企业对自身面临危险程度认识不清, 疏于管理的, 保险公司都应针对其具体情况加强宣传教育, 督促其拟订确实可行的防范措施。

其次, 保险公司防灾人员要深入承保单位, 定期观察承保标的的危险变化情况, 发现问题,及时提出整改防损方案, 帮助被保险人做好防范工作。事实上危险往往有一个累积过程, 只要及时了解和认识危险的变化情况, 当即采取控制措施就可减少事故的发生率。

第三, 保险公司要进行防灾技术的研究, 不断积累新的防损经验, 进一步提高防损效率。保险业发达国家一般都设有专门的防灾技术研究中心, 德国专门配备高水平技术专家, 拨出大批专用资金, 研究各种防灾技术, 并运用于保险实务。美国也有数家著名的防灾技术研究机构, 其中一家是保险商品实验室, 专设防盗、 化学、 电子、 电器、 供暖、 电讯等 6 个部门, 为保险人及其他任何厂商鉴定分析保险标的物或产品的安全性能。美国保险集团的各类风险管理技术人员多达 7 000 人, 每年咨询设计费收入达数亿美元。日本东京海上火灾保险公司和安田火灾保险公司也都设有安全技术部, 专门就汽车安全、 产品防灾安全、 锅炉安全等问题进行研究, 取得很好的效果。此外, 保险公司还通过筹集防灾基金, 与社会专业防灾部门密切配合, 共同防御灾害损失。如保险公司与消防部门联手宣传防火、 防盗安全知识, 与交通管理部门一起对交通事故多发地段加强管理, 竖立警示牌, 分流车群,最大限度地降低事故发生率。

有鉴于防灾防损的重要性, 保险发达国家往往还组成同业协会, 发挥其控制损失、 开发新技术、 保障财产人身安全的功能。如美国保险协会(American Insurance Association)设有工程与安全服务部门, 为会员公司提供教材, 开展教育研讨, 同时也提供教材于立法者和政府官员, 这些教材包括《 国家建筑准则》 、 《火灾预防准则 》。美国保险联盟、 独立保险业国家协会、 保险咨询机构、 独立保险代理人和专业保险代理人以及专业同业协会(公路安全保险协会、 国家汽车失窃局、 纵火控制保险委员会) , 甚至国家安全委员会、 国家火灾保护协会也致力于损失控制和社会防范教育工作。

保险业务,国际保险经营惯例(一):分业经营与混业趋势(二)


二、分业经营与混业趋势

我国的 《保险法 》 将保险业务分为两大类: 财产保险和人身保险。财产保险包括财产损失保险、 责任保险、 信用保险等保险业务; 人身保险包括人寿保险、 健康保险、 意外伤害保险等保险业务。我国保险主管部门在作了保险业务划分的同时,还规定同一保险人不得同时兼营财产保险业务和人身保险业务,保险公司的业务范围由金融监督管理部门核定, 并且只能在被核定的业务范围内从事保险经营活动, 实行分业经营。2002 年 10 月 28 日, 我国保险法作了修改, 允许财产保险公司可以经营短期的健康保险和意外伤害保险。

如上所述, 目前世界各国保险业大多实行分业经营, 并出现混业经营的趋向。寿险与非寿险分开经营的根本原因, 在于两类业务的标的性质以及期限长短的差异较大。财产保险的标的一般是可以确切估价的有形财产, 并可预期收益, 财产保险经营的业绩在各个年份波动较大, 而且财产保险标的还可能发生转让所有权的问题。因此, 一般情况下财产保险合同以一年或更短的期限签订, 即使续保, 被保险人也必须结清前一期所应缴纳的保险费, 承保人在接纳业务时也需对被保险人及其标的重新评估, 对标的内含的风险程度以及保险金额需重新确认; 而人身保险一般是采用定额保险的方式, 根据生命表以及均衡保险费的原则测算, 并针对各个被保险人的具体职业性质、 健康状况、 品德信誉度以及习惯嗜好等因素签订较长期的保险合同(除单独意外伤害保险为短期外) ,并且预先确定保险金给付数额, 而且人身保险标的不会发生转让, 人身危险的变动一般可通过大数法则、 概率规则和平均律等科学方法在一定范围内得以控制。因此,人身保险经营的稳定性特点明显。分业经营有助于针对不同业务的性质, 提取足额的责任准备金, 有效地组织管理, 确保各项业务经营的安全性, 促进保险业的健康发展。至于有些国家将意外伤害和健康保险列为允许财产责任保险公司经营的范围, 这是基于这类单独险种的短期性质, 以及精算和会计核算基础相同而考虑的。况且责任保险本身就融合了人身伤害的赔付问题。这种许可有利于保险公司开出综合险种或一揽子保险, 便利投保人, 推进保险业的新发展。

世界上许多国家还实行了基本保险与再保险业务的分工, 设立专业再保险公司, 专门承接直接保险公司需要分散和调剂的业务, 以便增强保险的总体承保能力, 形成全国乃至世界性的保障网络。专业再保险公司一般都是资本实力十分雄厚、 保险经验相当丰富的大公司。当今世界拥有为数不少的著名专业再保险公司, 如慕尼黑再保险公司、 瑞士再保险公司、 通用再保险公司、 科隆再保险公司。所以要有直接保险业务与再保险业务的分工, 不仅是因为两者业务交易主体和客体的不同, 再保险只是保险人之间的保险责任分担, 不同于直接保险, 而且专业分工还有利于规范市场经营行为, 强化业务审核制度, 确保业务经营的稳定。同时, 专业再保险公司更精通分保业务,常常活跃于国际市场, 对国际间的保险业务实行合理的组合和安排, 更有利于风险责任的广泛分散。

被保险人,国际保险经营主体的运行程序(一):确定费率(三)


三、确定费率

(三) 增减法

增减法又称修正法, 它实际上是以分类法分类为基础的, 在已规定的同类基本费率前提下, 再根据经验, 就各个保险标的的预期损失和实际损失的差别加以对照衡量后, 对基本费率进行增减修正而确定费率的一种方法。增减法是一种较为细致的计算费率方法, 既具有灵活性, 又切合客观实际, 能更好体现费率的公平原则, 因而也是一种科学实用的方法。增减法在具体运用中, 通常又可分为三种。

1 . 表定法

表定法是保险人对每一具有相似危险的类别, 规定若干客观标准, 然后依照这些标准情况下的危险程度, 制定基准费率, 并以表格形式列示。保险公司核保人员将实际投保标的所具有的危险程度与原定标准对照比较, 如若各项条件较原定标准为好, 则按基准费率进行减低修正, 反之则作增加修正。如火灾保险中,依据各个保险标的建筑结构、 占用性质、 防范措施的不同, 对基准费率进行修正; 企业财产保险就生产条件、 自然条件、 管理水平、防灾安全措施以及规模大小的差异作修正。

由此可见, 表定法适用性很强, 可对各类规模的投保单位所具有同种性质不同程度的危险, 确定具体费率。表定法根据各投保单位安全防范措施、 管理制度的完善情况, 可对费率作增减修正, 这有利于鼓励和促进被保险人积极做好安全防范工作, 减少灾害损失。但表定法的灵活性为保险公司业务人员所把握, 有时也会由于竞争和因其他因素而发生波动偏差。

2 . 经验法

经验法是根据被保险人以往的损失经历和经验, 对分类费率进行增减变动而制订的费率。它一般以被保险人在过去一段时期内(通常为 3 年)的平均损失为依据, 制订未来时期被保险人可采用的费率。

经验费率大多适用于主观危险因素较多, 损失变动幅度较大的危险。如机动车辆保险、 公众责任保险、 盗窃保险都是依据以往损失发生频率和受损程度, 修正基准费率的。无损失记录, 在机动车辆保险的续保中, 便可享受费率优惠。

3 . 追溯法

追溯法是以保险期内保险标的实际损失为基础, 计算被保险人当期应缴的保险费。由于保险标的实际损失情况必须到保险期前后才能见分晓, 因而确切的应缴保险费也必然在期满后才能计算。于是使用追溯法时, 就得在保险期限开始前, 以其他类型费率作为预定费率, 到期满后再根据实际损失对已缴保险费作修正。

尽管世界各国制订费率的具体方法依不同险种而各异, 而且在激烈的竞争中, 各国越来越倾向于采用费率的自由化政策, 费率会波动, 会依各个公司的经营规模和效率表现出差异, 然而任何一个长期获得卓有成效经营结果的保险公司都必然会自觉遵循适当性、 合理性和公平性的原则, 既保持强大的竞争实力, 又保证良好的经营业绩。

保险经营,保险经营的特征:成本和利润计算


3.保险经营的成本和利润计算具有特殊性。与其他一般企业商品成本计算相比,保险经营成本具有不确定性。这是因为保险费率的厘订是根据以往的统计资料得到的,而保险事故的发生具有偶然性,所以,实际所发生的损失率与预期的损失率必然会出现偏差,实际收取的费率标准与实际应该收取的费率标准就会发生偏离,这就使保险经营的成本具有不确定性的特质。保险利润的计算也与一般企业不同,一般企业利润是当年收入减当年支出的余额,而保险企业的利润是除了当年支出外,还要调整年度的业务准备金,如果业务准备金的数额比较大的话,将对保险利润产生很大的影响。

4.投资在保险经营中占有重要地位。由于保险责任范围内的自然灾害和意外事故的发生具有随机性,那么从某一时点看,保险费的收取与赔偿或给付,在时间上和数量上便产生差异。换言之,保险企业在收取保险费与履行保险合同所约定的赔偿或给付保险金责任之间存在着时间差,尤其是人寿保险,其时间差有十几年甚至几十年。因此,这种时间差和数量差,使保险企业一部分资金沉淀下来变成闲置资金,使保险企业运用这些资金进行投资成为可能。另一方面,由于保险人承担的风险具有不确定性,加上利率、通货膨胀,这些经济变量会使保险基金的保值、增值受到影响,为了保证保险学原理目录

消费者,保险市场经营观(二):对五种经营观的综合评析


 第一, 五种营销理念可以分为两类: 第一类是传统的经营观念, 包括生产观念和产品观念; 第二类是创新观念, 包括市场营销观念和社会营销观念。第一类观念的出发点是产品, 是以卖方( 企业) 的要求为中心, 其目的是将产品销售出去以获取利润。这是以生产为中心和导向的经营观念。第二类的出发点是消费需求, 它以买方( 顾客群) 的需要为中心, 其目的是从顾客需要的满足中, 使企业获得利润。这是一种以消费者( 用户) 为导向或以市场为导向的经营观念。鉴于此, 两者实现目的的途径和方法是不同的。前者靠增加生产和强化推销, 企业重点考虑的是“ 我擅长生产什么”; 后者则组织以客户需要为中心的整体市场营销活动, 企业首先考虑的是“ 市场需要什么”。

 第二, 不能简单绝对地认为以生产为中心的观念就是百分之百的不以市场为导向。因为任何时代企业生产的产品, 终究是为了卖出去, 为了走向市场。只不过由于生产力不发达、产品供不应求的时代, 或者消费者的需求相对简单, 或者生产者成本较高影响销售等原因, 使生产者不必要或不可能更多地考虑不同消费者对同一产品的个性化要求, 因而把思考的重点侧重于生产或产品。

第三, 五种经营观各自产生于不同的历史时代, 与当时的生产力发展水平、一定的商品供应状况和企业规模相适应。当它们随着历史的发展逐一产生后, 并不意味着前者的消亡或后者取代前者, 因为各个时期各个行业的发展水平、产品供求状况、企业规模大小并不平衡, 因此同一时期不同企业可能有不同的经营观念。但是随着市场营销以及社会营销观念的出现, 鉴于这种观念所具有的先进性, 无疑将会成为现代经营观念的主流。

 第四, 对于保险市场营销观念的倡导不宜绝对化。在实践中, 我们一方面要注意强调“ 需求决定生产”或“ 市场引导生产”; 另一方面也要注意发挥企业的能动性, 要以现代科学技术进步为契机, 开发能挖掘“ 潜在新需求”的创新产品, 以刺激新需求的产生。

保险业务,国际保险经营惯例(一):分业经营与混业趋势(一)


一、分业经营与混业趋势

保险活动中实施分业经营, 就是将财产保险与人身保险, 至少是将财产保险与人寿保险分开经营、 销售和管理是世界各国保险界普遍采用的方法。分业经营一般作广义解释, 财产保险包括了财产、 责任、 保证和信用保险, 人身保险囊括了人寿、 健康和意外伤害保险, 这主要是依据承保标的而划分的。

英国保险历史悠久, 而且三个多世纪以来一直在国际保险市场上处于主宰地位, 其经营技术具有国际权威性。英国政府是以保险法规为基础来管理保险公司经营活动的, 任何形式的保险人要办理保险业务都需事先申请经营许可, 一般情况下长期性质的寿险与短期的非寿险业务是分开经营的。英国日常保险业务分三类经营, 一类为普通保险业务, 包括陆地运输工具保险、 铁路车辆保险、 航空器保险、 船舶保险、 运输货物保险、 财产损失保险、 火灾及自然灾害保险、 各类责任保险、 信用保险、 保证保险, 以及意外伤害与疾病保险; 另一类为长期业务, 包括人身及年金保险、 婚姻及生育保险、 综合长期保险、 终身健康保险、 养老退休金保险、本金偿还保险; 第三类为简易人身保险业务。政府对经营人身保险业务的保险人, 要求必须提供有关精算师出具的证明材料, 并根据经营业务险种的差异决定其不同的最低资本金限额。现在,即使尚有一些综合性业务的公司存在(工贸部已不准许任何新的综合性业务公司成立) , 其也必须对寿险及非寿险分别留足最低限度的偿付保证金。

作为世界最大保险市场的美国保险业管理部门也明确规定各个保险人允许经营的保险种类, 并据此确定最低资本金和资本积累标准。美国保险业务一般分为: 人寿和健康保险, 财产和责任保险, 此外还有专门的健康及意外伤害保险。健康及意外伤害保险允许各类公司都可经营。美国于 1999 年颁布新金融改革法规, 允许银行业、 保险业和证券业可混业经营。

日本现已成为世界保险业最发达的保险国家之一, 其保险业务划分为损害保险和人寿保险两大类。多年来, 日本的法律规定, 保险公司的商号或名称必须要表示出其经营的主要保险业务种类, 保险公司不得同时兼营财产保险和人寿保险业务, 也不得兼营保险之外的其他业务。因此, 日本的损害保险公司, 如日本东京海上火灾保险公司, 其冠名就表示出它的经营范围。日本的人寿保险公司一般以生命保险命名, 如世人瞩目的日本生命、 日本第一生命、 明治生命, 都昭示世人其经营人寿保险业务。20 世纪 90 年代, 日本保险委员会拟定了保险改革报告,从 1996 年 4 月1 日起实施新《 保险法 》, 保险业务分为寿险与非寿险两大类, 并首次允许寿险公司和非寿险公司可通过子公司形式相互经营业务,目前获得许可的有多家实力雄厚的大公司。日本的这一改革是基于其保险业高度发达, 至今已出现了以储蓄型险种为主要发展倾向的特点, 即使在非寿险领域, 长期储蓄型险种也占据了重要地位, 因而非寿险业的资金运用显得与寿险业同等重要。同时,日本的再保险也已相当发达, 可以充分有效地分散巨灾风险, 实现非寿险业务经营的稳定化。况且, 日本也只是试探性地在限定的范围内允许交叉经营, 从其市场的整体情况观察, 还是实行分业经营的。未来随着国际混业趋势的发展, 日本的保险业也将实现银行与保险业的融合。

保险业务,保险经营规则(二)


 三、保险公司的资金运用( 第94 条至第99 条、第105 条)

( 一) 提存保险准备金

 本法第94 条规定, 保险公司除人寿保险外, 经营其他保险业务, 应当从当年自留保险费中提取未到期责任准备金。对经营有人寿保险业务的保险公司, 应当按照有效的人寿保险单的全部净值提取未到期责任准备金。准备金提取之后, 应当分别留存, 不得用作投资, 也不得相互挪用。

 ( 二) 保险公司的偿付能力

 1. 除了前述保险准备金外, 保险公司还应当按照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和财务会计制度的规定提取公积金。公积金是公司税后利润分配前按比例留在公司用于弥补亏损和公司发展的准备资金, 不得用于非生产性开支。

 2. 保险保障基金。为了保障被保险人的利益, 支持保险公司的稳健发展, 保险公司应当按照中央银行的规定提存保险保障基金。此资金应当集中管理, 统筹使用。

 3. 增加资本金。保险公司应当具有与其业务规模相适应的最低偿付能力。保险公司的实际资产减去实际负债的差额不得低于保险监督管理部门规定的数额。低于最低数额的, 应当增加资本金,补足差额。

 4. 经营财产保险业务的保险公司当年自留保险费, 不得超过其实有资本金加公积金总和的4 倍, 以应付可能发生的财产损失赔偿。

 5. 再保险。保险公司对每一危险单位, 即对每一次保险事故可能造成的最大损失范围所承担的责任, 不得超过其实有资本金加公积金总和的10% , 超过的部分应当办理再保险, 将保险责任分担出去。

 除人寿保险业务外, 保险公司应当将其承保的每笔保险业务的20%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再保险, 强制分散保险责任, 以保障保险公司的稳健经营。

 第九十二条( 保险公司的业务范围)

 保险公司的业务范围:

 ( 一) 财产保险业务, 包括财产损失保险、责任保险、信用保险等保险业务;

 ( 二) 人身保险业务, 包括人寿保险、健康保险、意外伤害保险等保险业务。

 同一保险人不得同时兼营财产保险业务和人身保险业务; 但是, 经营财产保险业务的保险公司经保险监督管理机构核定, 可以经营短期健康保险业务和意外伤害保险业务。

 保险公司的业务范围由保险监督管理机构依法核定。保险公司只能在被核定的业务范围内从事保险经营活动。

 保险公司不得兼营本法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以外的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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