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偿付能力,保险企业的偿付能力:保险企业偿付准备金的相对数额

2020-06-02
教育金保险规划的流程 教育金保险规划 保险教育金规划

(二) 保险企业偿付准备金的相对数额

评估保险企业偿付能力是否充分, 要同保险企业经营的业务量相联系。两个保险企业的偿付准备金数额相等, 并不能说明两个企业的偿付能力是相同的。例如甲保险公司和乙保险公司各自有偿付准备金 2 000 万元, 而甲公司的保费收入为 5 000 万元, 乙公司的保费收入为 7 000 万元, 则甲公司的实际偿付能力要比乙公司的实际偿付能力强。因此, 保险企业的偿付准备金数额不能全面反映偿付能力的大小, 要考虑准备金的相对数额。一般用偿付准备金的值与保费收入的比值作为衡量标准。如上例, 甲公司的比值为 40% , 乙公司为 28. 5% , 则甲公司的偿付能力强于乙公司的偿付能力。Bx010.Com

(三) 赖以建立保险赔偿基金的损失概率计算的准确性和可靠程度

损失概率是计算保费、建立保险基金的基础。损失概率的准确性和可靠程度越高, 即偏差越小 ( 财务系数越小), 发生超常损失的可能性就越小, 超常损失的赔偿与给付额就越小, 对偿付能力额度的要求相对就低。反之, 对偿付能力额度的要求相对就高。

损失概率的准确性和可靠程度可用财务稳定系数 K 来衡量。

K 值越大, 说明准确性和可靠程度越差, 业务的财务稳定性越低。

保险企业的财务稳定性是表示保险企业承保的业务实际发生赔款支出超过或不超过收入净保费的可靠程度。财务稳定性包含两层含义: 保险企业纯保险费收入与发生赔款支出之间的对等关系; 保险企业所累积的总准备金与突发特大风险造成的损失所需赔款之间的对等关系。损失概率的准确性和可靠程度制约着保险企业的财务稳定状况, 从而对偿付能力额度的要求也有所不同。

总之, 保险企业的偿付能力直接影响着保险企业经营的财务稳定程度的大小, 法定最低偿付能力额度要求是保险企业财务稳定状况的临界水平。偿付能力额度越大, 保险学原理目录

相关知识

保险公司,保险公司偿付能力不达标=破产?偿付能力越高越好?这才是答案!


最近,有人问小编:我在查我投保的重疾险的保险公司的偿付能力,他们的偿付能力低于监管的要求,我买的保险不会就白买了吧?我的钱是不是也打水漂了!

也有些朋友会问小编:我的保险产品, 代理人告诉我,这家保险公司的的偿付能力没有达到银保监会的监管,说最好要退掉,不然最后吃亏的是我自己。

针对朋友的这些问题,小编还是带着大家先来看看偿付能力的标准吧。

偿付能力是衡量保险公司财务状况时必须考虑的基本指标之一。偿付能力是保险人可以偿还债务的能力。偿付能力监管由银保监会负责实施,即检查保险公司偿付能力,并判断保险人的财务状况能否保证其履行财务责任、并在长期中维持经营。

新规下,偿付能力达标必须同时满足以下三项:

核心偿付能力充足率不低于50%

综合偿付能力充足率不低于100%

风险综合评级不低于B级。

注:根据保监会规定,按偿付能力风险大小,可以将保险公司分为四个监管类别,由优到劣,分别是A、B、C、D类;

等级划分的依据来自保险公司的偿付能力充足率、操作风险、声誉风险和流动性风险的综合评估。

如果偿付能力低于上述标准,保险公司必须采取各种可行方法,最终将偿付能力恢复到最低安全线之上。当保险公司偿付能力严重不符合监管要求,一般是公司的经营管理或者与外部股东的协调出现了一些问题。

因此,不少朋友们看到保险公司偿付能力不达标就会想:保险公司会不会垮掉?会不会赔不起我?

问保险销售员吧,他们说不必过多的关注偿付能力,不会不赔付你,或者赔不起你的!但看文章,作者就说偿付能力是需要特别关注的,说低了不行,偿付能力高了比较好!是不是这样呢?看下面小编的解释!

保险公司偿付能力亮红灯,或者综合偿付能力充足率只比100%高一点,是不是离破产不远了?

不能这么说!在监管体系下,一家保险公司拥有100%的偿付能力充足率,基本上是不会破产的!即使这家保险偿付能力亮了红灯,也不能说,这家保险公司就一定会破产。因为偿付能力不能全面反映这个保险公司没有兜底能力,可能是因为这家保险公司在开展新业务而导致的暂时亮红灯!

举个例子:小编在全国各地各种投资,花了10000万,而工资入账100万,那我就亏损了900万。这样也不能代表我没钱或着我借了钱就没有能力还钱。我可以卖掉我的投资进行变现,也可去银行去借钱。其实保险公司也一样,资产变现的方式有很多,当然借钱注入资本也很容易。

所以,这种情况下,监管部门一般会强制叫停这家保险公司继续开展新业务,以保证偿付能力恢复到安全线之上,所以距离破产还很远,大家放心。

提到了破产,小编要特别强调一点:目前并没有真正意义上破产的保险公司,即使未来会有,也不用太过担心!

根据《保险法》第九十条【保险公司的破产及其清算】保险公司有《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条规定情形的,经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同意,保险公司或者其债权人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重整、和解或者破产清算;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也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对该保险公司进行重整或者破产清算。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三章第八十四条规定:“经营有人寿保险业务的保险公司,除分立、合并外,不得解散。”

第三章第八十七条规定“经营有人寿保险业务的保险公司被依法撤消的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的,其持有的人寿保险合同及准备金,必须转移给其他经营有人寿保险业务的保险公司;不能同其他保险公司达成转让协议的,由金融监督管理部门指定经营有人寿保险业务的保险公司接受。”

根据《保险法》第三章第八十八条规定“保险公司依法破产的,破产财产优先支付其破产费用后,按照下列顺序清偿:一、所欠职工工资和劳动保险费用;二、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三、所欠税款、四、清偿公司债务。”

简单来说,经营有人寿保险业务的保险公司,只要不出现乱来的情况,国家不允许你倒闭的!严格意义上,人寿险公司是不允许破产的,但可以通过其他保险公司接管,可以将破产公司的负债进行转移。

如果保险公司破产,咱们所购买的保险一般有两个去处:

a.转让给其他愿意接手并进行兼并重组的公司

b.如果没有愿意接手的公司,国家会指定某家保险公司强制接手,一般是国资的非常有实力的保险公司。

所以,即便未来某家保险公司申请破产,原则上也不会影响我们保单的权益,这点大家知悉,别被误导了!

保险公司偿付能力指标很高,这家保险公司一定不会出现赔不出钱的情况?

也不一定。

有的保险公司偿付能力过高,可能意味着公司发展速度慢、资本金闲置、新成立的保险公司等。新成立的公司偿付能力一般情况下都会非常高,但会随着业务的逐步开展指标迅速下降!同时,偿付能力高,并不能说明这家保险公司不会出现赔不起的情况?

比如说,一个保险公司偿付能力充足率为600%,就一定不会出现赔不出钱的情况?

当然不是!因为保险公司经营的是概率,一切只能根据经验假设来计算。一旦出现大规模的天灾人祸,导致风险的真实发生率超过了预计的6倍,600%的偿付能力充足率一样可能赔不出钱来。

所以最终赔不赔得起,还是要看保险公司是否有与风险相匹配的所有资本。

当我们无法判断保险公司抗风险资本时,银保监会会帮我们的。

银保监会发布的经营评价体系、服务评价指标体系、分类监管评价体系分别从经营效果、服务水平和风险状况三个不同的角度对保险公司来进行评价。

经营评价指标体系主要从速度规模、效益质量和社会贡献三个方面评价保险公司的经营效果。

服务评价指标体系主要从销售、承保、理赔等保险消费者直接感知的服务环节评价保险公司的服务水平。

分类监管评价体系则是从保险公司面临的各种风险、拥有的资本实力和风险管理能力来评价公司的风险状况。

这三个体系既相互独立,又相互依存,一起构成了三位一体的保险公司监管评价体系,共同促进保险业防范风险、科学发展、提升服务质量。

由此可以看出:

银保监对保险公司的监管力度非常大,广度非常宽,而偿付能力,只是银保监对保险公司众多指标要求中的一个。即便保险公司出了问题,银保监会会强制整改或采用其他办法,以达到保护我们利益的目的!所以,偿付能力也只能作为我们购买参考的指标之一,不能作为主要指标,不全面!

比如:

国富人寿,偿付能力比平安人寿还要高,那平安人寿一定比它弱吗?

单从数据上看,国富的数据比平安的要好看多了,那么国富就比平安的产品值得购买?平安的就不敢买了吗?显然不能这样判断。

所以,偿付能力也只能作为一个购买参考指标,最终是否购买还要落足于产品本身。

毕竟偿付能力再高,数据再漂亮,保障不充足,产品本身没诚意,同样不值得购买,反正四爷是不会买。即使某个保险公司的偿付能力在一段时间内亮红灯,或者低了,但如果产品比较好的话,还是可以考虑购买的!当然,如果是长期亮红灯的保险公司,各位还是慎重考虑,谨慎购买!

最后,小编教给大家看保险公司偿付能力数据的方法:

看偿付能力不能只看一个季度,不全面且容易误导。因此,小编建议下载4个季度为一年的数据做对比,这样能够了解保险公司这一年的经营情况是否稳定。如果长期出现下滑或下调,大家需要再观望观望这家保险公司的问题以及整改效果后,再做选择。

要查一家保险公司的偿付能力,可以登陆该保险公司官网,找到“公开信息披露,点击进去找寻偿付能力报告”进行查看。就目前小编查看的大多数保险公司偿付能力披露数据,都是以季度形式发布。

今天就说到这里,还有几句话想告诉大家:

关于健康险,尤其是重大疾病保险,大家在购买过程中会有很多问题。

比如:这款产品好不好?适不适合我?这个疾病保不保?我能不能买?有什么限制吗?等问题。

关于身故保障,尤其是寿险,大家在购买过程中也会出现很多问题。

比如:该给谁买?不该给谁买?买多少?最高限额是多少?什么产品最适合?等问题。

大家对保险有任何问题和疑惑的地方,都可以联系小编,小编立马回给予解答哦。

保险公司的偿付能力低,危险吗?


“九月份,保监会公布了2019年第二季度保险业偿付能力和风险状况。其中,105家保险公司在风险综合评级中被评为A类公司,68家被评为B类公司,2家被评为C类公司,2家被评为D类公司。

综合偿付能力充足率排在前三名的公司有:三峡人生、海保人寿、国富人寿,其中我们耳熟能详的几个大保险公司则排名中间靠前的位置:中国人寿24,泰康人寿32,太平人寿34 ,平安人寿36。”

偿付能力和综合偿付能力充足率是啥?

偿付能力即保险公司偿还债务的能力;

偿付能力充足率即衡量其该项能力的指标,每个季度银保监会都会进行披露。

影响偿付能力充足率的有两大因素。

一是实际资本,即每家公司的注册金;

二是监管要求的最低资本。保监会通过全方面考察保险公司,对每家保险公司的最低资本设定不同。

假设一家保险公司销售出去的保单越多,承担的风险就更大,监管要求它持有的最低资本就会越多。

能够同时满足以下三个条件的,即为偿付能力达标的公司:

(一)核心偿付能力充足率不低于50%;

(二)综合偿付能力充足率不低于100%;

(三)风险综合评级在B类及以上。

一旦保险公司的偿付能力充足率亮起了红灯,保监会就会及时出手,采取监管措施。

比如说,偿付能力充足率超过150%的公司可以正常经营业务;

偿付能力充足率介于100%和150%之间的公司会被重点关注或采取相应措施;

偿付能力充足率低于100%(偿付能力不达标)的公司会被强制停止开展新业务。

偿付能力的排名和保险公司的好坏有关系吗?

偿付能力高,一定是有好处的,但是并不代表偿付能力可以衡量保险公司的好坏。

倘若某家保险公司的偿付能力非常高,也可能存在以下两方面的原因:

1. 保险公司刚成立不久,销售单量较少,理论上理赔概率和负债都较小。

比如说,综合偿付能力充足率最高的三峡人寿,成立于2017年12月,至今为止不到两年的时间,公司注册资金10亿元人民币。由于公司开展业务时间不长,销售的保单量较少,因此承担的风险也较小,因此偿付能力非常高

反观偿付能力评级为C的百年人寿,注册资本77.948亿,2019年的保费规模在91家寿险公司当中排名第13位!因为先后上线了康惠保、康惠保旗舰版等爆款产品,导致保单量飙升,保监会要求持有的最低资本更高,最终致使偿付能力充足率仅有112%。

2. 闲置资金未得到有效利用。

这可能就和保险公司的经营策略有关系了,比如有大量的闲置资金还未开展新的业务。

如果一家保险公司在某一时间内偿付能力过低,也有可能是产品“性价比太高”的原因。

还是拿百年人寿来讲,正因为产品的性价比很高,导致销量大幅上涨,反而会降低偿付率。

因此,偿付能力充足率为200%的险企,未必比偿付能力150%的更好。

偿付能力很低,代表保险公司濒临破产吗?

不是。

目前我国采用的是第二代偿付能力监管制度体系,简称偿二代。

在偿二代的运作体系下,只要偿付能力充足率超过100%,公司在接下来的一年中破产的可能性就低于0.5%,换句话说有99.5%的可能性不会破产。

单纯从2季度的偿付能力来看,除了中法人寿偿付能力严重不足之外,其它公司都是安全的。

另一方面,偿付能力是一个动态的指标,每一季度保监会都会进行披露。

它和统计时间、产品销售、保险公司运营策略等都有关系,目前的偿付能力不好并不代表未来的偿付能力不足,反之也是如此。

比如说,2018年第三季度的吉祥人寿综合偿付能力充足率为85.43%,低于最低标准。但第四季度就扭转了局面,重新达到了保监会规定的标准。

因此我们完全不必杞人忧天,去担心保险公司是否会倒闭。

退一万步讲,就算保险公司“不幸”经营不善,破产了,我们也不需要担心手中的保单会受影响。

会有其它有实力的保险公司接手(如果没有自愿的国家也会指定),总之保监会一定会妥善处理,不让你的保单受损。

偿付能力和我们购买保险有关系吗?

很多线下保险销售会拿偿付能力作比较,实际上,保险公司的偿付能力只能是我们购买产品中微不足道的一环。

重要的是产品本身,而不是保险公司。

对于消费者来说,只需要考虑偿付能力是否达标即可。至于是高是低,并不应作为衡量产品好坏的决定性因素。

信泰人寿偿付能力让人担忧


购买保险时除了选择适合自己的保险产品,还要综合考虑一个保险公司的好坏。那么该如何选择保险公司呢?保险公司的赔付能力又指什么呢?

在保险公司普遍资金饥渴的当下,保监会网站透露,《中国第二代偿付能力监管制度体系建设规划》发布。据媒体称,保监会为此组织专家学者和保险公司人士,组成13个项目组对第二代偿付能力制度体系建设进行讨论。

2011年,在寿险发展处于寒冬、投资领域“股债双杀”的背景下,保险公司的偿付能力遭到挑战。

按照《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监管规定》,保监会将保险公司偿付能力分为三大类:偿付能力充足率低于100%的为不足类公司;100%到150%之间的为充足I类,属于关注类公司;高于150%为充足II类,这类方为正常公司。按照规定,保险公司的偿付能力充足率最低标准是要满足100%。

对不足类公司,保监会区分不同情形,采取下列一项或者多项监管措施:包括责令增加资本金或者限制向股东分红、限制薪酬、限制增设分支机构、责令转让保险业务、责令拍卖资产或者限制固定资产购置、限制资金运用渠道、限制商业性广告等等。

偿付能力是保险公司经营的核心能力之一,是企业对风险管理的一种反映。偿付能力不足类的保险公司业务开展将受到限制,而偿付能力充足的I类公司需要提交和实施预防偿付能力不足的计划。

保险协会数据显示,目前中国内地共有57家寿险公司,但有10家寿险公司的数据由于各种原因难以取得,最终共47家寿险公司进入《投资者报》的统计范围。

统计发现,在这47家寿险公司中,有35家公司偿付能力充足率大幅下降,其中有8家偿付能力在100%~150%之间,还有1家不足100%标准线。

这9家偿付能力在150%以下的公司,分别是华泰人寿、人保人寿、信泰人寿、人民健康保险、合众人寿、幸福人寿、国华人寿、中邮人寿以及嘉禾人寿。记者注意到,除了人保人寿,其他公司都是中小寿险。

日前,保监会正式批复信泰人寿注册资本增至11.32元人民币。至此,信泰人寿完成了今年以来第三次,成立以来第四次,也是规模最大的一次增资扩股。信泰人寿相关负责人向《证券日报》保险周刊记者透露,此次增资后,公司偿付能力充足率达到233%以上,新的分公司的筹建也在规划当中。

3.5亿-11.32亿:增资路上徘徊

说起信泰人寿的增资之路,不能不说是曲折不平,直到2009年底。

2007年5月18日,经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作为一家全国性寿险公司,信泰人寿由大型国有化工企业巨化集团公司(巨化集团)、浙江永利实业集团有限公司(永利集团)等9家发起人发起创立。最初注册资本3.5亿元人民币。

但3.5亿元的注册资本,对于一个致力于成为全国性寿险公司的信泰人寿显然是不够的。

所以,早在2008年年初,信泰人寿公司董事会就通过了一继续增资决议,保守估计首批将至少增至5亿元,以满足在全国设立分支机构的最低资本金要求。但却因为金融危机的到来,搁浅了。

因为作为首家总部设在浙江的寿险公司,信泰人寿的股东以浙商为主,包括巨化集团、永利集团、浙江经发实业集团(经发集团)等。

但这一年,浙江经济正经受着前所未有的考验,浙江企业尤其是中小企业面临严峻的生产经营困难,其中就包括了信泰人寿的股东们。

他们不但没有办法增资,这年7月,信泰人寿股东永利集团甚至为了为解决资金难题,将其持有的6000万股的信泰人寿股权质押给了交通银行,取得3000万贷款。

于是,信泰人寿只得“自力更生”。2008年9月,开业不足一年半的信泰人寿爆出,信泰人寿正悄然推进员工持股计划。按当时宣导的方案,公司A类以上干部,包括总公司部门级负责人及分公司管理层以上人员可参与认购股份。可惜,员工持股计划未获得监管部门的批准,增资一事再次搁置。

不过,与此同时,信泰人寿也爆出计划引入外资战略投资者。只是之后又没了消息。

2009年,信泰人寿先后两次发生股权变动,一是,1月份,信泰人寿最初的股东巨化集团将其当时17.14285%股份转让给了子公司巨化控股有限公司(巨化控股)。二是,3月份,最初的股东经发集团将所持4000万股股份转让给浙江建艺装饰有限公司(浙江建艺装饰)。这样,信泰人寿9家股东换了2家。

直到2009年底,信泰人寿增资一事总算有了实质性进展。11月23日,保监会正式批复,信泰人寿增资2.13亿,注册资本金增加至5.63亿元,9家股东变成了10家,仍以原来的浙商股东为主。其中,巨化控股、永利集团分别持股19.61%。

2010年初,信泰人寿再次增资,引入了电联控股集团、杭州供销五交化和湖州万国汽修三家新股东,股东数变为13家。不过此次增资额只有0.46亿元,至6.09亿元。

之后不久,信泰人寿引入外资的计划也有了进展,信泰人寿进行了今年以来的第二次增资。4月初,保监会批复,三井住友海上火灾保险株式会社认购信泰人寿增发股的45,854,987股,信泰人寿的注册资本也因此增至6.55亿元,股东变成了14家,其中最初的发起股东只剩了7家。

增发外资股后的5个月,也即此次9月7日,信泰人寿再次增资,增资额接近达5个亿,史无前例。同时,与前几次增资不同的还有,这次信泰人寿终于没有再引入新的股东。

2008年-2010年:偿付能力困境

在信泰人寿曲折的增资之路上,伴随的是公司一直以来面临的偿付能力充足率的压力,和因资金不足而忽急忽缓的扩张之路。

公开资料显示,在刚刚成立的2007下半年,信泰人寿即获批筹建了江苏、北京、浙江、河北、福建、河南6家分公司。2008年初,公司又获批筹建山东、黑龙江两个分公司。

并且,截至2008年6月底,信泰人寿保费收入已经超过了2亿元,2008年底,达到13亿,位列30家寿险公司的第20位。

不过,我们注意到,信泰人寿的分公司的开设突然戛然而止,从此至今便没有再增加。2009年保费收入也只有11.25亿元,少于2008年,且被在其成立之后的幸福人寿、国华人寿超越。

这个中原因,与公司资本金不足,面临偿付能力压力不无关系。因为按照《保险公司管理规定》的规定,保险公司注册资本达到人民币5亿元,在偿付能力充足的情况下,才不需要增加注册资本设立分公司。而此时,信泰人寿注册资本金只有3.5亿元。

2008年信泰人寿匆匆推出员工持股计划,更是让信泰人寿资金不足的问题显露无疑。即使到了今年前两次增资至6.55亿后,这一问题还一直为人所诟病。

7月份,在今年上半年全保会上,保监会称,目前仍有9家保险公司偿付能力不达标。其中就有媒体报道指出,“信泰人寿已经触及险企偿付能力的红线,分支机构业务受限,保费一度出现下滑”。

此次,信泰人寿史无前例地一次性增资近5亿元,是否足以解决公司近两年一直面临的偿付能力问题?以及公司在此之后是否会加速开设分公司?

信泰人寿相关负责人表示,此次增资后,公司偿付能力充足率达到233%以上,大大超过保监会划定的150%充足率最高等级标准,为下一步的业务发展提供了充足的资金保证。目前,公司经营重点还是现有机构的稳健发展和综合经营能力的提升。对于新机构的开设,信泰人寿将根据各地监管部门的监管政策并结合信泰当地分公司的经营情况有序地进行,先着手推进三、四级机构的铺设。新的分公司的筹建也在规划当中。

事实上,信泰人寿自去年增资以来,今年的保费收入已经逐渐发力。根据相关数据统计,1月份,信泰人寿保费收入同比增长还为-8.99%,到了2月份,前两个月的累计同比增长率已经达到44.65%,此后,这个数字一直上升,4月份累计同比增长超过100%,达到112.12%,截至7月份的最新数据,这一增长率已经达到149.25%。1-7月累计总保费收入13.4亿元,超越了2005年成立的长城人寿。

昆仑健康拟积极增资确保偿付能力标准


今年3月14日保监会公开昆仑健康保险公司偿付能力存在风险的监管函,勒令停止业务拓展,对此,昆仑健康做出了以下回应。

保监会3月首次公开发布4份偿付能力存在风险的监管函,暂停昆仑健康保险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昆仑健康)、幸福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幸福人寿)、合众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合众人寿)以及长城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长城人寿)四家保险公司增设分支机构。其中,幸福人寿还被要求自2013年3月20日起停止开展新业务。

所谓偿付能力,顾名思义,是指保险公司偿还债务的能力,一般是通过保险公司的实际资本(编注:保险公司的认可资产减去认可负债后的余额)与最低资本的比率指标来判断。

业内人士认为,保监会首次公开发布监管函,表明了保监会对于险企资本偿付能力的日益重视。

据了解,对于不足类公司,保监会可采取“责令增加资本金或者限制向股东分红;限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水平和在职消费水平;限制商业性广告;限制增设分支机构、限制业务范围、责令停止开展新业务、责令转让保险业务或者责令办理分出业务;责令拍卖资产或者限制固定资产购置;限制资金运用渠道;调整负责人及有关管理人员;接管”等其中一项或多项监管措施。

此外,对于充足I类公司和充足II类公司存在重大偿付能力风险的,保监会可以要求其进行整改或者采取必要的监管措施。

“我们的增资工作一直在推进,预计本周就会有结果,届时,偿付能力充足率不足的问题将得到解决。”3月19日,昆仑健康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林瑶珉针对媒体一直关注的监管函一事,作出回应。

林瑶珉表示,保监会是针对去年四季度末的数据作出的监管决定,实际上,昆仑健康的增资工作从去年就开始在进行,现在已经进行到最后阶段,预计本周就会有结果。据了解,本次昆仑健康的实际增资额约1.1亿多元,届时,昆仑健康的实际资本将达到5.1亿元,偿付能力充足率将达到205%左右,达到保监会规定的偿付能力类标准。

此外,合众人寿也对本报记者表示,暂停增设分支机构对合众人寿目前业务没有影响,合众人寿正在考虑通过增资扩股等方式改善偿付能力,目前增资工作正在进行中。据合众人寿方面透露,增资和发行次级债以及其它的资本补充方式都会考虑,增资是最主要的考虑方向。

业内人士表示,偿付能力是保险公司经营的核心能力之一,也是保险业衡量公司经营状况和风险管理水平的重要参考指数。根据保监会的要求,保险公司出现偿付能力不足的,应当在一个月内制定偿付能力达标方案,采取措施使偿付能力重新达标,并将达标方案报保监会。

记者了解到,自今年初以来,已有太平人寿、恒安标准、汇丰人寿等9家公司完成了增资工作,此外还有多家公司的增资工作也正在进行中。

2013年3月29日,昆仑健康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州中心支公司正式成立。

经过开业后一段时间的摸索,昆仑健康保险浙江分公司找到了正确的业务发展方向,2013年,个险、经代、银保、团险,四条渠道齐头并进,刷新保费记录。湖州中心支公司的正式成立,必将助力浙江分公司实现真正的跨越式发展。

保险知识,面对偿付能力不足 投保人“用脚投票”不可取


“偿付能力”这个极其专业的名词已经不再“高高在上”。投保人从对这个名词的一无所知,到眼下偶尔从嘴里蹦出,再到开始关心所投保的保险公司的偿付能力,其实已经是一个相当大的进步。

揭开“偿付能力”的面纱

在很长一段时间里,讨论“偿付能力”的人群主要集中在保险公司精算、风险控制、会计等部门。“传到民间”并被“民间”开始关注,则是缘于数年前保监会在一次内部会议上点了4家保险公司存在偿付能力不足的问题,并且被不少投保人理解为这些保险公司已经“资不抵债”,在全国范围内引起了一场不小的风波。

最近多家已上市的保险公司在半年报中披露,其偿付能力由于各种原因在过去半年中出现了大幅度下滑,再加上保监会在不久前召开的全国保险监管工作会议上表示,截至6月底偿付能力不足的保险公司为12家,比年初增加2家,个别公司偿付能力严重不足。至此,投保人对“偿付能力”这个概念的又一次“集体误读”开始了。

拥有多年国内国外保险公司精算经验的生命人寿总精算师张远瀚于日前接受采访时详细解释了“偿付能力”的概念,以及投保人如何正确看待自己所投保的保险公司出现的偿付能力不足。

张远瀚称,保险公司的偿付能力不足并不是说这家保险公司已经付不出账了,而是说明这家公司在抵御经营风险方面的能力减弱了。偿付能力是保险公司在面临重大风险或者一定风险的情形下,能够保持继续支付的能力,并不是在正常经营状况下的继续支付能力。

“这是一个被很多投保人误解的问题,不少人把它理解为‘资不抵债’。其实在美国,保险公司的偿付能力的解释更接近于银行体系中的‘资本充足率’这一概念。”张远瀚称。

偿付能力减弱原因多

近年不少“新兴”保险公司发展速度大大提升,一年的保费收入甚至超过了部分老公司之前几年才能获得的规模。

偿付能力减弱的问题,也随之出现。去年保险投资收益率达12.17%,为近年来最高水平。今年以来,受资本市场波动的影响,保险投资收益率出现了较大幅度下降,部分公司的偿付能力出现了下降。

部分公司发展模式粗放,产品结构不合理,公司盈利能力不强甚至长期亏损,主要依赖股东增资或发行次级债维持偿付能力。同时,部分公司的治理结构存在缺陷,没有建立有效的内部风险管理机制,经营中的短期行为比较突出。

张远瀚称,作为保险公司的股东来说,很少会出现愿意一次性把保险公司未来10年发展所需要的资本金一步到位。不过,他也表示,靠股东的继续投入只能解决一部分的问题,最关键的还是保险公司要增强自身的盈利能力,将自身公司的产品结构调整到一个能让公司有比较健康稳定发展的状况。

针对提出的“当保险公司出现偿付能力不足的情况,投保人选择退保的方式是否可取”的问题,张远瀚表示,投保人必须清楚,偿付能力不足是反映保险公司应对风险的能力,而非赔付能力,投保人选择退保自身也要承受损失,因为退保退回的只是保单的现金价值而非保费,这和从银行取出存款差别很大,但是如果一家保险公司长期偿付能力不足,投保人就需要稍加留意了。

得注意几个重要问题,这些险企偿付能力亮红灯


“我的天哪!新闻里说我买保险的那家公司偿付能力未达到监管要求。这是什么意思?我买的保险不会打水漂吧?”小编最近浏览新闻发现,偿付能力未达到监管要求的多家保险公司中,自己最近购买的一款重疾险承保公司赫然在列。简单来说,偿付能力就是保险公司偿还债务的能力。小编不由地心惊,偿付能力不达标,说明保险公司面临资不抵债,这意味着快要倒闭了吗?会影响将来的保险理赔吗?

《每日经济新闻》记者注意到,保险产品销售对此问题有两个截然不同的理解:一是保险公司不会破产,因此不必过多关注偿付能力指标;二是偿付能力充足率越高越好,这导致个别销售人员以偿付能力为依据诋毁同业。

那么,究竟谁对谁错?法律规定回答你!

Q:我选择投保的保险公司会不会破产?

保险是一种无形商品,当消费者每年花几千元、甚至几万元交保险费时,被告知保险公司偿付能力不足,未来某一天万一保险公司破产了,仅凭手上的一纸“凭证”(甚至只有电子保单),还能保障自己的利益吗?

根据《保险法》第九十条规定,保险公司可以依法破产清算。

不过,《保险法》第九十二条规定,经营有人寿保险业务的保险公司被依法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的,其持有的人寿保险合同及责任准备金,必须转让给其他经营有人寿保险业务的保险公司。

“就寿险公司而言,目前是不允许破产的。”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金融研究所教授朱俊生解释称:“通过其他保险公司接管,可以将破产公司的负债进行转移。截至目前,市场上并没有真正意义上的破产和市场退出的案例,这是我们目前的现状。”

根据上述条文规定,理论上而言,必须有一家保险公司接受寿险合同的转让,无论是有意愿地参与破产重组、股权转让,还是被动接管。这也成了“保险公司不会破产”这一说法的依据。

按照上述说法,如果保险公司依法申请破产,原则上是不影响人寿保险保单的效力的。

Q:如果险企倒闭了,那我手上的保单成废纸了吗?

如果保险公司依法申请破产,清算财产不足以偿付保单利益,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的保单利益还能保障吗?

对于这类极端情况,保险保障基金制度被用于化解该风险。不过,保险保障基金的救助并非兜底,消费者个人也将承担部分损失。

《每日经济新闻》记者注意到,根据《保险保障基金管理办法》第十九条规定,对于非人寿保险合同,保单持有人的损失在5万元以内的部分,保险保障基金予以全额救助;保单持有人为个人的,对其损失超过5万元的部分,保险保障基金的救助金额为超过部分金额的90%。

《保监微课堂》对此的解读是:“若保险公司依法申请破产,健康险、意外险保单按照现金价值解约,无法清偿部分由保险保障基金支持,损失5万元以下的,保险保障基金全额救助,5万元以上的部分,保险保障基金90%救助。”

举个例子:假设小编购买的重疾险产品的公司依法实施破产,在该公司清算财产不足以偿付保单利益的情况下,由于重疾险属于非寿险中的健康险,保单按照现金价值解约,保险现金价值为15万元,得到救助的金额为5万元+10万元×90%=14万元。

同理,《保险保障基金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对于人寿保险合同,救助金额的上限是保单利益的90%。这意味着,假设小编购买的寿险产品的承保公司依法实施破产,在该公司清算财产不足以偿付保单利益的情况下,保单现金价值为20万元,得到救助的金额最多为20万元×90%=18万元。

朱俊生表示:“即便保险保障基金在极端情况下起到很大的保障作用,但它也不是100%的提供保障,这意味着个人要承担自己选择保险主体的责任。”

Q:偿付能力指标是不是越高越好?

作为衡量保险公司偿还债务能力的重要指标,如何判断其偿付能力充足率是否达标?

根据监管要求,险企偿付能力是否达标,需要同时满足三个条件:核心偿付能力充足率(核心偿付能力充足率=核心资本/最低资本要求)不低于50%、综合偿付能力充足率(综合偿付能力充足率=实际资本/最低资本要求)不低于100%、风险综合评级在B类及以上。

如果偿付能力低于上述标准,保险公司必须采取各种可行方法,最终将偿付能力恢复到最低安全线之上。

朱俊生表示,偿付能力充足率是反映保险公司资本匹配能力的一个综合指标。因此,若偿付能力严重不符合监管要求,一定是公司的经营管理或者与外部股东的协调出现了一些问题。

保险业内人士指出,提高偿付能力最常用的办法是增资。此外暂停开设新的分支机构、暂停发行新保单、暂停销售占用资本金过大的产品、卖出占用最低资本过高的资产等手段也可能被运用于提高偿付能力上。

那么,在监管红线之上,偿付能力指标越高越好吗?

答案是不一定。

举个例子,假如某险企的偿付能力充足率是600%,也有可能出现赔不出钱的情况。《保监微课堂》对此解释称:“因为保险公司经营的是概率,一切只能根据经验假设来计算。一旦出现大规模的天灾人祸,导致风险的真实发生率超过了预计的6倍,600%的偿付能力充足率一样可能赔不出钱来。”

而偿付能力过高,也可能意味着公司发展速度慢,资本金闲置等。这也是新公司偿付能力可能相当之高,但随着业务的逐步开展指标迅速下降的原因所在。

一家偿付能力充足率为200%的险企,就比偿付能力150%的更好吗?

朱俊生告诉《每日经济新闻》记者,由于不同的保险公司所处的发展阶段不同,比较偿付能力高低并不能得出哪家公司风险更低的结论,关键是有与风险相匹配的资本就好。

纵观具有百年以上发展历程的美国、日本等发达保险市场,因经营不善而递交破产申请的案例并不少见。不过,保险公司在国内发展时间尚短,未来难以预判。

从各家险企最新披露的偿付能力报告中,可以看到多家寿险公司偿付能力亮红灯。

根据中法人寿的偿付能力报告,2018年四季度,公司核心及综合偿付能力充足率均为-7738.04%,严重资不抵债。中法人寿坦言:“公司流动性不足,自2005年成立以来,资本金从未得到过补充,因持续亏损,资本金已消耗殆尽,现金流持续净流出,公司自2017年4月即出现流动性枯竭情形。”从2016年第三季度开始,中法人寿的偿付能力就已经开始突破监管红线,并呈现连续下降的趋势。

同样不达标的还有吉祥人寿。偿付能力报告显示,该公司从2017年四季度至2018年三季度的综合偿付能力分别为80.39%、78.87%、82.73%、85.43%,均低于100%的监管红线。由于综合偿付能力充足率不达标,吉祥人寿2018年第三季度风险评级结果为D。不过,得益于增资获批,该公司目前已经化解偿付能力危机,2018年第四季度其综合偿付能力充足率为182.64%。

2018年以来,百年人寿综合偿付能力充足率均低于120%的重点核查线,与100%的监管红线非常接近,2018年第三季度风险综合评级为C。百年人寿表示,评级下降的主要原因是2018年以来公司综合偿付能力充足率一直处于100%~120%,存在一定偿付压力。

鑫山保代资深业务总监陈鹏告诉《每日经济新闻》记者:“当我们介绍保险产品给客户时,会综合考虑保险公司的品牌,包含偿付能力、服务品质等因素,也会考虑性价比。”而对于投保人而言,单凭保险公司偿付能力一个因素去判断产品优劣未免有失偏颇,但对于长期低于监管红线潜在的风险却不可不知。

保险公司,保险公司偿付能力亮红灯!千万注意这几个重要问题!可能赔不起?


关于偿付能力,小编说过很多。最近有人问小编:我在查我投保的重疾险的保险公司的偿付能力,他们的偿付能力低于监管的要求,我买的保险不会就这么不白买了吧?我的钱是不是也打水漂了!

针对朋友的这个问题,小编还是带着大家先来看偿付能力的标准。

偿付能力是衡量保险公司财务状况时必须考虑的基本指标。偿付能力是保险人可以偿还债务的能力。偿付能力监管由保监会负责实施,即检查保险公司偿付能力,并判断保险人的财务状况能否保证其履行财务责任、并在长期中维持经营。

所以,很多朋友看到保险公司偿付能力不达标就会想,保险公司会不会赔不起我呀?影响我未来的理赔怎么办?

问保险销售员吧,他们说不必过多的关注偿付能力,不会不赔付你,或者赔不起你的;但是有些文章就说还是需要关注的,而且偿付能力越高越好?到底谁对谁错,小编对此,提出以下3点,给大家好好说说,大家就能明白其中的问题。

1.我投保的保险公司会不会破产?

很多用户都会很担心:我买的保险,手中拿到的不过是一份保单,也是一份纸质合同,我真的能靠这么一份纸质文件,保证我未来的权益吗?

根据《保险法》第九十条【保险公司的破产及其清算】保险公司有《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条规定情形的,经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同意,保险公司或者其债权人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重整、和解或者破产清算;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也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对该保险公司进行重整或者破产清算。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三章第八十四条规定:“经营有人寿保险业务的保险公司,除分立、合并外,不得解散。”

第三章第八十七条规定“经营有人寿保险业务的保险公司被依法撤消的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的,其持有的人寿保险合同及准备金,必须转移给其他经营有人寿保险业务的保险公司;不能同其他保险公司达成转让协议的,由金融监督管理部门指定经营有人寿保险业务的保险公司接受。”

根据《保险法》第三章第八十八条规定“保险公司依法破产的,破产财产优先支付其破产费用后,按照下列顺序清偿:一、所欠职工工资和劳动保险费用;二、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三、所欠税款、四、清偿公司债务。”

简单来说,经营有人寿保险业务的保险公司,只要不出现乱来的情况,国家不允许你倒闭的!所以,严格意义上,人寿险公司是不允许破产的,但可以通过其他保险公司接管,可以将破产公司的负债进行转移。

如果保险公司破产,我们的购买的保险一般有两个去处:

a.转让给其他愿意接手并进行兼并重组的公司

b.如果没有愿意接手的公司,国家会指定某家保险公司强制接手,一般是国资的非常有实力的保险公司。

就目前而言,并没有真正意义上的保险公司破产的案例,就算保险公司申请破产,原则上也不会影响我们保单的权益的,所以这点大家知悉,无需过于担心!

2.如果保险公司倒闭了,是不是我手上的保单就变成了废单?

保险公司依法申请破产,那么投保人、受益人等的权益还能受到保障吗?

小编想说,人寿保险公司会由其他公司来接手,并不会对我们的保单产生什么影响,只需要我们明确接手我们保单是哪家保险公司即可。

除此之外,保险公司还有一个保险保障基金作为兜底,这是保险公司成立之初,会像保监会缴纳一笔准备金。如果保险公司真的做不下去了,保监会可以拿这笔钱对保险公司的所有客户有个交代。当然准备金不是一成不变的,随着保险公司越做越大,保费越来越多,这笔资金也会随之增加。

这个基金可以选择对发生风险的保险公司进行风险处置,也可以选择救助保单持有人。当然救助保单持有人利益是非常极端、发生系统性风险的情况下才能发生。在这种最极端的情况下,老百姓个人会亏损多少呢?非寿险保单,5万元以内全部救助;超过5万元的部分,救助90%;寿险保单,救助金额以转让后保单利益不超过转让前保单利益的90%为限。

所以保险公司和银行一样,受到政府的监管。即使出现破产(倒闭)风险,客户的保险利益基本能够得到兑现。

因此,保险公司无论大小,只要是一家正规的保险公司,在保监会下面经营的,国家是不允许破产倒闭的,就算出现此种情况也会被妥善安排,被其他保险公司接管,所以我们不用担心。

3.保险公司的偿付能力指标是不是越高越好?

新规下,偿付能力达标必须同时满足以下三项:

核心偿付能力充足率不低于50% 综合偿付能力充足率不低于100% 风险综合评级不低于B级

根据保监会规定,按偿付能力风险大小,可以将保险公司分为四个监管类别,由优到劣,分别是A、B、C、D类,等级划分的依据来自保险公司的偿付能力充足率、操作风险、声誉风险和流动性风险的综合评估。

如果偿付能力低于上述标准,保险公司必须采取各种可行方法,最终将偿付能力恢复到最低安全线之上。

若偿付能力严重不符合监管要求,一定是公司的经营管理或者与外部股东的协调出现了一些问题。

那么,在监管红线之上,偿付能力指标越高越好吗?

不一定。

有的保险公司偿付能力过高,也可能意味着公司发展速度慢,资本金闲置等。这也是新公司偿付能力可能相当之高,但随着业务的逐步开展指标迅速下降的原因所在。

所以,还是要看保险公司是否有与风险相匹配的资本。

当然,偿付能力只能作为我们衡量和选择保险公司的数据和标准之一。同时,看偿付能力不能只看一个季度,因为不全面。所以小编建议下载4个季度为一年的数据做对比比较,这样能够了解这个保险公司这一年的经营情况是否稳定。如果长期或一直稳定在B级以上的保险公司,是比较靠谱的,大家可以放心选择。如果出现了下滑或下调,大家需要再观望观望这家保险公司的问题以及整改效果后,再做选择。

要查一家保险公司的偿付能力,可以登陆该保险公司官网,找到“公开信息披露,点击进去找寻偿付能力报告”进行查看。就目前小编查看的大多数保险公司偿付能力披露数据,都是以季度形式发布。

今天就说到这里,还有几句话想告诉大家:

关于健康险,尤其是重大疾病保险,大家在购买过程中会有很多问题。

比如:这款产品好不好?适不适合我?这个疾病保不保?我能不能买?有什么限制吗?等问题。

关于身故保障,尤其是寿险,大家在购买过程中也会出现很多问题。

比如:该给谁买?不该给谁买?买多少?最高限额是多少?什么产品最适合?等问题。

大家对保险有任何问题和疑惑的地方,都可以私信给小编,小编立马回给予解答哦。

保险知识,从保险准备金看企业的现状


保险准备金是指保险人为保证其如约履行保险赔偿或给付义务,根据政府有关法律规定或业务特定需要,从保费收入或盈余中提取的与其所承担的保险责任相对应的一定数量的基金。

现在就让我们一起来了解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的保证:未到期责任准备金和未决赔款准备金。

未到期责任准备金

未到期责任准备金是指在会计年度决算时,对未到期保险单提存的一种准备金制度。之所以规定这种资金准备,是因为保险业务年度与会计年度是不一致的。比如投保人于2009年10月1日缴付一年的保险费,其中的3个月属于2009年会计年度,余下的9个月属于下一个会计年度。这一保险单在下一会计年度的前九个月是继续有效的。因此,要在当年收入的保险费中提存相应的部分作为下一年度的保险费收入,作为对该保险单的赔付资金来源。按照我国保险精算规定:会计年度末未到期责任准备金按照本会计年度自留毛保费的50%提取。未到期责任准备金应在会计年度决算时一次计算提取,提取的计算方法有年平均估算法、季平均估算法和月平均估算法。

未决赔款准备金

未决赔款准备金也称赔款准备金,是在会计年度决算以前发生保险事故但尚未决定赔付或应付而未付赔款,而从当年的保险费收入中提存的准备金。它是保险人在会计年度决算时,为该会计年度已发生保险事故应付而未付赔款所提存的一种资金准备。之所以提取未决赔款准备金,是因为赔案的发生、报案、结案之间存在着时间延迟,有时该延迟会长达几个年。按照权责发生制和成本与收入配比的原则,保险公司必须预先估计各会计期间已发生赔案的情况,并提取未决赔款准备金。未决赔款准备金包括已发生已报案赔款准备金,已发生未报案赔款准备金和理赔费用准备金。

已发生已报案未决赔款准备金,是指保险人为非寿险保险事故已发生并已向保险人提出索赔、尚未结案的赔案提取的准备金。已发生已报案未决赔款准备金的基础数据主要来源于理赔部门,应当反映理赔部门对于理赔模式、赔付支出变化、零赔案、大赔案等问的经验和判断。

已发生未报案未决赔款准备金,是指保险人为非寿险保险事故已发生、尚未向保险人提出索赔的赔案提取的准备金。

理赔费用准备金,是指保险人为非寿险保险事故已发生尚未结案的赔案可能发生的律师费、诉讼费、损失检验费、相关理赔人员薪酬等理赔查勘费用提取的准备金。

了解保险准备金,让客户对保险公司的风险控制机制有更多的了解,从而放心保险。

支付能力,保险的作用(一)


 保险的作用, 是指在国民经济中保险职能所产生的社会效应。

 (一) 保险在宏观经济中的作用

 保险在宏观经济中的作用是指保险职能的发挥对全社会, 对国民经济总体所产生的经济效应。

 1. 保障社会再生产的正常进行

 社会再生产过程由生产、分配、交换和消费4 个环节组成, 它们在时间上是连续的, 在空间上是均衡的。但是, 再生产过程的这种连续性和均衡性会因遭遇各种灾害事故而被迫中断或失衡。一个企业的受灾, 还将影响社会再生产过程的均衡发展。保险经济补偿职能及时和迅速地对这种中断或失衡发挥修补作用, 从而保证了社会再生产的连续性和稳定性。

 2. 有助于财政收支计划和信贷收支计划的顺利实现财政收支计划和信贷收支计划是国民经济宏观调控的两大资金宏观调控计划。对比资金运动来说, 物质资料的生产、流通与消费是第一性的, 所以, 财政和信贷所支配的资金运动首先决定于生产、流通和消费。严重的自然灾害和意外事故发生的每一次破坏,都将或多或少地造成财政收入的减少和银行贷款归流的中断, 同时还要增加财政和信贷的支出, 从而给国家宏观经济调控带来困难。

 与此相反, 企业参加了保险, 财产损失得到保险赔偿, 恢复生产经营有了资金保障。生产经营一旦恢复正常, 就保证了财政收入的基本稳定, 银行贷款也能得到及时的清偿或者重新获得物资保证。同时, 受灾企业由于得到了保险经济补偿, 也就减轻甚至无须要求财政和银行信贷支持。由此可见, 保险确实对财政收支平衡和信贷收支平衡发挥着保障作用。

 3. 增加外汇收入、增强国际支付能力

 保险在对外经济贸易和国际经济交往中, 是必不可少的环节。

 按照国际惯例, 进出口贸易都必须办理保险。保险费与商品的成本价和运费构成进出口商品价格的三要素。一国出口商品时争取到岸价格, 即由出卖人在本国保险公司投保, 就可以赚取到保险外汇收入。相反, 在进口商品时争取离岸价格, 即由买受人负责保险, 则可以减少保险外汇支出。保险外汇收入是一种无形贸易收入。对于增强国家的国际支付能力起着积极的作用, 历来为世界各国所重视。

 4. 有利于科学技术向现实生产力的转化

 在各种经济活动中, 采用新技术比采用落后的技术显然具有更高的劳动生产率。当代的商品竞争越来越趋向于高新技术的竞争,在商品价值方面, 技术附加价值的比重越来越大。但是, 对于熟悉了原有技术工艺的经济活动主体来说, 新技术的采用就意味着新的风险。保险则可以对采用新技术风险提供保障。为企业开发新技术、新产品以及使用专利壮胆, 可以促进新技术的推广应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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