设为首页

保险知识,保险金继承 投保规划少不得

2020-11-04
保险金融知识 保险规划财富继承 教育金保险规划

一些投保人可能并不知道,人身保险的死亡保险金的领取有保险受益与法定继承两种形式,保险受益是由被保险人指定保险金的受益人,将保险金作为财产赠予受益人,而法定继承则是将保险金作为遗产进行分配。

保险专家提醒,人身保险合同中,受益人的指定非常重要,这将决定将来保险金支付给谁,被保险人在投保时应做好规划,一方面能避免保险金的继承纠纷,另一方面也避免保险金成为遗产,不必用于偿还债务也可免征遗产税。

保单指定受益人:

保险金不必偿还债务

不久前吴凡(化名)在一场意外事故中不幸身故,由于其生前投保了20万元的人寿保险,其父母从保险公司拿到了20万元的保险金。但很快吴凡生前的生意伙伴曾某就找上门了。原来,吴凡生前欠了曾某8万多元的债务。于是,曾某提出应拿保险金来抵债。

对此,保险专家解释,根据规定,被保险人在保险单中指定了受益人的,一旦保险事故发生,被指定的受益人将取得保险赔偿金。这是投保人生前对自己的财产所作的赠予,属投保人生前已处分的财产,它不是投保人的遗产,已成为受益人的合法财产,不能被继承,也不能用来偿还投保人生前的债务。

保险金免征遗产税

赵先生夫妇拥有上千万元的资产。赵先生希望在他们百年之后,儿子能继承遗产,但又担心到时国家会出台“遗产税法”,要缴纳庞大的遗产税。

对此,保险专家表示,根据目前的法律规定,任何保险金所得都是免税的,赵先生可通过购买保险达到避税的目的。如赵先生可作为投保人投保生存保险,或为儿子投保教育金保险,指定儿子为受益人,这样,满期给付保险金就属于儿子的自有财产。赵先生夫妇还可以作为投保人投保高额终身寿险,以自己为被保险人,儿子作为受益人,在赵先生百年之后,也能得到保险金。但一定要投保时指定保险金受益人为儿子。

保单未指定受益人:

保金被作为遗产分割继承

五年前,当时还是单身的温某投保了某保险公司10万元的终身寿险,并每年投保20万元的意外险,但在保险合同上,受益人一栏填写了“法定”。不久前,温某在一场意外交通事故中死亡,保险公司认定属保险责任,准备给付30万元的保险金。

但在保险金的分配问题上,温某刚结婚不久的妻子和温母产生分歧。温母认为,温某投保时尚单身,填写“法定”,本意是以母亲作为受益人,而温妻认为自己才是温某事故时的法定继承人。最后经法院判定,温某在受益人栏内填写“法定”,属不确定受益人,故该笔保险金就作为温某的遗产,由温母和温妻按《继承法》等额分割继承。

链接一:

三种情况下保险金成遗产

根据《保险法》,三种情况下,保险金作为被保险人的遗产,由保险公司向被保险人的继承人履行给付保险金的义务:

(一)没有指定受益人的;(二)受益人先于被保险人死亡,没有其他受益人的;(三)受益人依法丧失受益权或放弃受益权,没有其他受益人的。

链接二:谁有权指定受益人

被保险人和投保人均有权指定受益人,但投保人指定受益人需经被保险人同意。投保人无独立指定受益人的权利。

链接三:保险金分配举例

保险金的指定受益人既可以是一个,也可以是多个,多人中受益顺序可以是并列的,也可以有优先顺序,受益份额可以是等份的也可以不等份。

如李某为自己投保了保额为10万元的寿险,指定妻子、女儿为受益人。在死亡保险金的分配上,有几种可能的情况:

1.如果指定妻子为第一顺序受益人,女儿为第二顺序受益人,则死亡保险理赔金的分配顺序为:如李某身故后,李妻仍然生存,则由李妻领取10万元保险金;如果在办理李某的死亡保险金时,李妻也已过世,则保险金由李女领取。

2.如果指定了妻子和女儿均为第一顺序受益人,但没有规定受益份额。李某死亡时,妻子和女儿都生存,则双方分别领取50%即5万元的保险金;如果李某死亡时,李妻已死亡,则由李女领取10万元保险金。

3.如果李某指定妻子和女儿的受益份额分别为70%和30%,李某死亡时妻子和女儿都生存,则妻子得到7万元赔偿金,女儿得到3万元赔偿金。如果李某死亡时女儿还没成人,应得到的赔偿金由其妻代为保管。

相关阅读

保险金,保险金能否作为遗产继承?


编辑同志:

顾某于前年将夫妇共有的房屋投保。去年房屋失火,保险公司赔付保险金三万元。前不久,顾某因一起事故死亡。在清理遗产时,顾某的父母提出三万元保险金应属顾某遗产,他们有权继承。请问,保险金能否作为遗产继承?

读者:瞿平

瞿平读者:

对保险事故发生后,保险金能否作为遗产继承的问题不能一概而论,而应按具体情况区别对待。在财产保险中,夫妻为家庭财产投保,不论以男方名义还是女方名义投保,一旦发生保险事故,保险公司按保险合同进行理赔,支付保险金。该保险金应作为夫妻共同财产,当一方死亡时,该保险金首先要进行析产,即将属于一方的保险金划分出来,剩余的保险金才能作为遗产。而人身保险则与财产保险不同,在人身保险中,当投保人就是被保险人时,保险事故发生后,应该由人身保险合同中的受益人取得保险金,该笔保险金就属于投保人的个人财产。如果该投保人死亡后,其保险金就应作为遗产由合法继承人继承;但如果被保险人指定由第三人作为受益人,当被保险人死亡时只有受益人才有权请求保险公司支付保险金,该受益人是这笔保险金的合法所有人,不能列为被保险人的遗产范围,从而也就不能由其继承人继承。

从你来信反映的情况看,顾某为夫妇共有的家庭财产——房屋投保,发生火灾事故后所得的三万元保险金依法应属于夫妻共同财产,不能全部作为顾某的遗产予以继承。正确的做法是,应先对三万元保险金进行析产,划出一万五千元归其妻子所有,剩下的一万五千元才属于顾某的遗产,由其妻子和父母继承。

保险知识,人生保障 7张保单少不得


安全与保障,是每个人生命中最大的需求。在人一生中不同的阶段,面临不同的财务需要和风险,这种财务需求可以通过保险来安排。保险的功能不仅在于提供生命的保障,也可以转移风险,规划财务需要,因此成为一种理财的方式。

一、意外险保单

25~30岁,我们的经济能力有限,我们还在创业或打拼,我们还要为人生积累财富,我们还要为买房、买车做准备。尽管我们没有家庭所累,但是风险无处不在,交通事故每天在城市的大街小巷上演。

意外险是这个阶段必备的第一张保单。意外险提供生命与安全的保障,功能是身故给付、残疾给付。买一份意外险是对生命的保障,更体现了对父母养育之恩的报偿。

意外险的附加险种也是必要的选择。因意外发生的医疗赔偿,包括门诊、挂号费全都可以获得赔付。小病住院、手术费用,也可以附加住院与手术补偿来实现。

二、大病医疗保单

30岁,我们已经开始害怕体检。我们拿着不薄的薪水,小心地规划着未来。生活似乎在按照设想中的一步步推进,但是内心里总有那么一点点不安。一大半的都市人处于亚健康状态,大病发病率越来越高,发病年龄越来越低,现实的生产压力与生活居住环境恶化,这些问题谁也无法否认与回避。在感冒一次也能支出上千元的今天,我们的社会医疗保险给付让人没有安全感,疾病是家庭财务的黑洞,足以让数年努力攒下的银子一瞬间灰飞烟灭。

大病医疗保险,是转移风险、获得保障的方式,也是理财的最佳选择之一。将一部分钱用于购买大病医疗险,出险的情况下可惟获得赔付,不出险最终也有利息回报。

三、养老保险

30年后,谁来养你?这是我们不得不考虑的问题。当我们越来越习惯了高质量的生活方式的时候,是否想到未来生活水准可以会一落千丈。很多城市居民都只有一个小孩当未来出现两个孩子负担4个老人的局面时,指望孩子,对孩子无疑也是一种世大的压力。规划自己的养老问题,是对自己和儿女负责的体现。

在能赚钱的年龄考虑养老是必要的,也是不可回避的。在资金允许的情况下,应该开始考虑买一份养老保险。养老保险兼具保障与理财功能,又或以抵御一部分通货膨胀的影响。养老保险应该当尽早购买,买得越早,获得优惠越大。

四、保障财富的人寿保单

我们早已经不再拒绝花明天的钱来消费。贷款买房、买车,都市里的“负翁”越来越多,背着贷款的日子过得有滋有味,也更有压力。万一自己出了问题,谁来还那几十万甚至更多的很贷款?

没有人担得起这个风险,因此要把风险转移出去。保险可以为个人及家庭提供财富保障。当然,这个阶段,房险和车险也是必不可少的。

五~六、子女教育及意外保单

结婚后,昔日的单身贵族开始面临家庭的责任。从孩子出生之日起,为教育准备一笔资金已经是当务之急。义务教育的费用越来越昂贵,读个大学要以十万计。更不必说对孩子爱好的培养,游游泳、弹弹琴、请请家教,诸如此类高昂的开支也是一笔世大的款项。

好在小孩出生是在父母的壮年时期,收入高,经济来源稳定,此时有能力给小孩提供良好的教育基金。给您的孩子买下一份万能寿险,存取灵活,而且还有较强的增值功能,大额的子女教育储备金就后顾无忧了。

儿童意外险也是孩子的另一张必备保单。儿童更爱动、更好奇,比成人更容易受到意外伤害。儿童意外险保障程度高,可以为出险的孩子提供医疗帮助。

七、避税保单

50岁以后,有了房子与车,孩子长大了,我们也开始面临养老与遗产的问题。在经济条件允许的情况下,我们要全面完善自己的医疗保险和养老保险,规划好退休后的生活,安亨晚年。此时,对遗产的安排也要提上日程。

随着经济与法律的发展,征收遗产税已经是必然的事。如何对遗产进行规划,采用合理的方式避税,值得仔细考虑。按照我国现行法律,任何保险金所得都是免税的。子女作为保险金受益人,无须交纳个人所得税。投资保险因而成为最付付佳的避免方式之一。

让每个家庭拥有平安!

受益人,保险金的继承


人身合同的身故保险金如果没有合法受益人,那么,保险金就被归纳为遗产,被保人在法律上的继承人,比如子女、配偶等可以领取身故保险金。

人身保险合同约定的死亡保险金达到给付条件后,保险公司应向合同指定的保险受益人给付保险金。小编整理。但实践中,出于某些原因,可能出现保险合同没有合法受益人的情形,在此情形下,由于被保险人作为人身受保险合同保障的人,享有当然的保险金请求权,因此,被保险人的保险金请求权应作为遗产由其法定继承人继承,而保险公司应向被保险人的法定继承人履行给付保险金的义务。

保险法规定的保险金的继承人有下面3种:

1、没有指定受益人,即被保险人或投保人未指定受益人,或者指定受益人不明确被视为未指定的。

2、受益人先于被保险人死亡,没有其他受益人。

受益权作为期待权,只有在保险合同约定的保险事故发生时,方可转化为现实权利,而受益人先于被保险人死亡,这一期待权自然随权利主体的消灭而灭失,此时若无其他受益人,保险金请求权只能归属于被保险人。

被保险人死亡后,保险金也就成为其遗产。小编整理。需注意的是,受益人先于被保险人死亡,在实践中应包括受益人与被保险人在同一事件中死亡而不能确定死亡先后顺序的情形,由于受益权以受益人在保险事故发生时生存为前提,因此,在这一情形下,应按照被保险人比受益人生存更久的原则,推定受益人先于被保险人死亡。

3、受益人依法丧失受益权或放弃受益权,没有其他受益人。

虽然被保险人或投保人指定受益人无需征得其同意,但受益人可以明示的方式放弃受益权。小编整理。同时,如果受益人故意造成被保险人死亡或伤残的,或故意杀害被保险人未遂的,将依法丧失受益权。

身故保险金收益权的继承


身故保险金是对生者最大的安慰。我们生活在这个物质横流的社会里,难免发生意外。发生意外甚至死亡。可能您是家里的顶梁柱,可能您是家人所有经济的来源。要是在意外中或者正常中死去,您又如何照顾身后的生活呢?所以加入一份身故保险金就显得尤为重要。我们需要生活的保障,同时我们的家人也需要生活的保障,所以我们必须要正确的对待身故保险金。

商业的人寿保险中的专用名词,指被保险人在投保人为其购买人寿保险后身故的,保险公司依照保险合同给付的保险金。

下面是关于身故保险的一些案例,供大家参考。泰康人寿保险的泰康安享人生B款两全保险(分红型)。身故保险金是11万元,累积红利是2万元,生存类保险金是3万元,身故时,已经领取了累积红利和生存类保险金了,那是不是身故保险金就只有6万元了?

泰康安享人生B款两全保险,结构比较复杂,总的说来,前期偏保障、后期偏养老;身故保障金在生存金领取前后会有较大差异,具体可以让业务人员做一份详细的计划书了解;

分红属于投保人的特别获益,可以随时支取,不影响保障金以及生存金等合同所列明的固定部分;

现金价值是保单累积所拥有的价值,是保单融资和退保时的计量基础;一旦发生身故理赔,合同即告终止,保单现金价值降低为零;

保险本身所提供的价值首要是保障,其次才是投资获利,不能简单的与其他理财工具类比;

安享人生B作为两全型分红保险,相比万能险而言,同等保费支出,基础的保障通常要低一些(万能险可以灵活设置),这不是公司的问题,是产品结构的问题;

选购合适的保障计划,需要考虑所处的人生阶段、家庭结构、收入及支出情况、意愿支付的保费以及个人的风险好恶,综合评判来设定,不是简答的产品比较。

2007年投保人罗某为自己投保人身保险共7份,身故保险金高达30万元,指定女儿小骆为唯一受益人。2009年3月罗某与小骆双双被杀害死亡,公安机关暂无法确定二人死亡的先后顺序。其后被保险人罗的母亲李某向保险公司提出索赔,保险公司经审核后认为李某不是身故保险金的索赔权利人,拒绝支付罗某的身故保险金。同时,罗某的前夫骆某向保险公司主张其应当领取罗某的身故保险金。李某逼于无奈,找到笔者所在的律师事务所,要求律师代为向保险公司提出主张。

作为被保险人的罗某与作为受益人的小骆的死亡顺序如何确定是本案的争议焦点问题,因为二人的死亡先后顺序直接决定本案保险金的归属是归被保险人罗某的母亲李某还是归受益人小骆的唯一继承人骆某。

一种观点认为:应当推定罗某先死。身故保险金由受益人小骆的法定继承人骆某取得。

另一种观点:应当推定受益人小骆先于被保险人罗某先死。身故保险金由被保险人的继承人也就是李某取得。

笔者认为本案的处理是适用保险法还是继承法,是适用受益权还是继承权,应当由李某还是骆某取得身故保险金应当从以下几个方面予以分析。

《保险法》第64条的规定涉及了受益权和继承权的关系问题,该条规定:“被保险人死亡后,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险金作为被保险人的遗产,由保险人向被保险人的继承人履行给付保险金的义务;但该条文仅规定被保险人和受益人死亡能够分清先后顺序时的保险金给付规则,并未规定被保险人与受益人在同一事件中死亡,且无法确定死亡的先后顺序时保险金的给付规则。

同时保险合同也未约定。笔者认为若依此《意见》作出认定实属错误。因保险合同纠纷不应参照继承法的相关规定来解决,受益权与继承权不同,受益权是受益人本身固有的权利,而不是根据继承权从被保险人那里继承取得的。上述司法解释中关于共同死亡的继承原则,是基于继承人与被继承人之间存在的法定权利义务关系而规定的,不能直接适用于保险合同中的受益权。

从法理上讲,身故保险金受益权是一种兼有期待权和既得权性质的权利,在发生保险事故前,往往会因为投保人或被保险人随时撤回或者变更受益人而丧失,它只有在保险事故发生,即发生被保险人死亡的事实才能实现,才能转化成现实的既得权。因此,当被保险人与受益人在同一事件中死亡不能确定死亡先后顺序的,应推定受益人先于被保险人死亡,保险金作为被保险人的遗产处理,向被保险人的继承人给付。

对此问题,以前我国法律尚未有明确规定,但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保险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解释(征求意见稿)》第51条规定:“受益人与被保险人在同一事件中死亡的不能确定死亡先后顺序的,推定受益人死亡在先,被保险人死亡在后。”该解释虽不属正式法律文件,然而由最高审判机关拟定,这就充分体现了审判机关在这一问题上的原则立场。因此,笔者认为本案应当适用《保险法》的相关规定作出认定,身故保险金应当归李某所有。而且,笔者相信,这也是死者罗某的真正意愿。

旅游意外险10元保障少不得


近年来,在业余时间或者节假日外出旅游已经成为了很多人的“必修课”。可是,由于外出旅游人数的增多,各种突发意外事故也屡见报端。可是,这种情况下却存在一些愿意求神拜佛保平安却不愿意购买旅游意外险10元保障的现象,可见人们的保险意识真的需要提高。奉劝这些朋友,外出游玩,旅游意外险10元保障少不得。

旅游意外险≠旅行社责任险

旅行社责任险属于责任保险范畴,主要针对由旅行社责任造成的游客损失与伤害进行赔偿,在旅途中,如果因为旅行社的疏忽或失误导致游客发生意外,游客可以向旅行社索赔,由承保旅行社责任险的保险公司负责赔偿损失。但旅游者在旅游行程中,常会发生的一些损失,不在旅行社责任险的保障范围。比如,由自身疾病引起的各种损失或损害、由于旅游者个人过失导致的人身伤亡和财产损失以及由此导致的各种费用等,不在旅行社责任险的赔付范围之内;另外不可抗力,如地震、海啸等自然灾害带来的游客人身与财产损失,也不在其责任范围之内。

旅游意外险10元保障少不得

游客自己购买的旅游意外险10元保障属于个人意外伤害保险,只要符合保险合同约定的保险事故,无论是由于旅行社的责任、个人过失,还是由于其他各类突发事件,被保险人都可以获得保障。游客可以根据出行情况来选择购买适合境内或境外的旅游意外险。所以,如果大家跟团一定要确认旅行社是否帮购买了短期意外险,没有或者不跟团的话自己一定购买一份短期的意外险。奉劝部分朋友,外出旅游,旅游意外险10元保障少不得。

海南旅游意外险10元投保最高可赔100万

近年,海南接待旅游人数不断增多,游客安全问题日益突出,旅游企业风险增大,建立旅游保障体系,可防范和化解旅游风险,为游客提供旅游安全保障服务。未来,海南要创新完善旅游风险旅游保险产品,健全旅游保险机制,同时建立专门机构对旅游安全事故进行防范督促协调,确保旅游安全事故的救助、协商、谈判、理赔等落到实处,建立旅游保险基金,利用特区立法权加快立法,加强旅游保险宣传推广力度。

2012年推出的旅游意外险可根据游客需要自行选择旅游天数进行购买,留岛时间1-5天(含)的保费仅为10元/人/次,而每个被保险人的理赔给付累计最高可达100万元。该险种可全程为游客提供高额的人身意外保险,涵盖意外、突发疾病、残疾、医疗等全方位的保障。同时,高额的人身意外保障,也极大地为旅行社承担了高额的责任赔偿,把风险转嫁给保险公司,大大降低了旅行社的风险成本。此外,该险种的保障范围也有扩展。赛车、赛马、攀岩、滑翔、探险性漂流、潜水、滑板、跳伞、热气球、蹦极、冲浪、登山等高风险旅游活动,也可投保。据介绍,旅游风险保障体系正式启动后,每年将从收取的保费中提取一定比例的资金作为“海南旅游风险保障体系旅游综合保险安全保障、救助专项资金”,处理有关不属于保险责任或超过保险限额而又确需处理的费用。

旅游意外险10元——相关链接孩子旅游撑把保险伞很有必要 15天旅游意外险10元保障

近期,14岁的驴友小温随妈妈一行7人穿越苍南莒溪大峡谷,小温与母亲的前同事徐某掉队迷路。后来两人在峡谷里过了一夜,第二天清晨,徐某留下小温独自探路求援,从此之后,再也没有人见过小温。为了寻找小温,温州展开了史上规模最大的一次户外救援行动,当地民警、村民、基层干部以及来自省内外的几十支户外救援队伍,不断地加入到搜救中,总人数达到了上千人次。目前,小男孩仍未被找到,失踪已超过10天。

很多人喜欢带着孩子进行野外探险运动,想要锻炼孩子的意志,但在做了各种设备上的准备后,往往会忽视购买一份旅游险。实际上,在旅途中可能出现多种意外,意外保险必不可少。需要指出的是,目前普通旅游意外险并不包含登山、潜水、攀岩、蹦极等高风险运动,需要单独购买高风险运动意外险。目前,一份10万元保额为期15天的普通旅游意外险价格为10元左右,而包含高风险运动的保险价格大约为60元。

被保险人死亡 继承人如何享有保险金请求权?_保险知识


案例详情

李某作为投保人,就其所有的一辆自卸汽车向保险公司投保了机动车商业保险,其中车辆损失险项下保险金额为680000元。保险期限内的某日,刘××驾驶该车由西安往石泉行驶,在陕西省安康市宁陕县西沟隧道道口下坡时,因车辆制动不符合安全技术标准且超限速行驶,车辆不慎撞在公路西警示牌及护坡上,刘××、李某二人受伤,李某送医院后抢救无效死亡,车辆、车上货物严重受损。公安交警部门认定,刘××负事故全部责任。

事故发生后,保险公司对于车辆损失核定后,确定赔偿金额为24485元。李某有配偶、一个儿子、一个女儿,还有父母,对于保险公司确定的赔偿金,依法如何分配呢?

专家分析

一、赔偿金不属于李某和其妻的夫妻共同财产

财产共有的法律关系是建立在某种共同关系基础之上的,如夫妻身份关系、合伙人关系、继承人不分份额地共同继承遗产等。一旦基础关系消失,财产共有的法律关系也会因之发生改变。

李某死亡,与其妻的婚姻关系自然终结。保险公司是在其死亡之后进行的车辆损失理赔,该赔款自然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因为作为夫妻共同财产关系的基础关系——夫妻身份关系在保险理赔之前即已终结。

二、赔偿金不属于李某的遗产

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始于出生,终于死亡。车辆损失赔款是在李某死亡后才从保险公司处获得,该项赔款不属于李某生前所获合法财产范围,即不属于李某的遗产。

三、李某死亡后,其对于保险公司的合同债权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保险法》第18条第三款规定,被保险人基于保险合同约定而对保险人享有保险金请求权。在保险事故发生前,该请求权只是一种期待权,而在保险事故发生后,该请求权即成为一项现实存在的合同债权。

李某是在交通事故发生后抢救无效死亡,换言之,他是在已实际取得对保险人的保险金请求权之后死亡,该合同债权既是李某生前取得的合法财产,也是他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取得的合法财产;而且,该项保险金请求权是基于车辆损失保险合同,不是基于李某的人身保险合同以及人身伤害或死亡等保险事故而产生,因此,该合同债权应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四、李某对于保险公司的一半合同债权属于其遗产,由其法定继承人均等分配

李某死亡后,在分割其遗产时,应先将该合同债权中的一半划归其妻,另一半合同债权作为李某的遗产之一在法定继承人之间进行均等分配。也就是说,在五个第一顺序法定继承人之间作为遗产进行分配的不是一半车辆损失保险赔款,而是一半保险金请求权。对于一半保险金请求权,五个第一顺序继承人均等分配。

保险知识汇总,结余的1400亿失业保险金如何规划


截至5月末,全国失业保险基金滚存结余已达1400亿元,其中,将有130亿元用来向受金融危机冲击的困难企业发放补贴。而根据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以下简称“人保部”)的计划,该项支出应达到300亿至400亿元。

在当前金融危机的背景下,1400亿元失业保险金在银行“冬眠”,的确很可惜。如何最大限度地发挥其社会保障作用,值得研究。

尽管人保部计划拿出结余的上百亿元资金投向困难企业,广州、北京等地也试着拓宽这项公共政策的用途,但笔者觉得,这些制度安排,虽然能解决燃眉之急,但从长远来看,并非治本之策。

要想使失业保险金充分发挥维护就业稳定的作用,就目前而言,至少要做好三方面的工作:首先,要扩大失业保险基金的使用范围。现行的《失业保险条例》,不仅使失业保险金发放手段僵硬、死板,缺乏灵活性,而且发放范围也相当窄小。基于此,国家应尽早修改《失业保险条例》,改进发放方式,扩大发放范围。

具体而言,失业人员不但能方便快捷地领取失业保险金,而且,要积极发展各类教育和培训,增加职业培训补贴、职业介绍补贴、岗位补贴等国家规定的支出项目,把失业人员和返乡农民工纳入培训计划。

其次,提高失业者领取失业保险的待遇。据《2007年度劳动和社会保障事业发展统计公报》,当年全国失业保险基金收入472亿元,支出218亿元,分别比上年增长17.5%和9%,年末失业保险基金累计结存979亿元。到现在,失业保险金有大量结余,不妨提高失业者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数额,这不仅能破解失业保险金结余的急剧增加,更为重要的是,也能间接提高失业者的消费水平,有利于扩大内需。

最后,失业保险还要在预防失业上多发挥作用。失业保险既要保障生活、促进就业,更要预防失业,而目前在预防失业方面发挥的作用还比较欠缺。由于国家在这方面还没有具体的政策规定,笔者建议,政府部门应抓紧制定相关政策,预防失业,譬如,允许动用一定数目的失业保险金,大力开发公益性就业岗位,组织开展公共就业服务和“一对一”等措施就业援助,及时帮助就业困难群众和零就业家庭人员来实现就业。如果失业保险基金能在预防失业方面适当增加支出,将使失业保险制度更加完善和人性化。

全国失业保险金高额结余1400亿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相关部门负责人近日透露,由于参保人群和失业人群不匹配,全国失业保险基金存在着高额结余。截至5月末,全国失业保险基金滚存结余已达1400亿元,其中,将有130亿元用来向受金融危机冲击的困难企业发放补贴。为应对金融危机,去年底,人保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联合发出通知,各地区可降低失业保险费率,受金融危机冲击的困难企业可在6个月内缓缴失业保险,并享受从失业保险基金内支出的社会保险补贴或岗位补贴。

投保人,保险金的申请


持续高残证明投保人高残豁免保险费期间,我们有权每隔一段时间要求投保人提供持续高残的证明或者接受体检,其时间间隔取决于投保人高残的程度及我们有关规定。持续高残证明和体检必须由双方认可的医疗机构(或者鉴定机构)提供,所需费用由我们承担。如投保人不能提供这些证明或者未按我们的要求接受体检,我们有权中止本次高残豁免保险费的责任。

责任免除因下列任一原因导致被保险人发生本附加合同定义的重大疾病的,我们不承担本附加合同2.2条约定的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的责任:

(1)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感染艾滋病病毒或者患艾滋病;

(3)遗传性疾病,先天性畸形、变形或者染色体异常,但本附加合同有特别约定的除外;

(4)故意自伤、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5)主动吸食或者注射毒品;

(6)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者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7)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者武装叛乱;

(8)核爆炸、核辐射或者核污染;

因上述第(1)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发生本附加合同定义的重大疾病的,本附加合同终止,我们向重大疾病保险金受益人给付本附加合同终止时的现金价值。 被保险人因上述其他原因导致被保险人发生本附加合同定义的重大疾病的,本附加合同终止,我们向您退还本附加合同终止时的现金价值。

投保人因上述第(3)至第(8)项任一原因导致其身故或者高残的,以及被保险人对投保人故意杀害、故意伤害导致其身故或者残疾的,我们不承担本附加合同2.2条约定的投保人意外身故豁免保险费或者投保人意外高残豁免保险费的责任。

保险金的申请

受益人除另有指定外,重大疾病保险金的受益人为被保险人本人。

保险事故通知您或者受益人知道保险事故发生后应当在10日内通知我们。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及时通知,致使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难以确定的,我们对无法确定的部分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我们通过其他途径已经及时知道或者应当及时知道保险事故发生或者虽未及时通知但不影响我们确定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的除外。

保险金申请在申请保险金时,请按照下列方式办理:

重大疾病保险金申请在申请保险金时,重大疾病保险金受益人作为申请人须填写领取保险金申请书,并须提供下列证明和资料的原件:

(1) 本附加合同;

(2) 重大疾病保险金受益人的有效身份证件;

(3)由医院专科医生(见10.18)出具的被保险人的疾病诊断证明书,以及由医院出具的与该疾病诊断证明书相关的病理显微镜检查、血液检验及其他科学方法检验报告;

(4) 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等有关的其他证明和资料。

投保人意外身故豁免保险费申请被保险人作为申请人须填写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并须提供下列证明和资料:

(1)本合同;

(2)被保险人的有效身份证件;

(3)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医疗机构、公安部门或者其他有权机构出具的投保人的死亡证明;

(4)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等有关的其他证明和资料。

投保人意外高残豁免保险费申请被保险人作为申请人须填写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并须提供下列证明和资料:

(1)本合同;

(2)被泰康附加财富C款提前给付重大疾病保险条款

保险知识汇总,养老保险是否可以继承


每年都交社保,但是如果没有到退休年龄就去世了,或者刚到退休年龄不久就去世了,没有享受到养老金或者享受了很短时间的养老金,这种情况下,国家有没有什么其它待遇,或者是否可以继承呢?

答:“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可以继承,在职死亡也享遗属待遇。”市社会劳动保险事业处工作人员介绍,遗属待遇,包括丧葬补助金和抚恤金。丧葬补助金,是为了减轻职工家属因办丧事而增加的经济负担,给予的一次性补助。抚恤金,是指为了保证由死亡职工供养的直系亲属不因供养人死亡而断绝生活来源,给予的基本生活费用。《社会保险法》第十七条中规定,“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因病或者非因工死亡的,其遗属可以领取丧葬补助金和抚恤金。”新法出台前,只有退休职工才能享受遗属待遇,在职职工死亡的无法享受。新法出台后,将在职职工也纳入了待遇享受范围。《社会保险法》对于遗属待遇的规定,维护了参保人员的利益和政策的统一。对于待遇计发标准,下步国家将制定配套的政策予以规范。

在继承方面,《社会保险法》第十四条中规定“个人死亡的,个人账户余额可以继承。”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具有强制储蓄性质,是属于个人所有的,继承额按规定一次性支付给亡者生前指定的受益人或法定继承人。新法出台前,除2006年1月1日前个人账户企业缴费划转部分不能继承外,其它个人账户部门全部继承。离退休人员死亡时,继承额=离退休人员死亡时个人账户余额×离退休时个人账户中个人缴费本息占个人账户全部储存额的比例。下步,国家将陆续出台有关《社会保险法》的配套政策,对继承额进行进一步明确。

相关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