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意外伤害身故保险金

2020-07-09
意外伤害保险规划 保险金融知识 教育金保险规划

保险责任开始除另有约定外,本合同自本公司收取首期保险费、同意承保并签发保险单的次日零时开始生效,本合同生效的日期为本公司开始承担保险责任的日期,保单生效日每年的对应日为保单生效对应日。

保险期间本合同的保险期间由您和本公司约定,您可选择的保险期间为20年期或30年期。保险期间从本合同生效日的零时开始到期满日的二十四时终止。

保险责任

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本公司承担下列保险责任:

1、关爱年金若被保险人于犹豫期结束的次日、每年保单生效对应日生存,本公司按本合同项下首次交纳保险费的1%给付关爱年金。

2、生存保险金若被保险人于每满五周年的保单生效对应日生存,本公司按该保单生效对应日基本保险金额与累积红利保险金额二者之和的25%给付生存保险金。

3、疾病身故保险金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生效之日起一年内因疾病导致身故,本公司给付疾病身故保险金,其金额为本合同项下所实际交纳的保险费,本合同效力即行终止。 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生效之日起一年后因疾病导致身故,本公司按以下二者之和给付疾病身故保险金,本合同效力即行终止: 1、本合同项下所实际交纳的保险费的110%; 2、累积红利保险金额对应的现金价值。

4、意外伤害身故保险金 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详见释义)导致身故,本公司按以下二者之和给付意外伤害身故保险金,本合同效力即行终止: 1、本合同项下所实际交纳的保险费的220%; 2、累积红利保险金额对应的现金价值。

5、被保险人全残豁免保险费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或于本合同生效之日起一年后因疾病导致身体全残(详见释义),您可免交自被保险人被确定身体全残之日起应交的整年度续期保险费,本合同继续有效。本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被保险人因本合同第2.5条规定之责任免除事项导致身体全残的,本公司不予豁免保险费。

6、投保人身故豁免保险费投保人因意外伤害或于本合同生效之日起一年后因疾病导致身故的,且投保人身故时年龄介于18周岁至60周岁之间,可免交自投保人身故之日起应交的整年度续期保险费,本合同继续有效。本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投保人因本合同第2.5条规定之责任免除事项导致身故的,本公司不予豁免保险费。 投保人在保险期间内变更的,本公司不予豁免保险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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