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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知识,入世后保险监管制度的在我国的完善

2020-09-29
在保险业的规划 保险在中国的未来规划 做保险后的人生规划

一、保险监管制度的非均衡问题

保险监管机构作为政府部门,具备制度供给职能,因此当今世界主要市场经济国家都通过保险监管机构增加有效制度供给的方式,以弥补市场的制度供给不足,提高市场的资源配置效率。而保险监管机构提供有效制度供给的过程,就是帮助保险产业发育、促进保险产业发展的过程。诺思(DouglassC.North,2004)指出,政府在制度设计中有着不可替代的作用。他说:“我是米尔顿·弗里德曼的主要追随者,但放任主义使我们完全在错误的基础上开始。任何运行良好的市场都需要制度设计,通过深思熟虑的努力来进行设计,使参与者通过价格和质量进行竞争,而不是通过相互残杀或其他手段进行竞争。”当制度的供给适应制度的需求,即达到“人们对既定制度安排和制度结构的一种满足状态,因而无意也无力改变现行制度”的时候,将形成制度均衡,同时意味着实现了制度供给的“帕累托最优”。然而,在不断变化的市场环境中,监管制度作为一种稀缺性资源,有时不能达到社会最佳水平,而是制度供给过剩与制度供给不足并存。

(一)监管制度供给不足的可能性

由于外部环境的变化、资源条件的改变以及体制的变化、技术的改变、制度服务需求的改变等都提出了新的制度需求,因而监管制度供给必须适应制度需求。但是,监管制度的供给具有一定的滞后性。一是利益获得的不一致性可能导致的供给不足。制度供给者是监管机构,而制度的直接获益者既可以是保险企业,也可以是投保人;当监管机构制度动力供给不足时,将减少监管制度的供给。二是监管机构的垄断性可能导致的供给不足。保险监管机构是监管制度的垄断供给者,其他政府机构所产生的竞争作用微乎其微,由此形成制度供给的稀缺。三是制度的资产专用性导致的供给不足。监管制度供给对技术的要求非常之高,监管机构由于其人员的知识与能力所限,发现问题、分析问题和解决问题都需要一定的时间,从而产生时滞。

(二)监管制度供给过剩的可能性

些管制措施在其建立之初是市场所需,推进了产业发展,减少了产业风险,有利于保险创新。但是,随着市场体系的逐步建立,保险公司操作的日益规范,保险行为趋于理性和消费者行为已经成熟,这些管制措施可能越来越不符合市场的客观需求。对于保险创新而言,过时的管制措施可能阻碍创新行为的发生,或者扭曲市场创新的方向,或者增加创新过程中的交易成本;从需求角度来看,过时的管制措施不为市?

延伸阅读

保险知识汇总,我国农业保险发展困境的制度分析


我国新一轮农业保险试点工作已正式启动,但造成我国农业保险发展缓慢、逐渐萎缩的各种障碍依然存在,尤其是内外部制度的不健全已成为农业保险发展的瓶颈,使农业保险发展陷入困境。分析我国农业保险发展的制度障碍,为农业保险发展构建良好的制度环境是十分必要的。

一、我国农业保险发展的困境

(一)农业保险的政策性目标与保险公司的商业化經营目标相矛盾

从福利经济学的角度看,农业保险具有很强的社会公益性,农业保险越发展,就越有利于提高整个社会的福利水平,这决定了农业保险的目标应是最大限度地满足农民利益和提高社会福利水平,而不应以经营者的盈利为目的。但开办农业保险及最近启动的全国范围内的农业保险试点的主体大都是商业性保险公司,即我国农业保险仍实行商业化经营。而商业保险公司以追求利润最大化作为其最终经营目标,这必然引发农业保险政策性目标和保险公司商业化经营目标的矛盾。虽然此次农业保险试点中,试点公司大多与地方政府签署了协议,由政府对经营农业保险的公司进行保费或经费补贴,有的地区甚至提出由当地财政对农业保险亏损兜底,但补贴的实质性支持措施并未到位,制度性和技术性问题也没有得到解决,因而具有明显的随意性和随机性,所以并不能从根本上解决农业保险商业化经营引发的矛盾。一旦农业保险经营失败而又得不到政府的支持使保险公司出现亏损,保险公司就不得不减少或放弃农业保险业务以维持自身经营的稳定性。

(二)农业保险有效需求不足,限制了发展的规模与速度

农业保险的发展与需求总量的扩展成正比。需求总量来自于有保险需求的消费者数量及其保险需求的欲望与购买保险的能力。从农业保险情况看,我国约有7亿农民,占全国总人口的63%,存在着有农业保险需求的巨大的消费者群。同时农业既存在严重的自然灾害又面临日益加大的市场风险的弱质性,决定了我国农业保险的客观需求巨大。加入WTO后我国现行农业保护政策的不适应性使农业保险的需求进一步增大。但农业面临的自然风险和市场风险及长期以来的农村金融抑制使农民收入低且增长缓慢,而由于农业生产的损失率高,农业保险的费用率高,导致了高费率,一些贫困地区农民资金无积累,往往无力缴纳保费。而在经济发达地区,农村人均纯收人较高,能交得起保费,但其收人大多来源于非农产业,他们对经营农业没有多少兴趣,对农业保险有限的预期利益及侥幸心理阻碍了他们的投保热情。由此可看出,我国农民对农业保险的购买能力和需求欲望都很弱,这无疑严重限制了农业保险的发展。

(三)现有农业保险的有效供给严重滞后于客观需求

农业保险高风险、高成本、高赔付的特点及对农业保险实行纯商业化经营,致使经营农业保险的公司连年亏损,不得不缩小或放弃经营,农业保险业务和机构迅速萎缩。2004年,农业保险保费收入80.98亿元,占财产险保费收入比重为0.95%。并且在2004年我国专业农业保险公司成立之前,经营农业保险业务的保险公司只有中国人保和中华联合保险公司(原新疆兵团保险公司)两家。这与我国农业发展和农村经济建设对农业保险的需求极不相称。

(四)农业保险费率不合理,但其调整面临困难

首先,现行农业保险费率不能真正反映承保标的的真实风险水平。按照厘定保险费率的公平性原则,保险费率应与保险标的的风险程度相一致,保险标的面临的风险程度高,就应实行较高的费率。农业保险费率是依据以往一定时期农业生产的平均损失率计算出来的,是假定所有符合条件的标的全部投保,反映的是农业生产面临的平均风险水平。而在农业保险实务中存在严重的逆选择和道德风险,表现为低风险者不参加保险,参加保险的面临着高风险,或者人们按低费率参加了保险后又从事高风险项目等,其结果是保险费率低于保险标的的风险程度,这必然导致保险公司按低费率收取的保费不足以应付将来可能发生的赔款,从而影响保险公司的经营稳定性。所以对保险人而言,农业保险费率过低。但是,如果提高农业保险费率则意味着农业保险价格的提高,而这又会进一步减少农民对农业保险的需求。

其次,现行农业保险费率水平已大大超过农民的支付能力。即农民有客观保险需求,但受制于较低的收入,他们买不起保险。所以对投保人而言,现行费率水平偏高。但由于农业保险的商业化经营,没有政府的支持,农业保险降价空间极小。

二、我国农业保险陷入发展困境的制度根源

(一)农业保险法律制度的滞后影响了农业保险的规范化、制度化发展

各国农业保险发展的历程表明,农业保险法律是农业保险发展的制度保证。我国从1982年恢复办理国内保险业务以来,农业保险经历了20多年的发展,但至今仍没有专门的农业保险法律或相关的农业保险实施条例。这是造成农业保险陷入发展困境的最根本的制度原因。因为法律制度的滞后引发了许多问题,影响了农业保险的规范化、制度化发展:

1.农业保险身份不明。农业保险具有很强的政策性,其经营理念、经营模式、经营手段及管理规则与商业性保险有本质的区别。但由于农业保险立法的滞后,而现行《保险法》又忽略了农业保险,因此我国农业保险的政策性至今仍未以法律的形式加以明确。而在实践中则由商业性保险公司对农业保险实行商业化经营,得不到政府应有的支持,导致目前“农民保不起,公司赔不起”,农业保险整体发展水平低的严重局面。

2.农业保险依法不当。由于对农业保险实行商业化经营,农业保险也被视为商业保险行为,在实践中则运用《保险法》进行规范。但商业化经营模式并不能改变农业保险本身固有的政策性,用来规范商业保险行为的《保险法》,从根本上来说并不适用于农业保险。另外,《农业法》的有关规定不利于农业保险发展。因为农民收入低而农业成本高,削弱了自愿购买农业保险的经济基础,强制保险成为发展农业保险的一个重要手段,而《农业法》则规定“农户在自愿基础上参加保险,任何组织不得强制”,这又进一步加大了现阶段我国发展农业保险的难度。

保险知识汇总,完善我国失地农民的社会保障


摘要:一直以来,土地担负着保障农民生产生活的职能。而伴随着我国城市化步伐出现的失地农民却失去了土地的保障,目前政府对此问题,普遍实行货币补偿办法加以解决。从短期肴,失地又失业的农民可通过一次性安置费维持生计,生活水平不致明显降低。但随着安置费用逐渐耗尽,失地农民社会保障问题势必凸现。因此本文从失地农民的形成、实际现状着手分析,并结合发达国家的保障经验,力图为失地农民提供合理的社会保障支持。

土地是我国城乡分割环境下,农村人口赖以生存的物质基础。其一定程度上替代了当前不完善的社会保障体系,部分发挥了社会保障制度的作用。失地农民是伴随着我国城市化进程出现的新群体,其处于以土地为基本保障手段的农村社会保障体系和以城镇居民为保障对象的城镇居民社会保障体系的保障之外,成为既有别于农村有地农民又不同于城镇户籍常驻居民的弱势边缘群体。而土地征用过程中对征用对象的征用和补偿方式的不当,则加剧了短时间内失地农民社会保障权益的缺失。因此,农村失地农民的社会保障必将成为关注的重点。

一、我国失地农民的成因和现状

(一)失地农民成因分析

随着我国经济发展和城市化进程的加速,市政设施建设用地、工商投资开发用地、乡镇企业用地需求持续增加,国家开始对城市周边的农村集体及农民个人的土地实施征用。当前国家对土地的征用方式主要有两种形式:正式征用土地,获取相应的土地所有权;租借使用土地,仅获取规定年限的土地使用权。在土地征用的早期阶段,全国主要采取土地租赁的形式。而伴随部分土地用户为保持自身永续经营而提出的获取土地所有权的呼声日渐增强,各地开始采取正式征用土地的方式,获得相应土地所有权。

土地征用后,被征地农民重新进入劳动力市场,成为新的农村剩余劳动力。

保险知识汇总,浅析我国的社会保障制度


伴随我国第一代打工者逐渐步入退休年龄,他们的养老保障问题已经开始突兀地显现出来。

来自湖南衡阳的易承芳今年54岁,1987年她来到广州打工,1998年按规定开始参加广州市的养老保险。本来应当明年退休的她,却因为没有达到《广东省社会保险条例》规定的个人缴费须满15年的年限而无法领取养老金。在现行的养老制度下,户籍湖南的易承芳只有两个选择,一是选择退保,领回个人账户内缴纳的资金和利息,11年的养老保险变成了银行的活期存款。二是把养老保险关系转回衡阳老家,但只能转个人账户的资金,单位缴纳的资金,由于是统筹账户不能互转,易承芳必须补缴过去11年企业缴纳的统筹资金。这两种选择,都意味着养老保险制度保障作用的基本失效。

易承芳的养老问题讲起来有些复杂,但这不是个别人的问题,是整整一代务工者面临的养老困境。我国农民工养老保险是在1997年后才开始启动,而且由于地区之间无法互转,这就意味着千千万万个易承芳将成为晚来且依然割裂的养老保险制度的牺牲品。

即便我们再乐观一点,把眼光投向比他们年轻一点的人,15年的参保年限没问题,但“无法互转”却依然坚挺,在他们哪里有工作就去哪里的流动面前,非要用“没有长远眼光”来说明大规模退保潮出现的原因,多少有一点强词夺理的味道。

从解放人的角度来说,市场经济条件下以经济为主要驱动力的人口流动总是最先发生作用的。1978年,自允许农民“自带口粮进城”的政策开始,巨大的人口流动潮就成为市场经济推行过程中最波澜壮阔的景象。30多年来,从被束缚的土地上向城市流动的人们,脱离了“盲流”的称谓,成为市场要素自由流动的明证,成为“人口红利”的突出体现,成为经济奇迹和“世界工厂”荣耀的创造者和支撑者,他们仍然不属于他们工作的城市,他们在主动流动,也在被迫流动。城市化对农村劳动力高度依赖,但城市却从不主动打开城门迎接劳动人口,甚至对农村劳动力的迁移表现出相当大的不情愿和限制,这一点,我们从不乏例证。

易承芳们的问题,其实是劳动力在实现了流动和解放后社会政策未能及时跟进后果的集中显现。它现实地证明,在全国范围内的合法人口流动浪潮已经开始30多年,它所对应的社会保障制度还被钉在行政区域的条块分割中,钉在户籍制度上,画地为牢,无法随人口的流动而自由转续。

这种巨大反差的本质,就是人为的把城乡居民直接划分为在权利、机会和风险方面存在极大差别的社会集团。两个集团各自封闭,独自运转。从进城务工者来说,他们的人生直接断裂为两个切面,工作在城市、纳税在城市,而结婚、生儿育女、孝敬老人和养老安居却要退回所来之地,以另外一种样态存在。

没有自由流动就没有人的解放,这是多年来已成的共识。但人的自由流动,不等于让人永远漂泊在路上,永远被抛在半空中,无所依托,风险自担。说到底,自由流动是解放人,不是像用零件一样,报废了,扔掉,再换一批。

保险知识,国外农业保险制度比较和对我国的启示


[摘要]农业保险对我国农业健康发展和农民生活水平的稳定提高具有重要的战略意义。然而,系统性风险、信息不对称和正外部性的存在导致了农业保险“市场失灵”现象的出现。有效的制度供给是解决这一问题的关键,具体包括:法律支持、财政补贴、专营机构和相关配套政策的完善等重要内容。根据我国农业保险市场的现状,推进农业保险立法,整合和规范农业补贴,完善经营体系,建设与农业保险互补的农村金融市场是我国降低各种灾害损失,保障农民生活,解决“三农”问题的重要途径。

关键词]农业保险,国际比较,市场失灵,制度体系

一、农业保险市场制度供给的国际比较

从世界各国农业保险发展的历史、特点、操作方式以及法律制度上看,通常可将其制度模式归纳为以下五种形式:

(一)政府主导模式

以美国、加拿大为代表,其主要特点是以国家专门保险机构主导和经营政策性农业保险为主,有健全完善的农作物保险法律体系;政府补贴较高,并实行税收优惠政策;实行强制与自愿保险相结合的投保方式。

(二)民营保险相互会社模式

以日本为代表,其主要特点是政策性强,通过立法对主要的关系国计民生和对农民收入影响较大的农作物和畜种实行法定保险;经营组织具有互助性和民间色彩;中央?

失业保险制度,我国失业保险制度的目标与路径


现行失业保险制度的主要问题

1.覆盖面过窄并且难以扩大。2003年,全国参加失业保险人员大约占非农就业人员的27.4%和城镇就业人员的40.5%,接近3/4的非农就业人员和60%的城镇就业人员没有参加失业保险。2004年,全国参加失业保险人员增加了211万人,但没有改变失业保险制度覆盖面小的基本格局。另一方面,其扩大覆盖面的难度相当大。目前,在正规部门就业的城镇职工除

公务员外,基本上已经纳入到失业保险范围之内,扩展覆盖面的空间已经很小。而就非正规就业部门的灵活就业人员来说,纳入失业保险的难度相当大。其主要原因是灵活就业人员缺乏稳定的就业岗位和劳动关系,现行的失业保险制度难以适应其收入低、就业关系不稳定的特点。

2.失业保险的受益率和替代率比较低。目前,我国失业保险制度的实际受益率远远低于登记失业人员的受益率。2003年享受失业保险的人数达到741.6万人,但不到实际失业人员总数的1/2。另一方面,受失业保险基金数量限制和失业人员规模的影响,我国失业保险金和失业补偿的总体水平不高。2003年,失业保险替代率大约只相当于在职人员的1/8。在很多城市,失业保险水平只略高于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线。

3.失业保险统筹水平低,影响了全国统一劳动力市场的发展。1999年开始实施的《失业保险条例》规定,在直辖市和设区的市实行全市统筹,其他地区的统筹层次由省、自治区人民政府规定,大部分地区实际上是地级市层次的失业保险统筹。由于统筹层次较低,基金的整体承受能力较弱,从而造成了一些地区失业保险基金严重不足,而另一些地区则存在大量结余。以城市为单元各自为政的失业保险制度,在某种程度上形成了地区之间劳动力自由流动的“社会保障壁垒”,更不利于促进劳动力流动和缩小地区差距。

4.失业保险基金规模小和支出结构不合理。我国按照岗位档案工资而非实际工资性收入作为缴费基数,导致相当数额的失业保险费流失。据初步估算,2003年全国失业保险基金实际到位率不足60%。目前的突出问题是一些国有企业欠费严重,非国有企业参保不足。截至2003年上半年,全国历年累计欠费达102.2亿元。另一方面,现行体制下还积累了过多的失业保险基金节余,限制了失业保险制度作用的发挥。

5.现行失业保险制度难以适应新失业群体挑战。我国以国有、集体单位职工为主体、以户籍制度为边界、以正规就业岗位和稳定劳动关系为基轴建立起来的失业保险制度,已难以适应灵活就业人员急剧增多、城市化迅速扩大、流动就业居高不下和青年人失业日益严重的现实。目前,灵活就业人员,参加的主要是基本养老保险(大约为1400多万人)和基本医疗保险(大约为400多万人)等险种,对参加失业保险不积极;而农民工和被征地农民难以参加失业保险。另外,青年失业现象也对以补助生活费为主的失业保险制度形成了挑战。现行的失业保险制度过于偏重于失业人员的生活救济,促进再就业的功能明显弱化,对青年人失业问题的考虑不足。

完善失业保险、健全失业保障的思考与建议

1.进一步明确我国失业保障的目标模式。在如何建立适合中国国情的失业保障问题上,理论界有争论。一种观点认为,应当用失业救助或社会救助计划取代失业保险计划。另一种观点认为,我国没必要、也没有条件搞失业保险制度,建立比较完善的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可满足失业救助的需要。我们认为,完全推倒重来既不现实,也不必要。建议把失业保险与失业补偿账户的并行模式,作为我国近期完善失业保障制度的目标模式。

2.完善失业保险制度的政策建议。一是要完善失业保险的有关统计数据,根据参保类型确定合理的缴费标准和待遇标准,确保失业保险权利与义务的统一。二是适当调整职工个人缴纳失业保险费的比例,使雇主与雇员各承担50%的缴款。三是要大力提高失业保险的覆盖质量,确保失业保险费收缴率问题。四是适当缩短领取时限和提高失业保险待遇水平。

3.失业保险制度与其他社会保障制度的衔接问题。建议将失业保险制度与社会救助制度相连接。对于那些接近退休年龄的长期失业者,需要建立一种弹性退休年龄制度,可以根据工龄、年龄及参加社会保障制度状况,适当延长失业保险待遇期限,或者提前退休,但其退休待遇将适当降低,以鼓励其回归劳动力市场。对于日益严重的青年失业问题,应将部分失业保险金用于青年失业者的失业培训支出。对于外来民工和灵活就业人员的失业补偿问题,建议在一定时期内建立一次性的失业补偿制度。

4.建立失业补偿账户制度。为了解决失业保险制度难以覆盖新失业群体的难题,应为城镇非正规就业人员设计一套新型的失业保障制度。其主要参加人群是具有城镇户籍的灵活就业人员和长期在城镇就业的农民工。凡是参加失业补偿账户的灵活就业人员,可以降低缴费率(如参保标准可为正规就业人员参保标准的50%);雇主及雇员的所缴费用全部计入参保人员个人账户。失业补偿账户的具体框架还需要进一步研究。

5.将失业保障与促进就业有机结合起来。可借鉴发达国家的经验教训,把失业保险、失业补偿与促进再就业密切结合起来。一是大力开发人力资源,消除劳动力市场的城乡分割、部门分割与身份分割,形成一个更加整合的劳动力市场,更有效地配置劳动力资源。二是建立以劳动力市场需求为导向的教育和培训体制,克服和解决日益突出的青年人失业问题。三是加大积极就业政策的力度,不断提高失业者的就业能力。

少儿保险在我国现今阶段的重要作用


孩子是我们父母的心肝宝贝,是国家明天的栋梁,所以关注孩子健康,关注生活。社会在发展,我们必须要看清买少儿重疾险的重要作用。生活还是要继续的,所以我们必须要学会给孩子一份保险。不是我们每一个人都懂得重疾保险的作用,但是我们有必要了解重疾险。可能您会说孩子还那么小,根本不需要重疾险,但是您错了!下面就让我们看看有关重疾险的内容吧。

根据第五次全国人口普查统计,我国0—14岁的人口为2.89亿人,占总人口的22.89%。这个年龄的孩子抵抗力和自我保护能力都很弱,因此患病和发生意外的几率也较大,由此儿童保险应运而生。而有关资料显示,我国每年15岁以下小儿恶性肿瘤发病数为25000例,发生率近年以每5年5%的速度上升;而位列小儿恶性肿瘤之首的白血病,每年即有1万个新发病例,随着环境污染的加重,发病率还在每年增加。

在科技进步的今天,很多少儿疾病,甚至小儿白血病只要及时医治就完全有可能挽救孩子的生命。然而高额的治疗费用,往往令普通家庭难以承受,因经济原因耽误孩子看病的悲剧时有发生。转嫁高额医疗费用风险的基本方式是谋求社会医疗保险的保障,然而,中国的孩子是排除在社保体系之外的,所以中国孩子的医疗费用问题都只能由家庭来负担,一旦孩子患上重病,便给整个家庭带来难以承受的巨大经济压力,因此购买儿童重疾保险是十分必要的。

目前,少儿罹患重疾的概率呈增长趋势,高昂的治疗费用使家长们不得不正视少儿重疾险的财务补偿作用。少儿重疾保险是针对少儿常见重疾设计的,有涵盖多种疾病的,也有专门针对一项高发疾病,如白血病的。通常一经确诊,就可以申请理赔,为后续的治疗提供财务支持。尽管少儿医保也提供一些重大疾病的保障,但医保提供的保险金以及赔付比例相对较少,不足以完全抵抗重疾所产生的费用。因此,少儿重疾险可有效的补充少儿医保。

恶性肿瘤已成为小儿主要死亡原因之一,仅次于意外伤亡,居第二位。据我国第五次人口普查统计,中国目前至少有400万白血病患者,且还在以每年3万至4万的速度增加,而增加的患者中,50%是年幼的儿童。遗传、免疫系统缺陷、病毒感染、环境污染、营养失衡是导致儿童癌症高发的重要原因。

90%以上的患儿可获得完全缓解,再经过两三年的巩固治疗,80%的患儿可以获得根治。治愈一例白血病儿童,平均需要3年半至5年的时间,花费15万至30万元。这对许多家庭而言是难以承受的,相当一部分人因此放弃了治疗。

社会医疗保险对重大疾病的覆盖上线根据各地区不同,大概在10万元左右,而且其起付线较高,对药物和器械的限制较大,而且是事后报销的赔付方式,对缓解医疗费用支出压力效果并不显著。

商业医疗保险有专门针对少儿设计的重疾保险产品,覆盖多种儿童常见重大疾病,一但确诊即给付相应保额,可以及时提供医疗费用支持。

一般少儿保险包含的重疾种类有:恶性肿瘤;重大器官移植术或造血干细胞移植术;急性或亚急性重症肝炎;良性脑肿瘤;脑炎后遗症或脑膜炎后遗症;深度昏迷;双耳失聪;双目失明;瘫痪;严重脑损伤;严重Ⅲ度烧伤;急性肾功能衰竭尿毒症期;重症心肌炎伴充血性心力衰竭;严重急性再生障碍性贫血;脊髓灰质炎(瘫痪型)。

家长在投保时可以根据当地多发疾病有侧重地选择保险,如专门的白血病保险。并不是保障说越多越好,就保险的设计而言,保障内容更多,保费也相应提高。有些成人也可投保的产品,保障的重疾种类达到三十多种,对孩子来说,这份保险是满溢的,有些疾病是这个年龄段不会发生的,少儿投保重大疾病,最好还是选择专门针对少年儿童的产品。

办保险真正的目的和意义在于保障,为孩子投保,意外伤害险、住院医疗、重大疾病应是首选。保险不是消费,而是一种强制储蓄,办理保险不是为了改变生活,而是为了防止生活被改变。现阶段,由于环境恶化等因素,现在的疾病,尤其是重大疾病,已经出现了“三高一低”的情况(治疗费用高、治愈率高、患病概率提高、患病的年龄阶段降低),针对这种情况,我们一定要积极的采取行动,未雨绸缪。平时点滴的积累,关键时候可以为你雪中送炭。

为孩子投保,主要先考虑意外伤害、意外医疗、重疾保障和教育金,0岁宝宝是办理保险的最佳年龄,费率较低。保费控制在家庭年收入的15%-20%以内.同时,选择有良好职业操守的营销人员和有实力的保险公司也很重要。小孩在活泼好动,磕磕碰碰在所难免,因此意外伤害、住院医疗、重疾保障是必须要的。然后可以考虑给孩子存一点教育金,到上大学时领出来(可以一次性领,可以分年领)作为教育金的补充。缴费金额是根据您的家庭情况而制定的,可多可少。

社保,关于我国养老制度的讨论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部长尹蔚民20日在中国发展高层论坛上表示,中国会就人口问题、就业状况、不同利益群体的诉求,全面地、慎重地、积极地研究延长退休年龄的问题。

前几年,有关部门就曾抛出过“延迟退休”的话题,因招来众多的反对而告终。而今旧话重提,虽然只是“研究”而且是“全面地、慎重地、积极地”,但无疑向公众传递了国家对延长退休年龄问题不会善罢甘休的信息,不好说随后即实施,起码是摆到了议事日程。

对于为什么要研究这个问题,尹部长没有过多的阐述,只从应对老化、长远发展以及和国际接轨等方面进行了一些回应。

不错。凡此都是理由。然而,现实毕竟现实,国情终究国情。离开现实和国情来研究延长退休年龄,恐怕要“跑偏”。

首先是目前中国不存在劳动力紧张的问题,而是就业严重不足。不时出现的“用工荒”只是一种“结构荒”。假若延长退休年龄,“爷爷”、“奶奶”级的员工没人愿意雇佣不用说,而现在男50、女40的下岗职工,几乎都无法实现再就业了。他们没了工作,却要随着社会平均工资的不断增长而不断增加缴纳养老保险金的负担。他们恨不得再提前几年拿到退休金,如今却要“延长退休”,这不是要他们的命吗?

其次是当前公务员社保与企事业单位职工社保实行的是“双轨制”。同是处级干部,在公务员系统退休可拿六七千元,但在企业退休却只有区区一两千元。企事业单位与公务员系统的退休养老金存在的巨大差距,令人吃惊。有资料显示,由于“双轨制”,待遇差距问题越来越突出。难怪有职工发出这样的感慨:“本是同根生,贡献也相同,待遇低几倍,何以论公平。”

其实,不用有关部门回避,旧话重提的一个“动力”,是因为社保基金的入不敷出甚至亏空巨大。仅就上海而言,近年来财政每年就要拿一百多亿元填补这个亏空。所以至此,原因是多方面的,但在我国目前的养老双轨制下,国家公务人员和事业人员不用缴纳社保,却享受着高退休金待遇,实是其中的主要。如此既加重了政府财政不合理的养老支出,又缩减了社保基金的一大资金来源,不亏空才怪。

可见,无论现实还是国情都告诉我们,与其兴师动众费力劳神研究“延迟退休”,倒不如先取消“社保双轨”再作打算。若能将机关事业单位也纳入统一社保,那么,既可节省财政用于机关事业养老的大量投入转而用于全民社保,又可以增加扩展社保基金的缴费来源,所谓社保入不敷出的难堪,不敢说根本改观,最起码能得到一定的缓解。

几年来,媒体和社会一直致力于社保“双轨制”的扭转。2月15日,官方也表示要对公务员社会保险制度进行前瞻性制度设计和试点。问题是“表示”了之后不见动作,却又把相对来说并不太急的“延迟退休”问题拿了出来。

推进社会保障的公平、均等和普惠,让每个公民都沐浴在社会保障的阳光之下,是理性政府的必然追求,也是实现社会公平正义的客观需要。大部分国家都执行统一的社会保险制度,而没有为某一特殊群体制定单独的规定。因此,在公务员社保试点即将展开之际,取消社保“双轨制”,消除公务员与普通群众社保差别,建立一个全国统一的社保体系,让广大群众享受公正公平的阳光,势在必行!

在我国如何选择银行保险?


随着居民收入的提高,越来越多的人开始学会理财投资。投资理财就会想到保险、基金等,相对于有风险的投资,保险相对比较稳定。但是,保险产品类型那么多,银行保险作为一种产品,该如何选择呢?

银行保险是指经由共通的销售渠道,提供保险与金融商品及服务给共同的客户群。通俗来讲,就是保险公司与银行(邮政等)合作或合资,通过银行(邮政等)的销售网络(包含柜台、ATM机、电视银行、网上银行、人员等)向客户销售保险产品的模式。

国内银行保险业务兴起于1995年,当时,通过银行柜台销售的主要是一些养老金和定期寿险产品,由于这些产品预定利率远远高于同期的银行存款利率,所以得到了公众的认可。进入新世纪后,为了有效抵御通货膨胀,规避利差损的经营风险,各家保险公司纷纷开发出新的投资类产品银行保险产品,银行保险迎来了新的春天。自2001年开始,国内的各大保险公司与各家商业银行纷纷签定了合作协议,业务量迅速增长,2001年银行保费收入达到47亿元,从银行方面的数据来分析,各家银行的银行保险业务也都有了相当大的起色。

国际上的银行保险发展比较早。而我国银行保险发展起步相对较晚,纵观我国银行保险发展历程,主要经历了两个发展阶段。

第一阶段:探索阶段。1996年—2000年之间,新兴保险股份公司的出现和个人营销的兴起使得保险市场竞争激烈,大银行广布的分支网络成为销售保险难得的资源,几家保险公司开始了与银行签定合作协议,这一时期的合作以银行代收保费为主要内容。但由于没有适合的银保产品,银行保险市场没有真正启动起来。

第二阶段:蓬勃发展阶段。从2000年起,我国银行保险发展快速,这一时期的银行保险产品主要是储蓄性的分红保险。但由于相互竞争,保险公司之间打价格战,使得银保产品业务已基本上无利益可言,2004年以来银行代理保险业务增速骤然下降,有的保险公司甚至主动限制银保产品,这与保险公司开始转变经营理念和考核指标密切相关。现阶段我国银行保险已经到了发展的关键时刻,应采取正确的对策,推动其规范健康发展。

银行代理保险对于银行利益:第一,代理保险中间业务销售可带来经营利润的增长。第二,代理保险可以全方位的服务理念提高客户群体的忠诚度。第三,可以有效利用资源,扩大业务规模。第四,可以促进人力资源的管理。

通过银行代理销售保险对于保险公司可以拓宽经营渠道降低销售成本,完善服务功能、实现资源共享,还可以改善保险公司的公众形象和声誉。

与世界银行保险的进程相比,国内银行保险的发展还处于起步阶段,面对日趋激烈的竞争市场和金融大整合的趋势,国内银行保险业挑战和机遇并存。展望未来,中国的银行保险将走出一条持续发展的道路。

银行保险的出现对于我国保险业的发展也具有重大作用的。这是一条全新的保险模式,银行保险未来或将成为保险发展的一个重要途径。

买银行保险要注意哪些

近年来,银行代理销售保险产品的投诉日渐增多。不少消费者反映:本来是到银行办理存款,最后却“变”成了保险。造成存款“变”保险的主要原因:一方面是银行和保险业销售人员的误导,将银行理财产品或银行存款与保险理财产品混为一谈;另一方面是消费者缺乏专业知识,对银行过于信任,且单纯追求回报,没有认真阅读和了解保险条款的具体内容,导致在银行和保险公司联手实施的欺诈性营销活动中受骗。

在这里为大家介绍购买银行保险产品的步骤与方法:

要索要并认真阅读“投保前风险提示书”;

要认真了解保险产品的保险责任和免除责任等事项;

要了解分红保险的保单红利分配是不确定的,万能保险在最低保证利率之上的投资收益是不确定的;

要了解购买保险产品以后退保是要有损失的;

要了解保险产品有10天的犹豫期,即自消费者签收保单之日起10日内退保,如未发生保险金给付,保险公司在扣除工本费后,可全部退还消费者所缴纳的保险费;

要了解购买的保险产品是一次性缴费还是分期缴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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