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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施工,黑龙江省强力推进建筑业参加工伤保险 农民工保障更健全

2020-06-22
工伤保险知识 工伤保险总体规划 个人工伤保险规划

日前,我省下发了《关于黑龙江省建筑业参加工伤保险工作的实施意见》,要求省内所有建筑施工企业全部参加工伤保险,切实保障建筑施工企业特别是农民工的工伤保险权益。

建筑施工企业在项目开工前要参加工伤保险,建筑施工企业在办理施工许可手续时,需提交建设项目工伤保险参保证明,作为保证工程安全施工的具体措施之一;建筑施工企业工伤保险费用单独列入建筑施工工程造价,单独计算,不得作为竞争性费用造价。建设单位要将工伤保险费在建设项目开工前一次性划拨给施工总承包单位,施工总承包单位一次性缴纳,不准向农民工摊派。对未提交建设项目工伤保险参保证明的项目,视同安全施工措施未落实,住建部门一律不予核发建设施工许可证。

可按工程造价比率参保不准向农民工摊派

在缴费方式、费率方面,建筑施工企业固定职工应以用人单位职工工资总额乘以单位应缴费费率之积,参加工伤保险。对人员流动性较大的建筑施工企业,无法确定用人单位职工工资总额的,按建设项目工程总造价的0.8%至1%。参加工伤保险,开工前一次性缴纳工伤保险费。建筑施工企业用工人员在施工期间受到事故伤害或患职业病,按照《工伤保险条例》和有关政策规定进行工伤认定、劳动能力鉴定和享受工伤保险待遇。按照《规定》,建设单位要将工伤保险费在建设项目开工前一次性缴纳,不准向农民工摊派。未取得社保经办机构出具《工伤保险参保证明》的视为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不予办理安全监督手续,不予核发施工许可证。

据介绍,社保经办机构为建筑施工企业参保、缴费等开辟绿色通道,随时参保、随时登记录入。简化参保程序,实现一次性告知、一站式办结。对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的工伤认定申请受理之日起15日内做出工伤认定决定。人社、住建、安监部门及工会组织等部门将对违法施工、非法转包、违法用工、不参加工伤保险等行为依法予以查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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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报讯(新星海花)近日,全省建设行业和劳保统筹管理办公室发出通知,要求全省建筑劳保统筹系统督促建筑企业对在本企业从业的农民工建立个人档案,按照企业与农民工签订的劳动用工合同时限,多渠道、分类别解决农民工养老保险问题。通知规定:对6个月以上劳动合同期限较长、收入稳定、在专业技术或管理岗位的农民工办理城镇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对6个月以内劳动合同期限较短,流动性较大的农民工每年发放一定数额的养老补贴,作为其返回原籍参加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的缴费来源。对于流动性较强,且农民工户籍地未开展新型农村养老保险试点工作的人员,可按照当地灵活就业人员参保的有关规定,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也可为其建立商业保险。同时还要注意做好农民工流转过程中的养老保险转移接续工作。省统筹办表示,对于积极为农民工办理养老保险手续且农民工参保人数较多的企业,统筹机构可进行一定扶持,不按规定落实的企业,将降低返还级别或暂停劳保费拨付。各劳保统筹管理机构要把落实农民工养老保险待遇工作纳入年度目标任务,督促企业建立完善从业人员用工档案,对农民工参保人员基本情况进行登记上报。省统筹办将于6月底前对各市、区农民工参保工作落实情况进行集中检查,对于措施不到位、落实不力、进展缓慢的市区,将进行全省通报,取消当年评先进资格。

保险知识汇总,建筑行业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


今年,山西省要力争实现建筑施工企业农民工全部参加工伤保险,并启动商贸、餐饮、住宿等服务企业农民工参保,全省参保人数将达到245万人。同时,工伤保险待遇今后3年要不断提高。这是记者3月19日从省劳动保障厅获悉的。

工伤保险自2004年启动实施以来,覆盖人群已接近230万,但相当一部分农民工和国有企业的老工伤人员尚未纳入制度覆盖范围。省劳动保障厅表示,今年是实现“平安计划”3年目标的最后一年,将尽快将有劳动关系的农民工纳入工伤保险范围。其中,重点推进建筑施工企业参保,力争年内基本实现建筑施工企业农民工全部参保。同时,还将采取有力措施,年内实现中央企业包括农民工在内的所有职工参保。另外,山西省今年还将启动商贸、餐饮、住宿等服务企业农民工参保。今年,全省参加工伤保险人数将达到245万人。

去年,山西省于1月和11月两次提高了省属国有重点煤矿企业工伤人员和工亡职工供养亲属的待遇,工伤职工伤残津贴平均增加了325元,护理费平均增加了103元,供养亲属抚恤金平均增加了120元。省劳动保障厅表示,今后三年工伤保险待遇还要调整。

农民工,贵州省推进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工作


金阳时讯日前,我省下发有关通知,要求全省各地推进商贸、餐饮、住宿等服务行业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通知》要求,我省行政区域内各类商贸、餐饮、住宿等服务性企业(以下简称“用人单位”)应按照《工伤保险条例》、《贵州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的规定,依法为农民工缴纳工伤保险费,参加所在地区工伤保险社会统筹。

参保方式

用人单位为农民工缴纳工伤保险费,可根据职工人数(包括农民工)多少选择不同的缴费方式。职工人数在150人以下的,农民工可按照“定额缴费”或“分段费额”的方式缴费。“定额缴费”即按照地方税务部门核定的用人单位纳税定额的1.5%费率缴纳;“分段费额”即根据用人单位使用农民工人数,分段确定缴费额度。职工人数在150人以上的,农民工缴费不再另行计算,其费率标准按照统筹地区规定的行业风险类别费率执行。《通知》下发前用人单位已参保的,原缴费方式在本年度维持不变,从下一年度起可按照新的缴费方式参保。

商贸、餐饮、住宿等服务性企业费率和费额的调整,由各统筹地区按照《关于工伤保险费率问题的通知》规定执行。

用人单位对使用的农民工选择“定额缴费”或“分段费额”的方式缴费参保的,可按每季或每半年一次的方式趸缴。因人员增减变化的,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对用人单位费率和费额重新核定后,从下一趸缴周期起变更。用人单位解散注销的,已缴纳的工伤保险费不予退还。

参保手续

用人单位为农民工办理工伤保险手续时,应向所在地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报所有职工名册和基本信息,人员变动情况应按月向当地社保经办机构报备。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要为用人单位提供网上、电话、传真等便捷的报备传送方式,及时更新用人单位参保信息。用人单位对已参加工伤保险的农民工,应提供参保地劳动保障部门出具的证明及参保地社保经办机构地址、联系人和联系电话,以备核查。

用人单位对参加工伤保险的农民工的工伤认定申请和劳动能力鉴定申请,按照《工伤保险条例》、《贵州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的规定办理。农民工办理工伤救治的相关手续及费用支付办法,按照统筹地区的相关规定执行。各统筹地区要将工伤医疗协议机构名单向社会公布,方便用人单位农民工工伤救治。

待遇享受

农民工工伤保险待遇核定,以农民工受伤前12个月平均工资为计算基数。农民工月平均工资低于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60%的,其本人工资按照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60%计算。农民工工资高于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300%,其本人工资按照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300%计算。不以农民工工资为基数缴纳工伤保险费的,按照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为基数计发工伤保险待遇。

参加工伤保险农民工因工死亡或经劳动能力鉴定工伤为1—4级,经本人或亲属自愿提出申请的,可以一次性支付其工伤保险待遇,按照《关于大力推进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的意见》规定执行。农民工一次性领取工伤保险待遇的同时终止工伤保险关系。

未参加工伤保险农民工发生工伤的,或者用人单位欠缴工伤保险费期间职工发生工伤的,由用人单位按照《工伤保险条例》、《贵州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和统筹地区相关规定支付其工伤保险待遇。

参加工伤保险,广东省建筑业参加工伤保险 考勤记录可申报工伤


日前,广东省人社厅联合省住建厅、省地税局、省安监局、省总工会出台了《关于进一步做好我省建筑业工伤保险工作的实施意见》(下称《意见》),要求在建筑行业推行按建设项目优先参加工伤保险,并按每个建设项目工程总造价的1%缴纳工伤保险费。此外,今后建设单位在申领施工许可证之前,须提供建设项目参加工伤保险的证明材料。

按工程项目给工人买工伤保险

针对建筑业按用人单位实行“五险统征”参保难的问题,《意见》规定建筑施工企业对相对固定的职工,应按用人单位参加工伤保险;对不能按用人单位参保、建筑项目使用的职工,特别是异地务工人员,按建设项目参加工伤保险,并可在各项社会保险中优先办理参加工伤保险手续。

同时,针对建筑领域以工资总额为基数缴费难的问题,规定建设项目工伤保险费按照项目工程总造价的一定比例计缴,具体缴费比例由各市人社部门商同级住建部门确定,首次确定原则控制在1%。左右,以后根据本市建筑业工伤保险费收支等情况适时适当进行调整。

申办施工许可证需提交参保证明

针对推进建筑业参保缺乏强制手段的问题,《意见》规定建设单位申领施工许可证须提供建设项目参加工伤保险的证明材料。

此外,针对建筑业违法分包、层层转包导致工伤赔偿落实难的问题,《意见》规定建设单位、施工总承包单位或具有用工主体资格的分包单位将工程业务发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或自然人,该组织或自然人招用的劳动者发生工伤的,由具有用工主体资格的发包单位承担工伤保险责任,但该组织或自然人也要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凭考勤记录即可申报工伤

过去,工人发生了工伤,由于无法提供正规的劳动合同,往往很难获得工伤保险赔付。针对这一情况,《意见》中不仅要求建筑施工企业依法与职工签订劳动合同,加强施工现场劳务用工管理,对项目施工期内全部人员实行动态实名制管理。对于未签订劳动合同的工人,也可以参照工资支付凭证、工作证、考勤记录、施工“平安卡”信息、劳动者证人证言等证据材料进行审核确认申报。

据了解,广东地区工伤认定申报时效为自受理工伤认定申请之日起六十日内作出工伤认定的决定,对受理的事实清楚、权利义务明确的工伤认定申请,自受理工伤认定申请之日起十五日内作出工伤认定的决定。

参加工伤保险,建筑业工伤保险六安开始实施民工非常欣慰


建筑业属于工伤风险较高行业,又是农民工集中的行业。为切实做好建筑业特别是该行业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工作,近日市人社局、住建委、安监局、总工会四部门在国家、省相关文件的范围内,经过沟通联系,会商讨论,制定出台了《六安市建筑业工伤保险实施办法》,自今年6月1日起正式实施。该办法针对建筑行业企业参加工伤保险工作的实际,具有以下亮点:

一是严格审批制度。发挥住建部门行政监管作用,抓住“一头一尾”,即抓住建筑项目开工、竣工两个重点环节,促进建筑业参加工伤保险。新建项目建设单位在办理施工许可手续时,未提交建设项目工伤保险参保证明的,住建主管部门不予核发施工许可证;在建项目未参加工伤保险的,住建主管部门不予办理竣工备案手续。

二是灵活参保方式。规定建筑企业在参加工伤保险时既可以选择常规的按单位实际用工人数参保,也可以选择按建设项目整体参保,不强求实名制,为建筑工地灵活用工人员参保开辟了新通道。

三是合理确定缴费比例。以建设项目为单位参加工伤保险的,按照项目工程合同造价的2‰缴纳工伤保险费。未参保的在建项目办理参保手续时,以项目剩余造价为基数核定缴费额。

四是实行建筑企业优先参保。以建设项目为单位参加工伤保险的,可在各项社会保险中优先办理参加工伤保险手续。

五是据实确定参保期限。新开工的建设项目全部要参加工伤保险,其参保期限自开工之日起至项目合同期满之日止;在建项目的参保期限自参保次日起至项目合同期满之日止。建设项目合同延期的,总承包单位于合同期满前30日到社会保险征缴机构备案。

六是优化流程工伤认定提速。对于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的工伤认定申请,简化认定手续,缩短认定时间,在受理工伤认定申请之日起15日内作出工伤认定决定,比国家法定时间缩短了三分之二,为工伤职工尽快享受到工伤待遇,减轻建筑企业负担打下基础。

工伤保险,又称职业伤害保险。工伤保险是通过社会统筹的办法,集中用人单位缴纳的工伤保险费,建立工伤保险基金,对劳动者在生产经营活动中遭受意外伤害或职业病,并由此造成死亡、暂时或永久丧失劳动能力时,给予劳动者及其实用性法定的医疗救治以及必要的经济补偿的一种社会保障制度。这种补偿既包括医疗、康复所需费用,也包括保障基本生活的费用。

工伤保险对象的范围是在生产劳动过程中的劳动者。由于职业危害无所不在,无时不在,任何人都不能完全避免职业伤害。因此工伤保险作为抗御职业危害的保险制度适用于所有职工,任何职工发生工伤事故或遭受职业疾病,都应毫无例外地获得工伤保险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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