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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保人,保险合同:保险合同的主体、客体和内容(二)

2020-06-03
投保险财产规划 二婚保险规划 保险规划的功能和风险

(2) 投保人必须对保险标的具有保险利益。保险利益是指投保人对保险标的具有的法律上承认的利害关系。我国 《保险法 》 第 12 条规定: 投保人对保险标的应当具有保险利益。

投保人对保险标的不具有保险利益的, 保险合同无效。投保人既可以为自己的利益投保, 也可以为他人的利益投保。投保人为他人利益投保时必须征得他人同意, 并须明确保险利益的具体情况。

(3) 投保人必须具有缴纳保险费的能力。保险合同是双务、有偿合同, 投保人为获得保险保障必须以向保险人支付保险费作为代价。所以, 投保人在与保险人订立保险合同时, 除了要考虑风险保障需求外, 还要依据自己的收入水平确定缴费能力, 合理选择保险产品。

(二) 保险合同的关系人

保险合同关系人主要是指被保险人和受益人。他们虽然不参与保险合同的订立, 但是,在保险合同成立后他们受合同保障并承担相应义务。

1. 被保险人

被保险人是指其财产、利益或者人的生命、身体、健康受到保险合同保障, 享有保险金请求权的人。在财产保险中, 被保险人对其保险标的具有保险利益, 当保险标的因保险事故发生会使被保险人蒙受经济损失; 在人身保险中, 作为保险标的的被保险人的身体和生命会因保险合同约定的事故或事件发生而导致伤害、残疾或死亡, 或者引起其他资金需要, 被保险人也是受到保险合同保障的对象, 享有保险金请求权。

被保险人与投保人的关系有两种情况:

一种是投保人为自己的利益订立保险合同, 投保人就是被保险人, 例如, 在财产保险业务中, 车主为自己所拥有的车辆购买保险; 人身保险中乘坐飞机的乘客为自己购买航空意外伤害保险。

另一种是投保人为他人的利益订立保险合同, 投保人和被保险人分别为两个人, 例如,企业为全体职工购买团体意外伤害保险, 企业是投保人, 全体职工都是被保险人; 在国际贸易业务中按 CIF 价格成交, 卖方替买方办理保险, 卖方是投保人, 买方是被保险人,也就是保险学目录

延伸阅读

投保人,保险合同的主体


 保险合同的主体为保险合同的当事人和保险合同的关系人。

 保险合同的当事人就是投保人和保险人。

 1. 保险人, 又称承保人。是收取保险费并按保险合同规定负责赔偿损失或履行给付义务的人, 通常是经营保险的各种组织。本法中对保险人的要求是与投保人订立保险合同, 并按照保险合同承担赔偿或者是给付保险金责任的保险公司, 而这种保险公司的组织形式必须是股份有限公司或国有独资公司, 设立保险公司, 必须经金融监督管理部门批准。

 2. 投保人, 又称要保人。是与保险人签订保险合同并负有缴付保险费义务的人, 既可以是法人, 也可以是自然人。作为投保人必须要具有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 对保险标的必须具有保险利益。

 保险合同的关系人如下:

 1. 被保险人, 指保险事故发生时, 或保险期满时, 有权按照保险合同向保险人要求赔偿损失或给付保险金的人, 它是在保险事故发生时遭受到损失的人。被保险人与投保人的关系通常有两种情况, 一种是投保人为自己利益而签订保险合同时, 投保人即为被保险人; 另一种是投保人为他人利益而签订保险合同时, 投保人与被保险人分属两人, 在这种情况下, 被保险人可作为保险合同的关系人。

 2. 受益人, 也称保险金受领人, 是由被保险人或投保人在保险合同中所约定的, 享有赔偿请求权的人。受益人一般只有在人身保险中的死亡保险中出现, 受益人应由投保人或被保险人指定, 并在保险合同中载明, 在未指定受益人的情况下, 被保险人的法定继承人就是受益人。在保险合同生效后, 投保人有权变更受益人, 但须经过被保险人的同意, 被保险人有权变更受益人。被保险人或投保人变更受益人要书面通知保险人, 保险人收到变更受益人的书面通知后, 应当在保险单上批注。

被保险人,保险合同(二):保险合同的主体和客体(二)


3. 保险合同的其他有关方

1) 保险代理人 (Insurance Agent)

按照保险法的规定, 保险代理人是指依据保险人的委托, 向保险人收取代理手续费, 并在保险人的授权范围内代为办理保险业务的单位和个人。保险代理人根据保险人的授权代为办理保险业务的各项行为, 由保险人承担责任。按我国现行的保险代理人暂行规定, 保险代理人又可分为专业代理人、兼业代理人和个人代理人。

(1) 专业代理人, 即指专门从事保险代理业务的保险代理公司, 其组织形式为有限责任公司。

(2) 兼业代理人, 即指受保险人委托, 在从事自身业务的同时, 指定专人为保险人代办保险业务的单位。

(3) 个人代理人, 即指根据保险人的委托, 向保险人收取代理手续费, 并在保险人授权范围内, 代为办理保险业务的个人。凡持有 《保险代理人资格证书 》 者, 均可申请从事保险代理业务, 并由被代理的保险公司审核登记报当地保险监督管理部门备案。个人代理人的业务范围仅限于代理销售保险单和代理收取保险费, 不得办理企业财产保险和团体人身保险。

另外, 个人代理人不得同时为两家或两家以上保险公司代理保险业务, 转为其他保险公司代理人时, 应重新办理登记手续。

2) 保险经纪人 (Insurance Broker)

根据保险法的规定, 保险经纪人是基于投保人的利益, 为投保人与保险人订立保险合同提供中介服务, 并依法收取佣金的单位。保险经纪人要在被保险人授权的范围内从事活动,经纪人的行为无法约束保险人, 但可以约束被保险人。

10. 2. 2 保险合同的客体

民事法律关系的客体是民事法律关系中的主体权利和义务所共同指向的事物。保险合同的客体, 并不是保险标的本身, 而是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在保险标的中拥有的保险利益。保险利益是指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对保险标的因具有各种利害关系而享有的法律上承认的经济利益。被保险人与保险人订立了保险合同并不能保障保险标的不受损害, 但能保障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在保险标的中的经济利益受到承保风险所致的损失后, 得到一定的补偿, 如在火灾险中, 投保了这种保险并不是说就能保障财产不受火灾的损害, 而是在财产受到火灾损失后,保险人会对投保人或被保险人的火灾损失进行补偿, 弥补被保险人的经济损失。这就可以看出, 保险合同的客体, 保险所保障的对象实际上就是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在保险标的中的经济利益。

国际货物运输与保险目录

投保人,保险合同的订立(二):保险合同的订立程序


 本节第13 条规定: “ 投保人提出保险要求, 经保险人同意承保, 并就合同的条款达成协议, 保险合同成立。” 保险合同的订立也与其他合同的订立一样, 要经过合法的要约与承诺过程。

 1. 要约

 要约也称订约提议, 是一方当事人为了缔约而向另一方提出合同条件的意思表示。要约应明确表达订立合同的愿望、目的以及合同要求的主要条款。要约可以由投保人提出, 也可以由保险人提出。投保人作为合同当事人, 向保险人提出保险要求, 就表明他提出了要约。在保险要约中, 同时要有两个内容: 一是投保人要求订立保险合同的意思表示, 即保险要求; 二是保险合同的主要内容条款。但是保险合同的主要条款是保险人事先已经确定的, 所以在保险要约中, 关于合同的主要内容, 投保人实际上是以承认的方式表示出来的。投保是投保人的自愿行为, 除法律规定投保人必须投保的保险以外, 任何人或者单位不得强迫投保人提出保险请求。在实务上, 保险要约体现为书面形式, 即由投保人填具投保单, 并交付保险人。

 2. 承诺

 承诺就是当事人一方表示完全接受要约方提出的订立合同的提议, 完全同意要约内容的意思表示。要约一经承诺, 合同就告成立。承诺必须是在要约规定的期限内作出, 而且必须是无条件地全部接受要约人提出的合同内容。保险合同订立过程中, 保险人的承诺即为同意承保, 一经同意承保, 并就合同的条款达成协议, 保险合同就告成立。

 在保险实践中, 保险合同一般是先由投保人填写投保单, 再经保险人承保而成立的。实际上, 订立保险合同的过程是多次要约一新要约一再要约, 直至承诺的反复协商达成一致的过程。

保险人,保险合同:保险合同的主体与客体(一)


一、 保险合同的主体

(一) 保险合同的当事人

1. 保险人。保险人也称承保人,是指与投保人订立保险合同,收取保险费并在保险事故发生后, 承担损失补偿或给付保险金责任的经营保险业务的组织。除个别国家外, 世界上许多国家法律大都规定,保险人必须是法人组织, 以维持保险业的稳健经营, 保护被保险人的利益。我国《保险法》规定:

“保险人是指与投保人订立保险合同, 并承担赔偿或给付保险金责任的保险公司。 ” 保险人成立的条件是:

(1) 保险人须具备法定资格。我国 《保险法》对保险人所须具备的法定资格,从三个方面作了规定: ①保险人须是依照法定条件和程序设立的保险公司。②保险公司的组织形式应是股份有限公司或国有独资公司。③保险公司应按照分业经营的原则,在监督管理部门核定的业务范围内从事保险活动并接受监管。只有依法设立的保险公司, 并在核定的业务范围内,才有资格订立保险合同, 成为保险人。

(2) 保险人须以自己的名义订立保险合同。保险人是依法设立的保险公司, 但保险公司并不当然就是保险人。保险公司成为保险人还必须以自己的名义订立保险合同, 成为合同当事人。这是保险人与保险代理人的一个重要区别。

(3) 保险人须依照保险合同承担保险责任。保险责任是指保险合同约定的保险事故或事件发生后, 保险人应承担的赔偿或给付保险金的义务。订立保险合同的目的在于使保险人在合同约定的保险期间内,对于发生的保险事故或事件, 承担赔偿或给付保险金的责任。因此, 依照合同约定承担保险责任,就成为保险人最主要、 最基本的合同义务。这是保险人与保险代理人的又一区别。保险代理人虽以保险人的名义办理保险业务,但不承担合同约定的保险责任。所以, 保险人必须是依约定承担保险责任的合同当事人。

2. 投保人。投保人也称要保人,是指对保险标的具有可保利益,向保险人申请订立保险合同, 并负有缴付保险费义务的人。投保人通常需要具备的条件是:

(1) 具有完全的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保险合同与一般合同一样,要求当事人具有完全的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未取得法人资格的组织,不能成为保险合同的当事人; 无行为能力或限制行为能力的自然人,不能签订保险合同, 不能成为保险合同的当事人。

(2) 对保险标的具有保险利益。投保人对保险标的不具有保险利益,不能申请订立保险合同; 已经订立的合同为无效合同。

(3) 负有缴纳保险费的义务。保险专业知识与实务目录

保险合同,保险合同:保险合同的内容与形式(一)


一、保险合同的内容

保险合同的内容有广义和狭义之分。前者是指以双方权利义务关系为核心的全部事项;后者是指当事人依法约定的权利与义务。从保险合同的结构上看,保险合同一般包括主体、客体、权利义务和其他声明事项等四大部分。保险合同的内容主要体现在保险条款中。保险合同的条款是规定保险人与投保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的条文,它是保险公司对所承保的保险标的履行保险责任的依据。根据合同内容的不同,保险条款可以分为基本条款和附加条款。基本条款是关于保险合同当事人和关系人权利与义务的规定以及按照法律规定一定要记载的事项;附加条款是指保险人按照投保人的要求增加承保风险的条款。增加了附加条款即意味着扩大了标准保险合同的承保范围。根据合同约束力的不同,保险条款可以分为法定条款和任选条款。法律规定必须列入保单的条款被称为法定条款;保险当事人根据需要列入保单的条款被称为任选条款。

保险合同条款的内容主要包括以下几项:

(一)当事人的姓名和住所

明确当事人的姓名和住所是保险合同履行的前提。保险合同订立后,保险费的缴纳,危险事故的通知,保险金的给付等,均须有明确的对象。所以保险合同中必须列明当事人及其有关情况。

(二)保险标的

在保险专业知识与实务目录

投保人,保险合同的概念


(一)保险合同的性质

保险合同是民商事合同中的一种,调整具有保险内容的民事法律关系。因此,保险合同不仅适用《保险法》,而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以下简称《合同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以下简称《民法通则》)的有关规定。

(二)保险合同的当事人

保险合同的当事人是投保人和保险人。保险人亦称承保人。《保险法》第九条规定:“保险人是指与投保人订立保险合同,并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责任的保险公司。”投保人亦称要保人,是与保险人订立保险合同并按照保险合同负有支付保险费义务的人。自然人和法人都可以成为投保人。成为投保人的条件为:具有相应的民事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对保险标的具有保险利益。当投保人与被保险人为同一人时,被保险人属当事人范畴。

(三)保险合同的关系人

保险合同的关系人包括被保险人和受益人等。被保险人是其财产或者人身受保险合同保障,享有保险金请求权的人。被保险人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法人.受益人是由投保人或被保险人指定的享有保险金请求权的人。《保险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受益人是指人身保险合同中由被保险人或者投保人指定的享有保险金请求权的人,投保人、被保险人可以为受人。”受益人一般由投保人或者被保险人在保险合同中加以指定,投保人指定受益人时必须经被保险人同意。如果被保险人是无民事行为能力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则受益人可以由被保险人的监护人指定;如果没有指定受益人,则在被保险人死亡时,由其继承人领受保险金。被保险人或者投保人可以变更受益人,但是应当书面通知保险人。投保人变更受益人必须经被保险人同意。

(四)投保人的主要义务

1、交付保险费的义务。投保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时间、地点、方式向保险人交付保险费。投保人如不按约定的时间交付保险费,则保险人可按照约定要求其交付保险费或者终止合同。

2、如实告知的义务。在订立保险合同时,投保人负有将保险标的的有关情况如实向保险人陈述、申报或声明的义务。根据《保险法》的有关规定,投保人违反如实告知义务将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导致不能索赔或合同的解除。

3、危险增加的通知义务。危险增加是指保险合同当事人在缔约时预料的保险标的的危险在合同的有效期内其程度增强。在合同有效期内,一旦发生危险增加,被保险人应当按照约定及时通知保险人;针对危险增加的情况,保险人有权要求增加保险费或者解除保险合同。被保险人未履行此项义务的,因危险增加而发生的保险事故,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4、保险事故通知义务。保险事故发生后,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应当及时通知保险人,以便保险人迅速地调查事实真相,收取证据,及时处理。

5、防灾防损和施救的义务。在合同成立后,被保险人有义务遵守国家有关消防、安全、生产操作、劳动保护等方面的规定,维护保险标的的安全,并根据保险人有关保险标的安全的建议对保险标的的安全维护工作进行改进。在保险事故发生时,被保险人有义务尽力采取必要的措施,防止或者减少保险标的的损失。

6、提供有关证明、单证和资料的义务。保险事故发生后,依照保险合同请求保险人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时,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应当向保险人提供其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有关的证明和资料。

(五)保险人的主要义务

1、赔付保险金的义务。保险事故发生后,保险人依据保险合同向被保险人或受益人承担赔偿或给付保险金的责任。在财产保险中称为赔偿保险金,在人身保险中称为给付保险金。承担赔付保险金义务时,保险金的支付仅在保险合同约定或者法律规定的责任范围内进行,保险金最高赔付额不超过合同约定的保险金额。

2、告知义务。订立保险合同,保险人应当向投保人说明保险合同的条款内容;保险合同中规定有关保险人责任免除条款的,保险人在订立保险合同时应当向投保人明确说明,未明确说明的,该条款不产生效力。

3、及时签发保险单证的义务。保险合同成立后,保险人应及时向投保人签发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并载明当事人双方约定的内容。

4、积极进行防灾防损的义务。保险人应允许利用自身拥有的专业技术,配合被保险人积极进行防灾防损工作。

保险合同,保险合同的内容


1. 保险合同成立的含义

按照合同法的理论,所谓合同的成立,是指合同因符合一定的要件而客观存在,其具体表现就是将要约人单方面的意思表示转化为双方一致的意思表示。 判断合同是否成立,不仅是一个理论问题,也具有实际意义。首先,判断合同是否成立,是为了判断合同是否存在,如果合同根本就不存在,它的履行、变更、转让、解除等一系列问题也就不存在了;其次,判断合同是否成立,也是为了认定合同的效力,如果合同根本就不存在,则谈不上合同有效、无效的问题,即保险合同的成立是保险合同生效的前提条件。

2.保险合同成立的要件

保险合同是一项民事行为,而且是一项合同行为,因而,保险合同不仅受保险法的调整,还应当受民法和合同法的调整,所以,保险合同的成立一定要符合民事法律行为的要件和合同的成立要件。

我国合同法第十三条规定:“当事人订立合同,采取要约、承诺的方式。”我国《保险法》第十二条规定:“投保人提出保险要求,经保险人同意承保,并就合同的条款达成协议,保险合同成立。”依照这一规定,保险合同的一般成立要件有三:其一,投保人提出保险要求;其二 ,保险人同意承保;其三,保险人与投保人就合同的条款达成协议。这三个要件,实质上仍是合同法所规定的要约和承诺过程。因此,保险合同原则上应当在当事人通过要约和承诺的方式达成意思一致时即告成立。

投保人,保险合同的变更知识指要


 一、保险合同主体的变更

 保险合同主体的变更是指保险合同当事人或关系人的变更, 即保险合同的转让, 通常是指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的变更。

 (一) 财产保险合同主体的变更

 财产保险合同主体的变更指投保人、被保险人的变更。它包括:

 1. 保险标的所有权、经营权发生转移;

 2. 保险标的用益权的转变;

 3. 债务关系发生变化。

 (二) 人身保险合同主体变更

 人身保险合同主体的变更, 即人身保险合同的投保人、被保险人或受益人的变更。

 1. 投保人的变更

 投保人的变更须征得被保险人同意, 并经保险人核准后, 方可变更。

 2. 被保险人的变更

 被保险人与投保人是同一人时, 投保人经保险人同意即可变更被保险人。

 3. 受益人的变更

 被保险人和投保人可以变更受益人并书面通知保险人。投保人变更受益人时须经被保险人同意。因此受益人的变更主要取决于被保险人的意愿。投保人和被保险人变更受益人的须书面通知保险人, 保险人接到书面通知后, 应在保险单上批注。

 二、保险合同内容的变更

 保险合同内容的变更主要指保险合同主体权利和义务的变更, 不包括保险合同主体(即保险人、投保人、被保险人或受益人) 的变更, 即在保险合同当事人和关系人不变的情况下, 变更合同条款。保险合同内容变更一般由投保人提出。

 保险合同内容变更须经投保人和保险人协商同意, 由保险人在原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批注或者附贴批单。保险人变更基本条款和费率须报保险监管部门核准。

 三、保险合同客体变更

 保险合同客体即保险利益。保险合同客体的变更, 源于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对保险标的所具有的保险利益的变化。保险合同客体的变更通常由投保人或被保险人提出, 经保险人同意, 加批后生效。保险人往往根据变更后的保险合同客体调整保险费率, 从而导致保险合同权利义务的变更。

保险标的,保险合同的客体


(一)保险利益是保险合同的客体

客体,是指在民事法律关系中主体履行权利和义务时共同的指向。客体在经济合同中称为标的,即指物、行为、智力成果等。

保险合同虽属民事法律关系范畴,但它的客体不是保险标的本身,而是指投保人对保险标的所具有的法律上承认的利益,即保险利益。

保险标的是指保险事故有可能发生的本体。一般来说,各种财产及其相关联的利益、人的生命与身体、各种责任、信用等都可以作为保险合同的标的。但是在不同的保险合同中,保险人对保险标的的范围都有明确规定,哪些可以承保,哪些不予承保,哪些在一定条件下可以特约承保。因而,保险标的是特定的,必须明确载于保险合同中,并据此确定保险金额、保险费率等。但是,保险合同双方当事人订约的目的并非保障保险标的不发生保险事故,而是为了实现保险经济保障,这种经济保障表现为被保险人在发生保险事故遭到损失或者约定的保险期限届满时,能够得到保险经济赔偿或给付。而这种赔偿或给付也并非再造一个相同的标的,而是以保险标的为有形载体,保障保险合同双方当事人共同关心的基于保险标的上的经济利益,即保险利益。因而,保险合同的客体并不是保险标的本身,而是基于保险标的上的保险利益。

保险标的与保险利益互为表里、互相依存,保险标的是保险利益的有形载体,保险学原理目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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