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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公司,维护保单不能忽视的几个细节

2020-03-06
保险规划保单 保险的规划 保险的知识

生存金不要忘记认领

不久前,周女士接到了保险公司营销员打来的电话,原以为对方要推销保险产品,没想到竟是提醒她生存金即将给付。“每年向保险公司交钱,现在终于轮到我拿回点了。”对于突如其来的生存金周女士颇感意外,而实际上,这笔钱是合同中早已约定的。

营销员告诉她,公司即将按登记地址寄发“款项给付通知书”,在此之前先要选择生存金领取方式,既可以本人前往保险公司指定地址领取,也可以由保险公司银行转账汇款给她。“现在银行卡信息外泄很常见,安全隐患比较大,我觉得还是亲自领取比较安心。”于是周女士选择了“直接给付”的领取方式。不过到了约定的款项给付时间,周女士却把这件事给忘了,直到1个月后营销员为了推荐保险新品,才再次提醒了她“该领生存金了”。

像周女士这样粗心的投保人其实并不少见,保险公司每年都有大量的生存金无人认领,特别是一些年代久远的保单回馈很容易被大家所忽略。如果你或者你的家人曾经投保了一份拥有生存金返还的保险产品,那么不妨检查看一下是否到了生存金给付的时间,以免忘记。

此外,分红险、万能险等拥有返还功能的产品会按约给付教育金、养老金、满期金等,如果在投保时选择了现金领取方式,同样不要忘记按时领取。

可能你会问,保险公司会寄发“支付保险费通知书”,就不能提醒投保人或受益人领取生存金吗?其实,保险公司正常运营过程中的确有这一流程,只是基于种种原因无法与领款人取得联系后只好作罢,这其中也有消费者本身的原因,比如地址变更后没有及时通知保险公司。

地址变更即通知保险公司

地址变更后通知保险公司并非难事,随着科技的进步,只要一通电话或是上网登录账号,就可以轻松修改保单通讯地址了,只是很多投保人并没有予以足够的重视。

上面所说的生存金无人认领,很大程度上是由于保险公司无法与投保人或保险受益人取得联系,而他们本身又不记得自己拥有这样的权利所导致的。这也进一步提醒我们,地址变更后没有及时通知保险公司,等于切断了保险公司与自己之间的桥梁,不仅会造成各种通知书无法送达,还可能导致本身利益受损,放弃原本属于自己的权益。

需要特别提醒的是,像家财险这样与保险地址有着密切关系的险种,如果投保人没有及时将地址变更信息告知保险公司,很可能在出险后遭到拒赔。

转账支付保费要卡上有钱

地址变更未通知保险公司还可能导致忘记缴费,与忘记领取生存金相比,后果可是严重多了。对于选择分期缴纳保费的投保人来说,按时完成支付任务需要很细心,即便采用到期银行转账的方式付款,也可能发生问题。

“我原本是用工资卡转账支付每年保费的,单位变动后我的工资卡也换了银行,原先那张卡上的余额全都被我提出来了,结果到了今年缴纳保费的时候,因为卡上没钱,保险公司就没有收到保费,结果我的保单被停了。”网友“小郁”可不止一点郁闷,“保险公司还说,要想延续保障,只能重新投保,所有的投保流程还要再走一遍,保费还可能更贵些。”

其实,对于这样非故意拖欠保费的投保人,保险公司还是比较宽容的,“宽限期”政策可以为缴纳保费提供60天的缓冲期,只要在此期间缴付保险费,保障将会延续,而这段时间内发生的责任范围内的保险事故,保险公司也将予以赔付。

当然,为了保证保费缴纳的顺利进行,建议投保人将每年缴费的时间、金额、支付方式统一记在本子上,并定期查看,维护好自己和家人的保险保障。 记者 张安立

扩展阅读

保险知识,保险公司不赔的几个原因


投保人购买寿险主要是为了能在出险后获得经济补偿,但是也有一些投保人在出险后遭到拒赔的情况,究其根源,主要有如下几种原因:

一;未履行按期缴纳保险费的义务,在人身保险合同中,投保人缴纳第一期保险费之后保险合同开始生效,此后投保人必须按期缴纳保险费,若超过宽限期之后投保人仍未缴纳保险费又无保费自动垫交的,保险合同效力中止,在效力中止期间发生的保险事故,保险公司可以拒赔。

二;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寿险合同是一种诚信合同,在订立合同之前投保人应如实告知有关情况,否则,出险后保险公司可以拒赔。

三;保险事故不属于保险责任范围内。

四;保险事故属于除外责任,除外责任详见保险条款。

五;所签寿险合同为无效合同。

六;保险事故发生在免责期。

七;缺少必要的索赔单证和材料。

八;超过索赔时效。

以上是寿险拒赔最常见的几种原因,通过了解,我们可以更好地维护自己的权益,也可以避免一些不必要的误会和纠纷。

保险公司,保单生效只是一个开始,后续问题不能忽略


接到保险业务员电话,被告知保险通过核保,保单已经生效了,只要签收合同就可以了。很多市民都会认为保单生效后,所有事情保险公司都要管了。但在保单生效后,还应该注意哪些问题并没受重视。****理财网网保险专家认为,保单生效只是一个开始,还有很多后续问题要注意。

首先,要妥善保存保险单与相关凭证,保险单是载明保险公司与被保险人约定的权利与义务的经济合同,是投保人与受益人申请给付的主要依据;而保险凭证是保险合同的一种简化形式,与保险单具有同等效力,都应妥善保管。

其次,按时缴纳保险费,确保保险单有效。按照约定缴付保险费,是投保人履行合同的最基本的义务。如期缴付保险费,是人寿保险合同有效的依据。

再其次,及时办理变更手续。在合同有效期内,投保人变更保险合同内容的,如变更受益人或通讯地址,应及时填写变更申请书,以书面形式通知保险公司,经保险公司在原保单上批改同意后才会有效。

然后,发生保险事故后及时通知保险公司。通知越早越有利于保险公司调查取证,理赔就越顺利。投保人、受益人或被保险人,应在知悉保险事故发生后及时(一般在10日内)通知保险公司,并尽快提供所需文件以便保险公司进行理赔。通知形式可以采取以下方式:书面通知;电话告知;请业务员协助。

最后,及时向保险公司申请给付。一旦发生保险事故,应及时通知保险公司,用书面形式提出保险金给付申请。在保险合同到期后,被保险人达到领取保险金的年龄时,也应及时书面向保险公司提出给付保险金申请。

除此外,****理财网网保险专家还特别提醒,有任何问题,应及时与保险公司沟通。 最直接有效的方法是联系业务员或拨打服务电话。规模较大的保险公司都有二十四小时服务电话。另外还可以直接到保险公司的服务柜台或登录服务网站办理相关事务。

保险公司,“保单红利”的决定因素分析


各家保险公司各类分红保险条款都会有这样的说明:“按照保险监管机关的有关规定,根据公司分红保险业务的实际经营状况确定红利分配”。

也就是说,未来“保单红利”的决定因素是保险公司的实际经营状况!

遗憾的是,我国各家保险公司的经营状况并不是透明的,我们往往只能从媒体有限的相关报道中去了解、分析相关信息。

这一状况也许在不远的将来会得到彻底的改变,因为一些保险公司已经上市,更多的保险公司正在准备上市,我们可以从相关的上市公告及中报、年报中更全面的了解相关公司的信息。

例如,关于客户关心的利差损问题。我们可以从平安保险公司2004年6月在香港上市时公布的“招股说明书”中了解到:平安公司1999年6月份前保单的保证收益平均定价收益率为6.9%,按贴现利率12.5%的假设,1999年6月以前的保单有效业务估计价值为负的221亿元;1999年6月以后的保单有效业务估计价值达到了297亿元。1999年以后的保单价值完全覆盖了此前保单带来的亏损,精算师对平安保险的内在价值的中间估值达到了正的190亿元。

这类信息的公开披露,以及汇丰集团进一步加大平安股权投资,成为平安第一大股东等,是平安公司获得投资者58倍认购,并以每股高达10.33港币在香港成功上市的关键;也使分红类保险客户选择相关公司产品时有了更多的参考依据。

买保险时不可忽视细节_保险知识


您知道吗?保户收到保单以后都会有10天的“犹豫期”。

对于这宝贵的10天,一定要好好利用,一方面是不要让代理人钻了时间的空子剥夺您的权利,另外您也可以利用这10天对产品有个更彻底的了解。投保人收到保险单后,一定要亲自填写保单回执,因为保险公司对“犹豫期”的认定,是以回执日期为起始日进行计算的,亲自填写回执就是为了预防有些代理人“霸占”了您的“犹豫期”;同时,保户可以充分利用这一段时间,仔细研读保单,或咨询对该险种比较熟悉的朋友,对自己所投险种作一番深入考虑,下定最后的决心,保或是不保。一旦投保的话,缴保费的期限比较长,如有的寿险长达几十年,如果日后再中途退保,就要承受较大损失。

■60天:忘交保费别着急

再来说60天,这个数字代表的是缴费宽限期。如果错过了每年的缴费时间,也不要着急,因为保险公司考虑到保户可能因暂时手头资金周转不灵等种种原因,没能及时交上保费,一般会设定一个延缴保费的宽限期,大多为60天。所以说您只要在这60天内交上保费就可以了。(个股全面跟踪黑马将从这里起飞…)

这个期限是针对分期缴保费的情况制定的,如过投保人到期未缴纳保费,则从保险单载明的缴纳日期次日起60天为宽限期。如果您不幸在这60天里发生了事故,保险公司承担保险责任,但会从保户所付的保险金中扣除其欠缴的保费及利息。另外还设有两年的宽限,只不过所谓两年宽限期,在此时间段只是保留合同,但合同中保险责任中止,一旦真的出了事故,公司并不负责赔偿。

■三个月或半年:生病只能自己扛

这里三个月或半年的时间期限被称为观望期或观察期,在重大疾病保险和住院医疗保险中很多都有一个观望期,在观望期中生病,保险公司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这条规定是保险公司的自我保护条款,因为人们生病,尤其是一些重大疾病,身体都有一个渐变过程,并不是突发性的。也就是说投保人可能在买保险时,连本人都不知道自己存在生某种病的隐患,而其实自己已经是名“病人”了。这种情况下,如果刚投保就发生医疗费用,要保险公司为其负责,也确实有点不公平。

因此,您在购买医疗类保险时,一定要仔细弄清险种的责任范围和生效时间,一般来说,住院保险的观察期为90天,在90天以内住院保险公司不予赔付,而重大疾病险一般为半年,有的甚至一年,在观察期内保险公司只退还已缴保费。所以在投保时一定要看清合同里对于医疗赔付的具体时间条款,在观望期内发生的医疗费支出,保险公司是不负责赔付的。

保险公司倒闭了保单怎么办?


保险公司会不会倒闭呢?保险公司倒闭了保单怎么办?基于这样的思考,很多消费者在选购保险时,第一个看的就是保险公司的规模。那到底真实的情况是怎样的呢?

我国《保险法》明确规定:

“如果保险公司被依法撤销或宣告破产,其持有的人寿保险合同及责任准备金,必须转让给其他保险公司。达不成转让协议的,由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指定接受转让。”

也就是说,不用担心保险公司垮了你的钱没人赔,尤其是经营长期人寿产品的寿险公司,到时肯定会有“话事人”出来主持大局的。

其实上面这些不是中国特有的,全球保险业也都有类似的保障机制。

我们来一起看看实例:

2006年保监会调查发现,新华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时任董事长关国亮擅自挪用保险资金累积约130多亿元,且尚有近30亿元未偿还,严重的违规运用资金行为导致公司偿付能力急剧下列,保单持有人利益岌岌可危。

在这个时候,监管部门决定动用刚刚成立不久的保险保障基金收购新华人寿部分股权。2007年5月保险保障基金收购新华人寿问题股东持有的22.53%股权,后经几次增持,保险保障基金成为新华人寿第一大股东,持有公司近40%的股权,共出资27.9亿元。

2009年12月,保险保障基金将所持有的新华人寿股份一次性整体转让给中央汇金,总计40.58亿元,以12.68亿元的股权溢价退出新华人寿,完成了风险处置工作。

由于经营策略的重大失误,截至2008年底,中华联合净资产为-101亿元,账面累积亏损达116亿元。针对中华联合的业务剧烈波动及偿付能力严重不足问题,保险保障基金开始参与对中华联合的风险处置工作。

2010年4月,原第一大股东的新疆建设兵团将其所持有的75.13%的股权交由保险保障基金管理,代行相应的股东权利。后经增资60亿元,保险保障基金的持股比例增加至91.49%,成为单一大股东。2015年末,保险保障基金持有60亿股股份以144.05亿元的总价格转让,最终平稳退出。

总而言之:

1、保险公司倒闭其实并不容易,要走到倒闭这一步之前必须要过五关斩六将。

2、保险公司倒闭与否跟规模没有必然的关系,如果经营不善,最大的保险公司也有可能会面临倒闭的风险。

3、保监会爷爷之前没有骗我们,当保险公司出现危机时,国家是真的出手的。

4、退一步说,如果还担心保险公司倒闭的问题,其实可以分散投保,把鸡蛋放在不同的保险公司。

保险公司,如何进行保单续期缴费?


按时缴纳续期保费是投保人的义务,是否正确履行直接关系到保户的利益和保险合同的效力。一般客户缴纳续期保费有3種方式:通过银行自动转账扣款;公司派人上门收取;客户来公司自缴。为了方便,客户往往会选择银行自动转账的方式缴纳续期保费。 应该注意的是,客户提供的账户必须是本市联网的银行活期储蓄账户。续期保险费转账成功后,保险公司会向客户寄发《续期保险费银行转账收据》作为保户缴费的书面凭证。同时,保户持有的银行存折上会打印出续期保险费转账记录。如果在转账成功一个月后仍然沒有收到转账收据,则有以下几種可能:通信地址不对或不详、拆迁、查无此人。此时客户应该及时到保险公司做地址变更。若信件不直接投递到户,而是由收发室转接的,则客户应在银行转账成功后注意到收发室查收转账收据。 在上述情况下,保户未能及时收到收据的,可以使用以下几種方法,确定是否已经缴纳本期保费:1.持转账存折在银行查询,如果保险费已经划转至保险公司,存折上将会打印该项转账记录,分别显示转账时间、金额与操作代码。2.通过各保险公司的咨询电话,查询保险费是否已经缴纳。 当然,收据并非银行转账成功的唯一凭证,保户存折的转账登陆、保险公司的收费记录以及银行的转账记录,都可作为间接证明。只要从以上三種途径的任意一種得到已经转账的确认,即可认为保险公司已经收到本期保险费,保险合同继续有效。同时,转账不成功的情况也是存在的,原因有多種,为了避免不必要的纠纷。如果是宽限期的最后几天交费,最好直接到保险公司缴纳。

个人旅游意外保险需要注意的几个细节


为了心中的梦想,你一个人踏上了漫长的旅途,换种环境,换种心情,缓解压力,体味生活,外出旅行是您不错的选择,但是也请不要忘记家里还有时时刻刻为我们担心的父母、朋友,为自己买上一份个人旅游意外保险,让家人无忧,让自己漫长的旅途无忧。

第一,我们必须清楚为什么要购买个人旅游意外险?

比如,自助游风行,很多驴友花几千元外出旅行,却常常忘了花几十元购买旅行意外

“在家千日好,出门万事难。”旅行时的风险比平日大得多,尤其当涉及长途公交、跋山涉水时。

但用以一定程度上转化旅行风险的旅行意外险却往往被驴友们忽视。实际上,它是不应节省的必需开支。抛开侥幸心理,做好风险转化的工作,这是一个成熟驴友必须要做的:对自己负责,也对家人负责!

第二,个人旅游意外险不同于旅行社责任险

有很多人将旅行意外险和旅行社责任险混为一谈,认为旅行社都给游客买了保险,个人不必再买旅行意外险。这里特别提醒大家,旅行社责任险当然也会因为一些风险而给游客以赔付,但前提是发生游客因旅行社的失责导致风险而遭受损失,它化解的是旅行社的风险;而旅行意外险则主要提供旅行者个人因意外导致身故、伤残、住院治疗方面的保险保障——这两者并不像很多人理解的那样可以相互替代!

第三,旅游过程中的财物损失,过敏,非中毒性腹泻等,不在赔偿之列。

旅游过程中财物损失是不在旅游意外险赔偿之列的,但如果能证明是旅行社责任所致,则可以向旅行社索赔。因游客个人体质原因导致的过敏反应和非中毒性腹泻等情况,也得不到赔偿。而若是食物中毒,则应得到所在地卫生防疫部门的认定或医院的明确诊断,方可获得医疗费用赔偿。

第四,危险程度高的旅游项目属于除外责任。

攀岩、潜水、登山、骑马等危险程度高的旅游项目基本不在旅游意外险保障范围之内,如果游客想在此类项目中获得保障,可另行购买高风险运动保险。

第五,自驾出游建议购买自驾游保险产品。

自驾车出游者越来越多,不少保险公司推出了和自驾游相关的综合意外险产品,除了包含个人旅游意外伤害险的内容外,还包括旅行行李损失补偿等,应注意该类保险不含车辆意外受损的补偿,若发生车辆意外事件需找所购车辆保险的公司理赔。 

第六,旅游意外险只赔偿因“意外”导致的伤害,对因原有疾病导致的医疗费不予赔偿。 旅游意外险含意外医疗费用补贴的保障内容,但是只保障因“突然的、外来的、非疾病的”意外伤害所造成的损失。对已有疾病导致旅游期间病情加重或产生并发症的损失不做赔偿。比如高血压病人旅游期间发生中风,因此产生的救治费用是不能报销的。

对人身保险理赔不能忽略的细节


人身保险理赔一直都是大家很关心的事,但在人身理赔这过程里总是有很多容易忽略的细节。如果被我们忽略了,人身理赔过程就会困难重重,给我们的生活会带来诸多不便。人身理赔的过程中有很多注意的小细节事项,下面具体来分析下这些容易被我们忽略的小细节。

人身保险理赔的注意细节

1.报案:根据保险合同的规定,保险标的遭到损毁或发生保险事故时,投保人、被保险人、受益人及他们的委托代理人应当尽快通知保险公司,否则由此而造成的损失由受益人自行承担。一般情况下,投保人应在保险事故发生后10日内通知保险公司。一般情况下,理赔报案均采用电话形式。报案时应详细说明下列问题:保单号码、被保险人、报案人、事故基本情况(时间、地址、经过)、就诊医院、现状、代理人、联系方式等。

2.符合责任范围:保险公司只对保险合同责任范围内的风险进行赔偿,对于保险条款中的除外责任,保险公司并不提供保障。客户可以通过阅读保险条款或拨打保险公司的电话进行确认。

3.理赔资料齐全:在进行人身保险理赔时,无论是什么险种,必须准备最基本的单证为:保险单正本、被保险人或受益人的身份证证件的原件及最近一次缴费的发票、理赔申请书,若委托他人代为办理还需填写委托授权书。未住院:门诊病历、门诊收据、诊断证明,门诊+住院:门诊病历、门诊收据、诊断证明、住院费用清单、住院病历、各种检查报告、住院费用收据。

4.理赔分割单:如果被保险人有社会医疗保险,社保已经给报销了一部分,那么需事先向保险公司出示由社保开具的医疗费用报销分割单,并注明所花费的医疗费用总额和社保已支付的费用,连同原始单据的复印件一起交给保险公司,保险公司将依据上述材料在医疗费用的剩余额度内进行理赔。

5.理赔事故调查:资料收齐后,保险公司如有疑问会进行理赔调查。要求客户配合公司进行调查,如有需要还需要提供理赔资料以外的其他。如果投、被保险人在投保时有隐瞒病史的带病投保或投、被保险人没有亲笔签名等情况,都会给人身保险理赔的进行带来障碍。所以在投保时一定要如实告知,并且要亲笔在投保单上签字确认。

在人身保险理赔的过程中,有一个步骤是需要申请报案的时候需要提供理赔材料的。大部分投保人由于不清楚具体的材料到底是哪些,导致在理赔的时候出现一些不必要的麻烦。人身保险理赔之前要将所有需提供的理赔材料准备好,使理赔能够顺利进行。

理赔材料具体有哪些

申请死亡保险金理赔材料:1.死亡证明书(区县级以上公立医院或公安部门、人民法院出具)。2.户口注销证明(户籍所在地公安派出所出具)。3.受益人身份证明或户籍证明。4.保险单正本和最后一次缴费凭证。

申请伤残保险金:1.司法鉴定机构出具的伤残鉴定证明。2.出院诊断证明或门诊病历。3.被保险人身份证明。4.保险单正本和最后一次缴费凭证。

申请重大疾病保险金:1.保险人认可的医疗机构出具的重大疾病诊断书。2.被保险人身份证明。3.保险单正本和最后一次缴费凭证。

申请住院医疗保险金:1.县级或二级以上医院出院诊断证明。2.住院费结账单、结算明细表和出院小结。3.被保险人身份证明。4.保险单正本(主险和附加险)及最后一次缴费发票。

申请意外伤害医疗保险金:1.区县级以上(含区、县级)医院证明。2.门诊诊疗收据、处方和病历。3.住院费收据,结算明细表和出院小结。4.被保险人身份证明。5.保险单正本(主险和附加险)及最后一次缴费凭证。

申请住院补贴保险金1.县级或二级以上医院诊断证明和出院小结。2.被保险人身份证明。3.保险单正本(主险和附加险)及最后一次缴费凭证,还应提供公司认为必要的事故证明和其它有关材料。

人身保险的理赔期限注意

1.保险责任的核定

根据新《保险法》规定,一般认为,除人身保险合同另有约定外,人身保险公司最长应在30日内作出是否属于人身保险责任的核定,且在属于人身保险责任的情形下,在该30日内应确定具体的保险给付金额,并书面通知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

也有观点认为,保险公司在上述期限内作出核定,仅是核定保险事故是否属于保险责任,并将核定结果通知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保险公司确定具体的保险给付金额并不在上述时间范围内。

笔者认为,新《保险法》并未将是否属于保险责任的核定与确定具体保险给付金额的核定进行不同的区分。虽从新《保险法》字面理解,可能存在上述第二种观点的情形,但在实务中,保险公司一般会同时作出上述两种核定,并以《理赔领款通知书》等形式通知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

2.保险金给付期限

新《保险法》仅规定除保险合同另有约定外,保险公司在与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达成给付保险金的协议后10日内,履行给付保险金义务。另外,新《保险法》对先行赔付作出了规定,即保险公司自收到给付保险金的请求和有关证明、资料之日起60日内,对其给付保险金的数额不能确定的,应当根据已有证明和资料将可以确定的数额先予支付;保险公司最终确定给付保险金的数额后,应当支付相应的差额。

笔者认为,虽根据新《保险法》规定,保险合同对给付保险金的期限有约定的,保险公司应按照约定履行给付保险金义务。但上述新《保险法》关于60日内不能确定给付保险金的数额需先予支付可确定数额的规定,保险公司仍应执行。

3.“空白期限”

关于保险理赔期限,虽有上述规定,但关于保险公司作出保险责任核定后需在多长时间内达成给付保险金的协议及需在多长时间内最终确定给付保险金的数额,新《保险法》的规定并不明确。因此,关于保险金给付期限,依然具有不确定性,被保险人或受益人仍可能难在确定期限内获得全部保险金给付。

在人身保险理赔过程中,熟知这些细节和需要准备的材料以及理赔的期限。人身保险理赔将会顺利很多。

保险知识,保单被保险公司单方解除


今天上午,市民张女士致电党报热线反映,她两年前被保险业务员数次“陌生拜访”后,从中国平安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济南分公司购买了一份人身保险,缴了两年费用后,在没有事前告知情况下,保险公司私自解约,让她难解。接举报后,记者进行了详细调查。

2002年9月缴费,2003年1月保单就被解除

“2001年6月份,业务员刘炳霞多次做我工作,让我购买保险,在三番五次劝说下,2001年7月3日,最终我给了她2460元保险费,第二天她给我一份号码为P112400001525832的保单。2002年9月,刘到我单位说保单已过期,需办复效手续,于是我又给了她2460.1元,办理了保单复效,批单号码为E211000001496408,有效期至2003年7月。此后,刘就再没和我联系。直到今年初,我整理东西发现此保险合同,马上给她打电话,她让我打95511查询,经查询被告知已解约,详情查不到。接着我又给刘打电话,问她是否可办复效,她说超过一年就不能办了,我让她到公司帮我查查是否可退款。不料,第二天她说我已经于2003年1月解约退款了。”

张女士告诉记者,4月10日下午她找到平安保险,工作人员核查后说:“你是2003年1月13日从深圳总公司那边解约的,且已退款2460元。”张女士说,“对方见我提出异议后,又让我留下电话号码,等查出结果再通知。4月13日下午,我又打电话询问,对方又说保单是2003年1月13日口头解约的,但退款没有拿走。”张女士苦笑着说,保单解约口头就可生效?再说她不可能刚缴了款就解约,明显是保险公司单方解除了保单,现在她只想全额退保,但这一要求也被保险公司拒绝了。

保险公司:承认操作失误,但全额退保不现实

对于张女士反映的情况,平安保险济南分公司一邹姓工作人员表示,经仔细核查,2003年公司确实有一个解约批单,现在看来当时可能是工作人员误操作所致,而后公司采取了积极措施。他同时说,从2003年往后,张女士就一直没来缴费,按照有关规定,过了缴费期的保单就算失效。

对于张女士“全额退保”这一要求,保险公司缘何拒绝?他解释说,不可能全额退保,因为每个客户所缴纳的钱一部分已进入理赔金,而且还要承担部分手续费。并说公司还提出另一种解决办法:张女士可补缴近几年的钱,通过重新更改系统恢复保单。

律师:保险公司误操作应承担责任

山东鹏飞律师事务所律师樊德祥认为,《保险法》对保险公司的约定比较严格,在保险合同中,保险公司应切实保护投保人利益,无权随便解除投保人合同,除非投保人两年内没缴纳费用。在此案例中,平安保险在投保人缴费半年内解除了合同,这种误操作构成违约,应承担责任。

对于张女士全额退保这一要求,樊德祥表示,张女士的要求合情合理,但由于保险合同约定不明确,加上保险公司单方解除合同过错在先,具体赔偿数额应进一步商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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