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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保险人,侵权责任和保险责任须区分

2020-03-10
知识产权责任保险 责任保险知识 保险人的未来规划

“无责不赔”、“高保低赔”等车险问题都是目前社会热议的话题,然而,这些问题很多源于误解,其根源就是没有将侵权责任和保险责任区分开,这实际上是欠缺理论认识的看法。

无论是交强险还是商业第三者责任险,其本质都是保障被保险人,不过这种保障不是替代被保险人作为交通事故的肇事者承担赔偿责任,而是将这一责任强化,使被保险人拥有对受害人进行赔偿的能力,并非替代其责任。但目前舆论普遍认为,我交了保费,保险公司理应赔付,这使保险责任取代了侵权责任,这是当前很大的误区。而商业第三者责任险同时还保障受害的第三人,我认为,这是它存在的根本目的和使用宗旨。对于被保险人而言,商业第三者责任险提高了他的赔付能力,但并非替代其承担民事责任,而在实际中,将合同责任与侵权责任混为一谈的现象普遍存在。

另外,受害第三人在交强险、第三者责任险中的地位也急需关注。交通事故中的受害第三人,在商业第三者责任险中一般称之为“第三人”,他是交强险、第三者责任险中必备的当事人,因为有他的存在才会出现第三者责任险,从法律层面来讲,他是必备的当事人,而非合同法中第三人的概念。《保险法》第65条只规定了保险公司可以向受害的第三人进行赔付,但是没有直接承认受害第三人拥有赔付请求权。因此,在机动车辆商业保险示范条款中,完全可以进行一次有益的尝试,确认受害第三人拥有向保险公司赔付请求权,当然,其附加条件是,在作为肇事者的被保险人不积极向保险公司行使保险请求权的情况下,受害人可直接行使请求权,以便对其保障能够彻底实现,避免受害第三人处于被动地位。

相关知识

被保险人,喜得利保险责任


产品特色

一次选择,六年受益;

专家理财,机制领先;

分红增值,投资稳健;

高额保障,三倍赔付。

保险责任

满期生存保险金

被保险人生存至保险期间届满,按基本保险金额与累积红利保险金额二者之和给付满期生存保险金。

疾病身故保险金

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生效之日起一年内因疾病身故,本公司给付疾病身故保险金,其金额为本保险实际交纳的保险费。

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生效之日起一年后因疾病身故,疾病身故保险金=1.1×(基本保险金额+累积红利保险金额)

特定交通工具意外伤害身故保险金

被保险人以乘客身份乘坐火车、轮船、公共汽车或民航班机,驾驶或乘坐私家车、单位公务或商务用车,在交通工具内发生意外伤害身故的,本公司按基本保险金额与累积红利保险金额二者之和的三倍给付特定交通工具意外伤害身故保险金。

一般意外伤害身故保险金

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身故,一般意外伤害身故保险金=1.1×(基本保险金额+累积红利保险金额)。

年度分红和终了分红

年度分红以增加保险金额的方式进行分配。

终了分红所分配的红利包括以下三种:

1、满期生存红利

2、体恤金

3、其他终了红利

被保险人,责任保险的概念


 保险人对责任保险的被保险人给第三者造成的损害, 可以依照法律的规定或者合同的约定, 直接向该第三者赔偿保险金。

 责任保险是指以被保险人对第三者依法应负的赔偿责任为保险标的的保险。

 一、责任保险的概念

 责任保险, 是指保险人约定于被保险人对于第三者依法应负赔偿责任而受赔偿的请求时, 负赔偿责任的一种保险。不论企业、团体、家庭和个人, 在进行各种生产经营和日常生活中, 由于疏忽、过失等行为造成他人财产损失或人身伤亡, 根据法律或合同约定,应对受害人承担经济赔偿责任。如致害人投保责任保险, 可将这一风险转移给保险人, 由保险人承担致害人( 即被保险人) 应向受害人负责的经济赔偿责任。对被保险人而言, 一旦因过失、疏忽等行为造成他人人身与财产损失, 应依法承担经济赔偿责任, 其利益就要受到损失。这时被保险人对可能发生的民事损害事故具有利害关系, 构成被保险人对民事损害责任风险的可保利益。被保险人只能投保自己可能发生的责任风险, 这是建立责任保险关系的前提。

 大量客观存在的民事损害风险和人们对转移风险的需求, 是责任保险生存和发展的基础。责任保险虽然不是以被保险人某一具体财产为标的, 但由于发生民事赔偿责任, 就需在其财产中作出部分支出, 若不发生民事赔偿责任, 就可以不支出。所以, 责任保险实际是以被保险人的全部财产为保险标的的一种保险; 这也是人们把它划归财产保险之列的原因。

 根据本条第2 款的规定, 责任保险是指以被保险人对第三者依法应负的赔偿责任为保险标的的保险。责任保险是财产保险的一种, 具有其不同于一般财产损失保险的特征:

 1. 保险人承担被保险人的赔偿责任

 责任保险为被保险人转移其赔偿责任的方式, 除法律规定不能通过责任保险转移的赔偿责任或者保险合同不予承担的赔偿责任以外, 被保险人依法应向第三人承担赔偿责任时, 由保险人承担赔偿责任。但是, 责任保险的保险人, 并非向第三人负赔偿责任的直接义务人, 因被保险人的行为而受害的第三人, 对保险人没有直接请求损害赔偿的权利。保险人所负的赔偿责任, 性质上为保险合同规定的给付责任, 惟有被保险人向保险人提出赔偿请求时, 保险人才对被保险人负损害赔偿责任。依照法律规定或者保险合同的约定,责任保险的保险人可以直接向第三人支付保险赔偿金。

 2. 责任保险的标的为一定范围内的损害赔偿责任被保险人依法应当向第三人承担的损害赔偿责任, 可以作为责任保险的标的, 向保险人投保责任保险。非损害赔偿责任, 不能作为责任保险的标的。但是, 并非所有的损害赔偿责任都可以作为责任保险的标的, 损害赔偿责任依法不能作为责任保险标的的, 不能投保责任保险, 例如, 被保险人的故意侵权行为所引起的损害赔偿责任。

 3. 保险责任不能及于被保险人的人身或其财产责任保险的目的在于转移被保险人对第三人应当承担的赔偿责任, 所以, 当被保险人的人身或者财产发生损失时, 保险人不承担保险责任。被保险人不以其本人为限, 被保险人的家庭成员、代理人、雇员、管理人等也在此范围内, 除非保险合同另有约定。在这个意义上讲, 责任保险合同为第三人的利益而发生。

 4. 保险赔偿金限额给付

 责任保险承保被保险人对第三人的赔偿责任, 赔偿责任的发生与否、赔偿责任大小均取决于多种偶然因素。被保险人赔偿责任发生的偶然性, 决定保险人不可能确切地知道保险合同约定的保险事故所造成损害的大小, 保险人也不可能承诺被保险人造成多大损害就赔偿多少。所以, 在订立保险合同时, 投保人和保险人只能约定保险责任的最高限额, 无法固定其赔偿金额。保险人给付保险赔偿金, 以合同约定的最高赔偿责任为限。因此, 责任保险为限额保险。

被保险人,其他各类责任保单(三):责任保障格式


 所有人和承包人保护性责任保障格式

 一般来说,财产的所有人对独立承包商在为其工作时出现的过失或遗漏是不负责任的。但是,有一些例外情况。

 比如,财产所有人对独立承包人在财产所有人的土地上挖的坑由于未盖盖而导致有小孩摔进去受到的伤害不能免责。法庭要求财产所有人监督承包商的工作并纠正其危害公众的危险行为。

 虽然财产所有人的 CGL 保单也对这种责任承保,但是有些财产所有人觉得承包商应该承担费用。因此,财产所有人有时要求承包商提供一种特定的经营场所和 经 营责 任 保险。这 种 保险 被 称为 所 有 人和 承 包人 保 护 性责 任 保 障(OCP)。它是由承包商购买的以财产所有人为记名被保险人的保单。OCP 保单也可由分包商购买以保护总承包商的利益。

 ISO 设计的 OCP 保单对记名被保险人有责任的由以下情形造成的身体伤害和财产损害承保:

 1 . 承包商在特定场所的经营

 2 . 记名被保险人的监督行为

 OCP 格式不包括记名被保险人其他方面的行为导致的责任, 例如记名被保险人正常业务经营所导致的责任。否则,保障的概念就会与 CGL 保单事故发生方式的许多方面不一致了。然而,OCP 保单格式不包括那些产品完工方面的风险。当承包商的工作一完成, 或按照预先确定的意图使用, OCP 保单就马上自动终止了。

 除了记名被保险人,其他很多个人和机构也可以是 CGL 保单的被保险人。

 这些被保险人包括记名被保险人(个人)的配偶、 合伙人及其配偶(如果记名被保险人是合伙企业)、 记名被保险人的雇员、 记名被保险人的房地产经理人或法定代表、 记名被保险人的机动设备的运作人和记名被保险人新建的机构。

 CGL 的保单条件包括被保险人的破产、 被保险人在损失发生时的义务、 对保险公司不利的法律责任、 其他保险、 费率审计、 告知、 被保险人互相独立、 代位求偿、 保单何时续保。

 保险公司对某些机构的长尾型责任风险采用提出索赔式 CGL 保单。这种保单的索赔必须发生在保险期间内, 索赔针对的事故必须发生在保单规定的回溯日之后。提出索赔式保单有一个基本的延长报告期条款。这一条款规定对在保单期满前发生的事故的在延长报告期内发生的索赔承保。如果被保险人交纳额外保费,还可获得补充延长报告期, 使延长报告期更长。

 CGL 保单的批单有很多用途,诸如满足各州的要求、 增加或减少承保范围、对特定的行业提供特定的条款或者增加额外被保险人。

 CGL 保单的保费由费率与风险额的乘积决定。给定机构的营业场所及经营费率和产品及完工费率由其类别号决定。衡量风险额的单位被称为保费基础。保费基础可以是总销售额、 薪资收入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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