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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金,保险金能否作为遗产继承?

2020-03-13
保险金融知识 教育金保险规划 保险教育金规划

编辑同志:

顾某于前年将夫妇共有的房屋投保。去年房屋失火,保险公司赔付保险金三万元。前不久,顾某因一起事故死亡。在清理遗产时,顾某的父母提出三万元保险金应属顾某遗产,他们有权继承。请问,保险金能否作为遗产继承?

读者:瞿平

瞿平读者:

对保险事故发生后,保险金能否作为遗产继承的问题不能一概而论,而应按具体情况区别对待。在财产保险中,夫妻为家庭财产投保,不论以男方名义还是女方名义投保,一旦发生保险事故,保险公司按保险合同进行理赔,支付保险金。该保险金应作为夫妻共同财产,当一方死亡时,该保险金首先要进行析产,即将属于一方的保险金划分出来,剩余的保险金才能作为遗产。而人身保险则与财产保险不同,在人身保险中,当投保人就是被保险人时,保险事故发生后,应该由人身保险合同中的受益人取得保险金,该笔保险金就属于投保人的个人财产。如果该投保人死亡后,其保险金就应作为遗产由合法继承人继承;但如果被保险人指定由第三人作为受益人,当被保险人死亡时只有受益人才有权请求保险公司支付保险金,该受益人是这笔保险金的合法所有人,不能列为被保险人的遗产范围,从而也就不能由其继承人继承。

从你来信反映的情况看,顾某为夫妇共有的家庭财产——房屋投保,发生火灾事故后所得的三万元保险金依法应属于夫妻共同财产,不能全部作为顾某的遗产予以继承。正确的做法是,应先对三万元保险金进行析产,划出一万五千元归其妻子所有,剩下的一万五千元才属于顾某的遗产,由其妻子和父母继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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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故保险金收益权的继承


身故保险金是对生者最大的安慰。我们生活在这个物质横流的社会里,难免发生意外。发生意外甚至死亡。可能您是家里的顶梁柱,可能您是家人所有经济的来源。要是在意外中或者正常中死去,您又如何照顾身后的生活呢?所以加入一份身故保险金就显得尤为重要。我们需要生活的保障,同时我们的家人也需要生活的保障,所以我们必须要正确的对待身故保险金。

商业的人寿保险中的专用名词,指被保险人在投保人为其购买人寿保险后身故的,保险公司依照保险合同给付的保险金。

下面是关于身故保险的一些案例,供大家参考。泰康人寿保险的泰康安享人生B款两全保险(分红型)。身故保险金是11万元,累积红利是2万元,生存类保险金是3万元,身故时,已经领取了累积红利和生存类保险金了,那是不是身故保险金就只有6万元了?

泰康安享人生B款两全保险,结构比较复杂,总的说来,前期偏保障、后期偏养老;身故保障金在生存金领取前后会有较大差异,具体可以让业务人员做一份详细的计划书了解;

分红属于投保人的特别获益,可以随时支取,不影响保障金以及生存金等合同所列明的固定部分;

现金价值是保单累积所拥有的价值,是保单融资和退保时的计量基础;一旦发生身故理赔,合同即告终止,保单现金价值降低为零;

保险本身所提供的价值首要是保障,其次才是投资获利,不能简单的与其他理财工具类比;

安享人生B作为两全型分红保险,相比万能险而言,同等保费支出,基础的保障通常要低一些(万能险可以灵活设置),这不是公司的问题,是产品结构的问题;

选购合适的保障计划,需要考虑所处的人生阶段、家庭结构、收入及支出情况、意愿支付的保费以及个人的风险好恶,综合评判来设定,不是简答的产品比较。

2007年投保人罗某为自己投保人身保险共7份,身故保险金高达30万元,指定女儿小骆为唯一受益人。2009年3月罗某与小骆双双被杀害死亡,公安机关暂无法确定二人死亡的先后顺序。其后被保险人罗的母亲李某向保险公司提出索赔,保险公司经审核后认为李某不是身故保险金的索赔权利人,拒绝支付罗某的身故保险金。同时,罗某的前夫骆某向保险公司主张其应当领取罗某的身故保险金。李某逼于无奈,找到笔者所在的律师事务所,要求律师代为向保险公司提出主张。

作为被保险人的罗某与作为受益人的小骆的死亡顺序如何确定是本案的争议焦点问题,因为二人的死亡先后顺序直接决定本案保险金的归属是归被保险人罗某的母亲李某还是归受益人小骆的唯一继承人骆某。

一种观点认为:应当推定罗某先死。身故保险金由受益人小骆的法定继承人骆某取得。

另一种观点:应当推定受益人小骆先于被保险人罗某先死。身故保险金由被保险人的继承人也就是李某取得。

笔者认为本案的处理是适用保险法还是继承法,是适用受益权还是继承权,应当由李某还是骆某取得身故保险金应当从以下几个方面予以分析。

《保险法》第64条的规定涉及了受益权和继承权的关系问题,该条规定:“被保险人死亡后,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险金作为被保险人的遗产,由保险人向被保险人的继承人履行给付保险金的义务;但该条文仅规定被保险人和受益人死亡能够分清先后顺序时的保险金给付规则,并未规定被保险人与受益人在同一事件中死亡,且无法确定死亡的先后顺序时保险金的给付规则。

同时保险合同也未约定。笔者认为若依此《意见》作出认定实属错误。因保险合同纠纷不应参照继承法的相关规定来解决,受益权与继承权不同,受益权是受益人本身固有的权利,而不是根据继承权从被保险人那里继承取得的。上述司法解释中关于共同死亡的继承原则,是基于继承人与被继承人之间存在的法定权利义务关系而规定的,不能直接适用于保险合同中的受益权。

从法理上讲,身故保险金受益权是一种兼有期待权和既得权性质的权利,在发生保险事故前,往往会因为投保人或被保险人随时撤回或者变更受益人而丧失,它只有在保险事故发生,即发生被保险人死亡的事实才能实现,才能转化成现实的既得权。因此,当被保险人与受益人在同一事件中死亡不能确定死亡先后顺序的,应推定受益人先于被保险人死亡,保险金作为被保险人的遗产处理,向被保险人的继承人给付。

对此问题,以前我国法律尚未有明确规定,但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保险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解释(征求意见稿)》第51条规定:“受益人与被保险人在同一事件中死亡的不能确定死亡先后顺序的,推定受益人死亡在先,被保险人死亡在后。”该解释虽不属正式法律文件,然而由最高审判机关拟定,这就充分体现了审判机关在这一问题上的原则立场。因此,笔者认为本案应当适用《保险法》的相关规定作出认定,身故保险金应当归李某所有。而且,笔者相信,这也是死者罗某的真正意愿。

保险知识,保险金继承 投保规划少不得


一些投保人可能并不知道,人身保险的死亡保险金的领取有保险受益与法定继承两种形式,保险受益是由被保险人指定保险金的受益人,将保险金作为财产赠予受益人,而法定继承则是将保险金作为遗产进行分配。

保险专家提醒,人身保险合同中,受益人的指定非常重要,这将决定将来保险金支付给谁,被保险人在投保时应做好规划,一方面能避免保险金的继承纠纷,另一方面也避免保险金成为遗产,不必用于偿还债务也可免征遗产税。

保单指定受益人:

保险金不必偿还债务

不久前吴凡(化名)在一场意外事故中不幸身故,由于其生前投保了20万元的人寿保险,其父母从保险公司拿到了20万元的保险金。但很快吴凡生前的生意伙伴曾某就找上门了。原来,吴凡生前欠了曾某8万多元的债务。于是,曾某提出应拿保险金来抵债。

对此,保险专家解释,根据规定,被保险人在保险单中指定了受益人的,一旦保险事故发生,被指定的受益人将取得保险赔偿金。这是投保人生前对自己的财产所作的赠予,属投保人生前已处分的财产,它不是投保人的遗产,已成为受益人的合法财产,不能被继承,也不能用来偿还投保人生前的债务。

保险金免征遗产税

赵先生夫妇拥有上千万元的资产。赵先生希望在他们百年之后,儿子能继承遗产,但又担心到时国家会出台“遗产税法”,要缴纳庞大的遗产税。

对此,保险专家表示,根据目前的法律规定,任何保险金所得都是免税的,赵先生可通过购买保险达到避税的目的。如赵先生可作为投保人投保生存保险,或为儿子投保教育金保险,指定儿子为受益人,这样,满期给付保险金就属于儿子的自有财产。赵先生夫妇还可以作为投保人投保高额终身寿险,以自己为被保险人,儿子作为受益人,在赵先生百年之后,也能得到保险金。但一定要投保时指定保险金受益人为儿子。

保单未指定受益人:

保金被作为遗产分割继承

五年前,当时还是单身的温某投保了某保险公司10万元的终身寿险,并每年投保20万元的意外险,但在保险合同上,受益人一栏填写了“法定”。不久前,温某在一场意外交通事故中死亡,保险公司认定属保险责任,准备给付30万元的保险金。

但在保险金的分配问题上,温某刚结婚不久的妻子和温母产生分歧。温母认为,温某投保时尚单身,填写“法定”,本意是以母亲作为受益人,而温妻认为自己才是温某事故时的法定继承人。最后经法院判定,温某在受益人栏内填写“法定”,属不确定受益人,故该笔保险金就作为温某的遗产,由温母和温妻按《继承法》等额分割继承。

链接一:

三种情况下保险金成遗产

根据《保险法》,三种情况下,保险金作为被保险人的遗产,由保险公司向被保险人的继承人履行给付保险金的义务:

(一)没有指定受益人的;(二)受益人先于被保险人死亡,没有其他受益人的;(三)受益人依法丧失受益权或放弃受益权,没有其他受益人的。

链接二:谁有权指定受益人

被保险人和投保人均有权指定受益人,但投保人指定受益人需经被保险人同意。投保人无独立指定受益人的权利。

链接三:保险金分配举例

保险金的指定受益人既可以是一个,也可以是多个,多人中受益顺序可以是并列的,也可以有优先顺序,受益份额可以是等份的也可以不等份。

如李某为自己投保了保额为10万元的寿险,指定妻子、女儿为受益人。在死亡保险金的分配上,有几种可能的情况:

1.如果指定妻子为第一顺序受益人,女儿为第二顺序受益人,则死亡保险理赔金的分配顺序为:如李某身故后,李妻仍然生存,则由李妻领取10万元保险金;如果在办理李某的死亡保险金时,李妻也已过世,则保险金由李女领取。

2.如果指定了妻子和女儿均为第一顺序受益人,但没有规定受益份额。李某死亡时,妻子和女儿都生存,则双方分别领取50%即5万元的保险金;如果李某死亡时,李妻已死亡,则由李女领取10万元保险金。

3.如果李某指定妻子和女儿的受益份额分别为70%和30%,李某死亡时妻子和女儿都生存,则妻子得到7万元赔偿金,女儿得到3万元赔偿金。如果李某死亡时女儿还没成人,应得到的赔偿金由其妻代为保管。

失业保险金,怎样申领失业保险金


近日,市民王女士致电本网称,2001年,她从汇川区某厂下岗后,一直没有找到工作,生活比较困难。她想咨询一下,像她这样下岗几年的居民还能不能申领失业保险金?

带着王女士的问题,记者与遵义市社会保险事业局取得了联系。相关工作人员表示,失业保险金,是指失业保险经办机构依法支付给符合条件的失业人员的基本生活费用,是对失业人员在失业期间失去工资收入的一种临时补偿,目的是为了保障失业人员的基本生活需要。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的居民可以申领失业保险金。根据规定,失业人员申领失业保险金必须持有:与单位解除劳动关系的文件或证明;缴费登记卡;失业登记证明;失业证复印件;身份证复印件;失业保险金申领登记表。

同时,工作人员还表示,失业保险金的申领有一定期限。失业人员失业前所在单位,应将失业人员的名单自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合同之日起7日内报受理其失业保险业务的经办机构备案,并按要求提供终止或解除劳动合同的证明、参加失业保险及缴费情况的证明等有关材料。而失业人员应在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合同之日起60日内,到受理其单位失业保险业务的经办机构申领失业保险金。王女士已经下岗多年,超过了失业保险金的申领期限,所以,她不能申领失业保险金。

生育保险金,生育保险金的领取条件


生育保险金又叫生育保险费,生育保险是通过国家立法,在劳动者因生育子女而暂时中断劳动时,由国家和社会及时给予物质帮助的一项社会保险制度。

二、生育保险的申请程序

首先,由女职工所在单位提出生育保险待遇申请,凭女职工生育子女的准生证、出生证等有关证明,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领取生育保险待遇的手续,其次,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对生育保险待遇审核,对符合领条件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从生育保险基金中予以支付。再次,由企业按规定向女职工应享受的生育保险待遇。

二、生育保险金的领取条件:

(一)、参保单位和参保个人必须按规定按时足额缴纳生育保险费,申领生育保险金时无欠费。

(二)、申领生育保险金的人员除符合《成都市企业职工生育保险暂行办法》(市政府第59号令,以下简称59号令)规定的条件外,生育或流产60日以内不间断按时足额缴纳生育保险费的时间(不包括补缴时间,下同)须满24个月。生育或流产60日以后缴纳生育保险费的时间满24个月的,不属于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拨付生育保险金的范围。

(三)、2003年2月1日以后参保缴费的,申领生育保险金时除提供59号令规定的证件、证明及有关资料外,有用人单位的人员须提供力、理参保缴费手续时经市或区(市)县就业服务管理局已注明备案标识的《录用人员花名册》、单位与录用人员签订的劳动合同书(被录用人员系外来务工劳动者的还要同时提供《外来人员就业证》);没有用人单位的人员须提供力、理参保缴费手续时本人户籍所在的街道或镇(乡)劳动保障工作机构出具的就业证明或《失业证》,本人系外来务工劳动者的提供由市或区(市)县就业服务管理局发给的《外来人员就业证》和就业证明。

失业保险金,怎么计算失业保险金?


我国现在的失业率越来越高,失业保险金成了大家关注的重点。众所周知,失业保险金是指失业保险经办机构依法支付给符合条件的失业人员的基本生活费用,是对失业人员在失业期间失去工资收入的一种临时补偿。那么失业保险金标准的计算方法是什么呢?

失业保险金标准的计算方法:

失业人员第1个月至第12个月领取的失业保险金标准,根据其缴纳失业保险费的年限确定;第13个月至第24个月领取的失业保险金标准,为其第1个月至第12个月领取标准的80%。

失业保险金标准应当低于本市当年最低工资标准、高于本市当年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

农民工的失业保险金计算方法:

单位招用的农民合同制工人,劳动合同期满未续订或者提前解除劳动合同的,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根据单位为其连续缴费的时间,对其支付一次性生活补助,每满1年发给1个月生活补助,最长不得超过12个月。其标准按本市职工最低工资的40%计算。

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限的计算方法:

根据《社会保险法》规定,失业人员失业前用人单位和本人累计缴费满一年不足五年的,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最长为十二个月;累计缴费满五年不足十年的,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最长为十八个月;累计缴费十年以上的,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最长为二十四个月。重新就业后,再次失业的,缴费时间重新计算,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与前次失业应当领取而尚未领取的失业保险金的期限合并计算,最长不超过二十四个月。

享受失业保险金的条件:

(1)按照规定参加失业保险,所在单位和本人已按规定履行缴费义务满一年以上的;

(2)在法定劳动年龄内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的;

(3)已按规定办理失业和求职登记的。

失业保险金,失业保险金的申领条件


按照《失业保险条例》的规定,失业人员必须符合相应的条件,才可以领取失业保险金。

一、失业保险金的申领条件

失业人员中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申请领取失业保险金:(1)在法定劳动年龄内非本人意愿中断就业;(2)具有本市常住城镇居民户口;(3)在职期间所在单位和本人都按规定缴纳了失业保险费;(4)在本次失业前缴纳失业保险费累计已满一年;(5)有就业的愿望和要求,并办理了失业登记、求职登记、失业保险登记、失业保险金申领等手续。1992年11月以后在职期间被劳动教养、判刑,现被解除劳动教养或刑满释放的失业人员,符合上述条件,要求领取失业保险金的,要在回到原户籍所在地并报入本市城镇户口、档案退到地区后,方可办理领取失业保险金手续。

二、失业人员申领失业保险金

如果符合申领失业保险金的条件,须办理以下申领手续:第一步:办理失业登记手续。在您与单位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三周后,携带退工单、身份证、户口簿和1寸证件照2张,到户口所在地街道、乡镇就业服务机构办理失业登记手续,并领取《劳动手册》。第二步:办理求职和失业保险登记手续。您在办理失业登记手续时,如果符合条件并要求领取失业保险金,请同时办理求职登记和失业保险登记手续,填写《求职登记表》和《失业保险登记表》。登记手续一般由您本人办理,如遇特殊情况需要他人代办,在街道、乡镇就业服务机构同意的前提下,可以由代理人带着您在委托书、身份证、《劳动手册》、退工材料以及代理人自己的身份证,代为办理。办理完失业登记手续后,由您(或您的代理人)携带《劳动手册》,在指定的日期到区、县就业服务机构的失业保险服务窗口,工作人员会根据您的年龄和缴费年限,核定您可以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和标准,并在您的《劳动手册》上作记录。同时,职业指导员对您进行职业指导和帮助。您在填写《失业保险金申领表》和签署《申领失业保险金承诺书》后,申领手续完成了(失业保险金申领手续每个三个月办理一次)办好以下各项手续后,从次月起您就可拿着《劳动手册》和本人印章,在指定的时间内到街道、乡镇的就业服务机构签收失业保险金。除失业保险部门认可的特殊情况外,失业保险金一般不得由他人代为签收。

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如无正当理由三次拒绝就业服务机构提供的职业介绍(包括推荐到社区从事公益性劳动)、职业指导、职业培训机会的,将被停止领取失业保险金。但本次被停止的申领期限期满后,如果您接受职业介绍机构提供的职业介绍、职业指导和职业培训机会,可申领剩余期限的失业保险金。

如何领取失业保险金?失业保险金如何计算?


失业保险金是为了保障失业人员的基本生活需要,失业保险经办机构依法支付给符合条件的失业人员的基本生活费用。那么失业保险金如何领取?辞职后可以领失业保险金吗?

王女士:我身体不好,想辞职休息一段时间。我们单位一直为我缴纳失业保险,我辞职后可以领取失业保险金吗?如何申领?

失业人员应在终止或解除劳动合同之日起60日内,持本人身份证明、终止或解除劳动合同证明、失业登记及求职证明,到受理其原单位失业保险业务的经办机构申领失业保险金,申领时需填写《失业保险金申领登记表》。

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应在受理申请后10日内作出审核认定。对符合条件的通知本人领取失业保险金,不符合条件的作出书面答复并通知本人。

失业人员接到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发给的领取通知后,凭本人身份证明和《就业失业证》,按月可随时到受理其失业保险金申领业务的经办机构领取失业保险金单证,凭单证到指定银行支取。

据有关数据显示,人均失业保险基金收入和失业保险人员参保和人的失业率是影响失业保险金标准的主要决定因素。国有公司职工在就业中所占比重越高,失业保险金标准就越低;失业保险覆盖率越高,失业保险金标准也越高。

决定失业保险金标准的因素分析

失业保险金标准的确定,涉及到诸多因素,应注意正确把握。且由于给付标准一经确定就具有一定的刚性。如同失业保险实施范围扩大容易缩小难一样,其待遇标准上去容易下来难,一般只能升不能降。所以确立标准必须十分慎重。

要遵循如下原则:一是必须保证失业者在失业期间的基本生活需要。劳动者是失业压力的最终承受者,其承受能力主要取决于失业后的经济收入,包括失业者的失业保险金和其他辅助职业收入。就我国的情况看,职工从事第二职业的人数较少,失业者的生活保障主要来之于失业救济。因此失业救济标准应能确保失业者的基本生活需要,这样才能做到保护劳动力,使其维持再就业的基本身体条件。同时鉴于失业主要是因现代经济发展中客观条件变化所致,国家和社会应负有主要的保险责任,失业救济的水平不应低于其他社会保险项目的平均水准。

二是能有效激发失业者在较短时间内再就业的动力。这就要考虑计发标准的适度性,既要使失业者的收入损失得到部分补偿,又不能影响失业者再就业的意愿,不能把失业保险制度异化为培育失业者懒惰的温床。

三是效率与公平相互兼顾的原则。失业保险金标准应注意区别对待,如地区经济发展状况好的与差的,生活水平高的与低的,失业前工作长的与短的,失业者有无抚养子女和没有抚养子女的,标准均应有所不同,以充分体现效率与公平兼顾的原则。

失业保险金如何计算

1、失业保险金标准的计算

失业人员第1个月至第12个月领取的失业保险金标准,根据其缴纳失业保险费的年限确定;第13个月至第24个月领取的失业保险金标准,为其第1个月至第12个月领取标准的80%。

失业保险金标准应当低于本市当年最低工资标准、高于本市当年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

2、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限的计算

失业人员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根据其失业前累计缴纳失业保险费的年限(扣除已领取失业保险金的缴纳失业保险费年限)计算。

累计缴纳失业保险费满1年不满2年的,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为2个月;累计缴纳失业保险费年限每增加1年,期限增加2个月。累计缴纳失业保险费满1年不满5年的,期限最长为12个月;累计缴纳失业保险费满5年不满10年的,期限最长为18个月;累计缴纳失业保险费10年以上的,期限最长为24个月。

生育保险金申请手续


生育保险是通过国家立法,在职业妇女因生育子女而暂时中断劳动时由国家和社会及时给予生活保障和物质帮助的一项社会保险制度。主要包括两项:一是生育津贴;二是生育医疗待遇。

其宗旨在于通过提供生育津贴、医疗服务和产假,维持、恢复和增进生育妇女身体健康,并使婴儿得到精心的照顾和哺育。

生育保险提供的生活保障和物质帮助,通常由现金补助和实物供给两部分组成。现金补助主要是指及时给予生育妇女的生育津贴。有些国家还包括一次性现金补助或家庭津贴。实物供给主要是指提供必要的医疗保健、医疗服务以及孕妇、婴儿需要的生活用品等。提供的范围、条件和标准主要根据本国的经济状况确定。

建立生育保险的目的,是为了保证生育状态的劳动妇女的身体健康,减轻其因繁衍后代而产生的经济困难,同时也是为了保证劳动力再生产的延续。生育保险不单单是指对女职工生育子女所花费的生育手术费、住院费等费用的补偿,还应当包括通过建立社会生育基金的方式,对女职工在规定的生育假期内因未从事劳动而不能获得工资收入的补偿。

《企业职工生育保险试行办法》规定,生育保险费的提取比例由当地人民政府根据计划内生育人数生育津贴、生育医疗费用确定,并可根据费用支出情况适时调整,但最高不得超过工资总额的1%。

怎么领取生育保险金?

符合享受生育保险待遇条件的生育妇女,可自生产或流产后90天内向单位或个人缴费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享受生育保险待遇申请手续。

申请享受生育保险待遇时须同时提供下列材料:

(一)生育妇女户籍所在地的街道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出具的《申请享受生育保险待遇计划生育审核表》;(二)生育妇女的身份证;(三)医疗机构出具的《生育医学证明》

生育保险金待遇

(1)经核定的生育津贴、男配偶假期工资,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拨到单位,由单位管理和发放。用人单位要依据《女职工劳动保护实施办法》等文件的相关规定支付给职工本人。职工按规定享受的待遇低于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支付标准的,由用人单位按职工的实际支付,若职工本人平均工资低于全市最低工资标准的,按全市最低工资标准计发;职工按规定享受的待遇高于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支付标准的,超过部分由用人单位自行解决。

(2)一次性分娩营养补助费、在一、二级医院分娩的一次性补贴,用人单位要按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拨付的标准支付给产妇。

经核定的生育津贴、男配偶假期工资,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拨到单位,由单位管理和发放。

如何领取失业保险金?


员工在入职的时候,公司会为员工缴纳社保,社保中有一项保险为失业保险,这是一种什么样的保险呢?失业保险金在什么情况下可以领取呢?

失业保险是一种社会保险与福利相结合的制度,它是给投过失业险金的失业的人提供一种保险赔偿的制度。

失业保险制度作为我国社会保障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随着不断的尝试和改革,一步步走向成熟和完善。

失业保险待遇必须符合的条件

1.失业前,所在单位及个人已参加失业保险;

2.按规定,履行缴费义务满1年;

3.终止就业并非本人意愿;

4.有求职要求,进行失业登记。

关于领取失业保险金的问题,人社局工作人员告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三十五号四十五条规定,失业人员符合下列条件的,从失业保险基金中领取失业保险:(一)失业前用人单位和本人已经缴纳失业保险费满一年的;(二)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的;(三)已经进行失业登记,并有求职要求的。”

申报时应提供以下资料:

1、失业保险缴费证明及《天津市失业保险缴费情况单》(以下简称《缴费情况单》)。

2、失业人员原劳动合同文本、终止或解除劳动关系证明、《解除终止劳动合同退工名册》。

3、用人单位破产、清算司法裁定书,用人单位实施撤销、改制、经济性裁员等行为的行政批复及职工分流安置方案。各区县失业保险管理部门负责申领资格的确认工作。失业保险管理部门应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判断失业原因,审核用人单位及个人缴费状态,依此确认申领资格。对申报资料齐全的,应即时受理,在15个工作日内出具审核意见,其中符合申领资格的,发放《失业保险申领资格确认通知》,由用人单位交失业人员。

步骤/方法

一、申领失业保险金的程序

失业人员与单位终止、解除劳动(聘用)或者工作关系之日起40天内,持与单位终止、解除劳动(聘用)或者工作关系的证明、户口簿、身份证和3张一寸免冠照片到户口所在地的街道、镇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办理失业保险金手续。

从办理失业登记的次月起,持身份证、失业保险金领取证及求职证,按月领取失业保险金。因病不能亲自领取的,可委托亲属持上述三证、医院诊断证明和代领人的身份证代为领取。

二、享受多少医疗补助金

失业人员享受医疗补助金的标准,根据缴费时间长短,分别按照其领取失业保险金总额和医疗费的60%-80%予以报销。

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患危重病住院治疗或者连续门诊治疗,累计医疗费支出超过本人应享受的医疗补助金总额2000元以上,其超过2000元以上的部分,个人及其家庭生活困难难以支付的,可以申请一次性医疗补助,一次性医疗补助按照医疗费的80%予以补助,但补助金不得超过本人应领取失业保险金总额的200%。

三、失业后,哪些人不能享受失业保险待遇?

因辞职、自动离职等本人意愿中断就业的失业人员,不能享受失业保险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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