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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保人,保单失效别放弃 唤醒保障可还原

2020-03-21
保险规划保单 投保险财产规划 保险保障规划基本流程

一场对“沉睡”保单的“唤醒”工作,正在多家保险业的推动下展开。中国证券报记者了解到,8月监管层下发相关通知至今的一个季度内,多家保险公司对过往失效保单情况进行了摸底和清理,并在保单复效方面取得进展。不过,仍有大量保单处于“休眠”状态,在对风险的保障方面“名不副实”。保险公司人士提醒,对于失效保单来说,保障的功能并未完全灭失,如能掌握好时机对其进行复效操作,保障仍可还原,不建议投保人就此放弃。

险企推动激活失效保单

所谓保单失效,是指保单生效后,投保人未按规定及时缴纳分期保费且超过了宽限期,导致保单效力暂时停止。这时,保单进入“沉睡”状态。

但这并不意味着保单就此“长眠”。一般而言,在保单失效的两年内,投保人可以申请保单复效,即履行手续使保单的保障功能不受影响。如果超过两年未进行相关申请,保单则将永久失效。

新华保险业务人士表示,几种情况都有可能造成保单失效:一是投保人因职业、工作、家庭住址等因素变化,没有及时与保险公司方面取得联系,而造成保单失效;二是投保人无力续缴保费;三是投保人耽误或忘记缴费日期;四是投保人因个人原因不准备续保,或打算选择其他替代性产品。

8月初,保监会下发的《关于开展人身保险失效保单清理专项工作的通知》指出,新一轮清理的对象定为1999年6月10日以后签发生效、截至2014年6月30日期间,缴费期为一年以上的人身保险失效保单。按照保监会的部署,第一阶段清理的主要是短期失效保单,第二阶段清理的重点为长期失效保单。

幸福人寿业务人士表示,客户申请保单复效时,需要提供投保人身份证明原件、户名为投保人的银行卡/折复印件以及保险公司指定填写的其他资料即可,如需委托他人办理,则需提供委托书和受托人身份证明原件。

据中国证券报记者了解,包括新华保险、幸福人寿、民生人寿等多家保险公司在前述《通知》下发后至今的一个季度内,均以活动的方式普及“保单复效”的概念,以促进进入“休眠期”的保单被再度激活。

大量保单依然“静默”

即使如此,仍有大量保单就此“静默”。保险公司人士表示,除了通过开展活动普及复效知识外,相关部门人员会对一些保单进行资料信息核对和筛查,尝试联络投保人了解情况。

据介绍,因为通讯方式变更而无法取得联系是较为常见的情况之一,保险公司会尝试通过其他办法,甚至委托人员实地查找。而如果遇到投保人耽误或忘记缴费,保险人员则会尽力争取说服其续费。

“一些投保人不了解保单复效的意义,认为可能要缴纳滞纳金,而缺乏补缴复效的动力。”中国人寿承保部门人士表示,实际情况是,很多保险公司都正在针对失效期两年内的保单进行全额免息复效,这意味着走这样的手续,投保人并不用承担保费外的开支。

尽管如此,保单失效还是会给投保人造成一定程度上的“多余动作”。一是在保单失效合同中止期间,保险公司不承担保险责任;二是在保单失效两年内,虽然可以申请复效,但复效后的一年或180天内,需重新核算健康观察期;三是复效过程中需要对投保人重新做健康告知,必要时还需要再做体检,以确认是否需附加复效条件。

“针对失效期两年内的保单进行全额免息复效是行业内清理工作的一个亮点,如果能将保单激活,对于保险行业的健康发展有好处。”前述中国人寿人士表示,“但仍有大量保单处于"无主"状态,可能投保人出国,或者忘记了保单,或者不想继续打理。遇到这样的情况我们也很无奈。”

保障功能重于财务考虑

更为重要的是,如果失效保单未能得到有效清理,这笔“呆坏账”带来的不仅是投保人财务上的浪费,保险公司的管理成本和未来的产品设计都将因此受到影响。

保险公司人士提醒,对于失效保单来说,保障的功能并未完全灭失,如能掌握好时机对其进行复效操作,保障仍可还原,不建议投保人就此放弃。“最重要的是,保险的保障功能本就应该得到重视。保单复效的概念普及后,对于将来保险产品,特别是寿险产品的发展有好处。一些寿险保单缴费期长达一二十年,投保人如果因为种种原因中断,并且超过复效期使保单失效,损失的保障价值比投资的价值更多。”

业内人士表示,保险合同的持续有效,需要保险公司和客户双方共同维护。从合同关系角度看,保单如彻底失效,对于投保人造成的直接损失固然相对较大,但也会影响到保险公司在未来寿险产品设计方面的方案考虑和具体险种的销售策略。如果某类期缴产品的退保率和失效率都明显偏高,那么保险公司在策略调整时就会特别关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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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保人,保单失效该如何补救呢?


很多人在购买保险之后,往往不会去关注保单,等到保险事故发生后,才发现保单已经失效了。那么,保单失效如何补救呢?

保单相关规定

宽限期条款

宽限期条款通常约定,人身保险合同中分期缴纳保费的,如投保人在约定缴费日未及时缴费的,自约定缴纳日的次日零时起60日为缴费宽限期。宽限期内发生的保险事故保险公司承担保险责任。

保单失效条款

保单失效条款通常约定,投保人逾宽限期仍未缴纳保费的,合同效力中止。合同效力中止后发生的保险事故保险公司不承担保险责任。

保单复效条款

保单复效条款通常约定,保险合同效力中止的,投保人补缴保费后,合同效力恢复。但是,自合同效力中止之日起满两年投保人仍未补缴保费的,保险人有权解除合同。

保单宽限期60日加保单失效之日起两年,共计26个月,在这期间投保人均可以申请保单复效。

保单时效如何补救

首先,保险合同约定缴纳保费是投保人的义务,投保人应当及时足额缴纳保费,因此,投保人应记清缴费日期。

其次,消费者应保持与保险公司联络方式的畅通,如果联系方式变更应及时通知保险公司,绝大多数保险公司会通过短信、电话、书信等形式提供缴费提醒服务。

最后,如果消费者发现保单已经失效,应及时去保险公司办理保单复效,确保恢复享有保险保障,切莫拖延超过合同失效后两年,导致保险合同永久失效。

投保人为保单做体检 可及时调整保障计划_保险知识


消费者应及时对自己所购买的保险进行体检,并根据收入变化及时调整保额。具体的体检内容,如下文介绍。

过了缴费期保单失效

很多消费者往往拥有不止一份保单,搞混保单而忘缴保费的情况时有发生。“建议消费者用工资卡等有稳定现金流的银行卡作为缴费账户,实现自动扣款,或整理一份所有保单的缴费时间,并在手机上设置日期提醒,以避免忘缴保费。”杜春华表示。

如果过了缴费时间,保单是否就失效了呢?对大多数传统寿险而言,过了缴费时间保单会进入宽限期,一般宽限期为30天或60天,在此期间保单仍有效,所有保险利益不受影响。若在此期间出险,依然可得到赔付,但最终赔付金额需扣除所欠保费。但如过了宽限期还没缴费,保单将会进入2年的中止期,保险权益将暂时中止,直到重新补缴保费及相应利息为止。2年之后则保单彻底失效。仅从保费一项看,如重新投保,就很可能因年龄增长而面临保费的增加。

收入变化应及时调整保额

一般来说,在收入和家庭状况没有发生变化的时候,保障不需要做大调整;反之,则应该排查保障是否有所不足。例如,收入增加,家中添丁,都应该适当提高保障额度,特别是确保保险保额能够体现家庭支柱的生命价值和家庭责任。其次,可以考虑为新生儿添加保障;再接下来,如果家中增加了买房买车的贷款,也需要考虑用保险来转移还贷的风险等等。这些险种、保额的调整既可以通过另外购买一份保险实现,也可以在原来的保险产品上增加附加险。

核查保险利益是否都拿了

另一个与消费者利益切身相关的就是生存金、分红及满期金的领取。一般而言,保险公司会先寄送生存给付金通知书、分红通知书或满期金通知书提醒客户。如果投保人因联系方式变更,没有收到领取通知,可联系保险营销员或拨打保险公司客服咨询。

分红、生存金及满期金的领取方式也值得推敲。首先,消费者要搞清自己的分红产品是现金分红,还是保额分红。对于现金分红,不少产品支持累积复利生息,或抵扣保单保费;对于生存金,也有些公司提供购买万能险或投连险等理财产品的服务。而有些产品的满期金领取形式也多种多样。消费者完全可以根据自身养老需求个性化地定制满期金的领取计划。

保单信息通过4种方式变更

缴费银行卡、联系地址和联系方式是最常见的需要变更的信息,保单一旦发生异常,保险公司也能第一时间联系到投保人。信息变更可通过四种方式进行。一是联系保单代理人,这是大部分通过保险营销员购买保险产品的客户会选择的方式,方便且人性化。二是直接到保险公司的服务网点进行信息变更,不过建议消费者在去之前,先拨打保险公司服务热线咨询下,带齐需要的证件,以免白跑一趟,一些基本信息也可在电话里直接变更。还有一种方式是在线变更,通过保险公司官方网站更改联系地址等基本信息。

关于保费豁免的几个真相,别高估了投保人豁免!


相信大家在看了这么多测评之后,会发现大部分的重疾险,都会自带一份被保人豁免,但投保人豁免往往需要额外付费附加。

很多消费者,特别是给孩子投保的家长们,对这项附加保障趋之若鹜,甚至特地为了投保人豁免去选择主险,那么这项保障到底有没有付费附加的必要呢?

一、保费豁免的本质

尽管它的名字叫保费豁免,但它实际上就是一份附加定期减额保险。

它的保额就是主险的保费,它的保期就是主险的缴费期。

为什么这么说呢?我们拿投保人重疾豁免举个例子:

假设投保人30岁男性,缴费期30年,保障期终身,保额50万,总保费24万,每年需要8000元保费。

在缴费期第1年,投保人出险获得保费豁免,我们就相当于获得了剩下的29年保费,也就是23万2千元。

在缴费期第20年,投保人出险获得保费豁免,我们就相当于获得了剩下的10年保费,也就是8万元。

在缴费期第30年,投保人出险获得保费豁免,我们获得的赔付是:0元。

也就是说,30年的缴费期,换来的是一份保障期30年,且保额递减,赔付的保险只能用于交保费的定期减额保险。

当然,由于各家产品的投保人豁免价格不同,我们不能因此就否定了投保人豁免的价值。

一般情况下,主险的保费价格越高,附加投保人豁免的费用也就越高。

这个情况很好理解,小编在最开始的时候就说过:主险保费即附加豁免的保额,保额升高,保费自然也会跟着涨价。

看到这里,相信大家应该都能深刻地理解投保人豁免的本质:定期减额附加险。

二、要不要附加投保人豁免

首先,设立投保人豁免的目的是为了保障投保人的缴费能力,因此无论是轻症、中症、重症,还是身故和全残,都应该覆盖在保障范围内。

如果缺失了其中几项,小编是不建议加费附加的。

在排除了保障不全的情况之后,我们接下来需要进行的就是保费价格的对比。

由于投保人豁免的保费价格,建立在其主险的保费基础之上,所以我们要看的不是具体的数值,而是要看附加费率的幅度,即投保人豁免费用/主险保费。

譬如以复星达尔文1号来算,0岁男宝,50万保额保终身,交20年,年保费2910元:

如果是30岁宝爸为投保人,附加投保人豁免后,年保费为3001元,保费涨幅3.1%;

如果是30岁宝妈为投保人,附加投保人豁免后,年保费为2980元,保费涨幅2.4%;

相同条件下,弘康哆啦A保涨幅为3.4%,太平福禄康瑞2018是6.2%。

一般来说,30岁投保人豁免保费涨幅最好在5%以下,否则不如直接去买定期重疾和定期寿险,不会减额而且保障更全。

这是一个不需要强求的附加险,如果价格合适,保障到位,我们可以选择加费附加。

如果没有,也没必要遗憾,再去投一份定期的重疾险和寿险即可,保障责任相同,保障力度更大,更能保障投保人的缴费能力。

所以,大家千万不要因为投保人豁免这一个小小的问题,就抛弃保障全面的产品,这完全是捡了芝麻丢了西瓜。​​​​

投保人,投保人应如何保护自己的利益?


首先,投保人应当审查与自己接洽的营销员或保险公司员工是否有销售保单的资格。按规定,寿险营销员都必须取得中国保监会颁发的《保险代理人资格证书》,并获得其代理的保险公司核发的《保险代理人展业证书》后方能销售寿险保单。因此,投保人可以审查营销员是否持有《展业证书》,保险公司员工是否持有工作证,辨明其身份后再决定是否与其商谈。

其次,投保人应当对保单的保险责任、交费方式、保险赔偿或给付办法、除外责任、退保手续及退保金额等重要问题进行详细询问。投保人事先对保单责任、除外责任、退保手续及退保金额不了解的情况下,就盲目投保,是近几年投保人与保险公司发生争议的最常见的原因,往往给投保人造成损失。目前国内新出现了与传统寿险产品有很大差异的投资连结保险和分红保险产品。对于投资连结产品,投保人还应当进一步了解保险公司投资帐户设立了哪些投资组合,每个投资组合的资产结构,这些投资组合的历史业绩和面临的市场风险,以便确定自己的投资选择,投保人还应了解每年在投资组合之间的转换次数,保险公司公布投资业绩的方式以及保险公司将保费在普通帐户和投资帐户之间分配的比例。对于分红产品,投保人应当进一步了解保险公司的分红方式、分红比例等。投保人如对保险代理人的解释不满意,可以直接向保险公司的客户服务机构咨询,以保险公司的解释为准。

第三,投保人在填写投保单时一定要严格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即对投保单上需要填写的被保险人年龄、健康状况等项目如实填报。这些内容将作为保险合同的组成部分,如果投保人没有如实填写,则根据《保险法》,"投保人故意隐瞒事实,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或者因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保险公司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保险公司有权解除保险合同。投保人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保险公司对于保险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并不退还保险费。投保人因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的,保险公司对于保险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可以退还保险费。"

第四,投保人和被保险人在填写投保单时,一定注意不要让其他人代替自己签名,如有特殊情况发生了代签名行为,要尽快到保险公司办理补签名手续,否则可能造成保单无效。

第五,个人寿险一般都有一个对投保人很有益的"犹豫期"的规定。"犹豫期"是指投保人收到保单之日起10日内的一段时间,在犹豫期之内,投保人可以无条件地要求保险公司退还保费,保险公司除收取最多10元的成本费以外,不得扣除任何费用〈过了犹豫期以后的退保,保险公司通常要扣除较多的手续费)。但对于投资连结保险,如在此期间投资帐户的资产价值减少,减少的部分将由投保人承担。投保人可以充分利用犹豫期的规定,冷静考虑自己投保的险种、期限、费率是否合适,如发现不妥之处,应尽快在犹豫期内与保险公司协商进行变更或退保,以免造成不必要的损失。

第六,投保人如果是通过代理人交纳保费,代理人通常会给投保人一份保费收讫的"临时收据",待保费转入保险公司帐户后,保险公司才会将"正式收据"给投保人。因此,为避免代理人侵吞保费,投保人如果长时间拿不到正式收据,就应尽快和保险公司取得联系,查询保费是否转入保险公司帐户。

投保人,投保人在投保时应如何保护自己的利益?


首先,投保人应当审查与自己接洽的营销员或保险公司员工是否有销售保单的资格。按规定,寿险营销员都必须取得中国保监会颁发的《保险代理人资格证书》,并获得其代理的保险公司核发的《保险代理人展业证书》后方能销售寿险保单。因此,投保人可以审查营销员是否持有《展业证书》,保险公司员工是否持有工作证,辨明其身份后再决定是否与其商谈。

其次,投保人应当对保单的保险责任、交费方式、保险赔偿或给付办法、除外责任、退保手续及退保金额等重要问题进行详细询问。投保人事先对保单责任、除外责任、退保手续及退保金额不了解的情况下,就盲目投保,是近几年投保人与保险公司发生争议的最常见的原因,往往给投保人造成损失。目前国内新出现了与传统寿险产品有很大差异的投资连结保险和分红保险产品。对于投资连结产品,投保人还应当进一步了解保险公司投资帐户设立了哪些投资组合,每个投资组合的资产结构,这些投资组合的历史业绩和面临的市场风险,以便确定自己的投资选择,投保人还应了解每年在投资组合之间的转换次数,保险公司公布技资业绩的方式以及保险公司将保费在普通帐户和投资帐户之间分配的比例。对于分红产品,投保人应当进一步了解保险公司的分红方式、分红比例等。投保人如对保险代理人的解释不满意,可以直接向保险公司的客户服务机构咨询,以保险公司的解释为准。

第三,投保人在填写投保单时一定要严格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即对投保单上需要填写的被保险人年龄、健康状况等项目如实填报。这些内容将作为保险合同的组成部分,如果投保人没有如实填写,则根据《保险法》第17条"投保人故意隐瞒事实,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或者因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保险公司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保险公司有权解除保险合同。投保人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保险公司对于保险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并不退还保险费。投保人因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的,保险公司对于保险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可以退还保险费。"

第四,技保人和被保险人在填写投保单时,一定注意不要让其他人代替自己签名,如有特殊情况发生了代签名行为,要尽快到保险公司办理补签名手续,否则可能造成保单无效。

第五,个人寿险一般都有一个对投保人很有益的"犹豫期"的规定。"犹豫期"是指投保人收到保单之日起10日内的一段时间,在犹豫期之内,投保人可以无条件地要求保险公司退还保费,保险公司除收取最多10元的成本费以外,不得扣除任何费用〈过了犹豫期以后的退保,保险公司通常要扣除较多的手续费)。但对于投资连结保险,如在此期间投资帐户的资产价值减少,减少的部分将由投保人承担。投保人可以充分利用犹豫期的规定,冷静考虑自己投保的险种、期限、费率是否合适,如发现不妥之处,应尽快在犹豫期内与保险公司协商进行变更或退保,以免造成不必要的损失。

第六,投保人如果是通过代理人交纳保费,代理人通常会给投保人一份保费收讫的"临时收据",待保费转入保险公司帐户后,保险公司才会将"正式收据"给投保人。因此,为避免代理人侵吞保费,投保人如果长时间拿不到正式收据,就应尽快和保险公司取得联系,查询保费是否转入保险公司帐户。

投保人,代签名、未参加体检均可能导致保单无效


签了保险合同,也交了保费,直到出现了理赔纠纷,在为条款争得面红耳赤的时候,突然发现合同无效,真是令人非常懊恼的事情。但是保险合同无效的事件比比皆是,所以投保人要防患于未然。

代签字合同无效案

案例:2002年8月29日在业务员张某的推销下,朱某为其丈夫李某投保了人身意外伤害综合保险,保额6万元,该条款规定“酒后驾车”为免除责任。

朱某代填写投保单并代被保险人签字,业务员当即收取了保险费并出具保险费暂收收据。同年9月6日李某因车祸死亡,9月10日其妻作为受益人向保险公司申请给付保险金。

经理赔人员调查核实,朱某的投保申请在9月1日核保初审时,由于投保单上“是否持有机动车驾驶执照”为空白未通过,9月4日,业务员张某(事后电话通知朱某)擅自在投保事项上填“否”,9月5日,保单核保通过,且列明保单为8月30日零时生效。同时,据公安刑事科学技术部门对死者心血的检验报告,证实李某乙醇含量为194.2/100毫升血,并认定为“酒后驾驶”。报告说,当血中乙醇含量达200(mg%),最小乙醇服入量为280ml(指饮入40度酒量),一定会发生肇事。

保险公司理赔人员审查后,以下列理由予以拒付:1.朱某对“是否持有机动车驾驶执照”事项未如实告知;2.李某“酒后驾车”属于条款免除责任。朱某不服,向当地基层法院提起诉讼,结果法院审理后判决保险合同无效。双方当事人签订的保险合同是以保险人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之一,合同未经被保险人书面同意并认可保险金额,合同自始无效,保险公司胜诉。

分析:本案是一起以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合同因未经被保险人亲自签名认可而遭拒付的案例。根据《保险法》第55条规定:“以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合同,未经被保险人书面同意并认可保险金额的,合同无效”。

保险合同中“被保险人签名”的问题,一直受到保险公司的特别重视。保险公司规定,对以死亡为给付条件的合同,必须由被保险人亲自签名认可,否则不予签发保单。但是由于代理人的行为受利益驱动,以及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签名”的认识不够,被保险人未签名现象仍较常见。朱某在填写保单时忽略了亲自签名的法律效力,导致该份保单自始无效。

未体检不代表合同绝对不成立

案例:2007年3月17日,曾某在寿险公司业务员的动员下填写了终身寿险投保单,并支付了首期保费。同年4月2日,曾某因意外事故不幸死亡,其家属凭借保费收据向保险公司索赔,却遭到拒绝。保险公司的理由是,曾某还没有进行体检,保险单亦尚未签发,双方之间不存在权利与义务关系,所以不需赔付。那么,此案例到底该不该赔呢?

签了保险合同,也交了保费,直到出现了理赔纠纷,在为条款争得面红耳赤的时候,突然发现合同无效,真是令人非常懊恼的事情。但是保险合同无效的事件比比皆是,所以投保人要防患于未然。

代签字合同无效案

案例:2002年8月29日在业务员张某的推销下,朱某为其丈夫李某投保了人身意外伤害综合保险,保额6万元,该条款规定“酒后驾车”为免除责任。

朱某代填写投保单并代被保险人签字,业务员当即收取了保险费并出具保险费暂收收据。同年9月6日李某因车祸死亡,9月10日其妻作为受益人向保险公司申请给付保险金。

经理赔人员调查核实,朱某的投保申请在9月1日核保初审时,由于投保单上“是否持有机动车驾驶执照”为空白未通过,9月4日,业务员张某(事后电话通知朱某)擅自在投保事项上填“否”,9月5日,保单核保通过,且列明保单为8月30日零时生效。同时,据公安刑事科学技术部门对死者心血的检验报告,证实李某乙醇含量为194.2/100毫升血,并认定为“酒后驾驶”。报告说,当血中乙醇含量达200(mg%),最小乙醇服入量为280ml(指饮入40度酒量),一定会发生肇事。

保险公司理赔人员审查后,以下列理由予以拒付:1.朱某对“是否持有机动车驾驶执照”事项未如实告知;2.李某“酒后驾车”属于条款免除责任。朱某不服,向当地基层法院提起诉讼,结果法院审理后判决保险合同无效。双方当事人签订的保险合同是以保险人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之一,合同未经被保险人书面同意并认可保险金额,合同自始无效,保险公司胜诉。

分析:本案是一起以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合同因未经被保险人亲自签名认可而遭拒付的案例。根据《保险法》第55条规定:“以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合同,未经被保险人书面同意并认可保险金额的,合同无效”。

保险合同中“被保险人签名”的问题,一直受到保险公司的特别重视。保险公司规定,对以死亡为给付条件的合同,必须由被保险人亲自签名认可,否则不予签发保单。但是由于代理人的行为受利益驱动,以及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签名”的认识不够,被保险人未签名现象仍较常见。朱某在填写保单时忽略了亲自签名的法律效力,导致该份保单自始无效。

未体检不代表合同绝对不成立

案例:2007年3月17日,曾某在寿险公司业务员的动员下填写了终身寿险投保单,并支付了首期保费。同年4月2日,曾某因意外事故不幸死亡,其家属凭借保费收据向保险公司索赔,却遭到拒绝。保险公司的理由是,曾某还没有进行体检,保险单亦尚未签发,双方之间不存在权利与义务关系,所以不需赔付。那么,此案例到底该不该赔呢?

分析:一、《保险法》第56条规定:“合同规定分期支付保险费的,投保人应当于合同成立时支付首期保险费,并应当按期支付其余各期的保险费”。《保险法》第13条规定:“保险合同成立后,投保人按照约定交付保险费;保险人按照约定的时间开始承担保险责任。”本案中,保险公司已向曾某收取保费,视为已表示同意承保,保险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成立。保险公司应该履行赔付责任。尽管该寿险公司为了抢占业务,先收保费,再核保,签发保单,不符合正常的承保手续。按照《保险法》保护被保险人利益的原则,这种不规范的展业方式的后果理应由保险公司自行承担。

二、换一个角度讲,投保人曾某是因意外伤害事故造成死亡,体检与否及身体状况如何对保险事故的发生不产生严重影响,因此保险公司更应按约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保单失效以及申请复效的可能

案例:1998年8月27日张先生作为投保人在某保险公司为其本人投保一份某终身寿险,保险金额3万元,年缴保费1500余元,交费期20年。至2001年8月张先生已按时向保险公司缴纳了四期保险费,按合同约定,第五期保险费应交日为2002年8月27日,但张先生没有如期向保险公司交纳保险费导致该保险合同失效。直到2004年4月张先生才向保险公司提出申请对原保险合同恢复效力,按照复效规定,保险公司要求张先生告知其健康情况,张先生告知于2003年10月13日—2003年12月29日在某医院住院治疗,提供的病历出院小结记录:因双侧巩膜黄染,全身乏力半月余入院,B超提示:胆总管下端占位性病变,穿刺活检病理报告示:胆总管管状腺癌,行抗肿瘤药物(化疗)、支持等治疗,出院后继续定期化疗。根据张先生的健康情况,保险公司做出拒绝复效,退还保险合同现金价值的决定。

分析:该案例中,张先生与保险公司签订的保险合同在生效后经历了失效、申请复效、拒绝复效、解除保险合同这么一个过程。

保险合同的缴费期限投保人可以选择一次性交费(即趸交),也可以选择分期交费,大多数投保人会选择分期交纳保险费,如年交、半年交、季交甚至是月交。但无论是采取哪种分期交费方式,要保证保险合同的持久有效,惟一的前提是必须保证按时缴纳每期保险费。

但分期交费方式容易遗忘交费日期,或者到了交费日期因为经济困难或其他原因不能及时缴纳保险费,保险合同是否就失效了呢?投保人大可不必对此担忧,根据保险法规定,投保人在到了规定的交费日后还有六十日的宽限期可以缴纳保险费,只要在宽限期内交足保险费保险合同将继续有效,如果在宽限期内发生保险事故,保险公司仍负保险责任。只有在投保人超过了宽限期仍未缴纳保险费,保险合同才中止效力。

保险合同失效后,被保险人享有的保障也就中止了,要恢复合同原有的效力,投保人就需要到保险公司办理复效申请。

复效就是保险公司恢复失效的人寿保险合同法律效力的一个过程。经过保险公司审核,被保险人只有符合可保的条件,并且愿意补交失效期间的保险费及利息的情况下,才能使原保险合同的法律效力得到恢复。

这与在宽限期内补交保费是不同的,宽限期内保险公司不用审核被保险人健康情况,而在保险合同复效时保险公司需要对被保险人的健康情况进行重新审核。复效的可保条件就是被保险人的健康状况仍然在保险公司可以保障的范围内。

投保人,急需现金 保单质押贷款比退保划算


中国平安的季度报表显示,今年一季度退保金已经超过去年全年总额的三成。保险业人士分析认为,市场规模的扩大、投资渠道的扩宽、人口流动都是造成退保增加的因素。业内人士同时提醒,“如果投保人确實需要融资或者现金,可以采用保单质押的方式向保险公司贷款,因为退保对投保人来说,经济损失要大得多。” 哪些保单可质押? 保单质押贷款是保单所有者以保单作为质押物,按照保单现金价值的一定比例获得短期资金的一種融资方式。目前,我国存在两種情况:一是投保人把保单直接抵押給保险公司,直接从保险公司取得贷款,如果借款人到期不能履行债务,当贷款本息达到退保金额时,保险公司终止其保险合同效力;另一種是投保人将保单抵押給银行,由银行支付贷款于借款人,当借款人不能到期履行债务时,银行可依据合同凭保单由保险公司偿还贷款本息。 人身保险合同分为两类:一类是医疗费用保险和意外伤害保险合同,此类合同属于损失补偿性合同,与财产保险合同一样,不可以作为质押物;另一类是具有储蓄功能的养老保险、投资分红型保险及年金保险等人寿保险合同,此类合同只要投保人缴纳保费超过一年,人寿保险单就具有了一定的现金价值,保单持有人可以随时要求保险公司返还部分现金价值以實现债权,这类保单可以作为质押物。 目前,国内保单质押贷款的期限较短,一般最多不超过6个月,最高贷款余额也不超过保单现金价值的一定比例,这个比例各个保险公司有不同的规定,一般在70%-80%之间;银行则更为宽松,一般可达到90%。期满后贷款一定要及时归还,一旦借款本息超过保单现金价值,保单将永久失效。 保单如何质押 据了解,办理保单质押手续简便。对于投保人而言,投保人不需要保证人和收入证明,只需带齐保单、身份证等证明,半个小时内就能完成所有手续。 对于银行而言,质押物是具有保险功能的有价凭证,万一投保人发生意外不能及时偿还贷款,投保人名下也有一笔可观的保险金,保险公司依据合同可优先用这笔资金来偿还银行的贷款本息,因此风险系数几乎为零。同时,保单贷款的利率高于银行存款利率,能使银行获得较大的利差益。而对于保险公司而言,公司的经营目標是追求利润最大化,而利润取决于业务量,制约业务量的一个重要因素是保单不具有流动性。开办保单贷款就赋予了寿险保单的流动性。 不要轻易退保 虽然退保是消费者享有的一项基本权利,但保险业内人士指出,投保人在投保寿险后不要轻易退保。退保会使投保人在经济上蒙受损失,退保越早,保户得到的退保金越少,特别是在未交满两年保险费的情况下,退保金更少。同时,如果退保后再重新投保,会因年龄的增长而多交保险费。 与国外的保险理念不同,我国的投保人注重保险的投资作用。据透露,遭遇退保的险種多属投资分红险,但保险的最重要功能是保障,而非投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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