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买保险时不可忽视细节_保险知识

2021-06-19
保险是年轻时规划 保险规划时可保利益 保险理念知识
您知道吗?保户收到保单以后都会有10天的“犹豫期”。

对于这宝贵的10天,一定要好好利用,一方面是不要让代理人钻了时间的空子剥夺您的权利,另外您也可以利用这10天对产品有个更彻底的了解。投保人收到保险单后,一定要亲自填写保单回执,因为保险公司对“犹豫期”的认定,是以回执日期为起始日进行计算的,亲自填写回执就是为了预防有些代理人“霸占”了您的“犹豫期”;同时,保户可以充分利用这一段时间,仔细研读保单,或咨询对该险种比较熟悉的朋友,对自己所投险种作一番深入考虑,下定最后的决心,保或是不保。一旦投保的话,缴保费的期限比较长,如有的寿险长达几十年,如果日后再中途退保,就要承受较大损失。

■60天:忘交保费别着急

再来说60天,这个数字代表的是缴费宽限期。如果错过了每年的缴费时间,也不要着急,因为保险公司考虑到保户可能因暂时手头资金周转不灵等种种原因,没能及时交上保费,一般会设定一个延缴保费的宽限期,大多为60天。所以说您只要在这60天内交上保费就可以了。(个股全面跟踪黑马将从这里起飞…)

这个期限是针对分期缴保费的情况制定的,如过投保人到期未缴纳保费,则从保险单载明的缴纳日期次日起60天为宽限期。如果您不幸在这60天里发生了事故,保险公司承担保险责任,但会从保户所付的保险金中扣除其欠缴的保费及利息。另外还设有两年的宽限,只不过所谓两年宽限期,在此时间段只是保留合同,但合同中保险责任中止,一旦真的出了事故,公司并不负责赔偿。

■三个月或半年:生病只能自己扛

这里三个月或半年的时间期限被称为观望期或观察期,在重大疾病保险和住院医疗保险中很多都有一个观望期,在观望期中生病,保险公司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这条规定是保险公司的自我保护条款,因为人们生病,尤其是一些重大疾病,身体都有一个渐变过程,并不是突发性的。也就是说投保人可能在买保险时,连本人都不知道自己存在生某种病的隐患,而其实自己已经是名“病人”了。这种情况下,如果刚投保就发生医疗费用,要保险公司为其负责,也确实有点不公平。

因此,您在购买医疗类保险时,一定要仔细弄清险种的责任范围和生效时间,一般来说,住院保险的观察期为90天,在90天以内住院保险公司不予赔付,而重大疾病险一般为半年,有的甚至一年,在观察期内保险公司只退还已缴保费。所以在投保时一定要看清合同里对于医疗赔付的具体时间条款,在观望期内发生的医疗费支出,保险公司是不负责赔付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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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知识不可忽视 高保费并买不来高保障_保险知识


每年缴5万元甚至10万元的保费,是不是就意味着保障很高?如果购买的是储蓄型保险,答案就是否定的!不要以为签了单就可以等着拿钱了,搞清楚下面这些问题,你才会用保险以小博大。

有时候保险是买了,但保障却漏洞百出。忽视保险知识,会让你空有保障意识,却得不到保险的“好处”,等要理赔时才发现,一切都晚了。

高保费可能买不来高保障

有人喜欢简单地用每年交的保费来比较保障的多少,以为保费越高,保障也就越高。

李先生今年35岁,不久前买了房子,一下就欠了银行一百多万元的贷款。李先生心想,幸亏自己有保障意识,作为家里的顶梁柱早就为自己买了保险,每年缴2万多元保费,一共交20年,加在一起有40多万元,这么多的保费,保障个房贷应该一点儿问题没有吧?结果,李先生算来算去,发现如果身故,这款保险只能赔付75万元,回想当初业务员口口声声说的“高保障”,李先生甚至怀疑自己搞错了。

其实,李先生没有注意到,自己买的这款保险是典型的储蓄型保险,并不适合针对身故风险的保障。白白交这么多的保费,对他身故后家里的保障根本派不上多大用场。

所谓储蓄型保险,正式名称一般叫作“xx两全保险”,或者“xx终身保险”,名字后面往往还有个括号,以“(分红型)”最为普遍。一款保险产品的保费,一般由风险保费和储蓄保费构成,消费型的保险,如意外险和定期寿险一般只有风险保费,基本没有现金价值。而储蓄型保险的主要保费则是由储蓄保费构成的,至于具有杠杆效应的风险保费则占比较少。

无论定期型、终身型、分期返还型,还是期满一次性返还型,这类具有现金价值的保险,投保人如果不死,拿到手的生存金基本就是所交保费扣除风险保费和其他费用之后,通过保险公司经营,最终连同本金和收益加在一起的钱。至于身故赔偿金,在一些纯储蓄型的产品中,与生存金相比往往只多出1%~5%,可见身故保障占比极低,基本只有储蓄功能。

除了分红险以外,万能险也属于一种储蓄型保险,一般会有个很低的保底收益,最终收益看账户投资情况。与万能险类似的还有投连险,它基本属于投资型保险。这些保险最终体现的价值依然是长期的理财收益,一般情况下风险保障部分都会设置成很低的水平。

由于扣费机制与分红险不同,万能险一般需要较多资金才能更好地实现储蓄功能,比如在交费前5年中,大部分万能险年交6000元保费以内的部分扣费比例最大,6000元以上扣费的比例才会很小。至于风险保障部分则可以调整,但对应的保费采用的是自然费率,会随着被保险人年龄的增长而显著提高。同样的风险保额,由于年龄不同,保费可能相差数十倍。因此,万能险同样不是解决保障的最好选择。

储蓄型保险可能还不如储蓄

储蓄型保险在财务规划上有积极的意义,比如可以实现强制储蓄,同时回报的稳定性很高,在长期持有之后可以体现时间与复利的价值,一般用来解决养老金和教育金,是纯防御型的理财方式,目的是保证一笔将来一定会用的钱,防范的是“人活着钱没了”这类风险,而不是为了身故保障。因此,储蓄型保险在家庭保障计划中的优先级别应该排在意外险、定期寿险和健康保险之后。

有很多人存在这样的想法:既然叫储蓄型保险,那么能不能指望它赚钱呢?现实告诉你,这种想法太天真了!

众所周知,保监会规定传统寿险的保单预定利率不得超过年复利的2.5%,对于保险的回报来说,合同中承诺给付的部分不会高于这个水平。而保险的分红部分是不确定的,同一份产品的计划书中,预期收益的“高档”和“低档”分红水平相差近10倍,以现实情况来看,保险产品的分红水平还很难令人满意。

无论分红的实际水平如何,各类储蓄保险往往只有持有时间超过20年以上时才会体现出积累与复利的效果。如果投保10年内退保,退的只是“现金价值”,加上“已有回报”,仍可能比不过本金,这使得储蓄型保险一旦购买,便意味着长时间的资金冻结。

缺乏灵活性的解决方法其实不难,就是明确投保的目的是为了长远未来的某一人生目的,比如养老或准备子女教育金,同时控制保费的支出,从而不影响家庭的其他财务计划,比如短期内有大额度的家庭开支或者家庭收入本来就不稳定的情况下,应该慎重选择储蓄型保险。

保险知识,保险受益人变更细节易忽视


近年来,因“受益人”问题导致的保险纠纷屡见不鲜。如据报载,吴女士为自己购买保额为10万元的人寿险,并将丈夫祝先生指定为身故受益人。去年初,两人因感情不合协议离婚。6个月后,吴女士遇车祸身故。其父母和祝先生都向保险公司提出理赔。按理说,既然吴女士生前已和祝先生分道扬镳,保单就该由其父母作主。遗憾的是,由于受益人仍写着祝先生的名字,保险公司只能把保险金赔付给后者。

由于《保险法》规定,只要投保人、受益人与保险人之间存在保险利益关系,如夫妻、父母与子女、债权人与债务人等,都可成为受益人。因此,在指定受益人时,务必考虑清楚最合适的人选。尤其在婚姻关系变化后,更要及时变更受益人。拿吴女士来说,如果和祝先生离婚后及时办理变更手续,就不会令其父母抱憾了。当然,必须说明一点,变更受益人须在被保险人生存,保险事故发生前才可申请,且要征得被保险人同意并书面通知保险公司。只有后者在保单上批注,变更才有效。

来看一则事例:林先生所在单位作为投保人,向某保险公司投保一款人身险,被保险人是林先生,受益人是其妻鲁女士。去年2月,林先生因工伤意外身故。鲁女士向保险公司申请理赔,却被告知理赔款已被林先生所在单位领取。原来,当时企业投保后,曾与保险公司签过协议,约定“在保险有效期间,被保险人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死亡事件,由投保人申请领取保险金”。对此,鲁女士当然不认同,经向保险监管部门反映,最终企业与保险公司的协议被认定无效,鲁女士获得了理赔。

上述事例中,保险合同的原受益人为林先生夫妇,但林先生所在单位作为投保人,与保险公司签订附加协议,其实是变更了最终受益人。《保险法》第六十三条规定:“被保险人或者投保人可以变更保险合同的受益人并书面通知保险人。保险人收到变更受益人的通知以后,应当在保险单上批注。投保人变更受益人时须经被保险人同意”。由此,因未经被保险人林先生同意,企业与保险公司签订的协议当属无效,也就不能“侵占”鲁女士的理赔金。

买保险留意细节_保险知识


针对不少投保人反映的“投保容易理赔难”问题,保险专业人士提醒,如果消费者投保时多留意一下细节,很多拒赔是可以避免的。

1、防止“如實告知”杀手。

目前80%以上的拒赔案因“如實告知”引起。保险合同有个重要原则,就是“如實告知”义务,你投保时一个小小的“隐瞒”,就会失去日后索赔的权利。特别提醒的是,很多人口头告知了,但业务员说可不填,结果事后也被指“隐瞒”病情,却无据反驳,最后只好被拒赔。

2、赔偿范围会在“保险责任”中列明。

但这中间通常有一个观察期,如3个月或半年内生病,保险公司是不赔的。

3、注意“责任免除”条款。

这里列明的都是保险公司不赔的情况。如故意行为、先天性病症等。此外,还有一些特殊的情况,如两年内自杀也不能获赔。

4、一旦购买保单,就要按时交费。

如果未按时交费,在60天的宽限期内发生事故,保险仍有效;宽限期满仍未交费的,保险将自动失效,若出事保险公司可不赔。

5、亲自签名。

不要代签,也不要让保险业务员帮忙填写,以免生病、出事后保险公司以合同无效为由拒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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