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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肥市建立医疗救助与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有效衔接机制

2020-09-27
基本保险知识 保险大病相关知识 车辆保险基本知识

医疗救助和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是我国多层次医疗保障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发挥着保障困难群众基本医疗权益的基础性作用。为进一步加强衔接,形成医疗救助和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的无缝衔接,近日,市民政局、财政局、人社局、卫计委、扶贫办联合出台《关于印发进一步加强合肥市医疗救助与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有效衔接实施方案的通知》,加强三项制度在对象范围、支付政策、经办服务、监督管理等方面的衔接,提高制度的合力和效能。

《通知》明确,落实大病保险倾斜性支付政策。对重点救助对象、低收入医疗救助对象,省内住院大病保险起付线降至0.5万元,各段补偿比例在原有基础上分别提高10个百分点,即:起付线至5万元(含)、5万元至10万元(含)、10万元至30万元(含)、30万元(不含)以上各段医保政策范围内费用补偿比例分别为60%、70%、80%、90%。

《通知》提出,实行困难群众先诊疗、后付费,在县级行政区域内,对重点救助对象、低收入医疗救助对象等困难群众,全面实施县级行政区域内定点医疗机构住院先诊疗后付费。依托定点医疗机构服务窗口,实现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医疗救助的同步即时结算,困难群众出院时只需支付个人自负医疗费用。此举大大减轻困难群众垫付住院费用的负担,免去了报销费用奔波之苦。

《通知》强调,各县(市、区)人社、卫计、民政、财政、保险监管等部门要定期对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医疗救助经办(承办)机构的资金使用、管理服务等情况开展监督检查。保险监管部门要做好商业保险承办机构从业资格审查。商业保险机构承办大病保险要实行单独核算,严格资金管理,确保及时偿付、高效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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