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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故保险金收益权的继承

2021-05-04
教育金保险规划的流程 保险规划财富继承 保险金融知识

身故保险金是对生者最大的安慰。我们生活在这个物质横流的社会里,难免发生意外。发生意外甚至死亡。可能您是家里的顶梁柱,可能您是家人所有经济的来源。要是在意外中或者正常中死去,您又如何照顾身后的生活呢?所以加入一份身故保险金就显得尤为重要。我们需要生活的保障,同时我们的家人也需要生活的保障,所以我们必须要正确的对待身故保险金。

商业的人寿保险中的专用名词,指被保险人在投保人为其购买人寿保险后身故的,保险公司依照保险合同给付的保险金。

下面是关于身故保险的一些案例,供大家参考。泰康人寿保险的泰康安享人生B款两全保险(分红型)。身故保险金是11万元,累积红利是2万元,生存类保险金是3万元,身故时,已经领取了累积红利和生存类保险金了,那是不是身故保险金就只有6万元了?

泰康安享人生B款两全保险,结构比较复杂,总的说来,前期偏保障、后期偏养老;身故保障金在生存金领取前后会有较大差异,具体可以让业务人员做一份详细的计划书了解;

分红属于投保人的特别获益,可以随时支取,不影响保障金以及生存金等合同所列明的固定部分;

现金价值是保单累积所拥有的价值,是保单融资和退保时的计量基础;一旦发生身故理赔,合同即告终止,保单现金价值降低为零;

保险本身所提供的价值首要是保障,其次才是投资获利,不能简单的与其他理财工具类比;

安享人生B作为两全型分红保险,相比万能险而言,同等保费支出,基础的保障通常要低一些(万能险可以灵活设置),这不是公司的问题,是产品结构的问题;

选购合适的保障计划,需要考虑所处的人生阶段、家庭结构、收入及支出情况、意愿支付的保费以及个人的风险好恶,综合评判来设定,不是简答的产品比较。

2007年投保人罗某为自己投保人身保险共7份,身故保险金高达30万元,指定女儿小骆为唯一受益人。2009年3月罗某与小骆双双被杀害死亡,公安机关暂无法确定二人死亡的先后顺序。其后被保险人罗的母亲李某向保险公司提出索赔,保险公司经审核后认为李某不是身故保险金的索赔权利人,拒绝支付罗某的身故保险金。同时,罗某的前夫骆某向保险公司主张其应当领取罗某的身故保险金。李某逼于无奈,找到笔者所在的律师事务所,要求律师代为向保险公司提出主张。

作为被保险人的罗某与作为受益人的小骆的死亡顺序如何确定是本案的争议焦点问题,因为二人的死亡先后顺序直接决定本案保险金的归属是归被保险人罗某的母亲李某还是归受益人小骆的唯一继承人骆某。

一种观点认为:应当推定罗某先死。身故保险金由受益人小骆的法定继承人骆某取得。

另一种观点:应当推定受益人小骆先于被保险人罗某先死。身故保险金由被保险人的继承人也就是李某取得。

笔者认为本案的处理是适用保险法还是继承法,是适用受益权还是继承权,应当由李某还是骆某取得身故保险金应当从以下几个方面予以分析。

《保险法》第64条的规定涉及了受益权和继承权的关系问题,该条规定:“被保险人死亡后,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险金作为被保险人的遗产,由保险人向被保险人的继承人履行给付保险金的义务;但该条文仅规定被保险人和受益人死亡能够分清先后顺序时的保险金给付规则,并未规定被保险人与受益人在同一事件中死亡,且无法确定死亡的先后顺序时保险金的给付规则。

同时保险合同也未约定。笔者认为若依此《意见》作出认定实属错误。因保险合同纠纷不应参照继承法的相关规定来解决,受益权与继承权不同,受益权是受益人本身固有的权利,而不是根据继承权从被保险人那里继承取得的。上述司法解释中关于共同死亡的继承原则,是基于继承人与被继承人之间存在的法定权利义务关系而规定的,不能直接适用于保险合同中的受益权。

从法理上讲,身故保险金受益权是一种兼有期待权和既得权性质的权利,在发生保险事故前,往往会因为投保人或被保险人随时撤回或者变更受益人而丧失,它只有在保险事故发生,即发生被保险人死亡的事实才能实现,才能转化成现实的既得权。因此,当被保险人与受益人在同一事件中死亡不能确定死亡先后顺序的,应推定受益人先于被保险人死亡,保险金作为被保险人的遗产处理,向被保险人的继承人给付。

对此问题,以前我国法律尚未有明确规定,但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保险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解释(征求意见稿)》第51条规定:“受益人与被保险人在同一事件中死亡的不能确定死亡先后顺序的,推定受益人死亡在先,被保险人死亡在后。”该解释虽不属正式法律文件,然而由最高审判机关拟定,这就充分体现了审判机关在这一问题上的原则立场。因此,笔者认为本案应当适用《保险法》的相关规定作出认定,身故保险金应当归李某所有。而且,笔者相信,这也是死者罗某的真正意愿。

相关知识

保险金,保险金能否作为遗产继承?


编辑同志:

顾某于前年将夫妇共有的房屋投保。去年房屋失火,保险公司赔付保险金三万元。前不久,顾某因一起事故死亡。在清理遗产时,顾某的父母提出三万元保险金应属顾某遗产,他们有权继承。请问,保险金能否作为遗产继承?

读者:瞿平

瞿平读者:

对保险事故发生后,保险金能否作为遗产继承的问题不能一概而论,而应按具体情况区别对待。在财产保险中,夫妻为家庭财产投保,不论以男方名义还是女方名义投保,一旦发生保险事故,保险公司按保险合同进行理赔,支付保险金。该保险金应作为夫妻共同财产,当一方死亡时,该保险金首先要进行析产,即将属于一方的保险金划分出来,剩余的保险金才能作为遗产。而人身保险则与财产保险不同,在人身保险中,当投保人就是被保险人时,保险事故发生后,应该由人身保险合同中的受益人取得保险金,该笔保险金就属于投保人的个人财产。如果该投保人死亡后,其保险金就应作为遗产由合法继承人继承;但如果被保险人指定由第三人作为受益人,当被保险人死亡时只有受益人才有权请求保险公司支付保险金,该受益人是这笔保险金的合法所有人,不能列为被保险人的遗产范围,从而也就不能由其继承人继承。

从你来信反映的情况看,顾某为夫妇共有的家庭财产——房屋投保,发生火灾事故后所得的三万元保险金依法应属于夫妻共同财产,不能全部作为顾某的遗产予以继承。正确的做法是,应先对三万元保险金进行析产,划出一万五千元归其妻子所有,剩下的一万五千元才属于顾某的遗产,由其妻子和父母继承。

被保险人死亡 继承人如何享有保险金请求权?_保险知识


案例详情

李某作为投保人,就其所有的一辆自卸汽车向保险公司投保了机动车商业保险,其中车辆损失险项下保险金额为680000元。保险期限内的某日,刘××驾驶该车由西安往石泉行驶,在陕西省安康市宁陕县西沟隧道道口下坡时,因车辆制动不符合安全技术标准且超限速行驶,车辆不慎撞在公路西警示牌及护坡上,刘××、李某二人受伤,李某送医院后抢救无效死亡,车辆、车上货物严重受损。公安交警部门认定,刘××负事故全部责任。

事故发生后,保险公司对于车辆损失核定后,确定赔偿金额为24485元。李某有配偶、一个儿子、一个女儿,还有父母,对于保险公司确定的赔偿金,依法如何分配呢?

专家分析

一、赔偿金不属于李某和其妻的夫妻共同财产

财产共有的法律关系是建立在某种共同关系基础之上的,如夫妻身份关系、合伙人关系、继承人不分份额地共同继承遗产等。一旦基础关系消失,财产共有的法律关系也会因之发生改变。

李某死亡,与其妻的婚姻关系自然终结。保险公司是在其死亡之后进行的车辆损失理赔,该赔款自然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因为作为夫妻共同财产关系的基础关系——夫妻身份关系在保险理赔之前即已终结。

二、赔偿金不属于李某的遗产

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始于出生,终于死亡。车辆损失赔款是在李某死亡后才从保险公司处获得,该项赔款不属于李某生前所获合法财产范围,即不属于李某的遗产。

三、李某死亡后,其对于保险公司的合同债权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保险法》第18条第三款规定,被保险人基于保险合同约定而对保险人享有保险金请求权。在保险事故发生前,该请求权只是一种期待权,而在保险事故发生后,该请求权即成为一项现实存在的合同债权。

李某是在交通事故发生后抢救无效死亡,换言之,他是在已实际取得对保险人的保险金请求权之后死亡,该合同债权既是李某生前取得的合法财产,也是他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取得的合法财产;而且,该项保险金请求权是基于车辆损失保险合同,不是基于李某的人身保险合同以及人身伤害或死亡等保险事故而产生,因此,该合同债权应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四、李某对于保险公司的一半合同债权属于其遗产,由其法定继承人均等分配

李某死亡后,在分割其遗产时,应先将该合同债权中的一半划归其妻,另一半合同债权作为李某的遗产之一在法定继承人之间进行均等分配。也就是说,在五个第一顺序法定继承人之间作为遗产进行分配的不是一半车辆损失保险赔款,而是一半保险金请求权。对于一半保险金请求权,五个第一顺序继承人均等分配。

保险知识,保险金继承 投保规划少不得


一些投保人可能并不知道,人身保险的死亡保险金的领取有保险受益与法定继承两种形式,保险受益是由被保险人指定保险金的受益人,将保险金作为财产赠予受益人,而法定继承则是将保险金作为遗产进行分配。

保险专家提醒,人身保险合同中,受益人的指定非常重要,这将决定将来保险金支付给谁,被保险人在投保时应做好规划,一方面能避免保险金的继承纠纷,另一方面也避免保险金成为遗产,不必用于偿还债务也可免征遗产税。

保单指定受益人:

保险金不必偿还债务

不久前吴凡(化名)在一场意外事故中不幸身故,由于其生前投保了20万元的人寿保险,其父母从保险公司拿到了20万元的保险金。但很快吴凡生前的生意伙伴曾某就找上门了。原来,吴凡生前欠了曾某8万多元的债务。于是,曾某提出应拿保险金来抵债。

对此,保险专家解释,根据规定,被保险人在保险单中指定了受益人的,一旦保险事故发生,被指定的受益人将取得保险赔偿金。这是投保人生前对自己的财产所作的赠予,属投保人生前已处分的财产,它不是投保人的遗产,已成为受益人的合法财产,不能被继承,也不能用来偿还投保人生前的债务。

保险金免征遗产税

赵先生夫妇拥有上千万元的资产。赵先生希望在他们百年之后,儿子能继承遗产,但又担心到时国家会出台“遗产税法”,要缴纳庞大的遗产税。

对此,保险专家表示,根据目前的法律规定,任何保险金所得都是免税的,赵先生可通过购买保险达到避税的目的。如赵先生可作为投保人投保生存保险,或为儿子投保教育金保险,指定儿子为受益人,这样,满期给付保险金就属于儿子的自有财产。赵先生夫妇还可以作为投保人投保高额终身寿险,以自己为被保险人,儿子作为受益人,在赵先生百年之后,也能得到保险金。但一定要投保时指定保险金受益人为儿子。

保单未指定受益人:

保金被作为遗产分割继承

五年前,当时还是单身的温某投保了某保险公司10万元的终身寿险,并每年投保20万元的意外险,但在保险合同上,受益人一栏填写了“法定”。不久前,温某在一场意外交通事故中死亡,保险公司认定属保险责任,准备给付30万元的保险金。

但在保险金的分配问题上,温某刚结婚不久的妻子和温母产生分歧。温母认为,温某投保时尚单身,填写“法定”,本意是以母亲作为受益人,而温妻认为自己才是温某事故时的法定继承人。最后经法院判定,温某在受益人栏内填写“法定”,属不确定受益人,故该笔保险金就作为温某的遗产,由温母和温妻按《继承法》等额分割继承。

链接一:

三种情况下保险金成遗产

根据《保险法》,三种情况下,保险金作为被保险人的遗产,由保险公司向被保险人的继承人履行给付保险金的义务:

(一)没有指定受益人的;(二)受益人先于被保险人死亡,没有其他受益人的;(三)受益人依法丧失受益权或放弃受益权,没有其他受益人的。

链接二:谁有权指定受益人

被保险人和投保人均有权指定受益人,但投保人指定受益人需经被保险人同意。投保人无独立指定受益人的权利。

链接三:保险金分配举例

保险金的指定受益人既可以是一个,也可以是多个,多人中受益顺序可以是并列的,也可以有优先顺序,受益份额可以是等份的也可以不等份。

如李某为自己投保了保额为10万元的寿险,指定妻子、女儿为受益人。在死亡保险金的分配上,有几种可能的情况:

1.如果指定妻子为第一顺序受益人,女儿为第二顺序受益人,则死亡保险理赔金的分配顺序为:如李某身故后,李妻仍然生存,则由李妻领取10万元保险金;如果在办理李某的死亡保险金时,李妻也已过世,则保险金由李女领取。

2.如果指定了妻子和女儿均为第一顺序受益人,但没有规定受益份额。李某死亡时,妻子和女儿都生存,则双方分别领取50%即5万元的保险金;如果李某死亡时,李妻已死亡,则由李女领取10万元保险金。

3.如果李某指定妻子和女儿的受益份额分别为70%和30%,李某死亡时妻子和女儿都生存,则妻子得到7万元赔偿金,女儿得到3万元赔偿金。如果李某死亡时女儿还没成人,应得到的赔偿金由其妻代为保管。

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保险金


身故或全残保险金

被保险人在养老年金领取起始日前身故或全残,我们按身故或全残当时的基本保险金额给付身故或全残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责任免除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的,我们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1)您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3)被保险人自本合同成立或者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2年内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4)被保险人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

(5)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6)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7)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发生上述第(1)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的,本合同终止,我们向身故或全残保险金受益人退还本合同的现金价值。

发生上述其他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的,本合同终止,我们向您退还本合同的现金价值。

您的义务

明确说明与如实告知订立本合同时,我们应向您说明本合同的内容。 对保险条款中免除我们责任的条款,我们在订立合同时应当在投保单、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作出足以引起您注意的提示,并对该条款的内容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向您作出明确说明,未作提示或者明确说明的,该条款不产生效力。

我们就您和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询问的,您应当如实告知。 若您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前款规定的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我们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我们有权解除本合同。 若您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于本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我们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并不退还保险费。

若您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的,对于本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我们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应当退还保险费(需扣除您累计已申请部分领取的金额)。

您对本合同拥有的权利

犹豫期您于签收本合同后10日内可要求撤销本合同。若您在此期间提出撤销本合同,需要填写书面申请书,并提供您的保险合同及有效身份证件。自您书面申请撤销本合同之日起,本合同即被撤销,我们自本合同生效日起即不承担保险责任。本合同撤销后30日内,我们无息退还您已交保险费。

部分领取在本合同有效期内且在犹豫期后,并在被保险人开始领取养老年金前,若被保险人未发生保险事故,您可以按以下规定书面申请部分领取个人账户价值,但每次领取的金额及领取后的个人账户价值不得低于我们当时规定的最低金额。

部分领取方式请递交部分领取申请书并向我们提供下列证明和资料:

(1)保险合同;

(2)您的有效身份证件。 我们在收到部分领取申请书的当日从您的个人账户中扣减部分领取的金额及相应的退保费用或手续费,并自收到上述证明和资料之日起30日内给付您申请领取的金额。

您解除合同的手续及风险若您在本合同有效期内且在犹豫期后,并在被保险人开始领取养老年金前,申请解除本合同,请填写解除合同申请书并向我们提供下列资料:

(1)保险合同;

(2)您的有效身份证件。

自我们收到解除合同申请书时起,本合同终止。我们自收到解除合同申请书之日起30日内,在收取退保费用后向您退还本合同解除之日的现金价值。 您犹豫期后解除合同会遭受一定损失。

合同内容变更在本合同有效期内,经我们同意,您可以变更本合同的有关内容。变更本合同的,应当由我们在保险单上批注或者附贴批单,或者由您与我们订立书面的变更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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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疾先赔:是指先赔身故保险金?不是重疾保险金?


很多消费者在购买重疾险产品的时候,可能会遇到保险销售人员推荐有“重疾先赔”服务的重疾险。那么,重疾险中的“重疾先赔”是什么意思?

平安重疾先赔:30分钟10万元到账

近日,平安人寿深圳分公司为一名不幸罹患“右肺下叶腺癌”的客户开启了重疾先赔服务,用时仅30分钟客户10万元重疾理赔金到账。

今年春节,55岁的平安人寿深圳分公司客户原先生(化名)时常感到肺部疼痛,直至8月痛感加深,经医院确诊,原先生罹患右肺下叶腺癌。家中上有老下有小,再加上原先生患病增加的治疗费用,原先生一家经济压力陡增。庆幸的是,原先生曾购买了平安的重疾险。

“当日上午10点17分我们理赔受理,10点47分理赔结案,用时仅30分钟,10万理赔款就付款至原先生账上。重疾先赔是平安人寿的理赔服务之一,投保人满足投保保单超两年、首次罹患条款约定的重疾、相关诊断依据明确三个条件,即可优先审核、快速获赔。“负责原先生理赔案件的保险代理人说道。

什么是重疾先赔服务?

根据给付方式,重疾险分为提前给付型和额外给付型。其中,提前给付是指在寿险+重疾险组成的保障计划中,寿险和重疾险共用保额,身故和重疾先发生哪个就赔哪个。重疾先赔就是指当发生重疾时,保险公司会把身故保险金“提前”给付被保险人,同时身故保额相应减少。所以,重疾先赔是在罹患重疾时将身故保险金提前给付了,并非是指“先赔付,后治病”。

此外,保险公司给付“提前给付保险金”后,主合同的保险金额,各项保险给付、保险单现金价值及续期保险费均按“提前给付保险金”与当年度疾病身故保险金的比例都会相应减少。

举个例子,方先生购买了一份主险寿险保额50万附加20万的提前给付型重疾险,在符合重疾理赔条件时理赔20万,那么身故时候就只能赔付50-20=30万。如果未发生重疾,那么身故直接赔付50万。若是主险寿险保额与附加重疾的保额一样,假设同为50万。那么在符合重疾理赔条件时理赔50万后,身故时只能赔付50-50=0,合同终止。

在具体理赔中,无论是重疾还是身故,都需要符合相应的理赔要求才可获得。重疾先赔主要还是通过提前给付,减轻投保人家庭经济压力,以便安心治疗。

那么重点来了,大家买的重疾险是否有“重疾先赔”呢?

一般来说,产品的条款上都会有明确的说明,并且附加合同的名称中通常都会包含“提前”二字。比如某款“提前给付型”的重疾险产品条款里是这么写的:

“我方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后,主险合同基本保险金额按本附加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等额减少;主险合同约定的各项保险责任以及保险单上载明的现金价值按减少后的基本保险金额确定。当主线合同基本保险金额减少至零时,主险合同终止。重大疾病保险金给付以一次为限。”

还有些产品在一个主险合同同时包含身故和重疾两种责任的基础上,最多给付身故和重疾其中某一项责任,本质上来说,这种也是有该服务的重疾险。

所以,在购买时大家一定要看清楚产品的合同条款,确认具体的理赔条件与说明。

身故保险金,重疾险竟然按身故理赔而不是重疾,太坑?!


最近,有朋友咨询小编说:

我之前看到一个理赔案例,得了重疾没几天身故后,竟然赔付的不是重疾理赔金而是身故,身故仅仅是返还的保费,是不是都是这样啊?

在小编的询问下,大致明白了这位用户看到的案例是怎么回事了。

下面是根据用户看到的案例改编,除了人物变化,事件经过未变:

某市的张先生就遇到这样一件事,他的妻子杜女士不幸突患细菌性脑脊髓膜炎在医院没几天便去世了。之前张先生给妻子买了一份重大疾病保险,妻子病逝之后,张先生看了保险合同中所保的疾病,发现是承保细菌性脑脊髓膜炎的,于是按照他的理解,妻子的病逝,保险公司要按重大疾病保险来赔偿理赔金,按照保险合同约定,应该赔付重疾保险金30万。

但当张先生去申领保险金时,保险公司只同意支付26646元的身故保险金。保险公司认为,保险合同条款中有对细菌性脑脊髓膜炎有明确的规定,我们是承保细菌性脑脊髓膜炎的,但是承保的是遗留症,而且还有时间限制,您的妻子的疾病并未满足我们的保险合同。

为了让大家更容易理解,小编把重大疾病细菌性脑脊髓膜炎的保险条款截图给大家看一下:

某款重大疾病保险的规定

细菌性脑脊髓膜炎指因细菌引起脑和脊髓的脑脊膜炎性感染,经脑脊液细菌学检查确诊,且导致永久性神经损伤。永久性神经损伤是指经我们认可的神经专科医师明确诊断,遗留下列残疾之一而无法复原并持续达一百八十天以上者:

(a)符合神经精神病学标准的严重认知功能障碍,而需持续监护;

(b)听力丧失或失明;

(c)语言机能丧失;

(d)肌体功能障碍,导致无法完成其中三项或三项以上的日常生活活动。

所以,要想按细菌性脑脊髓膜炎理赔,必须在确诊180天后遗留上述所列的一种或一种以上障碍才可以申请理赔。而被保险人杜女士明显不符合保险条款中细菌性脑脊髓膜炎的理赔条件,按照合同的规定,也就只能按身故给付保险金26646元。

关于身故保险金的给付,小编要进行重点说明。目前关于身故保险金的给付,重大疾病保险有2种赔付方式:

1.按照重大疾病保险给付???????

某重疾险的身故保险金赔付

一、身故保险金

如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或于等待期后因疾病导致身故,且身故时未满十八周岁,我们将按累计已交纳的保险费给付身故保险金,本合同效力终止。

若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或于等待期后因疾病导致身故,且身故时年满十八周岁,我们将按本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本合同效力终止。

这类重疾险具有身故保障,属于寿险+重大疾病保险的组合保险。但身故和重疾保险金只赔付一个,身故保险金按重疾险基础保额给付。

2.按照保费赔付

某重疾险的身故保险金赔付

身故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身故,本公司给付身故保险金,其金额为本合同已交纳的保险费,本合同效力终止。

这类保险,要说包含身故保障,其实赔付的是已交的保费,说不含身故保障,却有赔付身故保险金这一项。所以,这并不算是含身故保障的重大疾病保险。关于这点,大家要看清楚,尤其是想要购买含身故保障重疾险的用户。

重疾险到底是按身故理赔还是按重疾理赔,主要看被保险人的疾病。小编之前讲过重大疾病保险的理赔条件是确诊即赔和达到约定条件。

如得了确诊即赔的疾病或到了疾病的理赔条件并且当下生存的,肯定是按照重疾保险金理赔的,这点毋庸置疑;

但若得了约定疾病,突发,最终导致身故,这就要看疾病是否为确诊即赔的疾病,或者身故前是否达到了疾病理赔条件:

确诊即赔的疾病,按照重疾保险金赔付;

需要达到理赔条件的疾病:

如若身故前达到了理赔条件,则按照重疾保险金赔付,如果没有,则按照身故保险金赔付。

当然,赔付的金额多少,需要看你的保险合同规定了!但若没有得约定的疾病而导致身故,只能按照身故保险金赔付。

所以,关于重疾险的身故和重疾赔付,大家懂了吗?保险条款很复杂,弄懂保险条款很重要,不然吃亏的一定是咱们自己!

受益人,被保险人的身故保险金受益人


一、您或被保险人可以指定一人或数人为被保险人的身故保险金受益人。身故保险金受益人为数人的,可以确定受益份额;未确定受益份额的,受益人按照均等份额享有受益权。

您或被保险人可以变更身故保险金受益人,但需书面通知我们。您和被保险人填写并向我们提交变更申请书后,身故保险金受益人变更方能生效,我们将在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上批注或附贴批单。

您指定或变更身故保险金受益人时须经被保险人书面同意。

二、除本合同另有约定外,满期保险金受益人为被保险人。

三、受益人故意造成被保险人死亡、伤残、疾病的,或者故意杀害被保险人未遂的,该受益人丧失受益权。 第4 页,共11 页四、被保险人死亡后,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险金作为被保险人的遗产,由我们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的规定向被保险人的此项遗产的继承人依法履行给付保险金义务:

1.没有指定受益人的,或者受益人指定不明无法确定的;2.受益人先于被保险人死亡,没有其他受益人的;3.受益人依法丧失受益权或者放弃受益权,没有其他受益人的。

受益人与被保险人在同一事件中死亡,且不能确定死亡先后顺序的,推定受益人死亡在先如何申请领取保险金

一、保险事故的通知

您、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应当在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10 日内通知我们,否则,应承担由于通知延迟致使我们增加的查勘、检验等项费用,但因不可抗力导致的延迟除外。您、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及时通知,致使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程度等难以确定的,我们对无法确定的部分,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我们通过其他途径已经及时知道或者应当及时知道保险事故发生的除外。

二、满期保险金的申请

若被保险人生存至本合同恒安标准领创未来累积式分红保险目录

身故保险金,一份保险 两份安心


保障全面,老有所依

本险种保障充足,投保即具有高额的身故保障、约定的养老保险金及每年的红利,甚至还考虑到被保险人身后的费用,不用子女操心,真正做到“老有所依”。

·就高给付,稳健收益

就高给付的办法,解除了年龄偏大的人群在投保时“担心赔钱”的心理障碍;在不考虑分派红利的前提下,投保时即可确定最低的回报,确保收益率的稳定。

·自定比例,量体裁衣

设定了70%、80%、90%三档养老金领取比例,客户可根据自身情况选择投保,充分考虑到保障因人而异的特点,可满足不同客户的个性需求。

·专家理财,增加获利

储备养老金的同时,还可分享专家理财优势,增加获利机会;资金运用安全可靠。

·超值服务,周到仔细

提供减额缴清、保险合同贷款、保费自动垫缴等超值服务,可帮助客户渡过资金一时周转不灵的窘境,客户利益得到保障。

□保障利益

·生存保险金:

被保险人在约定领取年龄,按约定领取比例领取生存金。生存金可一次领取也可分期领取。

领取年龄可选择:50、55、60或65周岁

领取比例可选择:保险金额的70%、80%或90%

·身故保险金:

生存保险金领取日前,身故保险金从下列三项中就高给付:

1.保险金额

2.保证现金价值

3.累计保险费

生存保险金领取日后,身故保险金从下列三项中就高给付:

1.保险金额-已领取生存保险金

2.保证现金价值

3.累计保险费-已领取生存保险金

·保单红利:

自合同生效之日起,每一保险年度末,若保险合同有效且所有到期保险费已交纳,公司将根据分红保险业务的经营状况分派红利。红利金额由公司决定。

□产品特征

投保年龄:0岁(出院且出生满30天)~64周岁

缴费期间:趸缴、10/15/20/25/30年缴或年缴至55/60/65周岁

保险期间:终身

□举例说明

王先生,30岁,购买《泰康安享人生两全保险(分红型)》,投保10万元,约定领取年龄为60周岁,约定领取比例为90%,缴费期20年,每年缴费4500元。

·王先生所拥有的利益及保障:

生存保险金:

在王先生60周岁时,可按保险金额的90%领取生存保险金9万元,合同继续有效。

身故保险金:

若王先生在60周岁前不幸身故,受益人将获得身故保险金10万元,本合同终止。

若王先生在60周岁后不幸身故,受益人将获得身故保险金1万元,本合同终止。

泰康附加安享人生重大疾病保险

此附加合同仅可附加于《泰康安享人生两全保险(分红型)》,当被保险人不幸罹患重大疾病,可提供主合同身故保险金的提前给付功能。

□保障利益

·重大疾病保险金:

合同生效90天或复效90天后,若被保险人被确诊初次罹患合同所指27项重大疾病中任何一项或几项,可提前领取身故保险金,合同终止。

·27种重大疾病包含:

急性心肌梗塞、恶性肿瘤、瘫痪、慢性肾衰竭、中风、严重烧伤、爆发性肝炎、帕金森氏病、重大器官移植手术、冠状动脉绕道手术、主动脉手术、心脏瓣膜置换手术、再生障碍性贫血、阿耳茨海默氏病、严重脑损伤、昏迷、脑部良性肿瘤、多发性硬化、原发性肺动脉高压、慢性肝病、失明、听力丧失、丧失语言能力、终末期肺病、脑炎、颅脑手术、断肢。

保险利益,爱人离婚后身故 前夫领取保险金


最近,某保险公司接到一份特殊的索赔申请:刘某于2000年12月为其妻王某投保了一份养老保险,并经妻子同意将受益人确定为自己。2003年12月,刘某与王某离婚。离婚后,王某与张某结婚,而刘某仍然按期交纳这笔保险费用。

2004年年底,王某因车祸意外身故,刘某及张某同时向保险公司提出了索赔申请。保险公司向刘某支付了理赔金。

根据《保险法》修正案第五十三条规定,投保人对下列人员具有保险利益:1、本人;2、配偶、子女、父母;3、前三项以外与投保人有抚养、赡养或者抚养关系的家庭其他成员、近亲属;4、除前款规定外,被保险人同意投保人为其订立合同的,视为投保人对被保险人具有保险利益。

在人身保险合同中,一般只要求投保人在投保时对被保险人具有保险利益,而不要求受益人对被保险人具有保险利益,而人寿保险合同是定额给付性质合同,一旦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月底的保险事故,保险公司就应当按照合同的约定履行给付责任,无论保险受益人与被保险人之间是否具有经济上的利害关系。上述案件中,刘某在投保时对被保险人王某显然具有保险利益,尽管刘某与王某离婚了,但保险合同在订立时显然是有效的,离婚后,王某没有及时变更受益人,且刘某仍然按期交纳保费,因此,保险合同效力并未因离婚而丧失。刘某是这笔保险金的唯一受益人。

温馨提示:任何人想为别人投保,首先要明白自己是否具有资格为别人投保,是否在被投保时具有保险利益,如果无法确定自己是否具有保险利益,可以及时向保险公司咨询,最好取得保险公司人员的书面确认,这样就可以避免在索赔时遇到争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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