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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知识汇总,建筑行业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

2020-10-30
工伤保险知识 工伤保险总体规划 个人工伤保险规划

今年,山西省要力争实现建筑施工企业农民工全部参加工伤保险,并启动商贸、餐饮、住宿等服务企业农民工参保,全省参保人数将达到245万人。同时,工伤保险待遇今后3年要不断提高。这是记者3月19日从省劳动保障厅获悉的。

工伤保险自2004年启动实施以来,覆盖人群已接近230万,但相当一部分农民工和国有企业的老工伤人员尚未纳入制度覆盖范围。省劳动保障厅表示,今年是实现“平安计划”3年目标的最后一年,将尽快将有劳动关系的农民工纳入工伤保险范围。其中,重点推进建筑施工企业参保,力争年内基本实现建筑施工企业农民工全部参保。同时,还将采取有力措施,年内实现中央企业包括农民工在内的所有职工参保。另外,山西省今年还将启动商贸、餐饮、住宿等服务企业农民工参保。今年,全省参加工伤保险人数将达到245万人。

去年,山西省于1月和11月两次提高了省属国有重点煤矿企业工伤人员和工亡职工供养亲属的待遇,工伤职工伤残津贴平均增加了325元,护理费平均增加了103元,供养亲属抚恤金平均增加了120元。省劳动保障厅表示,今后三年工伤保险待遇还要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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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加工伤保险,兰州强制要求建筑企业参加工伤保险,切实维护农民工权益


昨日,兰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转发《省人社厅、省住建厅、省安监局、省总工会(关于进一步做好建筑业工伤保险工作的意见)的通知》,明确指出兰州市建筑施工企业应参保而未参保的,其农民工发生工伤的,全部费用由该用人单位支付,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据悉,兰州市建筑施工企业,应按照《社会保险法》新修订的《建筑法》《工伤保险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依法强制参加工伤保险,不能因为此前已参加了人身意外保险而不参加工伤保险。同时应遵循依法按用人单位参保的基本原则,当不能按用人单位参保时,可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等相关文件规定,按项目参加工伤保险。各级人社部门及经办机构要畅通渠道,允许建筑施工企业在各项社会保险中可单独优先为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

今后凡建筑业和其他行业所招用的不适用《劳动合同法》调整范围的人员,鼓励用人单位为其办理人身意外伤害保险,以保障双方合法权益。另外,建筑施工企业应参保而未参保的,其农民工发生工伤的,全部费用由该用人单位支付,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以上通知发布后,辖区内所有建筑行业和相关行业需切实执行,维护好员工,由其是农民工的合法权益,否则将会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参加工伤保险,枣庄建筑业农民工工伤保险实施办法


为解决部分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管理制度不落实、工伤保险参保率低、征缴方式不够灵活、工伤保险待遇落实难等突出问题,枣庄市人社联合住建、安监、工会等部门于近日出台《枣庄市建筑业参加工伤保险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办法》中规定建筑项目农民工必须参工伤保险,办法自6月1日起实施。

《办法》规定,建筑施工企业对相对固定的职工,应按用人单位参加工伤保险;对建筑项目使用的建筑业职工特别是农民工不能按用人单位参保的,按建设项目参加工伤保险。按建设项目为单位参加工伤保险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建设单位在办理安全措施备案手续时,应当提交建设项目工伤保险参保证明,作为保证工程安全施工的具体措施之一,否则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不予核发施工许可证。

按建设项目为单位参加工伤保险的,以项目工程总造价的1.5‰计算缴纳工伤保险费,建设项目的工伤保险期限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规定的合同工期一致,即自建设工程开工之日起至合同竣工之日止。参加工伤保险的建筑企业职工特别是农民工在受到工伤事故伤害后,可以按照《工伤保险条例》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未参加工伤保险的建设项目,职工发生工伤事故,依法由职工所在用人单位支付工伤保险待遇,施工总承包单位、建设单位承担连带责任。《办法》将于6月1日起正式实施。

保险知识汇总,甘肃让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成为现实


日前,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下发通知,要求各级劳动保障部门派“专人”入户落实就业援助对象的社保补贴。同时,力争达到小额担保贷款年内突破5亿元。推动农民工参加医疗和工伤保险,力争参保人数分别达到8万人、20万人。

《通知》要求,各级劳动保障部门要抽选业务骨干,组建就业援助直通车或小分队,深入灾区就业援助对象家中,开展送岗位、送政策、送技能、送服务、送温暖和落实社保补贴活动。灾区劳动保障部门要采取用人单位委托招聘、组织用人单位现场招聘、专场集中招聘和基层分散招聘等方式,结合地震灾区恢复重建工作,联系当地企业和外省企业,举办专场招聘会和人才招聘会,开展招聘月岗位对接活动,为灾区有就业愿望的劳动者提供免费就业服务。

另外,灾区劳动保障部门要派专人开展入户调查,摸清本地区零就业家庭基本情况。收集符合零就业家庭就业人员需求的就业信息,上门开展职业介绍服务,现场提供就业岗位和信息;开发公益性岗位,优先安置零就业家庭成员就业。

《通知》指出,今年重点开展以“创业甘肃”为主题的创业促进就业活动,组织开展百姓创业项目评选和展示活动暨第一届甘肃省就业创业节,开展“创业校园行”、“创业带头人”、“创业带动就业工作先进单位和个人”评选表彰活动,召开全省小额担保贷款促进创业就业现场会。组织开展各类创业活动,对有创业愿望和具备创业条件的城乡劳动者开展政策咨询、开业指导、跟踪扶持等“一条龙”服务,力争小额担保贷款突破5亿元。加大就业培训力度,确保全年就业再就业培训15万人,创业培训力争达到1.5万人。

灾区劳动保障部门还要将受损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纳入灾区恢复重建工作整体计划,帮助重灾区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尽快恢复运转。并落实我省与深圳市签订的对口就业援助协议,做好地震灾区与深圳市的劳务对接工作,力争超额完成就地转移就业1万人,向深圳市定向输出3000人的目标。抓好全省组织赴疆摘棉工作,力争全省赴疆摘棉突破50万人、摘棉收入突破10亿元,全省组织输转率达到40%以上。

组织5000名保姆和1000名牛肉拉面师培训推介活动,在北京召开甘肃劳务品牌推介会。提高农民工劳动合同签订率,推动农民工参加医疗和工伤保险,力争参保人数分别达到8万人、20万人。

另外,各级劳动保障部门要于今年9月举办大中专技校毕业生就业服务月活动,为大中专毕业生提供求职登记、职业指导、创业指导等免费的就业服务。

农民工,秦皇岛用人单位为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买单”


近日,记者从有关部门了解到,今后,在秦皇岛务工的农民工发生工伤后,将不必再为就医而苦恼不已,今年秦皇岛出台的《关于建筑施工企业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的实施意见》,让农民工发生工伤后有了可靠的就医、理赔保障,为在秦皇岛务工的农民工撑起了一片天。

《意见》要求,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由用人单位缴纳保险费,农民工个人不缴费。秦皇岛行政区域内的所有建筑施工企业,以及外地注册在秦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和承揽工程的施工单位,都要为其招募的农民工办理工伤保险,参保费用以农民工的工资总额为基数。施工单位较多、人员流动较大的工程项目,开工前以工程项目合同价的15%作为人员工资总额,按2%的费率,由总承包单位一次性向统筹地区工伤保险经办机构缴纳。用人单位与工伤保险经办机构签订参保协议后,在工程施工现场发生工伤事故的农民工按参保职工对待。以工程项目参保的,竣工验收前的时间作为农民工的参保有效期。

被认定为工伤且劳动能力经鉴定、伤残等级达到一至四级的外地农民工,享受的伤残津贴和护理费按月支付,直至丧失领取条件时止。如果农民工选择一次性领取工伤保险待遇,支付标准按照工伤发生之日的年龄以及伤残等级核定。若农民工因工死亡,其供养亲属符合享受抚恤金待遇的,一次性领取抚恤金的支付标准为:配偶5万元,其他亲属3万元。供养亲属有数人的,按照标准一次性支付总额不超过10万元。

农民工在建筑施工工地发生工伤事故后,用人单位应在24小时之内,以事故伤害快报表形式上报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和工伤保险经办机构,并在30日内为职工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否则,劳动保障部门将按未参保对待,工伤职工的相关待遇一律由用人单位承担。

农民工,贵州省推进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工作


金阳时讯日前,我省下发有关通知,要求全省各地推进商贸、餐饮、住宿等服务行业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通知》要求,我省行政区域内各类商贸、餐饮、住宿等服务性企业(以下简称“用人单位”)应按照《工伤保险条例》、《贵州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的规定,依法为农民工缴纳工伤保险费,参加所在地区工伤保险社会统筹。

参保方式

用人单位为农民工缴纳工伤保险费,可根据职工人数(包括农民工)多少选择不同的缴费方式。职工人数在150人以下的,农民工可按照“定额缴费”或“分段费额”的方式缴费。“定额缴费”即按照地方税务部门核定的用人单位纳税定额的1.5%费率缴纳;“分段费额”即根据用人单位使用农民工人数,分段确定缴费额度。职工人数在150人以上的,农民工缴费不再另行计算,其费率标准按照统筹地区规定的行业风险类别费率执行。《通知》下发前用人单位已参保的,原缴费方式在本年度维持不变,从下一年度起可按照新的缴费方式参保。

商贸、餐饮、住宿等服务性企业费率和费额的调整,由各统筹地区按照《关于工伤保险费率问题的通知》规定执行。

用人单位对使用的农民工选择“定额缴费”或“分段费额”的方式缴费参保的,可按每季或每半年一次的方式趸缴。因人员增减变化的,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对用人单位费率和费额重新核定后,从下一趸缴周期起变更。用人单位解散注销的,已缴纳的工伤保险费不予退还。

参保手续

用人单位为农民工办理工伤保险手续时,应向所在地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报所有职工名册和基本信息,人员变动情况应按月向当地社保经办机构报备。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要为用人单位提供网上、电话、传真等便捷的报备传送方式,及时更新用人单位参保信息。用人单位对已参加工伤保险的农民工,应提供参保地劳动保障部门出具的证明及参保地社保经办机构地址、联系人和联系电话,以备核查。

用人单位对参加工伤保险的农民工的工伤认定申请和劳动能力鉴定申请,按照《工伤保险条例》、《贵州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的规定办理。农民工办理工伤救治的相关手续及费用支付办法,按照统筹地区的相关规定执行。各统筹地区要将工伤医疗协议机构名单向社会公布,方便用人单位农民工工伤救治。

待遇享受

农民工工伤保险待遇核定,以农民工受伤前12个月平均工资为计算基数。农民工月平均工资低于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60%的,其本人工资按照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60%计算。农民工工资高于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300%,其本人工资按照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300%计算。不以农民工工资为基数缴纳工伤保险费的,按照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为基数计发工伤保险待遇。

参加工伤保险农民工因工死亡或经劳动能力鉴定工伤为1—4级,经本人或亲属自愿提出申请的,可以一次性支付其工伤保险待遇,按照《关于大力推进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的意见》规定执行。农民工一次性领取工伤保险待遇的同时终止工伤保险关系。

未参加工伤保险农民工发生工伤的,或者用人单位欠缴工伤保险费期间职工发生工伤的,由用人单位按照《工伤保险条例》、《贵州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和统筹地区相关规定支付其工伤保险待遇。

参加工伤保险,淮安市构建建筑企业农民工参保制度框架


近日,市人社局、住建局、安监局、总工会、交通局、水利局六部门联合出台《关于全面推进建筑业参加工伤保险工作的通知》,构建我市建筑企业农民工参保制度框架。

建筑施工企业

可灵活选择

参保方式

根据《通知》,本市行政区域内所有从事房屋建筑、市政基础设施以及交通运输、铁路、水利等工程的新建、改扩建的建筑施工企业均应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依法全员参加工伤保险。上述企业可以按照本单位职工工资总额乘以单位缴费费率之积,缴纳工伤保险费。难以按照工资总额缴纳工伤保险费的单位,如建筑工人临时性、流动性较大,或者使用就业不稳定农民工较多的建设施工单位,可以以工程项目为单元在项目所在地优先参加工伤保险。

对以工程项目为单元参加工伤保险的,暂按项目工程合同总造价的1.5%。缴纳工伤保险费。若追加工程预算的,应按工程预算补缴相应工伤保险费。已开工在建项目根据工程总造价、施工期限、剩余工期、确定的缴费比例等因素综合计算缴费数额。建设工程开工前,由施工总承包单位办理工伤保险参保缴费手续,并将工伤保险费一次性缴纳到工程项目所在地的工伤保险经办机构。工程项目工伤保险期限从建设工程开工之日起至工程完工验收合格之日止(合同工期)。

工伤参保将与

企业生产经营

资质准入挂钩

我市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利等部门将把是否为在建项目施工从业人员参加工伤保险作为保证工程安全施工的具体措施之一。对不能提供工伤保险参保证明的单位,一律不得发给《安全生产许可证》;对不能提供工伤保险参保证明的建设工程项目,一律不予核发《施工许可证》。

项目施工人员

管理方式

动态实名

建设单位、施工总承包单位应在施工期间组织各专业承包单位和劳务分包单位按照国家和我市建筑业劳务用工管理的有关要求,对项目施工期内全部施工人员实行动态实名制管理,将进场施工人员信息全面、及时、准确记入劳务用工实名制台帐,并建立工人花名册、考勤记录、工资发放表等台账,由施工总承包单位根据施工期间各专业承包单位和劳务分包单位及其人员的变化情况及时向工伤保险经办机构报送参保人员的基本信息。

工伤职工

全面享受

工伤保险待遇

建设工程项目职工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与职工存在劳动关系(含事实劳动关系)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规定在24小时内向项目所在地的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报告备案,并按《工伤保险条例》、《江苏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的有关规定提出工伤认定、劳动能力鉴定申请。经认定为工伤的职工,按《工伤保险条例》、《江苏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等有关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工伤保险待遇计算涉及本人工资的,按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执行。

农民工,工伤保险“特殊关照”农民工


8月15日,《工伤保险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实施5年后的首次修改公开征求意见结束。20多天,4900多人次登录国务院法制办官方网站,浏览征求意见稿、发表意见。但多名社会保障方面研究的专家学者、行政执法和司法界人士在接受媒体采访时认为,要在我国社会保障水平整体偏低、企业安全生产环境不佳的现实条件下,改变劳动者工伤维权艰难的现状,征求意见稿中的许多细节有待完善(8月17日《中国青年报》)。

确实,单靠一部法规想一揽子解决劳动者尤其是农民工的工伤保险问题的确有些勉为其难。但笔者认为,对其中的农民工工伤保险问题,有关方面还是需要“特殊关照”为好。

农民工工伤保险一直面临参保率低、覆盖面小、工伤认定程序漫长、维权成本高、行政执法部门缺位等尴尬的问题,亟待在立法和执法层面予以倾斜性解决。虽然近年来有关部门也在不断推动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但收效甚微,农民工工伤保险参保率依然很难提高。对此,笔者认为,解决农民工工伤保险问题要多管齐下,综合治理,从准入机制要监管、处罚力度要加大、缴费方式要灵活、法制宣传要普及、法律援助和司法建议要紧跟等多方面着手。

准入机制要监管。对雇佣农民工的企业或个体工商户要进行监管,特别是高危行业,建筑行业,要求只有雇主为其雇用的农民工投了工伤保险,才发放营业执照,允许其经营。对于流动性较大的行业,有关职能部门要加强监察和加大惩罚力度,督促雇主或承包人为雇佣人员及时办理工伤保险。

处罚力度要加大。农民工用人单位往往利用农民工维权意识薄弱的特点,不参加工伤保险。建议加大处罚力度,对没有参加工伤保险的用人单位,其职工发生工伤的,由该单位按照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待遇项目和标准支付费用;同时,责令用人单位支付一定标准的赔偿金。

缴费方式要灵活。流动性强是农民工的主要特点。工伤保险条例修改征求意见稿在工伤保险费缴纳方式上增加了一个条款:“对于难以按照工资总额计算缴纳工伤保险费数额的行业,国务院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可以对该行业用人单位缴纳工伤保险费的具体方式作出变通的规定。”这就意味着各地就可以根据不同地域、不同行业的特点来收取工伤保险费了。例如,除根据职工工资总额缴纳工伤保险费的缴费原则外,针对建筑行业、服务行业人员流动性强的特点,建筑行业农民工的工伤保险费可按照工程总造价的一定比例提取,并一次性向工伤保险经办机构缴足,凡是在该工地打工的农民工均可享受工伤保险;餐饮等服务行业可以按照固定数额来缴纳。针对家政工的职业特点,可打开个人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大门,建立灵活参保机制,让家政工能够有选择地参加社会保险。

法制宣传要普及。要将与农民工有关的劳动法、工伤保险条例、法律援助条例等法律法规的宣传纳入“五五”普法的重要内容,加大对用人企业和农民工的劳动法制宣传力度,特别是重点普及有关工伤保险的政策法规法律知识。遗憾的是,工伤保险的宣传力度远远不及各种各样的商业保险。为此,必须加大工伤保险的宣传力度,提高社会各界对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意义的认识,普及农民工工伤保险的知识,为促进进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创造良好的社会氛围。

法律援助和司法建议要紧跟。要加大对农民工工伤案件的法律援助力度,法律援助律师要为农民工工伤当事人热情提供法律援助,积极地向用人企业和农民工广泛普及农民工工伤保险的政策法律知识,向有关部门积极呼吁加强农民工工伤保险工作。同时,法院要及时、高效、公正地审理有关农民工工伤案件,同时要结合司法实践,有针对性地向有关部门和企业发出司法建议书,督促有关部门加大对农民工工伤保险的执法监察力度,督促有关企业及时为农民工办理工伤保险。

一言以蔽之,对农民工工伤保险问题要予以“特殊关照”。

参加工伤保险,中山:建筑项目要优先参加工伤保险


3月31日讯:长期以来,建筑业一直是一个高危行业,建筑事故频繁发生,为让工人得到更多保障,近日《中山市建筑业工伤保险工作实施细则》已正式发布,据不完全统计,目前全市有4万多名建筑工人将直接受惠。

未参保不予核发施工许可证

根据细则,施工承包单位在办理施工许可手续时,应提交由地税部门出具的建设项目工伤保险缴费凭证,作为保证工程安全施工的具体措施之一。安全施工措施未落实的项目,住建部门不予核发施工许可证。施工承包单位在建设项目开工前办理参保缴费手续的,应在取得施工许可证后30日内登记工伤保险期限;对按规定不需办理施工许可证的建设项目以及在本细则实施前已取得施工许可证但尚未竣工的建设项目,施工承包单位也应在办理参保缴费手续后30日内登记工伤保险期限。

建筑项目要优先参加工伤保险

细则规定,凡是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房屋建筑、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的承包单位和施工单位,应当依法为其职工参加工伤保险。对不能按用人单位参保、流动性大的建设项目职工,实行按项目参加工伤保险,可在各项社会保险中优先办理参加工伤保险手续。

建设单位在工程概算中将工伤保险费用单独列支,作为不可竞争费,不参与竞标,并由施工承包单位一次性代缴本项目工伤保险费,覆盖建设项目使用的所有职工。工程实施总承包的,由施工总承包单位办理建设项目工伤保险参保缴费手续;建设单位将专业工程发包给专业施工单位实施的,由该专业施工单位办理。

施工承包单位应在建设项目开工前到项目所在地的地方税务分局申请办理以建设项目为单位的工伤保险参保缴费手续,以建设项目工程合同总造价的1‰一次性缴纳本项目工伤保险费。对按规定不需办理施工许可证的建设项目以及在本细则实施前已取得施工许可证但尚未竣工的建设项目,施工承包单位也应办理参保缴费手续,并一次性缴纳工伤保险费。

发生工伤应在30天内提出申请

细则规定,建设项目职工在遭受事故伤害后,具备用人单位资格,使用劳动者的分包方或者承包方应在事故发生后的第一个工作日,通知建设项目所在地的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分局,并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起30日内,向建设项目所在地的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分局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用人单位提出工伤认定申请时,应提交建设项目《工程施工合同》、《施工许可证》、《工伤保险缴费凭证》,以及附有《关于代缴建设项目职工工伤保险费的协议》的分包合同。

保险知识汇总,泰州农民工获工伤保险


农民工是工伤事故的高发人群。近年来,各地加大了对农民工工伤保险的参保力度,截至今年10月底,我省农民工工伤保险参保人员已经达到289万人,参保人数全国领先;但和全国其他地方一样,在商贸、餐饮、住宿等农民工较为集中的服务业,由于人员流动性强、企业普遍规模较小,工伤保险参保率一直很低。

泰州市根据服务业农民工就业特点,引导用人单位主动参保。在该市,每位农民工都可以领到一个工伤保险“小本本”,这个“小本本”可随民工“流动”,无论新雇主是谁,都必须为农民工续缴保费。该市规定,用人单位按每人每月定额一次性为参保职工缴纳6个月的工伤保险费。6个月后该职工仍在本单位工作的,单位应继续为其一次性缴纳6个月的工伤保险费用;参保职工流动到新单位,则由新雇主续缴。若雇主不主动缴纳,劳动部门将通过请税务部门代扣的方法,要求雇主为每个民工的工伤保费埋单。

该政策推出短短3个月,泰州就实现服务业3.2万人参保,其中单独参加工伤保险、实行定员定额参保的1.3万人。在这一典型带动下,苏州、淮安等地也相继开展了服务业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试点,并取得成效。

建筑施工,黑龙江省强力推进建筑业参加工伤保险 农民工保障更健全


日前,我省下发了《关于黑龙江省建筑业参加工伤保险工作的实施意见》,要求省内所有建筑施工企业全部参加工伤保险,切实保障建筑施工企业特别是农民工的工伤保险权益。

建筑施工企业在项目开工前要参加工伤保险,建筑施工企业在办理施工许可手续时,需提交建设项目工伤保险参保证明,作为保证工程安全施工的具体措施之一;建筑施工企业工伤保险费用单独列入建筑施工工程造价,单独计算,不得作为竞争性费用造价。建设单位要将工伤保险费在建设项目开工前一次性划拨给施工总承包单位,施工总承包单位一次性缴纳,不准向农民工摊派。对未提交建设项目工伤保险参保证明的项目,视同安全施工措施未落实,住建部门一律不予核发建设施工许可证。

可按工程造价比率参保不准向农民工摊派

在缴费方式、费率方面,建筑施工企业固定职工应以用人单位职工工资总额乘以单位应缴费费率之积,参加工伤保险。对人员流动性较大的建筑施工企业,无法确定用人单位职工工资总额的,按建设项目工程总造价的0.8%至1%。参加工伤保险,开工前一次性缴纳工伤保险费。建筑施工企业用工人员在施工期间受到事故伤害或患职业病,按照《工伤保险条例》和有关政策规定进行工伤认定、劳动能力鉴定和享受工伤保险待遇。按照《规定》,建设单位要将工伤保险费在建设项目开工前一次性缴纳,不准向农民工摊派。未取得社保经办机构出具《工伤保险参保证明》的视为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不予办理安全监督手续,不予核发施工许可证。

据介绍,社保经办机构为建筑施工企业参保、缴费等开辟绿色通道,随时参保、随时登记录入。简化参保程序,实现一次性告知、一站式办结。对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的工伤认定申请受理之日起15日内做出工伤认定决定。人社、住建、安监部门及工会组织等部门将对违法施工、非法转包、违法用工、不参加工伤保险等行为依法予以查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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