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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标的,保险合同的客体

2020-09-29
保险的规划 保险的知识 合理的保险规划的作用

(一)保险利益是保险合同的客体

客体,是指在民事法律关系中主体履行权利和义务时共同的指向。客体在经济合同中称为标的,即指物、行为、智力成果等。

保险合同虽属民事法律关系范畴,但它的客体不是保险标的本身,而是指投保人对保险标的所具有的法律上承认的利益,即保险利益。

保险标的是指保险事故有可能发生的本体。一般来说,各种财产及其相关联的利益、人的生命与身体、各种责任、信用等都可以作为保险合同的标的。但是在不同的保险合同中,保险人对保险标的的范围都有明确规定,哪些可以承保,哪些不予承保,哪些在一定条件下可以特约承保。因而,保险标的是特定的,必须明确载于保险合同中,并据此确定保险金额、保险费率等。但是,保险合同双方当事人订约的目的并非保障保险标的不发生保险事故,而是为了实现保险经济保障,这种经济保障表现为被保险人在发生保险事故遭到损失或者约定的保险期限届满时,能够得到保险经济赔偿或给付。而这种赔偿或给付也并非再造一个相同的标的,而是以保险标的为有形载体,保障保险合同双方当事人共同关心的基于保险标的上的经济利益,即保险利益。因而,保险合同的客体并不是保险标的本身,而是基于保险标的上的保险利益。

保险标的与保险利益互为表里、互相依存,保险标的是保险利益的有形载体,保险学原理目录

精选阅读

投保人,保险合同:保险合同的主体、客体和内容(二)


(2) 投保人必须对保险标的具有保险利益。保险利益是指投保人对保险标的具有的法律上承认的利害关系。我国 《保险法 》 第 12 条规定: 投保人对保险标的应当具有保险利益。

投保人对保险标的不具有保险利益的, 保险合同无效。投保人既可以为自己的利益投保, 也可以为他人的利益投保。投保人为他人利益投保时必须征得他人同意, 并须明确保险利益的具体情况。

(3) 投保人必须具有缴纳保险费的能力。保险合同是双务、有偿合同, 投保人为获得保险保障必须以向保险人支付保险费作为代价。所以, 投保人在与保险人订立保险合同时, 除了要考虑风险保障需求外, 还要依据自己的收入水平确定缴费能力, 合理选择保险产品。

(二) 保险合同的关系人

保险合同关系人主要是指被保险人和受益人。他们虽然不参与保险合同的订立, 但是,在保险合同成立后他们受合同保障并承担相应义务。

1. 被保险人

被保险人是指其财产、利益或者人的生命、身体、健康受到保险合同保障, 享有保险金请求权的人。在财产保险中, 被保险人对其保险标的具有保险利益, 当保险标的因保险事故发生会使被保险人蒙受经济损失; 在人身保险中, 作为保险标的的被保险人的身体和生命会因保险合同约定的事故或事件发生而导致伤害、残疾或死亡, 或者引起其他资金需要, 被保险人也是受到保险合同保障的对象, 享有保险金请求权。

被保险人与投保人的关系有两种情况:

一种是投保人为自己的利益订立保险合同, 投保人就是被保险人, 例如, 在财产保险业务中, 车主为自己所拥有的车辆购买保险; 人身保险中乘坐飞机的乘客为自己购买航空意外伤害保险。

另一种是投保人为他人的利益订立保险合同, 投保人和被保险人分别为两个人, 例如,企业为全体职工购买团体意外伤害保险, 企业是投保人, 全体职工都是被保险人; 在国际贸易业务中按 CIF 价格成交, 卖方替买方办理保险, 卖方是投保人, 买方是被保险人,也就是保险学目录

保险利益,保险合同的客体:保险利益概述(一)


一 保险利益概述

(一) 保险利益的含义

保险利益是指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对保险标的所具有的法律上承认的利益。保险标的则是保险合同中所载明的投保对象, 是保险事故发生所在的本体, 即作为保险对象的财产及其有关利益或者人的生命、 身体和健康。

在保险合同中,明确了保险标的, 对投保人来说, 就是肯定了转嫁风险的范围;对保险人来说, 则是指明了它对哪些财产和哪些人的生命和身体承担保险责任。

特定的保险标的是保险合同订立的必要内容。但是订立保险合同的目的并非保障保险标的本身。换句话说, 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将保险标的投保后并不能保障保险标的本身不发生损失, 而是在保险标的发生损失后,他们能够从经济上得到补偿。因此, 保险合同实际上保障的是被保险人对保险标的所具有的利益, 即保险利益。

保险利益与保险标的的含义不同, 但两者又是相互依存的。

通常来说,在被保险人没有转让保险标的的情况下, 保险利益以保险标的的存在为条件:保险标的存在, 投保人或被保险人的经济利益也存在;保险标的遭受损失时, 投保人或被保险人也将蒙受经济上的损失。

(二) 保险利益的要件

保险利益的成立,必须满足以下条件:

1 . 必须是法律认可的利益。

保险利益必须是合法的利益。如果投保人以非法利益投保,例如以盗窃来的赃物投保家庭财产险, 以违禁品投保海洋货物运输险等,保险合同无效。保险人如对情况有所了解, 将不予承保;保险人如因不知情而订立了保险合同,该合同也是无效的。

2 . 必须是可以用货币计算和估价的利益。

发生保险事故时,需要弥补的正是投保人在保险利益上的损失。因此,保险利益必须在经济上有价值, 可以用货币来计算。人身保险是以人的身体、 生命和健康为标的的, 人身价值无法确定,但被保险人的生、 死、 伤、 残等均可使被保险人或受益人在经济上受到影响,这种影响是可以用货币来计算和估价的。人身保险的利害关系只有反映在经济上才能称为保险利益。保险不能补偿被保险人所遭受的非经济上的损失。精神创伤、 刑事处分、 政治迫害等虽与当事人有利害关系,但这种利害关系不是经济上的, 因此不能构成保险利益。

3 . 必须是可以确定的利益。

所谓确定的利益有两层含义: 一是指其利益已经确定。如已取得物的所有权,已取得物的使用权等; 二是在订立合同时利益尚未确定,但保险事故发生前或发生时必能确定的利益。如进口商已签订购货合同,但货物尚未运输, 物权尚未转移到进口商手中,但他可以将此项货物作为已拥有保险利益而与保险人签订保险合同。因为进口商对该项货物的利益在提单转手后即可确定,这也是保险学目录

投保人,保险合同(二):保险合同的主体和客体(一)


10. 2 保险合同的主体和客体

10. 2. 1 保险合同的主体

保险合同的主体主要是指保险合同的当事人和关系人。

1. 保险合同的当事人

保险合同的当事人是指订立保险合同并享有和承担保险合同所确定的权利和义务的人,主要包括投保人和保险人。

1) 保险人 (Insurer)

又称做“承保人” , 指与投保人订立保险合同、收取保费并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责任的保险公司。保险人必须是经过国家有关机构审查认可, 依照保险法设立的法人, 一般是依法设立的保险公司, 其他单位和个人不得经营商业保险业务。

2) 投保人 (Applicant)

又称做“要保人” , 是指与保险人订立保险合同, 并按照保险合同负有支付保险费义务的人。对投保人的资格法律一般并没有限制, 可以是自然人或法人, 投保人可以和被保险人为同一人, 也可以是被保险人以外的第三人, 不过不论哪一种情形, 投保人都必须是具备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的个体, 而且要对保险标的具有保险利益。

2. 保险合同的关系人

保险关系人是指在保险事故或者保险合同约定的条件满足时, 对保险人享有保险金给付请求权的人, 包括被保险人和受益人。

1) 被保险人 (Insured)

是指其财产或者人身受保险合同保障, 享有保险金请求权的人。被保险人可以是投保人自己, 也可以是投保人以外的第三人。人身保险中的被保险人可能是投保人自己, 也可能是其他人, 如子女代父母投保, 子女是投保人, 父母是被保险人; 财产保险中的被保险人通常就是投保人。

2) 受益人 (Beneficiary)

在保险合同中, 由被保险人或投保人指定, 在被保险人死亡后有权领取保险金的人, 一般常见于人身保险合同。如果投保人或被保险人未指定受益人, 则其法定继承人即为受益人。受益人在被保险人死亡后领取的保险金, 不得作为死者遗产用来清偿死者生前的债务,受益人以外的他人无权分享保险金。在保险合同中, 受益人只享受权利, 不承担缴付保险费的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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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保险人,保险合同(二):保险合同的主体和客体(二)


3. 保险合同的其他有关方

1) 保险代理人 (Insurance Agent)

按照保险法的规定, 保险代理人是指依据保险人的委托, 向保险人收取代理手续费, 并在保险人的授权范围内代为办理保险业务的单位和个人。保险代理人根据保险人的授权代为办理保险业务的各项行为, 由保险人承担责任。按我国现行的保险代理人暂行规定, 保险代理人又可分为专业代理人、兼业代理人和个人代理人。

(1) 专业代理人, 即指专门从事保险代理业务的保险代理公司, 其组织形式为有限责任公司。

(2) 兼业代理人, 即指受保险人委托, 在从事自身业务的同时, 指定专人为保险人代办保险业务的单位。

(3) 个人代理人, 即指根据保险人的委托, 向保险人收取代理手续费, 并在保险人授权范围内, 代为办理保险业务的个人。凡持有 《保险代理人资格证书 》 者, 均可申请从事保险代理业务, 并由被代理的保险公司审核登记报当地保险监督管理部门备案。个人代理人的业务范围仅限于代理销售保险单和代理收取保险费, 不得办理企业财产保险和团体人身保险。

另外, 个人代理人不得同时为两家或两家以上保险公司代理保险业务, 转为其他保险公司代理人时, 应重新办理登记手续。

2) 保险经纪人 (Insurance Broker)

根据保险法的规定, 保险经纪人是基于投保人的利益, 为投保人与保险人订立保险合同提供中介服务, 并依法收取佣金的单位。保险经纪人要在被保险人授权的范围内从事活动,经纪人的行为无法约束保险人, 但可以约束被保险人。

10. 2. 2 保险合同的客体

民事法律关系的客体是民事法律关系中的主体权利和义务所共同指向的事物。保险合同的客体, 并不是保险标的本身, 而是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在保险标的中拥有的保险利益。保险利益是指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对保险标的因具有各种利害关系而享有的法律上承认的经济利益。被保险人与保险人订立了保险合同并不能保障保险标的不受损害, 但能保障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在保险标的中的经济利益受到承保风险所致的损失后, 得到一定的补偿, 如在火灾险中, 投保了这种保险并不是说就能保障财产不受火灾的损害, 而是在财产受到火灾损失后,保险人会对投保人或被保险人的火灾损失进行补偿, 弥补被保险人的经济损失。这就可以看出, 保险合同的客体, 保险所保障的对象实际上就是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在保险标的中的经济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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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合同,保险合同:保险合同的内容与形式(一)


一、保险合同的内容

保险合同的内容有广义和狭义之分。前者是指以双方权利义务关系为核心的全部事项;后者是指当事人依法约定的权利与义务。从保险合同的结构上看,保险合同一般包括主体、客体、权利义务和其他声明事项等四大部分。保险合同的内容主要体现在保险条款中。保险合同的条款是规定保险人与投保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的条文,它是保险公司对所承保的保险标的履行保险责任的依据。根据合同内容的不同,保险条款可以分为基本条款和附加条款。基本条款是关于保险合同当事人和关系人权利与义务的规定以及按照法律规定一定要记载的事项;附加条款是指保险人按照投保人的要求增加承保风险的条款。增加了附加条款即意味着扩大了标准保险合同的承保范围。根据合同约束力的不同,保险条款可以分为法定条款和任选条款。法律规定必须列入保单的条款被称为法定条款;保险当事人根据需要列入保单的条款被称为任选条款。

保险合同条款的内容主要包括以下几项:

(一)当事人的姓名和住所

明确当事人的姓名和住所是保险合同履行的前提。保险合同订立后,保险费的缴纳,危险事故的通知,保险金的给付等,均须有明确的对象。所以保险合同中必须列明当事人及其有关情况。

(二)保险标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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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合同,保险合同:保险合同的含义


合同是当事人依法订立的有关权利义务的协议。我国把合同亦称为契约, 并且把契约作为引起债权债务关系发生的主要根据。合同是调整商品交换关系的重要法律工具。一般地说, 合同有三个基本特征

合同是双方或多方当事人通过协商达成的协议。

根据协议, 当事人之间产生了债权和债务关系。

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 一方违约不履行合同义务, 另一方当事人有权请求法院要求对方给予赔偿损失。

在法律上, 以合同由哪个法律部门来调整分类, 有民事合同、 经济合同、 劳动合同和行政合同。 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经济合同法》 ( 以下简称 《经济合同法》 ), 保险合同属于经济合同。 《经济合同法》 明确规定了适用经济合同的主体和经济类型。

适用经济合同的主体, 该法第二条规定: “本法适用于平等民事主体的法人、 其他经济组织、 个体工商户、 农村承包经营户相互之间, 为实现一定经济目的, 明确相互权利义务关系而订立的合同。 ”

适用经济合同的经济类型, 该法第八条规定: “购销、 建设工程承包、 加工承揽、 货物运输、 供用电、 仓储保管、 财产租赁、 借款、 财产保险以及其他经济合同, 除法律另有规定的以外, 均适用本法的规定。 ”

综上所述, 除有一般合同的特征外, 经济合同的基本特征有

由经济法调整的、 经营九大经济类型的主体之间签订的合同, 属于经济合同。

签订合同的主体, 限制在法人之间, 也包括法人与特定自然人之间签订的合同。

主体之间签订经济合同, 都是为了实现一定的经济目的, 相互之间产生债权和债务关系, 权利与义务对等。

依法成立的经济合同受经济法保护。

在保险活动中, 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是通过订立合同确立的, 这种合同就是保险专业知识与实务目录

保险合同,保险合同的生效


1.保险合同生效的含义

保险合同中的“保险合同生效”与“保险合同成立”是两个不同的概念。保险合同成立,是指合同当事人就保险合同的主要条款达成一致协议;保险合同生效,指合同条款对当事人双方已发生法律上的效力,要求当事人双方恪守合同,全面履行合同规定的义务。保险合同的成立与生效的关系有两种:一是合同一经成立即生效,双方便开始享有权利,承担义务;二是合同成立后不立即生效,而是等到保险合同生效的附条件成立或附期限到达后才生效。

2.保险合同生效的要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55条规定:“民事法律行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二)意思表示真实;(三)不违反法律或者社会公共利益。”《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条规定,“当事人订立合同,应当具有相应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因而,保险合同若要有效订立,当事人必须具备相应的缔约能力,并在保险合同内容不违背法律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基础上意思表示真实。

保险合同,保险合同的特性


保险合同是一项合同行为,也是一项民事行为,因此保险合同不仅受保险法的调整,还应当受民法和合同法的调整,所以,保险合同的成立一定要符合民事法律行为的要件和合同的成立要件。下面我们就一起来看看保险合同有什么特性。

1、条件性

条件性是指,只有在合同所规定的条件得到满足的情况下,合同的当事人一方才履行自己的义务;反之,则不履行其义务。

2、双务性

单务合同是只对当事人一方发生权利,对另一方只发生义务的合同,如赠与合同、无偿保管合同、无偿借贷合同等都属于单务合同。而双务合同则是当事人双方都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一方的权利即为另一方的义务。

3、附和性

附和合同即由当事人的一方提出合同的主要内容,另一方只是做出取或舍的决定,一般没有商议变更的余地。

4、补偿性

所谓补偿合同即保险人对投保人所承担的义务仅限于损失部分的补偿,赔偿不能高于损失的数额。

5、个人性

由于个人的禀性、行为等将极大地影响到风险标的发生损失的可能性和严重性,因此保险人在审核投保人的投保申请时,必须根据各个不同的投保人的条件以及投保财产的状况来决定是接受,还是拒绝,抑或是有条件地接受。保险合同的这一特性决定,投保人在转让自己的财产的同时,不能同时转让其保险合同,除非经过保险公司的同意。

6、射幸性

射幸就是碰运气、赶机会。所谓射幸性特点是指,保险合同履行的结果建立在事件可能发生,也可能不发生的基础之上。

以上就是保险合同的六大特性,消费者投保前,首先得对保险合同有一定的了解,才不至于在投保过程中没有任何头绪,一头雾水。

保险合同,保险合同的变更:保险合同变更的含义(二)


(二) 保险合同的解除

保险合同的解除是指当事人基于合同成立后所发生的情况,使合同无效的一种单独的行为。即当事人一方行使解除权(或法律赋予,或合同中约定) , 使合同的一切效果消失并回复到合同订立前的状态。

合同的解除与合同的无效是不同的。前者是行使解除权而效力溯及既往;后者则是根本不发生效力。解除权有时效规定, 可因时效而丧失解除权;而无效合同则并不会因时效而成为有效合同。

行使解除权的法律效力是,双方都负有回复到合同订立以前的状态的义务。因此,已受领的给付应返还给对方; 责任方对他方所造成的损失,需承担损害赔偿的责任。但如果保险合同的解除系由被保险人的不当行为所致,在这种情况下, 要求保险人返还保费,显然不利于行使解除权的保险人。因此, 有时在法律或合同条款上明确规定,在上述情况下, 保险人毋需返还保费。

(三) 保险合同的复效

保险合同的复效是指保险合同的效力在中止以后又重新开始。保险合同生效后,由于某种原因, 合同的效力中止。例如, 人身保险中投保人未能按时缴纳保险费,保险合同的效力由此中断。

在此期间,如果发生保险事故, 保险人不负支付保险金的责任。但保险合同效力的中止并非终止。投保人可以在一定的条件下, 提出恢复保险合同的效力; 保险学目录

保险合同,保险合同(一):保险合同的概念与特征


10. 1 保险合同的概念与特征

1. 保险合同的概念

合同是当事人订立、变更和终止民事关系的协议。保险合同是合同的一种, 是投保人和保险人约定保险权利和义务的协议。按照保险合同的约定, 投保人承担向保险人支付保险费的义务, 而保险人则应当在约定的保险事故发生或者约定的保险事件出现或者期限届满时,履行赔偿或给付保险金的义务。

2. 保险合同的特征

保险合同具有以下几方面的特征。

(1) 保险合同是“最大诚信合同” 。任何合同都要求合同的当事人遵守诚信的原则。而在保险合同中, 由于保险合同的性质, 对于保险合同的诚信程度要求要更高。因为如果投保人没有把保险标的的危险程度如实告知保险人, 就会影响保险人是否接受承保、签订保险合同和确定保险费率等一系列的决策, 因此, 在长期的保险实践中, 逐渐形成了订立保险合同所必须遵守的最大诚信原则。并且, 各国相关法律也对该方面做了相应的规定。

(2) 保险合同是“射幸”合同 (Aleatory contract)。大多数的经济合同都具有等价交换的性质, 比如货物买卖合同, 合同双方当事人所付出和获得的在价值上是基本相当的, 但保险合同有所不同, 保险合同是以机会利益为标的的合同, 因此又称为机会合同, 即合同里当事人义务的履行取决于机会的到来或者不确定事件的发生或者不发生, 对于保险合同来说,就是由于保险责任事故发生的偶然性决定的。也就是说, 如果在保险合同的期间内, 由于承保事故造成损失, 被保险人能从保险人那里得到超过保险费的赔偿金额; 而假如保险标的未发生损失, 则被保险人就只能付出保险费而没有任何的补偿。

(3) 保险合同是“附和性合同”(Adhesion contract)。保险合同是附和性合同, 就是说保险合同的条款一般是由保险公司单方面预先制定, 经有关部门审批通过后而制成的标准化合同。在投保人与保险人订立保险合同时, 投保人并不能就每一条款与保险人协商, 而只能被动地服从、接受或者拒绝保险方所提出的条件。

(4) 保险合同是双务、有偿合同。双务合同是指合同双方当事人互享权利、互负义务的合同。在保险合同中, 投保人按照合同的约定, 向保险人缴纳保险费, 而保险人则在约定的保险事故发生后, 对被保险人承担赔偿责任。有偿合同是指合同双方当事人权利的享有是有偿的, 付出“对价”的, 在保险合同中, 就是指被保险人所获得的保险赔付是以投保人缴纳保险费为“对价”的, 对于保险人来说, 保险人收取保险费是以在保险期内有可能给付保险金为“对价”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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