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客户资料,团险业务活动量管理暂行规定

2020-06-10
家庭保险管理规划 保险的业务知识 财险保险规划

为了规范各单位销售行为,强化追踪和辅导,打造团险业务长远发展的基础,特在团险渠道推行活动量管理,望各单位严格执行,具体要求如下:

一、行事历的报送,每周六中午12:00前,基层单位团体部经理将本周工作及目标完成情况进行总结,连同下周的工作行事历上报分管总处,分管总完善批准后,报市公司团险业务部信箱,团险业务部汇总后报市公司分管总;具体要求:各单位要充分论证目标和工作的可行性,明确每个员工的目标和重点工作。

二、每天召开早会,基层单位团体部经理负责填写《早会记录评估表》,并于每周六汇总上报到市公司团险业务部信箱,汇总后报市公司分管总。

三、客户经理采取6311日工作模式,即6个维护或开拓电话、3个有效拜访、1个准客户资料积累和1个问题或险种学习。客户经理每天认真填写《客户经理工作日志》,由各单位分管总不定期抽查;四、团体部经理采取3111日工作辅导模式,即3个电话追踪、1个有效陪访、1个有效辅导和1个计划书制作或增员。每天认真检查批阅客户经理的《客户经理工作日志》,认真填写《主管周活动评估表》,周六将该表经分管总审批后,上报市公司团险销售部信箱;五、陪访制度,客户经理进行客户开拓,建立《准客户资料登记表》,第2次拜访由组长进行陪访,第3次由科长陪访,如果有需要,建立《客户资料档案卡》,第4次由分管总陪访,如果较重大项目,可直接由总经理室陪访或市公司相关领导陪访;六、奖罚措施,各种工具必须按照要求认真据实填写,认真落实规定的活动量,各单位进行考核,具体如下:

(一)各项工具填写不达标,且经过提醒,屡不改进者,将视情节轻重给予处罚,每次扣10元-30元,情节特别严重的,公司将予以辞退;(二)每周客户经理如果平均达不到6311标准的,写出书面说明,经团体部经理确认,上报分管总,连续两周达不到6311标准的,扣罚50元。wWW.bx010.cOM

(三)团体部经理必须认真履行职责,落实3111标准,由各单位分管总每周进行检查,对工作模式落实不到位的给予批评,参与季度考核,多次不合格或情节严重的将予以降职处分;(四)每周评选活动量管理工具使用最好的员工,为每周一星,由基层单位奖励精美礼品一份;七、本暂行规定自即日起执行,解释权归市公司团体业务部。想了解更多保险知识也可以多关注保险新闻。

团体业务部

精选阅读

业务员,“家庭保险需求诊断”话术窜窜烧:收集客户资料


收集客户资料

业 务 员:在和两位见面之前,我说过这次见面会要30分钟时间,现在开始吧!

欧阳先生:好!

业 务 员:现在开始,请两位配合,首先是姓名栏,先从欧阳先生开始,好吧?

业 务 员:欧阳先生,您的年龄?

欧阳先生:30岁

业 务 员:职业

欧阳先生:公司某部门经理

业 务 员:联系电话?

欧阳先生:123456

业 务 员:轮到欧阳太太了,您的全名?

欧阳太太:乔娜

业 务 员:年龄?

欧阳太太;26

业 务 员:太太的职业?

欧阳太太:哦!我只是一个普通职员

业 务 员:联系电话?

欧阳太太:456789

业 务 员:您的儿子的姓名及年龄/

欧阳先生:欧阳振华,2岁。

业 务 员:接着我们谈谈你们所有做寿险规划部分状况;业 务 员:这些资料对两位需求的分析是非常有帮助的,再对两位需求时我必须再一次重申,必须确认这些资料才能确定我的认知与两位的一致。首先我们来确定欧阳先生年生活费用,是多少?

欧阳先生:3万元。

业 务 员:太太呢?

欧阳先生:2.5万元

业 务 员:儿子呢?

欧阳先生:1.2万元

业 务 员:两位的生活费用保障年数?儿子呢?

欧阳先生:我的年数46年, 太太大概53年,小孩嘛算16年好了.

业 务 员:房屋费用呢?

欧阳先生:大概要60万

业 务 员:子女教育费?

欧阳先生:40万。

业 务 员:有其它费用吗?

欧阳先生:老人赡养费呀等等大概要24万吧。

业 务 员:谢谢,我们进入收入部分,请问欧阳先生的年收入欧阳先生:9.6万元

业 务 员:太太呢?

欧阳太太:4万元

业 务 员:两位收入年限?

欧阳先生:30年

欧阳太太:29年

业 务 员:两位的社保年收入?

欧阳先生:1.5万

欧阳太太:9600元

业 务 员:两位的社保收入年限?

欧阳先生:16年

欧阳太太:24年

业 务 员:请问两位由人寿“家庭保险需求诊断”展业技巧汇编目录

保险知识汇总 投保客户咨询必备资料


现在大家的保险意识都强了,有钱没钱都需要买些保险。但是面对60多家保险公司近千种产品,那款是适合自己的呢?

如果您要让我帮您买些衣服,高矮胖瘦、年龄性别、穿着场合、衣裤鞋帽、风格喜好、品牌价位这些基本信息总是要告诉我的吧?

保险也是一样,建议您认真完善以下资料,以便针对您的需求做出恰当分析和建议;

1、家庭成员构成(年龄、性别、职业)及所在城市

2、家庭年收入(夫妻分开),月支出

3、现有理财方式及内容(存款/股票/基金/房产)

4、配置各种金融工具的目的、思路,包括不同阶段希望达成的财务目标)

5、预期教育费用/父母赡养费用

6、已购买保险(公司/名称/保费/保额)

7、主要关注保障内容(详细说明所担心的问题)

8、被保险人健康状况

9、参加社保情况(没参加、农村医疗、综合保险、城镇社保)

10、保费预算(建议年收入的5%-20%)

营销员,如何向客户寻求转介绍业务


保险话术:如何向客户寻求转介绍业务?

成功的业务人员都有一个成功的秘诀,那就是不断寻求转介绍业务。有人说,做保险营销只要有前10个客户,再做好服务,业务渠道就算打开了。这句话不完全对,客户感激我们的售后服务,可以有多种表达方式,帮助我们推介客户算是一种,但是如果我们不能很好地引导,对方有可能想不起来。因此,主动请客户为我们介绍业务也是一项重要工作。如何向客户寻求转介绍业务呢?请参考下面几个例子。

案例一:

营销员:张先生,我在保险行业工作已经多年了,您是我非常重要的客户之一。这些年我的客户已经累计有500多人了,刚开始客户比较少的时候,我经常亲自去做陌生客户拜访,包括您当初也是我们陌生拜访相识的,现在想起来真是缘分。

张先生:是啊!要不是当初你那样执著地让我买保险,恐怕到现在我也没有那么多的保障。这几年多谢你经常关心我。你刚才说你已经有500多个客户,了不起呀!不过,都像对我这样为这500位客户服务,你也太辛苦了。

营销员:辛苦一点是应该的。只是时间有些不够用。每天我要是回访老客户,多少会影响新客户的开拓。不过没有关系,在我回访老客户的过程中,老客户经常给我介绍他的朋友让我认识,他们也需要寿险话术

健康管理,基于为客户提供服务的健康管理方案推出


即基于客户的健康、医疗、理赔等全方位信息,评估客户健康风险,提供个性化的自我管理方案;在远程电话服务中心、现场服务网络的支持下,为客户提供适宜的行为管理方法,并对实施过程进行持续监测、效果评估和适时调整。

健康管理服务实施环节包括参与者鉴别与招募、健康风险级别划分、健康管理目标与方案制定、行为管理与跟踪、管理效果评估与方案调整五个阶段。

1.参与者鉴别与招募。即通过健康管理系统的数据分析,对保全、理赔统计数据和人群相关健康指标等进行甄选,确定潜在客户的选择标准,寻找适合进行健康管理计划的目标人群,邀请该类人群客户加入健康管理计划。主要包括:(1)制定客户甄选标准,如制定潜在客户选择标准,基于理赔等既往业务数据的分析,循证医学理论及临床经验等。(2)推广与客户情况核查,如服务中心人员依据标准,甄选出潜在客户群体。

2.健康风险级别划分。即应用循证医学准则和健康状况分析技术与模型,利用健康管理系统,全面分析客户的各类健康指标,对客户健康情况和疾病风险级别(严重程度)进行分类。健康风险级别的划分,有利于在之后的环节中,协助客户制定切实有效的健康改善目标和健康管理方案,实施个性化和有针对性的健康管理服务。主要工作包括:(1)客户综合信息收集与整合;(2)客户健康风险评估与划分,根据结果将客户划入不同的健康风险类别。

3.健康管理目标与方案制定。即实施远程服务的电话服务中心专业医疗、护理人员,通过与客户之间的交流分析,确认客户的健康行为改善期望程度,依据院外诊疗规范、医疗专家指导建议和健康行为改变理论模型,借助于健康管理系统的辅助,协助病人制定具体、具有较强可操作性、效果可以测量、有助于增强客户自信心和行为改善意愿、与客户健康状况维护和改善具有密切相关性的阶段目标及管理方案。主要工作包括:(1)健康管理目标设计;(2)健康管理方案制定。如对亚健康和患有慢性病潜在风险的客户群体,提供慢性病教育计划;对患有慢性病的客户群体,进行干预式管理。对患有急症情况的客户,采用积极干预的服务方式;对患有严重疾病的客户群体,实施案例管理。

4.行为管理与跟踪。即根据制定的健康管理目标与方案,为客户提供针对性的健康管理服务,并对客户的健康指标变化进行持续监测、跟踪与统计。主要工作包括:(1)行为管理计划执行,方式包括:健康教育、干预式管理、综合管理等;(2)健康状况监测与预警,即通过远程医疗监测设备及其他设备和相关支持软件,对客户的健康指标进行持续的跟踪,并将监测结果实时传送给健康管理系统,进行分析、统计,及时掌握客户的健康变化状况,并以此为基础对客户的行为管理过程进行及时改善和调整。

5.管理效果评估与方案调整。即当一个健康管理疗程结束时,从健康管理目标的达成度、行为管理的医疗效果、健康管理的经济效果、客户忠诚度等方面对客户的健康变化情况、健康管理服务质量、医疗费用支出控制情况进行评估,专家再根据评估结果,对下一个疗程的健康管理方案进行调整。服务中心的服务人员对于未达成目标的,需要与客户及时进行讨论,找出原因,修改当前方案,并对下一个周期的方案执行过程进行严格跟踪和定期审查。服务人员还需要对已达成的目标进行回顾,并对客户的健康风险情况进行重新评估,对下一个疗程的健康管理目标提出建议。此外,在诊疗周期结束时,工作人员应在健康管理系统的辅助下,对客户相关医疗指标的变化情况进行汇总分析;对健康管理过程中产生的收入和费用进行统计、对比;及时对客户的评价结果进行分析,并对客户满意度进行相应的总结,从分析与总结的结果来对客户的服务人员的服务水平进行评估,再综合客户健康管理过程中所涉及到的一系列的实施过程结果,如诊疗结果、诊疗费用等等,以这些来改进下一次的健康管理方案。

团险业务中被保险人亲笔签名意义有限_保险知识


团体保险的作业特点不同于个体保险,在实务中保险公司一般不要求采用被保险人逐一签名的方式来确认其同意保额等保险相关信息。要求团体保险实现被保险人逐一签名并不适应业务特性,意义有限。

一、新《保险法》并未强制性要求

原《保险法》第五十六条第一款规定:“以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合同,未经被保险人书面同意并认可保险金额的,合同无效”,而在2009年新修订的《保险法》中,其第三十四条对旧法第五十六条进行了修改,删除了“书面”二字。由此我们可以得出结论:对含有死亡责任的保险合同,新《保险法》不再要求被保险人必须以书面形式表示同意或认可保险金额,且此项修改当然也适用于团体保险。

原《保险法》之所以要求被保险人“书面同意并认可保险金额”,原是以保护被保险人利益为出发点,确保被保险人对保险合同的知情权,并在纠纷发生时方便举证。但在保险实务中,却常发生保险公司以被保险人未签字为理由拒绝赔付的情形,而且在此类拒赔中,不乏保险公司故意为之的情形,即保险人事先明知被保险人未书面确认但故意不予要求,当被保险人发生保险事故时,保险人就以“合同无效”为借口拒绝赔付,从而使得被保险人、受益人的权利无法得到有效保护。因此,2009年修订的《保险法》更有利于保护被保险人及受益人的利益,该法虽仍然肯定了被保险人对死亡保额的同意及认可权,但也取消了必须以“书面”方式认可的强制性规定,即只要能够证明被保险人实质上已经同意保险合同,即使未书面确认,保险公司也不应该在发生保险事故时拒绝赔付。

二、强调被保险人“书面同意”的意义有限

《保险法》强调被保险人对死亡保险合同的认可权,主要是为了加强对被保险人生命安全的保护,防止投保人或受益人为骗取保险金而陷害被保险人的情形发生。但对于团体保险而言,发生道德风险的可能性较低,原因有三:

第一,投保人多为被保险人所任职的单位,而团体单位往往难以成为加害主体;

第二,团体投保的目的一般是为了提高单位成员福利水平,同时也是为了通过保险来转嫁风险,以缓解投保单位对其成员死亡、医疗等费用补偿的财务压力,因此,投保单位的投保目的系骗取保险金的可能性较小;

第三,根据《保险法》相关规定,投保人为与其有劳动关系的劳动者投保人身保险,不得指定被保险人及其近亲属以外的人为受益人,故投保单位丧失了受益的可能性,自然更降低了道德风险。

三、可操作性不强

团体保险业务的特点决定了实现全部被保险人签名的操作难度较大,原因在于:

第一,团体业务一般对出单效率要求较高,若在投保手续中要求增加被保险人签名,难免时效会在签名环节拖延,最终影响到保单的承保进度,甚至可能因久拖而无法承保,致使团体单位成员的保险保障利益受到影响;

第二,团体业务投保手续相对简单,若增加被保险人签名要求,必然会增加投保单位经办机构或人员的工作量,使投保手续变得繁琐,而令团体客户望而却步;

第三,团体人数越多会导致实现被保险人签名的难度越大,比如有些团体的成员数量多达万人或更多,如果要求投保单位投保时提供所有被保险人亲笔签名的清单,实现的难度可想而知,而且这种要求实质也是把工作量转嫁到了团体客户身上,显得对客户的要求太过苛刻;

第四,团体成员分布越分散会导致实现被保险人签名的难度越大,比如对于业务范围较广的团体单位,其人员可能遍布全国甚至全球,要求全体被保险人书面签字实际是给投保单位出了一个大难题,同时对保险公司正常的业务开展也会带来较大的困难。

社保管理是什么 有什么规定


社会保险是国家立法强制实施,缴费的个人和单位都必须按照规定的费率缴费。

某公司为例介绍社保管理规范参保原则

(一)一般员工

1、与公司签订劳动合同,并确定为参保对象的员工,设置了试用期的,从批准转正的当月起为其办理参保或续保事项,公司将在合同有效期内按规定缴纳四险(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

2、公司员工与原单位仍保留劳动关系或由原单位代理或个人自行缴纳社会保险的,入职满一年的此类员工可凭本年的缴费发票根据国家有关社会保险的相关规定及公司规定的相关比例给予核销。(注:基于员工退休待遇计发及退休后领取的方便,对原已参保人员不强制要求将社会保险关系转入本公司)

3、对与原单位解除劳动关系且已经参加社会保险的,补齐欠缴保费后可将社会保险关系转至公司进行续保。

(二)高聘员工

1、凡是高薪诚聘的员工高层领导,自入职之日起将为其上社会保险(五险一金,比一般员工多出了失业保险和公积金),保险金额将按石家庄正常缴费基数收缴。

2、 对与原单位解除劳动关系且已经参加社会保险的,应自入职之日起可将社会保险关系转至公司进行续保,欠缴保费公司将为其缴纳公司应缴保费的30%,个人应缴部分及其余部分保费应自己补齐。

参保项目

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失业保险、公积金)。

社会保险缴费基数

缴费基数=上年度社会平均工资×(60%~300%)。具体缴费基数由公司根据社保机构提供的上年度社会平均工资及相关规定确定。

上海公积金封存管理细则有哪些规定


《上海市住房公积金账户封存管理办法实施细则》日前出台,将于7月1日起,与修订后的《上海市住房公积金账户封存管理办法》同步施行。公积金封存管理细则明确上海公积金管理中心设立全市统一专户,对封存户实行集中管理。职工账户封存期间,除不具备个人住房公积金购房贷款资格外,享有提取、对账查询、投诉建议等权利。

《办法》明确,市公积金管理中心设立全市统一专户,对封存户实行集中管理。《实施细则》则在《办法》的基础上,对封存户管理主体、封存申请材料、停缴申请范围、停缴申请材料、停缴期限、停缴恢复和转出、网上办理等作了具体规定。

《实施细则》明确,凡符合以下情形之一的,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以下简称“账户”)所在单位应当为职工办理账户封存手续:职工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尚未重新就业的;单位因合并、分立而终止、注销,职工尚未重新就业的;单位撤销、解散、破产,职工尚未重新就业的。

另外,单位或者清算组织在办理账户封存手续前,应事先告知职工本人。封存户职工重新就业后,新录用单位应自录用之日起三十日内到管理部或受委托银行办理封存账户转出手续。职工本人也可以持相关证明到管理部办理封存账户转出手续。职工账户封存期间,账户余额属职工个人所有,并按照有关规定计息。

此外,职工工作变动至新单位,账户在原单位尚未转移的,单位可以办理停缴手续,停缴期限为六个月,到期后账户自动恢复正常缴存。职工与单位暂时中止工资关系仍保留劳动关系的,单位应当根据实际情况提出停缴期限,到期后账户自动恢复正常缴存。

保险活动,保险活动的范围(二)


 二、本法的空间效力

 法律的空间效力, 是指一部法律在哪些地域范围内有效, 一般来讲一个主权国家, 法律适用于主权管辖范围的全部领域, 包括领土、领海和领空, 此外还包括延伸意义上的领土, 即驻外使领馆和在本国领域外和本国船舶和飞机等。本条规定的地域效力范围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所谓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 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中华人民共和国的领域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的“ 领土、领海和领空”。所谓领土, 包括陆地领土和内水, 根据1992 年2 月25 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领海及毗连区法》的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的陆地领土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大陆及其沿海岛屿、台湾及其包括钓鱼岛在内的附属各岛、澎湖列岛、东沙群岛、西沙群岛、中沙群岛、南沙群岛以及其他一切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岛屿; 中华人民共和国领海基线向陆地一侧的水域为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内水。所谓领海, 是指领土以外的一定海域。根据领海及毗连区法的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领海的宽度从领海基线量起为12 海里。中华人民共和国领海基线采用直线基线法划定, 由各相邻基点之间的直线连线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领海的外部界限为一条其每一点与领海基线的最近点距离等于12 海里的线。

 这里需要特别指出的, 对于地域范围法律另有特别规定的, 应适用特别规定。我国宪法规定: “ 国家在必要时得设立特别行政区。在特别行政区内实行的制度按照具体情况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以法律规定。” 根据宪法的这一规定,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已经在1990 年和1993 年分别制定了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和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上述法律分别规定自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对其恢复行使主权时起, 设立该地区为中华人民共和国的特别行政区, 并且规定除在基本法附件中规定的在特别行政区适用的全国性法律外, 其他法律不适用于特别行政区。这样, 在特别行政区成立之后, 我国包括本法在内的大部分法律都不是在全部领土上适用。

中国保监会,保险代理机构管理规定(四)


 第二十一条中国保监会自接到符合要求的开业申请材料之日起30 天内进行验收, 在3 个月内作出是否批准的决定, 并书面通知开业申请人; 不批准开业的, 应说明理由。

 第二十二条保险代理机构的设立申报材料应按中国保监会规定的格式上报。

 第二十三条经 批准开业的保险代理机构应按规定领取《经营保险代理业务许可证》( 以下简称《许可证》) 。

 保险代理机构应严格遵守中国保监会制定的许可证管理制度。

 申领或换发《许可证》后应在中国保监会指定的报纸上予以公告。

 第二十四条保险代理机构成立后无正当理由超过6 个月未开业的, 或者开业后自行停业连续6 个月以上的, 中国保监会可吊销其《许可证》。

 第二十五条《 许可证》有效期3 年, 保险代理机构应在有效期满60 天前向中国保监会申请换发《许可证》。申请机构有严重违法违规行为的, 中国保监会可拒绝为其换发《许可证》; 未获得中国保监会换发的《许可证》的, 不得继续经营保险代理业务。

 第三章变更和终止

 第二十六条保 险代理机构的下列事项需报经中国保监会批准:

 ( 一) 修改公司章程或合伙协议;

 ( 二) 变更注册资本或出资额;

 ( 三) 变更股东或合伙人;

 ( 四) 变更股权结构或出资比例;

 ( 五) 变更组织形式;

 ( 六) 变更住所;

 ( 七) 变更高级管理人员;

 ( 八) 变更业务范围;

 ( 九) 变更公司或企业名称;

 ( 十) 分立、合并;

 ( 十一) 解散、破产;

 ( 十二) 法律、行政法规要求报批的其他变更事项。

 第二十七条保险代理机构依法解散、撤销和破产的, 应向中国保监会交回《许可证》, 并在中国保监会指定的报纸上予以公告。

保险法及配套规定新释新解目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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