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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付,保险标的必须推定全损

2020-06-02
保险知识 如何规划保险 婚姻保险规划

保险标的必须推定全损。

委付当且仅当适用于推定全损。一方面,一个未投保的审慎所有人,绝不会选择用高于救助(如卸下搁浅船舶上的货物、抽出其中的海水)或修缮(如对浮起但被破坏的搁浅船舶进行多方面的修理)后的财产价值或保险价值的费用,来进行救助或修缮。因此,如果他投保了,在同样情况下,他按推定全损向保险人索赔的权利便存在无疑。假如保险合同不能赋予他这种权利,这张合同就失去了作为赔偿合同的性能。(注:哈罗德·A·特纳著,李学锋等译:《海上保险原理》, 中国金融出版社1987年10月版,第71页。)

另一方面,只有在保险标的依法被确定为推定全损时,被保险人才得以请求全额赔偿,并委弃其物于保险人。也只有在认为推定全损成立时,保险人才会考虑是否接受委付。仅有被保险人对全损的期望或理解并不意味着享有委付的权利。例如,船舶搁浅后,如果不能脱浅,或者船舶开始破裂,则被保险人可以委付。但是,如果最终能够脱浅,则不存在委付的权利。有时委付不是在适当情况下进行的。例如,作出某些合理开支,保险标的本来就可恢复,而被保险人未能进行此种恢复,导致保险标的损失。这时,损失应由被保险人承担。还有,如果危险即将过去,标的物处于安全状态,则被保险人无权委付。上述情况下,都谈不上保险人对委付的接受。

委付应只适用于推定全损,而不应适用于实际全损。然而,在立法上,大陆法系许多国家和地区却将船舶沉没及船舶行踪不明这样不委付当然也可请求全部保险金额的实际全损包括在委付条件中。

在法国,船舶失踪时,被保险人可以委付。依日本商法,船舶沉没及船舶行踪不明时,可以委付。

在理论上,有人认为,根据赔偿原则,被保险人向保险人请求全损保险赔偿时,不论是实际全损还是推定全损,被保险代理人都必须进行委付,放弃保险标的的权利,将保险标的转让给保险人。只不过法律只要求在推定全损的情况下,如果被保险人请求全损赔偿,就必须先向保险人发出委付通知。(注:汪鹏南著:《海上保险合同法详论》,大连海事大学出版社1996年8月版,第152页。)而在实际全损的情况下,委付是法律上所默示的。被保险人没有发出委付通知的义务,事故通知、损失通知书联盟整理或索赔通知等可以代替委付通知。法律也不要求保险人在合理时间内将是否接受保险标的的意思用明示的方式通知被保险人,尽管保险人有这种选择权,而且也有权将其抉择告诉被保险人。委付与实际全损相联系,在非海上保险中也存在。

笔者认为,这些都与保险委付的立法理由背道而驰,在理论上造成明显的矛盾。须知,在实际全损的情况下,实毋须被保险人委付,被保险人向保险人发出委付通知对保险人一般无实际意义。因为保险人应依约赔偿,无权利转移可言,委付根本不可能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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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标的,什么是保险标的?保险标的包括什么?


什么是保险标的?

 保险标的是保险行业专用术语,意指投保的对象。投保人在保险过程中,希望什么处于被保险的范围,并针对该对象签订保险合同,改投保对象就是保险标的。在不同的险种中保险标的的所指内涵不同。比如,在家庭财产保险中,保险标的是可以实际估值的实物,如房屋、家具等等;而在人身保险中,保险标的则是被保险人的身体等。

 保险标的范畴包括什么?

 保险标的范围界定需要根据保险的品种而言。我国保险分类主要有人身保险和财产保险两大类。

在人身保险中,保险标的主要是以人的寿命和身体。当人们遭受不幸事故或因疾病、年老以致丧失工作能力、伤残、死亡或年老退休时,根据保险合同的约定,保险人对被保险人或受益人给付保险金,以解决其因病、残、老、死所造成的经济困难,以及相关特约可保财产。

 在财产保险中,保险标的主要是个人、家庭财产中的家用电器和文体娱乐用品,衣物和床上用品,家具及其他生活用具等或者企业财产保险中的房屋、建筑物及附属装修设备、机器设备、工具、仪器、生产用具,交通运输工具及设备、低值易耗品、原材料、半成品、在产品、产成品或库存商品、特种储备商品、建筑物和建筑材料等,以及相关特约可保财产。

保险标的,保险的分类:按保险标的分类


(一) 按保险标的分类

这种分类方法是一种最常见、最普遍的分类方法, 按照这一标准可将保险分为财产保险、人身保险、责任保险和保证保险四大类。

财产保险, 是以财产及其有关利益为保险标的的一种保险。当保险财产遭受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时, 由保险人提供经济补偿。

财产保险分为有形财产保险和无形财产保险。

人身保险, 是以人的寿命和身体为保险标的的保险。它是保险人对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间因意外事故、疾病等原因导致死亡、伤残, 或者在保险期满后, 根据保险条款的规定给付保险金的保险。

责任保险, 是以被保险人依法应负的民事损害赔偿责任或经过特别约定的合同责任作为保险标的的保险。它是对被保险人由于疏忽、过失行为造成他人的财产损失或人身伤亡, 根据法律或合同的规定, 应对受害者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 由保险人提供经济赔偿的保险。

信用保证保险, 是以被保险人的信用行为作为保险标的, 担保被保险人履行经济合同的一种保险。

(二) 按经营主体分类

保险按经营主体来划分, 可分为公营保险和私营保险。

公营保险, 可分为国家经营的保险和地方政府经营的保险两种形式。

私营保险, 是由私人投资经营的保险, 它的组织形式较多, 如公司保险、合作保险、个人保险。公司保险的主要形式是股份制保险, 合作保险的组织形式主要有保险合作社和相互保险公司。个人保险是以个人的名义经营保险, 目前只有英国的劳合社一家。

(三) 按风险转嫁形式分类

按风险转嫁形式分类, 可将保险划分为原保险、再保险和共同保险。

原保险, 是投保人与保险人之间直接签订合同而形成的保险关系。在原保险中, 保险需求者将其风险转嫁给保险人。

再保险, 也称分保, 是保险学原理目录

保险标的,保险的分类(二):按照保险标的分类


二、按照保险标的分类

 按照保险标的分类,可将保险分为财产保险与人身保险。

 (一) 财产保险

 财产保险是以财产及其有关利益为保险标的的一种保险,包括财产损失保险、责任保险、信用保险等保险业务。

 财产损失保险。财产损失保险是以各类有形财产为保险标的的财产保险。其主要包括的业务种类有:企业财产保险、家庭财产保险、运输工具保险、货物运输保险、工程保险、特殊风险保险和农业保险等种类。

 责任保险。责任保险是指以被保险人对第三者的财产损失或人身伤害依照法律和契约应负的赔偿责任为保险标的的保险。其主要业务种类有: 公众责任保险、产品责任保险、雇主责任保险和职业责任保险等。

 信用保险。信用保险是以各种信用行为为保险标的的保险。其主要业务种类有:一般商业信用保险、出口信用保险、合同保证保险、产品保证保险和忠诚保证保险等。

 (二) 人身保险

 人身保险是以人的寿命和身体为保险标的的保险。包括人寿保险、健康保险、意外伤害保险等保险业务。

 人寿保险。人寿保险是以被保险人的寿命作为保险标的,以被保险人的生存或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一种人身保险。其主要业务种类有:定期寿险、终身寿险、两全寿险、年金保险、投资连结保险、分红寿险和万能寿险等。

 健康保险。健康保险是以被保险人的身体为保险标的,使被保险人在疾病或意外事故所致伤害时发生的费用或损失获得补偿的一种人身保险业务。其主要业务种类有:医疗保险、疾病保险和收入补偿保险等。

 意外伤害保险。意外伤害保险是指以被保险人的身体为保险标的,以意外伤害而致被保险人身故或残疾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一种人身保险。其主要业务种类有:普通意外伤害保险、特定意外伤害保险等。

推断全损车辆如何理赔应知晓


朱先生最近遇到一件烦心事,他的汽车遭遇自燃,烧得只剩下一个壳,基本上是报废了。可当他去保险公司申请理赔时,他们却只赔给朱先生8万元,可当初朱先生在和保险公司签订保险合同时,是以汽车购置价12万元为基本保额计算保费的,按照合同规定,保险公司应该赔付我12万元,为何现在保险公司要擅自减少4万元理赔额呢?开心宝专家接下来就为您解答。

全部损失是指被保险车辆的整体损毁或严重受损,失去修复价值,保险公司将其推定为全损的情况。对于保险车辆发生全部损失的赔偿具体分为以下两种情况:

1.如果保险金额高于出险当时车辆的实际价值,应当按照出险当时的实际价值计算赔偿额。具体计算公式为:

实际赔偿额=(出险当时实际价值一残值)x(1一免赔率)

例如:王某于1998年以16万元购买了一辆轿车,2000年以16万元的保险金额向保险公司投保。后王某驾该车发生交通事故,车辆严重受损,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认定王某在此次事故中负全部责任。保险公司鉴定该车为全损,残值为0,同时结合该车已使用两年的实际情况,核定该车在出险时的实际价值为14万元。那?,该车可获得的保险赔偿额是多少呢?因王某在此次事故中负全责,保险公司对其车辆损失免赔20%,由于其车辆保险金额为16万元,高于该车出险时的实际价值14万元,所以,计算时应以该车实际价值14万元为准,则:保险赔偿额=(14一0) x(1一20%)=11.2万元。

2.保险车辆发生全部损失后,如果保险金额等于或低于出险当时的该车的实际价值时,则应按保险金额计算赔偿额。具体公式为:实际赔偿额=(保险金额一残值)x(1一免赔率)

例如:许某为其轿车投保,保险金额为10万元,后该车发生交通事故,许某负事故次要责任。该车经保险公司鉴定为全损,残值为3万元,并认定该轿车在出险时的实际价值为14万元,则保险公司在计算该车车辆损失险赔偿数额时,应以保险金额10万元来计算,而不是以该车的实际价值14万元来计算。因许某负事故的次要责任,保险公司应免赔损失的5%。那么,保险公司应赔付许某的金额为:(10一3) x(1一5%)=6.65万元。

很多车主根本就不知道自己应该如何计算汽车折旧损失,当然他们就不知道保险公司是按照怎样的折旧率给汽车的实际价值进行“打折”。

在车险合同中,已经明确标明汽车的折旧率,可有些车主却“熟视无睹”,一厢情愿地要求保险公司按基本保额要求理赔。其实他们并非故意想“旧车全损换新车”,而是顾此失彼,单方面地关注车险条款的其中一款,而忽视车险条款的全部,真是“为了一棵树,而放弃整个森林”。

车险合同本身是有系统性的。不仅仅在于各车险险种内的责任免除与理赔计算,而且各车险险种也相互联系。比如石块撞上汽车,如果仅造成汽车玻璃破碎,就按照玻璃单独破碎险进行理赔,如果造成车身与挡风玻璃共同破损,就得按照车损险进行理赔。

再如,对于汽车全损后的理赔费计算,如果保险金额为新车购置价,保险车辆全损,按保险车辆的的实际价值予以赔偿,保险车辆部分损失,按部分损失全额予以赔偿。

所以投保人绝不能仅仅关注车险条款的局部条款,应当全面地了解车险条款,不要出现漏网之鱼,给自己理赔时制造障碍。这样也是更有效地维护自身的合同权益,更是在保障自身利益不被“以偏概全”所侵犯。

当然,保险公司也有责任在车主投保时提醒他们要注意汽车的折旧率,毕竟汽车的实际价值也是理赔额计算的重要参数之一,并且能否适当地根据车主自身需要,在一个较权威的折旧率区间内与车主协商一个皆大欢喜的折旧率,将服务做细做全,避免车主觉得保险公司单方面“独断”折旧率,显得有点霸道。

保险标的,保险合同的客体


(一)保险利益是保险合同的客体

客体,是指在民事法律关系中主体履行权利和义务时共同的指向。客体在经济合同中称为标的,即指物、行为、智力成果等。

保险合同虽属民事法律关系范畴,但它的客体不是保险标的本身,而是指投保人对保险标的所具有的法律上承认的利益,即保险利益。

保险标的是指保险事故有可能发生的本体。一般来说,各种财产及其相关联的利益、人的生命与身体、各种责任、信用等都可以作为保险合同的标的。但是在不同的保险合同中,保险人对保险标的的范围都有明确规定,哪些可以承保,哪些不予承保,哪些在一定条件下可以特约承保。因而,保险标的是特定的,必须明确载于保险合同中,并据此确定保险金额、保险费率等。但是,保险合同双方当事人订约的目的并非保障保险标的不发生保险事故,而是为了实现保险经济保障,这种经济保障表现为被保险人在发生保险事故遭到损失或者约定的保险期限届满时,能够得到保险经济赔偿或给付。而这种赔偿或给付也并非再造一个相同的标的,而是以保险标的为有形载体,保障保险合同双方当事人共同关心的基于保险标的上的经济利益,即保险利益。因而,保险合同的客体并不是保险标的本身,而是基于保险标的上的保险利益。

保险标的与保险利益互为表里、互相依存,保险标的是保险利益的有形载体,保险学原理目录

保险人,保险标的的转让


 保险标的的转让应当通知保险人, 经保险人同意继续承保后,依法变更合同。但是, 货物运输保险合同和另有约定的合同除外。

 一、保险标的的转让

 本法第21 条规定, 在保险合同有效期内, 投保人和保险人经协商同意, 可以变更保险合同的有关内容。保险合同有关内容的变更当然包括保险合同主体的变更( 即保险标的的转让) 。

 在保险人不变的情况下, 保险标的转让通常是保险合同的转让。它往往因保险标的所有权发生转移( 包括买卖、让与、继承)而发生。由于保险合同的主要形式是保险单, 因此, 保险标的转让不可视为保险单的当然转让。但, 保险单并非保险标的附属物, 它并不随同保险标的所有权的移转而自动转移。一般情况下, 保险标的所有权发生移转, 被保险人必须在保险标的所有权转移时, 事先通知保险人, 经保险人同意, 并将保险单或保险凭证批改后方为有效。否则保险合同从保险标的所有权转移时即行终止。

 二、保险标的转让的例外

 保险标的转让经保险人同意继续承保后, 依法可以变更保险合同。但这并不是绝对的, 依本条规定, 存有两点例外:

 (一) 货物运输保险合同

 对于货物运输保险合同中货物保险的保险单或保险凭证, 允许保险单或保险凭证随同货物所有权的转移而自动转移, 而不需征得保险人的同意。因为货物运输, 特别是海上运输, 路程遥远, 流动性大; 货物在远地买卖易主, 一般很难先行征得保险人的同意。如果奉行前述原则, 必然丧失交易良机。有鉴于此, 货物保险合同的保险标的可以不经保险人同意而转让。同时保险合同主体变更时,一般不涉及内容的变更, 原被保险人与保险人建立的保险关系即行消灭, 受让人与保险人的保险关系随即建立。

 (二) 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如果保险人与被保险人约定保险标的转让可以不用通知保险人, 那么可以依此约定。这里约定的效力高于本条前段的规定。若没有约定, 适用本条前段的规定。

保险标的,【保险基础4】保险的分类


购买保险时,我们需要对保险有充分的认识,根据不同的方式,保险的种类可以分为很多种。

1.财产保险和人身保险

根据保险标的的不同,可以将保险分为财产保险和人身保险。

(1)财产保险

财产保险是以财产及其有关利益为保险标的的保险,包括财产损失保险、责任保险、信用保险等保险业务。财产损失保险是以各类有形财产为保险标的的保险,其主要包括的业务种类有:企业财产保险、家庭财产保险、运输工具保险、货物运输保险、工程保险、特殊风险保险和农业保险等种类。责任保险是指以被保险人对第三者的财产损失或人身伤害依照法律应负的赔偿责任为保险标的的保险,其主要业务种类有:公众责任保险、产品责任保险、雇主责任保险和职业责任保险等。信用保险是以各种信用行为为保险标的的保险,其主要业务种类有:一般商业信用保险、出口信用保险、合同保证保险、产品保证保险和忠诚保证保险等。

(2)人身保险

人身保险是以人的寿命和身体为保险标的的保险,包括人寿保险、健康保险、意外伤害保险等保险业务。人寿保险是以被保险人的寿命作为保险标的,以被保险人的生存或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一种保险,其主要业务种类有:定期寿险、终身寿险、两全寿险、年金保险、投资连结保险、分红寿险和万能寿险等。健康保险是以被保险人的身体为保险标的,使被保险人在疾病或意外事故所致伤害时发生的费用或损失获得补偿的一种人身保险业务,其主要业务种类有:医疗保险、疾病保险和收入补偿保险等。意外伤害保险是指以被保险人的身体为保险标的,以意外伤害而致被保险人身故或残疾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一种人身保险,其主要业务种类有:普通意外伤害保险、特定意外伤害保险等。

2.强制保险和自愿保险

根据实施方式的不同,可以将保险分为强制保险和自愿保险。

(1)强制保险

强制保险(又称“法定保险”)是由国家(政府)通过法律或行政手段强制实施的一种保险。强制保险的保险关系虽然也是产生于投保人与保险人之间的合同行为,但是,合同的订立受制于国家或政府的法律规定。强制保险的实施方式有两种选择:—是保险标的与保险人均由法律限定;二是保险标的由法律限定,但投保人可以自由选择保险人,如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

(2)自愿保险

自愿保险是在自愿原则下,投保人与保险人双方在平等的基础上,通过订立保险合同而建立的保险关系。自愿保险的保险关系,是当事人之间自由决定、彼此合意后所建立的合同关系。投保人可以自由决定是否投保、向谁投保、中途退保等,也可以自由选择保险金额、保障范围、保障程度和保险期限等;保险人也可以根据情况自愿决定是否承保、怎样承保等。

3.商业保险和社会保险

根据经营方式的不同,可以将保险非为商业保险和社会保险。

(1)商业保险

商业保险是指按商业原则经营,以营利为目的的保险形式,由专门的保险企业经营。所谓商业原则,就是保险公司的经济补偿以投保人交付保险费为前提,具有有偿性、公开性和自愿性,并力图在损失补偿后有一定的盈余。

(2)社会保险

社会保险是指在既定的社会政策的指导下,由国家通过立法手段对公民强制征收保险费,形成保险基金,用以对其中因年老、疾病、生育、伤残、死亡和失业而导致丧失劳动能力或失去工作机会的成员提供基本生活保障的一种社会保障制度。社会保险不以营利为目的,运行中若出现赤字,国家财政将会给予支持。

保险标的,保险的定义及分类


一、保险的定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的规定,保险是指投保人根据合同约定,向保险人支付保险费,保险人对于合同约定的可能发生的事故因其发生所造成的财产损失承担赔偿保险金的责任,或者当被保险人死亡、伤残、疾病或者达到合同约定的年龄、期限等条件时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的商业保险行为。

1、从法律角度看,保险是一种合同行为,是一方同意补偿另一方损失的一种合同安排。

2、从风险管理角度看,保险是一种风险管理的方法,或是一种风险转移的机制。

3、从经济角度看,保险是分摊意外事故损失和提供经济保障的一种非常有效的财务安排。

4、从社会角度看,保险是社会经济保障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是社会生产和社会生活“精巧的稳定器”。

二、保险的分类

保险可按照实施方式、保险标的、风险转移层次、承保方式分类,为了缩短篇幅,在此小编只介绍在生活中经常听到的两种分类方式。

(一)按照实施方式分类

1、强制保险

强制保险又称“法定保险”,是国家(政府)通过法律或行政手段强制实施的一种保险。合同的订立受制于国家或政府的法律规定。

当前强制保险主要有:社会保险、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简称“交强险”)、农业保险、旅行社责任保险、旅游意外保险、建筑工人意外伤害保险、煤矿工人意外伤害保险、船舶油污责任保险、沉船打捞责任保险、污染损害民事责任保险等,部分地方性法规将公众责任险和火灾保险也规定为强制保险。

2、自愿保险

自愿保险是在自愿的原则下,投保人与保险人双方在平等的基础上,通过订立保险合同而建立的保险关系。投保人可以自由决定是否投保、向谁投保、中途退保等,也可以自由选择保险金额、保障范围、保障程度和保险期限等。保险人也可以根据情况自愿决定是否承保、怎样承保等。

(二)按照保险标的分类

1、财产险保险

财产险是以财产及其有关利益为保险标的的一种保险,包括财产损失保险、责任保险、信用保险等。

(1)财产损失保险:财产损失保险是以各类有形财产为保险标的的财产保险。其主要包括的业务种类有企业财产保险、家庭财产保险、运输工具保险、货物运输保险、工程保险、特殊风险保险、农业保险等。

(2)责任保险:责任保险是指以被保险人对第三者的财产损失或人身伤害依照法律和契约应负的赔偿责任为保险标的的保险。其主要业务种类有公众责任保险、产品责任保险、雇主责任保险和职业责任保险等。

(3)信用保险:信用保险是以各种信用行为为保险标的的保险。其主要业务种类有一般商业信用保险、出口信用保险、合同保证保险、产品保证保险和忠诚保证保险等。

2、人身保险

人身保险是以人的寿命和身体为保险标的的保险,包括人寿保险、健康保险、意外伤害保险等保险业务。

(1)人寿保险:人寿保险是以被保险人的寿命作为保险标的,以被保险人的生存或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一种人身保险。其主要业务种类有定期寿险、终身寿险、两全寿险、年金保险、投资连结保险、分红寿险和万能寿险等。

(2)健康保险:健康保险是以被保险的身体为保险标的,使被保险人在疾病或意外事故所致伤害时发生的费用或收入损失获得补偿的一种人身保险业务。其主要业务种类有医疗保险、疾病保险、失能收入损失保险和护理保险等。

(3)意外伤害保险:意外伤害保险是以被保险人的身体为保险标的,以意外伤害而致被保险人身故或残疾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一种人身保险。其主要业务种类有普通意外伤害保险、特定意外伤害保险等。

为了让读者看得更清楚,小编特加工如下:

防灾防损,保险防灾防损概论: 开展防灾防损工作


( 三) 本着经常性、及时性、有效性的原则, 开展防灾防损工作

1. 经常性

防灾防损工作是一项长期性任务, 保险公司应坚持不懈地经常地进行。保险经营有四个环节, 展业、承保、理赔和防灾防损,其中前三个环节有先后次序之分, 具有时间上的继起性。而防灾防损这一环节则以其不可或缺性存在于前三个环节之中, 在这几个环节中都要做防灾防损工作。换句话说, 从每一份保险合同的诞生一直到它的结束, 保险防灾防损工作贯穿始终, 这是防灾防损经常性的一方面。保险展业、承保、理赔既有时间继起性, 又有空间并存性, 保险公司每天都在展业, 都在承保, 都有赔案发生, 保险公司每天都要做防灾防损工作, 这是防灾防损经常性的另一方面。

防灾防损往往以配角的姿态出现, “不显山不露水”, 所以容易受到忽视, 人们可能认为,“只要业务揽到手, 一俊遮百丑”, 防灾防损则是可做可不做、可多做也可少做、可有可无的一件弹性较大的工作, 至于防灾防损的经常性就更不为人们理解了。为此,要转变思想观念, 把防灾防损放在与其他三个环节一样重要的位置上看待; 要在组织上保证, 人员上落实, 以满足防灾防损工作经常性的要求。

2. 及时性

防灾防损工作有一定的时间要求, 什么情况下要防, 什么时候要防, 有一个时机把握问题。总的原则是把各种预防措施落实在灾害事故发生之前, 做到及早发现隐患, 及早进行预防。

中保财产保险服务论目录

保险标的,火灾保险:火灾保险概述(六)


7. 雹灾

雹灾指因冰雹降落造成的灾害。

8. 冰凌

冰凌即气象部门称的凌讯, 春季江河解冻时期冰块飘浮遇阻, 堆积成坝, 堵塞江道, 造成水位急剧上升, 以致冰凌、江水溢出江道, 蔓延成灾。陆上有些地区, 如山谷风口或酷寒致使雨雪在物体上结成冰块, 成下垂形状, 越结越厚, 重量增加, 由于下垂的拉力致使物体毁坏, 也属冰凌责任。

9. 泥石流

泥石流指山地大量泥沙、石块等碎屑物质, 经山洪冲击而形成的短暂急流。

10. 崖崩

崖崩指石崖、土崖受自然风化、雨蚀、崖崩下塌或山上岩石滚下, 或大雨使山上沙土透湿而崩塌。

11. 突发性滑坡

突发性滑坡指斜坡上不稳的岩体、土体或人为堆积物在重力作用下突然整体向下滑动。

12. 地面突然塌陷

地面突然塌陷指地壳因为自然变异, 地层收缩而发生突然塌陷。此外, 对于因海潮、河流、大雨侵蚀或在房屋建筑前没有掌握地层情况, 地下有孔穴、矿穴, 以致地面突然塌陷所致保险标的损失, 也在保险责任范围以内。对于因地基不固或未按建筑施工要求导致建筑地基下沉、裂缝、倒塌等损失, 不在保险责任范围以内。

13. 飞行物体及其他空中运行物体坠落

凡是空中飞行或运行物体的坠落, 如空中飞行器、人造卫星、陨石坠落, 吊车、行车在运行时发生的物体坠落都属于本保险责任。在施工过程中, 因人工开凿或爆炸而致石方、石块、土方飞射、下塌而造成保险标的的损失, 买保险人可以先给予赔偿,然后向负有责任的第三者追偿。建筑物倒塌、倒落、倾倒造成保险标的的损失, 视同空中运行物体坠落责任负责。如果涉及第三者责任, 可以先赔后追。但是, 对建筑物本身的损失, 不论是否属于保险标的, 都不负责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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