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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公司,保险经营规则(八)

2020-08-12
保险经营规划 八月保险规划 保险八大规划

 二、保险公司的分业经营

 本条第2 款规定, 同一保险人不得同时兼营财产保险业务和人身保险业务, 也就是保险业务的两大基本类别必须分开经营, 此即保险公司的分业经营。

 在分业经营中所指的同一保险人, 就是同一个具有法定资格的保险公司, 只能经营财产保险业务或者是人身保险业务, 而不能两者都经营。如果在一个保险公司中, 也就是由一个独立的法人, 下设两个经营部门分别经营财产保险和人身保险业务。这是不符合分业经营规定的。至于保险公司设立分公司来兼营也是不允许的, 因为依照公司法的规定, 分公司不具有法人资格, 它如果兼营财产保险和人身保险业务, 仍然应当视为同一个保险人兼营。

 实行保险业分业经营有其必要性。

 1. 财产保险合同与人身保险合同的特性不同财产保险合同是基于特定的损失率而制订的合同, 具有较大的不稳定性。人身保险合同则是根据比较可靠的数理精算基础而制订的合同, 具有较大的稳定性。

 2. 财产保险与人身保险的保险期限不同

 财产保险是短期保险, 而人身保险是长期保险。如果允许保险公司兼营财产保险和人身保险, 很可能使保险人作出不利于被保险人的行为。例如当保险公司承保了劣质财产保险业务导致巨额索赔, 严重危及其偿还能力, 就可能挪用人身保险的责任准备金, 从而侵害人身保险中被保险人的利益, 使被保险人死亡或保险单期满时得不到给付, 不利于人身保险的发展。

 3. 财产保险与人身保险在责任准备金的提取上明显不同财产保险的责任准备金是从当年的自留保费中提取的, 人身保险的准备金则是从保单全部净值中提取。由于人身保险合同一般是长期合同, 必须以有效保单的全部净值为基础提取未到期的责任准备金, 才能充分保证保险公司履行合同给付义务的能力。若财产保险与人身保险兼营, 可能导致保险公司以自身利益出发, 故意混淆两种业务的准备金的提存基础, 使财务管理混乱, 从而逃避国家的合理监督。

 4. 财产保险与人身保险的资金运用风险管理不同财产保险是短期保险, 保险公司必须保持资金高度的流动性和足够的偿付能力, 所以其积存资金不能像人身保险那样用于期限长、回报率高的项目。人身保险在短期内保险公司不会有大额给付, 其积存资金可投资于回报率高、期限长的项目, 对资金流动性要求并不高。如果允许保险公司兼营业务, 在资金运用时可能出现以短期性资金用于长期性项目的情况, 当出现巨额索赔时, 保险公司无法合理变现来履行义务。或者本属于长期性的资金, 由于投机而可能用于短期性项目, 不利于保险准备金的保值增值, 降低了保险业的效率, 也增大了被保险人的风险。

 保险公司分业经营有一定的必要性, 同时也可能带来保险公司业务规模受限, 或被保险人办理保险手续不便的弊端。但总体来看, 我国实行分业经营符合现阶段国情要求。特别是我国保险市场和再保险市场不够成熟, 精算统计技术也不完备, 加之财产险和人身险的性质不同, 势必会造成财产保险和人身保险业务相互混杂、风险层次叠加、财产险长期挪用人身险准备金从而侵害被保险人利益的现象。因此, 在现阶段, 我国立法规定分业经营是十分必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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延伸阅读

保险公司,保险经营规则:保险人和受益人(一)


( 一) 保险分业经营的依据及其意义

分业经营, 是指同一保险人不得同时兼营财产保险业务和人身保险业务。分业经营是世界各国保险公司有可能挪用长期寿险资金弥补财产保险经营中的亏损。这当然会影响投保人的权益及社会公益。

第三, 保险必须分业经营, 是出于维护投保人合法权益的需要。

人身保险的核心是寿险, 而绝大多数寿险是长期性保险, 具有储蓄性质。财产保险多为短期性且不具储蓄性。如果实行两种保险兼营,则不免有移此之储蓄, 免彼之赔偿之弊。再者, 寿险多为储蓄性, 可期待的保险金往往为 “养命钱” , 因此各国法律一般都规定, 寿险公司除分立、 合并外不得解散外, 即使被依法宣告破产, 其持有的人寿保险合同及准备金必须转给其他寿险公司, 以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如果实行财产保险和人身保险业兼营, 就很难保证人寿保险可以期待的 “养命钱” 能否真正得到兑现了。

正是基于以上原因, 包括我国在内的世界各国才把分业经营作为保险经营和管理中的一项重要原则。保险实行分业经营和管理,不仅有利于保护投保人、 被保险人或受益人的利益, 也有利于加强对保险公司经营管理的监督。

( 二) 保险资金运用

1. 资金运用的概念及可运用的资金来源

保险资金运用是指保险公司在经营过程中, 将积聚的保险资金进行投资和融资运用使保险资金得到增值的业务活动。保险公司的经营过程是一个吸取保险费、 支付赔款的过程。在这个过程中, 保险公司并不是吸取保险费的同时, 就把它用作保险金支付出去。事实上, 在吸取保险费和支付保险金之间有一个时间差。在这个时间差中, 保险公司要提留种种准备金和未决赔款准备金, 积累保险基金。

尤其是人寿保险, 保险期限长, 收取保险费与赔付的时间差就更大,所以提存的资金就更多。所以, 在保险公司经营的过程中, 必然有一部分资金处于闲置状态, 这就给保险公司运用资金提供了条件。

保险公司的资金来源较多, 但可运用的资金来源主要包括以下几项:

( 1) 所有者权益。即资本金、 公积金及未分配利润等自有资金。

依法设立的保险公司, 都有不低于法定数额的注册资本而且必定是实缴的货币资本。保险公司将其注册资本的 20% 提存为保证金以外的资本金, 都可以运用。除了未到期责任准备金和未决赔款准备金外, 保险公司还要按照有关规定提取公积金。公积金只有在当年保险业务经营发生亏损并且当年的投资利润还不足弥补时才动用。

因此, 在正常的情况下, 公积金也是保险公司可以运用的保险资金。

未分配利润亦称留盈余, 是股东权益的一部分, 来自本年损益的未分配部分和上年保留盈余的结转, 当然也是可以运用的保险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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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保险,保险经营规则(一)


 一、保险公司的业务范围( 第92 条)

 ( 一) 财产保险

 财产保险的主要险种包括企业财产保险, 家庭财产保险, 货物运输保险, 运输工具保险, 此险种的运输工具包括法人所有的、合伙人所有的和个人所有的陆上、海上、水上和空中运输工具, 农业保险, 包括各种种植业和养殖业的保险。

 ( 二) 人身保险

 我国的人寿保险是由专门的人寿保险公司经营的业务, 其主要险种包括人寿保险, 包括团体人寿保险、养老保险及简易人身保险等险种, 意外伤害保险, 医疗保险, 健康保险。

 ( 三) 进出口货物保险

 进出口货物保险的主要险种包括海洋货物运输保险, 陆上货物运输保险, 航空货物运输保险。

 ( 四) 国际运输工具保险

 国际运输工具保险的主要险种包括远洋船舶保险, 飞机保险,汽车保险。

 ( 五) 涉外保险

 涉外保险的主要险种有涉外财产保险, 展览会责任保险, 工程保险, 海上石油开采保险, 核电站保险。雇主责任保险, 投资保险。

 二、保险业务的划分( 第92 条、第93 条、第102 条至第104条)

 ( 一) 分业保险

 本法第92 条规定, 同一保险人不得同时兼营财产保险和人身保险业务。即保险公司划分为财产保险公司和人寿保险公司两类经营实体, 业务互不交叉。

 ( 二) 再保险

 1. 经保险监督管理部门核定, 保险公司可以经营其业务范围内的再保险业务, 即分出保险和分入保险。再保险也称分保, 指保险公司将其所承担的保险责任的一部分或全部分散给其他保险公司承担的保险业务。再保险以原保险的存在为基础, 是对第一次保险的再次保险。再保险需要签订合同, 合同的当事人均是有保险资格的保险公司, 一方称为分出公司, 一方称为分入公司。再保险合同的标的, 是分出公司所承担的赔偿责任, 分入公司不是直接对保险事故的损失赔偿, 而是对分出公司所应承担的责任进行约定的补偿。

 2. 再保险的种类主要有两个, 第一个是比例再保险, 指原保险人将其所收保险费的一部分给予再保险人, 并按再保险人的保险费占自己所收保险费的比例把保险责任分配给再保险人。第二个是非比例再保险, 指原保险人和再保险人的赔偿责任不按比例计算,而是在再保险合同中给原保险人对某一笔保险业务规定了最高的赔偿数额或赔款率, 当超过约定的赔偿数额或赔款率时, 由再保险人承担。

 3. 保险公司需要办理再保险分出业务的, 应当优先向中国境内的保险公司办理, 以维护本国保险公司的利益。

 4. 再保险合同的主要条款, 包括原保险人和再保险人的名称、地址, 合同的有效起止期, 再保险的险种和方式, 除外责任和保险费的计算及给付, 双方责任的分担和赔偿支付方法, 争议的解决和仲裁条款, 以及共同利益条款, 过失或疏忽条款, 双方权利保障条款等内容。双方还可将协商同意的其他事项写进再保险合同。

 5. 再保险的费用及法律意义。再保险人只能要求保险分出人支付约定的保险费, 不得向原保险的投保人要求支付保险费; 原保险的被保险人或受益人只能向保险人请求履行保险责任, 不得向再保险人提出赔偿或给付保险金的请求; 再保险的分出人必须对被保险人或受益人承担全部的保险责任, 不得以再保险人未履行再保险责任为由, 拒绝履行或者延迟履行其原保险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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