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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公司的公司治理结构

2020-06-22
保险产品结构规划 保险的规划 保险的知识

保险公司应当建立健全公司治理结构,加强内部管理,建立严格的内部控制制度。

保险公司应当建立控制和管理关联交易的有关制度。保险公司的重大关联交易应当按照规定及时向中国保监会报告。

保险公司应合理设置印章的种类,控制印章的数量,建立印章管理档案。保险公司各级分支机构使用的印章应由总公司统一设计,经总公司审批后刻制。 保险公司应严格管理印章的领取、交接、保管、使用和销毁,建立严格的印章使用审批登记制度,全面记录印章使用申请人、批准人、用印事由、时间和次数。保险公司省级以下分支机构行政用章、合同专用章上收一级管理,指定专门部门和岗位保管。

保险公司应实现业务系统与财务系统无缝对接,确保业务数据与财务数据一致。 保险公司承保、保全、理赔等业务环节应全部纳入信息系统管理。保险公司委托保险中介机构远程出单的,保险公司必须实现与保险中介机构电脑联网、 电脑出单和实时管理,确保业务管理系统能完整及时地记录客户信息。

保险公司要充分发挥内审检查监督职能,定期对总公司和各级分支机构执行本通知的情况进行内审检查,并如实向中国保监会及其派出机构报告。

保险公司应建立健全责任追究制度,对内审检查中发现的违法违规问题要彻底查明原因,严格按照相关规定追究有关人员责任。

寿险公司内部控制评价包括寿险公司开展的自我评估和监管部门组织实施的独立评价。

寿险公司内部控制评价的目标主要包括:

(一)促进寿险公司强化内部控制意识,建立健全内部控制机制,严格落实各项控制措施,确保内部控制体系有效运行。

(二)促进寿险公司提高风险管理水平,推动其实现发展战略和经营目标。

(三)促进寿险公司增强业务、财务和管理信息的真实性、完整性和及时性。

(四)促进寿险公司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中国保监会的监管要求和寿险公司审慎经营的原则。

寿险公司内部控制评价应从健全性、合理性和有效性三个方面进行:

(一)健全性。过程和风险是否已被充分识别,过程和风险的控制措施是否得到明确规定并得以保持。

(二)合理性。控制措施能否实现控制目标。

(三)有效性。控制措施能否得到有效执行。

寿险公司内部控制评价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全面性原则。评价范围应覆盖寿险公司内部控制活动的全过程及所有的系统、部门和岗位。

(二)一致性原则。评价的准则、范围、程序和方法等应保持一致,以确保评价结果的客观、可比。

(三)公正性原则。评价应以事实为基础,以法律法规、监管要求为准则,客观公正,实事求是。

(四)重要性原则。评价应依据风险和控制的具体情况确定重点,关注重点区域和重点业务。

(五)及时性原则。评价应按照规定的时间间隔持续进行,当经营管理环境发生重大变化时,应及时进行重新评价。

寿险公司内部控制评价从控制环境、风险识别与评估、控制活动、信息与沟通、监督五个方面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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