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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公司,国际保险经营主体的运行程序(四):损失控制

2020-04-17
国际保险知识 国际保险规划 保险规划的四个阶段

一、损失控制

防灾防损控制赔付率是保险运行中的重要环节, 因为保险的整个经营活动过程实际上就是不断认识危险、 防御危险、 控制损失和补偿危险损失的过程, 是贯穿于每份保险有效期内的经常性的工作。保险公司在既定保险费收入的情况下, 要尽可能减少赔款支出, 将赔款数额占保险费收入的比率限制在一定的范围内,因此 “防重于 赔” 必 然是全世 界商业保险公司的 经营宗旨。而“防” 就得采用科学的措施和手段, 减少事故发生次数, 降低损失程度, 控制保险赔付, 力求最佳经济效益; 同时, “防” 也可减少社会财富的损失, 保护生产力,促进社会安定和经济发展。

保险防灾防损的首要工作就是对承保标的的危险评价结果建立档案, 并根据以往承保经验, 制订具体的防范措施。对一些承保单位风险管理制度不全, 职工缺乏安全意识的, 或企业对自身面临危险程度认识不清, 疏于管理的, 保险公司都应针对其具体情况加强宣传教育, 督促其拟订确实可行的防范措施。

其次, 保险公司防灾人员要深入承保单位, 定期观察承保标的的危险变化情况, 发现问题,及时提出整改防损方案, 帮助被保险人做好防范工作。事实上危险往往有一个累积过程, 只要及时了解和认识危险的变化情况, 当即采取控制措施就可减少事故的发生率。

第三, 保险公司要进行防灾技术的研究, 不断积累新的防损经验, 进一步提高防损效率。保险业发达国家一般都设有专门的防灾技术研究中心, 德国专门配备高水平技术专家, 拨出大批专用资金, 研究各种防灾技术, 并运用于保险实务。美国也有数家著名的防灾技术研究机构, 其中一家是保险商品实验室, 专设防盗、 化学、 电子、 电器、 供暖、 电讯等 6 个部门, 为保险人及其他任何厂商鉴定分析保险标的物或产品的安全性能。美国保险集团的各类风险管理技术人员多达 7 000 人, 每年咨询设计费收入达数亿美元。日本东京海上火灾保险公司和安田火灾保险公司也都设有安全技术部, 专门就汽车安全、 产品防灾安全、 锅炉安全等问题进行研究, 取得很好的效果。此外, 保险公司还通过筹集防灾基金, 与社会专业防灾部门密切配合, 共同防御灾害损失。如保险公司与消防部门联手宣传防火、 防盗安全知识, 与交通管理部门一起对交通事故多发地段加强管理, 竖立警示牌, 分流车群,最大限度地降低事故发生率。

有鉴于防灾防损的重要性, 保险发达国家往往还组成同业协会, 发挥其控制损失、 开发新技术、 保障财产人身安全的功能。如美国保险协会(American Insurance Association)设有工程与安全服务部门, 为会员公司提供教材, 开展教育研讨, 同时也提供教材于立法者和政府官员, 这些教材包括《 国家建筑准则》 、 《火灾预防准则 》。美国保险联盟、 独立保险业国家协会、 保险咨询机构、 独立保险代理人和专业保险代理人以及专业同业协会(公路安全保险协会、 国家汽车失窃局、 纵火控制保险委员会) , 甚至国家安全委员会、 国家火灾保护协会也致力于损失控制和社会防范教育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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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确定费率

(三) 增减法

增减法又称修正法, 它实际上是以分类法分类为基础的, 在已规定的同类基本费率前提下, 再根据经验, 就各个保险标的的预期损失和实际损失的差别加以对照衡量后, 对基本费率进行增减修正而确定费率的一种方法。增减法是一种较为细致的计算费率方法, 既具有灵活性, 又切合客观实际, 能更好体现费率的公平原则, 因而也是一种科学实用的方法。增减法在具体运用中, 通常又可分为三种。

1 . 表定法

表定法是保险人对每一具有相似危险的类别, 规定若干客观标准, 然后依照这些标准情况下的危险程度, 制定基准费率, 并以表格形式列示。保险公司核保人员将实际投保标的所具有的危险程度与原定标准对照比较, 如若各项条件较原定标准为好, 则按基准费率进行减低修正, 反之则作增加修正。如火灾保险中,依据各个保险标的建筑结构、 占用性质、 防范措施的不同, 对基准费率进行修正; 企业财产保险就生产条件、 自然条件、 管理水平、防灾安全措施以及规模大小的差异作修正。

由此可见, 表定法适用性很强, 可对各类规模的投保单位所具有同种性质不同程度的危险, 确定具体费率。表定法根据各投保单位安全防范措施、 管理制度的完善情况, 可对费率作增减修正, 这有利于鼓励和促进被保险人积极做好安全防范工作, 减少灾害损失。但表定法的灵活性为保险公司业务人员所把握, 有时也会由于竞争和因其他因素而发生波动偏差。

2 . 经验法

经验法是根据被保险人以往的损失经历和经验, 对分类费率进行增减变动而制订的费率。它一般以被保险人在过去一段时期内(通常为 3 年)的平均损失为依据, 制订未来时期被保险人可采用的费率。

经验费率大多适用于主观危险因素较多, 损失变动幅度较大的危险。如机动车辆保险、 公众责任保险、 盗窃保险都是依据以往损失发生频率和受损程度, 修正基准费率的。无损失记录, 在机动车辆保险的续保中, 便可享受费率优惠。

3 . 追溯法

追溯法是以保险期内保险标的实际损失为基础, 计算被保险人当期应缴的保险费。由于保险标的实际损失情况必须到保险期前后才能见分晓, 因而确切的应缴保险费也必然在期满后才能计算。于是使用追溯法时, 就得在保险期限开始前, 以其他类型费率作为预定费率, 到期满后再根据实际损失对已缴保险费作修正。

尽管世界各国制订费率的具体方法依不同险种而各异, 而且在激烈的竞争中, 各国越来越倾向于采用费率的自由化政策, 费率会波动, 会依各个公司的经营规模和效率表现出差异, 然而任何一个长期获得卓有成效经营结果的保险公司都必然会自觉遵循适当性、 合理性和公平性的原则, 既保持强大的竞争实力, 又保证良好的经营业绩。

保险经营,国际保险经营主体的营运目标(二)


二、国际保险经营主体的营运目标

正因为保险经营主体有其特殊的社会影响力, 因而世界各国政府都对保险行业高度重视, 对保险企业的营运加以管理, 并就其资本实力、 资格条件、 组织形式加以细致规定, 为其合理运营创造必备的前提。不少国家的政府还直接投资经营保险业务, 组建实力雄厚、 能统揽全局,并能承担一些特殊风险的保险公司; 有的则控制再保险业务, 以便维护民族整体利益, 防止外汇无谓流出。

即使是发展国家, 在出口信用保险、 农业保险、 核风险保险、 存款保险、 地震保险乃至恐怖风险保险方面也都有政府的参与和支持, 如英国、 日本、 丹麦、 瑞典、 瑞士、 美国、 加拿大、 澳大利亚、 法国和荷兰的出口信用保险都有政府的支撑。发展中国家的国营保险公司数量更多些, 有的专营人寿险, 有的则充当全国业务的总协调人, 这主要是在市场发育不成熟的情况下, 国家为把握保险市场全局的需要而采用的。

股份制形式的保险经营主体能快速集合社会资金组成实力相当雄厚的保险公司, 从而为其稳健经营奠定了可靠的基础, 而且这种形式还可伴随其经营规模的扩大和实力的增强, 采用控股公司的形式分设子公司, 占领更多的国内市场份额乃至跨越国际市场。显然, 这种形式适合于世界经济国际化的发展趋势, 有较强的生命力, 因而是当今世界商业保险人采用的最主要形式。据统计, 美国市场上股份制保险公司约占财产及责任保险业务的69 .5%。人身险业务的 60%。股份制公司完全凭自身的实力和经营技巧游刃于市场竞争之中, 一般会更注重经营效率和技术创新, 注重业务规模和对市场的扩展, 注重灵活多样的经营方式和承保质量, 注重损失控制和投资收益, 从而能推动保险经营水平的提高, 促进保险业的发展。然而由于股份公司的控制权由股东掌握, 因而会产生股东利益与被保险人利益的矛盾, 其经营的保险费中必然会包含有股东的投资报酬和代理人的佣金, 而这些又会由于保险主管机关的监管、 自律组织的约束以及市场的竞争得到抑制。当前, 国际保险经营主体中相互保险公司为数也不少,但其实力都相当强大, 经营规模也远非战前可比, 有的还被列入世界 50 强排行榜上,如澳洲相互保险公司、 美国西北相互保险公司和恒健相互寿险公司, 有的甚至还从事跨国经营。然而相互保险公司随着世界经济一体化、 金融业的混业经营而趋向于向股份制转化。

总之, 世界各国保险企业采用的组织形式是多样的, 而且随着各国社会经济条件以及保险市场发育程度的变化和经营环境的国际化, 保险经营主体的组织形式还会出现变革, 但变革的宗旨必然是围绕能更好实现其营运目标而展开的, 这是毋庸置疑的。

保险经营,国际保险经营主体的营运目标(一)


一、国际保险经营主体的营运目标

保险经营主体一般是指按商业原则, 自主经营风险业务、 独立核算、 自负盈亏的经济组织。就普遍意义而言, 国际保险经营主体要追求以下几个目标:

第一, 获取利润, 增强实力。这是由商业保险的性质所决定的, 商业保险经营者要照章纳税, 依法经营, 要对自身经营结果负全部责任; 同时, 需承担自我积累、 自我发展的责任。因此, 保险经营主体必然需要在经营过程中精确预测各类风险的发生频率,合理确定自留责任限额, 恰当分散累积责任, 管理运用好资金, 确保自身的偿付能力; 在运行过程中还要谋取利润, 不断增强自身实力。从国际上绝大多数保险主体采用股份制的形式来分析, 其用意也是不言而喻的。因为股份制企业不仅要积累发展基金, 而且还要给出资人定期回报, 以吸引资金再投入。即使是合作性质的相互保险公司乃至个人承保人, 也都有获取正常利润、 增强实力、 取得发展后劲的需要。

第二, 为拓展市场, 树立良好的社会信誉。保险经营者是按商业原则, 通过提供适销对路的商业险种和细致周到的服务来吸引分散于社会各行各业、 千家万户的自愿投保人的。自然组织的投保人越多, 其经营的风险就越分散, 筹集的保险基金也就越雄厚, 资金运用的收益可望更丰厚, 同时也为其降低成本、 发挥规模效应创造了必备条件, 为其业务纳入良性循环的轨道奠定了基础。因此, 不断扩大市场占有份额, 树立良好社会信誉乃是国际上任何形式保险经营主体追求的共同目标。

ISO9000 是用于评价生产型企业和服务型企业质量体系的国际标准, 由三部分组成: ISO9001、 ISO9002 和 ISO9003。这一认证系列是企业质量承诺的一种标志,为世界所确认和接受。企业以 获 取 这 些 认 证 作 为 保 持 其 声 誉 和 竞 争 力 的 重 要 因 素。ISO14000 是商业活动环境责任认定的国际标准。实力强大的知名保险公司都以能同时获得 ISO9000 和 ISO14000 为荣耀。美国友邦保险公司在中国率先获得了这些认证。规范的保险经营就要取得这些认证, 这已成为各家保险公司努力的方向。

保险经营主体作为独立运行的经济实体, 要在市场经济环境中, 在激烈的竞争中求生存、 求发展, 不仅要对自身经营行为、 经营结果乃至未来发展承担全面责任, 而且还负有一定的社会责任。保险企业经营风险业务, 为众多投保企业和个人提供保障,其涉及的社会面之广, 承担的责任之大远非一般企业所能相比,保险经营失败所产生的遗留问题远较一般企业复杂。因此, 世界各国政府对保险企业的经营形式都通过专门的法律加以限定, 并确定其资产条件, 规范其经营行为, 同时也配以专门的财务审核和清产保证金制度, 尽可能避免社会发生动荡。

保险公司,保险经营规则


保险经营规则

第九十二条 保险公司的业务范围:

(一)财产保险业务,包括财产损失保险、责任保险、信用保险等保险公司不得兼营本法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以外的业务。

第九十三条 经保险监督管理机构核定,保险公司可以经营前条规定的保险业务的下列再保险业务:

(一)分出保险;

(二)分入保险。

第九十四条 保险公司应当根据保障被保险人利益、保证偿付能力的原则,提取各项责任准备金。

保险公司提取和结转责任准备金的具体办法由保险监督管理机构制定。

第九十五条 保险公司应当按照已经提出的保险赔偿或者给付金额,以及已经发生保险事故但尚未提出的保险赔偿或者给付金额,提取未决赔款准备金。

第九十六条 除依照前二条规定提取准备金外,保险公司应当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及国家财务会计制度的规定提取公积金。

第九十七条 为了保障被保险人的利益,支持保险公司稳健经营,保险公司应当按照保险监督管理机构的规定提存保险保障基金。

第九十八条 保险公司应当具有与其业务规模相适应的最低偿付能力。保险公司的实际资产减去实际负债的差额不得低于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数额;低于规定数额的,应当增加资本金,补足差额。

第九十九条 经营财产保险业务的保险公司当年自留保险费,不得超过其实有资本金加公积金总和的四倍。

第一百零一条 保险公司对危险单位的计算办法和巨灾风险安排计划,应当报经保险监督管理机构核准。

第一百零二条 保险公司应当按照保险监督管理机构的有关规定办理再保险。

第一百零三条 保险公司需要办理再保险分出业务的,应当优先向中国境内的保险公司办理。

第一百零四条 保险监督管理机构有权限制或者禁止保险公司向中国境外的保险公司办理再保险分出业务或者接受中国境外再保险分入业务。

第一百零五条 保险公司的资金运用必须稳健,遵循安全性原则,并保证资产的保值增值。

保险公司的资金运用,限于在银行存款、买卖政府债券、金融债券和国务院规定的其他资金运用形式。

保险公司的资金不得用于设立证券经营机构,不得用于设立保险业以外的企业。

保险公司,保险经营规则(八)


 二、保险公司的分业经营

 本条第2 款规定, 同一保险人不得同时兼营财产保险业务和人身保险业务, 也就是保险业务的两大基本类别必须分开经营, 此即保险公司的分业经营。

 在分业经营中所指的同一保险人, 就是同一个具有法定资格的保险公司, 只能经营财产保险业务或者是人身保险业务, 而不能两者都经营。如果在一个保险公司中, 也就是由一个独立的法人, 下设两个经营部门分别经营财产保险和人身保险业务。这是不符合分业经营规定的。至于保险公司设立分公司来兼营也是不允许的, 因为依照公司法的规定, 分公司不具有法人资格, 它如果兼营财产保险和人身保险业务, 仍然应当视为同一个保险人兼营。

 实行保险业分业经营有其必要性。

 1. 财产保险合同与人身保险合同的特性不同财产保险合同是基于特定的损失率而制订的合同, 具有较大的不稳定性。人身保险合同则是根据比较可靠的数理精算基础而制订的合同, 具有较大的稳定性。

 2. 财产保险与人身保险的保险期限不同

 财产保险是短期保险, 而人身保险是长期保险。如果允许保险公司兼营财产保险和人身保险, 很可能使保险人作出不利于被保险人的行为。例如当保险公司承保了劣质财产保险业务导致巨额索赔, 严重危及其偿还能力, 就可能挪用人身保险的责任准备金, 从而侵害人身保险中被保险人的利益, 使被保险人死亡或保险单期满时得不到给付, 不利于人身保险的发展。

 3. 财产保险与人身保险在责任准备金的提取上明显不同财产保险的责任准备金是从当年的自留保费中提取的, 人身保险的准备金则是从保单全部净值中提取。由于人身保险合同一般是长期合同, 必须以有效保单的全部净值为基础提取未到期的责任准备金, 才能充分保证保险公司履行合同给付义务的能力。若财产保险与人身保险兼营, 可能导致保险公司以自身利益出发, 故意混淆两种业务的准备金的提存基础, 使财务管理混乱, 从而逃避国家的合理监督。

 4. 财产保险与人身保险的资金运用风险管理不同财产保险是短期保险, 保险公司必须保持资金高度的流动性和足够的偿付能力, 所以其积存资金不能像人身保险那样用于期限长、回报率高的项目。人身保险在短期内保险公司不会有大额给付, 其积存资金可投资于回报率高、期限长的项目, 对资金流动性要求并不高。如果允许保险公司兼营业务, 在资金运用时可能出现以短期性资金用于长期性项目的情况, 当出现巨额索赔时, 保险公司无法合理变现来履行义务。或者本属于长期性的资金, 由于投机而可能用于短期性项目, 不利于保险准备金的保值增值, 降低了保险业的效率, 也增大了被保险人的风险。

 保险公司分业经营有一定的必要性, 同时也可能带来保险公司业务规模受限, 或被保险人办理保险手续不便的弊端。但总体来看, 我国实行分业经营符合现阶段国情要求。特别是我国保险市场和再保险市场不够成熟, 精算统计技术也不完备, 加之财产险和人身险的性质不同, 势必会造成财产保险和人身保险业务相互混杂、风险层次叠加、财产险长期挪用人身险准备金从而侵害被保险人利益的现象。因此, 在现阶段, 我国立法规定分业经营是十分必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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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公司,帮你减少水灾损失的三险种


6月以来,暴雨洪灾导致南方人民生活生产普遍严重受损。面对暴雨洪灾的肆虐,保险如何买单?

****理财网网保险专家提醒,水灾来袭,别忘提前准备车损险、人身险和家财险,以减少损失。

车辆维修找车损险

机动车在此次暴雨洪灾中受损数量最多。可是,并不是所有遭水灾损害的车辆都能得到理赔。

据业内专家介绍,除专业车险公司天平保险的个性化车险条款外,目前市场上的A、B、C三套车险条款中,并不包含因水淹而导致发动机损毁的责任。车主要投保这部分责任需要另外购买涉水附加险,否则当车辆遭遇水淹而引起发动机损坏时,保险公司不负责赔偿。

需要提醒车主的是,对于没有购买涉水险的客户,还是要认真考虑车险中被作为附加险的那款涉水险。如果这一步没有走,那么爱车进水之后,一定不要再次发动车,以免超出车损险的理赔范围。

人身险先行赔付

保单条款显示,寿险、个人意外伤害险、个人意外医疗险、学平险、旅游意外险等人身险的保险责任均包含有洪灾受损责任。这就意味着,保险客户购买寿险、意外险后,在洪灾中身故或受伤,均可依照保险合同规定获得保险公司相应赔偿。

据介绍,针对广西博白桂花村小学挡土墙倒塌、容县山体滑坡、梧州泥石流、岑溪市大隆镇房屋倒塌、蒙山汉豪乡地质灾害等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中的遇难学生,中国人寿(601628,股吧)“特事特办”,现场先行赔付身故保险金。

****理财网网保险专家提醒,为了防范各种风险,并减少自身家庭的经济压力,在投保寿险和意外险时,都应该附加住院医疗险、住院津贴险等,这样,被保险人遭受洪灾之后,医疗时可获得定额补偿。

家财险承保范围有限

车有车险、人有寿险,实际上还有一种家庭财产保险,每年只需花费几十元或数百元,便能够防范家庭可能出现的多种风险。

目前市场上的家财险一般为基本保障型,最大特点是保费低廉,保险期满后,所交纳的保险费不退还。为方便客户投保,基本保障型家财险一般都会按保额或保费高低,提供多档次的定额保险方案供客户选择,保障范围可以包括房屋、房屋附属物、房屋装修、家具、家用电器和文化娱乐用品等,同时还可附加盗抢险、管道破裂及水渍保险、现金损失保险等,几乎涵盖家庭财产可能发生的各种财产损失。

如果发生洪灾,保险公司确认房屋及室内装修物的保险价值应该是出险时需要重新建造这座房子的价钱,如果投保人属于足额投保,当房子不幸全毁了,保险公司则赔偿其建造一座新房子的资金。至于室内财产因洪灾受损,保险公司一般按照所保财产的实际损失计算赔偿。

保险公司,保险知识讲堂:损失补偿原则


还记得阿凡提故事里那个贪财刻薄的巴依老爷吗?财迷巴依又要敲诈穷人了。一位老实的穷人吃了巴依老爷的一只鸡,价值2个金币,说好3年后还。3年后,巴依将这位穷人告上法庭,要他还1000个金币,还振振有词:“如果这只鸡活着,就会生许多蛋,蛋又能孵出小鸡,小鸡张大又能生蛋······这样鸡生蛋、蛋孵鸡,该有多少钱啊!”法官老爷受了巴依的贿赂,只等着开庭整穷人。到了开审那天,所有人都到齐了,充当辩护律师的阿凡提却迟迟没来。当所有人快失去耐心时,阿凡提悠然而至。“法官大人,实在抱歉,”阿凡提平心静气地说,“我在家赶着将麦种炒熟,炒熟了好马上播下地去,不耽误播种期。”“胡说八道,麦子炒熟了再种下去,还能长出麦子来吗?”法官厉声斥责阿凡提。阿凡提等的就是这句话,“炒熟的麦子种不出麦子来,煮熟的鸡难道就能够生出蛋来吗?”法官和巴依一下子哑口无言。阿凡提哈哈一笑,接着说:“煮熟的鸡生不出蛋来,当然后来所谓的鸡生蛋、蛋孵鸡都没有,我的朋友所欠的1000个金币也就没有了。”阿凡提帮穷人打赢了这场官司,巴依灰溜溜地走了。

一计不成,巴依又生一计。巴依家财无数,而鸡群只是他的财产之一。他听从了另一位老爷的建议,为他的鸡投保了财产保险。假如因为第三者的责任,也就是哪位穷人在没有征得他同意的情况下吃掉或偷走他的鸡,或者因其他的自然灾害、意外事故导致他的鸡发生损失时,保险公司将为此承担相应的责任,该赔他不少钱吧。正当巴依打着如意算盘之际,却从保险公司得知,该责任只限于所保鸡的范围,如果想获利而要求保险公司对未生的蛋和蛋将孵出的鸡承担赔偿责任,肯定是行不通的,因为保险有一个损失补偿原则。损失补偿原则是指在保险责任范围内,保险公司通过保险赔偿,使被保险人恢复到受灾前的经济原状,但不能因损失获得额外的利益。当然,如果该鸡已生下蛋或已孵出鸡,巴依只需到保险公司变更一下保险金额,保险公司对于上述保险标的物的灭失将承担相应责任,也就是损失多少补偿多少。

贪财的巴依老爷眼珠一转,又想出一个办法,如果把所有的鸡向多家保险公司买保险,到时不就可以多收些赔款了。其实这个办法也是行不通的,即使发生损失,多家保险公司也会按一定的方式分摊损失,也就是赔款的总和不会超过这些鸡的总价值,因为损失补偿原则贯彻的就是“通过保险赔偿,使被保险人恢复到受灾前的经济原状,但不能因损失获得额外的利益”。

巴依老爷不干了。“我多交钱,多卖保险,为什么不让我多获得赔偿?”其实,保险的作用是即使发生事故,也能保证人们的生产生活正常进行。如果都像巴依老爷那样,把保险变成了一种谋利的手段,一来与保险补偿损失的宗旨不符,二来可能会有人故意造成事故取得利益,从而影响社会的稳定和安全。

巴依老爷不死心。“如果别人偷吃了我的鸡,保险公司陪我一笔,我还可以让那个偷鸡贼再赔一笔,好歹也能赚点。”结果被告知,如果鸡是被第三者偷吃的话,保险公司在向巴依赔款后便取代巴依的角色,取得了向偷鸡人索赔的权利,这叫代位求偿,目的也是防止从保险中获利。

巴依老爷的如意算盘全部落空了,仿佛看见他的老对手阿凡提在对他说:“保险是用来补偿损失的,如果想用保险来赚钱,是行不通的!”巴依老爷长叹一声,心想投机取巧总是得不偿失,还是踏踏实实为人做事的好。这时耳边又响起他的老对手阿凡提常唱的歌:“人人都叫我阿凡提,纳斯尔丁·阿凡提。生来就是个倔脾气,倔呀么倔脾气······我的小毛驴,小毛驴······”巴依老爷一直想不明白,阿凡提整天骑头破驴,一副穷酸相,却快乐无忧,自己家财万贯,却常常郁闷不安,现在他总算悟到点什么了:胸怀坦荡,不存贪欲,就是人生快乐的源泉啊!

保险公司,保险经营规则:保险人和受益人(一)


( 一) 保险分业经营的依据及其意义

分业经营, 是指同一保险人不得同时兼营财产保险业务和人身保险业务。分业经营是世界各国保险公司有可能挪用长期寿险资金弥补财产保险经营中的亏损。这当然会影响投保人的权益及社会公益。

第三, 保险必须分业经营, 是出于维护投保人合法权益的需要。

人身保险的核心是寿险, 而绝大多数寿险是长期性保险, 具有储蓄性质。财产保险多为短期性且不具储蓄性。如果实行两种保险兼营,则不免有移此之储蓄, 免彼之赔偿之弊。再者, 寿险多为储蓄性, 可期待的保险金往往为 “养命钱” , 因此各国法律一般都规定, 寿险公司除分立、 合并外不得解散外, 即使被依法宣告破产, 其持有的人寿保险合同及准备金必须转给其他寿险公司, 以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如果实行财产保险和人身保险业兼营, 就很难保证人寿保险可以期待的 “养命钱” 能否真正得到兑现了。

正是基于以上原因, 包括我国在内的世界各国才把分业经营作为保险经营和管理中的一项重要原则。保险实行分业经营和管理,不仅有利于保护投保人、 被保险人或受益人的利益, 也有利于加强对保险公司经营管理的监督。

( 二) 保险资金运用

1. 资金运用的概念及可运用的资金来源

保险资金运用是指保险公司在经营过程中, 将积聚的保险资金进行投资和融资运用使保险资金得到增值的业务活动。保险公司的经营过程是一个吸取保险费、 支付赔款的过程。在这个过程中, 保险公司并不是吸取保险费的同时, 就把它用作保险金支付出去。事实上, 在吸取保险费和支付保险金之间有一个时间差。在这个时间差中, 保险公司要提留种种准备金和未决赔款准备金, 积累保险基金。

尤其是人寿保险, 保险期限长, 收取保险费与赔付的时间差就更大,所以提存的资金就更多。所以, 在保险公司经营的过程中, 必然有一部分资金处于闲置状态, 这就给保险公司运用资金提供了条件。

保险公司的资金来源较多, 但可运用的资金来源主要包括以下几项:

( 1) 所有者权益。即资本金、 公积金及未分配利润等自有资金。

依法设立的保险公司, 都有不低于法定数额的注册资本而且必定是实缴的货币资本。保险公司将其注册资本的 20% 提存为保证金以外的资本金, 都可以运用。除了未到期责任准备金和未决赔款准备金外, 保险公司还要按照有关规定提取公积金。公积金只有在当年保险业务经营发生亏损并且当年的投资利润还不足弥补时才动用。

因此, 在正常的情况下, 公积金也是保险公司可以运用的保险资金。

未分配利润亦称留盈余, 是股东权益的一部分, 来自本年损益的未分配部分和上年保留盈余的结转, 当然也是可以运用的保险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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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公司的,保险市场结构及运行:保险市场的组织形式(一)


保险市场的主体包括保险商品的供给方、需求方以及中介方。虽然作为需求方的个人和组织也是保险市场主体的重要组成部分, 但本节不作讨论, 而重点介绍保险人和保险公司中, 国有独资保险公司是其中最为重要的一种形式。国有独资保险公司是国家授权投资机构或国家授权的部门单独投资设立的保险有限责任公司。其基本特征为: 投资者的单一性, 财产的全民性, 投资者责任的有限性。因为只有一个股东, 即出资者只有国家一人, 故而也称为“一人保险公司” 。从组织机构上不设立股东会, 只设立董事会、总经理和监事会; 财产具有特殊性。国有独资公司具有的优点为: 资金雄厚, 给被保险人以可靠的安全感; 多为大规模经营, 风险较分散, 业务稳定; 一般采用固定费率, 且费率较低; 在公平经营基础上, 注重社会效益, 有利于实施国家政策。我国完成股份制改造前的中国人民保险公司、中国人寿保险公司属于国有独资保险公司。原苏联、朝鲜等国家所设立的国家保险局, 也具有国有保险公司的性质。

由于国有保险公司其产权不明晰、筹资能力有限、效率较低等原因, 对商业保险而言,国际上存在一种国有独资保险公司逐步股份化的浪潮, 一些则转为国家控股的保险公司; 而对从事政策性保险业务的, 则仍然适合采用国有独资保险公司的形式。

(二) 股份保险公司

股份保险公司是将全部资本分成等额股份, 股东以其所持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 公司则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的企业法人, 又称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其性质为组织资合性、资本股份性。股份保险公司的内部组织机构主要由权力机构、经营机构和监督机构三部分组成: 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 公司的经营机构是董事会; 监事会是股份保险公司的监督机构。为了保证股份保险公司的稳定经营, 各国保险业法对其实收资本的最低限额, 一般都有明确的规定; 股份有限公司的资本以股东购买股票的形式募集资金, 股东以领取股息或红利的办法分配公司的利润, 并以自己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的债务负责。

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具有分散风险、规模庞大、筹资能力强、效率高的优点, 一般具有雄厚的财力, 对被保险人的保障较大, 因而, 许多国家的保险业法也规定, 经营保险业者必须采用股份有限公司的形式。股份保险公司的不足之处在于: 第一, 公司的控制权操纵在股东之手, 经营目的是为投资者攫取利润, 被保险人的利益往往容易被忽视; 第二, 对保险金的赔付, 往往附以较多的限制性条款; 第三, 对那些风险较大、利润不高的险种, 股份保险公司往往不愿意承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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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知识,折价出售所受损失保险公司是否赔偿 ?


甲商品流通企业(以下简称甲公司)为了抓住中秋、国庆双节前商机,购置了一批商品,向乙保险公司投保了国内水路、陆路货物运输保险,按照合同约定缴纳了保险费用,并将承运任务委托给丙物流公司。丙物流公司接受委托后,即安排专车按照通常路线起运。在承运车辆进入某市境内时,遭遇特大暴雨造成该地区路段严重水毁,车辆滞留此地一个多月方才重新起运,在到达甲公司时,双节已过十天,货物上柜后,明显滞销,甲公司不得不以明显低于成本价的价格降价销售,共计损失15万元左右。后甲公司向乙保险公司提出索赔,称运输途中的暴雨导致货物运输途中滞留,货物到达目的地时,不得已降价销售,亏损了15万元,造成自己损失的原因是暴雨,所以保险公司应当赔偿。

受理案件后,乙保险公司及时进行了调查,认定甲公司所反映的货物运输途中遭遇暴雨以及到达后降价销售的情况属实,但乙公司同时发现,虽然该批货物因为运输途中遭遇暴雨而迟延到达,但是因为物流企业的防护、保管措施得当,该批货物在到达目的地时,货物自身并未有任何损坏。

一种观点认为,对于被保险人提出的15万元的损失,乙保险公司不应承担赔偿责任。

理由如下:

1.货物在到达目的地时自身并未有任何损坏。

本合同采用的《国内水路、陆路货物运输保险条款》第一条:为使保险货物在水路、铁路、公路和联合运输中,因遭受保险责任范围内的自然灾害或意外事故所造成的损失能够得到经济补偿,并加强货物运输的安全防损工作,以利商品生产和商品流通,特举办本保险。从条款的措辞“保险货物……因遭受……所造成的损失能够得到经济补偿……举办本保险”看,强调“保险货物”因自然灾害或意外事故所造成的“损失”,也就是说,保险货物要有“损失”,方可赔偿。而损失包括全部损失和部分损失,其中全部损失又包括实际全损和推定全损。实际全损是指被保险货物(保险标的物)全部灭失或指货物毁损后不能复原或完全丧失原有用途,已不具有任何使用价值;推定全损是指被保险货物受损后,完全灭失已不可避免或修复、恢复受损货物的费用将超过货值;或被保险货物遭受严重损失后,继续运抵目的地的运费将超过残损货物的价值;部分损失是指被保险货物的一部分毁损或灭失。无论是全部损失还是部分损失,也不论是实际全损还是推定全损,从定义可以看出,均以货物受损为要件。本案中,既然货物在到达目的地时自身并未有任何损坏,意味着货物本身并未损失,所以保险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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