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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保险人,其他各类责任保单(三):责任保障格式

2020-04-24
责任保险知识 保险人的未来规划 责任险再保险规划

 所有人和承包人保护性责任保障格式

 一般来说,财产的所有人对独立承包商在为其工作时出现的过失或遗漏是不负责任的。但是,有一些例外情况。

 比如,财产所有人对独立承包人在财产所有人的土地上挖的坑由于未盖盖而导致有小孩摔进去受到的伤害不能免责。法庭要求财产所有人监督承包商的工作并纠正其危害公众的危险行为。

 虽然财产所有人的 CGL 保单也对这种责任承保,但是有些财产所有人觉得承包商应该承担费用。因此,财产所有人有时要求承包商提供一种特定的经营场所和 经 营责 任 保险。这 种 保险 被 称为 所 有 人和 承 包人 保 护 性责 任 保 障(OCP)。它是由承包商购买的以财产所有人为记名被保险人的保单。OCP 保单也可由分包商购买以保护总承包商的利益。wWW.bX010.cOM

 ISO 设计的 OCP 保单对记名被保险人有责任的由以下情形造成的身体伤害和财产损害承保:

 1 . 承包商在特定场所的经营

 2 . 记名被保险人的监督行为

 OCP 格式不包括记名被保险人其他方面的行为导致的责任, 例如记名被保险人正常业务经营所导致的责任。否则,保障的概念就会与 CGL 保单事故发生方式的许多方面不一致了。然而,OCP 保单格式不包括那些产品完工方面的风险。当承包商的工作一完成, 或按照预先确定的意图使用, OCP 保单就马上自动终止了。

 除了记名被保险人,其他很多个人和机构也可以是 CGL 保单的被保险人。

 这些被保险人包括记名被保险人(个人)的配偶、 合伙人及其配偶(如果记名被保险人是合伙企业)、 记名被保险人的雇员、 记名被保险人的房地产经理人或法定代表、 记名被保险人的机动设备的运作人和记名被保险人新建的机构。

 CGL 的保单条件包括被保险人的破产、 被保险人在损失发生时的义务、 对保险公司不利的法律责任、 其他保险、 费率审计、 告知、 被保险人互相独立、 代位求偿、 保单何时续保。

 保险公司对某些机构的长尾型责任风险采用提出索赔式 CGL 保单。这种保单的索赔必须发生在保险期间内, 索赔针对的事故必须发生在保单规定的回溯日之后。提出索赔式保单有一个基本的延长报告期条款。这一条款规定对在保单期满前发生的事故的在延长报告期内发生的索赔承保。如果被保险人交纳额外保费,还可获得补充延长报告期, 使延长报告期更长。

 CGL 保单的批单有很多用途,诸如满足各州的要求、 增加或减少承保范围、对特定的行业提供特定的条款或者增加额外被保险人。

 CGL 保单的保费由费率与风险额的乘积决定。给定机构的营业场所及经营费率和产品及完工费率由其类别号决定。衡量风险额的单位被称为保费基础。保费基础可以是总销售额、 薪资收入等。

延伸阅读

被保险人,营业收入保单格式(七):共保


 共保

 被保障对象和共保基础之间的另外一个区别是在计算价值时所用的期限不同。从保障的角度来看,保单保障的期限为恢复期限加 30 天的延长期营业收入保障。而从共保的目的看,它所计算的是从保单生效日或生效周年日开始一年内的预期净营业收入和费用。这个区别使得在计算营业收入保单的共保比例时,会比其他财产保单更复杂一些。为了帮助被保险人了解必要的计算程序,ISO 提供了一份营业收入表。

 以下两个可选择的批单使得营业收入保单在选择共保比例时显得更复杂:(1) 普通工人工资支付的限制, (2) 电力、 供热、 制冷的免赔。这两份批单都可以降低被保险人的保障额,从而相应地减少了共保基础。这在后面会有详细讨论。

 被保险人可以选择多种共保比例,这也反映了在实际中, 某个特定被保险人12 个月内的最大可能损失很少会刚好与预期的净收入及营运费用相等。被保险人为了恰当地保护其业务,那么至少应该选择一个与其最大可能损失相等的保险金额。而最大可能损失(MPL)是被保险人可能遭受的最大损失。

 对于一些被保险人来说, MPL 可能只占共保基础的很小的一部分。例如,一家零售商的经营所在地有很多空房子, 这可以使该零售商很容易就找到替代场所,因此, 即使他现在的经营场所完全被损坏, 他也可以在 3 个月内全部恢复经营。而相反,如果一家使用复杂、 特殊装备的机器的制造商遭受大面积损失的话,他可能因为等待重置的设备而需要停业 18 个月。这样, 零售商可能仅需要一个低于共保基础一半的保险金额, 因而可以选择 50% 的共保比例条款; 而制造商则可能需要一个大于共保基础的保险金额, 从而需要选择 125% 的共保比例条款,这样他可以降低保险费率, 因为越高的共保比例下,保险费率就越低。

 在计算 MPL 时, 除了考虑恢复财产所需要的最长时间外, 被保险人还需要考虑其他一些因素。这些因素包括:●高峰季节的影响。一些零售商在 12 月份的业务可能会占到全年业务量的一半。●建筑的季节性变化。在美国很多地区,严冬季节的建筑工程的进程会更缓慢一些。●恢复期间收入和费用的波动。恢复期间可能刚好从保单年度结束时开始。这样业务的重大变化可能会导致此时预测的利润和损失有很大的不同。●不继续发生的费用。虽然这些费用是包括在共保基础中的, 不过有一些特定的费用,如租金的支付, 可能会停止,从而不是 MPL 的一部分。●延长期营业收入和额外费用。它们并不构成共保基础, 但确实是 MPL的一部分。MPL 确定后, 被保险人就可以选择一个合适的保险金额及共保比例条款。

 下面是一些简单的适用规则:1 . 如果 MPL 低于预期年收入及营运费用的 50% , 则选择 50% 的共保比例,购买一个满足 50%共保比例条款的保险金额。2 . 如果 MPL 在预期年收入及营运费用的 50%与 125%之间,那么看 MPL占预期年营业收入的比例,并选择高于该比例的最低共保比例。3 . 如果 MPL 大于预期年收入及营运费用的 125% , 则选择 125%的共保比例条款,并购买等于 MPL 的保险金额。

 例如, 如果一家公司的预期年营业收入为 100 000 美元, 而它估计的 MPL为 68 000 美元,那么它应该选择 70%的共保比例,购买 70 000 美元的保险金额。(68 000/ 100 000 = 68% , 而与此接近的下一个共保比例为 70%。70 000 美元是满足 70%共保比例条款所必须购买的保险金额。 )图表 4-2 说明了选择共保比例的详细步骤。

保单,其他各类保障(六):超额和伞式责任保险(五)


 事件发生式和提出索赔式

 伞式保单通常是事件发生式保单。但是, 下层优先保单有时可能既包括事件发生式保单又包括提出索赔式保单(比如提出索赔式的 C G L 保单和事件发生式的汽车责任保单)。另外, 有些保险公司只提供提出索赔式伞式保单, 即使优先保单是事件发生式的。当伞式保单或超额保单和优先保单的保障触发机制不同时, 保障就会出现缺口。为了避免这一问题,有些保险公司提供事件发生式和提出索赔式两种类型的伞式保单。这些保单担保了伞式保障和优先保障的触发机制相同。

 除外责任

 如同 C G L 保单和汽车责任保单一样,伞式责任保单也有一些除外责任来限制广泛补偿保险协议提供的广泛保障。虽然伞式保单的除外责任与下层保单的类似,但是二者之间还是有一些差异的。实际上, 伞式保单的除外责任比下层保单的应用面更窄,从而使伞式保单提供了比下层保单更广泛的保障。

 为了说明这个问题,假定伞式保单包括的轮船除外责任规定不承保任何超过 50 英尺长的水上交通工具。相反, 在下层的 C G L 保单中的轮船除外责任则规定不承保任何被保险人所有的超过 26 英尺长的水上交通工具。因此, 伞式保单对被保险人所有的短于 50 英尺的船或非被保险人所有的长度介于 26 英尺和50 英尺之间的船承担延续责任。

 有时,伞式保单可能并不包括下层保单中相应的除外责任。比如, 有些伞式保单不包括任何的轮船除外责任。在这一保单下,由于拥有、 维护和使用轮船而引起的责任索赔可以被承保。(但是, 如果如果被保险人在保单签发时已经拥有这一船只,则很可能要求下层轮船责任保障。 )另一可能性是伞式保单可能包括有下层保单没有的除外责任。虽然伞式保单通常提供比下层保单更宽泛的保障范围, 但是可能在某些特定的方面伞式保单的保障范围比下层保单的狭窄。

 条件

 优先保单和伞式保单在一般条件上的主要区别是保险地域和下层保单的维持。

 下层保险的维持

 下层保险的维持条件规定被保险人同意在保险期间维持所有要求的下层保障处于有效状态(这些保单的累积限额因为索赔而消耗的情况除外)。被保险人还同意在任何下层保单被另一家保险公司所替换或者改变时, 及时通知保险公司。

 如果下层保险未被维持, 伞式保单必须按照下层保单被维持的情况运用。也就是说, 如果下层保险仍然有效, 一起被下层保险承保的索赔发生时, 伞式保险只需赔付超过下层保险承保限额的部分损失。因此,即使下层保险失效, 伞式保险也不会赔付本该由下层保险承保的部分。

 由于下层保险的维持条件的存在, 所以担保下层保单的生效期和失效期于伞式保单一致是非常重要的。否则,可能导致在下层保单的累积限额耗尽时, 伞式保险不会延续其责任。

 保险地域

 大多数伞式保单提供世界范围的保障, 这与优先保单通常只提供比较有限的保险地域不同。但是,有些伞式保单要求诉讼必须发生在美国或加拿大。

被保险人,营业收入保单格式(六):损失确定


 损失确定

 营业收入的损失额是很难确切地知道的,因此保单一般都采用估计的方法。营业收入损失由下列因素决定:1 . 损失发生前的净营业收入2 . 如果损失没有发生,企业可能获得的净收入3 . 在恢复期间被保险人为恢复到损失发生前的服务水平而必须继续支付的费用4 . 其他相关的信息继续发生的费用包括工资支出及一些根据被保险人状况而变化的费用, 如税收、 贷款利息支付及类似费用。 “其他相关信息” 包括被保险人的财务和会计记录、 账单、 发票、 票据、 契约、 留置权及合同等。

 1995 年的营业收入保单版本认为损失额不能由 “假设损失没有发生企业应该可以获得的净收入” 来决定, 因为受保障范围内损失的影响, 商业条件可能会发生有利的变化,从而使业务增加, 净收入增加。这部分的改变是由于受到了安德鲁飓风所引发的问题的启发。保险公司认为,损失的合理衡量, 例如对一家旅馆,应该是假设飓风没有发生, 该旅馆在正常情况下可以获得的租金收入。由于飓风发生在 8 月末, 旅馆正常的出租率大约为 50%。而被保险的旅馆所有人,则认为损失应该在 100%出租率的基础上来计算, 因为如果该旅馆没有遭受损失的话,它是有该容量的。他们指出在该旅馆 20 英里或更远的地区的旅馆在损失发生后已经全部被事故调查者及其他与评估、 恢复飓风损失相关的人员租用了。这个变化表明,在估计恢复期间的净收入时, 是不能包括由于灾难所导致的营业收入的增加额的。

 损失确定条件再一次加强了被保险人尽快恢复经营的义务。如果被保险人有能力全部或部分恢复经营,但他没有这样做, 那么营业收入保单下的赔付将降低到假设经营已经恢复时的损失额。同样, 如果被保险人可以不必持续支付额外费用而恢复正常经营,但他没有这样做, 那么额外费用损失的支付也会下降。如果被保险人没有恢复经营,那么恢复的期限按以最快速度恢复经营所需的时间来计算。

 损失支付

 保险公司将在双方确定损失额(或确定评估损失)后 30 天支付保险赔款。不过被保险人同时必须符合所有保单条件,包括制作一份完全损失状况陈述。

 共保

 共保规定条款是营业收入保单的一个附加条件。共保比例可以是 50%、60%、 70%、 80%、 90%、 100%或 125%。损失支付的计算公式与建筑物和个人财产保单共保条款下的公式是相同的。公式的分母(即保单要求的保险金额)为共保比例与下列数据之和的乘积: (1) 被保险人的净营业收入加(2) 所有的营运费用(减去保单中特殊列明的费用, 具体见图表 4-1) , 即使损失没有发生, 这些费用也是必须的。利润(或损失)费用都是以 12 个月为期限来计算的, 并从保单生效日或其最近的周年日开始算起。

 虽然营业收入保单的共保计算方法和 BPP 类似, 不过, 它们的共保基础是有很大区别的。对于其他的财产保险,共保基础为被保障的财产。也就是说, 如果一幢建筑物为被保障财产,那么其共保基础就是建筑物的价值。但是对于营业收入保险来说,情况不是这样的。营业收入保险保障的是净收入和继续发生的营运费用,因此, 共保基础为预计的净收入和除特定减除项目外的所有营运费用。

被保险人,喜得利保险责任


产品特色

一次选择,六年受益;

专家理财,机制领先;

分红增值,投资稳健;

高额保障,三倍赔付。

保险责任

满期生存保险金

被保险人生存至保险期间届满,按基本保险金额与累积红利保险金额二者之和给付满期生存保险金。

疾病身故保险金

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生效之日起一年内因疾病身故,本公司给付疾病身故保险金,其金额为本保险实际交纳的保险费。

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生效之日起一年后因疾病身故,疾病身故保险金=1.1×(基本保险金额+累积红利保险金额)

特定交通工具意外伤害身故保险金

被保险人以乘客身份乘坐火车、轮船、公共汽车或民航班机,驾驶或乘坐私家车、单位公务或商务用车,在交通工具内发生意外伤害身故的,本公司按基本保险金额与累积红利保险金额二者之和的三倍给付特定交通工具意外伤害身故保险金。

一般意外伤害身故保险金

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身故,一般意外伤害身故保险金=1.1×(基本保险金额+累积红利保险金额)。

年度分红和终了分红

年度分红以增加保险金额的方式进行分配。

终了分红所分配的红利包括以下三种:

1、满期生存红利

2、体恤金

3、其他终了红利

被保险人,侵权责任和保险责任须区分


“无责不赔”、“高保低赔”等车险问题都是目前社会热议的话题,然而,这些问题很多源于误解,其根源就是没有将侵权责任和保险责任区分开,这实际上是欠缺理论认识的看法。

无论是交强险还是商业第三者责任险,其本质都是保障被保险人,不过这种保障不是替代被保险人作为交通事故的肇事者承担赔偿责任,而是将这一责任强化,使被保险人拥有对受害人进行赔偿的能力,并非替代其责任。但目前舆论普遍认为,我交了保费,保险公司理应赔付,这使保险责任取代了侵权责任,这是当前很大的误区。而商业第三者责任险同时还保障受害的第三人,我认为,这是它存在的根本目的和使用宗旨。对于被保险人而言,商业第三者责任险提高了他的赔付能力,但并非替代其承担民事责任,而在实际中,将合同责任与侵权责任混为一谈的现象普遍存在。

另外,受害第三人在交强险、第三者责任险中的地位也急需关注。交通事故中的受害第三人,在商业第三者责任险中一般称之为“第三人”,他是交强险、第三者责任险中必备的当事人,因为有他的存在才会出现第三者责任险,从法律层面来讲,他是必备的当事人,而非合同法中第三人的概念。《保险法》第65条只规定了保险公司可以向受害的第三人进行赔付,但是没有直接承认受害第三人拥有赔付请求权。因此,在机动车辆商业保险示范条款中,完全可以进行一次有益的尝试,确认受害第三人拥有向保险公司赔付请求权,当然,其附加条件是,在作为肇事者的被保险人不积极向保险公司行使保险请求权的情况下,受害人可直接行使请求权,以便对其保障能够彻底实现,避免受害第三人处于被动地位。

被保险人,责任保险的概念


 保险人对责任保险的被保险人给第三者造成的损害, 可以依照法律的规定或者合同的约定, 直接向该第三者赔偿保险金。

 责任保险是指以被保险人对第三者依法应负的赔偿责任为保险标的的保险。

 一、责任保险的概念

 责任保险, 是指保险人约定于被保险人对于第三者依法应负赔偿责任而受赔偿的请求时, 负赔偿责任的一种保险。不论企业、团体、家庭和个人, 在进行各种生产经营和日常生活中, 由于疏忽、过失等行为造成他人财产损失或人身伤亡, 根据法律或合同约定,应对受害人承担经济赔偿责任。如致害人投保责任保险, 可将这一风险转移给保险人, 由保险人承担致害人( 即被保险人) 应向受害人负责的经济赔偿责任。对被保险人而言, 一旦因过失、疏忽等行为造成他人人身与财产损失, 应依法承担经济赔偿责任, 其利益就要受到损失。这时被保险人对可能发生的民事损害事故具有利害关系, 构成被保险人对民事损害责任风险的可保利益。被保险人只能投保自己可能发生的责任风险, 这是建立责任保险关系的前提。

 大量客观存在的民事损害风险和人们对转移风险的需求, 是责任保险生存和发展的基础。责任保险虽然不是以被保险人某一具体财产为标的, 但由于发生民事赔偿责任, 就需在其财产中作出部分支出, 若不发生民事赔偿责任, 就可以不支出。所以, 责任保险实际是以被保险人的全部财产为保险标的的一种保险; 这也是人们把它划归财产保险之列的原因。

 根据本条第2 款的规定, 责任保险是指以被保险人对第三者依法应负的赔偿责任为保险标的的保险。责任保险是财产保险的一种, 具有其不同于一般财产损失保险的特征:

 1. 保险人承担被保险人的赔偿责任

 责任保险为被保险人转移其赔偿责任的方式, 除法律规定不能通过责任保险转移的赔偿责任或者保险合同不予承担的赔偿责任以外, 被保险人依法应向第三人承担赔偿责任时, 由保险人承担赔偿责任。但是, 责任保险的保险人, 并非向第三人负赔偿责任的直接义务人, 因被保险人的行为而受害的第三人, 对保险人没有直接请求损害赔偿的权利。保险人所负的赔偿责任, 性质上为保险合同规定的给付责任, 惟有被保险人向保险人提出赔偿请求时, 保险人才对被保险人负损害赔偿责任。依照法律规定或者保险合同的约定,责任保险的保险人可以直接向第三人支付保险赔偿金。

 2. 责任保险的标的为一定范围内的损害赔偿责任被保险人依法应当向第三人承担的损害赔偿责任, 可以作为责任保险的标的, 向保险人投保责任保险。非损害赔偿责任, 不能作为责任保险的标的。但是, 并非所有的损害赔偿责任都可以作为责任保险的标的, 损害赔偿责任依法不能作为责任保险标的的, 不能投保责任保险, 例如, 被保险人的故意侵权行为所引起的损害赔偿责任。

 3. 保险责任不能及于被保险人的人身或其财产责任保险的目的在于转移被保险人对第三人应当承担的赔偿责任, 所以, 当被保险人的人身或者财产发生损失时, 保险人不承担保险责任。被保险人不以其本人为限, 被保险人的家庭成员、代理人、雇员、管理人等也在此范围内, 除非保险合同另有约定。在这个意义上讲, 责任保险合同为第三人的利益而发生。

 4. 保险赔偿金限额给付

 责任保险承保被保险人对第三人的赔偿责任, 赔偿责任的发生与否、赔偿责任大小均取决于多种偶然因素。被保险人赔偿责任发生的偶然性, 决定保险人不可能确切地知道保险合同约定的保险事故所造成损害的大小, 保险人也不可能承诺被保险人造成多大损害就赔偿多少。所以, 在订立保险合同时, 投保人和保险人只能约定保险责任的最高限额, 无法固定其赔偿金额。保险人给付保险赔偿金, 以合同约定的最高赔偿责任为限。因此, 责任保险为限额保险。

被保险人,信用保险合同:保险责任与除外责任


(一) 保险责任

信用保险合同中所规定的保险人应支付赔款的各种危险事故, 特征是不可抗力或无法预料的原因, 这种原因造成了被保险人的利益损失。

1. 政治危险责任。是由于政治运动和政府政治法律制度改变而导致被保险的财产及利益遭受损失, 因而保险人负赔偿责任。政治危险事故非以被保险人的主观意志为转移, 当事人极少有能力去诱发政治危险事故, 也不可能阻止其发生和发展, 这正是列为责任范围的重要根据。政治危险主要指下列原因造成的财产或利益损失, 战争、类似战争行为、暴动、罢工、叛乱、没收、征用、外贸管理制度的变化等。

中国人民保险公司《投资保险( 政治风险) 条款》第1 条“责任范围” 明确规定: “ 保险人在保单列明的投资, 由于下列原因遭受损失时, 本公司负责赔偿, 但以不超过本保单所载明的保险金额为限:

(1 ) 战争、类似战争行为、叛乱、罢工及暴动。

(2 ) 政府有关部门征用或没收。

(3 ) 政府有关部门汇兑限制, 使被保险人不能将按投资契约规定应属被保险人所有并可汇出的汇款汇出。”

除上列原因以外, 普通出口信用保险合同所包含的政治性危险还有, 出口国以外与本合同交易有关国家及地区发生的上述行为; 由上述原因导致出口货物中止运输; 上述原因发生在本国以外的抵制、禁止、增加关税等。

政治风险责任的法律依据是, 被保险人所处的地理位置、国民身份及经济能力都不能使其与他人恶意串通, 诸如发动战争、组织罢工、叛乱等行为, 而且若真参与此类活动, 要受到有关国家法律的制裁。一般来说, 政治性危险不能在国内商业信用保险业务中使用, 而只能应用于承保出口信用保险和投资保险合同中。

2. 信用危险责任。是指债务人主观或者客观原因导致的被保险财产或者利益的损失, 认为属于债务人信用不良而引起, 保险人依照合同应承担责任。保险人对被保险人或债务人的信用危险而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可以依照法律规定, 亦可以根据双方当事人的约定, 它体现了权利与义务的统一的合同法律原则。债务人的恶意违约行为不应排除在责任范围之外, 但要求债权人( 要保人) 应该采取应有的注意和细心核查债务人的信用情况, 运用交易惯例手段去防止债务人故意诈取钱财以损害保险人的利益。应该强调指出的是, 这种要求不应该太苛刻, 即不能要求债务人要绝对保证债务人不会恶意地不履行债务, 否则不但会阻止保险业务的开展, 而且不符合社会的实际状况。

信用危险责任是保险人对下列的原因造成的财产或利益损失负赔偿责任, 包括与被保险人签约的外国政府毁约导致了出口合同被迫解除; 对方公司因破产而致使支付不能等。中国人民保险公司《短期出口信用保险综合险条款》第1 条规定的商业信用风险有: “( 一) 买方无力偿付债务, 指法院已宣告买方破产, 或买方已接到法院关于破产清算的判决或裁定; 或已由法院委任的清算人或破产清算人接管, 或买方已作出将其全部用于清理债务的安排, 或买方的债权人已接受买方的全部或大部分资产。( 二)买方收货后超过付款期限4 个月以上仍未支付货款。(三) 买方拒绝收货及付款而其原因并非由于被保险人违约, 且被保险人已采取必要措施包括必要时向买方起诉, 迫使买方收货付款”。

(二) 除外责任

信用保险合同所规定的除外责任因具体险种不同而有差别,但主要标志是要使由于被保险人过失而造成的损失应该由他们自己去承担。在出口信用保险合同中, 列为除外责任的有, 出口货物本身的毁损及灭失, 被保险人( 债权人) 自身过失而造成的损失, 应该提供充分的资料、文件而被保险人故意隐瞒而未提供,在交款交单条件下的出口贸易中, 被保险人在债务人交款以前已将货物先交付给对方, 致使货款没有收回等。在投资风险( 信用) 保险合同中, 列为除外责任的包括:

被保险人的投资项目受损后引发的被保险人其他的一切商业损失;

被保险人或其代理人违背投资协议, 或者故意的违法行为导致政府有关部门的征用或者没收而造成的损失; 政府有关部门对汇出汇款期限有明确规定, 由于被保险人没有按照规定汇出汇款而造成的损失; 原子弹、氢弹等核武器造成的损失; 以及投资合同范围以外的任何其他财产被征用、没收等造成的损失。

被保险人,众责任保险条款


众责任保险条款

总则

第一条 本保险合同由保险条款、投保单、保险单、批单和特别约定组成。凡涉及本保险合同的约定,均应采用书面形式。

第二条 凡依法设立的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个体工商户及其他经济组织,均可作为被保险人。

保险责任

第三条 保险期限内,被保险人在保险单载明的地点范围内,合法从事生产、经营等活动时发生意外事故造成第三者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民事赔偿责任,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

第四条 被保险人因保险事故的发生而被提起仲裁或者诉讼的,对应由被保险人支付的仲裁或诉讼费用以及事先经保险人书面同意支付的其他必要的、合理的费用(以下简称“法律费用”),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也负责赔偿。

责任免除

第五条 下列原因造成的损失、费用和责任,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一)被保险人及其代表的故意或重大过失行为;

(二)战争、敌对行为、军事行为、武装冲突、罢工、骚乱、暴动、恐怖活动、盗窃、抢劫;

(三)政府有关当局的没收、征用;

(四)核反应、核子辐射和放射性污染;

(五)地震、海啸、雷击、暴雨、洪水、火山爆发、地下火、龙卷风、台风、暴风、暴雪等自然灾害;

(六)烟熏、大气、土地、水污染及其他污染;

(七)锅炉爆炸、空中运行物体坠落。

第六条 被保险人的下列损失、费用和责任,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一)被保险人或其代表、雇佣人员人身伤亡的赔偿责任,以及上述人员所有的或由其保管或控制的财产的损失;

(二)罚款、罚金或惩罚性赔款;

(三)被保险人与他人签订协议所约定的责任,但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法律责任除外;(四)精神损害赔偿。

第七条 下列属于其他险种保险责任范围的损失、费用和责任,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一)被保险人或其雇员因从事医师、律师、会计师、设计师、建筑师、美容师或其他专门职业所发生的赔偿责任;

(二)不洁、有害食物或饮料引起的食物中毒或传染性疾病,有缺陷的卫生装置,以及售出的商品、食物、饮料存在缺陷造成他人的损害;

(三)对于未载入本保险单而属于被保险人的或其所占有的或以其名义使用的任何牲畜、车辆、火车头、各类船只、飞机、电梯、升降机、自动梯、起重机、吊车或其他升降装置造成的损失;

(四)由于震动、移动或减弱支撑引起任何土地、财产、建筑物的赔偿责任。

(五)被保险人因改变、维修或装修建筑物造成第三者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的赔偿责任;(六)被保险人及第三者的停产、停业等造成的一切间接损失。

第八条 未经有关监督管理部门验收或经验收不合格的固定场所或设备发生火灾爆炸事故造成第三者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的赔偿责任,保险人不负责赔偿;因保险固定场所周围建筑物发生火灾、爆炸波及保险固定场所,再经保险固定场所波及他处的火灾责任,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第九条 下列原因造成的损失、费用和责任,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一)被保险人因在本保险单列明的地点范围内所拥有、使用或经营的游泳池发生意外事故造成的第三者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

(二)被保险人因在本保险单列明的固定场所内布置的广告、霓虹灯、灯饰物发生意外事故造成的第三者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

(三)被保险人因在本保险单列明的地点范围内所拥有、使用或经营的停车场发生意外事故造成的第三者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

(四)被保险人因出租房屋或建筑物发生火灾造成第三者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的赔偿责任。

第十条 本保险单列明的或有关条款中规定的应由被保险人自行负担的免赔额,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第十一条 其他不属于本保险责任范围内的一切损失、费用和责任,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赔偿限额

第十二条 赔偿限额包括每次事故赔偿限额、每次事故每人人身伤亡赔偿限额和累计赔偿限额,由投保人和保险人协商确定,并在保险单中载明。

保险期限

第十三条 除另有约定外,保险期限为一年,以本保险单中载明的起讫时间为准。

投保人、被保险人义务

第十四条 投保人应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如实回答本保险人就有关情况提出的询问,并如实填写投保单。

投保人故意隐瞒事实,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或者因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本保险人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保险人有权解除保险合同,保险合同自保险人的解约通知书到达投保人或被保险人时解除。

投保人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保险人对于保险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责任,并不退还保险费。

投保人因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的,保险人对于保险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责任,但可退还保险费。

第十五条 投保人应按约定如期交付保险费,未按约定交付保险费的,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六条 被保险人应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以及其他相关的法律、法规及规定,加强管理,采取合理的预防措施,尽力避免意外事故的发生。

保险人可以对被保险人遵守前款约定的情况进行检查,向被保险人提出消除不安全因素和隐患的书面建议,被保险人应该认真付诸实施。

投保人、被保险人未按照上述约定履行其应尽责任的,保险人有权要求增加保险费或者解除保险合同。

被保险人,什么是雇主责任保险


企业在发展各类的生产经营的过程中,要说完全避免风险的降临是不可能的。作为一个老板,最怕的应该不是赚不了钱,而是自己旗下员工在日常工作的时候出现人身伤害。在这里就给各位老板推荐一款最适合老板投保的保险——雇主责任保险。

什么是雇主责任保险

是以被保险人即雇主的雇员在受雇期间从事业务时因遭受意外导致伤、残、死亡或患有与职业有关的职业性疾病而依法或根据雇佣合同 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为承保风险的一种责任保险 。雇主责任保险的保险责任,包括在责任事故中雇主对雇员依法应负的经济赔偿责任和有关法律费用等,导致这种赔偿的原因主要是各种意外的工伤事故和职业病。构成雇主责任的前提条件是雇主与雇员之间存在着直接的雇佣合同关系。

保险人所承担的责任风险将被保险人(雇主)的故意行为列为除外责任,主要承保被保险人(雇主)的过失行为所致的损害赔偿,或者将无过失风险一起纳入保险责任范围。

以下情况通常被视为雇主的过失或疏忽责任:

①雇主提供危险的工作地点、机器工具或工作程序;

②雇主提供的是不称职的管理人员;

③雇主本人直接的疏忽或过失行为,如对有害工种未提供相应的合格的劳动保护用品等即为过失。

凡属于这些情形且不存在故意意图的均属于雇主的过失责任,由此而造成的雇员人身伤害,雇主应负经济赔偿责任。

雇主责任保险的除外责任

一、战争、暴动、罢工、核风险等引起雇员的人身伤害;

二、被保险人的故意行为或重大过失;

三、被保险人对其承包人的雇员所负的经济赔偿责任;

四、被保险人的合同项下的责任;

五、被保险人的雇员因自己的故意行为导致的伤害;

六、被保险人的雇员由于疾病、传染病、分娩、流产以及由此而施行的内、外科手术所致的伤害等。

被保险人,机器损坏保险条款:责任范围


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机器损坏保险条款

一、责任范围

在本保险期内,若本保险单明细表中列明的保险机器及附属设备因下列原因引起或构成突然的、不可预料的意外事故造成的物质损坏或灭失(以下简称“损失”),本公司按本保险单的规定负责赔偿。

(一)设计、制造或安装错误、铸造和原材料缺陷;(二)工人、技术人员操作错误、缺乏经验、技术不善、疏忽、过失、恶意行为;(三)离心力引起的断裂;

(四)超负荷、超电压、碰线、电弧、漏电、短路、大气放电、感应电及其他电气原因;(五)除本条款中“二、除外责任”规定以外的其他原因。

二、除外责任

本公司对由于下列原因直接或间接引起的损失、费用和责任不负责赔偿:

(一)机器设备运行必然引起的后果,如自然磨损、氧化、腐蚀、锈蚀、孔蚀、锅垢等物理性变化或化学反应;(二)各种传送带、缆绳、金属线、链条、轮胎、可调换或替代的钻头、钻杆、刀具、印刷滚筒、套筒、活动管道、玻璃、磁、陶及钢筛、网筛、毛毡制品、一切操作中的媒介物(如润滑油、燃料、催化剂等)及其他各种易损、易耗品;(三)被保险人及其代表已经知道或应该知道的被保险机器及其附属设备在本保险开始前已经存在的缺点或缺陷;(四)根据法律或契约应由供货方、制造人、安装人或修理人负责的损失或费用;(五)由于公共设施部门的限制性供应及故意行为或非意外事故引起的停电、停气、停水;(六)火灾、爆炸;

(七)地震、海啸、雷电、飓风、台风、龙卷风、风暴、暴雨、洪水、冰雹、地崩、山崩、雪崩、火山爆发、地面下陷下沉及其他自然灾害;(八)飞机坠毁、飞机部件或飞机物体坠落;

(九)机动车碰撞;

(十)水箱、水管爆裂;

(十一)被保险人及其代表的故意行为或重大过失;(十二)战争、类似战争行为、敌对行为、武装冲突、恐怖活动、谋反、政变、罢工、暴动、民众骚乱;(十三)政府命令或任何公共当局没收、征用、销毁或毁坏;(十四)核裂变、核聚变、核武器、核材料、核辐射及放射性污染;(十五)保险事故发生后引起的各种间接损失或责任;(十六)本保险单明细表或有关条款中规定的应由被保险人自行负担的免赔额。

三、保险金额

本保险单承保机器设备的保险金额,应为该机器设备的重置价值,即重新换置同一厂牌或相类似的型号、规格、性能的新机器设备的价格,包括出厂价格、运保费、税款、可能支付的关税以及安装费用等。

四、停机退费

如任何被保险锅炉、汽轮机、蒸气机、发电机或柴油机连续停工超过三个月时(包括修理,但不包括由于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损失后的修理),停工期间保险费按下列办法退还给被保险人(但如该机器为季节性工厂所使用者除外)。

连续停工:

三个月至五个月退费15%

六个月至八个月退费25%

九个月至十一个月退费35%

十二个月退费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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