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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人,代位追偿(四):被保险人的义务

2020-07-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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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被保险人协助保险人行使代位追偿权利的义务

被保险人有义务协助保险人行使他的代位追偿权。这种义务既是法律所默示规定的, 也是通常为保险合同所载明的。被保险人协助保险人行使代位追偿权利的义务一般包括两个方面: 首先, 被保险人应该立即向第三者责任方发出索赔通知, 或启动法律诉讼程序。这样做的主要原因是在很多情况下损害赔偿诉讼请求会受到诉讼时效的限制。如果等到保险人在赔付了被保险人之后才开始对第三者责任方进行损害赔偿的请求, 则可能已经超过了法定的或合同规定的诉讼时效, 使保险人丧失了本应拥有的代位追偿的权利。不过, 在没有保险合同明文规定或保险人明确要求的情况下, 似乎并没有法律规定被保险人有义务必须首先对第三者责任方提起诉讼。WWW.Bx010.cOM

在一般情况下, 保险合同都要求被保险人在损失发生后立即向保险人发出损失通知, 以便保险人自己或与被保险人共同在诉讼时效到期之前启动对第三者责任方的法律诉讼程序。

第二, 被保险人有义务为保险人提供相关信息和协助, 使保险人能够顺利行使他的代位追偿权。

 例如, 被保险人应该及时向保险人报告损失, 并提交书面损失报告。如果被保险人在订立保险合同之前, 就已经免除了某个第三方可能承担的责任, 或同意限制这种责任, 倘若这种情况属于重要事实, 被保险人负有如实告知的义务。

 二、被保险人违反应尽义务时保险人的救济

 发生承保损失之后, 被保险人如果单方面放弃了对于第三者责任方的权利,其法律后果如下:

第一, 保险人可以解除相关赔付义务或要求被保险人退还已经赔付的相关保险赔偿。

第二, 保险人可以相应减少赔付义务。

例如海上保险, 在作为海上运输合同的提单中包括对承运人责任限制的条款, 即使货物损失属于承运人的责任, 按照限责条款的规定, 托运人不能获得全部损失赔偿。在这种情况下, 如果作为货物被保险人的托运人免除了承运人的责任, 保险人并不能以损害代位追偿权为理由完全解除保单项下的赔付义务。因为即使被保险人不免除承运人的责任, 保险人通过代位追偿所获得的权利仅限于被保险人所拥有的权利, 即按照提单限责条款规定可以获得赔偿的部分。对于按限责条款不赔偿被保险人的部分, 保险人本来就没有代位追偿权。因此, 在上述情况下保险人只能相应减少赔付义务, 对于被保险人根据限责条款不能获得责任方赔偿的损失部分, 保险人必须履行保险赔偿责任。

延伸阅读

被保险人,保险的原则:代位追偿原则


四、代位追偿原则

根据保险赔偿原则,保险是对被保险人遭受的实际损失进行补偿。

当保险标的物发生了保险人承保责任范围内的灾害事故,并且这一保险事故是由保险人和被保险人以外的第三者承担责任时,为了防止被保险人在取得保险赔款后,又重复向第三者责任方取得补偿,获得额外利益,在保险赔偿原则的基础上又产生了代位追偿的原则。

(一)代位追偿的概念

代位追偿是指当保险标的物发生了保险公司在支付赔款时,一般都要求被保险人签具“收款及权益转让书”

(Receipt and Subrogation Form)。

(四)代位追偿权限

依据法律规定,保险人履行了赔付责任后,有权取代被保险人的一切法律及合同权益,但保险人要求取代请求的数额应以其赔偿给被保险人的金额为限。由于国外一些国家规定,若以代位追偿原则向第三者责任方提起诉讼时,必须以被保险人的名义进行,因此法院判决的追偿金额大于保险人的赔偿金额的案件经常发生,保险人原则上只能占有自己赔付数额的追偿权,超出部分应归还给被保险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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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保险人,代位追偿(三):保险人代位追偿权的限制(上)


 一、法定限制

 1 . 保险人不仅必须首先赔付承保损失, 而且, 保险人的代位权利不能损害被保险人获得足额损失补偿的权利

 如果被保险人所获得的保险赔偿并未足额补偿其所遭受的损失, 他在不损害保险人利益的情况下, 可以以自己的名义对第三者责任方提起诉讼; 并有权保留其从第三者责任方所获得的损害赔偿, 直至其损失得到足额补偿。例如, 被保险人的保单只承保了20 , 000 元, 被保险人实际遭受了50 , 000 元的损失, 如果他从第三者责任方取得了40 , 000 元的损害赔偿, 他可以按照保单得到20 , 000 元的保险赔偿, 并保留从责任方获得的损害赔偿中的30 , 000 元, 仅将10 , 000 元交给保险人。

 这一原则的基本前提是被保险人对保险标的进行了足额保险。这是因为在一般情况下, 不足额保险中的被保险人被看做是损失风险的共同承担者, 被保险人无权获得补偿其已经同意由自己承担的损失。这种做法来源于海上保险。在海上保险中, 被保险人被视为不足额保险部分的共同保险人。按照上面的例子, 如果保险标的的实际价值为50 , 000 元, 被保险人仅投保了20 , 000 元, 被保险人自己应当承担五分之三的风险。如果被保险人从第三者责任方取得了40 ,000 元的损害赔偿, 这笔损害赔偿就应该在保险人与被保险人之间比例分摊。保险人可以获得16 , 000 元, 被保险人得到24 , 000 元。不过, 在非水险中通常并没有这种规定, 除非在保险合同中订有“ 不足额保险比例分摊条款”( The AverageClause)。现在所使用的绝大部分财产保险合同中都订有比例分摊条款, 所以海上保险的这种做法也就同样适用于其他财产保险。

 2 . 保险人的代位权利仅限于被保险人所具有的权利

保险人所取得的代位追偿权, 仅限于损失发生时被保险人对第三者责任方所具有的权利。因此, 第三者责任方能够对被保险人行使的任何有效抗辩, 例如, 被保险人的疏忽、法定限责、豁免、被保险人本身不清白或有非法行为, 都可以构成取得代位追偿权的保险人的有效抗辩。在1972 年的一个美国案例中, 被保险人刚刚造好的房屋在一次爆炸和火灾中全损。爆炸和火灾是由于煤气泄漏引起的, 总承包商、煤气管道分包商和镇政府检验人员都负有疏忽责任。不过,存在着被保险人的共同过失, 因为他是使用火柴去查看什么地方的管道泄漏煤气。保险人在赔付了承保损失之后, 行使代位追偿权起诉镇政府。法庭判决, 由于被保险人的共同过失, 保险人不能对镇政府行使代位追偿权; 被保险人的过失为被告镇政府提供了对抗被保险人损害赔偿请求权的完全的抗辩。

 如果被保险人从一个第三方获得与损失有关的资助或捐助, 这样做的目的仅仅是给予受害人一种恩惠, 被保险人所获得的利益不从属于损失发生时他所具有的权利。那么, 保险人对这种利益不具有代位追偿权。在1881 年美国Burnand v . Rodocanachi Sons & Co .一案中, 被保险人使用定值保单投保的一批货物, 在南北战争中灭失, 保险人按照保单金额赔付, 但该批货物当时的实际价值超过了保险赔偿金额。南北战争以后, 美国国会通过法律由美国政府补偿被保险人实际货损与保险赔偿之间的差额。保险人要求对这笔款项行使代位追偿权。美国最高法院认为, 美国政府给予被保险人的款项, 其目的不是为了减少保险人的损失, 而是对货主未承保损失的一种补偿, 是一种纯粹的恩赐行为, 与一个人给予另一个人的礼物没有区别, 因此不属于代位追偿的范围。代位追偿仅限于被保险人拥有请求权的利益。

 3 . 保险人的代位权利不适用于被保险人或共同被保险人

被保险人无权起诉自己, 他的保险人也就无权这样做。在1877 年Simpsonv . Thomson 案中, 被保险人所拥有的两条船发生碰撞, 其中一条船舶负有百分之百的过失责任, 法庭判决保险人在赔付了无过失责任船舶的所有权人之后, 不能以他是有过失责任船舶的所有权人为理由, 对他行使代位追偿权。保险人的代位追偿权利不适用于被保险人这一原则, 首先是由于代位追偿的性质所决定的。上述案例中的法官凯恩思指出, 保险人主张损害赔偿诉讼请求权“ 不能是以 他们自己的名义, 而必须是以被保险人的名义, 如果被保险人就是造成损害的人”,“就无法看出如何主张这种权利。”保险人的这种权利“ 仅限于那些被保险人自己能够主张的损害赔偿请求权。”其次, 这是由承保责任的本质和范围所决定的。“保险人出具两张保单, 都承保了由于其他船舶航海疏忽而造成的海上危险, 无论它是不是属于被保险人的船舶。”保险人所承保的损失通常都包括由于被保险人的疏忽所造成的损失。如果被保险人为自己的疏忽所造成的损失购买了保险, 那么保险人通过代位追偿拿回了他通过保险所获得的赔偿, 他实际上就没有任何保险的保障。

 如果保险是承保了具有相关利益的两个人作为共同被保险人, 如果承保损失是由于其中一人所造成的, 保险人通常对于造成损失的共同被保险人不具有代位追偿权。这是因为一个共同被保险人在投保时, 不仅是为他自己投保, 同时也是为另一个共同被保险人投保, 在保单项下他们具有共同的权利与义务。保险人不能对一个被保险人自己行使代位追偿权, 他也就不能对他的共同被保险人行使代位追偿权。此外, 允许保险人对共同被保险人行使代位追偿权同样会违反保险人的承保责任。需要注意的是当保险涉及委托( bailment ) 或抵押借贷(mor tgage )关系时, 倘若保险合同载明委托人和受托人或抵押贷款人和抵押借款人作为共同被保险人, 对由于受托人责任或抵押借款人责任造成保险标的的损害或灭失, 如果保险合同中没有特别的规定, 保险人在赔付了委托人或抵押贷款人之后, 一般不能对作为责任方的受托人或抵押借款人行使代位追偿权。因此, 保险人为了为了保护自己的利益, 常常在保险合同中限制受托人不可以作为共同被保险人; 或者, 规定在赔付了抵押贷款人之后, 对属于抵押借款人责任的损失或本不应赔付抵押借款人的损失, 保险人保留了对抵押借款人行使代位追偿的权利 。

被保险人,被保险人的义务


被保险人及其代表应严格履行下列义务:

(一)在投保时,被保险人及其代表应对投保申请书中列明的事项以及本公司提出的其他事项做出真实、详尽的说明或描述。

(二)被保险人或其代表应根据本保险单明细表和批单中的规定按期缴付保险费。

(三)在本保险期限内,被保险人应采取一切合理的预防措施,包括认真考虑并付诸实施本公司提出的合理的防损建议,谨慎选用施工人员,遵守一切与施工有关的法规和安全操作规程,由此产生的一切费用,均由被保险人承担。

(四)在发生引起或可能引起本保险单项下索赔的事故时,被保险人或其代表应。

立即通知本公司,并在事故发生之日起七天内或经本公司书面同意延长的期限内以书面报告提供事故发生的经过、原因和损失程度。

采取一切必要措施防止损失的进一步扩大并将损失减少到最低程度。

在本公司的代表或检验师进行勘查之前,保留事故现场及有关实物证据。

在保险财产遭受盗窃或恶意破坏时,立即向公安部门报案。

在预知可能引起诉讼时,立即以书面形式通知本公司,并在接到法院传票或其他法律文件后,立即将其送交本公司。

根据本公司的要求提供作为索赔依据的所有证明文件、资料和单据。

(五)若在某一保险财产中发现的缺陷表明或预示类似缺陷亦存在于其他保险财产中时,被保险人应立即自付费用进行调查并纠正该缺陷。否则,由类似缺陷造成的一切损失应由被保险人自行承担。

买保险和了解保险更多信息,请参考保险知识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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