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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积金,衡水市公积金提取:贷款前可先办首付提取

2020-05-18
个人养老保险规划 商业保险规划 少儿保险规划
9bX010.cOm月8日讯:从衡水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获悉,为进一步完善住房公积金管理政策,提高使用效率,加大对职工住房消费的支持力度,从本月起,公积金新政策全面实施,涉及职工公积金提取、贷款等,另有部分业务再次简化了办理手续。公积金贷款大幅提高贷款额度单方贷款额度再次提高。一方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贷款,最高额度由30万元提高至40万元。双方缴存职工房贷最高额度60万元。贷款额度核算政策更加宽松。取消了按公积金缴存余额计算贷款额度的规定,还调整了按照贷款还款能力确定贷款额度的系数,由原来的40%提高至65%,极大地提高了职工贷款额度。例如,夫妻双方均缴存公积金,贷款时的缴存基数均为2500元,欲使用公积金贷款,分10年还清。新政实施前,其贷款额度为24万元。新政策实施后,贷款额度为39万元,较之前可多贷15万元。贷款购房首付比例再次下调。缴存公积金的职工,在购买家庭首套房、二套房时,公积金贷款最低首付比例均降至总房款的20%,大大减轻了职工购房的压力。首度开办装修贷款缴存公积金的职工,住房装修也可申请公积金贷款。其贷款额度按房屋每平方米不高于1000元计算。最高额度15万元。公积金提取:贷款前可先办首付提取缴存公积金的职工,办理公积金贷款、商业住房贷款购房时,可以预先凭购房合同办理一次首付款提取。办完贷款手续后,每年可提取一次上年度还款额。取消购房一年内提取限定新政策实施前,提取公积金需持一年内的购房合同或房屋所有权证。新政策打破了这一限制。以自有资金全款付清购房款的职工,可凭购房合同或房屋所有权证,提取签合同或办证日前的公积金。取消未还清贷款提取限定新政策规定,尚未还清公积金贷款的,如果符合其他提取条件,也可办理。如有公积金贷款的,仍可办理房屋租赁费、物业费等提取业务,打破了之前的限制。手续简化:单身职工无需单位证明单身职工在办理公积金贷款、提取业务时,只需提供婚姻登记部门出具的相关证明,单位不再出具单身证明。提取申请表无需单位盖章取消《职工支取住房公积金申请审批表》加盖单位公章的规定,减少了职工跑办次数。新政策实施以来,前往市直及各县市区公积金服务大厅办理贷款、提取业务的职工络绎不绝。本报在此提醒大家,欲了解衡水市公积金各项业务详细情况,请拨打服务热线:12329、2812329,或登录衡水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官方网站。办理指南新政策实施后,凡符合条件、欲提取公积金的职工,可携带相关证明材料原件、复印件,到衡水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业务大厅填写申请审批表后办理。欲办理公积金贷款购房的职工,属于购买家庭自住商品房贷款的,直接与开发商恰谈贷款事宜,其他相关贷款业务,需到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业务大厅办理。此次新政策所涉办事流程及所需材料如下:房贷首付款提取借款人先提取购房首付款然后再办理贷款业务的,需要提供经房管部门备案的购房合同、交款凭证、身份证明、提取人银行卡。借款人已贷款或已结清贷款的,可以补提首付款。需要提供借款合同、身份证明、提取人银行卡。夫妻双方提取金额不超过购房首付款。装修住房贷款足额正常持续缴存住房公积金满6个月(含)以上的职工,即可享受公积金个人住房装修贷款。须以拟装修房屋作抵押,且拟装修房屋须是借款人拥有所有权的自住房,拟装修的房屋为三年之内(从商品房买卖合同中约定的交付日期或所有权证登记日期开始计算)的新购住房。装修贷款额度,按以下三项标准计算后取最小值:1、最高贷款额度按每平方米不高于1000元计算,且不超过15万元。2、装修的实际费用。3、按照贷款还款能力确定的贷款额度,计算公式为:贷款额度=(借款人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工资基数+配偶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工资基数)×65%×贷款总月数。贷款期限按以下条款确定:1、贷款期限最长30年;2、借款人年龄与申请贷款期限之和,原则上男不超过65岁,女不超过60岁;3、二手房装修的贷款年限与房龄相加不超过30年。办理装修贷款需提供的资料:借款人夫妻双方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3份(身份证须复印正反面);借款人夫妻双方户口本原件及复印件3份(含公安部门章的户口本首页及个人页);夫妻双方结婚证原件及复印件3份;借款人单身的需由借款人户口所在地民政部门出具的婚姻证明原件及复印件2份;夫妻双方的收入证明原件及复印件2份;借款人或配偶的银行卡原件及复印件1份;合法有效的购房合同(或房产证)原件及复印件3份、付款证明(或契税)原件及复印件3份;个人装修申请(内容包括房屋坐落位置、面积,实际发生的装修费用清单、装修时间)等。借款人办理异地贷款的,需提供缴存地公积金管理中心出具的缴存证明。其中省内异地贷款出具全省统一制定的证明信,省外异地贷款出具的缴存证明在国家相关规定出台以前,参照省内缴存证明的具体内容,并加盖公章,有效期1个月。装修贷款办理步骤贷款申请。借款人夫妻双方持上述材料,向公积金管理中心提出申请。经审查无误后予以受理,并将贷款有关信息录入微机系统,借款人在申请审批表上签字确认(夫妻双方需现场签字并加按手印)。贷款审核(调查)。公积金管理中心对借款人贷款的相关信息审查核实,无误后上报审批。贷款审批。公积金管理中心对符合条件的贷款予以审批。签订合同。通知借款人到受托银行与借款人签订借款合同。房屋抵押。到房管部门依法办理抵押担保手续。银行取得房屋抵押相关证明等材料后,通知借款人办理贷款委托放款手续。贷款发放。借款人需持借款合同等相关资料到公积金管理中心办理委托放款手续,受托银行按借款合同约定,以转账方式将贷款资金转到借款人在该行开立的账户内。衡水市推出了多项放宽公积金贷款、提取的新政策。如:连续缴存公积金满6个月以上的职工,即可享受个人购房贷款政策;取消公积金个人商品房贷款机构担保等收费项目;以自有资金购买90平方米以下首套住房、且从未使用过公积金贷款的,可每年提取一次本人和配偶的公积金,累计总额不超过购房总额;缴存公积金的职工及其配偶、直系亲属,因重大疾病(衡水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特珠疾病诊疗界定标准19大类、38种)致贫的,可申请提取本人及配偶的住房公积金;正常缴存公积金并使用公积金贷款购房的职工,每年可提取一次公积金,累计提取不超过实际还款额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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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包头市住房公积金贷款、提取政策


为贯彻落实住建部《加强住房公积金管理工作电视电话会议》精神,有效提高资金使用率,最大限度满足缴存职工购房需求,我市住房公积金贷款、提取政策调整如下:

一、住房公积金贷款限额提高至80万元,年限30年。

二、申请住房公积金提取、贷款的职工家庭范围扩大为夫妻双方及同户籍子女。

三、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的期限视情况分别确定:

1、持《包头市商品房买卖合同》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的,有效期自《包头市商品房买卖合同》签订之日起至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之日止,期间不超过两年。

2、持《房屋所有权证》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的,有效期自《房屋所有权证》登记之日起至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之日止,期间不超过一年。

3、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的,有效期自批准开工文件取得之日起至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之日止,期间不超过两年。

4、商业银行个人住房按揭贷款转为住房公积金贷款的,有效期自提前全部偿清商业银行个人住房按揭贷款之日起至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之日止,期间不超过两年。

四、执行国家异地贷款政策。职工或配偶户籍在我市,在其他城市就业缴存住房公积金,在我市购买自住住房的,可持就业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出具的缴存证明,向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

五、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的期限视情况分别确定:

1、持《包头市商品房买卖合同》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的,有效期自《销售不动产统一发票》开具之日起至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之日止,期间不超过两年。

2、持《房屋所有权证》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的,有效期自《房屋所有权证》登记之日起至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之日止,期间不超过一年。

3、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的,有效期自批准开工文件取得之日起至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之日止,期间不超过两年。

六、职工还清个人住房按揭贷款本息两年之内及办理商业银行个人住房按揭贷款两年之内,允许提取住房公积金。

七、户口迁出该中心管辖范围(包括出境定居)的,职工提供原户籍所在地公安部门出具的户口注销证明或定居地出具的定居证明后,允许职工提取其住房公积金内的存储余额,同时注销该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

八、职工通过包头市二手房交易服务平台购买自住住房并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可凭借《包头市二手房(交易)买卖合同》和加盖“二手房交易资金监管专用章”的《包头市二手房交易服务平台房屋交易首款凭证》办理贷前提取。

提取公积金,台州市重大疾病提取公积金政策


台州市重大疾病提取公积金暂行办法

一、大病提取公积金申请条件

(一)职工本人或配偶或直系亲属已建立和缴存住房公积金,且无住房公积金贷款;

(二)患有重大疾病且自负医疗费用超过市统计部门公布的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的60%以上;

二、大病提取公积金申请材料

(一)《住房公积金提取审批表》;(二)申请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三)夫妻关系及直系亲属关系的证明(户口簿、结婚证);(四)申请人所在地医保部门出具的“自负医疗费用”的证明;(五)三级及以上医院出具并加盖医院诊断证明章的《诊断证明书》或病历(一年以内)原件及复印件一份。

三、大病提取公积金提取额度

(一)提取总额不得超过个人自负医疗费用的总额;(二)提取申请人住房公积金余额不足情况下,可提取配偶或子女的住房公积金;(三)一年提取一次。

四、办理程序

(一)申请人填写《住房公积金提取审批表》;(二)单位审核并加盖单位公章或财务章;(三)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提交材料并进行审核,经审核同意后,到受托银行办理提取现金或转账手续。

五、本办法所称的重大疾病是指以下种病种:

(一)重性精神病;(二)重症尿毒症;(三)恶性肿瘤;(四)重大组织和器官移植;(五)失代偿期的肝硬化并伴有并发症;(六)再生障碍性贫血、血友病、红斑狼疮;(七)糖尿病并发严重心脑肾病变;(八)市人民政府根据社会实际情况确定的其他特殊病种。

六、本办法由台州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负责解释。

住房公积金,庆阳市调整住房公积金贷款提取政策


5月14日,记者从庆阳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获悉,为提高住房公积金使用效率,支持职工购买自住和改善性住房需求,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根据庆阳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关于提高住房公积金使用效率加快住房公积金贷款业务发展的通知》要求,从4月21日起,庆阳市推出多项惠民新政策。

政策调整后,缴存职工提供户口簿或户籍管理部门出具的直系亲属(父母、子女)关系证明,就能用直系亲属购房手续办理住房公积金提取和贷款业务。

据市住房公积金主任姚正乾介绍,在贷款方面,首套房贷款首付比例由30%下降至20%,二套房贷款首付比例由50%下降至30%;贷款最高限额由原来单职工30万元,双职工40万元,调整为每个缴存职工家庭贷款最高额度为50万元。无论房款是否缴清,均可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

提取方面,缴存职工本人、配偶或其未成年子女因患慢性肾衰竭(尿毒症)、恶性肿瘤、再生障碍性贫血等九种重大疾病且造成家庭生活严重困难的,可提取本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存储余额。

同时,住房公积金贷款业务办理审核审批资料精简,借款人不需要再到房产部门查询个人房产信息(购买三套(含)以上住房申请贷款的,则不予受理)。从今年5月起,贷款审批权限由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下放到市住房公积金所辖各管理部。

姚正乾指出,异地购房职工由缴存地住房公积金管理部门出具正常连续缴存6个月以上缴存证明(包括缴存明细),便可按庆阳市住房公积金贷款政策要求在购房地办理住房抵押或置业担保贷款。申请住房公积金联保贷款的,抵押比例由100%调整为50%,实行等额本息还款方式;取消“借款人还款期限满一年的,可申请提前结清”的政策限制。贷款担保借款人可自愿选择工资担保、住房公积金联保、住房抵押,第三方房产担保,置业担保五种担保方式办理贷款。“此次政策调整,对职工个人来说,减轻了职工购房压力,有助于改善职工的住房条件。同时,在拉动经济增长、房地产开发方面也有着积极的促进作用。”姚正乾说。

提取住房公积金,合肥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相关问题


合肥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相关问题:

1、什么情况下可以提取住房公积金?

答:(1)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

(2)偿还自住住房贷款本息的;

(3)离休、退休的;

(4)到国外、港、澳、台地区定居的;

(5)发生下述情况之一的;a、被纳入本市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低保户;b、连续失业两年以上,且家庭人均收入低于当年本地职工最低工资标准的;c、职工本人及其父母、配偶、子女患重大疾病(慢性肾衰竭、恶性肿瘤、再生障碍性贫血、慢性重型肝炎、心脏瓣膜置换手术、冠状动脉旁路手术、颅内肿瘤开颅摘除手术、重大器官移植手术、主动脉手术等九种重病、大病)造成家庭生活严重困难。但必须得到被提取人的书面同意。

(6)符合下述情况之一并与所在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a、户口迁出本市;b、非本市户口职工离开本市、务工农民返回原籍;c、完全丧失劳动能力。

(7)职工死亡或被宣告死亡等情况的(由继承人、受遗赠人领取)。

职工符合上述条件之一的,办理提取时除需携带相关的证明材料和经单位核实后出具盖章的《合肥市住房公积金提取审批表》外,同时须提供本人公积金卡、身份证及复印件,提取配偶住房公积金的,须提供夫妻关系证明及复印件;房产共有人提取住房公积金的,须提供共有产权人身份证、房屋共有产权证明原件及复印件;委托他人办理提取住房公积金的,须提供公证机关公证的授权委托书和代理人身份证及复印件;单位集中统一办理的,须出具经办人身份证。

职工本人、配偶及房屋产权共有人尚未结清住房公积金贷款的,提取的住房公积金应优先用于偿还住房公积金贷款本息,在住房公积金贷款偿清前不再受理其他住房类型的提取。

2、购买自住房提取住房公积金需哪些凭证?

答:(1)办理购买自住商品房、经济适用住房的,须提供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建设部监制并经房产管理部门备案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含网上备案确认单)原件及复印件和不低于20%首付款收据原件及复印件;

(2)购买拆迁安置住房的,须提供属地拆迁管理部门批准的项目拆迁批复(复印件)、拆迁安置协议、缴款通知书、缴款凭证原件及复印件;

(3)购买单位全额集资建住房的,须提供由房改办签发的单位集资建房收款批文、经房改办审核签章的参加集资建房人员明细表原件及复印件;

(4)购买单位公有住房的,须提供房改办签发的公有住房出售收款批文、房改办审核签章的单位出售公有住房明细表原件及复印件;

(5)购买二手住房(存量房)的,须提供存量房买卖合同(或过户后的房屋所有权证)、契税、交易费等凭据原件及复印件。

3、建造自住住房提取住房公积金需哪些凭证?

答:建造自住住房的,市区提供市级、县境提供县级规划土地和建管部门核发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施工许可证、建房费用等有效凭证;城市规划区内的村庄和农村集镇自建自住住房的,应提供乡(镇)人民政府核发的用地规划许可证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房屋所有权证、建房费用的有效凭证原件及复印件。

4、翻建、大修自住住房提取住房公积金需哪些凭证?

答: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须提供房屋所有权证和由属地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房屋安全鉴定部门出具的、内容建议为翻建、大修的《房屋修缮工程勘查意见书》以及相关费用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5、纳入本市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提取住房公积金需哪些凭证?

答:须提供县、区级民政部门确认的享受城镇最低生活保障的证明、户口本原件及复印件。

6、连续失业两年以上,且家庭人均月收入低于当年本地职工最低工资标准的,提取住房公积金需哪些凭证?

答:身份证、单位终止劳动关系证明、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出具的失业登记证明及户口所在地街道办事处出具的家庭收入证明、户口本原件及复印件。

7、患有重大疾病提取住房公积金需哪些凭证?

答:身份证、须提供二级(含)以上医院盖章确认的疾病诊断证明和住院病历、住院病人费用清单、医疗费发票;户口本或相关亲属关系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8、偿还住房贷款提取本人住房公积金需哪些凭证?

答:身份证、经公证的住房借款合同、借款银行开具盖章的还贷证明(在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办理纯公积金贷款的可不提供,办理商业住房贷款、公积金组合贷款的需提供),还款期间发生提前还款情况的,须另外出具提前还款凭证。

9、职工离退休提取住房公积金需哪些凭证?

答:须提供身份证、离、退休批准文件或离、退休证原件及复印件。

10、职工死亡或被宣告死亡提取住房公积金需哪些凭证?

答:身份证、继承人或受遗赠人须提供职工死亡证明、配偶或直系亲属关系证明,其他人员提取需提供公证部门对该继承权或受遗赠权出具的公证书及复印件以及所在单位的证明。

11、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提取住房公积金需哪些凭证?

答:须提供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出具的鉴定证明及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12、(非本市户口、务工农民返回原籍)职工且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提取住房公积金需哪些凭证?

答:须提供原籍户口证明、单位证明以及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证明原件和复印件。

13、职工到国外、港、澳、台地区定居提取住房公积金需哪些凭证?

答:凭公安部门出具的户口注销证明以及相关证明材料的原件及复印件。

14、提取住房公积金的时效和次数有什么规定?

答:(1)职工购买自住住房提取住房公积金的,自商品房、经济适用房网上备案时间之日起一年内,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自有效材料签发之日起一年内,其它类型住房自最后一次开具购房有效凭证之日起一年内,办理一次性提取手续,逾期不予办理;

(2)在偿还住房贷款期间的,凭有效证明材料每年可提取一次,提取日期需在贷款发放后的次年(以后每年)对应月份或之后办理提取手续,累计提取总额不超过已偿还的贷款本息(不含罚息);

(3)因退(离)休销户提取的,不受时效限制。

15、如何办理提取住房公积金提取手续?

答:(1)职工符合条件提取住房公积金帐户内存储余额的,可凭合法有效提取凭证,向所在单位提出提取住房公积金申请,所在单位应当予以核实,并出具由单位经办人员签章(字)并按规定加盖公章的《合肥市住房公积金提取审批表》;

(2)单位经办人员或职工凭提取凭证及经单位核实《合肥市住房公积金提取审批表》,到缴存住房公积金的管理中心、分中心或管理部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分中心或管理部在受理申请之日起3日内作出是否准予提取的决定;

(3)经审核准予提取的,职工凭审批同意的《合肥市住房公积金提取审批表》和公积金黄山卡,到住房公积金缴存银行办理提取手续。

16、职工经审核批准提取后如何领取住房公积金?

答:经审核准予提取的住房公积金,单位集中统一办理的,所提金额由受托银行全额汇至单位,职工在单位进行签字认领;个人提取则直接转入公积金黄山卡或单位提供的结算账户上。

17、在什么情况下可委托他人代办提取住房公积金?

答:职工因死亡、病卧、出市(境)等特殊情况,确需他人代办的,代办人应持相关证明材料及委托人、代办人身份证原件办理代为提取手续,代办人为直系亲属的,需提供结婚证或户口簿,委托他人办理提取住房公积金的,须提供公证机关公证的授权委托书。

18、住房公积金缴存人死亡或被宣告死亡后,代为领取人怎样提取?

答:代为领取人凭本人身份证、缴存职工的死亡(或被宣告死亡)证明、或公安部门出具的户口注销证明,办理代领手续。代办人为直系亲属的,需提供结婚证或户口簿,委托他人办理提取住房公积金的,须提供公证机关公证的授权委托书。

公积金提取,厦门公积金提取条件


公积金提取是指缴存人按照公积金提取的要求,到公积金提取办理部门办理公积金提取手续,将公积金账户的金额转到个人账户上。公积金提取分成购房消费提取、费购房消费提取和销户提取三种类型。

提取条件

厦门公积金购房类消费提取条件

1、购买、建造、翻建、大修具有产权的自住住房的;

2、偿还购房贷款本息的;

3、租赁本市住房自住的;

4、本市老旧住宅加装电梯的。

厦门公积金非购房类提取条件

1、部分或完全丧失劳动能力造成家庭生活严重困难的;

2、享受本市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

3、本市户籍职工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连续失业两年未重新就业的;

4、职工本人或其直系亲属患重病、大病,造成家庭生活严重困难的;

5、因遇到自然灾害或突发事件造成家庭生活严重困难的。

厦门公积金销户类提取条件

1、离休、退休的;

2、出境定居的;

3、调离本市的(无论户籍是否迁出);

4、死亡或被宣告死亡的;

5、非本市户籍与本市单位终止劳动关系并离开本市的。

住房公积金,我省可提取公积金余额支付首付款


日前,省住建厅、省财政厅、中国人民银行长春中心支行联合下发《关于放宽住房公积金使用条件促进住房消费的意见》。意见鼓励个人购房贷款。进一步降低住房公积金贷款首付款比例。

缴存职工家庭使用住房公积金贷款购买首套普通自住房,最低首付款比例为20%;

拥有1套住房并已结清相应购房贷款的缴存职工家庭,为改善居住条件,再次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购买普通自住房,最低首付款比例为30%;

拥有1套住房尚未结清购房贷款的缴存职工家庭,无逾期贷款且有还款能力的,再次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购买普通自住房,最低首付款比例不低于40%。核定贷款额度时,借款人月还款额从家庭月总收入的50%提高到60%。借款人还款年龄期限延长至退休后5年。

开展省内跨市州异地贷款,职工在缴存住房公积金所在地以外购买普通自住房的,可在房屋所在地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开展住房公积金互贷互还业务,允许主借款人与其父母或与其子女组合互用住房公积金进行贷款,允许主借款人与其父母或与其子女组合互用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偿还住房公积金贷款。鼓励商业银行与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开展组合贷款业务,双方可互相进行资信担保。

允许缴存职工及配偶提取其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支付购房首付款,并可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允许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直接划转余额偿还住房公积金贷款业务,贷款职工可委托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提取其账户余额按月偿还住房公积金贷款。房款提取住房公积金支付房租条件,职工连续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满3个月,本人及配偶在缴存城市无自有住房且租赁住房的,可提取本人及配偶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支付房租。

住房公积金,汕头市住房公积金提取条件


汕头市住房公积金提取条件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职工可以提取个人账户内的住房公积金:

(一)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

(二)离休、退休的;

(三)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四)出境定居的;

(五)偿还购买自住住房贷款本息的;

(六)职工家庭没有自住房产,其家庭租赁普通自住住房(不含车库、铺面)房租超出家庭工资收入的15%的;

(七)男满50周岁,女满45周岁的失业职工的;

(八)职工享受城镇最低生活保障的;

(九)职工因突发事故或重大疾病造成家庭生活严重困难的;

(十)农村户籍职工与单位解除劳动关系后回原籍务农的。

职工除依照本条第(五)项规定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外,依照其他项的规定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必须没有正在使用住房公积金贷款。

职工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的,其合法继承人或者受遗赠人可以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无继承人也无受遗赠人的,其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归入本市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

依照本办法第五条第(一)、(五)、(六)、(八)、(九)项规定,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的,提取后的账户余额最少保留10元,但实际发生额少于账户内余额的,按实际发生额提取;依照第(二)、(三)、(四)、(七)、(十)项及第六条规定提取住房公积金的,可以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全部余额,同时注销职工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

职工依照本办法第五条第(一)、(五)、(六)、(八)、(九)项规定提取住房公积金的,配偶可同时提取其个人账户内的住房公积金。但实际发生额少于账户内余额的,按实际发生额提取。

职工及其配偶购买自住住房,未使用住房贷款(包括住房公积金贷款和购买自住住房商业性贷款),需提取住房公积金支付购房款的,自购房合同在房产管理部门备案登记或交易转移登记后一年内,可以一次或分次申请提取。

购房提取额为职工本人及其配偶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但不得超过已支付的购房总价款。

未申请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的职工建造、翻建自住住房,自建设管理部门批准之日起一年内,可以一次或分次申请提取;大修自住住房的,自大修之日起一年内,可以一次或分次申请提取。

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提取金额为职工个人及其配偶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但不能超过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实际发生额。

大修是指需要牵动或拆换住房部分主体构件,但不需要全部拆除住房的行为,主要适应于严重损坏房屋,不包含装修、装饰、小修、中修等。

职工及其配偶购买自住住房,使用个人住房贷款(包括住房公积金贷款和购买自住住房商业性贷款)当期还款后一年内,可以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偿还贷款的本息,双方每次合计提取额不得超过一年内已还款额。一年内分多次提取的,提取合计款额不得超过一年内已还款额;提前还款的,一年内可一次或分次申请提取,提取总额不得超过已提前还款额。

非用于购买自住住房的商业贷款,如个人综合类消费贷款、住房装修贷款等,不得提取住房公积金还贷。

符合本办法第五条第(六)项规定的职工及配偶可在当期还款后一年内可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提取额为租赁房屋的月租金扣除家庭工资收入15%后的差额部分,且每月最高提取额不超过800元,双方每次合计提取额不得超过一年内已还且规定的最高款额。一年内分次提取的,提取合计款额不得超过一年内已还且规定的最高款额。租赁房屋须为普通自住住房(不包含铺面或车库),以经房屋租赁管理部门登记备案的房屋租赁合同为依据,家庭工资收入以职工及配偶双方月工资收入总额之和为计算依据。

符合本办法第五条第(八)项规定的职工,每年可申请提取一次住房公积金,每次提取额不超过我市劳动部门公布的上一年度职工最低工资标准的2倍。

符合本办法第五条第(九)项规定的职工,可以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

重大疾病指慢性肾衰竭(尿毒症)、白血病、恶性肿瘤、再生障碍性贫血、重大器官移植手术、各种癌症病变等。

在我市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其户口属农业户口,与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后回原籍务农的,可申请提取本人住房公积金。

使用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的职工及其配偶,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时,申请提取的款项应首先用于付还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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